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QC16-431211-2018+摩托车发动机认证规则
摩托车活塞认证规则

产品性能认证规则CQC 16‐431512‐2010摩托车活塞认证规则Performance Certification Rules for motorcycles piston2010年8月16日发布 2010年8月16日实施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前 言本规则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本规则代替CQC/RY086-2003 《自愿性产品认证特殊要求 摩托车发动机活塞》。
主要变化为规定证书有效期为5年。
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参与起草单位: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主要起草人:王江东、江源浩、任国勤、李大维、包铁成。
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摩托车发动机活塞(以下简称活塞)的CQC标志认证。
2. 认证模式活塞的认证模式为:产品型式试验+初次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a. 认证的申请b. 产品型式试验c. 初始工厂检查d.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e.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f. 复审3.认证申请3.1认证单元划分按认证单元申请认证。
生产场地(工厂)不同,视为不同的认证单元。
在如下方面无显著差异的活塞产品可划分为一个单元:a.名义直径;b.主体材料;c.加工工艺。
3.2申请认证提交资料3.2.1申请资料(CQC提供表格文件)a.正式申请书b.工厂检查调查表(首次申请时)c.产品描述(CQC16-431512.01-2010)3.2.2证明资料a.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的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首次申请时)b.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还须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c.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有)d.生产许可证(如有)e.有效的监督检查报告或工厂检查报告(如有)f.其他需要的文件4.产品型式试验4.1样品4.1.1送样原则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选送此型号的样品。
车辆类产品CCC目录调整以及实施要求介绍--参会整理资料

CCC标志过渡期要求 CQC网站2018年7月6日公告
已采用印刷模压方式CCC标志的原目录内产品,已标注有CCC标志的产品可采用自然过 渡的方式,根据模具更换周期及产品库存等情况,逐步在产品本体、包装及随附文件中 取消CCC标志图案。
获证企业自行印刷/模压CCC标志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加施管理要求》执行。
2、标准规格CCC标志的发放管理
自2018年5月1日起,指定认证机构承担标准规格CCC标志的发放管理工作,收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 于放开部分检验检测经营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99规定执行。
2018年5月1日起,各指定认证机构应完成标准规格CCC标志发放管理和各项准备工作,包括CCC标志发放 管理程序、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并予以公布。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认监委-2018年第44号公告
1、调出CCC目录产品(新增2类)
汽车内饰件产品(1111) 汽车门锁及门保持件产品(1112) ----自发布之日起,上术产品不同志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指定认证机构注销已出具的强制性 产品认证证书,根据企业意愿转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自2018年10月1日 起,相关企业可选择由指定认证机构按即有方式进行认证,也可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自 我声明实施规则》采用自我声明方式证明产品能够持续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并完成产品符合性信息报送。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认监委-2018年第29号公告
1、调出CCC目录产品 机动车回复反射器产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相应产品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认监委 注销相关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所涉及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业务范围,对应 指定认证机构应注销已出具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2018年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产品监督检查结果的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2018年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产品监督检查结果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1.24
•【文号】公告〔2019〕1号
•【施行日期】2019.01.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认证认可
正文
认监委关于发布2018年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产品监督检查结
果的公告
公告〔2019〕1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认监委在2018年组织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电线电缆、家电、灯具、断路器、玩具、机动车零部件等重点消费品的获证产品实施了监督检查,覆盖生产和流通(含电商)领域共计1700家生产企业的2682批次产品。
经检查,发现232批次抽样产品存在涉及安全项目的不合格问题,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有关要求。
有关认证机构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规定,对上述存在涉及安全项目不合格的获证产品进行了撤销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处理。
依据有关规定,现将上述被撤销证书的产品信息予以公告。
认监委
2019年1月24日被撤销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信息名单。
摩托车活塞认证规则

产品性能认证规则CQC 16‐431512‐2010摩托车活塞认证规则Performance Certification Rules for motorcycles piston2010年8月16日发布 2010年8月16日实施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前 言本规则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本规则代替CQC/RY086-2003 《自愿性产品认证特殊要求 摩托车发动机活塞》。
主要变化为规定证书有效期为5年。
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参与起草单位: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主要起草人:王江东、江源浩、任国勤、李大维、包铁成。
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摩托车发动机活塞(以下简称活塞)的CQC标志认证。
2. 认证模式活塞的认证模式为:产品型式试验+初次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a. 认证的申请b. 产品型式试验c. 初始工厂检查d.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e.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f. 复审3.认证申请3.1认证单元划分按认证单元申请认证。
生产场地(工厂)不同,视为不同的认证单元。
在如下方面无显著差异的活塞产品可划分为一个单元:a.名义直径;b.主体材料;c.加工工艺。
3.2申请认证提交资料3.2.1申请资料(CQC提供表格文件)a.正式申请书b.工厂检查调查表(首次申请时)c.产品描述(CQC16-431512.01-2010)3.2.2证明资料a.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的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首次申请时)b.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还须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c.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有)d.生产许可证(如有)e.有效的监督检查报告或工厂检查报告(如有)f.其他需要的文件4.产品型式试验4.1样品4.1.1送样原则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选送此型号的样品。
汽车、摩托车、摩托车发动机单车CCC认证相关程序及监督管理要求【模板】

附件4
汽车、摩托车、摩托车发动机单车CCC认证
相关程序及监督管理要求
一、申请和受理环节相关要求
1.指定产品认证机构应规范申请人的资质,强化申请人的质量责任,加强对申请人的监管,把握好审核原则;
2.指定产品认证机构规范对可受理申请的车型认定,加强资料审核和信息化建设,明确车辆变更和送检期限的规定,确保文件资料、证书、车型的一一对应。
二、检测认证环节的相关要求
1.指定产品认证机构对各指定检测机构的试验方案及检测报告格式进行梳理和统一。
2.单车(单机)认证的指定检测机构,需在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的检测范围内,实施检测。
应加强样品和检测管理,明确可追溯性的要求。
3.对各检测机构合格判定存在差异的检测项目,由国家认监委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对相关项目的合格判定尺度作出统一,各检测机构统一执行。
4.指定认证机构根据申请资料、检测及检查结果进行技术评价,评价合格的将相关信息向相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或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备案后,颁发认证证书。
三、工作衔接及信息化要求
1.指定认证机构应建立信息化工作平台作为支撑,使企业申请、地方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检测机构检验和上传报告、审核发证逐步实现在线上运行。
2.认证机构在受理申请及证书发放等环节应与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信息传递与管理衔接,确保有效认证监管。
民航局令第132号CCAR-23-R3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目录
A 章 总则.......................................................................................................................................1 第 23.1 条 适用范围......................................................................................................................1 第 23.2 条 特别追溯要求..............................................................................................................1 第 23.3 条 飞机类别......................................................................................................................1 B 章 飞行.......................................................................................................................................2 总则 .............................................................................................
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摩托车产品

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摩托车产品【来源:】【更新时间:08-06-11 】【点击次数:333 次】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摩托车产品编号:CNCA-02C-024:20082008年3月10日发布?2008年3月10日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 适用范围2 术语3 认证模式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5 认证证书6 获证后监督7 认证的变更8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9 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10 认证收费附件1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产品技术资料附件2 检测依据和检测项目附件3 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附件4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附件5 工厂分级管理指导原则1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产品。
2 术语2.1摩托车motorcycle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ml 的两轮机动车辆和若使用电动机,最大连续额定功率大于4kw的两轮电驱动车辆(电动摩托车)或整车整备质量不超过400kg的三轮机动车辆。
2.2轻便摩托车moped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 ,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ml 两轮或三轮机动车辆,和若使用电动机,最大连续额定功率不大于4kw的两轮或三轮电驱动机动车辆(电动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
3 认证模式型式试验+ 初始工厂审查+ 获证后监督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的申请4.1.1装置、部件或系统,但是应满足下列条件:(a)下列指标是相同的:(i)整车整备质量;(ii)允许最大总质量;(iii)动力单元的输出功率;(iv)动力单元的气缸容量;并且(b)相同的噪声、排放测试结果;4.1.1)发生变化;4)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发生变化;5)已获证产品发生技术变更影响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或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时;6)其他影响认证要求的变化。
摩托车检验标准

摩托车产品强制性检验项目项目代号检验项目依据备注01 VIN审查GB 16735-200402 排气污染物(怠速法) GB 14621-200203 排气污染物(工况法)不包含耐久GB 14622-2002GB 18176-2002含耐久GB 14622-2002GB 18176-200204 加速行驶噪声GB 16169-200505 无线电骚扰GB 14023-200006 制动性能GB 20073-200607 转向装置GB 7258-200408 车速表指示误差值GB 7258-200409 车辆标志GB 7258-200410 经济车速油耗GB/T 15744-199511 图形符号GB 15365-1994 GB 7258-200412 外廓尺寸GB 7258-200413 侧倾稳定角GB 7258-200414 驻车性能GB 20073-2006 GB 7258-2004 GB/T 15363-199415 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及发光强度GB 7258-200416 前照灯配光性能GB 5948-199817 喇叭GB 15742-200118 装于摩托车上喇叭的性能要求GB 15742-2001 GB 7258-200419 后视镜GB 17352-199820 后视镜的安装要求GB 17352-199821 转向锁止防盗装置GB 17353-199822 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GB 18100-2000 GB 7258-200423 前回复反射器GB 11564-199824 侧回复反射器GB 11564-199825 后回复反射器GB 11564-199826 脚踏板回复反射器GB 11564-199827 前位灯配光性能GB 17510-199828 后位灯配光性能GB 17510-199829 制动灯配光性能GB 17510-199830 前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GB 17510-199831 后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GB 17510-199832 侧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GB 17510-199833 后牌照灯配光性能GB 17510-199834 燃油箱GB 19482-200435 外部凸出物GB 20074-200636 乘员扶手GB 20075-200637 发动机最大扭矩和最大净功率GB/T 20076-2006第三部分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产品强制性项目检验方案表企业名称:产品型号:产品名称:生产地址:产品商标:车辆类型:检验说明(简要说明申请车型与基础车型的关系)填写说明1.按照标准要求“不适用项目”应在“申请检验类别”栏中填“■”,按照标准要求“适用项目”应在“申请检验类别”栏中按以下规定填写:实测填“△”、同一型式(或视同)填“○”、豁免填“★”;2.视同判定结果栏由中介机构填写,符合视同条件的填“√”,不符合视同条件的填“╳”;3.对同期申报车型可不填写检验报告编号,但须注明基础车型产品型号,在备注内注明“同期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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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认证规则CQC16-431211-2018摩托车发动机认证规则Performance Certification Rules for Motorcycle Engine2018年06月15日发布 2018年06月15日实施前言本规则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主要起草人:张春光李大维刘华民郝鑫瑞杜鹏高君陈海燕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使用的发动机产品。
2. 认证模式摩托车发动机产品的认证模式:产品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生产一致性检查)+获证后监督摩托车发动机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按照生产一致性检查方式进行;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a. 认证的申请b. 产品型式试验c. 初始工厂检查d.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e. 获证后监督f. 复审获证后监督是指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三种方式之一或组合。
3.认证申请3.1认证单元划分原则上,同一申请单元内的发动机产品应满足以下条件:(a)属于同一生产厂家;(b)属于同一名义排量、同一工作循环、同一汽缸数、同一冷却方式①;(c)具有同一点燃方式;注①:冷却方式分别为:自然风冷、强制风冷、水冷、油冷不同生产场地的产品视为不同的申请单元。
不同制造商的产品视为不同的申请单元。
同规格型号产品的产品型式试验可在一个工厂的样品上进行。
3.2委托认证提交资料认证委托人应在认证委托意向受理后,按附件1《认证委托资料清单》的要求提供有关认证委托资料。
认证委托人应对相关认证委托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本规则附件1涉及到的相关认证资料,认证委托人应在首次认证申请时完全提交,其中第3条认证单元信息应随同每一认证单元提交,生产一致性计划执行报告的提交时间为每年的监督检查之前。
CQC收到有效的认证委托资料后,依据相关评审要求对认证委托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核。
如资料不符合要求,应通知认证委托人补充完善。
CQC负责审核、管理、保存、保密有关资料,并将资料评审结果告知认证委托人。
4.产品型式试验4.1产品型式试验方案CQC受理认证委托并进行资料审核,并确定产品型式试验方案。
产品型式试验方案包括产品型式试验的全部样品要求和数量、检测标准项目、检测机构信息等。
产品型式试验方案的制定应征询认证委托人的意见。
产品型式试验应以认证委托单元为基础进行,产品型式试验方案参见本规则附件2《摩托车发动机产品型式试验方案》。
4.1.1产品型式试验样品要求申请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送本型号的样品。
以系列产品为同一申请单元申请认证时,应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样品进行产品型式试验,必要时,覆盖样品需送样作补充差异试验。
产品型式试验原则上,同一委托认证单元下,产品型式试验项目中涉及摩托车发动机结构和技术参数相同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只进行1次试验;若执行标准有具体要求时,可依据标准内容进行扩展;同一委托认证单元下有多个认证产品时,差异部分应补充试验。
认证委托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检测机构应当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检测机构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做出相应处理。
4.1.2产品型式试验项目及要求产品型式试验项目见本规则附件3《产品型式试验依据标准及检验项目》。
4.1.3样品的处置检验结束并出具检验报告后,有关资料由检测机构保存,样品按CQC有关规定处置。
4.2产品型式试验实施4.2.1产品型式试验的实施产品型式试验在确认认证委托人所提交的认证资料符合要求并制定型式试验方案后进行。
CQC委托有资质的实验室对样品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产品型式试验,应确保试验结论真实、准确,对试验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试验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
4.2.2产品型式试验时限产品型式试验通常应在收到样品和检验费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因检验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重新检验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4.2.3判定产品型式试验应符合产品相关标准的要求。
所有产品型式试验项目结果符合产品相关标准的要求,则判定为产品型式试验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若有项目不合格,允许在对不合格产生原因分析后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进行试验。
凡需重新试验的,检测机构须将试验情况通报CQC,由CQC重新确认试验方案。
4.2.4产品型式试验报告由CQC指定的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试验,并按规定格式出具检验报告。
认证批准后,检测机构负责给认证委托人提供一份检验报告。
4.3关键零部件要求4.3.1本规则覆盖产品的关键零部件见附件1的附录1《摩托车发动机产品结构及技术参数》。
4.3.2为确保获证产品的一致性,《摩托车发动机产品结构及技术参数》中A类参数发生变更时,申请人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并送样进行检验(或提供书面资料确认)。
经CQC 批准后方可在获证产品中使用。
5.生产一致性检查一般情况下,产品检验合格和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合格后,进行初始工厂检查。
必要时,产品型式试验和初始工厂检查也可以同时进行。
生产一致性检查原则上应在产品检验合格后一年内完成,否则应重新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5.1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审查制造商或工厂应按附件4的要求制定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并提交CQC进行审查。
CQC将审查结果告知制造商或工厂。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审查时间根据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工厂为1个人日。
5.2 初始工厂检查5.2.1初始工厂检查是在制造商或工厂制定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通过后,到生产一致性控制的现场对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确认,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和其加工场所。
初始工厂检查时,工厂应有申请认证的产品在生产。
5.2.2初始工厂检查时,工厂检查组应在生产线末端或仓库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认证产品的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的检查:a.认证产品的结构及参数;b.认证产品的标识(如:名称、规格和/或型号等);c.认证产品的现场指定试验(从检验项目中根据现场测试能力选取);5.2.3初始工厂检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工厂为4人日。
5.2.4工厂检查组对抽取的检查样本负责。
6.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产品型式试验的结果由检测机构做出,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的结果由CQC做出,初始工厂检查的结果由工厂检查组做出。
6.1产品型式试验结果的评价依据认证标准进行适用的全部项目检验,全部检验项目合格则检验结果判定合格。
若有检验项目不合格,可允许限期(自产品型式试验不合格通知之日起计算不超过三个月)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送样进行检验。
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视为认证委托人放弃委托;认证委托人也可主动终止认证委托。
凡需重新检验的,检测机构须将检验情况通报CQC。
6.2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评价当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能够满足本规则附件4生产一致性要求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审查通过。
如CQC认为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存在缺陷,制造商或工厂应整改后重新进行审查。
6.3 初始工厂检查的评价工厂检查未发现不合格项,则检查结果为合格;工厂检查存在不合格项,可允许限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CQC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
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不合格,工厂检查结果不合格,终止本次检查。
工厂检查发现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与申报并经检查批准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存在严重偏差,或实际生产产品与抽样检验样品一致性存在重大差异时,检查结果不合格,终止本次检查。
6.4 认证批准CQC对产品型式试验、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工厂现场检查进行综合评价,产品型式试验、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和工厂现场检查均符合要求,向认证委托人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申请单元颁发一份认证证书。
6.5认证终止当产品型式试验不合格、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或初始工厂检查不通过,CQC做出不合格决定,终止认证。
终止认证后如要继续申请认证,重新申请认证。
6.6 认证时限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申请到颁发认证证书所需要的工作日,包括产品型式试验时间、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时间、工厂检查及提交检查报告时间、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
产品型式试验时间见4.2.2。
工厂检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为5个工作日,以检查员完成现场检查及验证整改有效(完成现场验证或收到递交的有效的不符合项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6.7 认证有效性制造商应确保获证产品满足相关标准及法律法规,并对认证产品的质量负责CQC、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对各自在认证中的活动负责,其资质和行为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CQC应建立认证有效性的追溯系统,对认证各环节的有效性进行控制。
7.获证后的监督7.1监督检查的时间7.1.1监督检查频次一般情况下,初始工厂检查结束后12个月后即可以安排年度监督,每次年度监督检查间隔不超过12个月。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2)CQC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3)有足够信息表明制造商、生产厂由于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7.1.2监督检查人日数一般为2人·日。
7.2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工厂每年应对其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文件说明,即按照见附件4第4条要求完成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
7.2.1工厂检查组应到生产一致性控制的现场对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还应包括认证标志和认证证书的使用情况。
7.2.2检查组负责报告工厂监督检查结论。
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
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通过,按监督检查不通过处理。
7.3监督抽样必要时,由CQC组织,在年度监督时对获证产品实施抽样检验,检验的样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在市场/企业销售网点现场、工厂生产线和仓库等场所随机抽取。
抽样检验项目可由CQC确定,根据产品的不同情况进行部分或全部适用项目的检验。
持证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样品送至指定的检测机构。
检测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验并向CQC报告检验结果。
如现场抽不到样品,则安排20日内重新抽样,如仍然抽不到样品,则暂停相关证书。
7.4监督检查结论监督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CQC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
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通过,按监督检查不通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