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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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果汁案

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果汁案

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果汁案案情介绍2008年9月3日,可口可乐公司和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发布公告,可口可乐旗下全资附属公司将以179.2亿港元收购汇源果汁全部已发行股份及全部未行使可换股债券。

汇源100%果汁占据了国内纯果汁46%的市场份额,中高浓度果汁占据39.8%的市场份额。

2007年,汇源果汁销售79万吨,营业额26.56亿元。

可口可乐旗下的“酷儿”、“美汁源”等果汁饮料在中国果汁饮料市场也有一定消费影响力。

全部可口可乐品牌在中国的销售额早在2005年就已超过了100亿元。

2008年9月18日,可口可乐公司向商务部递交了申报材料。

随后数日内可口可乐公司根据商务部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补充。

2008年11月20日,商务部认为可口可乐公司提交的申报材料达到了《反垄断法》第23条规定的标准,对此项申报进行立案审查,并通知了可口可乐公司。

由于此项经营者集中规模较大、影响复杂,2008年12月20日,初步阶段审查工作结束后,商务部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书面通知了可口可乐公司。

在进一步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对经营者集中造成的各种影响进行了评估,并于2009年3月20日前完成了审查工作。

审查决定:根据《反垄断法》第28条和第29条,商务部认为,此项经营者集中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将对中国果汁饮料市场有效竞争和果汁产业健康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鉴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在规定的时间内,可口可乐公司也没有提出可行的减少不利影响的解决方案,因此,决定禁止此项经营者集中。

问题:1.商务部应从哪些方面来审查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果汁是否构成经营者集中?2.简述经营者集中的申报制度。

3.经营者集中有哪些情形?参考答案:。

案例:可口可乐并购汇源

案例:可口可乐并购汇源
• 商务部认定可口可乐在碳酸饮料市场份额60%。
饮料行业市场格局
• 2005年至今,在碳酸饮料市场增长放缓之时,通过自主发 展(美汁源)和收购汇源,可口可乐已在非碳酸占据有利位置。
• 2007中国果蔬饮料市场统一、可乐、汇源的份额分别为18. 7%,15.0%,13.9%。
• 在低浓度果汁市场(25%),可口可乐则凭借美汁源处于领先 地位,而“百分百果汁”及“中浓度果蔬汁”(26-99%) 这两个细分领域,根据AC尼尔森报告,截至2007年底,汇 源分别占据了42.6%和39.6%。其对手是,凭借2002年推 出的“鲜橙多”迅速崛起的统一。
南》 ➢ 唐要家:《反垄断经济学:理论与政策》第6章 ➢ 尚明:《企业并购反垄断控制》 ➢ 尚明:《中国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相关法律制度研
究》
本章小结
• 企业并购有横向、纵向和混合并购三种类型,其 中横向并购最可能产生限制竞争效应。
• 横向并购具有效率效应(规模经济和管理协同) ,也有竞争伤害效应(合谋效应与单边效应)。
5 商务部禁止“汇可恋”源自商务部禁止理由• 集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可能利用其在碳酸软饮料市场的支 配地位,搭售、捆绑销售果汁饮料,或者设定其他排他性的 交易条件,集中限制果汁饮料市场竞争,导致消费者被迫接 受更高价格、更少种类的产品;
• 同时,由于既有品牌对市场进入的限制作用,潜在竞争难以 消除该等限制竞争效果;
• (2)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 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 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审查因素
• 根据《反垄断法》规定,审查经营者集中, 需要考虑如下因素: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 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经营者集中对市 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经营者集中对 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经营者 集中对国家经济发展的影响;国务院反垄 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 的其他因素。

【法学案例分析】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件

【法学案例分析】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件

案件概述:2008年9月23日,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公布,可口可乐旗下全资附属公司提出以每股现金作价为12.2港元,总价179.2亿港元收购汇源果汁全部己发行股本,号称24亿美元的要约。

若交易完成汇源果汁将撤销上市地位,这是到目前为止中国境内涉及金额最大的并购案。

然而,2009年3月18日商务部发出通报,可口可乐公司收购中国汇源公司案将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商务部依法作出禁比此项收购的决定。

商务部认定汇源并购案属于经营者集中,并称此项集中将对竞争产生不利的影响。

集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可能利用其碳酸市场的支配地位,搭售、捆绑销售果汁饮料,或者设定其他排他性的交易条件,集中限制果汁饮料市场竞争,导致消费者被迫接受更高价格、更少种类的产品。

同时,由于既有品牌对市场进入的限制作用,潜在竞争难以消除该等竞争效果。

此外,集中还挤压了国内外中小型果汁企业生存空间,给中国果汁饮料市场竞争格局造成不利影响。

可口可乐并购汇源的消息发布后,对于汇源这一“民族品牌”到底该不该卖、能不能卖的质疑和讨论近乎白热化,80%的网民反对这起并购;有人甚至鼓动中国企业联名上书,或者主张让中国企业联合力量进行竞标等。

这些质疑集中反映了国人对该并购案的焦虑。

简要回顾案件整个过程,其背后所带来的问题引人深思。

那么,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是否触犯《反垄断法》?这一并购案虽然己经尘埃落定,但是却引起法律界人士对跨国并购的进一步思考。

笔者提出以下几个法律问题对本案进行分析:(1)本案中我国《反垄断法》是否具有管辖权,是否具有适用的余地?不少人提出,汇源公司是在开曼群岛设立的一家外国公司,这项并购是两个外国公司之间在我国境外发生的并购行为,我国法律并不适用。

但是汇源公司是主要在我国从事果蔬汁生产业务和以我国人民为消费主要群体的企业,所以该项并购必然会影响到我国境内相关市场特别是果汁业的竞争。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①第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

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
小组成员:夏冯惠子、黄嘉文、苏嘉荣、徐科、蔡韵
汇源果汁2008年9月3日发布公告称,荷银 将代表可口可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Atlantic Industries以约179.2亿港元收购汇源果汁集团 有限公司股本中的全部已发行股份及全部未行 使可换股债券,可口可乐提出的每股现金作价 为12.2港元。 根据规定,如果此次交易完成,汇源果汁将 成为Atlantic Industries的全资附属公司,并将 撤销汇源股份的上市地位。
国内企业欲联名上书反对 可口可乐收购汇源乐收购汇 源尚未立案
可口可乐已就收购汇源向 商务部提出反垄断申请
商务部首次表态已立案受 理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反垄 断审查进入第二阶段
商务部宣布禁止可口可乐 收购汇源
禁止收购理由一:集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可能利用其在 碳酸软饮料市场的支配地位,搭售、捆绑销售果汁饮料,或 者设定其他排他性的交易条件,集中限制果汁饮料市场竞争, 导致消费者被迫接受更高价格、更少种类的产品。
禁止收购理由二:由于既有品牌对市场进入的限制作 用,潜在竞争难以消除该等限制竞争效果。
禁止收购理由三:集中还挤压了国内中小型果汁企业生存 空间,给中国果汁饮料市场竞争造成不良影响。

论_可口可乐收购汇源_案

论_可口可乐收购汇源_案

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11年01期NO.01,2011184论“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艾岚(湖南师范大学湖南长沙410006)摘要:2009年3月18日,中国商务部正式宣布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这是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实施以来根据此法首个否决的相关案例。

本文结合一些理论知识和具体数据,认为否决可口可乐并购要求是非常合理、必要的。

关键词:反垄断收购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概述(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的目的2008年9月3日,可口可乐公司宣布通过旗下全资附属公司Atlan-ticIndustries以179.2亿港元收购汇源全部已发行股本,折合每股约12.20港元。

以汇源2008年9月1日停牌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4.14港元计,这一要约收购价有1.9倍的溢价,总价约为24亿美元。

之所以花这么高的代价收购汇源,可口可乐是有其目的的。

首先,从两者占有的市场份额来看,汇源果汁是我国最大的果汁供应商和出口商,在纯果汁和中浓度果汁市场稳居领导地位,所占份额分别高达42.6%和39.6%。

2008年第一季度占浓度果汁市场56.1%的份额。

而2007年可口可乐在中国果蔬汁市场的占有率为9.7%,如果两者合并,将占据中国果汁饮料市场一半左右的份额。

其次,从可口可乐公司的角度来看,市场上多一个品牌,尤其像汇源这样知名品牌,对可口可乐来说就是多一个竞争对手,收购汇源不但可以收购它的市场,还可以灭掉一个竞争对手,对于可口可乐来说,这一箭双雕的事,何乐而不为。

(二)、可口可乐收购汇源的结果反垄断审查的目的是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能不能通过反垄断审查,已成为这起天价收购案的决定性因素。

从商务部公布的公告来看,自《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商务部收到40起"经营者集中"申报,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审查了29起,已审结24起,其中无条件批准23起,而这件是中国自2008年8月1日实施反垄断法以来首个未获审批的案件。

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

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


根据商务部的数据,自《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商 务部审核了40个项目,其中24都通过了,可口可 乐并购汇源案是首个被“斩”的个案。有说法认为 民族情绪对商务部的裁决起着重要作用。 有专家认为,在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中,《反垄 断法》发挥了作用。 但一个不愿具名的专家则透露,他们曾对30多 个案例进行分析以后发现,所有的案例在中外企业 发生矛盾的时候,最后发现并购发生矛盾本质上是 企业在股权、品牌与市场等方面的利益博弈,而不 是民族之间的矛盾,更不是国家之间的矛盾。
另一方面,汇源果汁有着很长 的产业链,可口可乐收购的只 是汇源产业链中的下游产业, 汇源仍拥有果园和水果加工等 产业。而且汇源董事长朱新礼 表示,今后将致力于果园种植 和果汁灌装,着眼于产业链源 头的扩张,对源头资源进行整 合。如果能将果汁、果浆打入 可口可乐全球采购系统,未尝 不好。因此,汇源被收购是汇 源的一个战略选择,是看重汇 源的长期价值。
汇源品牌发展
从 汇 源 看 收 购
收购前瞻
创办人朱新礼 汇源 果汁 竞争 对手 品牌 延伸
经营业绩回顾
喝汇源果汁, 统一 走健康之路 鲜橙多 以“汇源”为 多喝多漂亮 品牌名称发 美丽、个性 展系列产品, 如果汁系列、 可口可乐 果蔬系列、 酷儿 甚至茶饮料 儿童市场 系列 奇异王果 许三多代言 VC多 汇源牛奶 200双纯 塑身奶 睡前奶
网民的反应

大部分的网友认为并 购失败的理由充分, 也有不少网友对是否 构成垄断产生质疑
外媒对并购案失败的回应




在各种质疑的声音中,外电对于此事的态度尤其值得玩味:美 国《华尔街日报》、路透社等各大财经媒体几乎众口一辞地认 为,此举是出于贸易保护主义的考虑。 《华尔街日报》引用市场咨询公司的数据来说明,可口可乐 与汇源在中国软饮料的总体份额“很难说明是具有垄断性,因 此否决这项交易令中国的外资企业感到大惑不解”。 报道引述律师和投资银行家的话说,“这项裁决是中国《反 垄断法》的牛刀初试,它损害了中国政府反对保护主义障碍的 公开立场。”彭博社则引述分析人士的话说,“这似乎与中国 的最佳利益相悖,而对贸易保护主义者有利”。 即便商务部和外交部后来都出面澄清,收购汇源案被否与贸 易保护和外资在华政策无关,《华尔街日报》仍然坚称,“这 一决定可能会成为对海外投资者的一个警告,表明中国可以利 用反垄断法对收购交易施加沉重压力,甚至完全否决交易,尤 其在人们担心领先民族品牌流失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例

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例

本案例由青海大学财经学院崔锐撰写而成,作者对有关名称、数据等做了必要的掩饰性处理。

本案例仅作为课堂讨论的材料,不表示企业成败极其管理措施的有效性。

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例一、背景 中国最大的果汁生产企业汇源果汁2008年9月3日在香港对外宣布,可口可乐公司提出以约180亿港元收购汇源果汁全部已发行股本。

若交易完成,汇源果汁将撤销在香港联交所的上市地位。

资料显示,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各地建立了20多个现代化工厂,年设计生产能力达220多万吨年设计生产能力,主要生产水果原浆、浓缩汁、果汁、蔬菜汁等400多个品种的产品,营销网络覆盖全国。

作为全球最大的饮料公司,可口可乐公司自1979年在中国开展业务,可口可乐、雪碧、芬达等带气饮料品牌在中国拥有很高的知名度。

近年来该公司积极拓展中国的果汁饮料市场。

可口可乐公司希望通过收购汇源提高其在中国饮料市场的份额。

按照中国《反垄断法》的规定,这桩并购案必须要获得中国商务部审核通过。

2008年9月8日,国内企业欲联名上书反对收购案;2008年11月19日,汇源最后一次向商务部提交补充材料;2008年11月20日,商务部正式进入反垄断调查程序;2008年12月5日,中国商务部首次公开表态称已经对可口可乐收购汇源的申请进行立案受理。

2009年3月18日,商务部网站发布新闻正式表示,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未通过反垄断调查。

二、原因分析2(一)朱新礼卖汇源果汁的理由1、战略转型——从做产业链到专注产业上游的转型。

除了将要卖掉的上市公司,汇源集团还有很长的产业链:种子、树苗、果园、水果加工、果汁灌装等。

中国水果上游加工市场发展空间巨,每年有2亿吨水果没有得到很好的工业加工,目前整个工业加工比例不到8%。

所以,在收购协议达成的同时,汇源方面提出了可口可乐上游采购的约定。

与可口可乐的合作,朱新礼预计可以调动500亿的资源来做果汁饮料的上游。

同时,凭借可口可乐强大的品牌影响力和卓越的运营能力,其在果汁领域将有很高的增长前景。

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

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

2, 经营者集中
《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审查经 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 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二) 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三) 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 影响; (四) 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 者的影响; (五) 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六)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 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2, 经营者集中
• 注意:
• 集中参与方在中国境内营业额达 到或超过4亿元人民币是符合上述 申报数量标准的前提,其隐含的 意义在于集中必须与中国市场有 关联并且关联到一定程度,这是 《反垄断法》域外管辖权的基本 要求。
2, 经营者集中
交易后可口可乐公司将取得汇源公司绝大部分甚至100%股 权,从而取得了汇源公司的决定控制权,因此该交易符合集 中的法定标准; 同时,可口可乐公司和汇源公司2007年 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分别为12亿美元 (约合91.2亿人民币)和3.4亿美元(约合 25.9亿人民币),分别超过4亿元人民币, 达到并超过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 申报标准的规定》的申报标准,因此此 案必须接受相关审查。
• 集中对市场进入和技术进步的影响
• 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 品牌对果汁饮料市场竞争产生的影响
2, 经营者集中
• 我国《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 集中包括三种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 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 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 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 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 但需要审查的经营者集中还需要达到一定 量的要求。
3,附加限制性条件
• 关于消除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解决方案问 题,商务部与可口可乐公司方进行了多轮 商谈。 • 商谈中,商务部向可口可乐公司明确指出 此项收购的各项竞争问题,并要求其在限 定期限内提出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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