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煤矿安全规程回采修改部分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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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新旧版对照采掘部分

煤矿安全规程新旧版对照采掘部分

煤矿安全规程新旧版对照采掘部分近年来,安全生产已经成为了各大行业的重中之重,而煤矿行业更是一直以来关注度较高的重点领域。

煤矿安全规程的出台和调整,一直以来是煤矿行业取得进步和提高安全水平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对比分析新旧版煤矿安全规程在采掘方面的不同之处。

一、传统采掘方法的调整新版煤矿安全规程在煤矿采掘方面有一些调整,较为显著的就是对于传统采掘方法的调整。

在新版规程中规定不得使用传统采掘工艺,在传统采掘工艺中,存在许多相对应的安全隐患,如顶板垮落、火灾、瓦斯等。

新版规程则强调采用现代化采掘方法,在显著提升煤矿采掘效率的同时保障采掘安全,这样能够大大降低由于采掘技术问题导致的事故发生率。

二、通风系统的建设新版煤矿安全规程在煤矿采掘方面也有一些调整,较为突出的就是为了保证矿山作业人员能够在保障健康的同时进行煤矿采掘作业,规范了矿山通风系统的建设和维护,明确指出了通风系统的关键角色,对低风运营、低氧风等情况作出详细的规范,保证了从煤矿工人的生产安全和健康出发的整体要求,对于今后的矿山开发经营有着重要的意义。

三、强化管理监管新版煤矿安全规程在采掘部分,还对煤矿采掘管理进行了一定的重视,规范了采掘过程中的矿山负责人、煤矿工人、外来访问人员等,对于采掘安全问题作出详尽的规定。

同时,新版规程增设一些合法的机构,如安全监测机构、煤矿采掘联合检查等,强化了对煤矿采掘行业的管理监管意识。

总的来说,新旧版煤矿安全规程在采掘部分明显的不同之处在于对于煤矿采掘现代化、通风和管理的规范和调整。

具体来说,新版规程取消了传统采掘工艺,在保障采掘效率的同时也保障了采掘人员的安全;规定了煤矿技术的先进化、矿山通风系统建设等关键要素方针和方向;强化了管理监管意识,新建了专业机构来负责煤矿采掘行业的安全监测和联合检查。

这些调整都体现了煤矿行业在提升产能和保障安全方面所付出的艰辛努力,也为今后煤矿行业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保障。

2020年新旧煤矿安全规程区别(版)(DOC83页)精品

2020年新旧煤矿安全规程区别(版)(DOC83页)精品

2020年新旧煤矿安全规程区别(版)(DOC83页)精品煤矿安全规程培训资料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修改部分1、原规程共四编七百五十一条,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共六编七百二十一条。

2、主要增加了:职业病危害、地质保障、掘进部分(锁扣、伞钻、挖掘机、井架安装、凿井信号及通风、突出矿井先抽后建等)、开采部分(水平及开采深度规定、综采矿压监测)、机械部分(猴车、无轨胶轮车、井下电池等使用规定)、通风部分(突出矿井区域及局部防突措施的具体要求)、人员定位、安全避险设施设置等。

3、主要修改了:矿井瓦斯等级划分;瓦斯传感器及甲烷断电仪设置地点;矿井风量计算增加了按“柴油动力车辆数计算风量”;严禁单体支柱放顶煤等。

详细增加及修改部分如下:说明:1、黑体部分为本次新增加内容2、带下划线为变动部分,括号内斜体下划线字为原《安全规程》内容。

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职工)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第三条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适应)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

解读《煤矿安全规程》修订内容

解读《煤矿安全规程》修订内容

解读《煤矿安全规程》修订内容2016年2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焕宁签署第87号总局令,颁布新修订的《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新《规程》)。

新《规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1、《规程》修订后由原来的四编增加到六编;原《规程》共751条,本次修订后变为721条,减少30条,字数由11.2万字变为11.3万字。

修订的主要内容涉及以下七个方面:一是突出了《规程》在煤矿安全及煤炭行业的主体地位,注重妥善处理《规程》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相衔接。

对照并满足《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从业人员权利与义务、教育培训以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等要求,增加了应急救援等内容。

二是强化了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依法办矿、依法管矿与依法监察并重,提高安全生产准入门槛。

严格限制各类矿井的采深、同时生产水平数、矿井通风方式、突出矿井和冲击地压矿井开采,严禁非正规开采,提高了矿井通风、提升、运输、排水、压风、供电、监控、通信等系统的要求,严格机电设备选型和安全防护等要求;进一步明确了矿井安全避险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和井下应急广播系统的建设要求;在修订过程中,要求每一条款尽量明确、具体,删除了“可靠的”、“确保”、“保证”等表述,进一步增强新《规程》的可操作性、可执行性和可监察性。

三是调整了《规程》的框架结构,由四编扩增为六编,结构更趋合理。

将煤矿救护拓展为应急救援,单独作为一编,从法规层面进一步要求企业强化应急处置能力,加强救援队伍、装备的建设和配备;增加了地质保障一编,注重强化煤矿灾害地质因素探测,从预防事故出发,在煤矿建设、生产活动的全过程提供基础保障。

四是突出以人为本,完善职业病危害防治。

明确当瓦斯超限达到断电浓度时或发现突出预兆时,班组长、瓦斯检查工、矿调度员有权责令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停电撤人。

完善了职业病危害防治内容,突出做好防降尘和职业健康保护工作,提高了采掘设备内外喷雾工作压力,增加了井下热害防治、作业场所噪音和有害气体监测和防护的要求,增加了职业健康监护和管理内容。

第三讲 对《煤矿安全规程》修改的诠释

第三讲 对《煤矿安全规程》修改的诠释




(四) 煤层赋存较浅,采放后采空区有可能与 地表导通产生漏风。 (五) 煤层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采放后有可能 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 (六) 冲击地压危险性严重的煤层。 顶煤硬度f>2.5且不易冒落的煤层,以及回采 工作面倾角大于20°或煤层倾角大于30°时, 禁止采用单体支柱放顶煤开采。


七、修改后的内容
修订后(9月26日局长办公会通过,10月25日 公布,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六十八条 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遵守下 列规定:


(一)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在煤层(瓦 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 必须进行顶板、煤层、瓦斯、自然发火、水文地质、 煤尘爆炸性、冲击地压等基础参数的测定,编制开 采设计,并组织专家对开采设计进行论证或委托具 有相关资质单位进行评价,并将开采设计(附专家 论证报告或评价报告)报请集团公司或者县级以上 煤炭管理部门审批,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高瓦斯工作面和坚硬顶板(煤)工作面分别占 23.9%和29.6%,这两方面的问题是放顶煤开 采所带来的较难以解决的难题,需要特别重视。 通常这两类问题又互相关联,从而使工作面生 产所面临的困难更为严重。 综采放顶煤工作面的比例占49.7%,这为开采 所面临的矿压和坚硬顶板处理带来一定有利条 件。

为吸取放顶煤开采发生事故的教训,进一步完 善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加强对放 顶煤开采的监察和管理,有效防范放顶煤开采 事故的发生,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就放顶煤开 采相关问题组织开展了调研,对加强放顶煤安 全技术和管理措施,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 同时,对《煤矿安全规程》第68和158条进行 修订,在放顶煤开采上将增加若干条技术性限 制。

煤矿安全规程新旧版对照采掘部分

煤矿安全规程新旧版对照采掘部分

煤矿安全规程新旧版对照采掘部分煤矿安全规程是保障煤矿工人安全的重要法律法规。

随着技术的进步和安全意识的提高,煤矿安全规程也在不断完善和更新。

本文将对比新旧版煤矿安全规程中的采掘部分,分析新版规程所带来的改变。

一、废止旧版规程中有关“煤层自然倾向”的规定旧版煤矿安全规程中规定“煤层自然倾向对露天开采及进行普通井巷掘进都有着很大的影响,必须认真研究,因地制宜地决定矿井的坑口与采区的位置,采掘方法和采煤地下流程。

对于规模较大的矿井,应按照国家或行业规定制订采煤地质条件的钻孔勘探方案,进行细致深入的钻探和勘察,确保采区选定和采掘方式的正确性。

”而新版煤矿安全规程中则没有与“煤层自然倾向”相关的规定。

在实践中,由于采掘技术的进步和煤矿安全意识的提高,对煤层自然倾向的研究已经不再是决定煤矿安全的重要因素。

二、新版规程提高坑底稳定措施的要求新版煤矿安全规程中对坑底稳定措施的要求提高了。

规程规定:“采掘坑底必须依靠及时、有效的支护和巩固措施,确保地面、矿井井下设施和采掘工作面的稳定,严禁选用影响煤层稳定和采掘安全的支护材料和技术。

”这一规定强调了采掘坑底的安全稳定问题,要求煤矿企业必须采用科学合理的支护技术和材料,为坑底提供充分的支撑和保护,从而保障采掘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规范禁止信号发射器和炮芯使用旧版煤矿安全规程中规定:“强度相当于文三炮的炸药,并可以发出正常电信号的信号发射器和炮芯等不能使用。

”而新版煤矿安全规程则对信号发射器和炮芯的使用进行了更为严格的规范:“禁止在煤矿使用直径大于25毫米的炮芯和使用信号发射器等爆炸性工具。

”这一规定是出于对煤矿瓦斯爆炸灾害历史的反思和对安全风险的深刻认识。

通过规范信号发射器和炮芯的使用,能够有效地防止瓦斯爆炸事故的发生。

四、规范了掘进进尺和进尺长度的要求新版煤矿安全规程中明确规定:“普通进尺不得超过500米,进尺长度不得超过5000米。

”这一规定对掘进进尺和进尺长度的最大值进行了规范,要求煤矿企业严格按照规程进行掘进作业。

《煤矿安全规程》重点解读

《煤矿安全规程》重点解读

汇报内容
3)掘进部门 (1)贯通前 ① 根据地测部门提供资料,编制巷道施工与贯通安全措施。 ② 一般巷道贯通20m、综机巷道50m时:一个面贯通,另面正常通风,停 止工作,撤人;每班检查风筒脱节、工作面及回风流瓦斯浓度,超限处理。 (2) 贯通时 ① 工作面每次装炮前:班组长必须指派专人和瓦检员共同到停掘面,检查 瓦斯;超限→停止作业→ 处理;2个面、回风流瓦斯低于1.0%时,方可掘 进和装药爆破。 ② 每次爆破前:2个工作面必须设置栅栏和专人警戒。 ③ 爆破坚持一炮一检制度:每次爆破后,爆破工和掘进面班组长必须巡视 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和瞎炮情况。发现异常,处 理。双方工作面检查完毕,无异常、撤人后→进行下次爆破。 ④ 间距小于20m平行巷道:一个巷道爆破时,2个面人员须撤离。 ⑤ 地质构造复杂地区贯通:按处理破碎顶板防冒顶安全技术措施执行。
度都在1.0%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爆破。 掘进的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2个工作面
每次爆破前,2个工作面入口必须有专人警戒。 入口必须有专人警戒。
(三)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 (二)贯通时,必须由专人在现场统一
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 作。
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的联络巷贯通,必 须遵守上款各项规定。
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须 (煤仓事故)。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
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 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
备工作。
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二)贯通时,必须由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 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
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
表1 矿井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

煤矿安全规程修改情况汇报

煤矿安全规程修改情况汇报

煤矿安全规程修改情况汇报尊敬的领导:
根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我们对煤矿安全规程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修改背景。

煤矿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往往造成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为了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我们对煤矿安全规程进行了全面梳理和修改。

二、修改内容。

1. 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了各级领导和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强调了“安全第一”的原则,提出了“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理念。

2.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开拓、采掘、运输、通风、排水、安全监测等,确保每个环节都有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

3. 安全生产培训,加强了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了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4. 事故报告和处理程序,对事故报告和处理程序进行了修订,明确了事故报告的时限和程序,规定了事故处理的具体步骤和责任人。

5. 安全设备和防护用具,对煤矿安全设备和防护用具的选用、管理和维护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设备和用具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三、修改效果。

经过这次修改,煤矿安全规程更加完善和系统,更加贴近实际生产,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员工对安全规程的理解和执行也得到了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得到了有效提升,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率明显下降。

四、下一步工作。

我们将继续密切关注煤矿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优化安全规程,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改进和提高。

以上就是本次煤矿安全规程修改情况的汇报,如有不足之处,还请领导批评指正,谢谢!。

新旧煤矿安全规程对比

新旧煤矿安全规程对比

新旧煤矿安全规程对比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煤炭产业成为了国家经济的一个重要支柱。

但在煤矿开采过程中,安全问题一直是困扰煤炭产业的风险。

为了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的资源环境安全,煤炭行业逐渐完善和提高了煤矿安全规程。

本文将对新旧煤矿安全规程进行对比分析。

一、颁布时间旧煤矿安全规程是在20世纪70年代制定的,当时的煤矿安全监管主要依靠行政管理为主,缺少现代化的监管手段和科学管理理念。

新煤矿安全规程则是在近年来,分别在2010年和2014年开展了两次修订和完善,逐步向科技化、信息化、规范化、制度化方向迈进。

二、监管方式旧煤矿安全规程主要依靠国家及地方行政管理机构对煤矿的日常监管,以及及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来加强煤矿安全管理。

而新煤矿安全规程则实行了“监管为主、综合治理”的管理方式。

通过国家煤矿安全监管机构负责领导和协调煤矿安全监管;设立技术支持机构和技术服务站,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支持,为煤矿提供综合技术支持和服务;建立煤矿安全信用评价制度,对煤矿进行信用评价,将合格煤矿纳入煤矿安全信誉库,实施分级监管等,以实现对煤矿安全全面协调监管。

三、煤矿建设规范旧煤矿安全规程对煤矿建设标准要求虽然有明确规定,但还存在着标准不高、合规程度较低等问题。

标准未能标明如何有效地避免安全风险,使得许多煤矿无法达到国家标准和要求。

而新煤矿安全规程则明确了煤矿建设的标准和要求,强调对煤矿规模、生产能力、采矿工艺等方面的安全管理要求和标准。

并且规定建设煤矿履行必要手续的规定,如取得煤矿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取得煤矿“三同时”审批等。

四、技术设备规范新煤矿安全规程在技术设备规范上与旧规程相比有很大的提高。

新规程在煤矿通风、安全生产管理、矿用电器、煤矿基本设施、人员培训等方面,有着全面的规定和明确的要求。

而旧规程虽然也有相应的规定,但往往存在滞后性,无法完全胜任现代化的煤矿生产管理要求。

五、煤矿安全管理要求新煤矿安全规程中,对煤矿安全管理方面的要求有所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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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采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新规程中修改和增加部分,结合专业作业规程修改和执行。

1、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
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制度必须要完善,记录齐全,今后大的检查中做为内容。

能力,并经考核合格。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
2、第九条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
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有外出的管理人员也应参加培训,不能出现回来后没有资格证不能参加陪检的。

3、第十三条入井(场)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等个体防护用品,穿带有
反光标识的工作服。

4、新增加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5、第九十条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
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轨道机车运输的巷道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m。

架线电机车运输巷道的净高,在井底车场内、从井底到乘车场,不小于2.4m;其他地点,行人的不小于2.2m,不行人的不小于2.1 m。

(二)采(盘)区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m,薄煤层内的不得低于1.8m。

(三)运输巷(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最小间距,应当满足表3的要求。

该条比原来规定细化较多。

5、专门规定了:
采煤工作面必须正规开采,严禁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采煤方法。

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有容易自燃或者自燃煤层的矿井,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

6、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采煤工作面严禁使用木支柱支护(极薄煤层除外)和金属摩擦支柱支护。

7、新增加了第一百零八条采煤工作面用充填法控制顶板时,必须及时充填。

控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禁止采煤,严禁人员在充填区空顶作业;且应当根据地表保护级别,编制专项设计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采用综合机械化充填采煤时,待充填区域的风速应当满足工作面最低风速要求;有人进行充填作业时,严禁操作作业区域的液压支架。

8、第114条明确规定(十三)采煤工作面必须进行矿压监测。

9、第一百一十五条
(三)放顶煤工作面初采期间应当根据需要采取强制放顶措施,使顶煤和直接顶充分垮落。

(四)采用预裂爆破处理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时,应当在工作面未采动区进行,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严禁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未冒落顶煤、顶板及大块煤(矸)。

(五)高瓦斯、突出矿井的容易自燃煤层,应当采取以预抽方式为主的综合抽采瓦斯措施和综合防灭火措施,保证本煤层瓦斯含量不大于6m3/t。

(六)严禁单体支柱放顶煤开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
(一)缓倾斜、倾斜厚煤层的采放比大于1∶3,且未经行业专家论证的;急倾斜水平分段放顶煤采放比大于1∶8的。

(二)采区或者工作面采出率达不到矿井设计规范规定的。

(三)煤层有突出危险的。

(四)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的。

(五)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放顶煤开采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的。

细化!对照规程
(四)回收煤柱时,连续采煤机的最大进刀深度应当根据顶板状况、设备配套、采煤工艺等因素合理确定。

(三)直接顶不稳定的煤层。

(五)采用垮落法控制顶板,对于特殊地质条件下顶板不能及时
冒落时,必须采取强制放顶或者其他处理措施。

(六)采用煤柱支承采空区顶板及上覆岩层的部分回采方式时,
应当有防止采空区顶板大面积垮塌的措施。

(七)应当及时安设和调整风帘(窗)等控风设施。

(八)容易自燃煤层应当分块段回采,且每个采煤块段必须在自
然发火期内回采结束并封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连续采煤机开采:
(一)突出矿井或者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超过3m3/min的高瓦
斯矿井。

(二)倾角大于8°的煤层。

(六)放顶煤开采后有可能沟通火区的。

9、第一百一十五条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者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根据顶板、煤层、瓦斯、自然发火、水文地质、煤尘爆炸性、冲击地压等地质特征和灾害危险性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设计,并由煤矿企业组织行业专家论证。

(二)针对煤层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特点,必须制定防瓦斯、防火、防尘、防水、采放煤工艺、顶板支护、初采和工作面收尾等安全技术措施。

(三)放顶煤工作面初采期间应当根据需要采取强制放顶措施,使顶煤和直接顶充分垮落。

(四)采用预裂爆破处理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时,应当在工作面未采动区进行,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严禁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未冒落顶煤、顶板及大块煤(矸)。

(五)高瓦斯、突出矿井的容易自燃煤层,应当采取以预抽方式为主的综合抽采瓦斯措施和综合防灭火措施,保证本煤层瓦斯含量不大于6m3/t。

(六)严禁单体支柱放顶煤开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
(一)缓倾斜、倾斜厚煤层的采放比大于1∶3,且未经行业专家论证的;急倾斜水平分段放顶煤采放比大于1∶8的。

(二)采区或者工作面采出率达不到矿井设计规范规定的。

(三)煤层有突出危险的。

(四)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的。

(五)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放顶煤开采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的。

10、新增加第一百一十六条采用连续采煤机机械化开采,必须根据工作面地质条件、瓦斯涌出量、自然发火倾向、回采速度、矿山压力,以及煤层顶底板岩性、厚度、倾角等因素,编制开采设计和回采作业规程,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作面必须形成全风压通风后,方可回采。

(二)严禁采煤机司机等人员在空顶区作业。

(三)运输巷与短壁工作面或者回采支巷连接处(出口),必须加强支护。

11、第二百三十一条(八)应当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初次来压、周
期来压、采空区“见方”等期间的防冲措施。

12、第二百五十四条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
接等作业。

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
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由矿长批准
并遵守下列规定。

以上只是回采专业不同点,回采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结合其他专业所列一同学习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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