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公司破产清算制度中的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16号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16号)《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2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保障基金的缴纳、管理和使用,保障保单持有人利益,有效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九十七条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包括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本办法所称保险保障基金,是指根据《保险法》,由保险公司缴纳形成,按照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的原则,在保险公司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本办法第二十条认定的情形下,用于向保单持有人或者保单受让公司等提供救济的法定基金。
本办法所称保单持有人,是指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情形下,对保单利益享有请求权的保险合同当事人,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本办法所称保单受让公司,是指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情形下,接受其依法转让的人寿保险合同的人寿保险公司。
第三条保险保障基金分为财产保险公司保障基金和人寿保险公司保障基金。
财产保险公司保障基金由财产保险公司、综合再保险公司和财产再保险公司缴纳形成。
人寿保险公司保障基金由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和人寿再保险公司缴纳形成。
第四条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合理、有效的原则。
保险保障基金21条解读

保险保障基金21条解读摘要:1.保险保障基金的概念和作用2.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21条的内容解读3.保险保障基金的作用和意义4.我国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和运用正文:保险保障基金(Insurance Protection Fund)是指根据《保险法》规定,由保险公司缴纳形成,用于保障被保险人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的法定基金。
其重要作用在于在保险公司被撤销、破产等特殊情况发生时,向保单持有人或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济。
其中,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21条明确规定了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场景和程序。
这条法律规定,当保险公司出现被依法撤销或破产的情况,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时,保险保障基金可以启动使用。
此外,如果保险公司存在重大风险,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利益时,保险保障基金也可以依法启动。
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需经过严格的程序。
首先,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监会)决定是否启动使用。
其次,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需经过专业机构的评估和审核,确保其合法性和公平性。
最后,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结果需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在我国,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和运用非常严格,遵循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的原则。
中国保监会设立保险保障基金专门账户,保险公司按照规定的比例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这些基金在正常情况下不会动用,只有在保险公司出现重大风险或破产等情况时才会启动。
总的来说,保险保障基金是我国保险市场的重要风险防范机制,其存在和运作旨在保障广大投保人的利益,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
通过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和运用,我国保险市场在面临风险和挑战时,有了更强的抵御能力。
投保人可以放心购买保险产品,享受保险保障,无需担心保险公司破产等风险。
保险保障基金的第21条,是我们理解保险保障基金运作的重要依据。
它明确规定了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条件和程序,保障了投保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我国保险市场的稳定。
对于保险公司和投保人而言,了解和掌握这一条规定,具有重要意义。
华夏保险教学指南-保险公司破产了,我买的保险怎么办?

华夏保险教学指南-保险公司破产了,我买的保险怎么办?保险作为一种金融产品,看不见摸不着。
可能理赔都是几十年后的事情了,因此很多小伙伴都会担心几十年后如果保险公司破产不在了,那我们买的保险怎么办?针对大家关心的问题,小编就保险公司破产的问题详细分析一下。
主要内容如下:1.保险公司日常运作,国家有哪些监管手段?2.保险公司真的要破产了,保险法是如何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一、保险公司日常运作,国家有哪些监管手段?保险公司成立保险公司运营股东要求资金运用监管资金要求偿付能力监管-再保险机制1.保险公司成立:股东要求和资金要求《保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要具备下列条件: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为大家解读一下:首先要有钱:首先你得有钱,法律规定至少2个亿,目前实际的出资情况都是在几十亿。
股东有实力:只有钱也没用,股东必须要有实力,要信誉好,准备在保险行业奋斗终身,不是来挣快钱的。
要会经营:要有一整套合理的公司制度,符合任职要求的高管,经营战略要有差异化。
2.保险公司日常运作过程中的监管手段①资金运用监管《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令2014年第3号的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不能存款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不能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不能从事创业风险投资不能购买st股票整个规定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有严格的规定,仅从安全性这个角度来看,保险公司投资的安全性,比其他各类投资机构要安全很多,可能是仅次于国家社保基金的了。
②偿付能力监管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于2016年1月正式实施,这套标准不仅与国际接轨,而且关键指标更是超越了欧洲和美国现行的标准。
按照规定保险公司需要每季度公布《偿付能力充足率》,其中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被要求保持在50%和100%以上。
这里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偿付能力并不是越高越好,很多新开业的保险公司可以达到1000%以上,而且偿付能力是一个动态的值,所以只看一个季度的可能参考意义不大。
保险公司是否可以破产?

保险公司是否可以破产?保险公司有保险法的规定,是不允许破产的,一旦有保险公司出了问题,政府会指派单位去接管,保障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不受改变。
当我们在保险公司购买保险时,作为客户的您有没有考虑过加入有一天保险公司破产,那么您所购买的保险不就成了废纸一张了吗?另一种说法是说保险公司是不能破产的,如果经营不善呢?那么保险公司究竟能不能破产呢?如果保险公司可以破产那么客户的权益由谁来保障呢?下面小编来为您介绍。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第七十九条保险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第八十五条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
▲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依法撤销。
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八十七条保险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
保险公司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八十八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
转让或者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十九条保险公司依法破产的,破产财产优先支付其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三)所欠税款;(四)清偿公司债务。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保险公司破产保险合同6篇

保险公司破产保险合同6篇篇1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从事保险业务经营,乙方愿意按照甲方的条款及条件购买保险产品。
鉴于当前市场环境复杂多变,为确保甲乙双方权益在极端情况下得到充分保障,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互利的原则,就保险公司破产情况下保险合同的执行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在甲方破产情况下,乙方保险权益的保障措施和程序,确保乙方在甲方破产时能够依法依约得到应有的赔偿和补偿。
二、保险合同要素及条款1. 保险种类:_____________;保险金额:_________元;保险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 保险责任: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承担赔付责任。
在甲方破产情况下,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应得到法律或相关政府部门安排的妥善处置。
3. 保险费支付: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保险费。
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保险费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4. 保险公司破产情形下的处理措施:(1)甲方破产宣告后,乙方应立即向甲方的破产管理人申报保险权益。
(2)甲方破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处理甲方的破产事宜,并对乙方的保险权益进行妥善安排。
乙方应配合甲方的破产管理人进行权益登记和确认工作。
(3)如甲方的破产财产足以支付乙方的保险赔偿请求,乙方有权依法依约获得相应的赔偿。
如不足以支付,乙方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申报债权,并参与甲方的破产分配程序。
(4)在甲方破产期间,乙方应妥善保管与保险业务相关的证据和文件,以便日后维权。
5. 合同解除与终止:本合同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解除或终止:(1)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2)甲方破产宣告并完成清算分配程序;(3)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4)其他法定或约定的情况。
6. 争议解决:本合同产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保险公司破产法律规定有哪些

保险公司破产法律规定有哪些一、保险公司是否会破产一般来说,保险公司倒闭破产的可能性极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章“保险公司”第八十四条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合并、分立外,不得解散。
第八十七条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消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
所以,只要你持有的保单是合法有效的,那么你的权益一定会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不会因保险公司的破产或被撤消而失效。
二、保险公司破产法律规定有哪些保险公司的业务属于金融业务的组成部分,对于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有重大影响,是否应当由人民法院宣告保险公司破产,应当经多方考虑,而不能单纯依据保险公司不能清偿债务这一个现象。
人民法院宣告保险公司破产的,应当经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
没有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同意,人民法院不能依法宣告保险公司破产。
对于破产组织清算组,在法律的监督之下进行清算工作,既符合国际上公司破产的共同规则,也能够保证破产公司的财产依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在各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依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保护破产企业的正当权益。
公司法第八章对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作了原则规定,即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还债程序。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也有相关规定。
清算组织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清算组织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保险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是指保险公司对于已届清偿期限的债务,经债权人请求而因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以致客观上不能支付。
保险公司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的,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保险保障基金制度范文(3篇)

保险保障基金制度范文是一个国家或地区为了保障保单持有人利益,维护市场信心,维护保险业的行业安全与稳定,在保险体系中通过筹集____来补偿破产保险公司客户利益的一种制度安排。
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的出现,与保险经营的特殊性和经营环境的不确定性是分不开的。
保险业的脆弱性、保险经营对象的风险性、保险成本未来的不确定性以及保险责任的连续性等经营特质,与保险经营环境的融合和交织,使保险公司的经营较一般工商企业的经营更具有风险性。
保险经营风险轻则波及和影响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重则危及保险经营财务的稳定,甚至可能导致保险公司的破产。
而保险公司一旦破产,所带来的社会财富损失、恐慌和信心危机等负面影响将是巨大的。
因此需要建立一套既有助于保险业的风险控制又能够为问题保险公司提供解决方案的制度,保险保障基金制度正是为解决这一问题而建立的制度安排。
纵观世界保险业发达国家,除了欧洲大陆一些国家的保险业由于采用卡特尔定价法而很少出现保险公司市场退出的问题,没有设立保险保障基金外,其他国家都普遍建立了保险保障基金制度,构建“保单持有人的最后安全网”,用以对保险公司发生支付困难时实施紧急援助和市场退出后补偿被保险人。
,中国保监会正式发布《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依照该办法规定,保险保障基金由保险公司缴纳形成,按照“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的原则,在保险公司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等情形下,用于向保单持有人或者保单受让公司等提供救济。
保监会将从保险公司总资产中提取出____亿至____亿元人民币保险保障基金,十年后将达到____亿元的规模。
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的建立是我国金融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和制度创新,它意味着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金融机构退市,国家财政兜底”体制在保险领域被率先冲破,它将保险市场上隐形的国家信用直接转换为制度化的行业信用,在增进行业自律、降低政府等公共机构的救助支出成本和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的作用不可替代。
二、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的负效应1.道德风险。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金融法规单项多项选择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1049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金融法规》单项多项选择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1049)一、单项选择题1.人民币由()发行。
A.财政部B.国务院C,中国银行D.中国人民银行2.我国现行的人民币汇率制度为()A.固定汇率制B.多重汇率制C.自由浮动汇率制D.管理浮动汇率制3.保险诈骗罪的特点是行为者在主观上是()A.过失B.故意C.过错D.欺诈4.下列不是货币政策委员会当然委员的是()A,中国人民银行行长B.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行长C.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D.中国证监会主席5.发现金融机构已经后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应当由()依法对该金融机构实行接管。
A.中国人民银行B.银监会C.财政部D.国家计委6.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商业银行的存贷比例不得超过()A.65%B.70%C.75%D.80%7.不属于汇票基本当事人的是()A.承兑人8.出票人C.付款人D.收款人8.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A.10%B.15%C.20%D.30%9,共同受托人之一违反信托文件规定的义务,处理信托事务,给信托财产造成损害的,其他受托人()A.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10应当承担连带费任C.在特定条件下应当承担连带责任D.若无过错可以免责10.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格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如果投保方向保险方提出赔偿要求,保险方应该()A.在第三者无力赔偿时,保险方才予以赔偿B.在查明第三者尚未对投保方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方才予以赔偿C.保险方不予赔偿D.保险方先予以赔偿,然后取得代位追偿权11.下列不属于银行业的金融工具的是()A.定期和活期存款单B.国债C.汇票D.本票12.票面残缺不超过1/5的人民币,()A.可全额兑换B.可兑换4/5C.可半数兑换D.不予兑换13.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属于()A.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罪B.伪造货币罪C.伪造证券罪D.金融诈骗罪14.我国货币政策的目标是()A.稳定物价B.充分就业C.平衡国际收支D.保持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15.拟担任董事和高管的人员,由金融机构报银监会批准,后者须在受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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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公司破产清算制度中的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以新《保险法》相关制度评介为中心邓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摘要]构建完备的保险公司破产清算制度是我国《保险法》修订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这不仅是应对当前逐渐迫近的世界性金融危机的现实需要,也是促进我国保险市场规范发展的制度前提。
在保险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中,充分保障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公平合理地清偿债务是有效化解金融风险的关键所在,新《保险法》相关内容为之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基础,但在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上还有待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关键词]《保险法》修订;保单持有人;破产清算;债务清偿新近修订的《保险法》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其着力构建的保险公司危机干预机制尤其是保险公司破产清算制度为我国保险业的市场化和规范化发展提供了更加完备的制度保障。
同时,新《保险法》相关制度也在理论和制度层面对现有金融机构的处置经验进行了总结和深化。
从当前已有的金融机构处置经验来看,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程序的顺利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数量庞大、分布广泛的金融业务债权能否得到妥善安置。
对于证券公司来说,这种金融业务债权主要是证券投资者因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或证券资产被挪用而形成的债权;而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这种金融业务债权主要就是保单持有人所享有的债权。
因此,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就成为保险公司破产清算制度目标的重中之重。
这里的保单持有人是指在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情形下,对保单利益依法享有请求权的保险合同当事人,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一、我国处置问题金融机构的既有模式自由竞争与优胜劣汰是市场的基本法则。
在金融体制的市场化过程中,问题金融机构的出现是必然的。
对于问题金融机构,适时进行危机干预并在必要时果断启动破产程序是防止机构风险进一步扩大的关键所在。
但对于我们这个崇尚中庸之道的东方古国来说,“破产”——这个体现市场理性的法律概念——实在太过决绝,尤其对于牵涉众多利益主体的金融机构破产事件,从制度到实践都是慎之又慎。
对于存在严重问题的金融机构,目前主要通过金融监管机构的行政决定和行政举措来予以处置,如整顿、接管、撤销等。
在这个过程中,除了相关监管机构的参与,往往还需要央行支付大笔再贷款收购投资者的债权,以避免金融震荡及社会不安,维护公众利益。
据权威人士估算,早在2004年,这笔费用就已高达近7 000亿元。
[1]这种以央行巨额资金支持为后盾的行政处置模式在一定历史时期内有效地解决了问题金融机构的运营风险和破产危机,使我国金融市场从诸多困境中解脱出来,保持良好发展势头。
但这种处置模式存在两方面的重大缺陷:一是再贷款本质上属于公共资金,动用再贷款化解金融机构危机实际上是将金融机构经营不善的风险和损失在社会层面分摊,于理于据皆欠妥当。
而且,随着金融改革的推进和深化,金融市场势必更加开放和自由,继续因袭旧有路径,依赖央行通过再贷款等方式应对金融机构危机既不现实也不合理。
二则央行施以援手本是基于稳定金融秩序的考虑,却在客观上使金融机构的经营获得国家财政的隐性担保,易导致金融机构忽视风险管理或倾向从事高风险的业务,给金融市场和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有鉴于此,我国金融市场亟需建立规范有序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尤其是金融机构破产清算制度,通过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使金融机构经营不善导致的风险和损失在相关市场主体之间合理分摊,才能提高金融市场的效率,避免公共资金的浪费。
当此之际,适时启动的《保险法》修订工作自当责无旁贷地承担起先行者的历史使命。
二、构建保险公司破产清算制度的市场背景与法制基础较之我国证券业和银行业,保险业可算是较为稳健的金融行业。
截至目前为止,尚未出现保险公司破产事件,部分原因在于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始终处于较为严密的监管之下,保险市场的放开也颇为谨慎,整个行业的经营虽不成熟却也大体规矩,未尝触及资不抵债的底线。
但危机却是现实存在的:从外在环境来说,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其所面临的风险更加复杂,不仅有承保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巨灾风险等,还有综合经营风险、集团风险等,这些都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尤其是,当前正处于美国次债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阴影之下,就在2008年10月,日本大型生命保险公司“大和生命保险”受金融危机困扰正式宣告破产,这对我国保险业来说深具警醒意义。
另一方面,从内在经营现状来说,我国保险公司普遍处于转制初步阶段,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都还有待完善,经营行为也存在非理性价格竞争、挪用侵占保费和欺诈误导等违规违信情形,都加大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
在这一背景下,立法机构对《保险法》予以修订,进一步完善保险公司的危机干预和市场退出机制,是非常及时和有意义的。
实际上,在我国制度体系中,《保险法》是为数不多的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层面明确规定金融机构破产清算制度的效力级别较高的规范性文件。
除它之外,同等效力级别的法律文件中明确规定此等内容的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和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
《商业银行法》不适用于保险领域,但《企业破产法》在保险业也有适用空间。
《企业破产法》第134条第1款及其指向的第2条着重规范金融机构重整或破产清算的条件及程序,亦涉及金融机构被接管或托管等情形下的民事诉讼程序或执行程序中止问题。
考虑到金融机构的特殊性,《企业破产法》134条第2款明智地将金融机构破产问题的具体立法权授予国务院通过制定行政法规来行使。
2001年国务院发布了《金融机构撤销条例》,根据该条例第2条之规定,这部行政法规仅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撤销金融机构的处置行为。
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里,由于没有其他关于金融机构退出机制的法律规定,许多金融机构清算活动都参照和借鉴了这部文件的规定。
但是当其他同等效力级别、旨在分类规范不同金融机构退出机制的法律文件出台后,《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的实际适用范围就会与其所设定的规范领域趋向一致。
2008年4月,国务院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和《企业破产法》的授权发布《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规定了五种主要的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措施: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和撤销。
与此同时,银监会着手修改商业银行破产实施办法草稿,保险法修订部门也开始整合保险公司危机干预和市场退出机制有关内容。
如果说正在拟定中的商业银行破产实施办法是对效力级别相对较高的企业破产法前述规定的贯彻与落实,那么修订后的保险法则着力与位于同等效力位阶的《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相衔接,保持整个法律体系的协调一致性。
如新《保险法》第90条规定:“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三、保险公司破产清算制度中的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问题在保险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中,保单持有人的地位很特殊。
他们基于保险合同而对保险公司享有债权,和其他债权人一同参与保险公司破产财产分配,但他们对于金融秩序有着非同寻常的潜在影响力:由于保险业务的广泛性和普遍性,保单持有人的数量可谓千千万万,如果他们的合法权益不能获得充分的保障,以致引起较大范围内的恐慌情绪或非理性行为,就极有可能在保险市场上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导致金融秩序混乱,进而引发金融风险。
所以在构建保险公司破产清算制度的过程中,对于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必须高度重视。
从我国当前的经济和社会形势来说,在保险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中,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主要应从三个方面入手,即在社会认识层面要引导公众正确看待保险公司破产清算机制;在资金支持方面要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在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方面的效用;在具体操作方面要合理确定保险公司破产清算之际的债务清偿顺序。
(一)引导社会公众正确看待保险公司破产清算机制在金融危机的阴影下,坊间已有民众在探询是否要继续缴纳保险费,尤其是期限长达数十年的人寿保险,其意在探明保险公司有无资不抵债清算破产之虞。
且不论保险公司本身经营状况如何,有关人士单从实务经验和法律条文中就翻寻出不少安心药方:其一,从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保险业恢复以来,保险公司从1家发展到现在的100多家,其间经历了东南亚金融危机以及这次全球性金融危机,却没发生过一例破产事件。
其二,我国法律对保险公司设立了较高的行业准入门槛,并对任职高管有严格的资格要求和资格审查,且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也处于严密监管之下,由此保险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获得坚实保障。
其三,我国法律对保险公司尤其是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的退出有严格的限制和管理,如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又如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保险公司所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或转让等,此类规定可确保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上述三大药方听来似乎有理有据,但完全基于过往经验或对法律制度和行政监管的信心而持乐观态度并不那么可靠,因为应然与实然之间总是存在差距的,随着时移世易,保险公司破产事件未有先例却必有始端,这是我国金融体制的市场化改革方向所决定的。
事实上,我们应当警醒的,正是公众认定保险公司不可能破产这一现象。
自然,保险公司持续良性经营,才能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有利于金融秩序的稳定和社会公众的福祉。
然而对于整个保险市场来说,真正能够为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内的社会公众提供坚实保障的,当是保险公司退出机制中的针对性制度安排。
因此,笔者认为,在新《保险法》的施行期间,业界负有矫正公众误识的义务,使公众对其在保险公司退出机制中的利益保障有足够清晰和准确的认识,从而理解和支持监管当局或司法机关对问题保险公司所采取的处置措施。
(二)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在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中的效用新《保险法》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第97条至第100条集中规定了保险公司在业务经营中必须提取的各类专项资金,主要包括资本保证金、保险责任准备金、公积金和保险保障基金四种。
对照原《保险法》第三章“保险公司”第79条和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第94条至第97条的规定可知,修订后的《保险法》在体例上有一个重大调整,即将上述四种专项资金统一纳入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之中。
这样固然有清楚分明之效,但其体例安排却未必尽合逻辑。
首先,从篇章结构来看,《保险法》在修订前后均保持了第三章“保险公司”和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之区分,前者主要规范保险经营机构的公司法运作,后者主要针对保险经营机构具体业务运行中的问题加以规范,这其中包括在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依法实施破产清算时为保护保单持有人利益而特别规定的专项资金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