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废军人门诊用药管理规定
门诊药物管理制度

门诊药物管理制度一、引言门诊药物管理制度是指医院门诊部门在临床医生的指导下,对门诊患者进行合理用药管理的一种制度。
门诊药物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减少患者用药误区、提高用药合理性、预防药物不良事件和提高患者治疗满意度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制度的制定随着社会健康管理的要求,以及医患关系的变化而不断完善。
通过对患者用药行为进行规范,有效的控制药物的使用,可以帮助患者更好地获得预期的治疗效果,减少不良反应的发生,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降低治疗成本,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等。
本制度的制定旨在规范门诊用药行为,提高患者用药安全,有效地防范患者不合理用药,预防不良药物事件的发生,保障患者的正当权益,提高门诊患者的治疗效果和生活质量,提高医生的治疗水平和医疗服务质量,是推动我院门诊药学工作更加规范、科学、合理的保障措施。
二、制度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门诊药物管理工作,提高门诊患者用药的合理性和安全性,降低药物不良事件的发生率,提高门诊患者的治疗效果和生活质量,促进医生的继续教育和提高治疗水平,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门诊部门所有医生、护士、药剂师和患者,对于门诊患者的用药行为进行规范管理。
四、药物管理的基本原则1、个体化治疗原则。
根据患者的病情及个体差异确定用药方案,确保用药合理、有效和安全。
2、信息共享原则。
医生、护士、药剂师应及时共享患者用药信息,确保多学科间的合理配合和交流。
3、临床监测与评估原则。
对患者的用药效果进行及时监测与评估,随时调整用药方案,确保疗效与安全。
4、教育指导原则。
医生、护士、药剂师应对患者进行用药指导,提高患者对用药的依从性。
五、门诊药物管理制度内容1、患者用药管理(1)患者用药信息收集和建档。
患者在门诊就诊时,应对患者的用药史进行全面的询问和记录,建立患者的用药档案。
(2)患者用药指导。
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应及时对患者进行用药指导,包括用药时间、方法、注意事项等。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綦江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4.05•【字号】綦江府发〔2017〕11号•【施行日期】2017.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医疗管理正文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綦江府发〔2017〕11号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重庆市綦江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2017年4月5日重庆市綦江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5〕199号),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07〕143号)的规定,按照“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完善医疗保障机制,切实保障本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规范就医行为,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参保对象、缴费渠道及经费来源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对象是指区属全额拨款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在乡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含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
区属特困、破产、解体、出售、转让等改制企业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费按照规定统筹标准提取,并一次性划入区财政社会保障专户后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区民政局负责审核一至六级残疾军人身份,并为区属负担对象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手续。
第四条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参保费用、个人门诊医疗补助费以及符合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内应由个人先自付部分和合理就医按比例负担报销部分医疗费纳入财政预算。
部队门诊工作制度

部队门诊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部队门诊工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官兵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门诊工作是部队医疗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服务至上,确保官兵得到及时、准确、高效的医疗服务。
第三条门诊工作应当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合理使用医疗资源,确保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第四条门诊工作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实现医疗服务信息共享,为官兵提供便捷的医疗服务。
第五条门诊工作应当注重预防保健,加强健康教育,提高官兵的健康素养,促进官兵身心健康。
二、组织管理第六条门诊工作应当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由门诊部主任负责业务管理、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各科室的门诊工作。
第七条各科室主任负责本科门诊的业务技术指导和考核,应当派出有一定经验、责任心强、服务态度好的人员出诊。
第八条门诊部应当配备足够的医、护、医技、收费等各类人员,保证门诊病人的及时就医。
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应定期出门诊。
第九条门诊人员调换时由科室与门诊部共同商定,确保门诊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十条门诊部应当建立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完善各种医疗、护理操作常规及首诊负责制、会议制度、三查七对”制度、收入院制度、传染病报告制度等。
第十一条门诊人员一律佩戴胸卡上岗,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保证医疗服务安全。
三、医疗服务第十二条门诊部应当对重病员、65岁以上老人、军人、残疾人等病员优先安排就诊,保障他们的就医需求。
第十三条门诊部应尽量简化手续,方便病人,解决门诊三长一短”及节假日医力不足的问题。
第十四条门诊部要做好分诊工作,认真诊治,做到科学治疗,合理用药,尽可能减轻病人负担。
第十五条门诊部要认真书写门诊病历、处方及门诊日志,对病员要做到关心体贴,态度和蔼,耐心地解答问题。
第十六条对疑难重病员不能确诊,病员两次复诊不能确诊者,门诊部应及时请上级医生诊视,确保病人得到及时救治。
四、检查与监督第十七条门诊部应当定期对医疗服务质量、医疗安全、服务态度等进行检查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军队人员及其家属医疗费用管理规定

军队人员及其家属医疗费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军队人员及其家属医疗费用管理,合理使用卫生资源,保障军队人员及其家属的基本医疗需求,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军队人员及其家属医疗费用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军队人员,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
文职干部、士兵、学员以及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干部职员和正式工人。
本规定所称军队人员家属,是指军队人员的配偶、子女及经组织批准随军供养的父母、公婆、岳父母。
第三条军队人员及其家属按照规定的医疗体系就医。
根据病情和医疗条件,战区内需跨医疗体系诊治的军队疑难病患者,由体系医疗介绍;需跨战区医疗体系诊治的,由大军区级总医院提出转诊意见,经大军区级单位卫生部门介绍;有特殊情况的,由总后勤部卫生部介绍,享受免费医疗。
未经规定单位介绍到非体系医疗单位诊治的,按地方公费医疗收费标准收全费。
其中,经患者所在单位批准的,医疗费由批准单位审核报销;未经单位批准的,医疗费由患者自理。
第四条军队医疗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的政治范围收治和转送军队伤病员,不得拒诊拒收。
对军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的医疗应当优先保障。
第五条军队伤病员医疗需要的各种检查、治疗,包括使用合资、贷款和其他自筹经费购买的医疗设备和研究开发的新技术、新疗法、自制制剂等,除本规定明确的收费对象和项目的,一律不得收费。
第六条军队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军队和当地政府的医疗收费标准,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军队医疗机构的主要医疗收费标准,应当张贴公布,接受上级和群众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按规定开支的军队人员及其家属的医疗费用,在卫生事业费中列支。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卫生事业费的管理,严格执行医疗费开支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挪用。
卫生事业费的不足部分,由各单位用本级机动经费或者预算外经费予以弥补。
第二章军人医疗费用管理第八条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学员和军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人),因伤病在本单位医疗机构或者凭本单位医疗机构转诊介绍信、本人身份证明以及师职以上干部医疗**证到体系医院诊治的,享受免费医疗。
鞍山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鞍民发[2008]2号
![鞍山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鞍民发[2008]2号](https://img.taocdn.com/s3/m/64159b6e8f9951e79b89680203d8ce2f0066652f.png)
鞍山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正文:---------------------------------------------------------------------------------------------------------------------------------------------------- 鞍山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鞍民发[2008]2号2008年1月14日)第一条为切实保障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方便残疾军人就医,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辽宁省民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做好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辽民发[2007]2号)的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户籍在鞍山市行政区域内退出现役并经民政部门评定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含一至六级残疾民兵、民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
第三条有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随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资金和个人帐户基金构成,个人帐户基金记入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残疾军人去世后,个人帐户内结余的本金和利息,可由其遗属继承使用。
第四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所在单位对医疗保险报销费用外个人承担部分(自费药物和诊疗项目费用除外)给予全额报销。
残疾军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残疾军人所在单位帮助解决。
第五条有工作单位的因战、因公负伤的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按《鞍山市工伤保险暂行规定》执行。
第六条四城区内破产企业和无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不列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比照市直破产企业残疾军人享受医疗待遇。
医疗费用由市、区两级财政统筹,按6:4的比例承担。
单位无力参保(破产企业)或无工作单位的由发放残疾抚恤金的民政部门提供名单报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会同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市财政局按市、区6:4比例筹集资金,定期给社保局拨款,市社保局单独记账管理,残疾军人凭医疗凭证直接到市社保局全额报销。
内务部、卫生部关于企业、团体、机关不享受公费医疗的革命残废军人伤口复发仍应享受公费医疗的批复

内务部、卫生部关于企业、团体、机关不享受公费医疗的革命残废军人伤口复发仍应享受公费医疗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务部(已撤销),卫生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53.06.11
•【文号】内优卫[53]字第1561号
•【施行日期】1953.06.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
正文
内务部、卫生部关于企业、团体、机关不享受公费医疗的革命残废军人伤口复发仍应享受公费医疗的批复
(内优卫[53]字第1561号1953年6月1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民政厅:
接你厅5月3日[53]厅民荣字第1737号报告,为请示对不享受公费医疗的企业、团体、机关中的革命残废人员伤口复发,其手续和医药费用应如何办理。
兹复如下: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不论在乡在职统一实施公费医疗预防。
其在不享受公费医疗的企业、团体、机关中的二等以上革命残废军人,亦应根据这一原则享受公费医疗,此类企业、团体、机关中的三等革命残废军人与其他革命残废人员伤口复发,仍可按内务部颁发之“革命残废军人、革命残废工作人员、民兵、民工伤口复发治疗办法”办理。
军队合理用药范围管理办法

军队合理用药范围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央军委《军队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方案》([2004]7号)、总后卫生部《军队合理用药范围管理办法》([2004]卫药字第41号)有关精神及总后卫生部颁发的《军队合理医疗药品目》,遵循临床常用、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保证供应、确保合理医疗的原则,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确定本院《军队人员合理医疗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院的基本保障药品包括《药品目录》的所有品种,门、急诊及住院军队人员用药必须严格按照《药品目录》执行。
第三条凡营养滋补类药品;部分入药的动物、动物脏器、干(水)果类;用于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有特殊适应症和用于急救、抢救的除外)均不纳入合理医疗用药范围。
第四条《药品目录》根据总部和军区的《军队合理医疗药品目录》的调整情况,结合我院临床用药实际,适时进行调整。
《药品目录》调整由药品科提出申请,经医务部批准后由药品科负责录入。
第五条本规定所指军队人员包括:本院所属体系部队的现役军人、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随军家属(配偶、子女和随军供养的父母)、参加军队医改的职工。
第二章门、急诊病人用药管理第六条门、急诊医师要严格掌握处方用量,急诊用药限1天量,门诊用药限3天量,慢性病用药不得超过7天量。
第七条门、急诊输液用药只限于院内使用,不提供院外输液用药。
第八条患者不得点名开药,不准他人代开药。
经医院确定的家庭病床老干部专病特殊用药(基层单位药品保障范围外的)可由他人带药。
第九条急诊科仅限急诊用药,不得开具非急诊药品,也不得为非急诊病人开具处方。
第十条门、急诊医生要做好病历书写和记录,因病施治、对症下药、合理医疗,不得开具与所患疾病无关的药品或非本专科药品。
第十一条门、急诊医生严格掌握基层各级医疗机构(师、旅医院、旅团卫生队、机关院校门诊部、干休所卫生所、各类团以上非建制部队卫生所)药品保障目录,除初诊、急诊抢救和住院治疗外,复诊病人选用基层医疗机构应备药品时,原则上由基层医疗机构负责保障。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徐政规〔2020〕1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徐政规〔2020〕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市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落实。
徐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5月13日徐州市市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为做好市区(含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贾汪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下简称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徐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办法》(徐政规〔2019〕4号)等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保障范围持有地方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含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成立前的地方民政部门)一至六级伤残证件的下列人员,纳入本办法保障范围:(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六)退出军队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部队现役干部转改的文职人员,退出军队的因参加军事训练、非战争军事行动和作战支援保障任务致残的其他文职人员;(七)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因战因公致残消防救援人员、因病致残评定了残疾等级的消防救援人员;(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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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废军人门诊用药管理规定
各相关科室:
为保障残废军人的身体健康,防止浪费,提高经济效益,切实加强公费医疗管理,根据“保证医疗,防止浪费,因病施治,合理用药”的原则,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1、门诊医生要根据病情开具药品,单品种药品的用量一次不得超过15天。
2、每月残废军人的用药金额达到200元后,医生必须严格控制,根据实际查到的病情用药,不能让其点名要药,不能开具与病情无关的药品。
3、挂号室要注意每天统计残废军人的用药金额,对即将达到200元用药量的残废军人要随时告知医生。
院办
2010-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