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南昌市教育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等行政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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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学校作业管理的通知

南昌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学校作业管理的通知

南昌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学校作业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2.10.27•【字号】•【施行日期】2022.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南昌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学校作业管理的通知各县(区)教体局、开发区教育事业发展中心、湾里管理局教体办,各局属学校、省属事业单位办学校、市管民办学历教育学校:为进一步深化“双减”工作要求,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作业管理的通知》(教基厅函〔2021〕13号)精神,切实减轻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作业负担,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现就加强我市中小学校作业管理工作提出相关要求。

一、工作目标通过明确规范要求,形成有效措施,压实管理职责,建立健全作业长效管理机制与监督监测机制,进一步提高作业管理水平,切实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过重的作业负担,进一步发挥作业管理促进教育教学效果提升的作用,为青少年儿童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工作内容(一)明确作业管理规范1.严控作业总量。

学校要确保小学一二年级不布置书面家庭作业,可在校内安排适当巩固练习;小学三至六年级书面作业平均完成时间每天不超过60分钟;初中书面作业平均完成时间每天不超过90分钟。

周末、寒暑假、法定假日也要控制书面作业时间总量。

2.加强作业公示。

各校建立作业校内公示制度,向全校教师、学生、家长公示学生作业的数量,加强质量监督。

(二)提高作业设计质量3.加强作业设计,优化作业形式。

市、县(区)教研部门、各学科中心组要定期组织作业设计研讨交流活动、开展优秀作业设计评选与展示活动,加强优质作业资源共建共享。

学校要根据省市各学科作业设计指导意见,将作业设计作为校本教研重点,提高教师自主设计作业能力。

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要组织教师根据课标、教材要求,学段、学科特点及学生实际,开展基础性作业、探究性作业、实践性作业、跨学科综合性作业、分层作业、弹性作业和个性化作业等作业内容和类型的创新研究。

关于印发《南昌市民办中等教育、

关于印发《南昌市民办中等教育、

关于印发《南昌市民办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学前教育、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各县(区)教体局、开发区(新区)社发局、市直属民办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我市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管理,把好准入关,促进我市民办教育规范、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南昌市民办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学前教育、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望认真执行。

民办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学前教育、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必须做到“一正确”、“一要”、“四独立”、“五有”:“一正确”:有正确的办学宗旨;办学指导思想端正,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要求。

“一要”:学历教育学校网点布局要满足当地建设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学校布局、选址、规划设计、建筑标准等符合国家《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要求,符合本地域减灾抗震、交通、环保等方面要求,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学校内不得铺设过境架空高压线。

各类学校的建筑用地可参照《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的规定,并增加自行车停车场地。

“四独立”:独立办学场所、独立法人、独立财务、独立教育教学管理。

“五有”:一有合格的举办者、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熟悉业务的管理人员。

合格的举办者:一是举办者是国家机构以外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二是举办者通过捐赠、出资等方式为学校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学的基本条件。

三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不能申请办学:曾被判刑或劳教,期满后未愈10年;因违反办学法规受到处分,未满5年。

健全的机构、章程和规章制度:一是有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二是有行政、教学、财务、学生管理机构;三是有学校章程和董事会章程;四是有健全的规章制度。

南昌市教育局关于南昌市中等及中等以下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及管理事项的通知

南昌市教育局关于南昌市中等及中等以下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及管理事项的通知

南昌市教育局关于南昌市中等及中等以下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及管理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7.05.08•【字号】洪教社管字[2007]10号•【施行日期】2007.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南昌市教育局关于南昌市中等及中等以下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及管理事项的通知(洪教社管字[2007]10号)各县区教体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规范、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我市中等及中等以下民办教育机构审批权限及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中专)及非学历助学机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初级中学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其中城区范围内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同意后自行审批。

三、小学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城市学前教育学校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农村学前教育学校由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立申请,由最高层级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审批。

六、凡按管理权限审批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的民办教育机构,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七、审批程序(一)申请筹设民办教育机构:1、材料审查;2、发给受理通知书及申报审批表;3、实地考察;4、材料审查及实地考察合格后递交局长办公会研究;5、同意后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给予答复。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教育机构:1、材料审查;2、实地考察;3、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三)受理时限:筹设民办教育机构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受理日期以发给受理通知单之日起计算)。

南昌市教育局关于开展第二批“市级智慧教育示范区和示范校”遴选工作的通知

南昌市教育局关于开展第二批“市级智慧教育示范区和示范校”遴选工作的通知

南昌市教育局关于开展第二批“市级智慧教育示范区和示范校”遴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2.10.27•【字号】•【施行日期】2022.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南昌市教育局关于开展第二批“市级智慧教育示范区和示范校”遴选工作的通知各县(区)教体局,开发区(新区)教办(中心),局属学校、省属事业单位办学校、市管民办学历教育学校:为推进我市创建国家“智慧教育示范区”工作,经研究,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第二批“市级智慧教育示范区和示范校”遴选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围绕全市创建国家“智慧教育示范区”工作重点,结合区域(学校)教育实际,探索智慧教育发展路径,凸显智慧教育发展特色,力争在创新发展理念、转变发展方式、破解发展难题等方面取得突破,形成可示范、可推广的智慧教育建设模式和经验。

二、建设目标在全市开展“市级智慧教育示范区和示范校”遴选,以推动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融合创新发展,实现教育理念与模式、教学内容与方法的改革创新,探索积累可推广的先进经验与优秀案例,形成支撑和引领我市“智慧教育示范区”发展的新途径和新模式,推动南昌智慧教育发挥全国标杆作用和示范效应。

三、申报条件1.申请县(区)或学校应建立完善的教育信息化管理体制和推进机制,要有明确的教育信息化工作职能部门。

2.申请县(区)或学校具有开展智慧教育的工作基础和条件保障,并积极在智慧教育方面开展探索,且发展思路清晰,目标任务合理,推进方式灵活,保障措施有力。

3.申请县(区)或学校应具备较高的教育信息化发展水平和网络安全保障能力,近年来在教育信息化方面取得了突出成就,基本实现全面应用信息化教学方式。

4.申请县(区)和县(区)学校要明确本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信息化的投入预算和落实情况。

四、建设重点围绕智慧教学、智慧管理、智慧评价、智慧服务等深化智慧校园应用,推动线上线下教学有机衔接,提升“教学通”和智慧作业应用水平,深化直播、互动等智慧课堂应用,探索“5G+VR”教学应用场景建设,提升教师学情分析和个性化教学的能力,打造以校本课程、选修课程和阅读课程为特色的各类教学资源库,提升智慧阅读水平,强化信息化骨干教师培养,推动人工智能与创客教育、STEAM教育有机融合。

南昌市教育局行政执法依据目录(共71 件)

南昌市教育局行政执法依据目录(共71 件)
9
教师资格条例
1995.12.12
县以上教育部门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2003.3.1
县以上教育部门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2004.4.1
县以上教育部门
地方性法规
1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1992.12.20
县以上教育部门
2
江西省义务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管理办法
1990.10.31
县以上教育部门
6
教育督导暂行规定
1991.4.26
县以上教育部门
7
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
1991.6.12
县以上教育部门
8
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
1991.8.21
县以上教育部门
9
国家教育委员会督学聘任暂行办法
1991.12.21
县以上教育部门
10
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暂行规定
1996.7.8
县以上教育部门
2
南昌市社会用字管理规定
2006.1.1
县以上教育部门
县以上教育部门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
2004.7.1
县以上教育部门
42
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办法
2004.10.1
县以上教育部门
43
实施教育行政许可的若干规定
2005.6.1
县以上教育部门
44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2005.9.1
县以上教育部门
县以上教育部门
政府规章
1
南昌市实施义务教育若干规定
3
幼儿园管理条例

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强行政权力运行监督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强行政权力运行监督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强行政权力运行监督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25•【字号】洪府发[2007]35号•【施行日期】2007.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强行政权力运行监督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洪府发〔2007〕3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关于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强行政权力运行监督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九月二十五日关于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强行政权力运行监督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通知》(中发[2005]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以及《江西省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意见》(赣发[2005]12号)和《南昌市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意见》(洪发[2005]43号)等文件精神,坚持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建设勤政、高效、廉洁、服务政府,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强行政权力运行监督的意见》(赣府发[2007]15号)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强行政权力运行监督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不断增强政府公信力、操作力和执行力,为在新的起点上实现南昌崛起新跨越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

二、目标要求按照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扎实推进、务求实效的要求,优化行政权力配置,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完善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体系,逐步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行为规范、程序严密、运行公开、制约有效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1•【字号】洪府发[2010]23号•【施行日期】201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10〕2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南昌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一日南昌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的组织)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或征用等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形成并立卷归档的行政执法文书和材料。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政府对本级行政执法部门、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案卷,依照统一的内容和标准进行检查、评议并实施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组织本系统、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指导、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坚持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相结合、内容规范与形式规范相结合、纠正错案与激励先进相结合、评查结果与落实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符合档案管理和保密规定,保证被评查的行政执法案卷整洁完好。

行政执法案卷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评查人员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六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每年不少于一次,一般评查上一年度的行政执法案卷;可以评查全部类别的行政执法案卷,也可以选择不同类别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专项评查。

南昌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2-2023学年度第一学期结束和寒假相关工作的通知

南昌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2-2023学年度第一学期结束和寒假相关工作的通知

南昌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2-2023学年度第一学期结束和寒假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3.01.12•【字号】•【施行日期】2023.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南昌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2-2023学年度第一学期结束和寒假相关工作的通知各县(区)教体局、开发区教育事业发展中心、湾里管理局教体办,各局属学校,省属事业单位办学校、市管民办学历教育学校:为进一步推动全市教育工作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现就学期结束和寒假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统筹安排,做好学期结束工作自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以来,全社会尚处于适应期和调整期,依据专家研判,我国正处于疫情扩散上升期。

考虑到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感染风险较大,且我市已有多所学校、幼儿园出现人员感染,根据省教育厅和市疫情防控指挥部部署,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提前错峰放假。

各中小学校要根据放假安排,结合各自教育教学进度,统筹抓好线上、线下教学衔接、家校协同共育等各项工作,确保学期结束工作平稳、顺利。

二、劳逸结合,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一是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

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落实属地责任,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江西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江西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江西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查处无证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和违规办学行为,严禁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在寒假组织补课或变相补课。

全市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减负和严禁中小学校违规补课的规定,除高三年级的学生可根据教学需要适当安排补课外(补课时间不超过假期的三分之一、极寒天气时不得组织学生补课),一律不得组织学生集体补课。

各学校要继续做好“作业管理”,控制好书面作业时间总量。

持续抓好“双减”工作的落实,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育人观、成长观,注重劳逸结合、综合发展、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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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南昌市教育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等行政执法管理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洪教宣字[2017]22号
【发布部门】南昌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17.10.10
【实施日期】2017.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昌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南昌市教育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等行政执法管理制度的通知
(洪教宣字〔2017〕22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教,进一步强化对教育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洪府厅发〔2017〕80号)的要求,制定《南昌市教育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南昌市教育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南昌市教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和《南昌市教育局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南昌市教育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2.南昌市教育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3.南昌市教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4.南昌市教育局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
南昌市教育局
2017年10月10日
附件1
南昌市教育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坚持行政执法信息公开,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合法、及时、准确、全面地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第三条行政执法公示按照“谁执法、谁负责”的原则,由实施主体(承办机构)具体实施。

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内容外,其它均应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主体(承办机构);
(二)行政执法职权、依据、程序、期限、费用等;
(三)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情况
(四)行政执法检查及执法决定情况;
(五)行政执法相对人的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
(六)其它应当公示的情形。

第五条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原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撤下公开的原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六条行政执法信息主要在“南昌教育信息网”对社会公布。

若有必要,实施主体(承办机构)也可在办公场所或通过新闻媒体、情况通报会等方式进行公示。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佩带或者出示能够证明执法资格的执法证件,出示有关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工作,服务窗口要明示工作人员岗位工作信息。

第八条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有关规范性文件对执法公开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2
南昌市教育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教育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主要是指市教育局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电子数据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市教育局及其具执法职权的单位持有《江西省行政执法证》的人员是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

第五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

文字记录主要是指按照规定要求填写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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