铁路货运检查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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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职业技能鉴定参考丛书 货运检查员 规章类

铁路职业技能鉴定参考丛书 货运检查员 规章类

铁路职业技能鉴定参考丛书货运检查员规章类(一)(一)选择题1、《铁路货运检查管理规则》是根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前规章制度。

(A)《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B)《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C)《铁路货物运输规程》(D)《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2、《铁路货运检查管理规则》适用于国家铁路以及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合资铁路、()。

(A)专用线(B)专用铁路(C)地方铁路(D)段管线3、铁路货运检查工作是保证行车安全和货物安全的一项技术性较强的工作,是铁路运输安全生产的()部分。

(A)组成(B)组织(C)重要组成(D)次要4、()主要承担铁路运输过程中的货物交接检查工作,是铁路行车的主要工种。

(A)货运检查员(B)车号员(C)货运安全员(D)货运员5、货运检查站应根据货运检查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并配齐管理人员。

(A)管理机构(B)生产机构(C)组织机构(D)指挥机构6、货运检查作业办公场报应设在车站到、发场,便于()的适当位置。

(A)应急处置(B)检查作业(C)整理作业(D)同车站调度员联系7、铁路局货运主管部门应配备专人负责货运检查管理工作,加强对货运检查工作的()指导。

(A)货运业务(B)现场作业(C)技术业务(D)安全技术8、铁路局应改改善货运检查作业条件,改进检查手段,提高()。

(A)货运业务素质(B)现场作业效率(C)技术业务水平(D)作业质量和效率9、中间站停车及甩挂作业的货物列车,由()负责看护,保证货物安全,发生问题要及时处理。

(A)护路联防队(B)铁路公安(C)车站(D)车站值班员10、货运检查站应设置()岗位,负责货运检查的现场组织工作。

(A)货运检查值班员(B)货运安全员(C)货运检查车间主任(D)货运检查指导11、货运检查站是指列车运行途经有技术作业或无技术作业但停车时间在35min以上的()。

(A)车站(B)货运站(C)区段站(D)技术作业站12、货运检查站分为()和区域性货运检查站。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细则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细则

铁路物资运输治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提高铁路货运治理水平和工作质量,严格治理制度,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组织物资运输,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是明确物资运输作业各环节差不多内容和质量要求的内部规定,不作托运人、收货人与铁路间划分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依据。

第3条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则的条件下,可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章物资运输差不多作业第一节受理和承运第4条车站应依照批准的月度物资运输打算和旬装车打算受理物资运单。

在受理零担、集装箱或按特定条件运输的物资时,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5条车站受理物资运单时,应确认托运的物资是否符合运输条件,各栏填写是否齐全、正确、清晰,领货凭证与运单是否一致。

对营业办理限制(包括临时停限装)、起重能力、证明文件等项进行审查。

对到站、到局和到站所属省、市、自治区各栏内容应相互核对,必要时,可凭《中国地图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手册》、《全国铁路货运营业站示意图》等资料予以确认。

对物资运单确认无误后,即应指定进货日期或装车日期。

第6条对搬入货场的物资,车站要检查物资品名与运单记载是否相符,运输包装和标志是否符合规定。

按件数承运的物资,应对比运单点清件数。

零担和集装箱物资要核对货签是否齐全、正确。

对个人托运的行李、搬家物资,要按照物品清单进行核对,并抽查是否按规定在包装内放入标记(货签)。

需要使用加固材料的物资,应对加固材料的数量、规格进行检查。

对超限、超长、集重物资,应按托运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复测尺寸。

按规定由铁路确定重量的物资,要认真过秤。

由托运人确定重量的物资,车站应组织抽查。

抽查的间隔时刻,每一托运人(大宗物资分品种)不超过三个月,零担和集装箱物资不超过一个月。

对按体积计算重量的物资,应以定期检查的比重(每立方米重量)作为计算重量的依据。

物资应稳固、整齐地堆码在指定货位上。

整车物资要定型堆码,保持一定高度。

零担和集装箱物资,要按批堆码,货签向外,留有通道。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提高铁路货运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严格管理制度,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组织货物运输,特制定本规则第2条本规则是明确货物运输作业各环节基本内容和质量要求的内部规定,不作托运人、收货人与铁路间划分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依据第3条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则的条件下,可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并报铁道部备案章名第二章货物运输基本作业第一节受理和承运第4条车站应根据批准的月度货物运输计划和旬装车计划受理货物运单。

在受理零担、集装箱或按特定条件运输的货物时,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5条车站受理货物运单时,应确认托运的货物是否符合运输条件,各栏填写是否齐全、正确、清楚,领货凭证与运单是否一致。

对营业办理限制(包括临时停限装)、起重能力、证明文件等项进行审查对到站、到局和到站所属省、市、自治区各栏内容应相互核对,必要时,可凭《中国地图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手册》、《全国铁路货运营业站示意图》等资料予以确认对货物运单确认无误后,即应指定进货日期或装车日期第6条对搬入货场的货物,车站要检查货物品名与运单记载是否相符,运输包装和标志是否符合规定。

按件数承运的货物,应对照运单点清件数。

零担和集装箱货物要核对货签是否齐全、正确。

对个人托运的行李、搬家货物,要按照物品清单进行核对,并抽查是否按规定在包装内放入标记(货签)。

需要使用加固材料的货物,应对加固材料的数量、规格进行检查。

对超限、超长、集重货物,应按托运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复测尺寸按规定由铁路确定重量的货物,要认真过秤。

由托运人确定重量的货物,车站应组织抽查。

抽查的间隔时间,每一托运人(大宗货物分品种)不超过三个月,零担和集装箱货物不超过一个月。

对按体积计算重量的货物,应以定期检查的比重(每立方米重量)作为计算重量的依据货物应稳固、整齐地堆码在指定货位上。

整车货物要定型堆码,保持一定高度。

零担和集装箱货物,要按批堆码,货签向外,留有通道。

铁路货运检查管理规则

铁路货运检查管理规则

TG/HY103-2016铁路货运检查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铁路货运检查(以下简称货检)工作管理,提高货检工作质量,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中国铁路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铁路货运安全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铁路及国铁控股的合资铁路。

本规则是明确铁路货检工作的内部规定,不作为托运人、收货人与铁路间划分责任的依据。

第三条铁路货检工作是保证行车安全和货物安全的一项技术性较强的工作,是铁路运输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铁路货检人员主要承担铁路运输过程中的货物(车)交接检查工作,是铁路行车的主要工种。

第四条铁路局货运主管部门应配备专人负责货检管理工作,加强对货检工作的技术业务指导,强化基础管理,加强队伍建设,督促落实作业标准,提高货检人员素质和工作质量。

第五条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全面推广铁路货检安全监控与管理应用(即原铁路货检安全监控与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货检应用”),改善货检作业条件,改进检查手段,提高作业质量和效率。

第六条铁路货检实行区段负责制。

区段负责制是指货检站按规定的检查范围、技术要求和作业标准,对货物列车(含军用列车,下同)进行货检作业后,保证货物列车安全继运到下一个有货检作业的货检站,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发生问题后能有效证明货检站工作质量良好的,可不按区段负责制列货检站责任。

对中间站保留及甩挂作业的货物列车,车站发现问题后要及时处理,中间站应保证货物列车安全继运到下一货检站。

第二章货检站管理第一节定义及分类第七条货检站是列车运行途经有改编或人工方式列检作业,或无改编或无列检作业但停车时间在35分钟及以上的编组站或区段站。

第八条铁路局应根据到达解体列车、编组始发列车、直通列车数量,同时按照机车交路、列检作业、治安状况及自然环境等合理设置货检站,其布局应满足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的需要。

铁路货物检查规则

铁路货物检查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铁路货运检查工作管理,提高货运检查工作质量,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及有关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铁路以及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是明确铁路货运检查作业的内部规定,不作为托运人、收货人与铁路间划分责任的依据。

第三条铁路货运检查工作是保证行车安全和货物安全的一项技术性较强的工作,是铁路运输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铁路货运检查员主要承担铁路运输过程中的货物(车)交接检查工作,是铁路行车的主要工种。

第四条铁路局货运主管部门应配备专人负责货运检查管理工作,加强对货运检查工作的技术业务指导,强化基础管理,加强队伍建设,督促落实作业标准,提咼货运检查人员素质和工作质量。

第五条铁路局应按照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可靠的原则,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改善货运检查作业条件,改进检查手段,提高作业质量和效率。

第六条铁路货运检查实行区段负责制。

区段负责制是指在对货物列车的交接检查中,按列车运行区段划分货运检查站责任的制度。

中间站停车及甩挂作业的货物列车,由车站负责看护,保证货物安全, 发生问题要及时处理。

中间站应保证货物列车安全继运到下一货运检查站。

第二章货运检查站第一节定义及分类第七条货运检查站是列车运行途经有技术作业或无技术作业但停车时间在35 分钟以上的技术作业站。

第八条货运检查站分为路网性和区域性货运检查站。

路网性货运检查站是指铁道部公布的编组站。

区域性货运检查站是指除路网性货运检查站外,铁路局管内有货运检查作业的技术作业站。

第九条区域性货运检查站由铁路局自定,报铁道部备案、公布。

铁路局间交接货运检查站的撤销应报铁道部批准、公布。

第二节基本要求第+条货运检查站应根据货运检查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生产机构,并配齐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货运检查站应设置货运检查值班员岗位,负责货运检查的现场组织工作。

货运检查站应按照每列车双人双面检查作业的要求配齐货运检查员。

铁道部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铁道部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铁道部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08.31•【文号】铁运[1991]84号•【施行日期】1991.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废止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运(1991)84号1991年8月31日)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提高铁路货运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严格管理制度,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组织货物运输,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是明确货物运输作业各环节基本内容和质量要求的内部规定,不作托运人、收货人与铁路间划分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依据。

第3条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则的条件下,可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章货物运输基本作业第一节受理和承运第4条车站应根据批准的月度货物运输计划和旬装车计划受理货物运单。

在受理零担、集装箱或按特定条件运输的货物时,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5条车站受理货物运单时,应确认托运的货物是否符合运输条件,各栏填写是否齐全、正确、清楚,领货凭证与运单是否一致。

对营业办理限制(包括临时停限装)、起重能力、证明文件等项进行审查。

对到站、到局和到站所属省、市、自治区各栏内容应相互核对,必要时,可凭《中国地图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手册》、《全国铁路货运营业站示意图》等资料予以确认。

对货物运单确认无误后,即应指定进货日期或装车日期。

第6条对搬入货场的货物,车站要检查货物品名与运单记载是否相符,运输包装和标志是否符合规定。

按件数承运的货物,应对照运单点清件数。

零担和集装箱货物要核对货签是否齐全、正确。

对个人托运的行李、搬家货物,要按照物品清单进行核对,并抽查是否按规定在包装内放入标记(货签)。

需要使用加固材料的货物,应对加固材料的数量、规格进行检查。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程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程

第一章总则第1条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基本原则为依据,特制定《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第2条承运人和托运人、收货人在货物运输过程中,都应遵守本规程的规定,要紧密配合,搞好协作,爱护运输物资和铁路运输设备,严格履行运输合同,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运送货物。

第3条本规程的修改、解释权属铁道部,其制定、修改或作废,应在事前公布。

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程的条件下,可制定管内补充规定,报铁道部备案。

车站营业办理范围在《铁路货物运价里程表》内公布。

全国营业铁路的货物运输,除国际联运、水陆联运、军事运输另有规定外,都适用本规程。

本规程引伸的规则、办法有:1•铁路货物运价规则;2•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3•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4•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5 •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6•铁路月度货物运输计划编制办法;7•货运日常工作组织办法;8•快运货物运输办法;9•铁路集装箱运输办法;10•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11•铁路货物运输杂费管理办法;12•货车延期使用费核收办法;13•根据本规程精神制定的其他办法第二章货物运输第一节货物运输基本条件第4条铁路货物运输种类分为整车、零担和集装箱。

一批货物的重量、体积或形状需要以一辆以上货车运输的,应按整车托运;不够整车运输条件的,按零担托运;符合集装箱运输条件的,可以按集装箱托运。

按担托运的货物,一件体积最小不得小于0. 0 2立方米(一件重量在1 0公斤以上的除外),每批不得超过3 0 0件。

下列货物不得按零担托运:1.需要冷藏、保温或加温运输的货物;2.规定限按整车办理的危险货物;3.易于污染其他货物的污秽品(例如未经过消毒处理或未使用密封不漏包装的牲骨、湿毛皮、粪便、炭黑等);4.蜜蜂;5.不易计算件数的货物;6.未装容器的活动物(铁路局规定在管内可按零担运输的除外);7.—件货物重量超过2吨,体积超过3立方米或长度超过9米的货物(经发站确认不致影响中转站和到站装卸车作业的除外)。

铁路货运站规章制度

铁路货运站规章制度

铁路货运站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货运站管理,保障运输安全,提高货运效率,规范工作秩序,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国内所有铁路货运站,遵守本规章制度是每一位工作人员的基本职责。

第三条货运站的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货运作业的指导和监督,确保作业的安全、准确、顺畅。

第四条货运站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做到言行端正,工作勤勉,积极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五条货运站应当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二章货物接运第六条货运站应当按照客户的要求接运货物,并做好货物的运输计划和计费工作。

第七条货运站应当对接收的货物进行严格检查和登记,确保货物完好无损并保证运输安全。

第八条货运站应当为接运的货物做好必要的保险工作,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九条货运站应当及时对接收的货物进行分类、包装、装载和计重等工作,确保货物顺利运输。

第十条货运站应当定期对货物库存进行盘点,核对货物数量和信息,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第三章货物运输第十一条货运站应当加强对货物运输车辆的管理,确保车辆的安全、技术完好。

第十二条货运站应当按照运输计划和客户要求,合理安排车辆运输货物,并做好装车和卸货工作。

第十三条货运站应当对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异常情况进行及时处理,做好运输记录和相关报告。

第十四条货运站应当为货物运输提供必要的配套服务,保障货物的运输质量和客户满意度。

第四章货物派送第十五条货运站应当按照客户要求,及时将货物派送至指定地点,并向客户提供派送服务。

第十六条货运站应当对派送的货物进行仔细检查和确认,确保货物完好无损并保证派送安全。

第十七条货运站应当为派送的货物提供必要的跟踪和监控服务,保障货物及时到达目的地。

第十八条货运站应当对派送的货物做好签收和回访,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和意见,提高服务质量。

第五章运输安全第十九条货运站应当制定完善的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运输车辆和货物的安全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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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G/HY103-2016铁路货运检查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铁路货运检查(以下简称货检)工作管理,提高货检工作质量,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中国铁路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铁路货运安全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铁路及国铁控股的合资铁路。

本规则是明确铁路货检工作的内部规定,不作为托运人、收货人与铁路间划分责任的依据。

第三条铁路货检工作是保证行车安全和货物安全的一项技术性较强的工作,是铁路运输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铁路货检人员主要承担铁路运输过程中的货物(车)交接检查工作,是铁路行车的主要工种。

第四条铁路局货运主管部门应配备专人负责货检管理工作,加强对货检工作的技术业务指导,强化基础管理,加强队伍建设,督促落实作业标准,提高货检人员素质和工作质量。

第五条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全面推广铁路货检安全监控与管理应用(即原铁路货检安全监控与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货检应用”),改善货检作业条件,改进检查手段,提高作业质量和效率。

第六条铁路货检实行区段负责制。

区段负责制是指货检站按规定的检查范围、技术要求和作业标准,对货物列车(含军用列车,下同)进行货检作业后,保证货物列车安全继运到下一个有货检作业的货检站,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发生问题后能有效证明货检站工作质量良好的,可不按区段负责制列货检站责任。

对中间站保留及甩挂作业的货物列车,车站发现问题后要及时处理,中间站应保证货物列车安全继运到下一货检站。

第二章货检站管理第一节定义及分类第七条货检站是列车运行途经有改编或人工方式列检作业,或无改编或无列检作业但停车时间在35分钟及以上的编组站或区段站。

第八条铁路局应根据到达解体列车、编组始发列车、直通列车数量,同时按照机车交路、列检作业、治安状况及自然环境等合理设置货检站,其布局应满足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的需要。

第九条货检站分为路网性和区域性货检站。

路网性货检站是指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日常考核的编组站(名单见附录)。

区域性货检站是指除路网性货检站外,铁路局管内有货检作业的技术作业站。

第十条新建、改建线路时,铁路局应根据运输组织和铁路货运安全的需要,设置货检站;因运输组织变化取消货物列车改编或列检作业时,可同步撤销货检站。

区域性货检站由铁路局自定,并及时报总公司运输局备案、公布。

铁路局间交接货检站的增设或撤销应由需求提出铁路局牵头协商相关铁路局,重新明确前方货检站、签订交接检查协议或明确相关交接检查要求后,报总公司运输局批准、公布。

第二节基本要求第十一条货检站应根据货检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生产机构,并配齐管理及生产作业人员。

第十二条货检站应按班组设置货检值班员岗位,负责货检的现场组织和协调工作。

货检站应结合货物列车数量和作业均衡性、场站布局、安全检测监控设备和信息系统应用及其技术状态、货检作业内容等实际情况,按照“货检作业量适量、保证作业质量和效率”的原则,动态确定每班货运检查员(以下简称货检员)配置。

货检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三条货检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本职工作,责任心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符合岗位职务要求。

(二)经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上岗前和任职期间,还须依据有关岗位标准,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三)熟练掌握《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货车篷布管理规则》《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电气安全规则》等规章中有关装载加固、危险货物运输、超限超重、货运交接检查、超偏载问题车处理、货物损失处理等技术要求和人身安全规定。

(四)熟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行车组织规则》《车站行车工作细则》等行车组织的有关规定。

(五)熟悉有关货车的技术参数和使用要求。

(六)熟悉本站内线路、设备、建筑物和列车到发、通过情况,以及调车作业情况。

(七)熟悉有关安全预案。

(八)熟悉相关安全检测监控系统和货检手持机等工具备品的操作应用。

第三节设备设施和工具备品管理第十四条货检站应为货检管理和作业提供必要场所,配备计算机、摄录器材、复印机、传真机等生产作业必要设备。

货检作业待班场所应设在车站到、发场,便于预检作业或能减少货检员走行距离的适当位置。

第十五条货检作业路线应硬化或以细道碴铺平;作业现场需设灯桥等照明设施,照明范围应覆盖全部作业区域,照度符合相关规定,满足夜间和雨雪雾等特殊天气下的作业需要。

货检站应有甩车整理及换装设施,具有符合作业要求的装卸货物线路、场地,装卸机械和计量衡器等。

货检站应配齐超偏载检测装置、轨道衡、轮重测定仪等货运计量安全检测设备,及视频监控设备。

第十六条货检站应配备以下主要工具和备品:手持机、对讲机、工具包、钢尺、吊锤、电工刀、断线钳、铁锤、撬棍、照明灯具,8号、10号镀锌铁线,绳索、扒锔钉、钉子、绞棍以及施封锁、消防器材、危险货物检测仪、应急救援防毒面具等。

第十七条运用“货检应用”的货检站应保证现场作业时货检人员人手1台手持机,并备用适当数量的对讲机以在手持机故障时使用。

第十八条货检站应建立货检工具和备品登记簿,按照便于取用的原则,在适当的处所设立工具备品室(柜),个人备品与公用备品分室(柜)存放,定置管理。

第十九条货检站应加强货检工具和备品的使用培训和日常维护,保证状态良好,可用、会用。

第四节标准化货检站建设第二十条铁路局应加强标准化货检站建设工作,促进货检管理规范化和货检作业标准化。

标准化货检站建设基本要求见附件1。

总公司运输局负责结合货检工作的发展需要,动态优化标准化货检站建设基本要求。

第二十一条标准化货检站建设的验收工作采取铁路局组织全面自查和总公司组织重点抽查的方式。

铁路局应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自查工作;总公司运输局适时组织重点抽查。

总公司运输局负责结合重点抽查情况、铁路局自查自验结果,以及日常掌握的有关情况,公布标准化路网性货检站名单;铁路局负责公布管内标准化区域性货检站名单。

第二十二条铁路局应对标准化货检站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未达标的货检站进行重点帮促。

第三章货检作业及整换装第二十三条货检主要内容:(一)货物列车中货物装载、加固状态;(二)货车篷布及篷布绳网苫盖、捆绑状态;(三)施封(罐车、集装箱、SQ型或JSQ型车端门处施封除外);(四)货车门、窗、盖、阀关闭情况,以及罐式集装箱盖、阀关闭情况;(五)《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事项(不检查军用超限货物的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记录);(六)设备检测发现的超偏载问题;(七)货车、货物、集装箱、篷布等顶部和敞车内货物等视频监控设备可视部位的情况;(八)危险货物押运人押运情况;(九)对无列检作业的车站,还应检查自动制动机的空重位置,不符合时应进行调整;(十)总公司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货检站应建立健全货检岗位与车站调度员(值班员)作业联系制度。

货检人员应根据信息系统列车到发计划安排或车站调度员(值班员)的通知,及时对货检站图定停车时间不足35分钟、但实际停车将超过35分钟的货物列车进行货检作业,双方应做好确认记录。

货检作业完毕后应及时通知车站调度员(值班员)。

第二十五条货检作业基本程序及标准:(一)计划安排和作业准备。

1. 货检值班员应及时收取班计划、阶段计划、变更计划,以及到发车次、股道、时刻、编组辆数等有关信息。

运用“货检应用”的车站,货检值班员通过“货检应用”接收行车预告阶段计划,确定检查列车(“货检应用”自动标注重点车,自动匹配设备检测、视频监控、AEI等信息)。

2. 货检值班员根据计划,将工作内容、检查重点、安全事项及要求等向货检员传达、布置。

运用“货检应用”的车站,货检值班员通过实时监控列车到达视频(或及时通过录像回放查看列车到达视频)和查看设备报警信息,补充标注重点车和问题车,生成作业计划并发布。

以机检代替对到达列车现场人工检查的,在确认安全无误后,直接记录作业完成时间。

3. 货检员接收作业任务,应掌握到达(出发)列车车次、股道、时刻、编组内容及施封、重点车等情况。

运用“货检应用”的车站,货检员通过手持机接收作业计划;手持机故障时通过岗位终端接收作业计划。

发现列车编组和实际不符时,货检值班员通过“货检应用”、货检员通过手持机重新匹配编组信息。

4.作业时,货检员应携带相关作业工具和备品。

(二)到达列车预检。

在列车到达前5分钟,货检员应出场立岗,在列车到达、通过时,对列车进行目测预检。

运用“货检应用”的车站,可以通过视频监控、超偏载检测等设备对到达列车进行预检。

(三)现场检查。

1.货检员应从车列一端逐车进行检查。

2.货检员对车列首尾的车辆,应涂打检查标记。

运用“货检应用”的车站,货检员通过手持机分别拍摄首、尾车照片,记录检查开始、完成时间。

3.货检员对检查重点内容进行记录。

运用“货检应用”的车站,通过手持机对问题车、押运人证件等信息进行拍照或记录并反馈。

4.车列检查、整理应在规定的技术作业时间内完成。

5.车列检查、整理完毕后,货检员应及时报告。

运用“货检应用”的车站现场检查时,货检员应通过手持机及时报告检查情况;手持机故障时通过岗位终端补录信息。

货检值班员核实无误后确认作业完成,记录作业完成时间。

6.需拍发电报时,货检值班员应于列车到达后120分钟内以电报通知上一货检站、抄知发到站,必要时抄知有关单位和部门。

需编制记录的,按规定编制。

7.需要甩车整理的,货检值班员应通知车站调度员(值班员)甩车处理。

运用“货检应用”的车站,货检值班员还应通过“货检应用”通知整理点的货运员;货运员整理完毕后应通过“货检应用”登记处理信息并反馈。

8.检查作业和在列整理完毕后,货检值班员及时通知车站调度员(值班员)作业完成情况。

(四)整理。

1. 在列整理。

对发生装载加固、篷布苫盖、门窗盖阀等方面问题的,不需要甩车处理时,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后对车列内需整理货车进行整理。

预计整理时间超过技术作业时间时,货检员应及时向车站调度员(值班员)报告。

在列整理时,货检员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作业,确保人身安全。

2.甩车整理。

对危及行车安全,又不能在列整理的车辆,货检员应报告车站调度员(值班员)甩车整理。

甩车整理时,应做好防护工作。

不允许在挂有接触网的线路(设有隔离开关的线路除外)整理车辆。

(五)甩车整理的主要范围。

遇下列情况应甩车整理:1.篷布苫盖不整或缺少腰绳、篷布绳网;2.货物发生严重倾斜、偏载、移位、窜动、坠落、倒塌和渗漏;3.超限货物按普通货物办理;4.加固支柱折断,或装载加固材料(装置)超限;5.棚车车门脱槽,罐车上盖张开;6.罐车发生泄漏或溢出;7.危险货物运输押运或施封等问题需甩车处理的;8.货车、货物、集装箱、篷布等顶部或车体上有异物且无法在列处理;9.火灾;10.货物明显被盗丢失;11.发生其他危及行车安全情况不能在列整理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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