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警惕”到“健全”,互金监管出现边际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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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金融市场动荡加剧 我国实体经济正在边际改善

全球金融市场动荡加剧 我国实体经济正在边际改善

全球金融市场动荡加剧我国实体经济正在边际改善文/本刊记者史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3月22日举行新闻发布会,人民银行副行长陈雨露、银保监会副主席周亮、证监会副主席李超、国家外汇局副局长宣昌能介绍应对国际疫情影响,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有关情况。

当前断定全球进入金融危机为时尚早陈雨露表示,尽管全球金融市场动荡加剧,但现在断定全球进入金融危机还为时尚早。

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发生之后,我国金融市场经受住了考验,表现出高度稳定性,波动幅度很小,我国金融市场运行平稳正常,市场预期稳定正常,宏观政策储备充足。

在实体经济方面,从目前多项动态的金融数据表现看,实体经济正在边际改善,估计二季度各项经济指标会出现显著改善,经济增长会比较快的回到潜在产出附近。

之所以如此,主要得益于以下三方面原因:一是因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金融领域的推进,以及金融业高水平扩大对外开放的成效,大大增强了中国金融体系的稳健性。

二是金融市场果断如期开市之后平稳运行,各类金融市场的基础设施也安全稳定运行,大大增强了投资者信心。

三是疫情发生之后,稳健的货币政策注重灵活适度,早响应,快行动,金融监管政策也快速有效到位,对实体经济特别是对受疫情影响比较大的地区和中小微、民营企业给予了大力度的精准支持,稳定了经济。

陈雨露表示,国际金融危机通常有三个基本的特征:一是是否存在国际金融市场跨市场的中国科技财富I2020年第3期持续的恐慌性下跌。

二是是否出现大量的金融机构,特别是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倒闭。

三是看全球的实体经济运行是否受到了严重破坏。

从这三个特征看,现在断定全球进入金融危机还为时尚早。

陈雨露称,从理论上讲,国际金融市场的动荡会通过三个基本的传导渠道,可能会影响到我们国内的金融市场。

一是境外的悲观情绪通过预期传导的渠道来影响。

二是通过国际资本流出这个渠道来传导影响。

三是一些跨国企业和境外的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恶化,也可能会传导到国内金融市场来。

系统性风险与金融监管的关联性分析

系统性风险与金融监管的关联性分析

系统性风险与金融监管的关联性分析在金融领域,系统性风险是指金融市场或金融机构出现的一系列风险,可能对整个金融体系产生严重影响的风险。

与之相对应地,金融监管主要是指政府或相关监管机构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来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和金融机构的安全。

系统性风险与金融监管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联性,这种关联性表现在许多方面。

首先,金融监管的目标之一就是减少系统性风险。

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活动可能涉及到大量的借贷和融资,若没有充分的监管措施和防范机制,就会容易导致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例如,在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中,许多金融机构过度依赖杠杆操作和创新金融产品,导致金融市场的崩溃和整个金融体系的崩溃。

因此,金融监管需要加强风险防范和风险管理,以减少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其次,金融监管需要对系统性风险进行有效的监测和评估。

只有了解和掌握系统性风险的情况,才能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例如,监管机构可以通过定期的风险评估和压力测试,来检测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风险水平,预估可能出现的系统性风险,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这种监测和评估的过程为制定科学有效的金融监管政策提供了依据。

第三, 金融监管还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系统性风险。

金融市场的全球化使得金融风险的传染性加大,单一国家的监管难以有效应对。

因此,国际金融监管机构应加强合作,共同制定规则和标准,加强信息共享和协调,以减少跨境金融活动带来的系统性风险。

例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金融稳定理事会(FSB)等机构就是致力于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机构。

此外,金融监管还应着重于完善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和风险管理制度。

金融机构是金融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安全运营对金融稳定至关重要。

金融监管应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系统和风险管理制度,规范其经营行为,加强风险管理和资本充足性管理。

只有通过有效监管金融机构的运营,才能降低金融机构发生风险对整个金融系统的冲击。

然而,金融监管也存在一些挑战。

金融监管

金融监管

1、简述影响金融监管变迁的主要动因第一,形式化的统一。

对许多主张实行一体化监管的学者而言,统一监管机构建成以后,以前分业监管下以机构为基础的监管将向以业务为基础的监管转变,用同一方法和标准衡量相似业务和风险成为现实,而不管该业务和风险由哪一类金融机构承担。

这意味着,“监管机构的统一”走向“监管标准和手段的同一”,实现监管的同质化。

然而,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个国家成功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同一性监管,分业监管下以机构为基础的非同质性监管不仅在一体化改革后保留下来,而且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形式化的统一而不是实质性的同一的不利后果是,不仅分业监管下的监管冲突、监管重叠、监管疏漏、监管套利等旧毛病没有得到解决,而统一监管机构所特有的新弊病又出现了。

基于此,目前绝大多数国家的金融一体化改革鲜有进展顺利的,一个主要原因就在于这一改革没有充分体现出统一监管的好处,但却集中了两者的坏处。

第二,监管文化冲突。

每一个监管机构都会形成自己独特的监管文化,这些监管文化包括议事程序、工作方式、信息传递方式、监管工具、监管手段、员工福利制度等,这些独特性有些以规则的形式表现出来,有些则以传统和惯例的形式表现出来。

在重组分业监管机构的时候,除了监管权力的重新分配以外,整合监管文化、调和监管文化冲突是一个非常关键的环节。

然而,每个部门都认为它们从原来的机构继承下来的东西经过了时间的检验是最优的,它们对其他监管部门的监管文化不理解,对改变自己监管文化的举措则进行本能的抵触。

第三,改革跌入片面化和简单化的陷阱。

金融监管的一体化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绝不仅仅是对金融结构的一种被动的适应,一种技术性的调整。

这意味着,金融监管一体化改革应该采取渐进式改革的方式,对改革的准备甚至重要于改革的本身。

目前绝大多数国家的一体化金融监管机构表示,它们目前遇到的一个主要问题是目标不明确、权责不清楚。

对于传统的三大金融监管目标(效率、金融稳定与公平),一体化机构应该追求哪一目标,直到今天现行法律也没有明确地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2〕69号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防范化解保险欺诈风险,我会制定了《关于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2012年下半年反保险欺诈工作重点通知如下:一、健全组织体系。

各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明确反欺诈工作责任部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建立理赔反欺诈联席会议制度,各保监局指导当地行业协会成立行业反欺诈组织。

二、建立制度机制。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针对欺诈风险建立反欺诈制度机制。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全国性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于12月底前将欺诈风险管理的专项制度建设计划报保监会;区域性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报当地保监局。

三、加强宣传教育。

各单位应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反保险欺诈的公益宣传和专题教育,重视反欺诈专业人才培养,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再保险公司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参照执行。

各单位在贯彻实施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二年八月六日关于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指导意见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保险欺诈风险,严厉打击保险欺诈犯罪行为,现就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重要意义保险欺诈,是指利用或假借保险合同谋取不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涉嫌保险金诈骗类、非法经营类和保险合同诈骗类等。

保险欺诈行为不仅直接侵害了保险消费者利益、侵蚀了保险机构效益,而且间接推高了保险产品和保险服务的价格,损害了行业形象,破坏了市场秩序,动摇了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基础。

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有利于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提高行业抗风险能力、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和树立保险行业诚信经营的良好形象。

互金指导意见为行业正名——专访短融网创始人兼CEO王坤

互金指导意见为行业正名——专访短融网创始人兼CEO王坤

互金指导意见为行业正名——专访短融网创始人兼CEO王坤舒朝普;舒凯【摘要】<正>从《互金指导意见》出台到监管细则落地这段窗口期是各大平台自我调整和规范的最后机会,错过就基本意味着出局了。

"此次《互金指导意见》可以被视作监管前夕,虽无多少实质性的监管细节落地,但为行业正名的意义远胜于指导的意义。

"短融网创始人兼CEO王坤在接受《服务外包》记者采访时表示。

CEO王坤认为,虽然政府对于互联网+产业的模式持鼓励的态度,但是毕竟名不正言不顺。

无论对于从业者还【期刊名称】《服务外包》【年(卷),期】2015(000)008【总页数】2页(P28-29)【关键词】王坤;CEO;窗口期;边际成本;风险水平;公司多元化;未来竞争;银行资金;信息不对称;借贷市场【作者】舒朝普;舒凯【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724.6从《互金指导意见》出台到监管细则落地这段窗口期是各大平台自我调整和规范的最后机会,错过就基本意味着出局了。

“此次《互金指导意见》可以被视作监管前夕,虽无多少实质性的监管细节落地,但为行业正名的意义远胜于指导的意义。

”短融网创始人兼CEO王坤在接受《服务外包》记者采访时表示。

CEO王坤认为,虽然政府对于互联网+产业的模式持鼓励的态度,但是毕竟名不正言不顺。

无论对于从业者还是消费者来说,行业裸奔都不是好事。

作为P2P行业的后起之秀,短融网成立于2014年05月,平台上线三个月即拿到A轮千万美元的融资,成立六个月用户就超过10000人,同时交易额超过1亿元,可以说是P2P行业的后起之秀。

王坤表示,对于P2P企业来说,踏实做好风控,确保先活下来就是规避同质化竞争最好的方式。

《服务外包》:《互金指导意见》出台意味什么?王坤:刚刚过去的两年,金融乘着互联网的东风的迅猛发展,各种互金模式也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虽然政府对于互联网+产业的模式持鼓励的态度,但是毕竟名不正言不顺。

互金连续四年写入政府工作报告 行业必须坚守普惠之道

互金连续四年写入政府工作报告 行业必须坚守普惠之道

互金连续四年写入政府工作报告行业必须坚守普惠之道
互联网金融连续四年出现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反映出这一行业从小到大、由弱到强的发展历程。

从促进发展到警惕累积风险,虽然提法各有侧重,但行业正朝着规范有序的方向稳步迈进。

作为从业者,我们需要充分体会到高度警惕互联网金融累积风险背后的良苦用心,这样才能更好地坚守普惠金融,助力精准扶贫。

值得关注的是,两会召开之前,银监会已经对外释放了互联网金融特别是网络借贷行业的积极信号,这有助于消除从业者和投资者心中的疑虑。

银监会副主席曹宇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行业的底数初步摸清,机构异化的趋势得到扭转,P2P网贷行业风险的整体水平正在下降。

对于正在经历过渡阶段的从业机构和投资者而言,这番表述令大家吃了颗定心丸,这意味着至少整个网贷行业已经迎来了健康向上的发展势头。

现行的关于P2P网贷监管的制度框架基本完成,下一步银监会将按照坚守风险底线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引导行业健康可持续的发展。

对于从业机构而言,在现行监管体系下,平台自身需要在四个维度开展工作。

坚持定位于信息中介是开展业务的基本要求;在所在地金融监管部门获得备案是依法依规开展业务的前提和基础;建设完备的银行存管系统是平台合规的重要标配;高标准、严要求地开展信息披露工作是坚持公开透明的应有之义。

可以说,业内对今年互联网金融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抱有一定预期。

网贷之家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2月份,我国累计网贷平台数量由2015年1月份的2918家升至5882家。

在2014年至2016年的三年间,每年的停业及问题平台数量分别为277家、1206家和1850家,出现的问题包括提现困难、经侦。

金融市场的监管机构与法律法规

金融市场的监管机构与法律法规

金融市场的监管机构与法律法规金融市场的监管机构与法律法规在维护市场秩序和保障投资者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创新,监管机构和法律法规需要不断适应变化的环境,以确保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和公平。

一、监管机构的职责与功能监管机构是负责监督和管理金融市场运作的机构。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监管机构可能存在差异,但它们的职责和功能大致相似。

首先,监管机构负责制定和执行相关规章制度,以确保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转。

例如,证券监管机构会发布有关证券发行、交易和披露的规定,银行监管机构会制定资本充足率、风险管理和合规要求等。

其次,监管机构承担着风险监控和防范作用。

通过建立监测系统和实施监管措施,监管机构可以及时发现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干预和管理,以避免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此外,监管机构还负责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它们监督市场参与者的行为,确保其合法、透明和公平,防止操纵市场和欺诈行为。

监管机构还会对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审查和监管,以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得真实、准确的信息,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二、法律法规与金融市场的相互作用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离不开强有力的法律法规体系。

法律法规为金融市场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约束,保障了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首先,法律法规确保了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通过要求市场参与者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以及禁止操纵市场和欺诈行为,法律法规保障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此外,法律法规还要求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遵守道德规范,保持良好的商业道德和诚信,以提高金融市场的资信度和可靠性。

其次,法律法规对金融市场的风险管理起到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法律法规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健全的风控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确保风险可控和业务操作的合规性。

此外,一些国家和地区还设立了金融稳定委员会或类似机构,以协调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加强金融风险的监测和管理。

三、金融市场监管的现状与挑战尽管监管机构和法律法规在金融市场发展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基于消费者视角的金融市场监管机制优化模式

基于消费者视角的金融市场监管机制优化模式

基于消费者视角的金融市场监管机制优化模式作者:***来源:《今日财富》2022年第27期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金融市场在经济市场中的地位也有了显著提升,但从目前金融市场的发展情况中能够了解到,仍有許多金融消费者对于金融市场存在一定的认知偏差,金融市场监督机制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改进,直接造成了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失利,不利于金融市场的长远发展。

人们的生活水平正在不断提高,权益保护意识越来越强,在复杂多变的金融市场中,更加关注市场风险和自身权益的保护。

在新形势背景下,金融市场的监管机制通常以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性为中心,但侧重点通常为金融产品,常常忽略市场的切实需求,因此消费者仍然面临较大的利益受损风险。

对此应当以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的视角下进一步改进金融市场监管机制,强化金融监管体系的有效运作,加强监管体系的金融消费处理力度,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

一、金融市场消费者权益保护失利问题及成因(一)信息不对称在金融市场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十分普遍,消费者难以对产品的价值进行有效评估,可能引发利益受损的风险。

造成这一现象的成因大多在于金融市场消费者和供给者两方并非对等关系,对于金融产品和服务来说,一般技术性与专业化特征较为明显,这是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必备要素之一,许多消费者难以掌握产品的真实信息,或掌握的信息不够全面。

同时还可能因金融知识及时间因素的影响,许多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前并没有充分掌握产品价值变化情况,当金融产品亏损后,也没能及时找到原因。

(二)市场不规范金融市场发展中,消费者保护原则也存在一些漏洞与缺陷,这些问题的出现使得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与其他消费形式不同,金融消费本身较为特殊,若根据一般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的制度规定来执行市场监管,并不能起到预想中的效果,金融市场消费活动中的参与者关系无法得到明显改善。

在当前的金融技术和市场监管过程中,金融产品消费者所选择的产品及服务价值评估根据大多为金融机构所披露的数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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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警惕”到“健全”,互金监管出现边际变化日前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针对“推动重大风险防范化解”,提出要“强化金融监管统筹协调,健全对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金融控股公司等监管,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自2013年互联网金融兴起以来,已连续5年被载入政府重点工作报告之中。

互金监管经历“促进发展”到“规范发展”到“警惕风险”,行业发展整体可控,今年的“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显示出监管层态度趋于缓和,作为“新经济”的一份子以及普惠金融的主要手段之一,严厉整改过后,行业有望迎来新的发展整合期。

1.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及分类互联网金融,起源于国际上金融科技的概念。

2016年3月,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发布的《金融科技的描述与分析框架报告》第一次在国际层面对金融科技进行了定义,即指通过技术手段推动金融创新,形成对金融市场、机构及金融服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业务模式、技术应用及流程和产品。

在人民银行于2015年7月18日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将互联网金融定义为——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等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

央行2017年8月4日发布的《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2017)》中将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务模式大致分为三种:1) 传统金融互联网化。

即传统金融机构为满足多样化金融需求,提高服务效率,借助互联网技术,实现从实体到网络、从线下到线上的转变,增强传统金融服务的有效性和便利性。

这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商业银行利用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途径为客户办理开户、支付、转账、理财、购买各类金融产品、咨询、简易贷款等业务;2) 互联网企业金融化。

即互联网企业利用自身技术优势,重新组合各种金融要素,提供差异化金融服务。

目前存在的主要业态包括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众筹融资平台,以及大数据征信等;3) 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金融企业融合发展。

传统金融机构在长期实践中形成了网点、客户、资金、风控等方面的优势,互联网金融企业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科技方面的优势形成了良好的用户体验和互联网运营能力。

随着国家互联网金融发展政策不断完善,市场需求不断升级,传统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金融公司越来越多地寻求合作共赢发展。

比较有代表性的案例是2017年3月28日阿里巴巴、蚂蚁金服与中国建设银行签署的战略合作,以及工商银行与京东金融、农业银行与百度、中国银行与腾讯等的合作。

2.国内互联网金融发展状况目前常见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包括网上银行、互联网理财及保险、网络借贷、第三方支付和网络众筹等形式。

从发展现状来看,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仍处在高速扩张期。

1)网上银行相较于其他互联网金融产品,网上银行服务的开展历程最长,其起源于美国1995年10月成立的美国安全第一网络银行,通过互联网向客户提供开户、销户、查询、对账、行内转账、跨行转账、信贷、网上证券、投资理财等传统服务,其本质上是对银行经营渠道的升级。

1996年2月,中国银行在互联网上建立了主页,首先在网上发布信息,此后国内各商业银行也陆续实现了网上银行服务。

一般来说,网上银行的业务品种主要包括基本业务、网上投资、网上购物、个人理财、企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数据显示,截止2017年6月底,国内网上银行用户数量已达约3.83亿人,较年初再度增加4.68%,而2016年全年交易规模也达到了2,369.80万亿,事实上成为商业银行开展业务的重要手段。

2)互联网理财及保险从广义上讲,网络理财及保险是金融产品在线销售的实现,指包括传统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在内的所有利用官方网站或者第三方网络平台完成销售的行为和方式,目前互联网理财用户数量已增加至1.26亿人,已经成为居民理财的主要方式之一。

以蚂蚁金服旗下的天弘基金为例,2013年6月13日,天弘基金公司正式上线余额宝,因余额宝类似银行活期存款,随用随取,不仅利率是活期存款的十几倍,而且还是复利计息,利息日结,收到投资者的极大投资热情,并于推出不足半年的2013年11月14日资金规模便超过l000亿元,用户数量超过3000万,而余额宝也成为我国基金历史上第一只资金规模超过1000亿的基金,截至今年3季度末,余额宝规模已达1.56万亿。

另一方面,经过多年发展,互联网保险也已成为保险销售的重要渠道,2016年全年互联网保险收入达2347亿,占总保费收入的7.6%,对保险公司业务开展起到重要的支持作用。

3)网络借贷网络借贷模式发起于欧美国家,2007年8月,中国首家P2P借贷公司一拍拍贷公司正式成立,随后宜信、人人贷等小额贷款网络平台也相继出现,目前现在己经形成了包括单纯平台、复合型平台以及社交平台等多种中介模式,但业务类型仍以P2P网络借贷为主。

网络借贷是近年互联网金融市场中发展最快的产品,根据网贷之家的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11月底,我国P2P贷款余额已达12,007.45亿元,尽管受国家政策等因素影响扩张速度有所下降,规模仍较去年同比增长54.20 %;另外根据《网络借贷普惠金融实践白皮书(2017)》的数据显示,自2013年以来,网络借贷行业服务的小微企业累计业务成交量超2万亿元,P2P网贷小微企业借款从2013年年成交量仅124.32亿元,2017年至今已高达8722.80亿元,翻了超70倍,且仍然保持上扬的趋势,事实上对实体经济的发展形成支撑。

4)第三方支付自从1998年首家第三方支付公司一北京首信成立以来,我国第三方支付已经经历了十几年的发展。

2010年5月,央行首次颁发了关于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准入许可证,从此第三方支付公司开始步入持牌经营阶段。

目前支付宝、财付通、银联支付的市场份额排在前三名,第三方支付市场垄断竞争的局面己逐渐形成。

3. 从“警惕”到“健全”,互金监管边际变化终现自2013年互联网金融兴起以来,已连续5年被载入政府重点工作报告之中。

互金监管经历“促进发展”到“规范发展”到“警惕风险”,行业发展整体可控,今年的“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显示出监管层态度趋于缓和。

在2013年余额宝点燃国内互联网金融行业之后,2014年互联网金融行业进一步发展,并首次登上了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互联网金融行业得到政府的认可,尽管行业处于野蛮生长阶段,但其优势相对突出,行业发展持续加速。

2015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两次提到互联网金融:回顾2014年工作时,提及“互联网金融异军突起”;展望2015年工作时,要求“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意味着国家将逐步出台措施,对行业进行监管。

于是2015年顺理成章成为“互联网金融监管元年”。

2015年7月18日,央行、财政部等十大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针对P2P等互联网金融行业制定了纲领性的指导措施,在运作模式、资金托管等方面均明确了要求。

同年12月28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终于面世,向社会大众公开征求意见。

·2016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和绿色金融。

整顿规范金融秩序,严厉打击金融诈骗、非法集资。

2016年合规发展将成为重中之重,国家针对互金的监管规定逐步细化,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规范管理将进一步加快。

2016年4月14日,国务院组织14部委召开会议,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为期一年的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并出台《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对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等分类专项整治。

8月24日,有网贷新政之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发布,被业内认为杀伤力最大的,是借款余额设置上限。

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进一步强调了“风险”问题,认为“当前系统性风险总体可控,但对不良资产、债券违约、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等累积风险要高度警惕”。

2017年也成为金融监管最强年,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同样频频下发,对行业造成持续冲击。

2017年2月23日银监会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以建立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实现客户资金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自有资金分账管理,防范网络借贷资金挪用风险。

4月10日银监会再发《关于银行业风险控制工作的指导意见》,针对P2P网贷、校园贷、“现金贷”提出整治清理要求。

2017年7月6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发布《关于对互联网平台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从事违法违规业务开展清理整顿的通知》,明确互金重点整治问题和工作要求。

2017年11月21日晚间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立即暂停批设网络小贷公司的通知》,要求各地立即暂停批设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禁止新增批小额贷款公司跨省(区、市)开展小额贷款业务。

11月23日上午,央行、银监会又联合召开了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会议,17个批准小贷公司开展网贷业务的省市金融办参会,汇报辖内网络小贷机构批设情况以及监管安排的其他素材。

这是监管层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新一击实锤。

与此同时,12月8日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地P2P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对下一步的整改验收阶段做出了具体、详细的部署,要求各地在2018年4月底之前完成辖内主要P2P 机构的备案登记工作、6月底之前全部完成,并对债权转让、风险备付金、资金存管等关键性问题作出进一步的解释说明。

按照2016年4月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方案的安排,原本各项整治工作应在2017年3月底前完成。

但因为网贷行业平台数量众多,具体情况复杂,整改进程一拖再拖,本次通知明确了具体的备案时间表,意味着监管层已基本摸清行业情况,后续的工作有望实现提速。

本次两会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相较于2017年的“警惕累积风险”,措辞上出现明显的缓和,一方面是对前期互联网监管成果的肯定,当前行业整体风险可控,大规模的集中整改将成为过去式,另一方面,监管态度上的缓和并不意味着监管的放松,在健全监管的大方向下,相关政策法规发布和实施将得以持续,在政府工作聚焦“新经济”和推进普惠金融的基调下,互金行业将在“做蛋糕”的同时掀起“分蛋糕”的浪潮。

4.互联网金融发展契机1)强监管下的行业整合在监管趋紧的背景下,互联网金融开放竞争合作的发展态势将成为趋势,各种不合规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正加速淘汰,在历经一轮行业“洗牌”之后,一些真正的创新规范平台将脱颖而出,逐步走上规范发展的道路。

在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的下半场,各平台只有不断的加强风控,提升用户体验,合规发展,才能够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同时也只有加强与其他平台、政府监管层等的通力合作才能净化行业,打造更加健康的互联网金融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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