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持有期间未兑付利息如何作纳税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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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资金投资取得收益如何纳税

货币资金投资取得收益如何纳税

货币资金投资取得收益如何纳税刘一军【摘要】问:投资形式多种多样,或进行权益性投资、债权性投资,或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等.从法律层面来说,债权性投资是指为取得债权所进行的投资.它以契约的形式明确规定投资人与被投资企业的权利与义务,无论被投资企业有无利润,投资人均享有定期收回本金、获取利息的权利.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期刊名称】《纳税》【年(卷),期】2012(000)004【总页数】4页(P9-12)【关键词】资金投资;债权性投资;被投资企业;权益性投资;权利与义务;纳税;收益;货币【作者】刘一军【作者单位】帮辉投资有限公司【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127.63问:投资形式多种多样,或进行权益性投资、债权性投资,或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等。

从法律层面来说,债权性投资是指为取得债权所进行的投资。

它以契约的形式明确规定投资人与被投资企业的权利与义务,无论被投资企业有无利润,投资人均享有定期收回本金、获取利息的权利。

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公司法允许投资人依法将所持股份转让,投资人对外投资而取得的回报主要涉及哪些税收?其中又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答:上述问题涉及的税收政策和税收优惠有:对于将货币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的回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以下简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明确,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债券交易的税收政策有哪些

债券交易的税收政策有哪些

债券交易的税收政策有哪些在金融市场中,债券交易是一种常见的投资活动。

然而,与债券交易相关的税收政策却并非广为人知。

了解这些税收政策对于投资者来说至关重要,它不仅影响着投资的收益,还关系到投资决策的制定。

首先,我们来谈谈增值税。

在债券交易中,增值税的征收情况较为复杂。

一般来说,如果是金融机构之间的债券交易,例如银行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债券买卖,通常需要缴纳增值税。

但对于个人投资者买卖债券,目前是免征增值税的。

企业投资者买卖债券的增值税处理则要根据持有期限来区分。

如果持有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所谓“保本收益”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如果是非保本的收益,则不征收增值税。

对于金融商品转让,也就是买卖债券获取的差价收入,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

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 36 个月内不得变更。

接下来是所得税。

对于企业投资者,其从债券交易中取得的利息收入和转让差价收入都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如果企业持有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

个人投资者从债券交易中取得的利息收入,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 20%。

不过,如果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则免征个人所得税。

在转让债券获取差价收入方面,个人投资者目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然后是印花税。

在债券交易中,买卖双方需要按照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印花税。

但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国债是免征印花税的。

除了上述常见的税种,还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投资者留意。

例如,对于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可能会涉及到税收协定的适用以及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另外,不同地区可能会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和政策导向,对债券交易出台一些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

债券投资 财税处理

债券投资 财税处理

债券投资财税处理债券投资是一种常见的金融投资方式,它通过购买债券来获取固定利息收益。

在进行债券投资时,投资者需要了解相关的财税处理规定,以便合理规划自己的投资行为。

本文将介绍债券投资的财税处理相关内容,包括债券收益的征税、应付利息的税费等方面。

一、债券收益的征税在债券投资中,投资者所获得的债券收益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债券收益应被视为利息收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征税。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根据收入水平划分的不同档次,较低收入者的税率相对较低,高收入者则需要缴纳较高的税率。

投资者在填报个人所得税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将债券收益纳入应税项目,进行申报缴税。

二、利息的税费在购买债券时,投资者需要关注债券的利息税费问题。

一般来说,债券的利息是应税的,投资者需要付纳税费用。

但是,有些债券具有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享受一定的利息免税额度。

投资者在购买债券前应当详细了解债券的税收政策,以便合理规划自己的投资。

三、债券投资收益的申报债券投资者在获得债券投资收益后,需要进行相应的申报。

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应当及时准确地填报相关申报表格,并缴纳相应的税费。

投资者可以选择自行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也可以委托专业会计事务所代为办理。

无论哪种方式,投资者都需要保持准确、完整的财务记录,并妥善保存相关凭证。

四、债券投资的税收筹划在进行债券投资时,投资者可以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来优化自己的投资收益。

税收筹划是指通过合法手段来减少税收负担,并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投资回报。

投资者可以选择购买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债券,以享受相应的利息免税额度;同时,可以合理安排自己的收入和支出,以降低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此外,投资者还可以选择合适的投资期限和投资方式,以期获得最佳的税收效益。

五、国际债券投资的税收问题对于涉及国际债券投资的投资者来说,税收问题会更加复杂。

不同国家之间存在税收协定和双重征税协议,投资者需要了解并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

债券利息收入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债券利息收入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债券利息收入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债券利息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其实并无特殊规定,而应遵循营改增中销售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一般性规定。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很显然,企业持有债券,实际上提供贷款服务,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发行债券章程规定的利息兑付日期,比如A债券,发行章程约定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付息,那么对于债券持有人而言,在这两个兑付日期无论是否实际收到债券利息,都应确认其增值税纳税义务。

再比如B债券,发行协议约定每年仅兑付一次利息,每年的10月15日,那么在这个兑付日期无论是否实际收到债券利息,都应确认其增值税纳税义务。

还比如C债券,合同约定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则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债券到期日。

但是实际操作的时候,很多企业持有债券无论如何付息,都是按月计提债券的利息收入,然后按照会计计提的利息收入直接去缴纳流转税(过去的营业税,现在的增值税)。

这原本是一个利用计税系统取数规则简便计算税金的方法,如果约定的兑付期在后,实际上会造成企业提前缴纳增值税。

但是税务机关没有谁会逼着企业不准提前纳税,因此慢慢的这种习惯变成了潜规则,甚至很多人误以为按照会计权责发生制月份计提数去缴纳增值税才符合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

笔者近期遇见一个实际问题,持有的债券是约定一次性还本付息的(尚未到),税务机关坚持认为企业应该按照每月账面计提数去缴纳增值税。

谈及原因,税务机关指出,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规定: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国债计息规则

国债计息规则

国债计息规则国债计息规则一、引言国债是指由国家政府发行的债券,是一种重要的融资工具。

为了确保国债的发行和交易能够顺利进行,需要制定一套规范的计息规则。

本文将详细介绍国债计息规则的相关内容。

二、计息基础1. 计息基础是指国债计算利息所依据的时间单位。

一般情况下,国债的计息基础为实际天数或者实际天数与实际月份相结合。

2. 实际天数计算方式:a) 按照公历日历年份中的实际天数进行计算;b) 若在计算期间存在闰年,则闰年按366天计算;c) 若在计算期间存在闰月,则闰月按照当月实际天数进行计算。

3. 实际天数与实际月份相结合的方式:a) 将整个计息期间按照每个月30天进行划分,不足30天按照实际天数进行调整;b) 若存在闰年或者闰月,则根据上述提到的方法进行调整。

三、付息频率1. 付息频率是指国债支付利息的时间间隔。

常见的付息频率包括年付息、半年付息、季付息等。

2. 年付息:a) 利息按照每年一次的频率支付;b) 计息期间内,利息累积到期一次性支付给债券持有人。

3. 半年付息:a) 利息按照每半年一次的频率支付;b) 计息期间内,利息每半年支付一次给债券持有人。

4. 季付息:a) 利息按照每季度一次的频率支付;b) 计息期间内,利息每季度支付一次给债券持有人。

四、计算方法1. 固定利率国债:a) 利率确定后,在整个计算期间内保持不变;b) 利率乘以债券面值即为每个计息周期应支付的利息金额。

2. 浮动利率国债:a) 利率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在计算期间内可能会发生变化;b) 按照调整后的利率乘以债券面值即为每个计息周期应支付的利息金额。

五、特殊情况处理1. 债券发行或到期日不满一个计息周期时,按照实际天数进行计算,并根据实际天数调整利息金额。

2. 债券到期日为非工作日时,利息支付日期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六、总结国债计息规则是确保国债发行和交易顺利进行的重要规范。

计息基础、付息频率和计算方法是其中的关键要素。

国债利息收入的计算与所得税申报表填报

国债利息收入的计算与所得税申报表填报

国债利息收入的计算与所得税申报表填报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曹善勇人气:1719 发布时间:2015-05-11企业购买、转让国债,其取得的利息收入填报2014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不仅涉及“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还有可能涉及“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表”。

国债利息收入免税的主要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明确了以下3点内容。

1.利息收入确认时间: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2.利息收入的计算: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上述公式中的“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

3.国债利息收入免税: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以及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

国债利息收入的计算例:某企业多次购买国债,2014年1月1日购10万张,每张面值100元;2014年2月1日购5万张,价格106元/张;2014年3月1日购10万张,价格110元/张。

不考虑税费问题。

2014年5月1日转让16万张,转让价格120元/张,手续费率0.1%;2014年6月1日转让剩余国债9万张,转让价格125元/张,手续费率0.1%。

债券须知拖欠利息如何处理

债券须知拖欠利息如何处理

债券须知拖欠利息如何处理债券是一个企业或政府借款的借据,承诺在特定时间内归还借款本金和支付利息。

然而,有时候债券发行人会因为各种原因而无法按时支付利息,这被称为“拖欠利息”。

拖欠利息是一个严重的问题,会使债券投资者面临财务风险和损失。

在处理拖欠利息时,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保护债券投资者的权益。

首先,当债券发行人未按时支付利息时,债券投资者应该及时了解情况。

他们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债券发行人公告或债券信托人的通知来获取信息。

了解拖欠利息的原因和情况非常重要,因为这将有助于投资者做出正确的决策。

其次,债券投资者可以与债券发行人进行沟通,尽力解决问题。

他们可以与债券发行人洽谈,了解其财务状况、资金链情况以及是否有能力还款。

如果债券发行人有解决方案,比如提供一种替代支付方式或安排债券偿还计划,投资者可以考虑是否接受。

在沟通中,投资者还可以要求债券发行人提供相关的财务报告和其他信息来评估其还款能力和诚信度。

同时,债券投资者还可以寻求法律援助。

如果债券发行人没有合理的解决方案,或者债券违约的规模较大,投资者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他们可以聘请律师,起诉债券发行人并要求弥补损失。

在法律程序中,投资者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债券发行人的违约行为,以及投资者所遭受的损失。

此外,债券投资者还可以考虑出售债券。

如果投资者认为拖欠利息的风险过大,或者对债券发行人的还款能力没有信心,他们可以选择将债券出售给其他投资者。

这样一来,投资者可以将自己面临的风险转移给其他人,同时减少自己的损失。

最后,为了降低拖欠利息的风险,债券投资者在购买债券时应该审慎考虑。

他们应该仔细评估债券发行人的财务状况、信用评级以及市场前景。

投资者可以通过阅读财务报告、了解行业情况和债券评级报告来获取相关信息。

此外,投资者还可以选择购买具有担保或保险的债券,以减少拖欠利息风险。

总之,当债券发行人拖欠利息时,债券投资者需要及时了解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税法易混淆考点

税法易混淆考点

《税法》易错易混点一、税法原则1.税法基本原则项目具体规定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基本原则中的核心内容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和税务合法性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禁止不平等对待,禁止对特定纳税人给予歧视性对待,禁止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对特定纳税人给予特别优惠税收效率原则包括经济效率和行政效率实质课税原则应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而不能仅考虑相关外观和形式2.税法适用原则项目含义目的和作用法律优位原则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处理不同等级税法的关系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目的在于维护税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避免因法律修订带来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的规定而引起法律适用的混乱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般规定的效力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居于特别法地位的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比较高的税法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程序优于实体原则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确保国家课税权的实现,不因争议的发生而影响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二、税收立法机关分类立法机关法律地位和效力举例税收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正式立法除《宪法》外,在税收法律体系中,税收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车船税法》、《环境保护税法》、《烟叶税法》、《船舶吨税法》、《车辆购置税法》、《耕地占用税法》、《资源税法》、《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授权立法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授权立法具有国家法律的性质和地位,其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税收行政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高于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目前除了海南省、民族自治地区按照全国人大授权立法规定,在遵循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原则基础上,可以制定有关税收的地方性法规外,其他省、市一般都无权制定税收地方性法规税收部门规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不得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等税收地方规章地方政府在税收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前提下进一行,不得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房产税等地方性税种的实施细则等三、增值税视同销售视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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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持有期间未兑付利息如何作纳税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第36号,以下简称“36号公告”)从国债利息收入税务处理、国债转让收入税务处理、国债成本确定以及国债成本计算方法四方面明确了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中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处理,进一步完善了《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关于国债收益的税收政策。

国债利息收入免税政策
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家对国债利息收入一直采取免税政策。

199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

该文件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没有明确计算免税国债利息收入的方法。

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06号)对金融保险企业取得免税的国债利息收入的规定中,一方面首次明确了免税的国债利息收入包括在二级市场购买的国债利息收入;另一方面强调免税的国债利息是到期(或分期)兑付取得的利息收入,区别于会计核算的“应计利息”,应以当年兑付实际收到的国债利息计算免税。

2002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国债净价交易后有关国债利息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48号)延续了金融保险企业国债利息政策的精神,将免税政策扩大到在二级市场实行国债净价交易的所有企业。

企业无论对付息日收到的,还是交易卖出收到的国债利息收入都允许作为免税所得。

强调国债利息收入的免税时点为“实际取得”时。

此项政策只适用于实行净价交易的记账式国债,不适用于实行凭证式国债与无记名式(实物券)的国债交易。

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则延续了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此后,由于一直没有后续的配套政策出台,实际执行中,各地税务机关对于未持有到期及二级市场国债交易产生的利息收入是否享受免税,国债利息收入的免税时间是按照应付利息还是于实际取得时确认利息收入,以及国债转让收益的计算方法等掌握尺度不一,“36号公告”及时弥补了国债投资政策的空白点,为鼓励企业进行国债投资、促进国债交易市场的良性发展起了积极的作
用。

“36号公告”解决的主要问题
“36号公告”的核心内容是解决了长期以来国债交易环节中对持有期间未兑付利息收入是否享
受免税的政策争议,同时对于每项国债转让交易都会涉及的转让企业持有国债期间未兑付利息收入、国债转让收益及国债成本进行了规范。

例如,A企业2011年1月1日购买2011年第一期记账式国债(3年期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60万张,票面年利率10%,每张面值100元,成本价100元/张;A企业2011年4月1日再次购买50
万张,成本价110元/张。

2012年1月1日转让出售80万张给B企业,出售价120元/张,B企业持有到期并兑付,收取国债利息2400万元(不考虑相关税费)。

A企业:2012年1月1日转让国债的计算:
1.国债转让时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
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80×100×(10%÷365)×(60×365+50×275)÷(60+50)=710.334(万元);
2.国债转让收益=80×120-80×(60×100+50×110)÷(60+50)-710.334=526.03(万元);
3.A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80×120-80×(60×100+50×110)÷(60+50)-710.334=526.03(万元)。

B企业:2013年12月31日国债持有到期日的计算
1.国债到期时持有期间的国债利息收入
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80×100×(10%÷365)×365×2=1600(万元);
2.国债转让收益=80×100-80×120-1600=-3200(万元);
3.B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2400-800)+80×100-80×120-1600=-1600(万元)。

结合例题,本文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解析“36号公告”。

(一)国债交易转让的同时确认持有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并进行免税处理,区别于利息收入确认的一般规定。

例题中A企业在2012年1月1日转让B企业国债时确认了9600万元(80×120)的转让价款中包含了710.334万元的持有未兑付的利息收入,并调减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一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同时从一级市场购买并持有到期兑付的国债利息按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

A企业购买国债确认利息收入的日期为2013年12月31日,并于还本付息时点享受免税政策。

A企业2012年1月1日转让国债时不计算国债利息收入,同时国债转让收益中无法扣减未兑付的利息收入,增加了企业税负,不利于国债交易市场的发展。

二是免税的未兑付国债利息收入是企业在国债持有期间产生的利息收入。

如例题中的A企业分两批购入国债,计算利息收入时采用了加权平均法,持有期间免税的利息收入710.334万元;B企业自2012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持有期间产生的免税利息收入1600万元。

不同于财税[2002]48号文件中规定的免税应计利息是指在付息日或持有国债到期之前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将国债利息收入、国债转让收益及国债成本的税收政策作为一个纳税事项的几个方面进行统一考虑。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全部收入扣减财产净值。

“36号公告”不同于一般规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是以取得的价款减除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及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因此,转让国债收益(损失)中包括计算免税国债利息收入以及对国债成本的确认。

A 企业2012年1月1日计算国债转让收益,首先将确认持有期间的未兑付国债利息收入710.334
万元进行免税处理,其次扣减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的国债投资成本8363.636万元。

确认国债利息收入和国债成本是计算国债转让收益的重要步骤,处于一个纳税环节中,不能分割处理。

(三)无论是从一级市场购买或从二级市场购买国债,持有到期兑付时,国债转让收益(损失)与国债成本的确认原则不变,需要重点考虑取得到期兑付国债利息的纳税处理。

例题中A企业与B企业在计算持有期间未兑付利息收入和国债转让收益的处理原则一致,B企业取得的到期兑付国债利息2400万元原则上属于免税收入,纳税时应全额调减。

实际处理时分两个步骤:一是2400万元国债利息在并入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减除B企业持有前一企业转让时已减免的未兑付利息。

B企业持有3年期国债中的后2年,第一年未兑付利息收入800万元
[80×100×(10%÷365)×365],因此B企业取得的兑付利息并入应纳税所得1600万元(2400-800)。

二是B企业计算国债转让收益时已经扣减了持有期间未兑付的利息收入1600万元。

通过上述两步处理,3年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国债利息收入在未兑付的持有期及到期兑付期,在多个纳税时点及环节都享受到不重叠的免税优惠。

(四)“36号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的政策空白期,实践中税务机关掌握尺度不同。

一种从政策执行的严格角度,对未实际取得或未到应付利息日期的国债利息收入不作为免税收入处理;另一种遵循国债利息纳税的政策原则,延续财税[2002]48号文件的规定,对实行净价交易的国债转让价格中交割单上的应计利息部分作免税收入处理。

应该说二者都值得商榷,两种处理在2008年1月1日后都没有政策支持,特别是《企业所得税法》将利息收入的确认时间由应计利息日调整为应付利息的日期,国债利息收入在没有特殊政策的前提下,于应付利息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不应在国债转让交易日将交割单上的应
计利息作免税收入处理。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

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

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

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

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

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

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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