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作为——刑法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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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犯罪若干问题探析

不作为犯罪若干问题探析

不作为犯罪若干问题探析摘要:所谓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负有刑法上规定的特定义务,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造成刑法上规定了法定刑后果的犯罪形态。

通过对比国内外立法规定以及我国的国情,认为重大道德义务应当作为不作为犯罪的来源之一;通过案例分析,认为不作为犯罪的认定过程中存在“紧急情况无法律”的情形。

关键词: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道德义务;义务冲突在刑法的历史发展长河中,一直秉持着“无行为则无犯罪”的刑法格言。

可以看出行为在犯罪构成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而不作为相对于作为而言是一种特殊的行为,它存在的特殊性不但丰富了法学理论,也促进了行为犯罪理论发展的完善。

因此,不作为犯罪一直是刑法领域研究的重点。

本文拟对不作为犯罪的概念、构成条件、义务来源进行分析,并针对不作为犯罪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

一、不作为犯罪的概念由于不作为犯罪是与作为犯罪相对应的概念,所以,在对不作为犯罪做出规范性概念总结之前,首先要明确不作为犯罪和作为犯罪的区别方法。

在理论上,曾有人将区别方法分为三类:[1]一是以实际实施犯罪的行为形态为标准来区分的方法。

二是以通常情况下实现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形态为标准来区分的方法。

这种区分方法是按照犯罪的一般表现形态把刑法条文上的各种犯罪区分为作为犯罪和不作为犯罪。

三是以法规的规定形式为标准的区分方法。

即,法律明文规定以作为的形式为其构成要件行为的,是作为犯,以不作为的形式为其构成要件的,是不作为犯。

笔者比较支持第一种区分标准。

这种标准以实际实施的行为形态来探析不作为犯罪的内涵,针对具体的实施犯罪的形态来确定是否为不作为犯罪,具有明确、清楚的优点,加以法理学的基本原理得出的结论应该能够使当事人及公众信服。

因此,笔者认为所谓不作为犯罪,是指当为而不为,即行为人负有刑法上规定的防止某种危害社会性的特定义务,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刑法对其没有履行的结果规定了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二、不作为犯罪的构成条件就真正不作为犯罪而言,不作为犯必须首先负有法律上规定的作为行为的义务例如遗弃罪中赡养老人、抚育孩子的义务,逃税罪中的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按时向国家缴纳足额税款的义务,等等。

论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论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论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不作为犯罪是指在应当履行职责的情况下,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
果的行为或者不作为。

在刑法中,不作为犯罪是一种特殊的主观方面的犯罪形态。

不作为
犯罪的成立需要四个要件,即法定义务、法定违法后果、法定后果与不作为的因果关系以
及过失。

法定的违法后果是最重要的一个要件,也是不作为犯罪与其他行为形态的主要区
别之一。

法定的后果与不作为的因果关系是不作为犯罪成立的关键。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是指不作为行为与实际发生的违法后果之间的因果联系。

在法
律上,不作为行为必须直接导致了实际发生的违法后果,才能够认定为因果关系的存在。

因果关系的存在必须满足三个方面的要求:因果连接、违法特性、必然性。

因果关系是指因与果之间的直接联系。

即如果没有不作为行为的发生,违法后果也不
会发生。

因果关系的存在一方面需要能够明确不作为行为与违法后果之间的联系,另一方
面需要能够排除其他因素对违法后果的影响。

如果某人明知有人被欺骗,却故意不予制止
并导致其受到损失,那么可以认定其不作为行为与受害者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必然性是指不作为行为导致的违法后果是不可避免的。

即在同样的不作为行为情况下,违法后果是必然发生的,不可能出现不同的结果。

必然性是不作为犯罪成立的重要要件之一,通过判定必然性的存在与否,可以确定不作为行为与违法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某人
明知有人将要遭受杀害,却不予制止并导致其死亡,此时可以认定其不作为行为与死者的
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不作为犯罪问题研究

不作为犯罪问题研究

不作为犯罪问题研究摘要:不作为犯是犯罪论的难点,不纯正不作为犯是不作为犯中最有争议、刑法学界讨论最多的焦点问题。

各国的刑法理论和刑法立法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处罚采取了不同的态度。

以往对不作为犯的研究过于集中在作为义务上,忽略了对不作为的研究,而不作为与不作为犯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后者是对前者进行犯罪构成符合性评价后的结果。

不作为犯罪问题的解决取决于不作为这个基本概念的理解,即选择怎样的行为性理论来界定不作为问题。

本文从社会行为论的理论下,对不作为犯罪的相关问题作了分析。

关键词:不作为;不纯正不作为犯;作为义务一、不作为犯罪的概念不作为是危害行为的—种表现形式,不作为犯罪是以这种形式所构成的犯罪类型。

所以要正确界定不作为犯罪,我们首要的问题就是解释什么是不作为。

在我国刑事立法内容中,没有使用过“不作为”一词。

对于不作为如何定义,刑法理论界观点林立、众说纷纭,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都在不同程度上揭示了不作为形式的特征。

特别是有的观点同时突出了不作为的两个要素:“法律义务”和“没有履行义务”,无疑是正确的。

但是,在上述各种表述中,有的为不作为概念规定的某些条件,却是值得商榷的。

如有的定义将不作为行为人的法定义务概括为“负有防止某种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未免重复累赘。

笔者认为这个概念和“行为人负有实施的特定的法律义务”是同样的意思,而并不是其他学者指出的“但也有些不作为犯罪中,行为人的义务不在于阻止或防止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如偷税罪,抗税罪的行为人,其特定义务在于向国家缴纳税收,而不在于阻止或防止什么危害结果的发生”。

[1]因为,如果抗税或偷税对于国家的税收制度是一种威胁,对于国家的整体的税收大局就是一种危害。

有的定义强调不作为“不履行应尽义务”的消极性,或者直接称不作为为“消极”的行为,也是值得商榷的。

笔者认为,积极与消极是相对的,以积极消极划分作为与不作为不符合实际,因而不能得出正确得结论。

不作为大多数情况下固然表现为消极的行为,但也不排除积极的行为表现。

论不作为犯若干问题的研究

论不作为犯若干问题的研究

论不作为犯若干问题的研究摘要:不作为犯罪是通过不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随着实践中不作为犯罪的大量出现以及由此引起的一系列问题,理论界已经对不作为犯罪做了相关研究,本文主要通过对先行行为可否为犯罪行为、见危不救犯罪化以及不纯正不作为犯与罪刑法定原则三方面来研究不作为犯罪。

关键词:不作为;先行行为;见危不救;罪刑法定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2-00-02不作为犯罪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为未实施的行为,因而构成犯罪。

对不作为犯的研究,理论界主要是针对不纯正不作为犯进行研究,因为虽然不纯正不作为犯没有在刑法中明确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是很普遍的。

在此,笔者仅从三方面来研究不作为犯罪:先行行为可否为犯罪行为、见危不救犯罪化以及罪刑法定原则与不纯正不作为犯。

一、先行行为可否为犯罪行为(一)先行行为是否为故意犯罪首先,在刑法就某种故意犯罪规定了结果加重犯或因发生严重结果而成立重罪时,应当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对行为人依照结果加重犯或者转化犯的规定来定罪量刑,所以此时先行行为不能为故意犯罪。

假设甲故意重伤乙,明知不及时送往医院救治随时都有生命危险,但是由于甲是追求乙重伤的结果的,所以法律如果期待甲对乙进行及时抢救,则是法律对犯罪人的过高要求,这种期待并不具有可能性。

而且法律已经规定了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完全可以将加重结果评价在相应的结果加重犯,不会造成评价不足,从而使罪责刑相适应。

其次,在刑法没有就某种故意犯罪规定为结果加重犯或可成立另一重罪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客观上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实际上未予防止,从而致使严重结果发生的,则构成不作为犯罪,且与先前的故意犯罪数罪并罚,即此时先行行为可以认为是故意犯罪。

例如,行为人在禁渔区用爆炸或者强电流捕捞水产品,对此时正在游泳的人造成重伤害,行为人可以救助但不予救助造成被害人重伤,就应该把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和此不作为的故意伤害或过失致人重伤罪实行数罪并罚。

论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论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论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不作为犯罪,指的是个人或组织在具有行动义务的情况下,未能履行该义务,造成了他人利益受损甚或生命受到危害的情形。

不作为犯罪是一种主观上的主观上的行为,通常与被动的情况相关,例如见死不救、不报案等。

因果关系是法律责任的一个重要构成要素,因果关系是否成立,直接影响了刑事法律责任的认定。

本文将围绕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展开讨论,探讨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在刑事法律责任中的重要性和影响。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表现在犯罪行为的结果上。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行为需要具备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的要件。

客观方面包括行为和结果。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就是指不作为行为导致了一定的结果。

见义勇为是一种积极的行为,但见死不救则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都可能导致他人受到伤害或者死亡的结果。

在刑事法律责任认定中,必须确定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才能认定不作为犯罪的成立。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还表现在行为人的行为方式上。

因果关系的存在不仅仅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还应当关注行为人对于行为结果的态度和意图。

见死不救的行为是否是故意的、过失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而导致的,这些都对因果关系的判断有重要影响。

刑事法律责任的认定还需要考虑不作为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态度,以确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在社会道德和法律规范中具有重要意义。

在道德层面上,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意味着其行为对他人权益的损害或者危害,这种行为是对他人权益的一种侵害和对社会正义的一种忽视。

在法律层面上,因果关系的确立直接决定了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该承担何种刑事法律责任。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不仅仅是一种法律概念,更是一种道德与法律规范的表现。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难度。

由于不作为行为通常是一种被动的行为,其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往往并不直接、明显。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法官通常需要依据证据推定而非直接证实因果关系的存在。

浅谈不作为犯罪

浅谈不作为犯罪

浅谈不作为犯罪摘要:传统理论对不做为的理解往往是和作为并列的一种犯罪形式,这个固然不假,可是细细分析做为和不做为的相互关系却发现其实二者之间在刑法规范中更多是一种补充关系,而不作为和不作为犯罪之间也存在微妙的区别关键词:作为不作为义乌来源不作为犯罪作为与不作为是危害行为的两种基本形式,作为就是积极的举动,体现于外的积极行为,比如开枪杀人,举刀砍人,和盗窃等等,这些都是典型的积极的作为方式,不作为就是表面上看静止不动的,但正是由于其静止状态,造成了一个危害结果。

根据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该对该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这就是不作为的犯罪行为。

众所周知,不作为方式要求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1.行为人负有积极实施某种行为的义务2.行为人具有履行该积极义务的能力3.行为人没有履行该机及义务,没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从而导致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即不作为与某种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通说认为只要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就可以构成不作为犯罪,但笔者认为以上三个条件只是简单宏观的概括了不作为犯罪的轮廓,甚至,满足不作为犯罪还要求有其他实质性要件,在此,笔者想在此对以上三个要件中的义务来源这一要件和需要满足的其他实质性要件进行一些探讨一、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义务,此处所说的义务,也就是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作为义务来源,可以分为以下四种(一)法律明文规定的积极作为义务,这里需要澄清的一个误区是,虽然犯罪问题是刑法上讨论的专有问题,但此处的法律却不仅仅指刑法而已,它包括除宪法以外的所有法律(这里指狭义的法律),如,婚姻法规定,家庭成员之间有相互扶养(抚养)的义务,违反了这一义务,也是有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的,典型的如遗弃罪。

(二)业务上和职务上所要求的积极作为义务如值班医师的及时救助义务,执勤的消防队员的及时灭火义务,铁路工人的扳道岔义务等(三)法律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这里的法律行为多指一种合同行为和契约行为,而该合同行为引起了一个积极作为义务(四)先行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行为这是一个最为复杂的义务来源,因为此处的先行行为既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

论不纯正不作为与作为犯罪的界分

论不纯正不作为与作为犯罪的界分

论不纯正不作为与作为犯罪的界分作者:唐子艳来源:《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03期作者简介:唐子艳(1981-),女,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刑事法研究。

摘要:不纯正不作为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犯罪的范围,拓展了犯罪圈,使得对相关危害行为的定性更为合理。

在区分作为和不纯正不作为的时候,必须将行为的个数予以明确,不能将几个行为作为一个行为来判断和评价;必须明确行为不同的社会意义,并以此来区分作为和不纯正不作为;要区分作为和不纯正不作为行为必须找到需要法律评价的部分,而不能将法律并不予评价的内容也纳入区分的范围;区分作为和不纯正不作为要围绕法益的保护进行。

关键词:作为;不纯正不作为;双相关行为;因果流终止行为;原因自由行为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DOI:10.3963/j.issn.16716477.2015.03.020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犯罪形式。

不纯正不作为是相对于刑法规定的只能由不作为的形式实现的犯罪(纯正不作为犯)而言的。

纯正的不作为由刑法直接规定,在认定的过程中依照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进行。

而不纯正的不作为犯罪的确立扩大了刑罚圈的范围,使得原本只能由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以其相反的形态——不作为的方式来呈现。

不作为犯罪行为是违反了照顾义务,在这方面面临特别构成要件确立的问题\[1\]148。

不纯正不作为行为的认定从很大程度上就是要解决在特定情况下犯罪认定的问题。

即,在一般情况下,作为的行为是有作为方式进行的,而仅仅在特殊的情况下,犯罪行为才是由不作为的方式进行的。

关于作为和不纯正不作为划界的争议并没有停止,尤其是当行为复合,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时候,更是引起了激烈的辩论。

一、不纯正不作为与作为犯罪界分的意义规范性标准的完成是独立的行为形式。

作为与不作为确实是不同的符合构成要件行为的表现形式。

刑法上的不作为研究

刑法上的不作为研究

刑法上的不作为研究【摘要】本文围绕刑法上的不作为展开研究,首先介绍了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和研究现状。

在详细解析了不作为的概念与特征、不作为罪的构成要件、不作为罪的认定标准、不作为罪的适用范围和不作为罪的司法实践。

结论部分提出了不作为罪改革建议、未来研究方向和总结。

通过对这一议题的深入探讨,可以更好地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规定,促进刑法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关键词】刑法、不作为、不作为罪、司法实践、构成要件、认定标准、适用范围、改革建议、研究方向1. 引言1.1 研究背景不作为罪是刑法上的一个重要概念,通常指的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某人明知应当采取行动,但故意不采取行动,导致一定后果的行为。

不作为罪的存在,旨在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防止个体的过失或故意不作为对社会造成危害。

不作为罪在法律实践中具有一定的争议和困难,因为要确定一个人的不作为是否构成刑事责任,需要考虑诸多因素,包括其主观故意、客观责任、后果等。

在当前的法治建设和司法实践中,不作为罪的适用范围和具体标准也受到广泛关注。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有必要对不作为罪的相关规定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完善,以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和提高司法效率。

通过对不作为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标准、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可以更好地解决实际案件中的不作为问题,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

部分的内容至此结束。

1.2 研究意义刑法上的不作为研究旨在探讨在犯罪领域中,不只是实际行为的犯罪行为,也包括主观上的不作为是否构成犯罪。

对于不作为犯罪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不作为犯罪的存在意味着法律对于被违法行为的被忽视也给予了惩罚,这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

对不作为犯罪的研究可以帮助加强法律的适用性和完备性,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深入研究不作为犯罪可以为相关法律制定和司法实践提供理论依据。

在实践中,对于不作为犯罪的界定和适用一直存在争议和困惑,因此有必要进行深入研究。

只有通过对不作为犯罪的特点、构成要件、认定标准、适用范围和司法实践等方面进行系统分析,才能更好地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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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作为——在刑法领域摘要:我国刑法中不作为是与作为相对应的危害行为的另一种表现形式。

刑法中的不作为指负有实施某种刑法义务的主体,在能够履行该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从而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

不作为行为人之所以会构成犯罪,就是因为行为人负有一定的作为义务,由这种不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称之为不作为犯罪。

作为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不作为犯罪比作为犯罪要复杂得多,由于其构成条件的特殊性,司法部门处理这类犯罪也比较棘手。

因此,在理论上和实践中注意研究和考察不作为犯罪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于不作为犯罪的处罚我国刑法虽有相关规定但并不完善,本文中我仅提出自己对刑法中该规定的意见和看法。

关键词:不作为作为义务不作为犯罪正文:一,对不作为犯罪的浅析。

马克思说过:“我只是由于表现我自己,只是由于我踏入现实的领域,我才进入立法者支配的范围。

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

”“无行为则无犯罪亦无刑罚”这是中外刑法理论中不辨自明的定理。

犯罪行为作为认定犯罪的核心因素,也是认定犯罪的理论基础。

因此,要确定某一行为是否是犯罪行为,就必须先要确定这一行为是否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行为性。

一,不作为也是一种行为。

对于不作为犯罪也一样,要确定某一不作为行为是否是犯罪行为也要看其不作为行为是否违法也即该不作为行为是否是法律规定的行为人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的义务。

这种义务有:(1)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2)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 (3)法律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 (4)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

但是,不作为是不是一种行为,这本身就是一个有待论证问题。

各种行为理论都力图证明不作为的行为性,可以说,有作为的行为性是检测各种行为理论的试金石。

不作为的行为性在证明上的困难缘自它是身体的静止,即不像作为那样存在身体的外部动作,在单纯物理意义上是一种“无”的状态。

因此,从物体的意义上难以证明不作为的行为性。

为此,在不作为的行为性的证明中,往往引入目的性与规范性的视角,这种努力是有一定价值的。

但又都不无片面性。

我认为,对于不作为的行为性的解释,有能拘泥于某一方面,而应当采取一种综合的解释。

其中,社会的规范评价与行为人的态度这两个方面是至关重要的。

在一定的社会中,人与人结成一定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经法律的确认而形成以权利义务关系为核心的法律关系。

权利和义务是同一法律关系的两个不同侧面,两者互相依赖又互相转化。

承担一定的法律义务实际上就是他人的权利和以实现的前提,而行使本人的权利也必须以他人履行一定的义务为基础。

因此,作为是一种公然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不履行自己应当并且能够履行的义务的不作为同样是一种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

在这个意义上,不作为与作为具有等价性,即在否定的价值上是相同的,这是由社会的规范评价所得出的必然结论。

不仅如此,不作为虽然在物理意义上是“无”,但这种“无”的状态本身是受行为人的主观意志支配的,因而从人的态度上来判断也是一种“有”,在故意的不作为的情况下,不作为正是行为人之所欲为;而在过失的不作为(忘却犯)的情况下,行为人表面上看对于不作为没有意识到,但存在意识的义务,因而仍然可以归结为是行为人的态度。

根据上述论述,我认为不作为的行为性是可以成立的。

二,不作为的分类。

不作为犯罪分为两种即纯正不作为犯罪和不纯正不作为犯罪。

纯正不作为犯是指刑法规定只能以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纯正不作为犯在刑法中都有明文规定,据此可以对纯正不作为犯予以正确的认定。

例如,我国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这是纯正不作为犯的立法适例。

遗弃罪就是负有扶养义务的人有能力履行扶养义务而拒不履行这种扶养义务而构成的,是纯正的不作为的犯罪。

不纯正不作为犯是指以不作为形式而犯通常以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

不纯正不作为由于在刑法上没有明文规定,而是司法机关在认定不纯正作为犯的时候,应当注重考察不作为与作为是否具有等价性。

只有在具有等价性情况下,才能认定为不纯正的不作为犯罪。

但是作为与不作为在这种情况下到底应该如何区分呢?例如,母亲故意不喂养婴儿,致使婴儿饥饿而死亡。

这种行为到底是作为还是不作为?前面说了作为是不应为而为,不作为则是应为而不为。

因此该母亲的行为就是一种不纯正的不作为。

三,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分。

犯罪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

对于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分,理论界亦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观点:1.有的学者认为,作为就是身体的“动”,不作为就是身体的“静”;2.有的学者认为,应该根据行为人所违背的规范的性质为标准来划分作为与不作为,提出了如果行为人违反的是禁止性规范,则认定为作为,如果行为人违反的是命令性规范,则认定为不作为;3.也有的学者认为,“划分作为犯与不作为犯,只能根据实际的犯罪形态,是作为者,构成作为犯,是不作为者,构成不作为犯。

”对于以上观点我不做过多的介绍和批判,而我则是比较倾向于高铭暄先生和马克昌先生在《刑法学》中诠释作为是不应为而为,即法律规定行为人在其行为能力内不应该行为某件事而行为之;不作为是应为而不为,即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义务,并且有能力履行该义务而没有履行的法律行为。

就将作为与不作为与法律规定的义务相联系。

四,不作为的特征。

(一)行为性关于不作为的行为性,主要是为了说明不作为与作为一样,是行为的一种,是构成犯罪的原因之一。

不作为在表现形式上通常表现为身体的静止,消极,但这并不是绝对的。

例如,偷税行为本质上是不履行纳税义务,即不作为,但是并非什么事也没有做,相反地,行为人往往为此而进行伪造账簿等活动,然而这并不改变不作为的本质,……不能把任何一种积极的动作叫做作为,否则就找不出什么纯粹的不作为犯罪了。

”刑法中的不作为并非什么也不做,只是不为某一刑法特定的行为,不作为只是作为之否定,而不是行为之否定。

所以,不作为是具有行为性的,其实就是行为的一种特殊形式。

(二)危害性刑法中的不作为之所以具有刑法学研究的意义,是因为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会危害到刑法所保护的利益,可能会构成不作为犯罪。

如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不仅会妨碍司法秩序,同时也会损害到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再如偷税罪、遗弃罪等,都会损害到不同的各方的法益,或破坏现有的安定的社会秩序,具备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当罚性应当受到刑法惩罚是犯罪的基本特征之一,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方面。

当不作为危害到刑法所保护的利益时,自然就应当受到刑法的惩罚,以维护各方的法益和社会秩序。

(四)消极性从我们对不作为的界定可以看出,不作为是不履行某种特定的刑法义务,而违反刑法规范的行为。

但这里所说的消极性并不是说行为人绝对的“静止”,什么都不为,而是说行为人没有为刑法所规定或确认的应为的特定行为。

如偷税行为中不履行纳税义务就是不作为,但行为人往往会进行伪造、隐匿账簿等行为。

所以说,这里所说的消极性是指行为人消极地不为刑法规定或确认的应为的特定行为,而不是什么都不为。

(五)间接性作为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往往是由犯罪行为所直接引起的。

而不作为犯罪所引起的社会危害性则具有间接性,往往需要借助于一定的自然因素或他人的行为等才会引起社会危害性,一般不能单独产生社会危害性。

如,母亲不给婴儿喂奶,婴儿便会饿死,这是借助于人不吃东西就会饿死的、就不能生存这个自然规律而导致婴儿死亡之危害结果,此时的母亲便构成了不作为的杀人犯罪。

(六)隐蔽性不作为犯罪并不像作为犯罪那样能够被人们认识和接受。

作为犯罪所产生的结果往往是直接的、法律明确规定的,因而很容易被人们认识和接受。

而不作为犯罪往往需要借助于一定的自然因素或他人的行为才能造成危害。

二,不作为犯罪的缺陷。

首先,但我国刑法对于不作为犯罪的概念、特征等都未加以明确的规定。

对于纯正不作为犯罪,只是在刑法分则中的具体罪名中有所体现,而对于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我国现行的刑法中几乎没有体现出来。

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但是我国刑法并没有对不作为犯罪,尤其是不纯正不作为犯罪加以明确的规定,所以,对于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处罚也就有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之嫌。

所以,在我国,对于不作为犯罪,尤其是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处罚还缺乏明确、具体和完善的法律依据。

是由于不作为表现形式的隐蔽性及其构成条件的特殊性,司法实践部门在处理这类犯罪时也会感到十分棘手,由于没有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这时候就开始考量法官对于法学知识的掌握和自由裁量权的应用。

同时这也与刑法规定的罪刑法定的原则相矛盾。

但是,对于这些法官的自身修养的问题每个法官都有自己的把握和看法,因此对于这类犯罪的定罪量刑就会呈现一种差异,即同一种犯罪在不同的法官审判下有不同的判决,那么对于刑法中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相违背。

那么这就使得法律的权威性遭到重创,这一点不得不防。

其次,在刑法的规定中有许多的犯罪中同时包含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形式的犯罪。

如我国刑法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所构成的抗税罪即属于同时包含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形式的犯罪,这里的暴力、威胁是一种作为形式,是构成抗税罪必不可少的条件。

还有一类是既可以由作为方式实施、也可以由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犯罪,如我国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

对于这些形式复杂的罪名,无疑对于我国的法律工作者特别是法官来说是一种巨大的挑战。

三,对不作为犯罪的立法建议。

针对我国现行刑法对于不作为犯罪的规定的缺失,我认为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完善关于不作为犯罪的立法:1.在刑法总则中明确规定不作为犯罪的概念和特征,明确指出不作为行为具有构成犯罪的原因力,归纳出不作为犯罪的种类和构成不作为犯罪的条件,肯定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与以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具有相当的处罚必要性,增设对不作为犯罪处罚的一般性规定。

2.根据各种不作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同时依据刑法总则的规定,在刑法分则中全面地规定相应的不作为犯罪的罪名和刑罚,使得法官在判案的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

同时也可以起到教育和预防不作为犯罪发生、提高人们对自己行为后果的预见等作用。

这样就可以保障我国法律的权威性,也可以要求我国公民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参考文献: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2、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高等教育出版社。

3、熊选国:《论刑法中的不作为》,载于《人民司法》1992年6期。

4、韩忠谟.刑法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5、参见洪福增《刑法理论的基础》台湾三民书局197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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