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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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建城[2016]227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建城[2016]227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建城[2016]227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直辖市城市管理委(市容园林委、绿化市容局、市政委)、发展改革委、规划国土委(规划局、国土房管局)、环境保护局:为切实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水平,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深刻认识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明显加快,处理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有了较大改善。

但随着城镇化快速发展,设施处理能力总体不足,普遍存在超负荷运行现象,仍有部分生活垃圾未得到有效处理。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技术具有占地较省、减量效果明显、余热可以利用等特点,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得到广泛应用,在我国也有近30年应用历史。

目前,垃圾焚烧处理技术装备日趋成熟,产业链条、骨干企业和建设运行管理模式逐步形成,已成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重要方式。

各地要充分认识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紧迫性、重要性和复杂性,提前谋划,科学评估,规划先行,加快建设,尽快补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短板。

二、明确“十三五”工作目标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将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作为维护公共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重点。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1.12•【文号】国办函〔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1.1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22年1月12日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环境基础设施是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增进民生福祉的基础保障,是完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支撑。

为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基础设施现代化水平,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着力补短板、强弱项,优布局、提品质,全面提高城镇环境基础设施供给质量和运行效率,推进环境基础设施一体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逐步形成由城市向建制镇和乡村延伸覆盖的环境基础设施网络,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二)工作原则。

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指南(试行)

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指南(试行)

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环境保护部二零一七年十一月目录前言 (1)1 适用范围 (2)2 总体要求 (2)2.1开放种类 (2)2.2开放内容 (2)2.3开放基本条件 (3)2.4开放形式 (3)2.5开放工作程序 (4)3 具体要求 (6)3.1 开放计划 (6)3.2 活动准备 (6)3.3 活动实施 (8)3.4 总结反馈 (9)3.5 保密要求 (9)3.6 异常情况处理 (9)4 设施开放的管理 (10)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指导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规定了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的种类、内容、形式、具体要求和管理等内容。

本指南为首次发布。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宣传教育司组织制订。

本指南主要起草单位:大连市环境宣传教育中心、光大水务大连公司。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指南(试行)1 适用范围本指南规定了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的种类、内容、形式、具体要求和管理等内容。

本指南适用于城市污水处理厂向公众开放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工作指导。

2总体要求2.1 开放种类可对公众开放的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污水处理工艺段、中控平台、在线监控设施。

有条件的开放单位可以开放污泥处理工艺段、化验室和臭气处理等设施。

2.2 开放内容开放的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污水特点、出水水质标准、污水处理工艺、各类处理设施的工作原理及作用、中控平台、在线监控设施、污泥处理原理及工艺、化验室及水质监测方法、臭气处理原理及工艺等。

针对不同的公众群体,可以选择不同的开放内容。

开放内容应根据管理和技术进步的情况不断更新。

2.3 开放基本条件2.3.1开放单位应具备本指南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设施种类,且设施运行正常。

关于推进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的指导意见(完整版)

关于推进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的指导意见(完整版)

关于推进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的指导意见日前,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的指导意见》,下面是意见的详细内容。

关于推进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海南省水务厅,直辖市城市管理委(市容园林委、绿化市容委、市政委、水务局):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是重要的民生工程,对于改善环境质量具有基础性作用。

推动相关设施向公众开放,是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提高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的有效措施。

为此,环境保护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制定了《关于推进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的指导意见》,现就有关工作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重要意义党的xx大以来,党和国家把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摆在更加重要的战略地位,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

推动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旨在使公众理解环保、支持环保、参与环保,激发公众环境责任意识,推动形成崇尚生态文明、共建美丽中国的良好风尚。

(二)基本原则1.突出重点。

紧密围绕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推进环境监测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设施、危险废物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等向公众开放。

2.稳步有序。

统筹推进环境监测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设施、危险废物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等设施开放,鼓励具备条件地区先行先试,稳步有序推进,逐步实现公众开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3.促进参与。

合理规划开放内容、精心设计参与方式,鼓励、引导、方便公众积极参与环保工作,真正形成全民环保的生动局面。

二、主要任务(一)开放内容1.环境监测设施。

公众开放重点是大气、水、土壤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包括具备开放条件的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监测中心(站)、监测车辆等。

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城市生活垃圾跨界清运处理的通知-建城〔2017〕108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城市生活垃圾跨界清运处理的通知-建城〔2017〕108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城市生活垃圾跨界清运处理的通知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城市生活垃圾跨界清运处理的通知建城〔2017〕108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直辖市城管委(市容园林委、绿化市容局、市政委)、环境保护局: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清运处理管理,规范垃圾跨界转移处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垃圾清运处理服务准入(一)依法实施垃圾清运处理服务许可。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运处理服务的单位,应依法取得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未经许可,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运处理服务活动。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用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根据中标单位申请核发服务许可证。

(二)加强垃圾清运处理服务单位资格核查。

承接城市生活垃圾清运处理服务的单位,应具备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相应能力并满足有关资格条件。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服务承接单位申请材料真实性审查;对服务承接单位办公场所、垃圾清运机械设备、垃圾处理设施场地等情况,要组织专家进行实地核验。

二、规范垃圾跨界清运处置行为(三)垃圾跨界清运处置条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0.07.02•【文号】建城函[2010]166号•【施行日期】2010.07.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城函[2010]166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海南省水务厅、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水务局,重庆市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的要求,推进城镇减排工作,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建设和运行的监管,我们制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工作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城建司联系。

联系人:毛联华章林伟联系电话:************(兼传真)************附件: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考核。

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务厅(局)、市政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内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

第四条考核采取日常监管、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考核指标主要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污水处理率、处理设施利用效率、污染物削减效率以及监督管理指标。

第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每年5月前,对上一年度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每年3月前完成上一年度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自查报告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6]256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6]256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6〕256号)湖北省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请示》(鄂环保文〔2006〕69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以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计投资〔2002〕1591号)中明确规定:“征收的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费应专项用于城市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维护和项目建设。

尚未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城市所征收的污水、垃圾处理费用,可用于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工程的前期工作和相关配套项目的投入,但在三年内必须建成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并投入运行”。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第二条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对〈关于征收超标准排污费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141号)中明确规定:“排污者向城市排水管网排放污水,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用;未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应当依法缴纳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

”根据上述规定,凡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超过三年未建成污水处理厂,没有为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排污单位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当地环保部门对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水的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征收其污水排污费或者污水超标准排污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污水管网建设和运行维护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污水管网建设和运行维护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污水管网建设和运行维护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3.08•【文号】建城〔2024〕18号•【施行日期】2024.03.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水污染防治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污水管网建设和运行维护的通知建城〔2024〕18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市场监管局(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务局、市场监管局(委),海南省水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有关部署,加快城市生活污水管网补短板,建立运行维护长效机制,切实提升城市生活污水收集效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以效能提升为核心,以管网补短板为重点,坚持问题导向、重点突破、建管并举、系统整治、精准施策,推动建立厂网统筹的城市生活污水专业化运行维护管理模式。

到2027年,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直排口和设施空白区,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73%以上,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综合效能显著提升。

二、推进设施体系建设(一)开展污水收集系统问题排查。

各地要按照每5—10年完成一轮城市生活污水管网排查滚动摸排的要求,持续推进管网现状评估和修复工作,建立管网长效管理与考核评估机制。

污水处理厂进水污染物浓度偏低的地区,重点开展施工降水排入、城市水体倒灌、地下水入渗入流等进入城市生活污水管网问题排查。

(二)加快实施污水管网改造。

各地要开展水体沿线雨水排口和合流制溢流口防倒灌改造,严防河湖水倒灌生活污水管网。

加快破损检查井改造与修复,逐步淘汰砖砌污水检查井,新建污水检查井推广使用混凝土现浇或成品检查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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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环宣教[2017]62号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2017.04.13
【实施日期】2017.04.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
的指导意见
(环宣教[2017]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海南省水务厅,直辖市城市管理委(市容园林委、绿化市容委、市政委、水务局):
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是重要的民生工程,对于改善环境质量具有基础性作用。

推动相关设施向公众开放,是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提高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的有效措施。

为此,环境保护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制定了《关于推进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的指导意见》,现就有关工作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把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摆在更加重要的战略地位,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

推动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旨在使公众理解环保、支持环保、参与环保,激发公众环境责任意识,推动形成崇尚生态文明、共建美丽中国的良好风尚。

(二)基本原则
1.突出重点。

紧密围绕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推进环境监测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设施、危险废物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等向公众开放。

2.稳步有序。

统筹推进环境监测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设施、危险废物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等设施开放,鼓励具备条件地区先行先试,稳步有序推进,逐步实现公众开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3.促进参与。

合理规划开放内容、精心设计参与方式,鼓励、引导、方便公众积极参与环保工作,真正形成全民环保的生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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