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集体企业职工参保险方案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湘政发[1995]18号【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发布日期】1995.06.13【实施日期】1995.06.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湘政发[1995]18号)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要求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深化全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原则和目标(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养老保险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相适应。
2.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养老保险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3.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依法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
职工在履行法定义务的前提下,享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
4.公平与效率相结合。
养老保险属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公平是其主导原则,用人单位之间养老保险费用负担应大体公平,享受养老保险者的待遇差别应小于初次分配的差别。
同时,养老保险又要体现职工贡献大小的差别,以激发职工的劳动积极性。
5.养老保险行政管理和基金管理分开。
各级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行政管理部门,主要任务是制订政策、规划,加强监督、指导。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养老保险基金,并负有使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6.管理服务社会化。
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提高养老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程度,逐步将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社会化发放。
可由社会保险机构发放,也可委托银行发放。
湖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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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9号)《湖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已经1995年11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杨正午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日湖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镇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下列人员的养老保险:(一)国有企业职工;(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三)城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和联营企业职工;(四)外商投资企业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境内中方职工;(五)城镇私营企业主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本人及其帮工。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所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依照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
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提倡职工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四条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设立精干的社会保险机构,具体经办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业务。
各级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劳动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机构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法规情况和基金管理情况的实行监督。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第五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三)拖欠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滞纳金;(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五)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收入;(六)其他收入。
劳动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意见的通知-劳险字[199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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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意见的通知(劳险字〔199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近几年来,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费用实行以市县为单位统筹,取得了明显效果,缓解了企业之间退休费用负担不均衡的矛盾,基本保障了退休职工的生活。
但是,实行以市县为单位统筹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是社会化程度不高,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分散,调剂功能不强,抵御各种风险和自然灾害的能力较弱。
因此,必须不失时机地由市县统筹向省级统筹过渡。
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既是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必然阶段,也是深化企业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当务之急。
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尚未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由目前的市、县统筹逐步过渡到省级统筹”的决定,现将我部对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意见通知如下:一、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一九七一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和集体混岗职工,都应参加省级统筹。
中央部属企业,除国务院已批准实行系统统筹的外,都要参加所在地区的省级统筹。
计划单列市原则上要参加所在地区的省级统筹,具体办法由各省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退休费用应纳入省级统筹。
二、实行省级统筹时,除医疗费等暂时难以控制的费用外,凡属于国家规定的长期支付的离退休费用,原则上都要纳入省级统筹,具体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8.12.31•【字号】闽政[1988]69号•【施行日期】1989.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69号1988年12月31日)省政府同意省体改委、省劳动局、省财政厅制定的《福建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要注意协调好劳动、财政、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的关系,并搞好宣传,加强对社会保险工作的领导,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有关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劳动局反映。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逐步建立新的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费用,促进生产发展和社会安定,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对退休养老实行强制保险。
我省各行业的省、地、市、县属及中央在闽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职工,均按本规定实行退休养老保险。
第三条企业职工的退休养老保险,由各级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劳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社保公司)经办和管理。
第二章退休养老保险的方式第四条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的退休养老保险,分别实行以下三种形式:1、固定职工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保险办法。
即由企业按规定向社保公司缴纳退休费用统筹基金,社保公司按统筹项目和标准,向企业拨付退休费用。
退休职工仍向原企业领取退休费。
一九七一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临时工,参照固定职工保险方式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保险办法。
2、劳动合同制职工实行退休养老保险基金制度。
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职工向社保公司缴纳退休养老基金,社保公司按企业和职工缴纳退休养老基金的年限长短和金额多少计发养老金。
全民带集体混岗职工参照劳动合同制职工保险方式,实行退休养老保险基金制度。
山东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鲁政发[1993]6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鲁政发[1993]6号](https://img.taocdn.com/s3/m/0f4f11552a160b4e767f5acfa1c7aa00b52a9d78.png)
山东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1993年1月15日鲁政发〔1993〕6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大企业,省政府各部门:《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已翻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保障企业离、退休职工生活和社会的稳定,随着经济的发展,各市地要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费用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基本养老保险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实施。
基本养老保险主要包括国家和省规定的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各项物价、生活补贴、补助,以及丧葬补助费等。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政府根据支付费用的实际需要和企业、职工的承受能力,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
市地统筹期间,企业为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从一九九二年十月起,职工个人都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标准暂定为个人标准(基本)工资的3%(或职工个人工资收入的2%),由企业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
职工工资变动时,企业应到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备案,并办理个人缴费变更事宜。
三、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根据企业的经济能力合理确定。
企业效益好,可以多补充一些,但一年的提取额一般不超过一个半月的工资额。
经济效益差,可以少补充或暂不补充。
具体数额由企业征得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后决定。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意见-锡政发[2008]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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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意见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意见(锡政发〔2008〕103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保障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社会和经济和谐发展,现就贯彻《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和《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苏政发〔2006〕40号),提出如下意见:一、继续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省政府第36号令规定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其中,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在2008年底前将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转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到期未转的,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予以封存,累计储存额在参保人员到达领取年龄时一次性发给。
从2009年1月1日起不再办理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业务。
参加事业单位养老统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在省政府第36号令施行后,应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应按照省政府第36号令规定的办法申报缴费基数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负责征收。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参保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缴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由原滚动记帐过渡为按实际到帐时间记帐,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1999]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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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1999〕94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同意《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步骤,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较大。
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要加强舆论宣传,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使广大职工和社会各方面积极支持和自觉参与这项改革。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四日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任务和原则按照《决定》要求,1999年底前,我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经济发展水平的、能够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当地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宝鸡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16•【字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六日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近年来,各设区市和有关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部署和要求,以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为中心,努力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切实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促进我省改革、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人口老龄化、就业方式多样化和城市化的发展,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还存在个人账户没有做实、计发办法不尽合理、覆盖范围不够广泛等不适应的问题,需要加以改革和完善。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我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起适合我省实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主要任务是: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扩大覆盖范围;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本养老金水平;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划清省、市、县各级政府及政府与企业和个人的责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进一步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提高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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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
发关于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的
通知
赣府厅发〔2011〕3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制定出台并实施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是省委、省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必然要求,关系到许多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等人员的切身利益。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切实措施,确保今年底前完成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保工作。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关于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
为妥善解决我省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和省政府2011年民生工程安排意见,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包括劳服企业、五七工厂、家属工厂中的五七工、家属工及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可按本《实施方案》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曾经与城镇小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且所在企业已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
(三)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参保政策
符合条件人员经本人自愿,按个人身份在原城镇小集体企业所在地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2010年12月31日前,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
1.缴费。
补缴2010年底前缴费的年限加2011年1月1日以后至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2011年1月1日以后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逐年足额缴纳。
其中,补缴2010年底前的缴费,补缴基数统一按不低于所在设区市2009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比例按20%计算,补缴期间缴费指数统一按办理补缴手续时的缴费基数与所在设区市2009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个人账户按缴费基数总额的8%一次性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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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待遇。
按规定参保缴费后,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从批准退休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按月计发其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年度基本养老金调整。
鉴于这部分人员没有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无视同缴费年限,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缴费年限。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死亡的,按规定享受丧葬抚恤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余额可以继承。
(二)2010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
本人自愿,可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缴费。
一次性补缴至参保时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其中,补缴2010年底前的缴费,补缴基
数统一按不低于所在设区市2009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比例按20%计算,补缴期间缴费指数统一按办理补缴手续时的缴费基数与所在设区市2009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个人账户按缴费基数总额的8%一次性记录。
2.待遇。
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从办理缴费手续的次月起享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
其中,超过70周岁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70周岁确定。
(三)1995年9月30日前曾在城镇小集体企业工作,2011年12月31日前男已满60周岁、女已满55周岁的人员,也可选择按下列办法参保。
)
1.缴费。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32500元,在此基础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缴费1500元,最多减至男年满75周岁、女年满70周岁(具体补缴标准详见附表1)。
不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建立缴费和支付台账,专门用于记录一次性缴费及基本养老金等待遇支付情况。
2.待遇。
按规定参保缴费后,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450元基本养老金。
今后,调整基本养老金按全省月人均调整水平扣除中央财政月人均调待补助标准后
的60%加上中央财政月人均调待补助标准执行。
参保人员死亡的,按规定享受丧葬抚恤金,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扣除已领取基本养老金和丧葬抚恤金后的余额,可一次性退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四)按本《实施方案》补缴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免收滞纳金。
三、参保工作程序
(一)申报
符合条件人员办理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填写《江西省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等未参保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核表》(见附表2),由本人向企业(或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企业不存在的,可直接向企业主管部门申请。
1995年9月30日前曾在城镇小集体企业工作,2011年12月31日前男已满60周岁、女已满55周岁的,参保人员可按照本《实施方案》第二条有关规定明确选择参保办法,一次选择后不再更改。
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
2.职工档案或用工登记表(职工花名册)、《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表、工资台账、在城镇小集体企业工作期间的工作证、入党入团志愿书、有关获奖证书等能够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资料;
3.户籍与企业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证明;
4.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审核
1.经企业(或现管理机构)初审(主要核实申报人的姓名、出生时间、城镇户籍、工作经历等基本情况),并填写《江西省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等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汇总表》(见附表3),报企业主管部门。
2.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或现管理机构)上报及个人直接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申报人的基本情况,经公示七天后无异议的,再填写《江西省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等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汇总表》(见附表3),按照属地参保原则,汇总报送至原城镇小集体企业所在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附个人初审材料)。
3.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对企业主管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主要核实申报人的姓名、出生时间、城镇户籍、工作经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等情况),对审核后符合条件人员的名单进行为期七天的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纪检监察部门应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
4.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对其
进行登记造册,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再办理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同时,填报《江西省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省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表4),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并逐级上报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各设区市2011年度的补助资金申请表应于10月底前报送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以后年度应于当年4月底前报送。
四、财政补助
省级财政根据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人数,按照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补助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五、工作要求及有关问题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加强对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抓紧成立以政府领导为组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公安、档案、信访、纪检监察、工会及相关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配备工作人员与办公设备,落实工作经费。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妥善解决相关问题。
曾经在我省机关、事业、城镇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工作过,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
动关系的人员,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2010年12月31日前具备我省城镇户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本人自愿,可参照本《实施方案》第二条有关规定,以个人身份在原单位所在地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采取有效措施。
各地要明确目标责任,集中时间,集中精力,抓紧开展工作。
要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开辟专门窗口,为参保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和方便快捷服务。
要及时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申报、审批和参保缴费、待遇发放手续,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社会监督。
要强化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省、市两级要加大养老保险基金调剂力度,各级财政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保后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六、本《实施方案》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个人申报和缴费工作应于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
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表(略):
1.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等未参保人员缴费标准表
2.江西省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等未参保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核表
3.江西省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等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汇总表
4.江西省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省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