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股份制商业银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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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商业银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是非国有资本参股银行。

相对国有商业银行公有制性质来说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属于股份制。

截止2010年,中国通过银监会批准成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共有13家,包括:1、中信银行,2、光大银行,3、招商银行,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5、华夏银行,6、广东发展银行,7、深圳发展银行,8、兴业银行,9、民生银行,10、恒丰银行,11、浙商银行,12、渤海银行,13、平安银行,14、交通银行。

国有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综合竞争力排名及12项单项排名国有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综合竞争力排名2005年03月12日国有和股份制银行混合排名国有银行排名股份制银行1招商银行77.561建设银行1招商银行2民生银行74.612中国银行2民生银行3浦东发展73.543工商银行3浦发银行4建设银行65.184农业银行4兴业银行5中国银行63.715华夏银行6兴业银行63.586交通银行7华夏银行62.697中信实业8交通银行60.418光大银行9中信实业58.029深圳发展10工商银行48.5410广东发展11光大银行47.5412深圳发展44.5413农业银行42.2214广东发展33.24...浙商银行......恒丰银行...2005年03月10日国有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竞争力分项排名1.市场影响力排名2.资本充足性排名工商银行99.281建设银行85.511中国银行95.792招商银行85.392建设银行94.323中国银行74.353农业银行93.974兴业银行73.184交通银行655交通银行72.485招商银行62.886浦东发展72.426中信实业57.297华夏银行69.877光大银行47.798民生银行68.978浦东发展42.919中信实业56.599民生银行35.3610光大银行38.9610广东发展21.0411深圳发展35.6411兴业银行16.6612广东发展11.0412华夏银行15.4513工商银行7.2313深圳发展 6.6514农业银行0.17143.资产质量及安全性排名4.盈利能力排名民生银行94.461浦东发展83.591浦东发展84.732招商银行82.772招商银行78.753兴业银行80.343兴业银行69.154中信实业79.834华夏银行59.545民生银行75.835中国银行55.256华夏银行74.296建设银行50.157深圳发展37.837交通银行45.228中国银行37.348中信实业29.829建设银行32.929深圳发展21.6210交通银行32.6910光大银行19.8911光大银行30.3711广东发展 5.8612广东发展28.2412工商银行 5.5013农业银行19.5613农业银行 5.1914工商银行18.95145.流动性管理排名6.人力资源竞争力排名交通银行84.641民生银行92.061中信实业83.942浦东发展82.462浦东发展82.853招商银行75.243光大银行82.314华夏银行74.624民生银行82.155深圳发展60.505华夏银行82.136兴业银行59.696深圳发展80.637中信实业58.867兴业银行80.098光大银行50.898招商银行78.449广东发展34.999广东发展77.9010交通银行34.6510中国银行77.7211中国银行22.7811农业银行73.8412工商银行17.0612建设银行69.8013建设银行16.8113工商银行65.4014农业银行10.71147.国际市场竞争力排名 8.科技竞争力排名中国银行99.951建设银行90.061工商银行75.622工商银行89.632农业银行54.873民生银行85.633交通银行43.084招商银行84.134建设银行41.015中国银行82.545招商银行38.776交通银行77.006中信实业38.737农业银行76.637光大银行34.588浦东发展76.508广东发展33.099光大银行73.259民生银行32.7310中信实业72.7510浦东发展32.4611华夏银行72.1311华夏银行32.1512兴业银行71.6312深圳发展32.0413深圳发展71.3113兴业银行31.9214广东发展70.13149.金融创新竞争力排名 10.服务质量竞争力排名招商银行90.151招商银行80.481民生银行84.572民生银行73.632交通银行84.113交通银行69.553建设银行79.824中国银行68.334工商银行78.585工商银行64.475中国银行75.586建设银行64.396中信实业73.657农业银行63.117浦东发展73.568中信实业62.728华夏银行68.629光大银行62.559农业银行68.6010浦东发展61.9610光大银行65.8011华夏银行61.7811兴业银行63.3812深圳发展61.7312深圳发展62.6613兴业银行61.5413广东发展57.2514广东发展58.961411.公司治理竞争力排名 12.内控机制竞争力排名招商银行80.001浦东发展80.861民生银行80.001兴业银行77.142浦东发展65.003民生银行72.143华夏银行65.003招商银行70.574兴业银行65.003工商银行70.005建设银行55.006华夏银行68.576中国银行50.007中信实业66.437交通银行48.008建设银行65.008深圳发展46.009交通银行55.719农业银行45.0010光大银行51.4310工商银行45.0010农业银行45.0011光大银行34.0012深圳发展42.1412中信实业33.0013中国银行40.0013广东发展14.0014广东发展29.2914排名名称总资产(亿人民币)1 北京银行61202 上海银行56603 江苏银行41254 平安银行22005 盛京银行18306 宁波银行17847 南京银行17208 广州银行16409 大连银行144010吉林银行124011 杭州银行123512 哈尔滨银行110013 成都银行109914 重庆银行108015 齐鲁银行106416 天津银行102717 包商银行81218 徽商银行51919 海峡银行41520 临商银行253注1. 北京银行资产为截至2010年10月1日其他均为截至2010年12月31日注2. 临商银行资料来自维基其他均来自银行官方网站。

国有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必备条件

国有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必备条件
充 足 率 , 根 本 上 壮 大 商业 银 行 的 实 力 , 从
的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条 件 成 熟 的 可 以 上 市 。那 么 , 国有 商 业 银 行 进 行 股份 制 改 造
应 该 具 备 哪些 条 件 呢 ?

提 高 竞 争 力 和抗 风成 本 , 扭 亏 增
盈 。 高 经 济 效 益 提

目前 国有商 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必备条件 国 有 商 业 银 行 由 于 产 权 结 构 单

裴 有 峨
三 、 革 银 行 经 营 机 制 。 善 法 人治 改 完
理 结构
是 要 改 革 内 部 经 营 机 制 , 优 化 组

所 有 权 缺 位 , 励 机 制 薄 弱 , 策权 激 决
者 , 底 改 变 国有 独 资 的 性 质 , 建 成 多 彻 组
较 强 的 国 际 竞 争 力 的 现 代 金 融 企 业 。 具
备 条 件 的 国有 商 业 银 行 改组 为 国家 控 股
元 股本 结构 的 中外合 资 股份有 限 公 司 , 以充 实 商 业 银 行 资 本 金 ,提 高 核 心 资 本
法 治 、 治 代 替 人 治 。要 充 分 调 动 广 大 员 德
脑 化 、 上 虚 拟 银 行 等新 的 产 品 、 的工 网 新
工的积极性 , 发挥 每个人的专长和潜能 ,
积极 、 妥 、 活地开展各种业务活动 。 稳 灵 要 强 化 成 本 费 用 管 理 ,建 立 目标 成 本 责 任 制 。推 行 费 用 比 例控 制 、 限额 控 制 或 费
本 , 高经 济 效 益 。 要 加 大 科 技 投 入 , 提 积 极 开 展 支 付 和 信 息 系统 方 面 的 创 新 ,大

金融法

金融法

金融法第一章金融法概述1、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具体说,就是调整货币流通和资金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在我国,现阶段金融法应坚持的四项基本原则:①在稳定币值的前提下,促进经济发展的原则。

②保护债权人投资者利益的原则。

③规范金融行为,维护金融稳定的原则。

④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金融调控和监管法第一节中央银行法1、中央银行一般具有“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等重要职能。

2、中央银行基于本身的性质地位,决定了其不以营利为目的,担负着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调控货币流通,提供金融服务和稳定金融的职责。

第二节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1、中央银行的职能:传统表述:①发行的银行②银行的银行③政府的银行现代表述:①调控职能②服务职能③监管职能2、发行的银行:是指中央银行垄断通货的发行权,成为全国唯一的通货发行机构。

3、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是指通过法律形式规定中央银行在国家机构体系中的地位。

主要是指中央银行与国会、政府和财政的关系。

这里关键是规定中央银行在制定和执行金融货币政策、开展业务中应该享有多大的权力或有多大独立性的问题。

第三节中央银行的业务1、①负债业务②资产业务:包括再贴现及放款;买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买卖黄金、外汇,以及其他资产业务。

③清算业务2、中央银行业务活动的特点:①不以营利为目的②不经营普通银行业务③业务活动是代表国家的④资产具有高度流动性⑤定期公布业务状况(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1)负债业务:①发行人民币②吸收财政性存款③集中存款准备金(2)资产业务:①办理再贴现②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③公开市场上买卖有价证券及外汇(3)金融服务业务:经理国库;代理发行、兑付政府债券;组织协调清算系统,提供清算服务。

)3、中国人民银行业务的禁止性规定:①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②不得对金融机构账户透支③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④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第三章金融监督管理法第一节金融监督管理法概述1、金融监管的目的:•保护投资者和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促进金融业公平竞争2、金融监管的原则:•依法监管原则•公开、公正原则•效率原则3、金融监管的方式: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方式主要有两种:直接监管和间接监管。

商业银行股东资格相关监管规定

商业银行股东资格相关监管规定

商业银行股东资格相关监管规定《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根据年第号令修正)相关条款规定:第九条境内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二)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三)最近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四)社会声誉良好,最近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五)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条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亿美元;(二)银保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三)最近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四)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应当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

(五)内部控制健全有效;(六)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七)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八)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应当遵循长期持股、优化治理、业务合作、竞争回避的原则。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

银保监会根据金融业风险状况和监管需要,可以调整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的条件。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参照本条关于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中资商业银行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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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中资商业银行,按照入股时该中资商业银行的机构类型实施监督管理。

境外金融机构还应遵守国家关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的有关规定。

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

第十二条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四)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五)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六)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七)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八)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计算方式为(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权益类本次划转股权价值)÷净资产;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银监发〔2006〕68号)目录一、机构设立 (3)(一)法人机构设立 ----------------------------------------------------- 3(二)境内分支机构设立------------------------------------------------- 9(三)境外机构设立(含参股、收购)---------------------------------- 14(一)法人机构变更 ---------------------------------------------------- 16(二)境内分支机构变更------------------------------------------------ 21(三)境外机构变更 ---------------------------------------------------- 23三、机构终止 (24)(一)法人机构--------------------------------------------------------- 24(二)分支机构--------------------------------------------------------- 25四、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26)五、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 (33)(一)法人机构--------------------------------------------------------- 33(二)分支机构--------------------------------------------------------- 34六、申请材料格式要求 (35)一、机构设立(一)法人机构设立1.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筹建审批申请材料目录:1.申请书。

简述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

简述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

简述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一、法律基础商业银行的设立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

在中国,商业银行的设立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有关文件等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

二、注册资本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由实缴资本和未实缴的注册资本构成。

中国的商业银行注册资本要求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机构设置商业银行要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机构等各种机构,确保银行的管理和运营能够得以有效实施。

商业银行还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各类规章制度,确保商业银行能够正常运营。

四、经营范围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各类贷款、租赁金融业务、信用卡业务、保险代理等。

商业银行还应当具备一定的信息技术能力,保证金融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五、人员素质商业银行应当雇佣具有高素质、专业技能和丰富经验的员工,以确保银行业务能够顺利进行。

商业银行还应当为员工提供培训和学习,提高员工的专业水平和服务素质。

六、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制定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各类风险的管理和控制,保证银行的业务稳健发展。

商业银行作为银行业中的一种重要形式,设立条件需要满足法律基础、注册资本、机构设置、经营范围、人员素质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只有严格遵守这些条件,商业银行才能够健康稳定地发展。

七、监管要求商业银行的设立还需要经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和备案。

商业银行还需要遵守国家有关监管要求,如合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要求。

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经营状况和风险状况,接受监管机构的监视和检查。

八、财务状况商业银行的财务状况也是设立的一个重要条件。

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公布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报告、风险管理报告等财务信息,确保银行公开透明的财务状况,维护银行业的良性发展。

九、社会责任商业银行不仅仅是一个商业机构,还具有社会责任。

商业银行应当树立正确的企业文化,发挥银行社会责任和积极作用,为社会、为客户创造更多价值。

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

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

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2.05.23•【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15号•【施行日期】2002.05.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15号)为进一步健全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维护存款人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股份制商业银行安全、稳健、高效运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现予以发布施行。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三日附件1: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股份制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促进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保护存款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是指建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机构为主体的组织架构和保证各机构独立运作、有效制衡的制度安排,以及建立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三条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准则:(一)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议事制度和决策程序;(二)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三)建立、健全以监事会为核心的监督机制;(四)建立完善的信息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五)建立合理的薪酬制度,强化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四条商业银行的股东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条件。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股东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章程的规定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在其章程中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低于法定标准时,股东应支持董事会提出的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措施。

参股银行的法律要求

参股银行的法律要求

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法律分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企业发展迅速,取得了骄人的成绩,同时也集聚了巨额的资本,并不断寻找新的投资渠道。

随着我国的监管政策逐渐放宽,金融机构就成了主要投向。

2006年以来,随着公司法、证券法以及银行业法律的大幅度修改,目前民营资本设立、参股银行类金融机构随着监管上的松绑已经很普遍了。

一、基本情况我国的金融机构可以分为银行类金融机构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及合作性的金融机构,前者根据规模又可以分为三大类:一是大型商业银行,即中、农、工、建、交;二是普通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这类银行现在数量多,而且呈快速发展势头;第三类是新出现的,就是农村商业银行,是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过程当中出现的,这一类现在有十几家,今后还会有更多的增加。

在商业银行的市场准入上,是没有障碍的。

合作性的金融机构,现在农村信用社改革以后出现了一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非银行的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在法律上、政策上也没有障碍。

正如银监会唐双宁介绍,在中国银监会依法监管的金融机构中,对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法》并没有禁止民营资本参与商业银行的设立;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民营资本历来都是该类机构资本金的重要来源;对非银行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货币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等均没有限制民营资本参与金融机构的规定。

尽管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但唐双宁也强调,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需要分清资本准入和机构准入两个不同的概念。

在资本准入上,正如前面已经提到的,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不存在法律障碍,而且目前已经出现了一大批民营资本参股甚至控股的商业银行。

银监会也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积极参与有关银行业机构的重组改造。

至于有的银行目前没有民营资本,那是市场的选择,而不是法律上的障碍。

在这个问题上,监管当局注重两条原则:第一,相关民营资本不能借入股银行业机构从事关联交易;第二,坚持所有权经营权分离,严格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只有精通银行经营管理的专业人士才能担任银行业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而不是民营资本的所有者当然地成为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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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商业银行条件
1、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银监会审查批准。

2、5 人以上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3、可以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即发起人认购商业银行应发行的全部股份,也可以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即发起人认购应发行股票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

募集方式设立的商业银行,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总股本的35%。

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报请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4、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的章程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b、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c、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商业银行董事、高级管理职务的人员,应接受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任职资格审核。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如下: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行;
(三)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
(五)熟悉经济金融的法律法规,有良好的合规经营意识;
(六)能与金融监管机构进行充分的信息沟通,并积极配合金融监管机构的工作;
(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董事任职资格除了应符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之外,还应有如下条件:
(一)具有5 年以上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董事职责的工作经历;
(二)能够运用金融机构的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判断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
(三)了解拟任职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职责。

申请中资商业银行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拟任人还应是法律、经济、金融、财会方面的专家,并符合《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规定。

d、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健全的组织机构应包括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即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①股东大会。

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修改章程、对商业银行的合并、分立或解散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②董事会。

每年至少召开2 次会议。

董事会会议应由1/2 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成员5-9 人。

设董事长1 人,为股份商业银行法定代表人;可设副董事长1-2 人。

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③监事会。

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本行职工代表组成,比例由章程规定。

任期每届为3 年,届满,连选可连任。

董事、经理级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④经理。

股份商业银行设经理(行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e、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安全防范措施主要包括配备保安人员和防盗、报警、消防等设备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一般应包括金库、通讯设备、电脑、运钞车、点钞机、验钞机、保险箱等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备,应符合人行、公安部门、消防部门的有关规定
f、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至少应包括: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有效控制关联交易风险;
(三)地方政府不向银行投资入股,不干预银行的日常经营;
(四)发起人股东中应当包括合格的战略投资者;
(五)具有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拥有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六)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
(七)有助于化解现有金融机构风险,促进金融稳定。

5、其他注意事项
a、商业银行法第十二条:设立商业银行的条件,最后一点规定,“设立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

”此即意味着,即使申请设立的商业银行完全符合前述条件,银监会也可以基于经济发展和银行业竞争状况的考虑而驳回其申请;也可能因适用对等互惠原则,而驳回设立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的申请。

b、境内金融机构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二)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三)最近3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五)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c、境外金融机构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1 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0 亿美元;
(二)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 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
(三)最近2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五)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六)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七)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股份制商业银行应当遵循长期持股、优化治理、业务合作、竞争回避的原则。

银监会根据金融业风险状况和监管需要,可以调整前款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的条件。

d、单个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向单个中资商业银行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

e、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四)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
(五)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六)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七)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八)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九)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f、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发起人:
(一)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二)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
(三)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四)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五)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六)其他对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g、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银监会吊销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示。

h、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的,应经银监会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总行或分支行所在地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六)修改章程
(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i、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银监会审查其任职资格
j、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经银监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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