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16•【字号】晋政办发[2010]24号•【施行日期】2010.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0〕2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畜禽产品是城乡居民日常生活的主要肉品来源,畜禽屠宰行业是我省实行严格市场准入的行业之一,承担着满足居民肉品消费、保障肉品卫生和质量安全的产业功能和社会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畜禽屠宰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是推动畜禽屠宰行业科学、有序、健康发展,促进行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提高肉品卫生和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举措。
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综合治理为加强领导,形成合力,积极稳妥推进畜禽定点屠宰,省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联合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完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进一步整合执法资源,有效打击和防范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全面推进畜禽屠宰管理工作。
联席会议召集人由省商务厅厅长担任。
联席会议组成人员为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单位的分管领导。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日常工作由省商务厅承担。
办公室主任由省商务厅分管副厅长担任,副主任由省公安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各一名副厅(局)长及省商务厅一名处长担任,办公室成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管处室一名处长担任。
各地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本地区畜禽屠宰的监督管理和领导,确保本行政区畜禽定点屠宰工作积极稳妥有序进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畜禽定点屠宰企业设置规划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25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畜禽定点屠宰企业设置规划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25号](https://img.taocdn.com/s3/m/c5723847814d2b160b4e767f5acfa1c7aa008222.png)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畜禽定点屠宰企业设置规划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04.16施行日期2010.04.16文号晋政办发[2010]25号主题类别种植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畜禽定点屠宰企业设置规划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2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畜禽定点屠宰企业设置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山西省畜禽定点屠宰企业设置规划(2010-2015)根据《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制订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畜禽屠宰管理,规范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的设立,引导畜禽屠宰行业科学、有序、健康发展,促进行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提高肉品卫生和质量安全水平。
二、设置的原则(一)严格标准,保障肉品卫生和质量安全。
严格执行《条例》规定的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的设置条件和标准,淘汰落后产能,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推行机械化屠宰、标准化管理、规模化和品牌化经营,强化畜禽定点屠宰企业责任意识,提高肉品卫生和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二)大力减控总量,优化行业布局。
结合城市规划,综合考虑当地和周边地区畜禽养殖规模、屠宰加工能力、市场消费能力、交通状况以及资源环境承载力,压缩过剩屠宰产能,推动兼并重组,优化行业布局,遏制重复建设和过度竞争。
(三)实施分级管理,提高产业集中度。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省政府规章项目计划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43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省政府规章项目计划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20〕4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省政府规章项目计划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2020年山西省人民政府规章项目计划》已于2020年3月18日经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请按以下要求认真做好规章制订相关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本部门承担的规章起草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要成立规章起草领导小组,确保人员、时间、经费、任务落实到位。
二、创新工作机制坚持科学立法。
规章起草部门和审查部门要着力创新规章起草、论证、协调、审查工作机制,遵循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规章要体现山西特色,充分反映民意,突出解决实际问题。
坚持民主立法。
要主动征求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
要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改进规章草案征求意见方式,拓宽规章草案征求意见渠道,调动公众参与积极性,切实提高征求意见效果。
三、严格审查把关坚持依法立法。
起草规章草案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起草完毕后应当由本部门内设法制机构审核把关,经部门集体审议通过并由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按时报省司法厅审查。
省司法厅要紧密结合全省工作大局,深入实地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切实做好规章草案审查工作。
规章送审稿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应当召开包括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协调会等,要认真分析,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诉求,科学设计相关制度和措施,有效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努力提高政府立法质量。
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

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四批)》的通
知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整顿办函[2010]50号
【发布部门】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0.03.22
【实施日期】2010.03.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
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四批)》的通知
(整顿办函〔2010〕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0〕17号)的规定,为深入开展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工作,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专家组提出《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四批)》,并对前三批已公布名单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补充、修改。
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1.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四批)
2.食品中可能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四批)
3.对前三批名单的补充和修改内容
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
(卫生部办公厅代章)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1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四批)。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1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12号](https://img.taocdn.com/s3/m/835219c927fff705cc1755270722192e453658d9.png)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3.03施行日期2014.03.03文号晋政办发[2014]12号主题类别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1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进一步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杜绝秸秆违法违规露天焚烧造成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认识抓好秸秆禁烧工作是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是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山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重要举措,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08〕10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财政部《“十二五”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13〕930号)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抓好秸秆禁烧工作,防止造成大气环境污染,确保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是秸秆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对本地秸秆禁烧工作负总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秸秆禁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把禁烧责任落到实处,把各项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人员,做到人员、责任、措施、奖惩“四到位”。
山西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山西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所需经费由财政保障。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组织与职责第五条省、市、县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食品安全委员会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食品安全执法机构,负责食品安全执法工作。
第八条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活动中的经营者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第九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定期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十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章食品安全标准与检验检测第十二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并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十四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检验检测制度,提高食品检验检测能力。
第五章食品生产经营管理第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生产、销售、检验检测等情况。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值班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44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值班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44号](https://img.taocdn.com/s3/m/46e3d62fef06eff9aef8941ea76e58fafab0456c.png)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值班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06.13施行日期2012.06.13文号晋政办发[2012]44号主题类别公安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值班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4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切实加强和改进政务值班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值守应急和信息报告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政务值班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政务值班是应急管理工作的基础,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是政务值班的重要工作。
当前,国际形势复杂多变,国内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
做好新形势下的政务值班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搞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是各地政府正确应对各种情况、及时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职责。
各地、各部门和单位必须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切实把做好新形势下的政务值班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采取有效措施,狠抓工作落实。
二、积极推进政务值班工作规范化(一)建立健全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设立值班机构,落实值班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遇有突发事件、重要活动、重大会议和主要节假日等情况,要加强值班力量。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向私营企业、个体经营户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向私营企业、个体经营户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意见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向私营企业、个体经营户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意见(1998年6月1日)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去年以来,我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以下简称《决定》),认真开展治理“三乱”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目前对各类企业,特别是对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乱收费、乱罚款以及名目繁多的摊派现象仍然严重,许多经营者所承担的各种收费往往要比税收高得多,加重了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的负担,阻碍了我省个体私营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广大个体私营经营者反映强烈。
为此,必须进一步认真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定》,加大工作力度,狠抓措施落实,规范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坚决制止“三乱”,依法保护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
一、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到“三乱”问题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而且是一个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政治问题,必须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危害性,切实增强治理“三乱”的自觉性。
要加强领导,严格责任,把严禁向私营企业、个体经营户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作为当前和今后的一项重要任务,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治理,常抓不懈,务求取得更大成效。
二、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和清理工作,全面清理、坚决取缔向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各类项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
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饮食
【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09]45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04.01
【实施日期】2009.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9]4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解决我省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集中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
现将《山西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四月一日
山西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
为做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坚持以人为本,切实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健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各负其责的监管体系。
坚持治理整顿与振兴产业相结合、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依法整顿,促进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总体目标
整顿工作从现在开始到2010年底结束,通过集中整顿使食品安全各环节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标准逐步完善,食品行业自律显著加强,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二、整顿任务
(一)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坚决依法打击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行为。
查处研制、生产、销售、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
整治超过标准规定的范围、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任务目标: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得到有效遏制,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监管机制进一步健全。
(二)农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
深入开展奶站清理整顿,严格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制
度,对达不到要求的奶站一律责令停业整顿或取缔。
打击在生鲜乳中添加违禁物质的行为。
加大对蔬菜、水果、禽畜产品中药物残留的监督检查力度。
加强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打击禽畜养殖、水产养殖(特别是苗种生产阶段)使用违禁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
查处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志的行为。
任务目标:农业投入品使用得到有效规范,生鲜乳中三聚氰胺抽检合格率达到100%,以蔬菜为主的农产品农药残留抽检合格率达到92%以上,主要畜产品违禁药物检出率控制在2%以下,水产品药物残留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
(三)食品生产环节。
严格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制度,着力构建从原料进厂、生产加工、产品检验、出厂销售到售后服务的全过程监管链条;以区域性集中生产和食品小作坊为重点,搞好食品生产企业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无证生产食品、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等违法行为;完善食品生产企业日常巡查、回访制度,解决行业内影响食品安全的普遍问题,逐步建立起食品安全的长效监管机制。
任务目标:食品生产加工行为得到有效规范,小作坊得到全面整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窝点全面取缔。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小作坊100%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企业生产的食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
(四)食品流通环节。
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落实食品市场日常巡查制度,规范食品经营主体分类监管制度,抓好流通环节服务领域全方位的消费维权工作,全面推进食品安全示范店建立。
严厉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食品的行为。
打击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食品和扰乱食品市场秩序的行为。
重点抓好流通环节奶制品、酒类、肉类、醋类市场以及节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