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事故防范与处理预案
医疗事故防范及处理预案范文

医疗事故防范及处理预案范文一、前言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的防范和处理是医疗机构的重要任务,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安全和医疗机构的声誉。
为了加强医疗事故的防范和处理工作,保障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特制定本预案。
二、医疗事故防范措施1.加强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1)医疗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业务素质。
(2)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培养医务人员良好的职业操守,树立“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
2.完善管理制度(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制定严格的医疗质量管理措施,确保医疗安全。
(2)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规范病历书写和保管,确保病历的真实、完整、准确。
(3)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规范处方行为,防止不合理用药。
3.提高诊疗技术水平(1)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务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诊疗技术水平。
(2)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学术交流,了解国内外医疗技术发展动态,引进新技术,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4.优化服务流程(1)医疗机构应当优化挂号、就诊、检查、治疗、收费等环节,减少患者等待时间。
(2)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医疗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医疗服务效率。
5.加强医患沟通(1)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患沟通,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及时告知患者病情及治疗方案。
(2)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患者投诉,化解医患矛盾。
6.加强医疗安全管理(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医疗安全操作规程,预防医疗事故发生。
(2)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医疗设备进行维护、检修,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三、医疗事故处理预案1.医疗事故报告制度(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事故报告制度,医务人员发现医疗事故或者可能发生医疗事故的情况,应当立即报告医疗机构负责人。
社区_医疗事故防范预案

一、目的为了提高社区医疗服务质量,保障社区居民的健康权益,预防和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社区所有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三、组织机构1. 成立社区医疗事故防范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实施、监督和检查本预案的执行情况。
2. 小组成员包括:社区卫生健康服务中心主任、副主任、医务科负责人、护理部负责人、各科室负责人、社区医疗服务质量监督员等。
四、防范措施1. 强化医疗安全意识教育(1)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安全、医疗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素养。
(2)加强对社区居民的健康教育,提高居民对医疗事故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2. 完善医疗规章制度(1)建立健全医疗操作规范、医疗文书书写规范、医疗设备使用规范等,确保医疗行为规范化。
(2)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三级查房制、会诊制度、病例讨论制度等,确保医疗质量。
3. 加强医疗质量监控(1)成立医疗质量监控小组,定期对医疗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对医疗事故进行统计分析,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4. 优化医疗服务流程(1)简化就医流程,缩短患者等待时间,提高医疗服务效率。
(2)优化病房环境,提高患者满意度。
5. 加强医疗设备管理(1)定期对医疗设备进行检修、保养,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2)加强医疗设备使用培训,提高医务人员操作技能。
五、医疗事故处理1. 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医疗事故应急预案,组织专家进行会诊、救治。
2. 详细记录事故经过,收集相关证据,保护现场。
3. 及时向社区居民通报事故情况,做好解释工作。
4. 依法依规对医疗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5. 对事故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加强警示教育。
六、附则1. 本预案由社区医疗事故防范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本预案的实施,旨在加强社区医疗安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社区居民的健康权益,为构建和谐社区创造良好的医疗环境。
社区处理医疗事故时预案

一、预案目的为了保障社区居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规范社区医疗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事故,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4.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5. 《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办法》三、预案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社区范围内发生的医疗事故,包括但不限于误诊、漏诊、手术失误、药物过敏等。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社区医疗事故处理领导小组(1)组长:社区服务中心主任(2)副组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社区医院院长(3)成员:医务科负责人、护理部负责人、法律顾问、社区居民代表等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医疗事故的处理工作。
2. 成立社区医疗事故处理小组(1)组长:医务科负责人(2)副组长:护理部负责人(3)成员:各相关科室负责人、法律顾问、社区居民代表等医疗事故处理小组负责具体实施医疗事故的处理工作。
五、医疗事故预防措施1. 加强医疗队伍建设,提高医务人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2. 严格执行医疗操作规程,规范诊疗行为。
3. 定期开展医疗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安全意识。
4. 建立健全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医疗质量监管。
5. 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确保医疗安全。
六、医疗事故处理程序1. 事故发生时,医务人员应立即停止操作,立即报告医疗事故处理领导小组。
2. 医疗事故处理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医疗事故处理小组进行调查。
3. 医疗事故处理小组应详细调查事故原因,包括但不限于:(1)患者的病情、诊断、治疗方案等;(2)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操作过程等;(3)医疗设施、药品、医疗器械等。
4. 根据调查结果,医疗事故处理小组应提出处理意见,包括但不限于:(1)对患者的治疗和赔偿;(2)对医务人员的处理;(3)对医疗机构的处理。
5. 医疗事故处理领导小组应审核医疗事故处理小组的处理意见,并作出最终决定。
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

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一、总则为了加强医疗安全管理,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保障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本医疗机构医疗事故的防范和处理工作。
二、医疗事故防范1. 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医务人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医疗安全。
2. 建立健全医疗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医疗操作规程,规范医务人员的行为。
3. 加强医疗设备的维护和管理,保证医疗设备正常运行。
4. 加强药品管理,严格执行药品使用规定,防止药品不良反应和药物滥用。
5. 加强病历管理,确保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6. 加强医患沟通,及时了解患者需求和病情变化,提高医疗服务满意度。
7. 建立健全医疗安全教育制度,定期开展医疗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医务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8. 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监控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医疗质量问题,确保医疗安全。
三、医疗事故处理1. 发生医疗事故后,医务人员应立即报告科室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应立即报告医疗机构负责人。
2. 医疗机构负责人应立即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后果,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3. 医疗机构应妥善保管医疗事故相关资料,包括病历、药品、医疗器械使用记录等,以便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鉴定。
4. 医疗机构应根据医疗事故的性质和后果,及时向患者或家属解释情况,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轻患者损失。
5. 医疗机构应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鉴定。
6. 医疗机构应根据医疗事故的调查结果,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并总结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四、医疗事故鉴定和赔偿1. 医疗事故鉴定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
2. 医疗事故赔偿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医疗机构应按时足额赔偿患者损失。
3. 医疗机构应积极处理医疗事故赔偿事宜,并与患者或家属达成赔偿协议。
社区医疗事故防范处理预案

一、目的和依据为了有效防范和处理社区医疗事故,保障社区居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社区范围内所有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等。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社区医疗事故防范处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全面协调、指导和监督社区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1)制定社区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并组织实施;(2)监督医疗机构落实医疗事故防范措施;(3)处理医疗事故投诉和纠纷;(4)组织开展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培训;(5)定期对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
2. 设立社区医疗事故处理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具体落实领导小组的决策,其主要职责如下:(1)接收和处理医疗事故投诉;(2)调查核实医疗事故情况;(3)组织医疗事故鉴定;(4)协调处理医疗事故赔偿事宜;(5)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
四、防范措施1. 加强医疗机构管理(1)建立健全医疗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职责;(2)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疗服务质量;(3)严格执行医疗操作规范,降低医疗风险;(4)加强医疗设备设施维护,确保医疗安全。
2. 提高医务人员业务水平(1)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参加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技能;(2)鼓励医务人员参加学术交流,拓宽知识面;(3)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3. 加强医疗纠纷预防(1)设立医患沟通平台,及时化解医患矛盾;(2)完善医疗文书管理制度,确保医疗文书真实、完整;(3)加强医疗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五、处理流程1. 接收投诉(1)办公室接到投诉后,应立即登记、核实,并告知投诉人相关处理流程;(2)对投诉内容进行调查,必要时可邀请第三方进行协助。
2. 调查核实(1)调查组根据投诉内容,对医疗事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2)调查组可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参与调查,确保调查结果客观、公正。
医疗事故防范及处置预案

一、总则为加强医疗安全管理,保障患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预防和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医疗事故防范及处置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实施、监督和评估本预案。
2. 医疗事故防范及处置领导小组职责:(1)组织制定和修订医疗事故防范及处置预案;(2)组织开展医疗事故防范及处置培训;(3)监督各科室执行医疗事故防范及处置措施;(4)对医疗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5)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医疗事故及处置情况。
三、医疗事故防范措施1. 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严格执行各项医疗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 提高医务人员业务水平,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3. 完善医疗设备设施,确保医疗设备安全、可靠。
4. 加强医疗文书管理,规范病历书写,确保病历资料完整、准确。
5. 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管理制度,确保药品、医疗器械质量。
6. 加强医院感染控制,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发生。
7. 加强患者沟通,提高患者满意度,降低医疗纠纷发生率。
四、医疗事故处置程序1. 发生医疗事故后,立即启动本预案,报告医疗事故防范及处置领导小组。
2. 立即组织救治患者,保障患者生命安全。
3. 对医疗事故进行调查,包括患者病情、诊疗过程、医疗文书等。
4. 对医疗事故原因进行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
5. 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6. 向患者及家属通报医疗事故情况,妥善处理医疗纠纷。
7. 对医疗事故进行总结,完善医疗事故防范及处置预案。
五、附则1.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预案由医疗事故防范及处置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本预案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通过实施本预案,我院将进一步加强医疗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为患者提供安全、优质的医疗服务。
医疗事故防范与处理应急预案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医疗事故防范与处理应急预案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因医院、医生、护士等医务人员的过失或失职,导致患者身体受到损害或死亡的事件。
医疗事故发生后,及时的处理和防范措施非常重要。
因此,每个医疗机构都应制定医疗事故防范与处理应急预案,以确保患者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医疗事故防范与处理应急预案的目的是提高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能力,减少患者损害和医疗纠纷的发生,保障医患双方的权益。
以下是一个医疗事故防范与处理应急预案的模板,供参考:一、医疗事故防范措施1.加强人员培训:医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医学基础知识和丰富的临床经验,同时还需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2.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制定严格的医疗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确保医疗过程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3.加强医疗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医疗设备应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其安全可靠。
4.加强医疗环境的清洁与消毒:医疗环境应保持清洁卫生,并进行定期消毒,防止交叉感染。
5.加强药品和医疗耗材的管理:药品和医疗耗材应定期清点和盘点,确保使用期限和质量。
二、医疗事故处理流程和责任第1页/共3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1.事故发生后,立即通知院领导和相关部门,启动应急预案。
2.组织调查和收集相关证据:成立事故调查小组,收集事故发生的相关证据,并进行调查分析。
3.保障患者的权益:对受到损害的患者要及时进行救治,确保其生命安全和基本权益。
4.向患者和家属解释和说明:及时向患者和家属解释事故的原因和处理措施,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5.公开通报和信息发布:对事故的处理和处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通报,发布相关信息。
6.追究责任:对在医疗事故中属于医务人员自身过失的要进行追责,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7.改进整改措施:针对医疗事故发生的原因,要及时进行整改和改进,以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三、医疗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的演练和评估1.定期组织医疗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的模拟演练:通过模拟演练,检验医疗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

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一、前言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是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医疗机构实际情况而制定。
二、医疗事故防范1. 加强医疗质量管理(1)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确保医疗质量得到有效保障。
(2)加强医疗技术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减少因技术原因导致的医疗事故。
(3)制定严格的医疗操作规程,确保医疗行为符合规范。
(4)加强医疗设备、药品管理,确保设备正常运行,药品安全有效。
2. 加强医患沟通(1)积极开展医患沟通培训,提高医务人员沟通能力。
(2)加强患者知情同意工作,充分告知患者病情、治疗方案、可能出现的并发症等,确保患者知情同意。
(3)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化解医患矛盾。
3. 加强医疗安全防范(1)加强医疗安全风险识别,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2)加强医疗安全监测,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3)加强医疗废物管理,防止因医疗废物处理不当导致的污染事故。
4. 加强法律法规教育(1)加强医务人员法律法规教育,提高法律意识。
(2)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医疗行为合法合规。
三、医疗事故处理1. 及时报告(1)医疗机构发现医疗事故或者可能发生医疗事故的情况,应当立即向医疗机构负责人报告。
(2)医疗机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并将调查情况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2. 救治患者(1)医疗机构应当立即组织专家进行会诊,对患者进行全面检查,制定治疗方案。
(2)医疗机构应当全力救治患者,尽量减轻患者损害。
3. 调查处理(1)医疗机构应当成立医疗事故调查组,对患者病历资料进行封存、复制。
(2)调查组应当对医疗事故的原因、性质、责任等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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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屏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事故防范与处理预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贵州省卫生厅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中心医疗行政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中心的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规范及常规,避免发生医疗事故。
第三条发生医疗事故或可能为医疗事故的医患纠纷时,应当按本预案的规定及时妥善处理。
第四条本预案由院务会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章医疗纠纷处理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第五条主管医疗的副院长负责医疗纠纷的接待、调查及处理。
第六条中心主管医疗的副院长负责医疗事故防范与处置的职责,主要有:(一)接待患者的投诉,向患者提供医疗争议和医疗事故处理程序等咨询服务,及时调解医疗纠纷;(二)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按照预案及时采取措施;(三)负责医疗事故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四)配合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心做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要求的各种相关材料,协助完成调查取证、陈述及答辩等程序;(五)负责处理由本医疗机构承担的赔偿事宜,按照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六)对发生医疗事故或违反《条例》规定的责任人提出相应的处罚意见;(七)及时总结医疗争议的情况,向院长、有关职能部门和业务科室提出有关的合理化建议。
(八)院领导布置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三章患者知情权的告知第一节告知原则第七条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如实告知患者或家属。
第八条医务人员应当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对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告知应当力求全面而准确,避免因严重告知不法而导致医疗纠纷。
第二节被告知对象第九条 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患者,应当直接告知患者的监护人。
第十条神志清楚的18周岁及以上患者,可以直接告知患者本人.第十一条因患恶性肿瘤等疾病,告知患者本人可能产生不利后果的,应当告知患者亲属.第十二条因患病等原因导致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思的患者,可以告知患者的监护人或其它近亲属,但对患者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思的情况应当作记录。
第十三条对于必须紧急采取高风险的抢救性医疗措施的患者,患者本人无法进行意思表示或为未成年人,且无亲属或与亲属无法联系的,中心在进行抢救措施的同时应当请示主管的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节告知方式第十四条告知方式有口头告知、书面告知和见证告知三种。
第十五条口头告知适用于医院诊疗程序等一般性情况的告知。
第十六条书面告知包括门诊告示、急诊告示、留观须知、住院须知、病历记录等中心单方面出据的书面告知内容及有患者及其亲属签字的各种医疗法律文书。
对医疗诊治措施及其风险以书面告知为主。
第十七条见证告知是指第三人在场见证的告知方式,当中心有告知义务但患者及其亲属拒绝在书面告知文书上签字的情况出现时可以适用。
第四节病情告知第十八条医务人员在诊治过程中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如实告知患者。
第十九条对于患者不知情的恶性肿瘤等严重病情的告知,医务人员应当采取合适的告知方式,以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第二十条患者或其它被告知对象对告知过程中的医疗疑问及咨询,医务人员应当给予及时解答,解答过程应当耐心细致,态度友善,医务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回答问题或对患者及其亲属态度粗暴。
第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应当将重要病情的告知情况在病历中作记录;危重病情的告知必须有被告知对象的签字。
第五节手术诊治措施的风险告知第二十二条手术诊治措施是指以非药物治疗为主的各种有创的诊断及治疗措施,包括外科的急诊、门诊及住院手术等。
第二十三条手术过程中可能有手术和麻醉方式变更、术中及术后均有手术风险发生的可能,及时告知其家属.第二十四条医务人员应当将疾病的诊断、手术方式、麻醉方式、手术和麻醉中可能出现的医疗风险充分告知患者。
第二十五条告知后,患者应当在《麻醉知情同意书》和《手术知情同意书》等医疗文书上签字;第二十六条手术过程中因为新的情况需要改变手术方案、麻醉方式或切除未告知组织器官等,医务人员必须将新的情况向患者家属进行告知并取得其签字后才能进行手术;但当出现危及患者生命安全的新情况,必须紧急采取新的抢救性手术治疗措施的,在告知的同时不应当停止新的抢救性手术治疗措施。
第二十七条手术告知由主刀医生负责.第二十八条手术要填写《麻醉知情同意书》和《手术知情同意书》等医疗文书,并有患者或家属签字。
第二十九条每个手术都要经院长同意后再进行.第六节非手术诊治措施的风险告知第三十条非手术诊治措施是指对人体组织器官无直接器械创伤为主的各种诊疗措施,包括药物治疗及各种物理治疗等。
第三十一条药物不良反应的告知(一)对可能引起严重不良反应的药物,医务人员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并在门急诊病历或住院病程记录中作记载。
(二)对于药典规定要做皮肤过敏试验的药物,医务人员应当详细询问患者的药物过敏史,并在病历中做记录。
第三十二条下列物理诊治措施应当预先对患者进行告知:(一)可能引起不良后果的各种物理牵引措施;(二)可能引起不良后果的各种物理手法推拿按摩措施;(三)其它可能引起不良后果的各种物理诊治措施。
第三十三条对费用较贵的自费的治疗措施、药物及医疗用品等应当告知患者。
第三十五条各科室应当在病程记录中记述特殊治疗措施,并要患者签字.第四章诊疗过程中医疗事故的预防第三十六条各科室要严格执行值班及交接班制度,严禁值班人员脱岗。
第三十七条建立健全的危急重病人抢救制度;涉及多科室协作的危急重病人抢救的,各科室医务人员必须服从医院的安排。
第三十八条各科室必须严执行各种诊常规和护理常规.第三十九条建立健全急会诊制度、复杂疑难及死亡病例讨论制度;并严格执行.第四十条对本院处理不了的病人要及时上转,并做好记录.第四十一条严禁无资格人员单独处理病人.第四十二条各科室必须使用医院统一供应的药物和医疗用品用具;严禁科室或医务人员擅自使用非医院供应的药物和医疗用品用具;第四十三条病历书写。
(一)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病历书写规范如实书写病历;(二)严禁用涂改液、刮刀等用品涂改病历;严禁伪造病历;严禁销毁病历;(三)病历中涉及诊疗措施、不良反应的描述、医疗风险告知等客观事实部分出现笔误的,应当及时重新书写;不能重新书写的,应当在保持笔误部分字迹清晰的情况下修改.(四)病历中涉及病情分析、会诊意见、讨论意见等主观意见部分出现错误,上级医师可以在病历上直接作错误更正;(五)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五章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第一节处理原则第四十四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十五条坚持不是医疗事故不赔偿的原则。
第二节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初步判断第四十六条构成医疗事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医务人同对患者实施了医疗诊治行为;(二)患者出现了明显的人身损害结果,且该损害结果达到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最低等级的损害标准;(三)患者的损害结果与医务人员实施的医疗诊治行为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四)医疗人员实施的医疗诊治行为必须存在过错,主要是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生命垂危患者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四十八条医疗事故发生后要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五十五条患者有权复印下列病历资料:(一)门诊病历、住院患者的入院记录;(二)体温单、医嘱单、护理记录、手术及麻醉记录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三)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第五十六条下列资料不允许患者复印:(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二)会诊意见;(三)疑难病例讨论记录;(四)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等。
第五十七条下列人员和机构可以复印病历。
(一)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三)公安、司法机关;(四)保险机构。
上述人员或机构要求复印病历时应当提供合法证明和身份证明。
第五十八条患者复印病历资料统一在医院进行,医务人员应当陪同患者复印资料,复印时患者必须在场。
第五十九条复印完毕后,医院要有记录.第六十条复印收取复印费,拒交复印费的不得复印。
第六十一条严禁档案管理人员及医务人员将第五十七条的病历资料复印给患者;档案管理及医务人员在复印过程中不得将被复印的病历资料的原件交由患者掌握。
第六十二条医务人员应当采取必要防备措施防止患者或其家属抢夺病历资料的原件,发生抢夺病历原件的情况时,应当及时向院方汇报。
第六十三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对不允许患者复印的病历资料应当在患者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及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院保存。
第三节实物证据封存第六十四条疑似输液、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在科室领导及医务部的主持下,在患者在场的情况下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院保存。
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第四节尸检第六十五条患者死因不能确定或患者近亲属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建议死者方有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
第六十六条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第六十八条患者死因不能确定或患者近亲属对死因有异议的,但患者近亲属拒绝尸检或拒绝签字的,中心要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通知当地公安部门.第六十九条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第七十条患者在中心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
否则及时通知当地公安部门.第五节医疗事故争议的协商第七十一条中心在初步判断属于医疗事故的条件下可以与患者亲属进行协商解决争议.第七十二条协商一致时,中心与患者亲属必须签署《医疗事故赔偿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医患双方的基本情况和医疗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第七十三条《医疗事故赔偿协议书》要保存。
第六节医疗事故争议的行政调解第七十四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医患双方自选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在患者自愿的条件下,双方可以共同书面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第七十五条医疗事故争议的行政调解、对外联系由中心主管医疗的副院长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