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远程药事服务系统设置要求2015
云南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远程药事服务平台系统功能确认要点

云南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远程药事服务平台系统功能确认要点一、远程药事服务平台业务功能部分序号软件功能功能描述现场审核要点备注连锁总部(审方室)连锁门店电话咨询在线咨询药师通过电话提供用药咨询、健康咨询服务、解答疑难等药事服务,指导合理用药。
进行远程药学咨询服务,能够和执业药师清晰流畅的语音对讲。
与总部操作同步有条件的企业,可将电话咨询与公司系统打通,更高效地为客户提供满意、周到、精准的服务。
远程在线咨询提供顾客与执业药师面对面的视频和语音对讲服务。
药师通过在线视频实时为远程门店提供用药咨询、健康咨询、解答疑难等药事服务,指导合理用药。
进行远程药学咨询服务,能够和执业药师清晰流畅的视频对讲。
与总部操作同步1 / 8在线审方门店端能及时上传处方和接受处方审核结果。
顾客到药店购买处方药时,可通过视频与后台的执业药师建立对话,处方和顾客身份信息经电子扫描后传输至远程审方室,由执业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
所有处方经后台执业药师审核并指纹确认发回前台。
审方执业药师采用指纹打卡记录在岗情况,以便接受药监部门的监督。
顾客可通过该系统上传药品处方进行远程处方审核,执业药师能够及时受理处方,进行处方审核,并反馈审核结果。
“功能描述”中涉及门店操作的内容。
处方药销售登记功能系统具备处方药销售登记功能。
系统可以保存顾客上传的处方详细信息,内容包括:顾客信息(购买人姓名、年龄、性别等)、药品信息(药品名称、批号规格、剂量、生产厂家、处方来源等)。
抽查处方药销售登记情况与总部操作同步.可选项.有条件的企业,可增加对包装、标签未修改的单位计量麻黄碱类药物含量大于(不含)的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非处方药品类的销售记录。
2 / 8在线音频视频录音、录频功能执业药师进行远程服务时,相关服务音频、视频可以录制保存,系统能在规定时限内查询到每一笔远程咨询或处方审核的详细记录,作为咨询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机制。
抽查音频视频保存情况有条件的企业,可把保存的顾客数据信息与公司系统对接,作为顾客健康档案的跟踪,提高服务的精准度。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远程药事服务系统设置要求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远程药事服务系统设置要求说明:依据《江苏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远程药事服务及审方系统指导原则》(苏食药监药通〔2014〕70号)、《江苏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远程药事服务管理系统配置要点》(苏食药监药通〔2014〕187号)、《扬州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实施细则》(扬食药监通〔2014〕100号)整理。
项目设置要求备注一、定义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及审方,是指零售连锁企业在总部设置远程审方工作室,配备一定数量的执业药师,通过远程网络审方系统为连锁门店提供在线审方和指导合理用药服务的方式。
二、总部基开展远程药事服务及审方工作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符合“八统一”的要求:即统一企业标识、统一企业管理、统一质量控制、统本条件一人员管理、统一财务管理、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网络管理、统一服务承诺等要求。
企业采取远程审方形式销售处方药、提供药学服务的,人员配备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基数10家门店应至少配备3名执业药师(不包括连锁企业质量负责人和质量机构负责人),每增加10家门店再增配1名执业药师;有中药饮片经营范围的,执业中药师不少于1名。
(二)连锁总部负责远程审方和药学服务的执业药师不得少于2人,各连锁门店应配备药学技术人员在店堂负责药学服务、处方复三、总部及核以及质量管理等工作:门店的人1.设在城区(含县城)的门店,应配备不少于2名药师(从业药师);员配备2.设在乡镇或行政村的门店,应配备不少于1名药师(从业药师);3.有中药饮片经营范围的,应配备不少于1名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4.有生物制品经营范围的,应配备不少于1名执业药师。
(三)连锁企业应安排具备执业药师资格的质量管理人员专门负责对各门店药学服务质量进行巡查。
(四)连锁企业中心店应配备1名执业药师。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远程药事服务及审方工作应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四、硬件与硬件:总软件要求(一)远程审方室应根据执业药师在岗人数配备专用计算机以及必要的通讯、视频设备,确保执业药师可实时与门店工作部人员或顾客进行沟通。
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6.16•【字号】长食药监发〔2017〕38号•【施行日期】2017.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实施细则》的通知长食药监发〔2017〕38号各区县(市)食药监局(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管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长沙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实施细则》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7年6月19日起施行。
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6月16日长沙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实施细则为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7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药品零售企业行政许可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的药品零售企业,均适应本细则有关规定。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药品零售企业含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及连锁门店(直营店、加盟店等)、单体药店、专营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专柜)。
第三条药品零售企业的设立和经营应当遵循方便群众、合理布局、保证质量、规范有序的原则进行。
鼓励药品零售企业发展连锁经营;鼓励药品零售企业引入先进的经营模式及现代管理方法;鼓励药品零售网点向缺医少药的农村、山区延伸。
第四条设置条件(一)药品零售连锁企业1.拟开办企业须具有10家以上(含10家,下同)单体药店,或由10家以上独立单体药店通过联合重组形式或兼并方式组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远程审方系统管理制度范本(四篇)

远程审方系统管理制度范本制定目的:为规范处方药经营管理,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
适用范围:适用于总部审方室、门店审方系统的管理。
内容远程审方系统除遵守计算机系统质量管理制外,还必须遵守以下管理制度第一条、审方系统设施设备及执业药师设置要求1.开展远程审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必须实行“八统一”管理模式。
____公司审方室根据现有门店及实际经营范围,必须配备一名执业药师和一名执业中药师实行远程在线审方。
公司还需配备一名具备执业药师资格的质量管理人员专门负责对各门药学服务质量进行巡查。
3.远程审方室必须根据执业药师在岗人数配备专用计算机、以及必要的通讯、视频设备。
4.远程审方室应配置远程审方管理软件。
远程审方管理软件中应包括指纹仪,并具自动记录相关工作记录和保存处方等功能,相关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并按规定保存。
5、执业药师上下班应实行指纹刷卡考勤,工作时间应保证与门店营业时间同步,确保营业时间内有执业药师在岗,为消费者提供处方审核并指导合理用药;远程审方系统管理制度范本(二)一、引言本远程审方系统管理制度旨在规范远程审方系统的运营和管理,确保审方工作的高效和准确性,提升医院的药品安全管理水平。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使用远程审方系统的工作人员。
二、远程审方系统的运行管理1. 系统权限管理1.1 系统管理员负责设置远程审方系统的权限,确保只有符合要求的人员能够访问和操作系统。
1.2 所有操作人员需要使用个人账户登录系统,并确保账户的安全性。
1.3 系统管理员需定期检查和更新系统账户,确保系统权限的及时授权和撤销。
2. 审方规则的设定与更新2.1 系统管理员负责制定和更新远程审方系统的审方规则,确保系统能够及时反映最新的药品审方标准。
2.2 审方规则的制定和更新需与药学部门和临床科室紧密合作,充分考虑他们的专业意见和实际需求。
3. 数据备份与恢复3.1 系统管理员负责定期对远程审方系统的数据进行备份,并确保备份数据的完整性和可恢复性。
药店远程服务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药店远程服务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目的:提高药品销售服务质量,规范处方药销售在线审方和药学服务,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依据:《成都市药品零售企业审批及监管规定》(成食药监〔2013〕89号)《成都市关于做好执业药师远程药学服务相关工作的通知(成食药监2013〕29号)范围:参加远程审方的连锁门店内容:1.参加远程审方的连锁门店必须具有远程服务操作系统且运行完好的电脑设备和相关设施设备并通过互联网接入连锁总部的远程药学服务系统,并能与连锁总部远程服务执业药师通过视频和语音对讲,实现实时在线用药咨询、用药指导等药学服务,双方视频语音对讲流畅不停顿;2.连锁门店设药事服务室或相对独立区域,便于门店员工或顾客与总部远程审方室执业药师沟通咨询;3.门店营业员应熟悉远程服务系统的使用,并能主动指导、协助群众正确使用远程服务系统;4.参与远程审方的门店必须依法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自觉接受、配合远程执业药师的日常工作与检查,以保证药品质量;5.远程服务审核的处方应及时上传专用服务器上并加密封存备查,防止处方图片的修改与删除。
系统必须做到先审核后销售。
普通药品处方单保存时间为一年以上(含一年);含特殊药品的复方制剂等特殊管理药品的处方单保存时间为二年以上(含二年);6.参与远程审方的门店不得擅自将设备转移、拆卸、出租或赠与任何第三方使用,不能在用于远程药学服务系统的电脑中擅自安装其它软件。
7.在营业时间内,系统必须处于开启状态,以方便处方审核、药事咨询等药学服务,特殊情况除外(如停电,设备故障,网络故障,系统升级等),远程审方系统因故障或断电等情况无法正常运行时,无驻店执业药师的门店应暂停销售处方药;8..药店必须按照处方内容调配,对处方中的药品不能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未通过远程审方的处方应拒绝调配,并告知顾客原因。
连锁门店远程服务管理操作规程1.各门店计算机系统对处方药销售进行默认锁定;2.门店药师接处方,初审;3.将处方拿到审方台或药事服务区,打开远程审方系统,根据系统登录程序登录,同时向顾客解释告知“处方审核,请稍等”。
连锁公司远程审方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连锁公司药品零售业务,确保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提高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药品零售门店及远程审方工作室。
二、远程审方工作室设置1.连锁公司总部设立远程审方工作室,配备一定数量的执业药师,负责远程审方工作。
2.远程审方工作室应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远程审方工作室的设置标准;(2)配备完善的远程审方系统,确保网络稳定、安全;(3)具备专业的执业药师团队,负责远程审方工作。
三、远程审方工作流程1.门店收药员在接收到顾客的处方后,将处方信息输入远程审方系统。
2.远程审方工作室的执业药师接收处方信息,进行审核。
3.审核内容包括:(1)处方合法性审核;(2)药品适应症、禁忌症、剂量、用药方法等合理性审核;(3)与其他药物相互作用审核;(4)患者用药安全风险提示。
4.执业药师根据审核结果,对处方进行以下处理:(1)处方合理,可直接进行配药;(2)处方存在疑问或潜在风险,与门店执业药师或患者沟通,确认处方信息后,再进行配药;(3)处方不合理,拒绝配药,并告知门店原因。
5.门店执业药师或患者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向远程审方工作室的执业药师提出申诉。
四、远程审方工作室职责1.严格执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远程审方的相关规定,确保远程审方工作合法、合规。
2.对门店执业药师进行远程审方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
3.定期对远程审方系统进行维护和升级,确保系统稳定、安全运行。
4.收集和分析远程审方数据,为门店提供合理用药指导。
5.对门店执业药师进行远程审方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予以淘汰。
五、门店职责1.门店执业药师应熟悉远程审方系统操作,配合远程审方工作室的执业药师进行处方审核。
2.门店执业药师应定期参加远程审方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3.门店应确保远程审方系统正常运行,及时反馈远程审方工作室的执业药师。
4.门店应配合远程审方工作室的执业药师进行处方审核,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及时与远程审方工作室沟通。
药品经营企业计算机系统要求(1)

药品经营企业计算机系统要求(初稿)能够实时控制并记录药品经营各环节和质量管理全过程,实现药品质量可追溯,并符合电子监管的实施条件。
*05701—批125号一计算机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有支持系统正常运行的服务器和终端机;05801—批126号(二)有安全、稳定的网络环境,有固定接入互联网的方式和安全可靠的信息平台;05802—批127号(三)有实现部门之间,岗位之间信息传输和数据共享的局域网;05803—批128号(四)有药品经营业务票据生成、打印和管理功能;05804—批129号- (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及企业管理实际需要的应用软件和相关数据库。
**05805—批130号二系统功能的设定(批发)(一)供货单位的资质控制<包括销售人员的资质>*05805—批附录(二)购货单位的资质控制*05805(三).许可范围与经营品种的控制:*05805由系统进行自动跟踪、识别与控制,对接近失效的质量管理基础数据进行提示、预警、任何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失效时,系统都应当与该数据相关的业务功能自动锁定。
*05805(四)采购订单生成功能:药品的采购订单中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应当依据数据库生成,系统对各供货单位的法定资质能够自动识别、审核、拒绝超出经营方式或经营范围的采购订单生成。
*06101—批附录采购订单确认后,系统自动生成采购记录。
06801—批附录(五)收货与验收功能:系统支持收货人员查询采购记录,对照实物确认相关信息后方可收货。
*07301—批附录验收人员对照实物在系统采购记录的基础上录入药品的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到货数量、验收合格数量、验收结果等内容并确认后,系统生成验收记录。
08001—批附录(六)管理类别及储存功能:系统应当按照药品的管理类别和储存要求即常温、阴凉、冷藏*08502—批附录;药品与非药品、外用与其它药品*08509—批附录;中药饮片均分开存放*08510—批附录;拆除包装的零货集中存放08512—批附录;自动提示相应的储存库区。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远程药事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远程药事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2.19•【字号】津药监药管〔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远程药事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各监管办、各区市场监管局及有关部门:为进一步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借助“互联网+”优势,开展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和药品配送,衔接我市“互联网+医疗咨询”,构建在线复诊、在线开方、远程审方、药品配送全流程便民服务,满足公众特别是慢性病、常见病患者安全便捷购药用药需求,助力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市政府办公厅《天津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方案》(津政办函〔2017〕34号)和市市场监管委《关于零售药店试行凭电子处方销售处方药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药通〔2018〕37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远程药事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工作目标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依法依规开展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和药品配送,满足公众特别是慢性病、常见病患者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购药用药需求,减少群众就医交叉感染风险,助力疫情风险防控。
发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集约化管理优势,发展药品零售行业药事服务功能,科学规范执业药师远程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及药品配送等药事服务工作,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合理、有效。
二、实施条件及标准(一)企业基本条件我市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依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开展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和药品配送。
开展远程药事服务是对门店药事服务的有益补充,不能替代门店执业药师(药学技术人员)配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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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空调。
3、远程药事服务计算机内存应大于2G,硬盘应大于200G;服务
8G,硬盘应大于500G;UPS电源应能支撑服务器运行20分钟以上。
总 软件: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部
(二)远程审方室应配置远程审方管理软件。远程审方管理软
药师在岗考勤、远程审方、调配核发以及处方保存等功能,并能自
相关工作记录,相关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并按规定期限保存。
四、硬件 与软件要
求
1、远程药事服务管理软件和视频对话软件至少应具备以下功 线咨询(实现文字、语音、图片、文件传输);(2)远程审方( 记、处方待审提醒、处方审核、审方反馈提醒、调剂记录、调剂复 统计等);(3)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登记管理(登记内容包括药
销售数量、生产企业、生产批号,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还应登记购
统一网络管理、统一服务承诺等要求。
企业采取远程审方形式销售处方药、提供药学服务的,人员配备应符合
(一)基数10家门店应至少配备3名执业药师(不包括连锁企业质量负责 责人),每增加10家门店再增配1名执业药师;有中药饮片经营范围的, 于1名。 (二)连锁总部负责远程审方和药学服务的执业药师不得少于2人,各连 三、总部 学技术人员在店堂负责药学服务、处方复核以及质量管理等工作: 及门店的 1.设在城区(含县城)的门店,应配备不少于2名药师(从业药师); 人员配备 2.设在乡镇或行政村的门店,应配备不少于1名药师(从业药师); 3.有中药饮片经营范围的,应配备不少于1名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 4.有生物制品经营范围的,应配备不少于1名执业药师。 (三)连锁企业应安排具备执业药师资格的质量管理人员专门负责对各
(7)固定接入的互联网环境;(8)其他必要设施设备。
2、连锁总部应安排专门场所设立远程药事服务室和计算机机房
(1)连锁总部远程药事服务室应配备:①远程药事服务专用计
远程药事服务管理软件(总部端)和视频对话软件;②摄像头、麦
可视电话等音像采集、传输设备;③指纹仪;④其他相关设备。
(2)连锁总部计算机机房应配备:①服务器;②不间断稳压
证号码,对超量、多次购买进行自动锁定并不得销售);(4)执
括指纹采集、在岗考勤等);(5)其他相应功能模块。
2、远程药事服务系统审方模块应与企业业务管理系统对接,
部、门店实时共享企业业务管理系统基础数据。
(三)连锁企业总部远程审方室计算机系统要实现与所有门店
门店网络信号要能确保连接顺畅,网络传输容量和速度满足门店管
项目
设置要求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及审方,是指零售连锁企业在 一、定义 方工作室,配备一定数量的执业药师,通过远程网络审方系统为连锁门
和指导合理用药服务的方式。
二、总部 基本条件
开展远程药事服务及审方工作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符合“八统一”的要 标识、统一企业管理、统一质量控制、统一人员管理、统一财务管理、
软件: (五)连锁门店计算机应配置安装与总部配套的远程审方管理
口。门店网络带宽应不低于4M。
质量管理职责: 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远程药事服务活动管理工作,确保远程药事
信息部门负责远程药事服务系统技术维护工作,确保相关设施设备正常 质量管理文件:
企业应建立远程药事服务相关管理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程等质 少应包括: (1)远程药事服务系统管理制度; 五、审方 (2)远程药事服务人员管理制度(应包含人员考勤管理); 质量管理 (3)远程药事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应包含处方审核权限设置管理); (4)远程药事服务人员岗位职责; (5)远程药事服务操作规程(包括药学知识咨询、远程审方等操作规程 人员培训:
量进行巡查。
(四)连锁企业中心店应配备1名执业药师。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远程药事服务及审方工作应配备相应的设施 硬件:
(一)远程审方室应根据执业药师在岗人数配备专用计算机以 视频设备,确保执业药师可实时与门店工作人员或顾客进行沟通。
1、远程药事服务系统应包括:(1)计算机;(2)服务器;
务管理软件;(4)视频对话软件;(5)音像采集、传输设备;(
考勤管理: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当加强执业药师考勤管理。考勤方式:指纹或
统。
审方过程:
六、审方 过程管理
执业药师审方确认方式应通过指纹或脸部识别系统执行。门店销售 业药师远程审核后方可销售。未通过审核的处方,执业药师应在远程审
因,门店药师应不予调配,并告知顾客理由。门店应配备药学技术人员
复核。
远程药事服务系统出现故障或断电等情况影响审方工作正常开展时
售处方药。
记录管理:
远程药事服务管理系统应建立执业药师考勤、处方审核、门店药事
相关记录,并按有关规定保存上传的处方、图片、音像视频等执业药师
关资料。记录应真实、准确、安全、可追溯。
七、审方 范围
远程审方不包括医疗用毒性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查验登记身
远程药事服务人员应经岗前培训,熟悉远程药事服务系统的功能, 注册管理:
从事远程药事服务的执业药师应注册在连锁总部,并将执业药师注 总部和门店远程药事服务室(区)显著位置,门店应对在岗执业的执业
上岗管理:
企业营业时间内,连锁总部远程药事服务室应有执业药师在岗执业
应与企业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执业药师工作时间应与门店营业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远程药事服务系统设置
要求
说明:依据《江苏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远程药事服务及审 方系统指导原则》(苏食药监药通〔2014〕70号)、《江苏省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远程药事服务管理系统配置要点》(苏食药 监药通〔2014〕187号)、《扬州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实 施细则》(扬食药监通〔2014〕100号)整理。
售。
八、批准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经企业所在地省辖市或省直管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批 开展执业药师远程审方工作。
远程审方确认提供资料(供参考): 1.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认证证书、营业执照 复印件; 2.审方执业药师的身份证、执业药师资格证、执业药师注册证(需 注册至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复印件; 3.各门店药学技术人员配备情况表; 4.远程药师服务及审方室的专门场所位置说明; 5.远程药事服务及审方系统的设施设备目录及软件介绍; 6. 开展远程审方工作的质量管理文件。
常运转以及远程审方、图像、数据上传等功能的正常实施。
1、连锁总部网络带宽应不低于20M,门店网络带宽应不低于4
硬件:
(四)门店应在营业场所设置远程药事服务室或远程药事服务
(1)远程药事服务计算机(远程药事服务计算机内存应大于2G, 200G),并安装远程药事服务管理软件(门店端)和视频对话软件 门 描或抓拍设备(如:高拍仪、扫描仪);(3)摄像头、麦克风、 店 等音像采集、传输设备;(4)其他相关设备。 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