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行为与我国不作为犯罪的关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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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作为犯中的先行行为

论不作为犯中的先行行为

论不作为犯中的先行行为
不作为犯罪的成立,必须以不作为人负有一定作为义务为要件,而先行行为则是不作为人负有作为义务的来源和根据之一,换言之,行为人如果因其先前实施的行为使合法权益处于遭受严重损害的危险状态,就由此产生阻止损害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因此,先行行为既是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的根据和来源,也是行为人成立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先决条件(注:不作为犯罪分为纯正不作为犯和不纯正不作为犯。

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仅由法律明文规定,而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除此之外,还包括职务或业务需要的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或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因此,先行行为的作为义务仅针对不纯正不作为犯而言。

)。

但是,关于先行行为产生作为义务的根据、条件和范围是什么?理论上却缺乏细致的探讨。

由此在司法实践中对具体案件的处理往往出现两个极端:要么对本应因其先行行为负有作为义务而构成犯罪的案件不作刑事追究,缩小刑罚圈的调控范围,客观上导致纵容犯罪,损害社会整体利益;要么扩大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处罚范围,客观上导致刑法的泛化和刑罚的膨胀,侵犯公民合法权益。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有必要以我国的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为基础,联系国外刑事立法的有关规定,对不作为犯中的先行行为展开深入的探讨。

谈犯罪行为中的不作为

谈犯罪行为中的不作为

谈犯罪行 为中的不 作为
陈 明静
( 辽宁譬官高等专科学校 法 学部 , 辽宁 大连 l63 ) 103
摘 要 : 犯罪行为中的不作为, 是构成犯罪的客观条件中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之一, 它不但具有一定的隐蔽
性, 而且 具有较大 的危害性 , 在司法实践 中对不作为 的认定存在 一定的难度。 因此为 揭示这种行 为 的本 质, 探讨 其 客观构成要 件以及 类型就显得尤为重要。文 章 阐述 了成 立不作 为犯 罪须 具备 的客观 要件 , 并对 不作 为进行 了分 类, 以期进一步完善我 国的法制 。
维普资讯
20 0 6年 5月
辽 宁 警 专 学 报
j OUR NAL OF L AO NG OUC A I NI P E AC DEMY
Ma . 0 6 y2 0
第3期( 总第 3 期) 7
N .(u 3 ) 0 3 S m.7
收稿 日期 :0 6— 3一l 20 0 5 作者简介 : 明静(91 )女 , 陈 17一 , 辽宁铁岭人 , 师, 讲 学士。
定性 , 这是一个需 要解决 的问题 。例如 , 一个普通 人路遇 一 个儿童落水而见死不救 , 导致儿童溺水 而亡, 是应该 以“ 不作 为” 追究此人 的刑事责 任 , 还是 对其 进行道 义上 的谴 责。笔 者认为 , 应该在道义上对该人予 以谴 责。 那么 , 究竟什么人才能成为以不作为形式构成犯 罪的主 体 呢?成立不作为犯 罪必须具备那些客观要件呢? ( ) 为人负有 实施 特定积极行 为 的法 律义务 。这 种 一 行 义务一方面要 求是 法律 性质 的义务 , 不包 括道义 上的义务 ; 另一方面要求义务的内容是实施特定 的积极行为 , 而并非不 实施一定经济行为的消极义务 。在上 面的例子 中, 与落水儿 童没有抚养关系的过路 人不抢救 该儿 童 , 不成立 不作 为, 因

对不作为犯罪的研究

对不作为犯罪的研究
果 的行 为 。 以不 作 为是人 的一 种消 极行 为 。 2不 作 为是 指行 所 0.
( ) 明文规 定的作 为 义务 一 法律
法律 明文规定 的 作为 义务 是 不作 为犯 罪作 为义 务 的主要 来
为人 在能 够履行 自己应 尽义 务的情 况下不 履行 该义务 , 中行为 其
人 负有 实施特 定积 极行 为 的法律义 务 。 3 不作 为是 指 消极 的行 源 。这里 的法 律应 作广 义 的理解 , 括法 律 、 。. 包 法规 、 章 、 规 条例 和 为, 即不 实施 依法应 当 实施 的行 为。 . 作为 是指 消极 地 不进 其 他 具有 普遍法 律约 束 力 的规 范 性文 件 。 如 , 国婚姻 法规 定 不 例 我 行 法律 和社 会所要求 的某 些动作 而危 害社会 的行 为, 即当为 而不 夫 妻之 间 、 系亲属 之间 有抚养 、 直 扶养 和赡养 义务 : 法 规定 的负 税 为 5不 作为 犯罪 是指 行为人 负有 实施 某 种积 极行 为特 定 的法 有 纳税 义 务的人 而偷 税 , 可 能构成 偷税 罪 : 法规 定 的对 于年 0. 有 刑
L g ly tm n o it e a se A dS c y S e
{占 I 缸金 } J I
己1年 月下 口 6 () 口
对不作为犯罪的研究
岳启杰
摘 要


在 我 国刑 法体 系 中, 不作 为是 与作 为相对 而言 的, 是危 害行 为 的基 本形 式之 一 。“ 无行 为则 无犯 罪” 的刑法 格言 意
为形 式构 成 的犯罪 案件呈 逐渐 上升 趋势 , 为此 , 引起 了我 国刑 法 缩 小 了不作 为义务 来源 的范 围;五来 源说 ” 公共 秩序和 社会 公 “ 将

不真正不作为犯之作为义务论

不真正不作为犯之作为义务论
起 的义务 ” [ 较 于三分 说 , 。4 ] 相 分立 出 了“ 职务 或业务 ” 这 一根据 。 ( ) - 对形 式作 为义 务论 的评述 对上 述 大陆法 系国 家或 地 区 的作为 义 务刑 法理

作 为义 务 的形式 渊源
( ) 一 形式 作 为义务 概说
基 于形 式 的法 治 国的构 想 ,德 国的 刑法 思 想启
车驾驶 者撞 伤行人 后 应对 其实 施 救助 ( 道路 交通 安 《
收 稿 日期 : 0 2 0 — 6 21— 5 2
作者简介 : 乔远 (9 6 , , 苏 淮安 人 ,0 9 刑 法 学硕 士研 究生 , 事 中 国刑 法 研 究 。 18 -) 男 江 20 级 从
全法》 7 第 0条 ) 等 。总之 , 等 对保 证 人 的作 为 义务试 图从 民法 、 政法 等领 域 寻求来 源 , 行 充分 体 现刑 法第
作 为 义务 来 源于 民法 对父 母课 予 其监 护 人保 护 被监
护 人 的人 身权 益 的义 务 ( 民法 通 则》 1 )夫 妻 《 第 8条 ,
应 为对 方尽 到保护 的 义务 (婚 姻 法》 2 《 第 O条 )机 动 ,
出 了 四分 说 , ( ) 据 法 令 的 义务 ; 乙 ) 据 法 即“ 甲 依 ( 依
21 0 2年 7 月
江 西警 察 学 院学 报 J U N L O I N X O IE N ⅡT O R A F JA G IP LC IS I —— 曼! . :
第 4 期 总 第 1 9期 5
不 真正不 作 为犯之 作 为义务论
乔 远
( 中国刑 警 学院 刑 法 学, 宁 沈 阳 10 3 ) 辽 10 5

刑法中不作为之作为义务来源再探讨

刑法中不作为之作为义务来源再探讨
围 . 要 有 以 下 三种 观点 。 主

同。 前者 的作为义务直 接来 自刑 法的命令性规 范 . 即当
为 而 不 为 ; 者 的 作 为 义 务 兼 有 违 反 禁 止 性 规 范 的 性 后 质, 即刑 法 禁 止 不作 为 而仍 不作 为 。 由于 纯 正 不 作 为 在 刑 法 上 有 专 门和 具 体 的 规 定 , 其 义 务 来 源 比较 单一 、 晰 , 相 对 而 言 , 纯 正 不 作 为 的 清 而 不
引起 的 义 务 。 来 源 说 目前 已成 为 学 界 通 说 。 是 五 来 四 三
神及个 案情况具体判定 , 故理论上着 重探讨 的是 纯正不 作为的作为义务来源问题。
在 国外 , 于不 作 为 的作 为 义 务 来 源 理 论 , 分 为 关 可 形 式 的 作 为 义 务 说 和 实 质 的 作 为 义 务 说 。 式 的作 为 义 形
不 作 为 的 作 为 义 务 来 源 作 某 种 实 质 性 的 限定 。 2 从 0世 纪3 O年 代 开 始 , 实质 的 作 为 义 务 说 在 西 方 兴 起 。 德 国 在 主 要 有 密切 关 系说 、 能 说 、 赖 关 系 、 赖 关 系 说 和 支 功 依 信 配 说 等 主 张 , 日本 则 主 要 有 先 行 行 为说 、 实 的 承担 在 事 说 和具 体 的支 配 说 等 见 解 。 在 我 国刑 法 学 界 。 于 不 作 为 的作 为 义 务 的来 源 范 关
笔 者 认 为 , 来 源 说 的 范 围 显 得 过 窄 , 能 包 括 基 三 不
于合 同 等法 律 行 为 产 生 的义 务 : 五 来 源 说 的 范 围 又 失 而
的 义 务 , 具 有 法 律 规 定 的 双 重 性 , 在 其 他 法 律 规 定 要 即 的 同 时 由 刑 法 予 以 认 可 或 要 求 。 只 有 其 他 法 律 的 规 若

论不作为犯中的先行行为

论不作为犯中的先行行为

论不作为犯中的先行行为摘要:不作为犯罪的成立必须以不作为人负有一定作为义务为要件,而先行行为是不作为人负有作为义务的根据之一。

先行行为必须是行为人本人的行为,并且造成了特定的危险状态时,行为人才负有作为义务。

先行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先行行为不包括合法行为;不作为犯罪中的先行行为可以是过失犯罪行为,但不包括故意犯罪行为。

关键词:不作为犯;作为义务;先行行为一、先行行为产生作为义务的根据先行行为之所以被视作为作为义务的来源,并非根据习惯和条理,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一般经验的结论,而是基于国家所确认的上升为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规范而产生的。

首先,先行行为的作为义务是刑法目的和任务的实质要求。

刑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对合法权益的保护。

同时,在某种情况下,对于应接受规范者,亦课以必须拥护法益之作为义务。

由于行为人的先行行为,使某种合法权益处在遭受严重损害的危险状态,即产生采取积极行动阻止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如果他能阻止而不阻止损害结果的发生,就会给刑法保护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

故为了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刑法必然要求行为人负有防止损害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

其次,先行行为的作为义务是刑法规范的逻辑结论。

刑法的禁止规范和命令规范是相对的,都表明适用对象在法律上负有某种责任,都属于义务性规范。

刑法分则条文体现的是“不得为一定行为”的禁止规范,行为人负有不得为一定行为的不作为义务,同时又可派生出因自己行为致出现损害结果发生的危险时,当进行防止的命令规范,行为人负有防止损害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

如果行为人能够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却不防止,不仅违反了禁止规范要求的不作为义务,而且违反了命令规范要求的作为义务。

因此,先行行为作为义务是刑法分则条文所隐含规定的,与作为义务的法定性并不冲突。

再次,先行行为的作为义务是根据刑法所确认的法律事实而得出的当然结论。

先行行为就其法律属性上讲,是一种法律行为。

先行行为作为行为人自身实施的导致法律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的行为,是危险状态产生的原因和条件。

浅析不作为犯罪

浅析不作为犯罪
L g l y t m dS cey e a S se An o it
{占 I 缸金 } I
29( ) 0.下 01
浅析不作为犯罪
Hale Waihona Puke 陈 海江 摘 要 不作 为犯 罪是 与作 为 犯罪相 对应 的一种犯 罪 形式 。 不作 为犯 罪 的核 心是行 为人 的 不作 为 , 确认 识 不作 为 的特点 正 及构 成有 助 于在 实践 中保 障人 权 , 准确认 定行 为人 是 否构 成犯 罪 , 维护社会 秩序 。本丈 从犯 罪 的行 为性入 手分 析 了不作 为 的概 念及 特征 同时对 不作 为犯 罪的认 定 进行 了初 步的探 讨 。
关键 词 犯罪 危 害行 为 不作 为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90 9(0 90 .8—1 10 .522 0)1330 中图分 类号 : 94 D 1
刑法通说 认为犯罪是指具有严重社会危害 性,触犯刑事法律规 自己行为的能力 . 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并且其主观上具有过错 , 其 范 , 当受 到 刑 法 处 罚的 行 为 不 难 看 出 犯 罪 的 核 心是 行 为 , 应 而不 是 行 为侵 害 了法 律 所 保 护 的社 会 关 系 。 当 然 , 作 为 犯 罪 , 心 在于 行 不 核 人 的 思 想 或 其 他 , 克 思 曾指 出 : 我 只 是 由于 表 现 自己 , 是踏 入 现 为人 的不作 为, 马 “ 只 成立不作为犯罪还应当具备 以下客观要件 : 实的领域 , 我才进入受立法者支配的范围, 对于法律来说 , 除了我的行 ( ) 为人 负有 实施某种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 一 行 为, 我足根本不存在的, 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 。。 ” 在刑法理 论上有行 不作 为的作 为义务是 论证不作为 的原 因力及其犯罪性 的关键所 为刑法与行为人刑法的划分 ,事实上各 国基本 刑法都是行为刑法 , 在 , 是不作为构成 的核心要素 。 同时也是不作为存在之前提 。根据传 “ 无行 为则无犯罪也 无刑罚” ,已经成为现代通行的法律谚语和法律 统 的刑法理论 , 行为人特定的作为义务, 主要来 自以下几个方面 : 原则 。 1 法律的明文 规定。法律 明文规 定的作 为义务 是不作 为之作为 . 危 害 行 为 是 一 切 犯 罪 的共 同构 成 要 件 ,所 谓危 害 行 为 是 指在 人 义 务的主要来源之一 。在纯正不作为 中其作 为义 务都 是由法 律明文 意志或意 识下支配实施的危害社会 的身体动静 。 危害行 为的形式 多 规 定的。 这里 的法律规 定不 能作扩大解释 , 能理解 为刑法 明文规 定 只 种 多样 , 刑法理论将危害行 为归纳 为两利, 形式: 基本 作为与不作为。 或者由其他法律规定而经 刑法予 以认 可。有些 作为义务即使在一般 作为是指行为人 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 不作为 法 规中作 了规 定, 但若 刑法 中未作相应规 定的, 即使行 为人 不履行作 是危害行为的特殊类型, 是与作为相对应的危害行为的另一种表现形式。 为义务, 也不 能 以犯 罪 论 处 。 ‘ 相 应 的不作 为犯罪 与作 为犯罪 就 构成 了犯罪 的两种 基本 形 态 , 作 为 犯 不 2 行为人职务或业务上的要求。具 有某种职务或者从事某种特 . 罪 的核心是犯罪行为人的不作为。 定业务的人, 都具有特 定的作 为义 磊 例如 , 司法工作 人员具有依法 不 作 为 的 概 念 及 特 征 追 究罪犯 刑事责任 的义 务, 正在值班 的医生 具有救死扶伤 的义 务。 对于不作 为的概念 , 刑法条文 中并没有 明确 的规定 , 理论界对此 3 基于行为人的法律地位 或法律 行为所 产生的特 定义务。法律 . 也有不同的观点, :不作为足行为在能够履行 自己应尽义 务的情况 行为是指法律上能够 引起 一定的权利和 义务的行为在实践中主要表 如 “ 下 不 履 行 该 义 务 , 中义 务 是 实施 特 定 积 极 行 为 的法 律义 务” @ 刑 法 现 为 合 同 行 为 以及 自愿 接 受行 为 。如 根据 约 定 暂 时抚 养他 人 婴 儿 的 其 :‘ 上 的不 作 为 是行 为人 违 反要 求 规 范 的规 定而 不 阻 止 构 成 要 什 结 果 发 人对该婴儿负有抚养的义务, 将弃婴领 回家 中的人也对该婴儿负有抚 生 的行为” ‘ : 不作为, 就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 定法律义 养 义 务 。 4 基于 自己的先行行为所产生的特 定作为义务。当行为人 已经 . 务,能够 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 。 以上概念并未有实质上的差 行为人具有排 除危险或 别, 不难看 出, 从表现 形式上看, 不作为是消极 的身体动作, 从违反法 实施的行 为给法律所保护 的利益造成危 险时, 例如, 行为人因用火不慎具有引 律 规 范 的性 质 上 看 , 不作 为 不仅 违 反 了禁 止 性 罪 刑 规 范 , 且 直 接 违 者防止危害发生的的特 定作为义务。 而 反 了某 利, 性 规 范 , 成立 不 作为 在 客观 方 面 应 当具 备 以下 三 个 条 起 火 灾 的 危 险 , 有 消 除 这 种 危 险 的 义 务 。 命令 负 件, 换言之具有以下三个特 征: 首先行为人负有实施 某种作为的特定 ( ) 二 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的法律 义务 法 律义 务, 这是构成不作为的前提 条件 : 次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 其 法律规范只是要求能够履行义务的人 履行义务, 而不会 强求不能 的法彳£ 务, 1 义 这是成立不作为的重要条件 , 最后行 为人没有履行作为 履 行 义 务 的 人 履 行 义 务 。 至 于 行 为 人 能 否 履 行 义 务 应 当 从 行 为 人 履 的特定法律义 务, 这是不作为成立的关键条件 。 行义务 的主观能力与客观条件两方面进行判断。能够履行特定义 务 不仅意味着 行为人具有实施防止结果发生的积极行为的可能性, 而且 二、 不作为犯 罪的理 论分类 不作为犯罪是指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犯 罪。对 于不作 为犯罪 的 意味着具有防止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因而行为人虽然具有实施某种 但 分类, 各国刑法学者基于不 同的标准进行 了不同的划 分, 我国刑法理 积极行为的义务, 由于某种 客观原因而不具有腥行该项义务的可能 论将不作为犯罪分为两种类型: 性或者不 具有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实 际可能性 ,也不构成 不作 为犯

浅议不纯正的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

浅议不纯正的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

浅议不纯正的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作者:李林霖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08期作为犯罪客观要件的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在大多数情况下其表现为行为人身体的积极的活动,但这并不排除在一定的条件下,行为人身体处于消极静止状态,也能成为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

在刑法理论中,人们习惯根据行为是违反了刑法的禁止性规范还是命令性规范为标准,将危害行为分为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两大类型。

作为是指行为人违反刑法的禁止性规范,以积极行动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它表现为行为人积极地促使危害结果出现的身体活动。

而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违反刑法的命令性规范,消极地不履行自己所承担的法律义务的行为。

简言之,不作为就是行为人没有实施其所负义务要求他实施的行为。

在应当履行法律义务时,行为人的身体处于消极静止状态(如游泳池中有人发生危险,值班的救生员却在睡觉),或者进行与其所负义务内容不符的其他活动(如在有人抢劫银行时,值班警卫却害怕逃跑)。

行为人身体活动的外在形式与危害结果之间是没有纯自然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必须根据行为人所负的法律义务的内容来确定行为的客观性质,是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危害行为的典型特征。

行为人是用积极的身体活动来促使危害结果的发生,还是没有用积极的身体活动来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区别作为与不作为的主要标志。

现行的刑法理论一般将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分为纯正的不作为犯和不纯正的不作为犯两种类型。

前者反映刑法规定只能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亦被称为真正的不作为犯;后者指以不作为方式实施通常以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也称不真正的不作为犯。

笔者认为不作为犯罪中作为义务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即四来源说: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这里的“法律”是广义的,泛指一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法令、法规等;因特定职务或业务而产生的义务,这是指因行为人所担任的职务的特定要求或所从事职业的特殊性质而产生的义务;由特定法律行为所引起的义务,这主要是指由一些具有民事法律意义的行为所引起的义务;行为人先前行为所引起的义务,这种情况指在自己的行为使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排除危险或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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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行为与我国不作为犯罪的关系问题
作者:吴悦容
来源:《智富时代》2016年第11期

【摘 要】作为、不作为和持有构成了我国刑法中的行为。不作为犯罪一直是其中较为复
杂的部分。对于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学界有着三来源说和四来源说等不同的说法。对于将
法律行为视为不作为义务的来源,笔者持否定意见。对民事合同的违反不应当导致刑法上的后
果,刑法的谦抑性应时时贯彻,学理上的探讨也不能违反法律逻辑,司法资源应该被得到更有
效率的利用,私法自治原则任何情况下不应被忽略。笔者从上述角度立论分析,以期能抛砖引
玉,与众学者共同探讨。

【关键词】法律行为;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
一、我国刑法关于行为的概述
我们认为,刑法上的行为是指基于人的意志实施的客观上侵犯法益的身体活动。行为分
为作为、不作为和持有。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不作为是
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我国对于不作为犯罪的规定采取形
式说,刑法明文将不作为规定为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是真正不作为犯;刑法没有明文将不作为
规定为构成要件要素,行为人以不作为实施了通常由作为实施的构成要件的,就是不真正不作
为犯。

学理上认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一般有以下四种: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2、职务
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其中第一种对应的
是真正不作为犯,后三种对应的是不真正不作为犯。

二、关于法律行为不能作为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的理由
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上能够引起一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法律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主要
表现为合同行为,广义上还包含自愿行为。一般情况下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一
定的义务,只产生违约的法律后果,并不会产生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只有在合同一方当事
人因不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给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严重侵害的情况下,这一作为义务
才能构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

对于法律行为能否作为不作为义务的来源,学界有着多种不同意见。笔者认为不应当将
法律行为作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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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合同行为为例,合同使得当事人双方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来
说,既然是民法层面的合同,对合同的违反就应当产生民法上的责任,而不是刑法上的否定性
评价。对民事层面的违反却带来刑事层面的后果,既加剧了行为人的行为后果,又不符合国民
的期待可能性。另外,合同的效力有着有效、无效、效力待定之分,到底是对有效合同的违反
产生刑事法律后果还是对所有合同的违反都可以作为不作为义务的法律来源,在实践中往往有
争议,实践中常常把无效或者超期合同之后的危害仍然纳入刑法的评价,无意中就扩大了不作
为义务来源的范围,延伸了刑法的触角。

(二)这是由刑法的谦抑性质所决定的,刑法具有最后手段性和不可替代性,它所调整
的应当是其他法律所无力触及的地方,以保姆照看幼儿致其死亡案为例,之所以对保姆追究刑
事责任是因为他造成了幼儿的死亡这一后果,而这一后果只能由刑法来处理,民法不足以应
对。过多的其他法律前置将会导致对刑法的过度依赖性。犯罪是国家通过刑法规范宣告的结
果,而不是先于法律客观存在的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中的反应。行为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都是国
家基于刑法的立场理性选择的结果,这种选择的唯一载体就是刑法规范。

(三)将法律行为作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会在逻辑上产生矛盾。正如张明楷老师所
说,为什么不履行其他法律规定的义务,就直接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犯罪?既然以作为方式违
反行政法、经济法规定的义务的行为通常不认定为犯罪,而以不作为方式违反的却要被认定为
犯罪。作为方式一般而言比不作为有着更大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更
大,由此可以看出如果危害性大的作为方式不能产生刑事上的法律后果,相对而言危害较小的
不作为方式却可以产生,确实不符合一般的逻辑。

(四)可能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将合同等法律行为作为义务来源之后,司法实践中
发生了相关案例时司法人员还必须耗费一定的精力去判断合同的成立时间和效力状况,将大量
的时间耗费在民事概念的判定上,势必会造成精力的分散,真正花在案件事实本身的时间减
少,从而影响案件的质量和司法资源的浪费。司法资源也是极为宝贵的社会资源,要将他充分
地利用起来,不应耗费在细枝末节之中。

(五)广义上的法律行为还包括自愿行为。民事主体都有着自己的意志自由,如果将所
有的法律行为都纳入刑法的范畴,将会侵害到公民的自主权。自由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无论是
哪一条法律都应当保证公民对自己的财产、人身有着一定程度的处分权,这是人类进步的产
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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