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发展趋势:合——分——合
综合课-法理学绪论、法的本质与特征、法的起源与演进、法的作用与法的价值(二)

综合课-法理学绪论、法的本质与特征、法的起源与演进、法的作用与法的价值(二)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22,分数:22.00)1.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______A.法在本质上是社会成员公共意志的体现B.法既执行政治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职能√C.法最终决定于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国家结构、国际环境等条件D.法不受客观规律的影响准确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必须紧抓统治阶级意志性、物质制约性两方面。
A项不符合法的统治阶级意志性。
C、D两项不符合法的物质制约性。
法既执行政治职能即阶级统治的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职能即社会公务职能。
2.对法律所体现的国家意志起最终决定作用的因素是______。
A.国家的历史传统B.国家的阶级结构C.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D.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本题考查法的两个本质之间的关系,法的第二层次的本质(物质制约性)是法的第一层次本质(阶级意志性)的决定因素。
这里要特别注意法的两层次本质之间的内在统一性是同一对矛盾的两个方面,但并非是并列的,存在反映与被反映、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
3.下列关于法的第一层次本质——国家意志的体现,理解不正确的是______。
A.法律是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
这说明法不可能是全民意志的体现,一定具有阶级性B.统治阶级的意志必须要变成国家意志,才能被视为法律C.表现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都是和其根本经济利益相关的意志√D.虽然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但法的内容也反映被统治阶级以及统治阶级的同盟阶级的某些要求和愿望法律是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
这说明法不可能是全民意志的体现,一定具有阶级性,反映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偏向性、倾向性。
因此,A项说法正确。
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直接等同于法律,统治阶级的意志必须要变成国家意志,才能借助国家机器来保证法律的施行。
因此,B项说法正确。
表现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具有下列特征:(1)整体性、统一性,即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不是统治阶级内部各党派、集团及个人的意志,而是经过一定斗争形成的一个整体,具有统一性;(2)相关性,即体现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是与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和根本经济利益相关的意志;(3)非单一性,即法体现统治阶级意志,要经过一个复杂的过程,它取决于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阶级斗争状况,故在一定情况下,法的内容不仅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也反映被统治阶级以及统治阶级的同盟阶级的某些要求和愿望。
新自然法学的思想评析

对实证主义法学的批判和超越
实证主义法学过于强调法律的形式和程序,忽视了法律的实质和价值 实证主义法学过于强调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忽视了法律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实证主义法学过于强调法律的工具性和功利性,忽视了法律的道德性和伦理性 实证主义法学过于强调法律的实证性和经验性,忽视了法律的理论性和抽象性
新自然法学的思想评析
汇报人:
新自然法学的起源和背景 新自然法学的核心思想和理论体系 新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争论和比较 新自然法学在当代的实践和应用 新自然法学的局限性和争议 新自然法学的发展趋势和未来展望
新自然法学的起源和背景
历史背景和发展历程
起源: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法学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开始关注自然法思想 背景:工业革命后,社会矛盾加剧,法律制度面临挑战 发展:20世纪60年代,新自然法学逐渐兴起,强调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历程:新自然法学经历了从传统自然法到现代自然法的演变过程
法律本质:新自然法学认为法律是自然法的体现,实证主义法学认为法律是社会规范的体现。
法律来源:新自然法学认为法律来源于自然,实证主义法学认为法律来源于国家。
法律价值:新自然法学认为法律具有道德价值,实证主义法学认为法律具有工具价值。 法律解释:新自然法学认为法律解释应遵循自然法原则,实证主义法学认为法律解释应 遵循法律文本和立法意图。
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论
社会契约论:社会契约是保 障自然权利的手段,通过契 约建立社会秩序
自然权利:人天生具有自由、 平等、追求幸福的权利
自然法的来源:自然法来源 于自然,是普遍的、永恒的、
不可改变的
自然法的作用:自然法是衡 量法律和道德的标准,是法
律和道德的基础
道德和法律的内在联系
论科技发展对法律进步的作用

奢望对所涉及的问 题给予圆满解答, 只是抱着一种迎接挑战的态度进行尝试性探
索,抛砖引玉,一抒己见。
一、科技发展与法律进步的历史与逻辑
探讨科学技术发展对法律进步的作用,我们不能简单地停留在 “ 普遍联系”
的观点, 即认为世界万物之间有普遍的联系, 因而科技发展必然会对法律进步发 生作用,而还要分析、深究科技发展为什么以及以什么样的方式推动法律进步。 要做到这一点,首先必须对科技发展与法律进步的关系进行历史与逻辑的分析,
r t e s c : a r t t om nn a n t f m r a et hm n h , nu eo o l ad o h e s u p i s h g e f w h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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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例W.高教出版社 1 4 9 年版 《 y 4 法t学》有n'I} ! r i m , Y构如下 首先讨论科学技术对法律的作川,UP ,
对。 _ ] 法和二 法的作i, 二 1 f 1!1论汰律对+ )6 1 I 学技T h影响,包括法律对科技发展的规 组织管理等 h 制、 ②一然 米苏力教授4 il 《 、 与科!i题的法理学重构》 义为我们从I果关系方面理性地探 , , I !w J )护 l 的 ‘ < " 1 * I
当代国际私法国内立法发展趋势

当代国际私法国内立法发展趋势全球化就是我们当代国际私法的大趋势,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当代国际私法国内立法发展趋势,希望大家喜欢!当代国际私法国内立法发展趋势全球化是我们这个时代的大趋势。
它既是一种不争的客观事实,也是历史发展到今天所表现出来的一个特征。
一般认为,全球化是指一种进程,在这种进程中,原来局限于各个不同国家疆域内的诸多活动和制度正在冲破国界的局限,而成为全球性的。
1 就当代人类社会而言,作为上层建筑的法,面临全2球化这一客观现实,不论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都必然会反映这一事实。
同时,全球化的进程也是一个不断出现法律冲突的过程,因此国际私法作为调整跨国民商事关系、解决法律冲突的部门法,其发展趋势,尤其是21世纪的发展趋势也不同程度地受到全球化的影响。
3 全球化的一系列进程不同程度地促进了国际民商事交往,作为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国际私法也因之而得到了发展,有一些较为显著的发展趋势值得引起我们的关注。
综观国际私法的发展进程,我们可以看到,在不同区域或者不同国度,尽管国际私法变革的过程、特点和目标有所差异,但是作为一种模式或者势态,国际私法现代化却几乎成为这一历史过程的基本法律表现。
诚然,这个进程在不同法系或法域中的具体的实现程度各不相同;但是,他们所昭示的国际私法成长发展的时代走向却有许多共同之处。
众所周知,国际私法是随着解决各国之间法律冲突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其作用在于消除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国际民商法律的冲突。
传统国际私法选择法律的方法是选择其中一个国家的法律来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它是法律适用法,即一国法院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涉及到数国法律的效力时由其确定应当1 Jost Debrack, Globalization of Law, Politics and Markets-Implications for Domestic Law - AEuropean 参见刘锦:《二十一世纪法学研究的一个新课题:法律全球化》,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6期。
法学方法论——知行合一

法学方法论——知行合一法学方法论是法学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是指研究法学研究方法和规律的学科。
其中,知行合一是法学方法论的重要原则之一。
知行合一是指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理论指导实践,实践检验理论。
在法学领域中,知行合一是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密切联系的体现。
法学研究必须紧密结合法律实践,将理论研究结果应用到实际当中,才能真正解决实际问题。
而法律实践则需要有科学的理论指导,真正把握法律的规律和原则,才能更好地应对各种具体状况。
知行合一要求法学研究者既要有广博的理论知识,又要具备实际的法律实践经验,才能从理论到实践的层面都具备较高的水平。
知行合一的理念,在法学教育中也得到广泛应用。
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只有通过将所学的理论知识与实际法律实践相结合,才能真正提高自己的能力。
在课堂上,教师可以通过案例分析、模拟法庭等方式将理论知识融入到实际中,让学生了解法律实践的过程与逻辑。
同时,学生也应该积极参与法律实践的活动,如实习、法律援助等,亲身体验法律实践,将所学知识运用到实际中去,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
知行合一的原则还要求法学研究者具备一定的实践操作能力。
他们需要关注社会变革的实际问题,通过实际调查和研究来揭示问题的实质和规律,并对法律进行改革和完善。
这就要求法学研究者具备一定的社会调查和实证研究的能力,能够真实反映社会现象和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只有知行合一,才能使法学研究具有现实意义,服务于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
知行合一的原则还要求法学研究者具备批判思维和创新思维。
只有对传统法学理论进行思考和评价,才能推动法学理论的发展。
同时,法学研究者还要具备创新思维,能够从新的角度和层面去看待问题,提出新的观点和理论,促进法学研究的进步。
总之,知行合一是法学方法论的核心原则之一。
在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中,只有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才能真正提高法学研究的水平和质量,使法学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
对于法学教育来说,也需要注重知行合一的培养,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和法律实践能力,使他们能够在未来的法律实践中发挥重要作用。
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现状及发展趋势

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现状及发展趋势摘要: 中国的法学教育历史悠久,源远流长,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目前正处于改革创新阶段。
主要介绍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发展过程及其发展趋势,首先探讨了近代中国的法学教育发展状况,主要包括从清朝末年到北洋政府时期再到南京国民时期中国法学教育发展状况;其次探讨了从新中国成立以后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的这段法学教育发展过程;再次探讨了改革开放之后至今的中国法学教育状况;最后讨论了中国法学教育制度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法学教育;历史发展;发展趋势法学教育是培养法律人才的专门教育,是社会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学教育特指以培养法律人才为目的而进行的系统化、理论化的专门教育,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法律教育。
中国法学教育历史悠久,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但也存在很多问题,急需改革。
本文就中国法学教育问题的历史发展过程及其发展趋势进行探讨。
一、近代中国的法学教育中国法学教育源远流长,经历了漫长的演进过程。
据现有的史籍记载,早在春秋时期,便有著名讼师邓析开设私塾,传授法律知识。
但作为国家兴办的法学教育来讲,则始于三国时期的魏明帝。
据《三国志·魏·卫顗传》记载,魏明帝即位,卫顗上书“九章之律,自古所传,断定刑罪,其意微妙……请置律博士,转相教授。
”这时,中国便出现了专门负责研究律的部门和官员——律博士,形成了比较正规的法学教育。
当然,近代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始于清末,19世纪末的“清末修律”运动是中国法律史上影响深远的法律革命,它不仅打破了在中国延续了2 000多年的诸法合体的法律体系,也直接导致了清末法学教育的产生。
1904年,直隶法政学堂成立,标志着中国第一所比较正规的法学院校的诞生。
到1909年,全国共设法政学堂47所,学生12 282人,占当时全国学堂总数的37%和学生总数的32%。
在北洋政府时期,中国法学是比较热门的专业,法科学生的数量无论在全国大专院校的学生总数中,还是在综合性大学的总数中,所占的比例都是很高的,一般均占50%左右。
法学专业的前景与发展趋势

法学专业的前景与发展趋势法学专业对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起着重要的作用。
法学专业的学生通常会在法律领域内工作,可以成为律师、法官、检察官、法务专员等等。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法学专业也面临着一些新的趋势和挑战。
本文将就法学专业的前景和发展趋势进行探讨。
一、法学专业的前景展望随着全球化的影响和经济全球一体化的进程,法学专业的前景呈现出积极的态势。
现代社会对法学专业的需求日益增长,法学专业人才的需求也随之增加。
法学专业学生毕业后可以选择进入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等从事法律相关工作。
首先,政府机关需要法学专业人才来处理各类法律事务。
政府机关的法务部门需要负责起草、审查和解释法规政策,需要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和技能。
法学专业的学生在毕业后可以选择进入政府机关,为政府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服务。
其次,企事业单位对法学专业人才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在法律风险和合规方面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
法学专业的学生可以在企事业单位从事法务工作,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合同审查、纠纷解决等服务。
另外,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的重要渠道之一,面向各类法律服务需求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
随着社会对法律服务需求的不断增长,律师事务所对法学专业的毕业生需求也相应增加。
二、法学专业的发展趋势法学专业的发展趋势与社会的发展紧密相连,以下是几个当前和未来可能出现的发展趋势。
首先,法学专业的学科交叉将成为发展的一大趋势。
在现实生活中,法学与经济学、管理学、信息技术等学科有着密切的关联。
未来,法学专业的学生需要具备跨学科的知识和技能,以适应社会的需求。
其次,新兴领域的兴起将给法学专业带来新的发展机遇。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涌现,如网络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等。
法学专业学生需要对新兴领域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实践有所了解,为社会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另外,国际化将成为法学专业发展的重要方向。
随着全球化的加深,法学专业学生需要具备国际化的视野和法律素养。
法学合规专业

法学合规专业简介法学合规专业是指培养具备法学和合规方面知识的专业人才。
在当今复杂多变的法律环境下,各类企业和组织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法律风险和合规挑战。
法学合规专业人才能够通过深入研究法律法规和合规标准,帮助企业和组织建立健全的合规体系,降低法律风险,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专业要求法学知识法学是法学合规专业的核心知识领域。
学生需要学习法学基础课程,包括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经济法学等。
掌握法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能够理解和解释法律法规的含义和适用。
合规管理合规管理是法学合规专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生需要学习合规管理的理论和实践,了解合规的基本概念、原则和方法。
掌握合规风险评估、合规政策制定、合规培训和监督检查等合规管理工作的技能。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是法学合规专业的关键内容。
学生需要学习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理论和实践,了解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类型和风险评估方法。
能够识别和分析企业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信息技术与合规信息技术与合规是法学合规专业的新兴领域。
学生需要学习信息技术与合规的理论和实践,了解信息技术在合规管理中的应用。
能够利用信息技术工具进行合规风险评估、合规培训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就业前景法学合规专业人才在当前社会需求旺盛的背景下,就业前景广阔。
企业合规部门各类企业和组织越来越重视合规管理,对合规人才的需求不断增加。
法学合规专业人才可以在企业的合规部门工作,负责制定和执行合规政策,降低企业的法律风险。
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是法学合规专业人才的另一个就业方向。
法学合规专业人才可以在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咨询和合规服务工作,为企业和组织提供专业的法律合规建议。
政府机构政府机构也需要法学合规专业人才,特别是在监管部门和执法机构。
法学合规专业人才可以在政府机构从事法律法规的研究和合规监督工作,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
教育机构法学合规专业人才还可以在高校和培训机构从事教育和培训工作,培养更多的法学合规专业人才,推动合规教育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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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过对《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一书的反复阅读,笔者认为“否定——否定”这一规律在法学的发展中,体现为“合——分——合”的趋势。
为了证明这一观点,笔者先从“善”、“美”的词义出发,意在说明二者在早先时些的内涵的综合性。
经过时代的发展,一些内涵从其中分离,有了自己独立的意蕴而为人们使用。
然后过渡到第二部分的“正义”。
笔者特意选取不同社会、不同历史时期有代表性的正义观进一步阐述“合——分——合”的发展趋势。
接着便步入正题,按时间顺序从蒙昧时期的法与神学的合写到三大主流法学派的“分”再到综合法学派的合。
暂且不论综合法学派的这种尝试的结果如何,仅从符合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否定——否定”规律这一点,就可认定,这一学派是有其存在的土壤的,是适应时代需要的。
关键词:善美正义法哲学综合法学一、“善”与“美”的多重含义(一)“善”释家认为佛法的真谛就是一个善字。
所以,他们逢人便称“善哉,善哉”。
在西方,对善的研究似乎更发达一点。
柏拉图提倡所谓法的本体论,说善不仅是一种社会规范现象,也是万物的本源。
他指出,人的情感过度和不及都是恶的表现,只有适当才是善。
善既可以用了述说是什么,如神的理智;也可以用来述说性质,人的各种德性;也可以用来述说数量,如适度;也可以述说关系,如有用;也可以述说时间,如良机;也可以述说地点,如美宅。
【1】法之善的各种具体表现或现实形态,从古到今,人们把它分为平等、权利或人权、民主、法、权力、秩序、安全、效益、效率等等。
对善的这些理解,若用现代法理念加以概括的话,自由可以涵盖权利或人权,因为现代法治社会中的权利或人权总是以民主为前提;民主、法治、权力都属于政治之善;秩序涵盖效益,效益和效率都是功利的善。
所以,自由、民主、秩序、效率属于基本的法之善。
【2】(二)“美”苏格拉底说美即是善,认为“任何一件东西如果它能很好地实现它的功用的目的,它就同时是善的,又是美的。
否则它就是恶的,又是丑的。
”亚里士多德明确指出美的范围非常之广,“既包括神与人,也包括人体与社会,既有事物与活动,也有地球上的自然界和天体的运动。
【3】美存在于不同的领域中,有各种各样的形态,在希腊,就已经有了相对性的美或几何形式的美,协调美或有主观条件的美。
崇高的范畴出现在罗马……中世纪又区分出更高的美的范畴。
……狄德罗提出了俊俏的、美的、雄浑的、妩媚的、崇高的这样一些范畴,而且,他还加上了一句“筹筹以至无穷……c.拉罗曾划分了九种范畴,即美的、壮丽的、优美的、崇高的、悲剧性的、戏剧性的、滑稽的、戏剧性的、幽默的。
e.所罗又加上典雅的、感伤的、迷狂的、雅致的、诗意的、奇特的、闹剧性的、英雄式的、高尚的、史诗的。
【4】由上观之,“善”与“美”在很久以前的含义是非常丰富的。
只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它们的部分含义分离出来,从而构成自己独有的内涵。
当一外在事物的状况、性能等符合一定条件的感知时,人们便使用相应的辞藻来描绘它。
二、“正义”——“合——分——合”趋势的典型比利时的法学家佩雷尔曼认为:正义,在各种名义下统治着世界--自然、人类、科学、良心、逻辑、道德、政治、经济、政治学、历史、文学和艺术。
正义是人类灵魂中最纯朴之物,社会中最根本之物,观念中最神圣之物,民众中最热烈要求之物。
它是宗教的实质,同时又是理性的形式,是信仰的神秘客体,又是知识的始端、中间和末端。
人类不可能想象得到比正义更普遍、更强大和更完善的东西。
这样看来,至少有一段时期,正义是内涵是相当丰富的。
随着时间的推移,“正义”所固有的多重含义随着历史社会的发展得以逐一呈现,并在每一特定社会的特定时期,“正义”的核心意义都有不同。
【5】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存在于“某种平等”之中,之所以称“某种平等”,是因为他虽强调平等是正义的尺度,但却愿意容忍社会结构中广泛存在的不平等现象。
他指出应按照比例平等原则把这个世界上的事物公平地分配给社会成员。
如果甲方应得到的东西是乙方的一倍,那么他的所得分额就应当是乙方的一倍之大。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华夏出版社2004年版,第262—263页)马克思和恩格斯则提出了实现资源与经济地位平等化的更为广泛的规划。
他们全力反对当时收入水平上的不平等的手段。
18世纪的德国伟大哲学家康德从自由是属于每个人的唯一原始的
和自然的权利这一前途出发,将正义定义为“一些条件之总和,在那些条件下,一个人的意志能够按照普遍的自由法则同另一个人的意志结合起来。
”(第265页)“任何人都没有权利仅把他人作为实现自己主观目的的工具。
每个个人都应当永远被视为目的本身。
”(第81页)在20世纪自然法复兴的浪潮中,罗尔斯则将平等与正义结合起来讨论正义。
他的正义观念是由两个原则构成的:(1)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享有的类似自由相一致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2)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将被安排得使人们能够合理地期望它们对每个人都有利,并使他们所依系的地位与职务向所有的人都开放。
当然,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
(第266页)霍布斯则将正义概括为安全。
“主权者所应关注的基本自然法乃是在任何能够实现和平的地方维护和平,在和平遭受危险的任何时候组织防御。
”(第266页)“保护生命、财产和契约的安全,构成了法律有序化的最为重要的任务;自由和平等则应当服从这一崇高的政治活动的目标。
”(第267页)由上观之,正义具有令人迷惑的多相性。
不同的社会经济制度都得到了各自著名的代言人的强有力的辩护。
封建制度给予了安全观念以突出的地位,却降低了自由和平等的重要性。
自由主义和资本主义时代,尽管没有否认安全和某些平等形式的重要性,但却将增进自由视为是政府政策的首要任务。
在社会主义国家,人们则试图消灭收入和财产地位上的差别,其最终目的就是要平等满足人们的需要。
再到后来,综合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博登海默指出“在自由、平等和安全三个价值这没有一个价值是应当得到无限承认和绝对保护的。
”(第321页)正义要求赋予人的自由、平等和安全应当在最大程度上与共同福利相一致。
(第325页)首先,共同福利不能被等同于个人欲望和个人需求的综合。
其次,它也不是政府当局所做的政策决定,(第325—326页)而是一个社会通过个人的合作而生产出来的事物价值的总和,而这种合作极为必要,其目的就在于使人们通过努力和劳动而能够建构他们自己的生活,进而使之与人之个性的尊严相一致。
【6】三、法学的“合—分—合”规律在古希腊的早期阶段,“法律和宗教在很大程度是是合一的。
”(第4页)“法律被认为是由神颁布的,而人则是通过神意的启示才得知法律的。
”(第3—4页)在臣民心中,法律崇高、神圣、权威,容不得半点怀疑。
在这一时期,人们对法律的认识仅限于此,故也不会有学派之争。
也就是说,法律既然是神意的启示,而神是不容亵渎的,故这一时期的法是整体的、综合的。
公元前5世纪,希腊的哲学和思想发生了一次深刻的变化:哲学可是与宗教相分离,人们渐渐地不再把法律看作是恒定不可改变的神授命令,而认为它完全是一种人为创造的东西,为权宜和便利而制定,并可以根据人的意志而更改。
(第5页)由于“人定法”的法律定位,更多的法哲学家从其所处阶级、所在历史环境出发,抽象出特定时期为维护社会秩序所应有的规则和运作机制。
“我们在这些法律观点中洞见了大量的疑义和分歧。
关于法律控制所应达到的目的以及行使这种控制所应采取的方法的问题,法律哲学家们未取得实质性的一致意见。
”(第216页)以三大主流派为例。
自然法学一直忽视对实证法律的研究,主要关注的是理性和道德。
法学的实证主义的特点之一就是回避实证法律的价值问题。
简而言之,三大法学派企图人为地将法律的形式因素、价值因素、事实因素相分离。
【7】在今天看来,似乎觉得有点不可理喻。
因为正如美国法学家哈尔所说,法律是“形式、事实和价值的特殊结合。
”【8】然而,既然形成一种流派,并成为最重要的流派,一定不会只“徒有虚名”;它们或多或少有助于当时的社会秩序的建立,有助于当时社会正义的彰显。
或者说,它们随着历史的向前推进而不断演化,都反映着当时的社会需求。
正如博登海默所说“每个历史时代都面临着一些社会控制的重大问题,而这些问题则需要最有才智的人运用其智慧去加以解决。
为我们所知晓的许多绝对的法律哲学都表明,法律思想家都试图激励他们同时代的人去关注他们各自时代所存在的某些尖锐切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当然,这种企图很可能是以一种过分戏剧化的方式实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