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国统字【2006】60号文件
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

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国家统计局设管司2006-10-18 10:54:42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科学、真实地反映我国现阶段城乡人口、社会和经济发展情况,准确评价我国的城镇化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作为统计上划分城乡的依据,不改变现有的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管理权限和机构编制,以及城市规划、集镇和村庄规划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以国务院关于市镇建制的规定和我国的行政区划为基础,以民政部门确认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为最小划分单元,将我国的地域划分为城镇和乡村。
第四条城镇是指在我国市镇建制和行政区划的基础上,经本规定划定的区域。
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
第五条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中,经本规定划定的区域。
城区包括:(一)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二)城市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其他居民委员会地域和村民委员会地域。
第六条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镇和其他区域中,经本规定划定的区域。
镇区包括:(一)镇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二)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村民委员会地域;(三)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农场、林场等特殊区域。
第七条乡村是指本规定划定的城镇以外的其他区域。
第八条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999年12月6日发布的《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划分城乡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规范城乡划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城乡划分工作,建立和管理全国《城乡地域库》,监督、检查全国城乡划分工作和执行《暂行规定》情况。
第三条地方各级统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地方的城乡划分工作,建立和管理本地区《城乡地域库》,监督、检查地方城乡划分工作。
2023年统计师之中级统计师工作实务通关考试题库带答案解析

2023年统计师之中级统计师工作实务通关考试题库带答案解析单选题(共30题)1、统计行政诉讼属于()。
A.监督检查制度B.司法审查制度C.行政管理制度D.统计调查制度【答案】 B2、下列有关工业总产值与销售产值之间关系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工业总产值的计算基础是当期工业产品的生产总量,工业销售产值计算基础是当期工业产品的销售总量B.工业销售产值不含产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的价值,而工业总产值则包括C.工业销售产值有时可能大于工业和产总值,因此工业产销率有可能大于100 010D.工业总产值与工业销售产值之间的差距就是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的价值【答案】 D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次修订后实施的时间是()。
A.1983年12月8日B.1996年5月15日C.2009年6月27日D.2010年1月1日【答案】 D4、收入法国内生产总值的计算公式为()。
A.产量×价格B.总产出-中间消耗C.最终消费+资本形成总额+(货物和服务出口-货物和服务进口)D.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营业盈余【答案】 D5、 2007年上海市最终消费支出为6016亿元,资本形成总额5569亿元,货物和服务净流出为604亿元,合计为12189亿元。
这是根据()计算的地区生产总值。
A.生产法B.收入法C.支出法D.混合法【答案】 C6、支出法核算国内生产总值时,进行核算的角度为()。
A.货物和服务的生产B.货物和服务的分配C.货物和服务的最终使用D.货物和服务的进出口【答案】 C7、《涉外调查管理办法》规定,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A.一年B.三年C.五年D.七年【答案】 B8、根据《统计法》规定,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机关是()。
A.国家统计局B.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C.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总队D.组织实施该项调查的调查机构【答案】 D9、根据《统计法实施细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
统计上城乡的划分标准基本单位

统计上城乡的划分标准基本单位统计上城乡的划分标准基本单位在统计学中,城乡划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
它不仅关乎到国家经济发展的平衡,还涉及到城乡间资源配置的合理性和社会发展的均衡。
而在进行城乡划分时,统计上的基本单位是至关重要的,它直接影响到城乡划分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1. 人口数量人口数量是统计上城乡划分的重要基本单位之一。
一般来说,城市的人口数量会相对较多,而农村的人口数量则较少。
根据我国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一般将人口数量在30万以上的地区划定为城市,而人口数量在30万以下的地区则划定为农村。
人口数量这一基本单位在城乡划分中具有相对明确的标准和可操作性,但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特别是在大城市周边的小城镇和城中村等地方。
2. 经济发展水平除了人口数量外,经济发展水平也是统计上城乡划分的重要基本单位。
一般来说,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高,而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
国家统计局根据地区的地区生产总值(GDP)、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等指标,对地区进行城乡划分。
这一基本单位考虑了地区的实际经济情况,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和准确性,但同时也可能受到地方政府的数据操纵或篡改的影响。
3. 城乡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是对城乡划分具有重要影响的基本单位之一。
国家统计局规定,城市用地主要以城市规划区、城中村、城镇建设用地为主要划分基础,而农村用地主要以行政村、自然村建设用地和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为主要划分基础。
这一基本单位考虑了地区的城市化水平和土地利用情况,是城乡划分中的重要参考指标。
4. 社会事业设施和服务水平另城乡划分还可以考虑社会事业设施和服务水平作为基本单位。
城市的教育、医疗、交通、文化等社会事业设施和服务水平相对较高,而农村地区则相对较低。
这一基本单位考虑了地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对城乡划分具有一定的实用性和指导意义,但同时也可能受到地方政府的虚假宣传或数据水分的影响。
统计上城乡的划分标准基本单位是多方面的,包括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建设用地和社会事业设施和服务水平等。
统计城乡的划分标准

统计城乡的划分标准《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第五条城镇是指在我国市镇建制和行政区划的基础上,经本规定划定的城市和镇。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市建制的城市市区。
包括:设区市的市区和不设区市的市区。
设区市的市区是指:(一)市辖区人口密度在1500人/平方公里及以上的,市区为区辖全部行政区域;(二)市辖区人口密度不足1500人/平方公里的,市区为市辖区人民政府驻地和区辖其他街道办事处地域;(三)前款市辖区人民政府驻地的城区建设已延伸到周边建制镇(乡)的部分地域,其市区还应包括该建制镇(乡)的全部行政区域。
设区市的其他地区分别按本规定的镇、乡村划分。
不设区市的市区是指:(一)市人民政府驻地和市辖其他街道办事处地域;(二)市人民政府驻地的城区建设已延伸到周边建制镇(乡)的部分地域,其市区还应包括该建制镇(乡)的全部行政区域。
不设区市的其他地区分别按本规定的镇、乡村划分。
第七条本规定所称镇,是指经批准设立的建制镇的镇区。
包括:县及县以上(不含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所在的建制镇的镇区和其他建制镇的镇区。
镇区是指:(一)镇人民政府驻地和镇辖其他居委会地域;(二)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城区建设已延伸到周边村民委员会的驻地,其镇区还应包括该村民委员会的全部区域。
第八条乡村是指本规定第六、七条款划定的城镇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乡村包括集镇和农村。
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农村指集镇以外的地区。
第九条凡地处本规定城镇地区以外的工矿区、开发区、旅游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地区,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按镇划定;常住人口不足3000人,按乡村划定。
中国历年人口数统计(1978-2012)(年末数)

单位:万人男女城镇人口乡村人口197896259495674669217245790141979975425019247350184957904719809870550785479201914079565198110007251519485532017179901198210165452352493022148080174198310300853152498562227480734198410435753848505092401780340198510585154725511262509480757198610750755581519262636681141198710930056290530102767481626198811102657201538252866182365198911270458099546052954083164199011433358904554293019584138199111582359466563573120384620199211717159811573603217584996199311851760472580453317385344199411985061246586043416985681199512112161808593133517485947199612238962200601893730485085199712362663131604953944984177199812476163940608214160883153199912578664692610944374882038200012674365437613064590680837200112762765672619554806479563200212845366115623385021278241200312922766556626715237676851200412998866976630125428375705200513075667375633815621274544200613144867728637205828873160200713212968048640816063371496200813280268357644456240370399200913345068647648036451268938201013409168748653436697867113年份总人口按性别分按城乡分中国历年人口数统计(1978-2012)(年末数)201113473569068656676907965656 201213540469395660097118264222注:1.本表1982年以前数据为户籍统计数;1982-1989年数据根据1990年人口普查数2000年数据根搞2000年人口普查数据进行了调整;2001-2004年.2006-2009年和2011-2012据根据人口变动抽样调查资料推算;2005年数据根据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推算.2010年据为系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推算数.2006-2009年数据根据2010年人口普查数据进行了2.1982年以前的城镇人口是指辖区内全部人口;乡村人口是指县人口.但不包括镇人1999年的城镇人口是指设区的市所辖区人口和不设区的市所辖街道人口以及不设区的市2005年城乡人口是按国家统计局1999的年发布的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计算的.2006.2007年的城乡人口是按国家统计局2006年发布的《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摘编自《中国统计摘要2013》。
劳动力调查制度

○R劳动力调查制度摇(2009年二季度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制定2008年8月本调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本制度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目 录一、总说明 (1)二、调查表式劳动力调查表 (3)调查小区封面 (6)三、劳动力调查表填写说明 (7)四、抽样方案 (18)五、调查指导员和调查员的选聘、培训和管理规则 (22)六、摸底、登记、复查规则 (25)七、编码规则 (30)附件 1:2009年二季度劳动力调查工作进度安排 (33)附件 2:《户主姓名底册》参考式样 (34)附件 3:劳动力调查表填写示例 (35)劳动力调查制度-1-一、总 说 明(一)调查目的为及时、准确地反映我国城乡劳动力资源、就业和失业人口的总量和结构情况,为政府准确判断就业形势,制定和调整就业政策,改进宏观调控提供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4]72号)的要求,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
(二)调查范围劳动力调查的调查范围为我国大陆地区的城镇和乡村的16岁及以上人口。
城镇是按国统字〔2006〕60号《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中划定的城市和镇,其余地域为乡村。
(三)调查对象劳动力调查对象为被抽中调查小区内的全部16岁及以上的常住人口。
调查以户为单位进行,既调查家庭户,也调查集体户。
应在被抽中户中登记的人是:1.住本户,户口在本乡、镇、街道(含户口在本户,外出不满半年的人);2.住本户半年以上,户口在外乡、镇、街道;3.住本户不满半年,户口在外乡、镇、街道,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4.住本户,户口待定。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执行统计上划分城乡规定中判断城镇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统办字[200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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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执行统计上划分城乡规定中判断城镇范围的补充通知正文:---------------------------------------------------------------------------------------------------------------------------------------------------- 国家统计局关于执行统计上划分城乡规定中判断城镇范围的补充通知(2000年2月1日国统办字[200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于1999年12月6日下发了《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并已布置在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中试行。
为了简化人口普查中城乡划分的实际操作,现将《规定》中城镇范围的判断方法补充通知如下:一、凡区、市、镇人民政府驻地有明确建成区的(与政府驻地不连片的建成区除外),可用建成区判断城区建设向外延伸的地区。
建成区的范围以当地政府建设部门或城市规划部门确认的范围为准,不能用规划区的范围代替建成区的范围。
具体判断方法是:(一)区、市政府驻地的建成区如果包括周边镇、乡政府驻地的,或包括周边镇、乡所辖50%及以上村民委员会驻地的,则该镇、乡的全部地域均应作为延伸地区。
否则不作为延伸地区。
(二)镇政府驻地的建成区如果包括周边村民委员会驻地的,则该村民委员会的全部地域作为延伸地区。
否则不作为延伸地区。
二、如果区、市、镇没有明确的建成区,则按《规定》要求处理。
延伸地区是指与政府驻地的城区建设连成片,未被农业用地(房前屋后小片菜园地除外)、河流(有桥的除外)、湖泊、荒山、荒地、沙漠、草原等隔开的地区。
(一)在判断区、市的延伸地区时,“公共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和“居民区”应同时延伸,包括在建项目和已征用的土地。
(二)在判断镇的延伸地区时,“市政公用设施”和“居民区”应同时延伸,包括在建项目和已征用的土地。
统计上城乡的划分标准

统计上城乡的划分标准
随着社会的发展,统计学在各行各业都有重要作用,其中,统计上城乡的划分标准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这种分类方式在民政、社会经济、经济发展的统计分析中有着重要的应用,也是决定政府政策的重要参考。
首先,统计上城乡的划分标准主要是建立在人口与经济活动的基础上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普查条例》,按照人口的规模大小,将居住人口较多的地区定义为城市。
一般来说,拥有一定人口规模的城市,其居民数量超过5万人就可以定义为城市,而小于5万人的地区,采用其他标准来定义。
另外,关于城市的定义也要考虑经济活动的层面。
基于这一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将工业、商贸、金融、信息服务等涉及市场经济活动的地区,称为经济有效城市,那些居民主要从事农业和林业活动的地区,则称为农村。
再者,从现代化和社会发展的角度考虑,统计上城乡的划分标准还可以涉及建设设施、文化教育、物质生活、交通便捷程度等方面。
一般来说,城市的居民大多享有更多的基本历程,如水电、公共交通、住房、物资等供应,甚至可以拥有网络医院、全面的文化教育等更先进的文化教育服务,而农村则缺少这些物质条件。
最后,统计上城乡的划分标准还可以考虑地理位置等因素,比如山脉或河流都是重要的自然地理资源,也是判断城乡的依据之一。
总之,统计上城乡的划分标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通常需要考虑
多层次的因素,如人口、经济活动、物质生活、文化教育、交通便捷和地理位置等。
由此可见,统计上城乡的划分标准在民政、社会经济、经济发展的统计分析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并将成为政府统计政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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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科学、真实地反映我国现阶段城乡人口、社会和经济发展情况,准确评价我国的城镇化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作为统计上划分城乡的依据,不改变现有的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管理权限和机构编制,以及城市规划、集镇和村庄规划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以国务院关于市镇建制的规定和我国的行政区划为基础,以民政部门确认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为最小划分单元,将我国的地域划分为城镇和乡村。
第四条城镇是指在我国市镇建制和行政区划的基础上,经本规定划定的区域。
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
第五条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中,经本规定划定的区域。
城区包括:
(一)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
(二)城市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其他居民委员会地域和村民委员会地域。
第六条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镇和其他区域中,经本规定划定的区域。
镇区包括:
(一)镇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
(二)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村民委员会地域;
(三)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农场、林场等特殊区域。
第七条乡村是指本规定划定的城镇以外的其他区域。
第八条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999年12月6日发布的《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划分城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规范城乡划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城乡划分工作,建立和管理全国《城乡地域库》,监督、检查全国城乡划分工作和执行《暂行规定》情况。
第三条地方各级统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地方的城乡划分工作,建立和管理本地区《城乡地域库》,监督、检查地方城乡划分工作。
各地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如遇有与民政、建设有关的事宜,可与同级民政、建设等部门协商解决。
第四条根据城镇化和行政区划变动情况,国家定期开展全国范围的城乡划分,并在此基础上对《城乡地域库》进行更新和维护。
各省级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城乡划分和《城乡地域库》管理工作,并负责提供分城乡的统计地域资料。
第五条为保障城乡划分工作的顺利完成,以及对《城乡地域库》的日常维护,各级统计部门应配备专门的设备和设立专项经费。
在城乡划分期间,对负责实地划分的基层统计部门应配备相应的人员,以确保城乡划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自《暂行规定》发布之日起,凡涉及城乡情况的统计资料均应按本《暂行规定》执行;凡未执行《暂行规定》的统计调查,在对外发布统计资料中,不得冠以城乡或类似的名称。
《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的说明
为了更好地开展城乡划分工作,科学、准确地划分我国的城乡地域,现对《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简称《规定》)进行说明。
一、实施范围
本《规定》的实施范围为我国现行的行政区域。
(一)《规定》中的城区在下列行政区域内确定:
1.市辖区;
2.不设区的市(包括不设区的地级市和县级市)。
(二)《规定》中的镇区在城区以外的下列行政区域和其他区域确定:
1.县、自治县、旗、自治旗政府驻地的镇;
2.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所辖的其他镇;
3.乡、镇、街道不管辖的各类经济活动区域。
(三)《规定》中的乡村在城区和镇区以外的其他地区确定。
二、划分单元
《规定》中最小划分单元又称为基本划分单元,即民政部门确认的村级地域,包括民政部门确认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地域。
三、城乡分类和代码
根据《规定》,城乡分类和代码为:
100 城镇
110 城区
111 主城区
112 城乡结合区
120 镇区
121 镇中心区
122 镇乡结合区
123 特殊区域
200 乡村
210 乡中心区
220 村庄
四、城乡分类的解释
(一)主城区
主城区是指市辖区和不设区市的下列地域:
1.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
2.与城市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完全连接的其他村级地域。
(二)城乡结合区
城乡结合区是指与城市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
(三)镇中心区
镇中心区是指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所辖城区以外的镇的下列区域:
1.镇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
2.与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完全连接的其他村级地域。
(四)镇乡结合区
镇乡结合区是指与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
(五)特殊区域
特殊区域是指地处城区、镇中心区、镇乡结合区以外,不隶属乡级行政区域,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农场、林场和其他特殊区域等。
其中:
1.开发区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等区域。
2.农(林)场是指农场、林场的场部所在地的区域,以及经济较发达,具有一定的二、三产业规模的农(林)场职工聚集地。
农(林)场部以上管理机构随驻地的行政区域划分城区或镇区。
3.其他特殊区域是指常住人口达到3000人,同时,从事非农产业人员达到70%的独立区域。
(六)乡中心区
乡中心区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驻地的村民委员会地域和乡所辖居民委员会地域。
(七)村庄
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活动的区域,以及未划入城镇的农场、林场等区域。
五、有关概念的解释
(一)连接
连接是指城市(镇)可观察到(已建成或在建)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和其他设施所延伸到的地域,且中间未被非建设用地所隔开。
连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完全连接的村级地域,是指当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和其他设施延伸到村级区域的全部地域时,则该村级区域为完全连接的村级地域。
2.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是指当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和其他设施延伸到村级区域的驻地,尚有部分区域未延伸到,即仍有部分农业生产用地时,则该村级区域的全部为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
3.未连接的村级地域,是指当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和其他设施未延伸到村级区域的任何地方,或只延伸到村级区域的一部分,但未延伸到村级区域的驻地时,则该村级区域为未连接的村级地域。
4.连接的乡级地域,是指当市辖区、不设区市和县政府驻地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和其他设施延伸到所辖的乡级政府驻地时,则该乡级行政区域为连接的乡级地域。
判断连接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城市(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是指在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和镇的政府驻地,或市镇的中心位置,具有明显特征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和其他设施。
2.在判断连接时,凡被下列非建设用地所隔开的,不作为连接:
(1)水域:江河、湖泊、水库、苇地等;
(2)农业用地:耕地、菜地、灌溉水田等;
(3)园地:果园、桑园、橡胶园;
(4)林地: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
(5)牧草地: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
(6)弃置地: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等。
(二)公共设施
公共设施是指行政办公设施、商业金融设施、文化娱乐设施、体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教育科研设施等。
(三)居住设施
居住设施是指居民住宅区,以及在居民住宅区内为居民提供各项服务的设施。
(四)其他设施
其他设施是指工业、仓储、交通(不含单独的公路、道路)、市政设施(仅指地面建筑设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