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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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全文解读

《侵权责任法》全文解读

《侵权责任法》全文解读一、《侵权责任法》总体分析(一)基本构架《侵权责任法》基本构架就是一般侵权行为加上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有一般的责任条款,一主要体现在第二章和第三章。

剩下的除了第一章和附则以外,都是特殊侵权行为。

(二)一般侵权责任1、概念:行为人以自己的行为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一般责任条款承担民事责任。

2、形式:直接侵害人身,侵权人格、身份,侵权财产(有形、无形)。

3、法条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构成要件:(1)损害事实一定的行为或者事实而造成人身或者财产上对法律而言的权利利益的不利(不良后果、不良状态)。

判定标准:第一,“损害”必须具有客观的、真实性、可确定性,不真实的损害不构成应该得到补偿的法律上的损害。

所以不能据以要求赔偿。

第二,还必须是具体的民事权利,第三,损害必须具有不利益性,受害人所承受的后果,在性质上讲与其合法权益是相冲突的,而且是不利于其合法权利的,并且在社会上是被认为不可接受的,第四,必须具有法律上的可补救性,说明损害达到一定程度需要法律进行补救。

如果受到过分琐碎的损害法律可以不去计较。

(2)致害行为民事主体实施的加害别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致害行为是构成侵权损害赔偿的第二条件,如果没有加害行为,即使有损失也不能以与此没有关系人主张赔偿,必须要证明被告人有行为而且这种行为会导致损失。

(3)因果关系根据损害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关联形式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直接原因是直接造成原因的行为,间接原因是间接关系的事件。

判定方法:两分法,首先确定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事实上的原因,不作主观判决。

第二步判断是否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就是法律上是否构成对损害负责的原因。

(4)过错行为人通过其侵权行为所表现出的在法律上应受非难的心理状态。

判定方法:一般采用客观判断方法,即一个人应该预见而没有预见,应该注意而没有注意。

侵权责任法解读

侵权责任法解读

侵权责任法解读
侵权责任法是对侵权行为制定责任,并采取救济措施,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

侵权责任法是一部重要的民法,它制定了各类法律责任,构成了债权人依法维权的依据。

侵权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管理责任四类责任。

其中,刑事责任
是指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非法取得钱财等行为所受到的法律诉讼者;民
事责任是指明知或应当知道其行今损害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而拒不承担赔赔付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机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害公民个人权利而受到的责任;管理责任
是指实施管理行为不负责任,导致民众既得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所受到的责任。

侵权责任的性质是赔偿性责任。

侵权责任的落实,依据是侵权行为的过错,根据过错
的程度,受害人可向侵权方提出赔偿或损害补偿的要求。

根据侵权责任法,受害人给予道
歉就可获得一定程度的轻刑,也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对侵权人诉讼提出民事、
行政等赔偿要求,以弥补损失或重催道德责任,以达到社会公平正义理想。

此外,侵权责任法还规范了追偿权。

当侵权行为引起的损害超出侵权人当事人本人范围,受害人可以向行政部门或执行机关等,提起追偿权的诉讼,追回损害货币。

此外,侵
权责任法还将侵权行为的损害责任扩大到法人等非自然人,体现了近年来司法机关依法公
正维权的态度。

可以说,侵权责任法是一部民法,为个人维权提供了严格法治的依据和手段,保护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维持正义的社会进程,避免社会发生纠纷。

因此,侵权
责任法在法律保护个人维权方面有着重要的地位。

2024年《侵权责任法》讲稿

2024年《侵权责任法》讲稿

2024年《侵权责任法》讲稿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同事们,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够在这里为大家讲解2024年版的《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典中特别重要的一部法律,它规范了人民在生产、生活中被侵犯权益时的赔偿责任和救济途径。

而2024年版的《侵权责任法》在传承和发展以往版本的基础上,作出了一系列重要修订和完善,以更好地适应时代发展和法治建设的需要。

一、个人权益更受保护《侵权责任法》的宗旨一直是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而2024年版的《侵权责任法》进一步强调了对个人权益的保护。

在现代社会中,个人的隐私、名誉、荣誉等权益被侵犯的情况越来越多。

因此,2024年版的《侵权责任法》在个人权益保护方面加强了规定,明确了对于隐私泄露、网络中伤等行为的追究责任以及相应的赔偿标准。

二、网络侵权行为更加明确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侵权行为层出不穷。

为了更好地防范和打击网络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对2024年的版进行了重要的修改和补充。

特别是加强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审查义务,如在上传、发布、转载信息时对于侵犯他人权益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以防止侵权行为的扩大和蔓延。

三、加强了赔偿机制赔偿是《侵权责任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2024年版的《侵权责任法》在赔偿机制方面进行了重大的改进。

首先,法律规定了不同类型侵权行为的赔偿计算标准,明确了侵权行为给受侵权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和精神损害的赔偿问题。

其次,法律强调了违法侵权行为人的承担赔偿责任的义务,提高了违法成本,以此促使侵权行为人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四、完善了救济途径《侵权责任法》不仅是对侵权责任进行规定,同时也为受侵权人提供了相应的救济途径。

2024年版的《侵权责任法》在这方面也进行了一系列完善和创新。

特别是通过设立了侵权责任保险制度,为受害人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救济途径。

侵权责任保险的引入,不仅有助于减轻受侵权人的负担,还能够推动保险业的发展,带动经济的繁荣。

《侵权责任法》解读》课件

《侵权责任法》解读》课件

网络侵权责任
解析网络侵权行为的特点以及 相应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与知识产权
深入研究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 法律责任。
结束语
侵权责任法的作用
总结《侵权责任法》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意义。
侵权责任法的拓展与完善
展望《侵权责任法》在未来的发展方向和完善方面的建议。
个人权利
解析侵害个人权利的 行为以及相关的法律 责任。
侵权责任的处理
赔偿
详细阐述侵权责任中 赔偿的计算方法和具 体执行方式。
停止侵害
探讨如何有效地终止 侵害行为,保护被侵 权人的合法权益。
消除影响
研究消除侵权行为对 被侵权人利益产生的 影响的有效措施。
其他处理措施
讨论除赔偿、停止侵 害和消除影响之外的 其他侵权处理方式。
侵权责任的诉讼程序
1
举证
2
解读侵权责任案件中举证的要求和审查
标准。
3
判决执行
4
研究侵权责任判决如何在法律制度中得 到有效执行。
案件受理
详细介绍侵权责任案件的受理程序和相 关要点。
责任认定
分析法庭如何认定侵权责任及其具体处 理方式。
侵权责任的前沿研究
个人信息保护与侵权 责任
探讨个人信息泄露等问题与侵 权责任的关系。
损害的认定
详细解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 损害如何被认定和评估。
侵权责任的种类
不当侵占
探索不当侵占的定义、 特征以及相关的责任 承担规定。
违反诚信原则
分析违反诚信原则的 侵权行为,并对其责 任承担方式进行研究。
职业责任
解读职业责任的含义, 以及不同职业中可能 存在的侵权情形。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其他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解读

《侵权责任法》解读
拿 着 购 机 补 贴 协 议 可 以选 择 异 地 购 协 议 编 号 、机 主 姓 名 、产 品 型 号 等 相 关 资 料 输 入 购 机 补 贴 系 统 即 可 。 因 此 ,你 应 当 先 到 当 地 农 机 主 管 部 门 办 理 补 贴 手 续 ,然 后 选 择 异地购机 。 另据 了 解 ,由于 购 机 补 贴 系统 今 年
现 了权 利 平 等 。 长 期 以 来 ,计 算 死 亡 赔偿 金 往往 因 为死 者城 乡身份 、收入 高低 、地 区差异 和其 他 因 素 的不 同 而 相 差 数 倍 ,不 时 引 发 “ 命 不 同 价 ” 同 的争 论 。 侵 权 责 任 法 规 定 在 处 理 重 大 交通 事 故 、矿 山事故 时 可 以不 考 虑个 人 差 异 ,而 采 用 “ 揽 子 ”赔 偿 方 案 , 一 以同一 数额 确定 死 亡赔 偿 金 。专 家表 示 ,这 一 新 增 条 款 ,从 “ 同命 不 同 价 ” 到 “ 命 同 价 ” 展 现 的 是权 利 的平 同 , 等 、生 命 的 尊 严 。 3 对 解 决 长 期 存 在 的 医 惠 纠 纷 有 积 . 极 意 叉 。要 保 护 患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同 时 也要 保护 医院和 医护人员 的合法权 益 , 还 要 有 利 于 医学 科 学 的发 展 。法 律 明 确 规 定 因为 药 品 、医 疗 器 械 的 缺 陷 产 生 的 纠 纷 ,患 者 可 以找 生 产 厂 家 ,也 可 以 找 医疗 机 构 。此 外 ,医 疗 机 构 如果 赔 偿 后 损害是生产厂 家造成 的 ,医疗机构赔 偿
5 明确 规 定 惩罚 性 赔偿 体 现 立 法 者 .
对 产 品质 量 问题 的 重视 。 近年 来 产 品 质 量 问题层 出不穷 ,为保护广 大消费者合 法 权 益 ,督 促 部 分 无 良商 家重 建 社 会 责 任 心 ,侵 权 责 任 法 规 定 ,明知 产 品 存 在 缺 陷仍 然 生 产 、销 售 ,造 成他 人 死 亡 或 者 健 康 严 重 损 害 的 ,被 侵 权 人 有 权 请 求 相 应 的惩 罚 性 赔 偿 。 . ( 泉) 甘

侵权责任法解读

侵权责任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五章产品责任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的解读

侵权责任法的解读

侵权责任法的解读侵权责任法是调整民事主体之间因为过错、无过错及法律特别规定而导致的民事责任法律规范。

它主要通过确定各种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相应的民事责任,以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从侵权责任法的概念、特点、构成要件、归责原则等方面进行解读。

一、侵权责任法概述侵权责任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民事主体在侵害他人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以民事权利的保护为出发点,通过对侵权行为的界定和惩罚,为受害者提供救济途径,同时也为加害者设定了行为规范。

侵权责任法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平正义,同时也为司法机关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标准。

二、侵权责任法的特点1.多元化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多种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等。

这些原则根据不同的侵权行为和受害者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多样化的选择。

2.明确规定:侵权责任法对各种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赔偿范围、举证责任等都作了明确规定,为司法机关和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标准,减少了争议和分歧。

3.保护受害人:侵权责任法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通过民事责任的承担,为受害人提供救济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

其中,违法行为是侵权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即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违反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损害事实是指因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的实际损害;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联系;主观过错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的心理状态。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四个要件,侵权责任才能成立。

四、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多种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等。

其中,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为依据来确定责任的承担,即行为人只有在主观上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的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则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只要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平责任原则则是在加害人和受害人双方都有一定过失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侵权责任法释义

侵权责任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侵权责任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是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民事基本法律。

我国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对侵权责任作了一些规定,这些规定对于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我国侵权法律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的侵权类型不断出现,而现行法律有些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不少规定分散在单行法律中,缺乏对侵权责任共性问题的规定。

从实际情况看,侵权案件逐年增多。

2008年,我国法院受理一审侵权案件已达99.2万件。

2003年以来,全国人大代表共有216人次提出了7件制定侵权责任法的议案和8件建议。

一些部门、地方和专家、学者也不断提出制定侵权责任法的意见和建议。

为了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必要对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侵权责任作出规定,制定一部较为完备的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中的一编,已经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

民法草案共9编、1200多条,由于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一并研究修改历时较长,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采取了分编审议的方式。

2008年1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侵权责任法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2009年10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侵权责任法进行了第三次审议。

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侵权责任法。

根据本条规定,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侵权责任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目的就是对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进行充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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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鉴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四,医疗鉴定 10.对专门性问题,当事人双方有权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 .对专门性问题, 术鉴定或者进行有关医疗过错,伤残等级的其他医疗鉴定. 术鉴定或者进行有关医疗过错,伤残等级的其他医疗鉴定. 15.当事人没有明确是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还是其 . 他医疗鉴定的,应要求其予以明确. 他医疗鉴定的,应要求其予以明确. 一方当事人申请进行有关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 一方当事人申请进行有关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而另一方 当事人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 当事人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进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6.医疗行为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当事人又申请就医疗 .医疗行为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 过错进行司法鉴定的,不予支持. 过错进行司法鉴定的,不予支持.医疗行为经鉴定不构成医疗 事故,当事人申请就医疗过错进行司法鉴定, 事故,当事人申请就医疗过错进行司法鉴定,人民法院认为有 必要的应予支持. 必要的应予支持.
疏忽大意的典型情形
因粗心大意将手术器械,纱布遗留在患者 体腔内. 手术室护士错把患者甲当作需做截肢手术 的患者乙推入手术室,手术医师不查明情 况便盲目施术,导致患者甲的一只正常的 手被切除.
盲目自信的典型情形
例如: 1.值班医师对病员观察并细致,盲目自信,凭经验 开药而致病员损害; 2.术中发现与原诊断不符,术者不能胜任该手术, 又不请示上级医师,盲目蛮干,草率从事造成严 重后果的; 3.开展危险性大的手术,新开展的手术,诊断未确 定的探查手术或病情危重又必须手术时,事前未 作充分准备,无完整实施方案又无实验依据,未 经主管领导批准擅自进行.
我国公民的民事权益
第二条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 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 名誉权,荣誉 生命权,健康权 生命权 健康权 名誉权 权,肖像权 隐私权 肖像权,隐私权 肖像权 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 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 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 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无过错责任原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 (四)款规定,无 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 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无过错责 任原则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 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 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 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 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赔偿标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项目有11项: 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 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 精神损害抚慰金. 《侵权责任法》第16,22条规定的赔偿项目有10项 1. 医疗费 2. 护理费 3. 交通费 4. 康复费 5. 误工费 6. 残疾生活辅助具费 7. 残疾赔偿金 8. 丧葬费 10.精神损害赔偿金 9. 死亡赔偿金
不作为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 患儿吴某某,男,3岁,2005年9月7日17时 30分左右进食其母从无证摊贩处购买的煮毛鸡 蛋近3个,约10分钟后出现皮肤青紫,腹痛症状. 18时许在某过路司机帮助下将患儿送到某卫生 院(A医院)请求救治,但该卫生院以无小儿科 为由拒绝救治,让患儿母亲自己送患儿到其他 医院治疗.患儿后经其它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鉴定结论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该院负次要责 任.
举证责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三,举证责任 6.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患者一方应当首先证 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并发生了医疗损害. 医疗机构应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及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直接因果关系说——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无需应用 其它因果关系理论来判断,直接认定因果关系. 相当因果关系说——也称适当条件说,这种学说认为,某一事实仅于 现实情形发生某种结果,尚不能就认为有因果关系,必须在一般情况下依 一般社会经验和知识水平判断亦认为能发生同一结果时,才能认定具有因 果关系.判断相当因果关系的关键在于,适当条件是发生某种损害后果的 不可或缺条件,它不仅是在某种特定的条件下偶然地引起损害,而且是一 般发生同样损害后果的有利条件.(车祸后罹患破伤风死亡,车祸后在医 院就诊时被烧死) 推定因果关系说——也称盖然性因果关系说,是在原告和被告之间分 配证明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的理论,其基本规则是盖然性就是可能性,在 特定场合,可以适用推定因果关系规则,认定因果关系.其宗旨是保护弱 者,减轻其举证责任. 因果关系推定的方法: 1. 分清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时间顺序,违法行为必须在前 2. 区分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客观的,合乎规律的联系 3. 由于这种因果关系是推定的,因而,还应当根据损害后果与违法 行为之间排除其它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北京医学会医鉴办 庄立君
一般概念
侵权责任法与现行医疗纠纷审理 相关规定的几点明显区别
一,案由:侵权责任,违约责任 二,举证责任 三,医疗损害鉴定 四,无过错责任原则(59条) 五,赔偿标准
案 由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医疗损害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适用
一,侵权责任 ——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民事赔偿案件时, 通常按侵权责任案件处理.适用《侵权责任法》 二,违约责任 ——如果患者一方坚持选择违约责任请求赔偿, 人民法院也应予支持.适用《合同法》
正确理解医疗损害侵权责任
一,构成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 二,通常,医疗损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实行 一般的举证责任,即"谁举张,谁举证". 三,医疗损害常见的表现形式 人身损害,精神损害,财产损失 四,只有在过错与患者医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 关系时医疗机构才负有侵权责任,否则, 不负责任.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 如第6条,第54条 二,过错推定原则——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 如第6条,第55条,第58条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侵权 责任:产品责任,高度危险责任,环境污染责任, 动物损害责任中的一部分责任 如 第7条,第59条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 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 因过错 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责任原 则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 推定行为人有过错, 推定行为人有过错 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 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责任.—— 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 不 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 论行为人有无过错 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机构的影响
一,统一了医疗损害诉讼的案由 二,减轻了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54条) 三,引进了"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概 念,因此,既不可过高要求医务人员的医疗水平, 也不能免除医务人员医疗水平低下的责任(57条) 四,明确了未尽到知情同意义务的侵权责任(55条) 五,增加了无证执业,超范围执业的风险(58条) 六,不再使用医疗事故的概念 七,法医鉴定可能难以保障鉴定的科学性 八,赔偿标准有所不同
作为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 某外科医师因手术中操作失误,割断切口附近 的血管造成患者因大出血而死亡,或因粗心大意将手 术器械,纱布遗留在患者体腔内. 案例二: 某医院手术室护士错把患者甲当作需做截肢手 术的患者乙推入手术室,手术医师不查明情况便盲目 施术,导致患者甲的一只正常的手被切除.两者都违 反了《医院工作制度》有关手术室工作的相关规定, 造成了患者伤残的严重后果,应共同承担责任.
案例二 案情简介:2003 年 4 月 25 日下午,原告田某和张某8岁的儿子张兵在玩耍时不 慎吞下笔帽,当时呼吸急促,脸色苍白.田某夫妇见情况不妙,立即将孩子送往山西 省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在耳鼻喉科,一位实习医生开了透视单,透视结果显示为 气道异物.实习医生立刻去找值班大夫任某.但任某已离开自己的岗位,在不远处的 家中看电视.实习医生将情况说明之后,任某很不高兴地说:"没有床,不能救,叫 他们走".后来患儿的大舅也赶到任某的家中哀求,约20分钟后,任某穿上白大褂, 不急不忙地赶到医院.此时,患儿的病情更加治疗,连科室的门都未进,靠在门框 上,只对患儿的父母说:"我说过了,没有床,你们走吧".患儿的父母苦苦哀求, 甚至不惜下跪,任某仍是无动于衷,不予救治.田某夫妇无奈之下只好抱着患儿前往 山西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患儿经救治无效,目前处于植物人状态. 法院判决: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抢救危急患者是医疗机构的 职责所在,这既是《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赋 予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定义务,也是作为医务工作者执业道德规范的基本要求. 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治危急病人,导致患者变成植物人这一严重后果,具有不 可推卸的责任,应当承担患者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 二条,第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 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精神损失6万元. 判决如下:由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万元,精神损失 万元. 判决如下 万元 万元
医疗损害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
一般情况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实 行一般的举证责任,即"谁举张,谁举证",因此,总的来 说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患方负有 举证责任(包括申请医学鉴定的责任).由于患方通常不具 备医学专业知识,相对于医务人员而言处于资讯不对称的地 位,因此既不能让患方推卸举证责任而使医疗机构陷入完全 被动的诉讼地位,也不能不考验现实情况使得患方因难以举 证而丧失胜诉机会.侵权责任法为平衡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 举证责任,在第58条中确定了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三种情 形.在此种情形下,医疗机构为了抗辩,必须举证证明自己 没有过错,或者患者的损害后果与医疗行为/过错之间不存在 因果关系,此类证据可通过申请医学鉴定获得.第55条亦适 用过错推定原则,医疗机构也应举证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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