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教育局局属学校(单位)基本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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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基建项目立项与报建管理办法

学校基建项目立项与报建管理办法

学校基建项目立项与报建管理办法为规范我校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立项与报建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我校基建项目的立项与报建,要按照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的规定,结合学校及学科专业长远发展的需求,必须符合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复的建设项目意见、学校总体规划和5年基本建设规划。

第二条学校基建项目是指学校利用省、市预算内资金、自筹资金等各类资金投资新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工程,以及在已竣工交付使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进行改善设施功能、扩展面积等的改建、扩建工程。

第三条基建项目立项和报建由基建项目使用单位或部门根据项目可行性和必要性、拟建规模和地点、投资估算和筹资方式递交拟建项目申请报告,经审核后,编写项目建议书,报校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后列入年度基建计划,由发展规划处组织立项和报建工作。

第四条学校基建项目建议书,包括拟建项目提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建设规模和拟建地点;需求分析和初步建设方案;投资估算和筹资方式;功能规划和效益分析;结论等主要内容。

第五条凡申请市预算内投资的建设项目,以及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总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自筹资金建设项目,发展规划处负责组织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

按照有关规定报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批。

第六条学校授权发展规划处代表学校办理基建项目的各项行政审批手续的报建工作,并接受邯郸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基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获得上级部门批准后,发展规划处按照邯郸市有关规定组织报建工作并办理有关行政审批手续:1.规划(建筑)方案审查2.规划许可3.环境影响报告的编制、评审和报批4.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编制和报批5.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报批6.人防审批7.消防审核8.防雷审批9.抗震设防审查10.施工图审查11.施工许可第八条基建项目的投资、建设规模或筹建负责人发生变化时,学校发展规划处应及时到原报建单位进行补充登记。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0.11•【字号】洪府发〔2018〕25 号•【施行日期】2018.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洪府发〔2018〕25 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南昌市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10月11日南昌市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管理,根据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的规定和《南昌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中初步设计及概算管理,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设计变更、概算调整和监督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中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以及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条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是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的重要环节,批复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是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招标控制价的审定应以批复概算为控制依据,单项工程累计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已批复的工程概算。

项目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和代建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投资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概算以内。

第五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批复方案执行。

涉及建设地址、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方案较原可行性研究方案发生变化的,项目业主应先取得可研报告批复部门同意。

初步设计及概算(含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批复金额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估算投资的10%。

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规定(实用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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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2.21•【字号】洪府发〔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南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2月21日南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第三章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第五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第六章结(决)算管理及绩效管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政府投资项目要坚持“四优先、四严控”的原则,即“百姓反映强烈的民生工程优先、城市发展瓶颈制约的短板工程优先、有关政策规划明确的重大工程优先、争取上级资金支持的紧迫工程优先”以及“形象工程严控、楼堂馆所严控、重复建设严控、非公益项目严控”,合理把握政府投资方向。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的管理,保证学校基本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投资效益,保障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师生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

二、基本建设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学校成立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基本建设工作的领导、决策和协调。

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校长担任,成员包括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1、审议学校基本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2、研究决定基本建设项目的重大事项,如项目选址、建设规模、投资预算等。

3、协调解决基本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学校设立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包括: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规章制度。

2、组织编制学校基本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负责实施。

3、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立项申报、勘察设计、施工招标、工程监理、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工作。

4、严格控制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规模,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5、做好基本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

三、基本建设项目规划与计划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校园总体规划,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建设规划。

基本建设规划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充分考虑学校的长远发展需求。

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基本建设规划,编制年度建设计划。

年度建设计划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预算、建设期限等内容。

年度建设计划经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四、基本建设项目立项与审批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学校基本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前,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规模、投资预算、效益分析等内容。

中学基建、维修项目内部控制制度

中学基建、维修项目内部控制制度

XXXX中学基建、维修项目内部控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新建改建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所有基建、维修项目必须遵循满足使用功能、节约建设经费、兼顾美观、确保经费的原则和先预算审核,后组织施工的程序。

工程完工后,应当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和验收,按照规定办理财产物资移交手续和有关权属证书,做好资产登记入库等工作。

第二条学校零星工程是指未列入基本建设管理范围的100万元以下基本建设、修缮、装饰、园林绿化等工程项目。

第二章学校零星工程建设操作要求第三条项目审批零星工程项目实施应在批准的年度部门预算内,由学校填写《校舍装修修缮工程项目实施申请书》,并与工程概算和实施方案一并报教育局核算中心审核、计财处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四条项目招投标1. 20万元(含)-100万元的零星工程项目实施部门集中采购,具体由市教育局建装中心组织(学校配合)实施招投标工作,市教育局及财政局政府采购处派员监督。

2. 8万元(含)-20万元的零星工程实行教育局内部采购,由市教育局建装中心组织学校进行校内招标工作,确定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

3. 8万元以下的零星工程项目由学校自行采购,学校成立由校长、分管后勤副校长、学校服务处副主任及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招投标小组,负责相关招投标工作。

具体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

第五条项目实施1.中标单位确定后,学校应及时与中标单位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部门集中采购、教育局内部采购的建筑施工合同,必须经市教育局建装中心鉴证后组织实施。

2.学校通过自行采购确定中标单位后,与中标单位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应明确工程造价、决算优惠方式、工期、质量及安全文明施工等条款。

3.5万元及以上零星工程,学校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同步与中标单位签订廉政合同,并报教育局纪工委、监察室备案。

4.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并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应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涉及的质监、安监等手续后方可施工。

学校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制度

学校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项目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及维修工程项目。

第三条学校项目建设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二)公开透明:项目建设过程公开透明,接受全校师生和社会监督。

(三)科学管理: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确保项目建设质量、进度和资金安全。

(四)责任追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章监督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学校成立项目建设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学校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职责:(一)制定学校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对项目建设进行全程监督,确保项目建设质量、进度和资金安全。

(三)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处理,并提出整改意见。

(四)定期向学校领导汇报项目建设监督管理情况。

第六条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办公室职责:(一)负责收集、整理项目建设相关资料,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档案。

(二)负责组织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设计方案、施工图纸、施工合同等进行审核。

(三)负责监督项目招标、投标、合同签订等环节,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四)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三章项目建设前期管理第八条项目立项: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和资金状况,提出项目建设方案,经学校领导审批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设计审查:项目建设设计方案由设计单位负责,经专家评审合格后,由学校批准。

第十条施工图审查:施工图纸由设计单位完成,经专业图审机构审核合格后,由学校批准。

第四章项目建设实施管理第十一条招标投标:学校项目建设实行公开招标,确保招标过程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二条施工合同管理:签订施工合同前,应审查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

代建单位管理办法

代建单位管理办法

代建单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代建单位的管理,保护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的良好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代建单位的管理。

第三条代建单位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经营注册手续。

代建单位应当有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四条代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做到合法合规、质量可靠。

第二章代建单位的资质管理第五条代建单位应按照国家建设工程资质管理的规定,申请相应的代建单位资质。

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分别对应不同规模的代建业务。

第六条代建单位按照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相应的项目。

代建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项目管理能力和技术实力。

第七条代建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项目进度、质量控制、安全保障情况的报告。

第八条代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代建单位的经营管理第九条代建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合法经营。

第十条代建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并履行相应的责任,确保合同约定的质量、工期和安全。

第十一条代建单位应当保证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得使用假冒伪劣材料。

第十二条代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状况的真实、准确和透明。

第十三条代建单位应当加强与其他建设相关单位的沟通和协作,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第四章代建单位的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代建单位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资质审核和质量检查。

第十五条建设主管部门对代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公示。

第十六条建设主管部门还应当建立代建单位的信用评价制度,对代建单位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和公示。

第十七条代建单位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对社会公众提供的有关代建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及时查处并公示。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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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南昌市教育局局属学校(单位)基本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南昌市教育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专业性、科学性,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行为,充分利用社会专业组织机构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社会效益,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外省关于项目代建管理经验,结合南昌市教育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项目投资主体单位或建设单位依照规定的程序,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项目建成后交付给建设单位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实行代建制度管理的局属学校(单位)新建、迁建、改扩建、维修、改造建设项目。

第四条南昌市教育局对局属学校(单位)基本建设项目代建工作进行指导,项目学校(单位)委托代建单位,接受委托的代建单位组织实施代建工作。

第五条实行代建制的局属学校(单位)项目,可以采用全过程代建或者阶段代建的方式。

全过程代建,是指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开始至竣工验收及移交,对项目进行全过程代建管理的方式;阶段代建是指从初步设计批复开始至竣工验收及移交,对项目进行阶段性代建管理的方式,可分为前期工作代建和建设实施代建。

第二章代建单位的委托第六条代建单位具备的资质及基本条件(一)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及独立履约能力;(二)须在本市注册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设备,具备相应的建设管理组织机构和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能力;(三)须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经验,在同类工程服务过程中有良好的履约信誉和行业声誉。

第七条代建单位人员配备代建单位在项目实施前编制代建实施大纲,大纲应附项目组成员明细表,人员名单由项目所涉及到的不同阶段的相关专业组成,并需具备相应职称,其中须配备注册造价工程师一名。

项目组成员如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须事先征得项目学校(单位)同意。

第八条代建单位的确定通过政府授权、采购、招标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第九条代建合同的签署(一)代建合同应根据具体项目,明确代建项目的范围、内容、标准、时限、安全、质量、造价控制、双方的权利义务、奖惩及其他尚需约定的条款等内容。

(二)代建合同由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签署,并报教育局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备案。

第三章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第十条项目法人在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根据项目需求和功能定位提出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规定程序报批;(二)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三)参与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审查,对设计及变更的合理性提出建议;(四)协助项目代建单位办理有关手续;(五)对项目代建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代编并提交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进行审核、审定,以及上报;(六)筹措资金;(七)根据经审定的项目建设支出预算拨付建设资金;(八)监督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参与工程验收;(九)应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项目法人的主要工作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在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主要有以下工作:(一)制定代建项目管理目标,并加强对代建单位的督促、指导和管理,项目竣工后对代建单位进行绩效考核;(二)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代建单位上报材料的审核、审定,并上报相关部门;(三)定期编制项目建设的进度简报,并上报相关部门;(四)根据校园整体规划,编制设计任务书;(五)提出项目建设标准;(六)根据设计文件、建设标准,对项目进行检查及验收;(七)配合代建单位做好与相关部门的协商沟通工作。

第五章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第十二条项目前期工作代建单位应当承担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办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及与该阶段相关的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行政许可手续;(二)依法组织项目勘察、设计等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项目法人备案;(三)依法和项目法人作为共同一方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项目勘察、设计合同,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四)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工作;(五)代办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消防等有关行政许可手续;(六)项目其他前期工作。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当承担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在代建工作启动之初编制项目管理规划方案,并报项目法人批准。

(二)组织开展项目施工图设计,与项目法人沟通协调,保证在功能方面最大限度地满足项目法人的需要;(三)负责组织项目预算(施工图预算及相关费用)编制工作,经项目法人审核后报市教育局审核、市财政局审批;(四)依法组织项目监理、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项目法人备案;(五)依法和项目法人作为共同一方与监理、施工、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签订项目监理、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项目法人备案;(六)代编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交由项目法人按规定程序报批;(七)按批准的投资计划和政府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提出项目用款申请,由项目法人审查后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申领资金;(八)按月向上级监管部门和项目法人报送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代编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九)代办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等开工前必须履行的报批手续和消防、人防、市政等竣工验收前必须履行的报批手续;(十)组织项目施工,负责代办项目施工中出现的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报批手续;(十一)协助监理单位组织项目中间验收,会同项目法人组织竣工验收(工程质量验收);(十二)负责代编项目财务决算报告,经项目法人审查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十三)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项目建设的技术资料完整地整理汇编移交,并按市财政局批准的资产价值,根据项目产权归属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十四)办理代建项目资产移交手续后,向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报送项目代建总结报告。

第六章代建单位的主要工作第十四条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报审(一)代建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代建单位及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市教育局审核后,由市教育局报市发改委审批。

(二)代建单位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上报时,应完成项目规划选址、动拆迁初步评估、用地权属、环评审批、主要设备和水电气等配套工程的征询和询价等工作,并附相应资料。

(三)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市发改委批复后,代建单位将相关资料一并报项目学校(单位)备案。

代建单位必须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一个月内上报代建项目进度计划安排表。

第十五条土地手续办理代建单位负责做好“土地意向书”签订、定界、“土地划拨协议”签订等工作,负责办理项目建设用地前期相关手续。

协调动迁主体单位完成项目用地涉及的动拆迁及“三通一平”等工作。

第十六条工程设计、勘察、监理招标(一)工程设计、勘察、监理如采用公开招标,代建单位必须在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信息表、招标文件报招标办审定通过后上网发布招标信息;进入招标程序后,代建单位应及时上报项目学校(单位)关于投标单位的报名、发标、开标等相关信息。

(二)工程设计、勘察、监理如采用邀请招标,代建单位必须把招标邀请名单、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文件报招标监管部门审定通过后方能发标。

(三)评标完成后,代建单位负责将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中标文件等完整的招投标资料交招标办存档。

(四)设计、勘察、监理合同须经项目学校(单位)审核同意后签订。

(五)设计招标完成后两周内,由代建单位根据专家评标意见完成设计方案的优化;代建单位会同项目学校(单位)组织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召开设计方案审核会,审核通过后,由建设单位对设计方案盖章认可,由代建单位交项目学校(单位)报市教育局审定。

(六)代建单位负责将审定后的项目设计方案报市规划部门审批。

经市规划部门审核后如有重大修改、外立面有明显调整变化的,代建单位必须将修改后的项目方案交项目学校(单位)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十七条扩初设计、工程概算编制和报审(一)代建单位应根据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建设投资、建设规模、内容和建设标准以及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设计方案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扩初设计并编制概算,编制深度应达到现行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相关要求。

(二)扩初设计和概算编制完成后,代建单位应组织内部会审,概算投资额较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投资额发生变化的,须提交投资分析报告,附由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盖代建单位公章后的会审单,一并报项目学校(单位)审核。

审核通过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如需调整,代建单位须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对扩初设计、概算落实修改工作,视项目具体情况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以内完成。

(三)建安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扩初设计和概算应当采用专家预审会形式组织预审。

代建单位根据预审会各专家意见,负责落实扩初设计和概算的修改工作,修改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对于市发改委下达的概算批复及概算审核对比表,代建单位须及时报项目学校(单位)备案。

第十八条施工招投标管理(一)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代建单位须负责具体协调配合工作。

(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前,代建单位应将南昌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计划及完成情况表报项目学校(单位)。

当工程项目具备施工招标条件后,代建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

(三)代建单位须将招标信息表、经审图公司盖章后完整的设计施工图纸、代建单位内审后的招标文件(附会审单)及工程量清单报项目学校(单位)审定后,再上网发布招标信息。

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在已审查施工图的基础上,力求全面、完整,同时应严格限制招标文件中的暂估价。

(四)代建单位须把投标单位报名、发标、开标等有关信息报项目学校(单位)备案,并提前通知项目学校(单位)评标时间、地点。

商务标回标分析工作由招标代理单位完成后,须报项目学校(单位)再进入后续招标工作。

(五)评标完成后,代建单位负责将招标文件、答疑补充文件、施工中标通知书、中标单位投标文件等完整的招投标资料交项目学校(单位)存档。

(六)对于暂估价的招标,代建单位须将具体采购方式、招标代理机构、内审后的招标文件(附会审单)、技术参数、招标控制价、图纸等报项目学校(单位)审核后方可上网发布信息。

评标完成后,代建单位须将完整的招投标资料交项目学校(单位)存档。

第十九条施工合同管理(一)工程施工招标完成后,代建单位须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内容、投标文件承诺条款及最终报价,及时组织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安全合同及廉政协议的签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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