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非煤矿山隐患排查专项整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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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整治煤场和散状物料堆场扬尘污染的通告-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整治煤场和散状物料堆场扬尘污染的通告-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整治煤场和散状物料堆场扬尘污染的通告正文:----------------------------------------------------------------------------------------------------------------------------------------------------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整治煤场和散状物料堆场扬尘污染的通告(2013年5月22日)为彻底解决我市煤场和散状物料堆场扬尘污染问题,进一步改善空气环境质量,积极创建全国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大青山以南地区包括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石拐区、土右旗、稀土高新区范围内的煤场和散状物料堆场扬尘污染进行集中整治。

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从即日起,各有关地区、部门明令取缔的煤场和散状物料堆场停止进煤进货,30日内对原场地内的煤炭、散状物料自行清理完毕,并拆除所有生产设备和相关设施;保留的煤场和散状物料堆场在60日内启动实施对贮存、转运、筛分、装卸等全过程产尘点的全封闭治理工程,2013年9月15日前完成工程量的70%以上,12月底前全面完成,并达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

二、列入全市“三片两线”整治范围的煤场和散状物料堆场,除按照“三片两线”整治方案要求搬迁或取缔的外,按照本通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三、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有关地区政府(管委会)作为本次集中整治煤场和散状物料堆场的责任主体,组织公安、经信、国土、环保、供电、交通、工商等相关部门,采取联合执法的方式,依法依规对逾期未清理或未启动实施全封闭治理工程的煤场和散状物料堆场进行关停取缔,清理违章建筑及生产设施。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15•【字号】包府办发[2011]160号•【施行日期】2011.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11〕160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包头市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对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的有关要求,科学、有效、全面完成我市煤田(煤矿)火区治理任务,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田(煤矿)火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字〔2007〕23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09年至2012年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09〕6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0〕 41号)和自治区煤田(煤矿)火区治理现场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包头市煤田(煤矿)火区概况包头市境内煤矿床主要分布于西起鸡毛窑子普查区,东至黑土坝普查区一带,主要赋存有侏罗纪和石炭二叠纪煤层,煤的自燃倾向性为易自燃、自燃类,多年来五当沟至康卜一线矿地下有火区。

近年来由于煤矿相继关闭,产生了大量废弃矿井和地表沉陷区,残留煤柱及煤层露头经长期氧化出现了自燃现象和自燃迹象,主要分布在大青山煤田的李家沟、井子沟、毛忽太、公忽洞、同盛茂、白狐沟东、大炭壕黄合窑湾、二道沟、五当沟、白草沟等地区。

全市现查明的煤田(煤矿)火区和有自燃迹象的潜伏火区共14处,按矿权设置划分,其中有矿权的4处,无矿权的10处,火区面积近50万平方米。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包头市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包头市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包头市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13•【字号】包府办发[2007]137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包头市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07〕137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卫生局、工商局、安监局、总工会制定的《包头市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三日包头市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劳动保障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卫生局工商局安全监管局总工会为了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等部门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28号)和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07〕8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专项行动的时间、范围和内容(一)专项行动的时间。

2007年7月1日至8月31日。

(二)专项行动的范围。

全市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

(三)专项行动的内容。

1.依法领取证照的情况,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资源许可、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等。

2.劳动用工基本情况,包括招用人员的数量、来源、招用渠道等。

3.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劳动合同的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工作时间、生产安全、职业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等。

4.违法犯罪情况,包括拐骗农民工、使用未成年人、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我市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和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我市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和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我市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包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5.30
【实施日期】2011.05.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我市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完善全市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进一步完善我市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情况复杂,涉及面广。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传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模式已无法适应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体系已成为当务之急。

按照国家安监总局“依据精简、统一、效能原则,依法建立能够独立履行《安全生产法》执法主体职责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形成高效务实、依法行政、规范有序的监管工作运行机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该指导意见:
一、健全完善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为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提供组织保证
根据《安全生产法》要求,各旗县区和稀土高新区已经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独立行使行政执法权。

同时,针对我市中小企业多,安全生产监管任务重的特点,县级以上的工业园区都要设立专门的安全监管机构,配备不少于2名的专职管理人员;乡镇(苏木)、街道办事处也要健全组织。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第二阶段工作方案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第二阶段工作方案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第二阶段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22•【字号】包府办发[2007]79号•【施行日期】2007.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第二阶段工作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07〕79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包头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第二阶段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二日包头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第二阶段工作方案我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开展以来,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各旗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意见》(内政字〔2005〕261号)和《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包府发〔2005〕79号)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对全市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进行了全面整顿和规范,多次对全市矿山生产企业进行逐一排查、对勘查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对本系统工作人员参与办矿的违规行为进行清查,“三查”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全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第一阶段工作任务圆满完成,并顺利通过了国家、自治区的检查验收。

但是,在第一阶段工作取得良好成绩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确保2007年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工作任务,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继续大力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各旗县区政府要加大对辖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情况排查的力度,按照责任到人、任务到矿的要求开展全面动态巡查和重点地区突击检查,及时发现、查处并切实纠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开展非法集资风险预防、排查、化解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开展非法集资风险预防、排查、化解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开展非法集资风险预防、排查、化解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08•【字号】包府办发[2014]120号•【施行日期】2014.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开展非法集资风险预防、排查、化解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14〕120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为全面宣传、掌握、化解非法集资风险,规范民间金融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到2014年6月底,开展为期2个月的非法集资风险预防、排查、化解专项活动。

现将《包头市开展非法集资风险预防、排查、化解专项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5月8日包头市开展非法集资风险预防、排查、化解专项活动实施方案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文件的精神,按照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开展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活动的函》(处非联函〔2014〕12号)和自治区处非办《关于在全区开展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活动的函》(内处非办字〔2014〕10号)文件的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非法集资风险预防、排查、化解专项活动。

实施方案如下:一、专项活动的主要任务深入宣传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基本特征、严重危害等内容;开展所辖行政区监管领域非法集资风险排查,规范整顿民间金融业存在的问题,完善各项监管制度;全面宣传、掌握、化解非法集资风险,规范民间金融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明确具体职责分工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协调,市本级行业主(监)管部门行业把关,各地区行业主(监)管部门牵头落实,相关单位密切配合,共同开展本次专项活动。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工矿废弃地和废弃居民点复垦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工矿废弃地和废弃居民点复垦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工矿废弃地和废弃居民点复垦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复垦与耕地保护【发文字号】包府办发[2013]185号【发布部门】包头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10.22【实施日期】2013.10.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工矿废弃地和废弃居民点复垦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包府办发〔2013〕185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工矿废弃地和废弃居民点复垦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0月22日包头市工矿废弃地和废弃居民点复垦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工矿废弃地和废弃居民点复垦利用工作,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提高国土资源保障和服务能力,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内蒙古经济社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69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4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矿废弃地和废弃居民点复垦利用,是指将历史遗留的工矿废弃地、废弃居民点以及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废弃地(即复垦区)加以复垦,并与新增建设用地(即建新区)相挂钩,在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前提下,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规划等,依法对复垦区进行因地制宜综合改造,使废弃地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通过复垦新增的建设用地指标可用于农村居民点还建、工矿发展、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城镇建设等。

复垦区与建新区共同组成项目区。

第三条工矿废弃地和废弃居民点复垦利用工作应遵循的原则:(一)科学规划,统筹安排。

工矿废弃地和废弃居民点复垦利用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整体考虑土地开发利用、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布局、生态环境保护,实现耕地资源有效保护、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城乡建设统筹发展。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办法等2个文件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办法等2个文件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办法等2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14•【字号】包府办发〔2020〕81号•【施行日期】2020.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办法等2个文件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办法》《包头市进一步做好推进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2月14日包头市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办法为全面推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加快我市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确保中央巡视“回头看”和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全面整改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环保部等十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发〔2015〕5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退出方案的通知》(内政发电〔2017〕2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补偿的指导意见》(内政发〔2018〕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实事求是分类退出、充分协商退出、权利义务对等、补偿合理合法的原则,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依法有序推进自然保护区内已设矿业权退出,努力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

(二)基本原则1.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原则。

旗县区政府是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的实施主体,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退出工作平稳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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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非煤矿山隐患排查专
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矿山安全
【发文字号】包府办发[2007]150号
【发布部门】包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8.04
【实施日期】2007.08.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非煤矿山隐患排查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包府办发〔2007〕150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非煤矿山隐患排查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四日包头市非煤矿山隐患排查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内政办发明电〔2007〕24号)精神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非煤矿山隐患排查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07〕8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矿产资源整合调控政策为依据,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完善制度、建立机制为手段,认真贯彻落实《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全面排查治理非煤矿山企业存在的隐患,进一步促进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坚持隐患排查专项整治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相结合,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矿山进行整顿治理,依法关闭非法开采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进一步提升全市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使开采秩序明显好转。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市非煤矿山隐患排查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非煤矿山隐患排查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组长:胡景星(副市长)
副组长:闫化冰(市政府副秘书长)
杨泽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丁埃亮(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赵涛(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白璐(市经济委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丁埃亮兼任,副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科长赵吉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一科科长张建辉担任。

办公室成员包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科副科长曹广地、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副科长刘继武、市经济委行业规划处副处长潘恩。

三、专项整治的范围、重点、内容、原则和要求
(一)专项整治的范围。

全市9个旗县区和稀土高新区,重点地区为达茂旗、固阳县、九原区、东河区、石拐区。

(二)专项整治的重点。

一是非法开采的;二是以采代探的;三是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履行安全“三同时”手续的;四是未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五是存在安全隐患问题,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三)专项整治的内容。

1.各类非煤矿山企业自查自改的共同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职能机构、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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