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独立学院之独立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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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独立学院的法律特征

论独立学院的法律特征
塾 塞
No . 9
T ME I EDUCAT1 0N SeDt m be e r
论 独 立 学 院 的 法律 特 征
蔡梅娥 陈运雄
摘要: 独立 学院具有法人性 、 民办性 、 非营利性 与公 益性等 法律 特征 。独 立学院 究竟 为何 类 民事 法人 , 能否成为行政 法人 等问 其
独立学 院 , 是指实施科 以上学历教育 的普通 高等学校与 国
应具有独立 的校 园和基本办学设施 , 实施相 对独立的教学组织 和 管理 , 独立进行招 生 , 独立颁发学业证 书 , 独立进行财务核 算 , 能 独立承担 民事责任 , 且应 当按 照国家有 关规定办理法 人登 记。另
家机构 以外 的社会组织 或者个人合作 , 利用 非国家财政性 经费举 办 的实施本科 学历教育 的高 等学 校。2 1 年 7 00 月公布 的《 国家 中 长期 教育 改革 和发展 规划 纲要 (0 0 2 2 年 ) 指 出 , 21—00 》 坚持教 育
权 , 到国家和非营利性组织共同享有教育权的过程。独立学院 再 作为提供公共服务 的非营利性组织所享有 的教育权 , 正是 教育权 在人类历史上发展 的第三 阶段 , 是国家将教育权 的一 部分 下放 给 高校的结果 。它是政府治道变革和公共服务市场化 、 社会 化的要 求。
2 独 立 学 院 的 民 办 性
少于 1 亿 元 , . 2 资产负债率低 于 6 %。参与举办独立学 院的个人 , 0 应 当具 有政治权利和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 , 其个人 总资产不低于 3
亿元 , 其中货币资金不少于 1 亿元 。可见 , . 2 独立学院的举 办者可 以为实施特定 的 目的或教育理念 , 立开展教育活动 , 而以其 独 从 自主灵 活 的特点 满足社会与 市场的需求 。政府只能 以行 政主体

法人需要什么资格

法人需要什么资格

法人需要什么资格法人,作为在法律上承担责任的主体,拥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财产所有权。

在我国,法人需要具备一定的资格才能合法成立并行使相应权利和义务。

那么,究竟法人需要什么资格呢?法人的资格要求1. 合法性首先,法人必须具备合法性。

这意味着法人的设立和活动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人应当在法定程序和条件下成立,不得违法乱纪。

2. 主体资格法人应当具有主体资格,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主体资格是法人作为法律主体的基本特征,也是法人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基础。

3. 合规经营法人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合规合法。

法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保障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

法人的设立程序1. 立案申请法人设立的第一步是向有关部门递交设立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必要材料,经审核合格后方可立案。

2. 注册登记经过立案批准后,法人需要进行注册登记,包括公司名称申请、股东出资等手续,最终取得营业执照。

3. 建立组织架构法人设立后,需要建立健全的组织架构,明确权责关系,规范管理制度,确保组织正常运转。

法人权利与义务1. 权利作为法律主体,法人拥有包括财产权、合同权、诉讼权等在内的各项合法权利,可以依法主张和行使。

2. 义务法人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合同、保障员工权益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法人资格的重要性法人资格作为法人存在和行使权利的前提,对于法人的合法性和权益保护至关重要。

只有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经过合法设立的法人才能合法经营、承担责任,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法人需要具备合法性、主体资格、合规经营等资格要求,才能合法设立并行使相应权利和义务。

法人的设立程序及权利与义务也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维护法人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

法人应具备什么条件

法人应具备什么条件

法人应具备什么条件在当今社会,法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成立并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组织或者机构。

法人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合法地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以下是法人应具备的条件:1. 合法成立法人应当依据法律程序合法成立。

具体而言,法人必须依法申请注册,通过审批登记手续,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才能取得法人地位。

合法成立是法人存在的基础,只有依法成立的法人才能享有法律保护和承担法定义务。

2. 自主权法人必须具备独立的意志和行为能力,能够独立地开展经济和其他活动。

法人拥有选择自己的经营管理方式、财产处置方式以及与他人达成合同等权利。

缺乏自主权的法人将无法独立运作,也无法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3. 资格条件法人应符合相应的资格要求。

例如,某些行业设立法人需要特定的资格认定,满足行业标准或者从业经验等条件。

这些资格条件可以保障法人在特定领域内具备一定的专业水平和素质要求,从而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

4. 注册资本法人应当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以保证法人的经济实力和信誉。

注册资本是法人的经济基础,足够的注册资本可以保障法人承担合同责任、清偿债务,同时也有利于稳定经营和发展。

5. 守法经营法人应当依法经营,合法纳税,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

守法经营是法人的基本义务和责任,只有遵守法律规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法人才能获得社会的认可和支持,实现长期稳健的经营发展。

结语在法人的发展过程中,具备以上条件是至关重要的。

只有合法成立、拥有自主权、符合资格条件、有足够的注册资本和遵守法律规定的法人才能在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实现长期可持续的发展。

希望本文能为大家对法人条件的认识提供一些帮助。

独立学院法人治理结构的考量

独立学院法人治理结构的考量

其“ 财务管理 …… 征: 第一 , 投资主体多元 ; 二 , 第 法人财产所有权与管理权相分 我 国民办高等教育的一种特殊形式 , 财产 、
规定” 而我国《 。 民办 教育促 进 离。 我们据此考量独立学院, 可以发现独立学院完全符合上述基 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 、
收 稿 日期 :20 .1 ) 0 80 41
法》 明确规定 ,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人 民办学校 的资产 、 “ 固有
第二 , 主体缺位。完善 的法人治理结构 , 必须使各投资主
资产 、 受赠 的财产 以及办 学积累 , 有法人财产权 ” “ 享 , 民办学 体和权益相关各方都参与到董事会 中来 , 只有这样 , 才能有效
校存续期间 , 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 , 组织 地平衡各方 利益 , 限度地实现法人 目 。 任何 最大 标 根据我国法律规 和个人不得侵 占” 【 据这 一规定 , 办各方对其投入举 办 定 , 。, 铱 举 独立学 院属于公益性法人组织 , 其法人治理结构应 当体现
其次 ,独立学院的所有权与管理权相互分离 。教育部 的 “ 独立” 从法人治理结构这一角度解读 , 。 实际上就是强调和维 护独立学 院的法人独立财产权和独立管理权 。独立学院作为
意见》 以及其 后一 系列 规范独立学院管理的文件 , 反复强调 资者则在获得对新法人行使重大来自策权 、 管理者选择权、 收益 《
VO . No 5 17 . Sl.2 0 ea , 0 8
第 7 第 5期 卷
独立学院法人治理结构 的考量
安 云 初
( 湖南师范大学 树达学院, 湖南 长沙 4 0 1 ) 10 2

要 :由公 办普通 高校和合作 方多元投资主体共 同举办、 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独立学院, 只有 建立起完善的法人治

独立学院的“独立”问题的若干方面探讨

独立学院的“独立”问题的若干方面探讨

独立学院的“独立”问题的若干方面探讨独立学院是在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的条件下,由普通高校二级学院逐渐演变而来的。

1992年,天津师范大学成立了国有民办二级学院性质的国际女子学院,成为我国新制二级学院的首创者。

[1]1999年全国高校扩招开始之后,这种新型办学模式由江苏、浙江等地区向其它省份快速发展。

2003年,教育部发布了《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统称《意见》)之后,“独立学院”作为一个统一的名称被确定下来。

到2006年,全国约有320多所独立学院,承担了近30%的本科生的培养任务。

[2]2008年,教育部出台了《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我国独立学院混乱的状态。

然而,独立学院蓬勃发展的背后却不约而同地爆发出了潜藏在外部和内部的问题── 对母体高校的依附、学费的高昂、生源的竞争……2010年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停办事件,无疑又一次掀起了人们对独立学院办学规范的争议。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独立学院仍有许多问题需要去探索。

1 独立学院有关概念分析1.1 独立学院自身的属性很多人认为独立学院是民办高校,这种看法并不确切。

一般来说,民办高校是指除政府机关以外的举办者(如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等创办的),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并以民营机制为运作方式的高等教育机构。

国有民办二级学院是独立学院的前身,它的实质是利用原国有高校的各种无形或有形资产(如声誉、师资、设备、图书资料等),采取民办高校的运作机制,独立于原国有高校的自主办学形式。

独立学院的概念首次出现在2003年的《意见》中,被定义为“由普通本科高校按新机制、新模式举办的本科层次的二级学院”,并要求依附于母体高校的二级学院向独立学院转制。

2008年的《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独立学院的概念,指“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并明确指出独立学院是民办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事业。

独立学院办学模式研究

独立学院办学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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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学院办学模式研究
汇报人:
汇报时间:20XX/01/01
目录
01.
独立学院的 概述
02.
独立学院的 办学模式
03.
独立学院的 发展现状
04.
独立学院的 未来发展
05.
独立学院与 公办高校的 比较研究
独立学院的概述
独立学院具有独立 的法人资格,独立 进行招生、教学和 管理
独立学院的办学模 式主要有公办、民 办和混合所有制三 种
独立学院的毕业生 可以获得国家承认 的学历和学位证书
独立学院的特点
独立学院是由普通高校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的本科层次的高等教育机构 独立学院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进行招生、教学和管理 独立学院的办学模式灵活多样,可以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合作办学 独立学院的学生毕业后可以获得普通高校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招生方式:独立 学院自主招生, 公办高校统一招 生
师资力量的比较
独立学院:教师 队伍年轻化,具 有创新精神,但 经验相对不足
公办高校:教师 队伍稳定,经验 丰富,但可能存 在思维僵化问题
独立学院:教师 流动性较大,可 能影响教学质量
公办高校:教师 流动性较小,有 利于教学质量的 稳定和提升
专业设置的比较
独立学院的办学模式
02
独立学院的办学理念
创新教育:注重培养学生的 创新能力和创业精神
注重实践:强调实践教学, 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
国际化:加强国际交流与合 作,培养学生的国际视野
特色发展:突出办学特色, 形成独特的办学风格
独立学院的办学体制
独立学院是由普通高校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的本科层次的高等教育机构

独立学院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独立学院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独立学院若干法律问题探析一、独立学院的发展背景20世纪90年代末,中国高等教育大众化启动、高校开始大规模扩招。

由于受到经济因素的制约,为了在数量扩大的同时尽可能保证质量,高等教育规模的急剧扩充基本上是在公办高等教育系统内进行的。

正是在这种形势下,民办二级学院应运而生。

它借助公办院校的教育资源,吸引民间资金,采用民营机制发展,解决了大众化进程中最为棘手的质量和资金两大难题。

民办二级学院的存在极大地缓解了群众对高等教育需求与供给不足的矛盾。

但不可回避的是,在体制转轨的夹缝之中生存的二级学院,较多地利用了制度空缺或漏洞,在与民办高校,甚至在与部分公办高校的竞争中都享有不公平的竞争优势,影响教育公平、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也随着二级学院在全国的广泛出现而变得愈加突出和严重。

在这样的发展背景之下,2005年3月,教育部副部长张保庆在独立学院改革和发展网络视频工作会议上指出:“民”就是民办机制,必须按民办机制运行,不准走民不民、公不公的路子;“独”就是要真正做到“五独”,即独立办学、独立招生、独立发放文凭、独立财务核算、独立法人。

3月,教育部下发《关于加强独立学院招生工作管理的通知》,明确对独立学院招生工作指导监管、招生计划、招生宣传等特别违章行为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5月,教育部《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指出,独立学院专指由普通本科高校按新机制、新模式举办的本科层次的二级学院。

其申请者应为普通本科院校,合作者可以是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也可以是其他有合作能力的机构。

《若干意见》确定了“积极支持,规范管理”的原则,提出独立学院应具备独立的校园和基本办学设施,实施相对独立的教学组织和管理,独立进行招生。

独立颁发学历证书,独立进行财务核算,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若干意见》出台后,一些不符合条件的二级学院被停办或停招,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独立学院。

独立学院

独立学院

独立学院独立学院,是指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独立学院是民办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

独立学院的性质国家规定,申请者要对独立学院的教学和管理负责,并保证办学质量;合作者要负责提供独立学院办学所需的各项条件和设施,参与学院的管理、监督和领导。

独立学院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的校园校舍,独立进行教学和财产管理、招生和颁发毕业证书。

由于独立学院属于本科层次,所以由教育部负责审批。

凡未经教育部审批的,国家均不承认其学历。

独立学院的招生是通过学院办学所在的省市,根据参加全国高考统一招生的招生计划的基础上,实施降低分数的方式进行的。

独立学院的毕业生将获得获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

对学习期满且成绩合格的学生,发给独立学院的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独立学院的学士学位证书。

独立学院与大学内部学院的重要区别还在于其独立性。

独立学院有独立的校园和基本办学设施,实施相对独立的教学组织和管理,独立进行招生,独立颁发学历证书,独立进行财务核算,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独立学院还按国家有关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规定,独立填报《高等教育基层统计报表》。

在性质上是一所完全独立的院校,与所属的大学关系并不大。

独立学院与大学内部学院的重要区别还在于其完全的民办性,独立学院由于其独立性,其经费来源不是来自国家拨款而是由学院的举办方通过各种方式筹集得到,在经费、学费和其他一些相关的管理上也都是按照民办大学的方式进行管理。

独立学院正逐渐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独立学院发展较快,全国目前已经有300多所独立学院,其中湖北最多,有31所,辽宁有22所,湖南15所,河北14所,江西13所等。

教育部有关领导指出,独立学院是保证我国高等教育今后持续健康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

独立学院将会成为今后一个时期高等教育发展的一个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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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独立学院之独立法人资格高教研究现代教育科学M0DERNEDlUCAT10NsCNCE2006年第3期[摘要]独立学院依托公办高校和社会力量合作办学,应坚持"完全再法人"的法律地位,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作为独立法人所必须具备的三大基本特征:财产特征,组织特征和身份特征.[关t词]独立学院法人贵格"完全再法人[中圈分类号]G6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843(2006)O3一O13O—O3 [作者筒介]肖云,淮海工学院高教所(江苏连云港222005)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享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是一个组织独立合法地位的象征,也是组织面向市场,tl主经营,独立承担责任和享有权利的法律屏障.独立学院作为通过市场方式优化资源,合作办学的产物,坚持独立的法人资格是其确立独立合法地位,面向市场,tl主办学的前提和基础.一,独立学院应坚持"完全再法人的法律地位1998年《高等教育法》第三十条指出,我国高校"tl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2003年教育部8号文件《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独立学院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独立学院是由已经具备法人资格的公办高校和社会组织(或企业)利用各tl所具有或控制的资源按照一定程序依法再设立的法人,简言之,是由法人再行设立的法人,属于一种再法人范畴.这种再法人在法律意义上与其他依法成立的法人没有区别.但由于它与原法人之间有割不断的联系而在现实生活中独立程度表现不一.目前,我国独立学院的再法人身份在实践发展中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完全再法人.这类独立学院作为独立法人在人格上完全独立,即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tl主经营,独立核算.它冠名"**大学**学院(或分校),依托公办高校有形的教育资源和无形的品牌效应,吸引社会力量的教育投资和捐款,但和公办高校与投资合作方之间的关系是独立,平等的法人与法人之间的关系,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比如浙江大学城市学院,从成立之日起便以独立法人身份面向市场自主招生,自主建制,tl我管理.它有偿依托浙江大学的品牌效应和优质资源(每年以2O%的学费收入作为回报),建构tl己的办学"软件",通过政府支持和社会投资来置办办学"硬件.它颁发独立的学历文凭,独立接受市场的检验与评价,与申办高校和合作企业不存在依附,附属关系.二是"形式再法人.有很多由公办高校独资兴办的公有民办二级学院转型而来的独立学院,从政府批准确立其独立学院身份÷全国教育科学"十五规划课题:"依托名校办分校办学模式及机制研究(FmOl1317).?--——130?--——起,在形式上甚或法定意义上已经具有法人资格,但在实际办学过程中却并不具有独立法人的独立实质,他们的决策层基本上来自于公办高校或由公办高校兼任,师资队伍,教学组织和管理很大程度上依附于公办高校.学校的自我发展, 自我创新能力不强.产权关系也有待进一步清理,需重新进行资产评估和置换.三是"虚伪再法人".这是一类由最初甚至没有独立的校园校舍的"校中校"模式发展起来的公办二级学院,借独立学院概念界定尚待清晰,市场准入尚待规范之际,亦在社会上自称"独立学院",但从其办学实际来看,从办学形式到内容都不具有法人依法应当具有的充分和必要条件.身份上仍然附属于公办高校,没有独立的招生计划, 没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和领导建制,无独立的教学计划和师资队伍,基本是母体高校管理的翻版.在办学目的上借办学之名,行创收之实.这类"虚伪再法人"对公办高校的品牌价值和教育消费者的利益往往造成极大损害.也由于对母体的依附性,直接遗传公办大学的某些弊病,比如僵化的体制,官僚化的管理,低效率的运行,大锅饭式的待遇等,制约着学校的进一步发展.根据《意见》精神及其提出的独立学院六大独立原则,笔者以为独立学院要依托公办高校,面向市场,自主办学,必须坚持"完全再法人"的法律地位,在组织形态和办学行为方面坚守独立的法人地位.二,独立学院作为"完全再法人"应具备的三大基本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指出:"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归纳起来, 独立学院作为"完全再法人",必须具备法人所必须具备的三大基本特征:财产特征,组织特征和身份特征.(一)财产特征所谓财产特征也就是独立学院必须拥有自己能够独立支配和管理的财产,要有稳定的资金来源.这是独立学院作为市场行为主体存在和进行活动的前提条件和物质基础. 第一,独立学院成为"完全再法人"最基本的财产保障就是必须具有独立的校园校舍和基本办学设施.这是独立办学的硬件基础和前提条件.对于这一点,在教育部《意见》出台之前,很多公办高校举办的二级学院没有独立的校园校舍和基本办学设施,学生的衣,食,住,学均利用母体高校资源,与母体高校学生同住一个校园.二级学院办学显得名不正,言不顺,不仅不利于自己的长远发展,而且给公办高校的管理带来了混乱.为此,《意见》将独立的校园校舍等办学基础设施作为独立学院办学的准入条件予以规范,提出"独立学院初办时一般应当具备: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150亩(艺术类院校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为了保证今后发展需要,应预留发展用地,校园规划占地面积不少于300亩.教学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4万平方米,教学仪器设备总值不少于1000万元,图书不少于4万册".笔者曾对教育部2004年5月首批公布的独立学院中的180所独立学院进行网上调查.调查结果表明,除了少数几所独立学院因新建校区,仍将办学地址誓设公办高校校内之外,95%以上的独立学院在形式上都与公办高校脱离,有了独立的校区和规划用地以及办学必备的基础设施.第二,作为"完全再法人",独立学院必须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在财务核算上应该与公办高校和社会力量投资合作方保持完全独立.独立学院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与公办高校或投资合作方之间的财产置换,权益分配依法按市场通行法则进行..财务上保持独立是一个组织独立的关键,它一方面指财务的运转上独立,即一个独立的包括如何通过市场筹资办学,如何有效配置资源,加强成本核算,保持收支平衡或略有盈余以保证学校持续发展为主要内容的财务运营机制;另一方面指产权上的独立.就第一点,总的说来,最新审批的独立学院均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单位,注重成本核算和效益管理,保持独立的财务运转.但筹资渠道比较单一,9O以上独立学院主要通过学费运转办学.而且几乎所有的独立学院仍将资金开发的重头戏放在通过扩大招生规模获取规模效益上,所以独立学院的规模扩大很快,短短三四年的时间,万人以上的独立学院已有好几所.当然也有独立学院尝试利用自身影响吸引社会捐赠的.比如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几乎每年都有知名人士捐赠建楼或设立学院奖学金,目前已先后接受近千万元的海内外社会捐赠.所谓产权上的独立也就是独立学院的产权归属问题必须明确.它是独立学院对内划分管理权限,对外自主决定发展事务的依据和基础.很多早期由公办高校独立投资创办的公有民办二级学院在办学之初没有进行明确的产权界定,到如今当办学规模,资产积累到一定程度后,举办者和办学者之间不可避免地出现财产所有权及与之相关的经营权,使用权和受益权等方面的财产权益纷争,给学校的进一步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在1993年颁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中指出,产权界定, 是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界定原则为"谁投资,谁拥有产权".但由于独立学院的举办模式多样,且尚待规范,其产权界定至今还是一个难题.不过,依笔者之见,在促进独立学院的发展上,在投资办学的各大利益主体之间,独立学院作为一个发展主体保持产权的独立性,不受其他利益主体的牵制,明确办学受益主体及受益比例比严格划分产权性质或产权归属于谁更重要.在目前的法律和政策环境下,独立学院作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并且除了初期基建投入,几乎均由向社会收取学费滚动发展而来,其产权的最终归属应属于社会.但产权的受益主体包括参与独立学院办学的利益各方,不回避投资主体的利益回报,明确按投入比例确定受益比例.这样既能保证投资者的积极性,又能保证办学的独立性.(二)组织特征所谓组织特征也就是独立学院必须依法成立,拥有独立一131—的组织机构和法人治理结构.那么,作为一个由申办方,合作方等多元利益主体组成的利益共同体——独立学院如何制约和权衡各方利益并保证其作为独立法人主体的自主发展?建立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是有效的组织保障.所谓法人治理结构是独立学院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在出资者和办学者,经营者和管理者等权益相关人之间建立的有关学校运营和职权划分的组织制度安排.其基本理念是确保学校的自主性和公共性,旨在形成一个责任明确,权力制衡,高效民主的决策与管理体制.应该说,法人治理结构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指学校的机构设置,另一方面指这些机构的运行规则. 但就组织独立的实质来说,独立的决策体系是根本.首先就独立学院整个组织机构设置来看,笔者所调查的180所独立学院基本上独立设置了必要的行政部门和教学机构,如院办,学生处,教务处和财务处是必设的几个行政机构,也依托母体高校或面向市场需求设立了专业院系,但管理重心仍集中于校一级领导.就决策机构的设置及责权配置基本上有以下两种情况:(1)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大约有1/3的独立学院设立了"董事会+院长(院务会)"的决策管理机构.当然有一些是"董事会+院长+监事会,"董事会+院长+党委书记"这样的管理机构.其中监事会或党委以监督者身份出现.董事会一般由母体高校,投资合作方和社会贤达人士组成,但它的权限在各个独立学院各有不同.有的董事会在独立学院中充当最高权力机关和决策机构,负责学校的经营决策和发展规划,并授权院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这种典型如厦门大学嘉庚学院,由厦门大学,厦门大学嘉庚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及厦门大学资产经营公司和厦门大学嘉庚学院组成董事会作为学院的决策机构,全权负责学院的经营和管理运作,学院院长由董事会推荐报厦门大学任命,设立由院长主持的院务会,研究执行学校的发展规划,课程体系改革,师资队伍建设和对外合作与交流等各项重大决策,并负责评估,监察学院的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双方责权明晰,管理高效有序.一般有社会资金投入的由公办高校和企业或社会团体合作举办的独立学院采取这种决策模式.但也有的独立学院的董事会形同虚设,董事会和院务会由同一班人马组成,公办高校校长兼任董事长,董事长又兼任学院院长,产权收益人与办学者不分,权力缺乏监督和制约.一些由公办高校独资举办的二级学院往往会陷入这样一种管理状态.(2)母体高校指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在采用这种管理模式的独立学院中,以院长为核心的领导班子多由母体高校的领导指派或兼任,配之以党委作为监督机构.但缺乏社会力量参与的领导决策机构如何保证它的开放性和进取性,不至落入公办高校的巢臼,成为独立学院实施法人治理必须考虑的问题.其次,作为一个独立法人的组织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组织人员的配备.对学校而言,师资是关键的人力资源配备.能充分利用公办高校优良的师资是独立学院一大优势,但要自我发展,独立的师资很重要.《意见》也指出, "独立学院还应不少于100人的,聘期一学年以上,相对固定的专任教师队伍.专任教师中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比例应不少于3O.这一准入条件,对于现有很多由公有民办二级学院转型而来的独立学院其实并未真正达到,有些独立学院为节约成本亦或知名度不高,管理不规范,难以吸引到优秀人才,师资完全靠母体高校或其他高校老师兼职.因此,建立一支专兼比例合理,实践经验丰富并对学校有高度认同感的师资队伍是独立学院目前面临的普遍问题.(三)身份特征所谓身份特征指的是独立学院具有法律所虚拟,创制和认可的独立的人格,是一种人格化了的社会组织,它是各种法律关系权利与义务的直接承担者.独立学院作为法人,能够像自然人一样作为社会的基本细胞参与各种活动.法律赋予独立学院类似于自然人的人身特征.比如独立学院须有自己独立的名称;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法律关系,独立对外招生,独立颁发学历文凭,享有一定的权利,又承担相应的义务l以自己独立的财产对学校债务承担全部责任,以自己的名义在法院起诉或应诉,具有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等.这一点对于目前的独立学院来说,人格化表现程度各不一样.自《意见》出台后,独立学院的名称虽然仍冠之以"××大学××学院",但它在社会上具有了比较统一的内涵.并统一以一种新型学校按普通高校本科第三批独立对外招生和颁发学历文凭,在法定意义上有了独立的法人人格. 但在现实生活中,仍有不少学校在招生过程中以所依托的公办高校作为"主打牌进行言过其实的宣传,而忽视对自我品牌有意识的宣传和打造,仍是一种缺乏独立发展思维的表现,有待在独立学院实力不断壮大过程中加以改进.就独立地承担法律责任来看,随着独立学院完全再法人身份的确立,问题不是独立学院能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而是因为其"再法人"的身份,而且冠名某公办高校之学院,在承担责任过程中对公办高校品牌价值上造成的损失由谁来承担.很显然,在这一点上,独立学院与所依托公办高校之问的协议就这些权责利害关系进行明确的规定就显得相当重要了,既要保证独立学院办学自主权,又不能使其办学行为脱离正常的轨道.否则这种办学模式将得不偿失.总之,作为一个再法人,独立学院在法人地位和法人身份上完全的独立和完整性是它适应市场自主发展的前提条件和法律保证.参考文献:[13教育部.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Z].2003.[2]谷元强.关于高校校办企业若干法律问题的分析[J].重庆工商大学(社科版),2004,(2):93—97.[3]孙亚明.民法通则要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1:59.(责任煽辑:赵淑梅)一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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