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不作为犯罪
浅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

浅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某些特定的群体或个人在特定情况下,如果不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将面临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
不作为犯罪是对公民或国家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或特定情况下未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惩罚,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首先要明确的是作为义务的概念。
作为指的是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中的一种行为方式,是一种主体具备的社会行为能力。
义务则指的是法律、道德或社会公共传统等规定的不能随意放弃的行为要求。
作为义务即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伦理道德等约束,个体或群体应该做出的特定行为。
不作为犯罪,对于不同的受到约束的群体或个人有着不同的规定。
举例来说,对于公职人员,如警察、消防员等,他们在执法或救援行为中,如果不履行职责,未尽到及时制止犯罪或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义务,将面临刑事法律责任。
而对于普通公民,如果在紧急情况下目睹他人受到危险或遇到突发事件时,不及时施救或报警的,也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不作为犯罪的设定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
不作为犯罪的设定可以引导个体或群体勇于履行自己应有的义务,提高社会责任感和公民意识。
不作为犯罪的设定可以有效遏制不作为行为的发生,防止不作为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
不作为犯罪的设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平衡社会利益和个人自由的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不作为犯罪的设定也存在一些问题。
如何确定具体的不作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主观判断的空间。
对于一些特殊群体或个人来说,由于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履行相应义务存在困难,可能在其无法履行到位的情况下被违法。
不作为犯罪的设定是否过于严厉或不够明确,也是需要思考和完善的问题。
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是根据法律规定的,对于特定群体或个人在给定的条件下履行其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所设立的法律制度。
不作为犯罪的设定在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也需要在具体应用中加以完善。
以案说法:浅析不作为犯罪

以案说法:浅析不作为犯罪你知道不作为吗?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不作为的相关法律知识。
以案说法:浅析不作为犯罪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
成立不作为犯在客观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有作为义务;(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下面我们举四个小案例来理解不作为犯罪。
案例一;小偷入院偷东西,被护院的藏獒围攻。
主人认为小偷活该,任凭藏獒撕咬,小偷被咬死。
主人成立不作为犯罪。
小偷入院行窃,主人有权进行正当防卫,包括利用宠物撕咬进行阻止。
但是,正当防卫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对仅仅只是意图侵犯财产的盗窃犯,显然不能放任宠物将小偷咬死。
作为藏獒的主人,能够制止藏獒的撕咬而不制止,导致小偷被咬死,主人成立不作为犯罪。
案例二:张三杀李四,见李四痛苦不堪,心生悔意,欲将李四送医。
路人王二麻子劝阻张三救助李四,张三遂离开,李四死亡。
路人王二麻子就成立不作为犯罪的教唆犯由于张三的先行行为,致使李四的生命安全处于危险状态,此时张三对李四负有救助义务,张三能够救助李四的义务而不救助李四,导致李四死亡,成立不作为犯罪。
因之前张三已实施积极的杀人行为,因而只须定一个故意杀人罪,无需数罪并罚。
张三之所以放弃救助李四,是因为路人王二麻子的劝阻止行为,因而,就张三的不作为而言,王二麻子与其构成共同犯罪,王二麻子属教唆犯。
案例三:甲看见儿子乙(8周岁)正掐住丙(3周岁)的脖子,因忙于炒菜,便未理会。
等炒完菜,甲发现丙已窒息死亡。
甲成立不作为犯罪,8周岁的乙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甲对其具有法律上的监护义务,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具有阻止的义务。
甲看见乙掐住丙的脖子,本应阻止乙的危害行为,但却未予理会,致使丙窒息而亡,因此成立不作为犯罪。
案例四:毛子见有人掉入偏僻之地的深井,找来绳子救人,将绳子的一头扔至井底后,发现井下的是仇人二娃,便放弃拉绳子,二娃因无人救助死亡。
浅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

浅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不作为犯罪指的是在应该有行动的情况下没有行动而导致了某种不良后果的行为。
和直接的作为犯罪相比,不作为犯罪更加微妙,因为需要证明的是“应该有行动”。
这个“应该”是什么、如何判断、判断的标准是什么等问题都需要在分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时进行讨论。
1. 公民义务不作为犯罪最基本的作为义务就是公民义务。
公民义务包括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共道德、保护环境、参加社会保障等等。
这些义务的共同点在于它们是公民作为社会成员应该承担的责任,而不属于私人领域。
公民义务的作为义务基于法律,因此比较确定和明确。
例如,当公众知道有人被人欺负或遭到侵害时,没有采取必要的行动协助受害人,导致了受害人继续受到伤害或死亡,这种行为就构成了不作为犯罪。
这个“应该”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在该情况下,公民有义务采取行动协助受害人。
2. 职业义务职业义务是特定职业人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这些职业人员有比一般公民更高的职业标准和职业责任。
职业义务的作为义务也比较明确,基于职业制度和职业伦理。
例如,医生的职业义务是保护病人的安全和健康。
当医生知道有病人处于危险状态,但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导致病人死亡或受害,那么这个医生就会被认定为不作为犯罪。
作为医生,他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病人的安全和健康,这是他的职业义务。
3. 法定义务法定义务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义务。
法定义务作为义务比较确定,因为它们是基于法律规定的。
法律规定的作为义务,具有强制性和明确性。
例如,父母的法律义务是保护子女的生命、健康和安全等权利。
当父母知道自己的子女受到侵害或生命受到威胁时,没有采取必要的行动保护他们,而导致了儿女的伤亡或死亡,这个父母就构成了不作为犯罪。
作为父母,他们有法定义务保护子女的利益和权利。
在进行不作为犯罪的判断时,需要考虑“应该”的具体内容和标准。
这些标准来自于法律、职业道德等不同的领域,因此需要根据不同情形来判断。
由于在实际应用中存在有些模糊,因此需要在司法实践中相应的规范化和制度化,避免对个人权利的侵犯和对社会公正的影响。
浅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

浅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
不作为犯罪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具有特定的义务,但是未能履行这一义务,造成法律后果的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不作为犯罪主要包括故意不履行法定义务罪和玩忽职守罪。
故意不履行法定义务罪是指法律规定的公民或者单位不履行法定义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延误救助的行为,或者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玩忽职守罪是指在执行公务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那么,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是什么呢?本文就浅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进行讨论。
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是公民或单位在法定的义务范围内进行的一种自觉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了一系列的法定义务,比如救助义务、监护义务等等。
这些义务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伦理而存在的,公民或单位应当根据这些义务开展相应的行为。
比如在我国司法解释中规定了救助义务,公民或单位在看到他人遇到事故或其他意外,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救助受害人,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时候我们会看到在高速公路上发生车祸,周围的车辆纷纷绕行而过,却鲜有人停下来帮助受害人,这就是违反了救助义务的行为。
除了救助义务外,还有监护义务等等,这些义务都需要公民或单位根据法规进行相应的行动。
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是公民或单位在法定的义务范围内进行的一种自觉行为。
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是公民或单位在法定的义务范围内进行的一种自觉行为,是公民或单位应尽的社会责任,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安全而履行的义务。
希望在日常的生活中,每个公民和单位都能够根据法规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共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浅谈不作为犯罪

浅谈不作为犯罪摘要:传统理论对不做为的理解往往是和作为并列的一种犯罪形式,这个固然不假,可是细细分析做为和不做为的相互关系却发现其实二者之间在刑法规范中更多是一种补充关系,而不作为和不作为犯罪之间也存在微妙的区别关键词:作为不作为义乌来源不作为犯罪作为与不作为是危害行为的两种基本形式,作为就是积极的举动,体现于外的积极行为,比如开枪杀人,举刀砍人,和盗窃等等,这些都是典型的积极的作为方式,不作为就是表面上看静止不动的,但正是由于其静止状态,造成了一个危害结果。
根据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该对该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这就是不作为的犯罪行为。
众所周知,不作为方式要求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1.行为人负有积极实施某种行为的义务2.行为人具有履行该积极义务的能力3.行为人没有履行该机及义务,没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从而导致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即不作为与某种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通说认为只要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就可以构成不作为犯罪,但笔者认为以上三个条件只是简单宏观的概括了不作为犯罪的轮廓,甚至,满足不作为犯罪还要求有其他实质性要件,在此,笔者想在此对以上三个要件中的义务来源这一要件和需要满足的其他实质性要件进行一些探讨一、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义务,此处所说的义务,也就是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作为义务来源,可以分为以下四种(一)法律明文规定的积极作为义务,这里需要澄清的一个误区是,虽然犯罪问题是刑法上讨论的专有问题,但此处的法律却不仅仅指刑法而已,它包括除宪法以外的所有法律(这里指狭义的法律),如,婚姻法规定,家庭成员之间有相互扶养(抚养)的义务,违反了这一义务,也是有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的,典型的如遗弃罪。
(二)业务上和职务上所要求的积极作为义务如值班医师的及时救助义务,执勤的消防队员的及时灭火义务,铁路工人的扳道岔义务等(三)法律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这里的法律行为多指一种合同行为和契约行为,而该合同行为引起了一个积极作为义务(四)先行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行为这是一个最为复杂的义务来源,因为此处的先行行为既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
不作为犯罪浅论

试论不作为犯罪内容提要:刑法中规定了一些不作为的犯罪,怎么理解不作为犯罪呢?它指的是负特定义务主体有作为的义务,由于不作为导致严重危害结果发生,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不作为的犯罪在主观上是有罪过的,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哪么要求人们作为的义务究竟有哪些?不作为犯罪在主观上是有罪过的罪过形式是怎样的呢?它又有怎样的危害呢?处罚这种犯罪的意义又何在呢?关键词:作为不作为犯罪一、将不有些不作为行为规定为犯罪原因(一)不作为与作为的作用是等同的,同样侵害刑法保护的法益作为是指犯罪人以积极的行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不作为是指行为负有负有积极作为的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作为的犯罪,例如破坏交通工具罪,犯罪人出于报复社会,故意破坏铁路轨道使火车发生出轨,造成火车倾覆毁坏,人员伤亡。
在这里犯罪人是以积极的行为促成犯罪结果的发生。
同样是破坏交通工具罪也可以是不作为的方式,如搬道工人在该搬道的时候故意不搬道从而使火车倾覆。
二者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是一样的,它们的作用是等同的。
破坏交通工具罪中的犯罪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
犯罪客体就是受保护的法益,即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
由此可见破坏交通工具罪中,作为与不作为侵害的法益是相同的。
保护法益是刑法始终贯穿的一条主线,作为的犯罪所侵害的法益刑法受保护法益,当不作为行为侵害同样的法益符合具体的犯罪构时,就应受到刑法的制裁。
(二)行为人有作为的义务,有作为的可能性首先,作为义务它是一种必须实施一定行为的义务,该义务是实施特定的积极行为,而并非不实施一定积极行为的消极义务。
不作为犯罪中的作为义务是一种特定作为的义务,且该义务在特定情况下是针对特定的人。
行为人不作为将使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受到损害,这种不作为行和刑事法律后果是相联系的,具有刑事强制性和刑事制裁性。
故行为人要以积极行为的去作为,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如果负有此种作为义务的人不作为,就构成不作为的犯罪。
这种作为义务的来源有以下几种:(1)法律明文规定义务,如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抚养的义务、当事人履行生效的法院裁判的义务。
浅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

浅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不作为犯罪是指公职人员或某些特定职务人员,在其应尽职责时不履行职务或不采取必要行动,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这样的行为是违法的。
作为义务是法律上赋予某一方的责任,在合同法中,通常是合同另一方的权利。
在刑法中,这是被赋予的一种责任。
举例来说,如果某个公职人员因未能执行其职责而导致了不良结果,他将被视为犯有一种罪行,这就是不作为犯罪。
虽然不作为犯罪相对于其他犯罪较为罕见,但它对社会的影响却不容小觑。
公职人员的不作为行为,往往导致法律的失效、公共安全事故发生、企业倒闭等不良后果,进而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权益。
不作为犯罪的要件包括:公职人员和特定人员的职责、职责没有履行或没有采取必要的行动、民事损失的发生或损失的发生有可能性以及应该预见到损失的发生。
如果这些要件都了有了,那么不作为犯罪就成立了。
对于不作为犯罪的责任认定,目前还存在着争议。
一些人认为不作为罪的主体应该是行为人,而不是职务人员或官员,即使是普通公民,他们也应遵守法律、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但是,大多数学者和法律人士认为,与普通公民相比,对于职务人员和公职人员来说,他们的职责明确、权责分明,具有更高的社会地位和公共权利与义务。
由于其特殊的工作和社会环境,他们必须承担起履行职责的责任。
在职务人员未履行职务的情况下,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是不争事实。
因此,诉求职务人员承担刑事责任就显得极为重要。
同时,不作为罪在司法实践中难以进行定罪,因为这要求法官具有较高的廉政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而这些素质在中国司法实践中还需加强。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审判的常规方式往往是证据、证明和惩罚,很少有司法部门对失职的官员进行追究。
综上所述,不作为犯罪行为既有违法性又有不作为责任。
在职务人员和公职人员不履职的情况下,导致公民群众生命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予追究刑事责任,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稳定和法治的权威。
但由于在司法实践中的难度较高,对职务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要加强,以防止不作为犯罪行为的发生,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浅析不作为犯罪

摘要:不作为是犯罪行为的一种形式,不作为构成犯罪需要满足其构成要件。
不作为犯罪在生活中呈增多趋势,其危害性很大,为了生活的安康,需引起人们的警惕。
关键词:不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不作为是犯罪行为的次要形式,但随着社会竞争的日趋强烈和社会矛盾的日趋复杂化,不作为犯罪在我们的生活中呈增多趋势,其危害性很大。
为了让不作为犯罪远离我们,让生活更祥和安宁,也为了警示世人,在这里我从以下几方面浅谈一下不作为犯罪。
一、犯罪的两种基本形式——作为与不作为无行为则无犯罪,行为是犯罪的基础。
犯罪的行为表现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
作为是犯罪人用积极的行动实施的,为我国刑法禁止的行为。
作为的特征在于直接违反了禁止性的罪刑规范,实施积极的行为,即“不当为而为”。
如张三抢劫李四的钱包,客观方面表现为张三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麻醉等各种方法,迫使李四当场交出钱包或将钱包抢走的行为,会构成抢劫罪。
作为犯罪是一种普遍的典型的犯罪方式,抢劫罪、抢夺罪、故意伤害罪等大多数犯罪都必须通过犯罪分子的主动积极的行为来完成。
不作为是相对作为而言的,指有实施某种行为义务的人,消极地不实施这种行为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不作为的特征在于行为表面上是静止不动的,行为是通过消极的形式表现出来,即“当为而不为”。
如,儿子遗弃年迈的母亲。
在寒冷的冬日,八十多岁的老母亲刘某,在儿子的家门口呆了几天几夜,儿子就是不开门,对老母亲不管不问,最终导致老母亲在瑟瑟的冬风中由于饥寒交迫而撒手人寰。
客观方面刘某的儿子对母亲有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会构成遗弃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玩忽职守罪等,都是通过犯罪分子消极的行为来完成的,是典型的不作为犯罪。
二、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不作为会构成犯罪,但并不是所有的不作为行为都会构成犯罪。
那么,什么样的不作为行为构成犯罪呢?一般情况下,不作为构成犯罪需要满足三个要件,当行为人具备了以下三个条件,就是在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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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不作为犯罪
马克思曾经指出:“我只是由于表现自己,只是由于踏入实的领域,我才进入受立法者支配
的范围。
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
我的
行为就是我同法律打交道的唯一领域,因为行为就是我为之要求生存权利,要求现实权利的
唯一东西,而且因此我才受到现行法律的支配。
”马克思之所以强调行为在法律上的重要性,是因为法律就其性质和功能上看,就是调整特定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正因为如此,“犯罪是行为,无行为即无犯罪”已成为近代刑法学的基本原则之一,可以说,现代刑法体系赖以构筑的基石是以行为为基点的。
因此,探讨不作为行为属性问题就有必要首先明确不作为的上位
概念———行为的理论问题。
我国刑法学者对于行为含义的理解,虽未达成一致的意见,但一般认为我国刑事立法中,行
为的含义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层次:(1)最广义的行为。
即在一般意义上使用的,泛指人
的一切行为,不论是否犯罪行为。
如我国刑法第1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
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
”(2)广义的行为。
这种“行为”与犯罪行为含义相同,即指犯罪。
如我国刑法第13 条关于犯罪定义规定中所使用
的“行为”一词属此。
(3)狭义的行为。
这种“行为”专指作为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行为,即危
害行为。
根据上述对刑法中有关“行为”的理论的分析,如何界定不作为行为属性,应当从不
同层次、不同角度分析,才能完整地把握不作为行为的属性问题。
为此,笔者认为,不作为
的基本属性表现为:自然属性、社会属性、法律属性的有机统一。
二、不作为犯罪之作为义务
行为人负有履行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即作为义务,是不作为成立的前提条件。
在不作为犯
罪中,作为义务反映了不作为犯罪的基本事实和构成要素的本质性。
如何理解不作为的“作为义务”,是刑法上不作为犯罪中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
对于刑法上不作为之“作为义务”的理解,有着不同的观点,其主要为:
1.不作为是一种法律的判断,或者说是行为人实际实施行为与他应实施的行为的对立。
故而
不作为义务的来源在于“应防止一定结果的法律义务。
在法律承认的情况下,甚至于包括某种习惯而产生的义务。
2.不作为的义务范围包括法律规定、职务要求和特定情况下的“见危不救”。
3.不作为的“特定义务”源于:基于法律之规定、基于特定关系、基于职务的要求以及自己的
行为。
4.不作为义务源于:(1)法律的规定;(2)合约之规定或职业守则;(3)行为人的行为
引起的特定危险而产生的义务;(4)某种唯一的状况,即行为人在某些情况下是唯一能够
控制、防止或排除某种危险的人时,行为人就负有做出救助的义务;(5)拥有某种物品的
业主或实际控制者所产生的义务。
5.作为义务的根据包括:(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针对学界关于“作为义务”根据或来源的争议,归根结底在于如何界定“作为义务”及其确定标
准问题。
正因为对“作为义务”的界定及确定标准理解的不一致,故而产生涉及“作为义务”的
来源或根据的观点林立,莫衷一是。
如何理解与界定“作为义务”及其标准问题:首先,应当从法律义务的内涵上分析。
在法律上,义务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律要求人们实施一定积极的义务,例如纳税的义务等,这是积
极的义务,其本质在于要求人们依法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应为义务。
在这种法律规定情况下,行为人违背了义务性规定则表现为“应为而不为”,构成不作为犯罪之要求的“作为义务”。
另一类是法律规定要求人们不实施某种行为的义务,可称为消极义务,即不应为之义务。
如
若违反则表现为“不应为而为”,构成作为犯罪。
因此,不作为犯罪所违反的是作为义务。
其次,作为义务中又涵括具有法律层面的道德义务之违反,即虽然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但
行为人所违反的特定义务又同属于道德义务范畴的义务,诸如行为人先前的行为所引起的特
定义务,也构成“作为义务”。
因为,这种情形下有的作为义务,具有法律层面与道德层面的
交融。
可以说,法律虽未明确规定,但已涉及法律精神之要求,又将突破道德义务之界限,“应为而不为”则明显地具有法律所要求的社会危害性。
需要说明的是,这种情形下,不仅道
德上对行为人有要求,而且从法律的精神上对行为人也有要求,即具有道德上的有责性和法
律精神上的有责性,否则,不构成不作为之“作为义务”。
最后,不作为之作为义务必须与刑法相联系,具有刑事法律的强制性,即这种作为义务无论
是规定在何种法律部门之中,还是未在法律中明确规定,都有必须和一定的刑事法律后果相
联系,只有当这种特定义务违反具有刑事制裁的内容时,才可成为不作为犯罪的特定义务。
当然,作为纯粹的道德义务不发生不作为犯罪,也非不作为犯罪中的作为义务。
综上,不作为犯罪之作为义务是行为人依法负有实施某种行为以及根据法律精神与行为的性
质须由行为人积极去履行并具有刑事可罚性的特定义务。
行为人应为这种义务而不为的,则
构成不作为犯罪。
三、刑法上的不作为犯罪之作为义务的类型
第一,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
这里的“法律规定”具有双重性:一方面指刑事法律之规定;另一方面指除刑事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之规定。
第二,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作为义务。
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作为义务是指一定的人员由于担
任某种职务或从从事某种业务而依法要求履行的特定作为义务。
第三,法律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
法律行为是指法律上能够产生一定权利义务的行为。
应指
出的是,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有其成立与时间效力范围的限制。
只有在法律行为的有效期限内,并在不履行所要求的义务给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严重危害时,这一义务才属不作
为犯罪的作为义务。
第四,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
由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行为而使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合法权
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该行为人负有以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排除危险或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
义务。
若行为人能履行而不履行这种义务,应构成不作为犯罪。
认定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时,有以下问题应当予以明确:
(1)先行行为应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对此,在刑法理论上有争论。
有的认为仅限于
违法行为;有的认为先行行为只要使某种合法权益处于遭受损害的危险状态,无论前行为是
合法还是违法行为,在所不问。
笔者同意后者观点。
(2)犯罪行为能否作为先行行为而引起的作为义务,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第一、若刑事
法律规定危害后果严重才构成犯罪的情形下,一般而言,这仅仅属事实认定与法律评价问题,即使具有作为义务,假如对定性无影响,则不成立不作为犯罪,它属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范
围之外。
第二、若先行行为属犯罪行为,且引起的作为义务又涉及其他犯罪的,则应认为先
行的犯罪行为能引起作为义务,如果行为人应履行作为义务而不为,则又构成不作为犯罪。
因此,犯罪行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能作为先行行为而引起作为的义务。
(3)先行行为是否仅限于作为问题。
一般情况下,作为义务因作为所引起,对于不作为能
否成为先行行为,笔者认为,不作为的基本内涵在于应为而不为,不作为犯罪是以不作为的
行为形式实施的犯罪。
因此,先行行为能否是不作为,关键在于先行的不作为行为能否引起
不作为义务以及是否具有刑法上的独立的意义。
如果有,则能成为不作为的先行行为;若没有,则不能成为不作为的先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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