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中国铁通集团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4.08.05•【文号】财税[2014]54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铁路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3〕111号)有关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事项补充明确如下:一、对财税〔2013〕111号文件的附件2,更名和增补本通知附件所列的分支机构。
自上述分支机构提供铁路运输服务及相关的物流辅助服务之日起,按照财税〔2013〕111号文件以及本通知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对财税〔2013〕111号文件附件2所列的分支机构,在维持由中国铁路总公司汇总计算应交增值税不变的前提下,实行由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总部汇总预缴增值税的办法。
(一)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总部本级及其下属站段(含委托运输管理的站段,下同)本级的销售额适用的预征率调整为1%,本级应预缴的增值税按下列公式计算,计入预算科目101010401目“改征增值税”。
本级应预缴的增值税=本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1%(二)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总部及其下属站段汇总的销售额适用的预征率仍为3%,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总部应按下列公式计算汇总应预缴的增值税,计入预算科目101010401目“改征增值税”。
汇总应预缴的增值税=(总部本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下属站段本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3%-(总部本级应预缴的增值税+下属站段本级应预缴的增值税)三、本通知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
财税〔2013〕111号文件第三条相应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11.14•【文号】国税函[2005]1080号•【施行日期】2005.1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5年11月14日国税函[2005]10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的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自2005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经批准享受西部地区优惠政策的成员企业,分别由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的有关规定,单独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五、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通知》及其《补充通知》的
通知
【法规类别】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废)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市税三[1987]40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税务局
【发布日期】1987.01.16
【实施日期】1987.01.1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部分失效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七·五”期间铁道
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及其《补充通知》的通知
(市税三[1987]40号1987年1月16日)
现将财政部[1986]财税字第326号《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通知》及其340号《补充通知》摘转如下,请你们依照执行。
1 / 1。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执行国家税务局《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印花税的通知》的补充规定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执行国家税务局《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印花税的通知》的补充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税务局
•【公布日期】1989.07.04
•【字号】
•【施行日期】1989.07.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印花税
正文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执行国家税务局《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印花税的通知》的补充规定
现对执行国税地字第048号《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印花税的通知》中有关不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单位明确如下:
根据财政部(86)财税字第329号《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通知》规定,对不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是指中国土木工程公司、铁道部直属铁路局及其所属各单位合营、联营、合作经营的企业、各铁路局所属国营性质集体经营的企业、集体企业、知青企业、三产企业等,这些应按有关规定征收印花税。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八九年七月四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中移铁通有限公司总分机构缴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中移铁通有限公司总
分机构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法规类别】增值税
【发文字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6.05.12
【实施日期】2016.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中移铁通有限公司总分机构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公
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以下简称26号公告)规定,现就中移铁通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中移铁通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详见附件)按照26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实行由分支机构按月预缴增值税、总机构按季度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办法。
1 / 1。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若干增值税优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若干增
值税优
预览说明:预览图片所展示的格式为文档的源格式展示,下载源文件没有水印,内容可编辑和复制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乐税网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若干增值
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标签】停止若干优惠政策
【颁布单位】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文号】大国税转﹝1996﹞22号
【发文日期】1996-02-16
【实施时间】1996-02-16
【有效性】全文有效
【税种】增值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自1996年1月1日对以下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停止执行:
1、《关于对部分猪皮制革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1995﹞4号)。
2、《关于玉门石油管理局继续执行定额上缴税金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5﹞19号)。
3、《关于对海绵钛产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38号)。
4、《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88号)和《关于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7号)。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应于1996年6月30日之前抓紧办理1995年度及以前尚未办理的税款返还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特此通知。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六日
关联知识: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猪皮制革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1.09.05
•【字号】京国税函[2001]474号
•【施行日期】2001.09.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1]474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51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1]79号)的规定,做好铁道部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北京铁路局、北京铁路分局的监管和检查工作。
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铁道部在京直属运输企业是指中铁集装箱运输中心、中铁特货运输中心、中铁建设开发中心,北京铁路局、北京铁路分局及所属各级非法人单位。
铁道部所属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独立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北京铁路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自2001年起分别属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名单附后)。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略) 企业所得税名单(略)
2001年9月5日。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企业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企业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1.06.28
•【字号】黑国税函[2001]97号
•【施行日期】2001.06.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企业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企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81号)转发给你们,考虑到模拟网退网的影响因素,2001年度省移动通信公司及其所属各市、地分公司以省公司为就地预缴成员企业,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5%比例一次性就地预交。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中国铁通集
团有限公司营业税规定的通知
【标 签】免征中国铁通营业税
【颁布单位】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鄂地税发﹝2007﹞81号
【发文日期】2007-03-20
【实施时间】2007-03-2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7]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免征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营业税的通知
为继续支持铁路运输体制改革,加快铁路政企分开,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继续免征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从2007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为铁路运输企业提供通信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本通知所称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道部(含铁道部机关、直属单位、中心、协会、学会等)、各铁路运输企业(含各铁路局及广铁集团所属的分局、分司、站、段、所、办、厂、中心、队、室、场、协会、学会、工会、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疗养院、报社、行车公寓、招待所、中小学、职业高中、铁路中专、职工大学、医院、防疫站、印刷厂、技校、职校、党校、科研所、设计院)、铁道部或铁路运输企业控股的铁路运输企业(含各合资铁路企业及所属站段等)以及其他的成本费用列入铁路运输总支出的单位。
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本通知所称通信服务是指固定电话、电报、专线、各种MIS系统、数据端口、电视电话会议、数据业务、无线列调、区段通信及其他基本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专用通信业务
等业务。
附件:使用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通信服务的铁路运输企业名单
(财税[2007]21号 2007年2月27日)
使用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
通信服务的铁路运输企业名单
铁道部、哈尔滨铁路局、沈阳铁路局、北京铁路局、太原铁路局、呼和浩特铁路局、郑州铁路局、济南铁路局、上海铁路局、南昌铁路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柳州铁路局、成都铁路局、兰州铁路局、乌鲁木齐铁路局、昆明铁路局、武汉铁路局、西安铁路局、青藏铁路公司、两伊铁路有限责任公司、长双烟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唐港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广梅汕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广梅汕铁路实业公司、石长铁路有限公责任司、粤海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合九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萧甬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泉州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武夷山铁路有限责任公司、龙岩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达成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水红铁路有限责任公司、长荆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西延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孝柳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蓟港铁路有限责任公司、集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邯济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新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朔黄铁路有限责任公司、阳涉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临策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滇南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滇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三茂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三茂铁路实业公司、黄织铁路有限公司、平南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衢常铁路有限公司、芜湖大桥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沿海铁路股份公司、中铁渤海铁路轮渡有限公司、上海浦东铁路发展有限公司、金温铁道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有限公司、郭煌铁路有限公司、合武铁路有限公司、武合铁路湖北有限责任公司、合武铁路安徽有限责任公司、合宁铁路有限公司、武广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郑西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石太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京津城际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沿海铁路浙江有限公司、东南沿海铁路福建有限公司、珠三角(广深港)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哈大线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京沪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沪宁城际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沪杭城际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成绵峨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太中银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合肥铁路枢纽指挥部、达万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深铁路实业公司、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路建设投资公司、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行包快递有限责任公司。
以上名单将随铁路运输企业体制改革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