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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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术语定义
第二章特种设备监察机构
第四条设立和职责
第五条权力和职责范围
第六条人员要求和培训
第三章特种设备安全标准
第七条安全标准制定和修订
第八条安全标准适用范围
第九条特种设备安全标志
第四章特种设备设计与制造
第十条设计与制造许可
第十一条设计与制造条件
第十二条材料和部件质量控制
第五章特种设备安装与调试
第十三条安装与调试许可
第十四条安装与调试程序
第十五条安全保护措施
第六章特种设备使用与维护
第十六条使用与维护许可
第十七条使用与维护程序
第十八条定期检查与维护记录
第七章特种设备监督与检查
第十九条监督与检查权限
第二十条监督与检查程序
第二十一条违规处理和罚则
第八章事故处理与应急预案
第二十二条事故报告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法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相关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争议解决和申诉途径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法律适用
第二十九条条例解释权
第三十条生效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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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修订)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修订)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9.01.24•【文号】国务院令第549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任务是对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等环节进行监察,排除安全隐患,促进特种设备安全。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实行分类管理、整体监察相结合的原则。

按照特种设备的危险性、重要性和管理需要,将特种设备分为特种压力容器、特种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和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水上游艺设施共六类,并作相应的管理。

第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实行属地管理、专门机构负责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第五条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要求。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第六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监察。

第七条特种设备的制造单位、安装单位、改造单位、维修单位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均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有关手续。

第八条特种设备用户应当按照特种设备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使用和维护特种设备,并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发生的事故、故障,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停止使用该特种设备,并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要求进行处理。

第十条特种设备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有权责令采取停止使用、停止改造、停止维修、停止生产、停止销售等措施:(一)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二)不能保证使用安全的;(三)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四)经过整改仍无法达到使用安全要求的。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并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结果。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监督管理,推动特种设备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主要任务是:(一)制定并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二)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加强特种设备的日常监督检查和安全评估;(三)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整改;(四)加强特种设备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资质认证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水平;(五)加强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六)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组织机构包括国家级特种设备监察机构、省级特种设备监察机构和市、县(区)级特种设备监察机构。

第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配备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人员,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设备。

第六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共同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第七条特种设备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特种设备的安全责任,自行或委托合格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

第八条特种设备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有权对特种设备进行检查,要求特种设备管理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十条特种设备管理单位不得拒绝或阻挠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对取证、调查等工作进行干扰。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上报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况,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行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罚款、暂停使用等处罚措施。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特种设备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监督管理等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健康和生产安全的设备,具体种类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章安全要求
第四条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应符合国家标准,国家未制定标准的,应符合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

第五条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和操作人员,并定期进行安全培训。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七条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维修单位应定期自检,并报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八条违反本条例的,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只是一个大致的架构,具体的条例还需要根据特种设备的具体类型、风险程度等因素进一步详细制定。

同时,要确保与已有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保持一致,避免冲突。

这些工作通常需要相关领域的专家和法律专业人士共同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录入日期:2006年07月03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已经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日起施行。

总二○○九年一月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定的除外。

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特种设备生产、使,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可能对环境造成危害的设备,包括压力容器、锅炉、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第四条特种设备的制造、销售、使用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责任,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二章设备的制造与销售第五条特种设备的制造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要求。

制造单位应当获得相应的制造许可证,并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特种设备的销售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要求。

销售单位应当获得相应的销售许可证,并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特种设备制造、销售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第三章设备的使用与维护第八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和落实特种设备的使用和维护规程。

第九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定期进行设备的安全检查、维护和养护,及时处理设备出现的故障和安全隐患。

第十条特种设备的维修和改造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监察部门的要求。

维修、改造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维修许可证,并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十一条监察部门依法对特种设备的制造、销售、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包括现场检查、抽查、举报等方式。

第十二条监察部门发现特种设备存在问题的,应当责令制造、销售、使用单位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三条监察部门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特种设备制造、销售、使用单位,有权暂停其生产经营活动,并移交公安等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全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全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全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利用压力、温度、燃气、腐蚀性介质、危险化学品、电力、起重机械等技术制造的固定式或移动式具有特定用途的设备,以及水利水电工程中具有特定用途的设备。

第三条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监督管理制度。

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正、严格、高效的原则,保障特种设备安全。

第四条国务院设立特种设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国范围内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行重点领域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国务院根据国家发展需要和社会公众利益,确定涉及特定行业的特种设备及其安全管理要求。

第六条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鉴定和使用,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要求,确保特种设备在正常、异常和事故情况下,安全可靠地运行。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分类和安全监督管理第七条特种设备分为以下三类:(一)压力容器;(二)大型气瓶、储罐;(三)危险化学品容器、锅炉、起重机、客运索道、游乐设施、电梯、供热、供燃气设施、特种车辆和水利水电工程中的具有特定用途的设备。

第八条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应当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其重要程度和风险等级,分为A、B、C、D四个级别。

根据特种设备所处领域和用途不同,相应的安全监督管理要求也不同。

第九条国务院特种设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进行特种设备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对特种设备进行鉴定,发布特种设备鉴定结果。

第十条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样检查、复查、专项检查等形式,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对未取得鉴定合格标志或者取得鉴定合格标志后存在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鉴定和使用单位,必须配备符合要求的技术人员,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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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 B )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A、半个月B、1个月C、1个半月D、2个月E、2个半月F、三个月G、1个季度H、5个月I、2个季度J、3个季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定期检验的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 A )月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A、1个月B、2个月C、3个月D、4个月E、6个月F、8个月G、1个半月H、2个半月I、3个半月J、4个半月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 G )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

A、3日B、5日C、7日D、10日E、15日F、20日G、30日H、1个月I、3个月J、4个月(AF )文化程度人员不可以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培训考核。

A、小学毕业B、初中毕业C、高中毕业D、研究生E、电大毕业F、未上过学G、大学毕业H、中专毕业I、技校毕业J、大专毕业从事起重机械安装维修改造的人员应当按70号令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 C )。

A、焊工证B、架子工证C、起重作业证D、电梯作业人员证E、健康证F、卫生证G、电工证H、钳工证I、铆工证J、建筑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 B )复审一次。

A、1年B、2年C、3年D、5年E、2年半F、4年G、3个月、H、6个月I、1个月J、2个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吊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ABCDE )。

A、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B、持证作业人员违章操作或者管理造成特种设备事故的C、持证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造成特种设备事故D、持证作业人员逾期不申请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且不参加考试的E、考试机构或者发证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发证范围考核发证的F、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的G、未按施工方案作业H、高空作业未带安全帽的I、施工时未随身带作业证J、《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损环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满(F )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A、半个月B、1个月C、1个半月D、2个月E、2个半月F、3个月G、4个月H、4个半月I、5个月J、6个月垵《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前,应到( D )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办理开工告知。

A、许可证地址;省级以上B、工商营业执照;省级以上C、组织机构地址;省级以上D、施工;地、市级以上E、施工;省级以上F、施工;县级以G、许可证地址;地、市级以上H、工商营业执照;地、市级以上I、组织机构地址;地、市级以上J、组织机构地址;县级以上( A )负责全国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

A、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B、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C、工商行政管理部门D、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E、制造属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F、制造属地省级政府G、制造属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监察机构H、国务院I、机械电子部J、全国标准化委员会A《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取得制造许可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 C )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A、法律法规B、国际标准C、安全技术规范D、地方标准E、合同法F、消费者权益保护法G、宪法H、企业标准I、产品质量法J、财产法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及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 B )。

A、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B、直辖市或设区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C、县(市、区)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D、直辖市或设区市的劳动部门E、直辖市或设区市的消防部门F、制造单位G、直辖市或设区市的安监部门H、直辖市或设区市的环保部门I、直辖市或设区市的卫生防疫部门J、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及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 H ),未履行该程序,或没达到合格标准,不得交付使用。

A、满负荷运行;B、过载试验;C、开箱检验;D、告知E、用户试用F、制造厂家调试G、使用单位领导批示H、监督检验I、监督检查J、防火实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D )应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A、考试机构B、发证部门C、培训机构D、聘用单位E、监检部门F、监管部门G、消防部门H、环保部门I、劳动部门J、政府部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检验项目根据( D )确定。

A、检验机构意见B、使用单位意见C、检验费用D、有关规程、规则的要求E、安装单位意见F、制造单位意见G、环保部门意见H、管理部门意见I、消防部门意见J、型式试验机构意见作业人员培训的内容按照( C )等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A、国家统编教材B、培训重点C、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相关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大纲D、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相关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大纲E、考核机构制定的相关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大纲F、消防部门制定的相关作业人员培训G、环保部门制定的相关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大纲H、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定的相关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大纲I、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制定的相关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大纲J、特种设备安装单位制定的相关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大纲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持(C ),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

A、出厂技术资料B、制造监检资料C、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D、设备合格证E、设备制造单位制造资质F、设备设计图纸G、设备制造工艺H、设备安装告知书I、消防证明J、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持证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造成特种设备事故的,吊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持证人( J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A、1B、2C、3D、4E、5F、6G、7H、8I、9J、终生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吊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C )年不得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A、1B、2C、3D、4E、5F、6G、7H、8I、9J、终生一般事故,是指无人员伤亡,设备损坏不能正常运行,且直接经济损失( E )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A、10B、20C、30D、40E、50F、100G、150H、200I、250J、500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 C )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

A、10B、20C、30D、40E、50F、60G、70H、80I、90J、100《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自2003年( F )起施行。

A、1月1日B、2月1日C、3月1日D、4月1日E、5月1日F、6月1日G、7月1日H、8月1日I、9月1日J、10月1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C )负责。

A、有时B、部分C、全面D、生产E、不F、次要G、轻微H、视情况I、部分J、片面特种设备报废后,使用单位必须到县市区(E )将报废的特种设备注销。

A、工商局B、安监局C、政府D、安装单位E、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F、制造厂家G、环保局H、消防I、城建部门J、特种设备检验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哪些部分。

( E )A、只包括安全附件、不包括安全保护装置;B、不包括安全附件、只包括安全保护装置C、不包括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D、至包括重要的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E、全部包括F、包括少量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G、只包括影响生命安全安全附件、包括安全保护装置H、由安全监察部门根据设备构造确定I、由检验机构确定J、由设计制造单位确定在复审期间内中断从事持证项目超过( F )个月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不合格。

A、2B、4C、6D、8E、10F、12G、14H、16I、18J、20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 A ),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

A、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B、操作证C、IC卡D、资格证E、毕业证F、职称证G、学历证H、消防证明I、电工证J、技工证对于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举报人可以向(G )举报。

A、消防部门B、公安部门C、检察机关D、劳动部门E、法院F、环保部门G、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H、卫生防疫部门I、工商税务部门J、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就是要从( C )保证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有序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避免和减少安全事故,从而促进和保障经济的发展。

A、思想上B、组织上C、制度上D、措施上E、觉悟上F、政策上G、理念上H、技术上I、服务上J、人员上使用或者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应处多少元以下罚款?A、500元以下B、800元以下C、1000元以下D、1500元以下E、2000元以下F、2500元以下G、3000元以下H、3500元以下I、4000元以下J、4500元以下C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符合年龄在(D )周岁以上。

A、14B、15C、16D、18E、19F、20G、21H、22I、23J、2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结束后,考试机构应当在( F)个工作日内将考试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公布考试成绩。

A、1B、2C、5D、10E、15F、20G、25H、30I、35J、50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自( H)起计算。

A、检验结束之日B、申报检验之日C、检验开始之日D、制造结束之日E、消防验收之日F、安装结束之日G、型式试验结束之日H、签发验收检验或者定期检验合格报告之日I、检验费缴清之日J、安装告知之日《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规定,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前,将( I )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上后,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A、注册登记标志B、消防验收证明C、检验报告D、使用登记证E、环保验收证明F、卫生防疫证明G、型式试验证明H、安装合格证明I、安全检验合格标志J、安装告知书起重机械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设计使用年限的,应及时(G )。

A、报废B、进行检验C、告知制造单位D、报安全监察机构E、告知设计单位F、告知安装单位G、请技术机构进行安全评估H、进行型式试验I、报消防部门J、报安监部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为(I ),不同类别的起重机械检验周期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A、10年B、9年C、8年D、7年E、6年F、5年G、4年H、3年I、最长不超过2年J、1年《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规定,安装、大修、改造后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和大型洲乐设施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由( G )向规定的监督检验机构提出验收检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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