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为犯罪浅论

不作为犯罪浅论
不作为犯罪浅论

试论不作为犯罪

内容提要:刑法中规定了一些不作为的犯罪,怎么理解不作为犯罪呢?它指的是负特定义务主体有作为的义务,由于不作为导致严重危害结果发生,触犯刑法构成犯罪。不作为的犯罪在主观上是有罪过的,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哪么要求人们作为的义务究竟有哪些?不作为犯罪在主观上是有罪过的罪过形式是怎样的呢?它又有怎样的危害呢?处罚这种犯罪的意义又何在呢?

关键词:作为不作为犯罪

一、将不有些不作为行为规定为犯罪原因

(一)不作为与作为的作用是等同的,同样侵害刑法保护的法益

作为是指犯罪人以积极的行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不作为是指行为负有负有积极作为的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作为的犯罪,例如破坏交通工具罪,犯罪人出于报复社会,故意破坏铁路轨道使火车发生出轨,造成火车倾覆毁坏,人员伤亡。在这里犯罪人是以积极的行为促成犯罪结果的发生。同样是破坏交通工具罪也可以是不作为的方式,如搬道工人在该搬道的时候故意不搬道从而使火车倾覆。二者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是一样的,它们的作用是等同的。破坏交通工具罪中的犯罪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犯罪客体就是受保护的法益,即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破坏交通工具罪中,作为与不作为侵害的法益是相同的。保护法益是刑法始终贯穿的一条主线,作为的犯罪所侵害的法益刑法受保护法益,当不作为行为侵害同样的法益符合具体的犯罪构时,就应受到刑法的制裁。

(二)行为人有作为的义务,有作为的可能性

首先,作为义务它是一种必须实施一定行为的义务,该义务是

实施特定的积极行为,而并非不实施一定积极行为的消极义务。不作为犯罪中的作为义务是一种特定作为的义务,且该义务在特定情况下是针对特定的人。行为人不作为将使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受到损害,这种不作为行和刑事法律后果是相联系的,具有刑事强制性和刑事制裁性。故行为人要以积极行为的去作为,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负有此种作为义务的人不作为,就构成不作为的犯罪。这种作为义务的来源有以下几种:(1)法律明文规定义务,如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抚养的义务、当事人履行生效的法院裁判的义务。(2)职务和业务上要求的义务,以及对危险源负有监管、控制义务而产生的作为义务。如防疫人员,疾控人员,监狱看守人员等,爆炸物品保管人员有妥善保管爆炸物防止爆炸物致人伤亡的义务。(3)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即先行行为导致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或防止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先行行为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不法行为。但正当防卫不能引起救助义务,正当防卫行为并不成为作为义务的来源。而其他的正当行为仍然可以引起保护义务,如紧急避险。(4)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如合同行为,自愿接受行为。如登山队(合法的危险共同体)在登山时队员之间约定相互救助的情况,将弃婴领回家中的情况。

其次,行为人有作为的可能性,即具有刑法上的期待可能性。这种可能包含两层意思:行为人能实施和有能力避免危害结果发生。能实施是指行为人在不受外界环境制约的情况下,所要面对的不是不可抗力,作为行为是具有具体可行性的。比如突发地震导致化学物品泄露,致使他人伤亡,财物毁损。这其中的损害结果是因地震引起的,是超出人们的预测,无论是采取任何行为都是难以避免地震发生,是人为不可抗的。行为人有能力实施,指的是行为自身有实施积极行为的能力。如果不具备这种能力,也就不具有刑法

上的期待可能性,是不能罚的。恰恰是行为人具有能作为的能力有义务且能作为而不去作为,所以要用刑法去惩罚。

(三)不作为与危害结果间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衡量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理论依据。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包括行为人客观上实施的行为与危害结果。因果关系是确定危害结果与行为上是否存在肯定的联系,即该行为是否是引起危害结果的必然原因或直接原因,该危害结果是否是特定行为所直接引起的、必然导致的。所以要看不作为是否构成犯罪,要看危害结果和不作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不作为行为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其中不作为是必然、直接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那么就应认定其不作为构成犯罪。举例说明,甲饲养的动物由于疏于管理有致他人损伤的危险,其邻居多次提出意见,并经有关部门告知后仍臵之不理。某日乙路过甲处,造甲饲养的动物攻击,重伤不治身亡。此中,乙的死亡是由于甲对自己饲养的动物消极的管理,遭致甲饲养的动物攻击造成的。但如果甲在他人和有关提出纠正意见时积极对自己饲养的动物加强管理,积极的去作为,就不会致乙死亡。也就是说是甲的不作为,是造成乙受到甲饲养动物攻击死亡直接原因和必然原因。这种直接原因和原因,使不作为与危害结果间具有犯罪理论上的因果关系,故不作为是一种犯罪。

二、不作为犯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

(一)故意

不作为犯罪在主观上有故意也有过失。故意,行为人知道不作为会造成何种结果或者明知可以会造成何种结果,没有去作为任其危害结果发生的心态,或错误的认为自己没有作为的义务而不作为。从结结果的认识上看,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不作为所会引起的后果,或可能引起的后果。从对结果态度上看,行为人要么是希望

要么是放任。行为人对自己的不作为可能出于以下几种心态:1、此事我没主动为之,不是我引起的,我没主动救助义务。简而言之就是行为人客观上有救助义务,但误认为自己无助义务。顶多受到道德上的谴责等。比如紧急避险,一人为躲避他人的不法加害不小心将他人撞伤,那么作为紧急避险人对被第三人是有救助义务的。此种救助义务是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如果避险人能救助力第三人,知道不救助,危害结果将可能会更严重。但由于错误的认识,认为是由于不法加害人才使他撞伤第三人的,应由不法侵害人承担责任,自己没责任也没救助义务而不去救助。从而导致更严重的危害结果发生,那么其主观上就有故意。是一种明知危害结果可能会发生,而放纵其结果发生的故意心态。2、行为人从当时的情况出发,害怕自己受到有可能的损害或对某种情况、某种事物的厌恶而不去作。比如对幼儿负有保护责任的幼幼教工作者,在幼儿掉入粪池,因为怕脏而不去救助,导致幼儿溺毙,其在主观上存不作为的故意。

(二)过失

在犯罪理论学中,认为过失包括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对自己有作为义务了解与否,不作为过失成立与否的条件。在不作为犯罪中要看是否成立过失,要从犯罪人对不作为所引起的结果的认识和的心理态度来看。即是否知道不作为会引发或可能引发怎样的危害结果,从心理态度上是不是望发生样的结果,是追求或放纵结果发生,还是不希望这样的结果发生。只有当行为人没有认识到不作为将会引起危害结果发生或可能发生,并且不希望这样的结果发生时才成立过失。在不作为犯罪中过于自信的过失表现为:不认为自己的不作为将会使某种危害结果发生,或者认为自己的不作为是绝不会带来危害结果,但实际情况却恰恰相反,犯罪人在心理上是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疏忽大意的过失,是犯罪人在实际情况

中,由于自己的疏忽没有认识到危害结果会发生或可能会发生,其在心理上同样是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在这两种过失中,犯罪人都是不希望有危害结果发生。但不管是故意的不作为还是过失的不作为,它们都同样的损害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过失也是一种罪过,故仍要受刑法的制裁。区别过失与故意义在于量刑,一般认为故意的危害要大于过失。

三、不作为所引起的结果

(一)物质性的危害结果

物质性的危害结果,表现为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物质性结果一般是有形的、可测量的,例如被害人死亡、重伤,财物的毁损,等等。物质性的危害结果有:特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严重的物质性危害结果,和特定的物质性严重后果的危险性。不作为犯罪从物质性的危害结果上看有以下几种:一是对直接客体造成特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如故意的不作为,从而使被害人死亡,被害人的死亡作为不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如果不作为但未造成特定结果的,构成犯罪未遂。二是以是否发生了严重的特定物质性危害结果,是罪与非罪的标准,如我国刑法中所有的过失犯罪都必须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才能成立。这对不作为行为是否构成过失犯罪,至关重要。三是以发生某种特定的物质性严重后果的危险性,这同样是不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之一。如我国刑法的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破坏交通设施足以使火车、洗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就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既遂;如果造成严重后,则根据第一百一十九条处以较重的刑罚。刑法典的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六条、一百一十八条都属于这种

类型。从这些条文可以看出,某些不作为犯罪不一定要求有直接的物质性损害的犯罪结果,而只要求具备发生物质性的严重后果的危险性,就能构成不作为的犯罪。

(二)非物质性的危害结果

非物质性的危害结果,表现为非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非物质性的危害结果往往是无形的,是不可测量的。它不是以物质性的犯罪结果来作为犯罪结果的,而主要是非物质性的损害。如刑法典第二百五十三条中,毁弃邮件的行为,行为人可以以不作为方式使邮件毁弃。本罪侵犯的是公民的通信自由的权利。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不是有形的,公民的权利不具有物质性,它是非物质性的。又如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此罪中负有执行人法院判决、裁定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具有履行特定义务能力的情况下,以不作的方式的方式来“拒不执行”。其侵害的是判决裁定的正常执行活动,危害结果则是对是正常的司法秩序的损害。再如放纵走私罪中犯罪人以不作为的方式放纵走私,其侵害的是国家的海关监管制度。不作为犯罪,在非物质性危害结果方面的表现,多表现为对正常社会秩序的损害、对国家司法制度和管理制度的损害,以及对公民某些权利的损害。

四、惩罚不作为犯罪的意义

(一)惩罚不作为犯罪的危害行为,实现刑法的保护功能不作为犯罪是一种以不去为的方式来完成犯罪的。它只是在行为模式上较为特殊。其危害与作为的犯罪的危害性是一样的。不作

为犯罪所侵害的法益(即犯罪客体)是多种多样的。不作为犯罪侵害国家的管理制度,如以不作为方式的放纵走私罪,侵害的是国家海关监管制度,该犯罪同时对国家经济建设也有破坏作用;侵害国家司法活动的正常秩序,如以不作为式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侵害公民权利,如以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如以不作为方式的爆炸罪,等。这些犯罪行为都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的,是对社会关系的严重破坏,需要用刑罚的手段来打击这些不作为犯罪的行为。一个国家要稳定要发展,就离不开稳定的国家制度,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经济基础。我国刑法把某些不作为行为规定为犯罪,惩罚不作为犯罪意在保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

(二)教育和指引的作用

不少人有这样的错误认识“这事的结果,不是我主动干的,我没动手,我不用负责”,这样的错误认识导致不少人犯罪,不作为的犯罪。他们认为只有自己去做,才构成犯罪。惩罚不作为犯罪,可以改造犯罪分子,通过惩罚使其得到正确的认识,使其对自身义务、对不作为犯罪有更深的了解、不致对犯罪、对不作为犯罪有更深的认识,使其不致于再次因为不作为犯罪危害社会或降低其再犯可能性。通过对不作为犯的惩戒和对不作为犯罪的有关宣传,威吓震慑哪些有犯罪意图,认为不作为行为不构成犯罪,想以不作为方式来达到其犯罪目的的人警醒,从中得到警惕、警戒。让其对不作为犯罪有正确的认识,使之不敢不作为,阻止犯罪的发生。通过刑法的规范和惩罚,对人们的行为产生指引的作用,即告诉人们某些情况下,不作为也可能成为一种犯罪,要人们注意自己应尽的义务,让人们对自身的义务有正确的认识。教育人们积极的履行自己

应尽的义务,尤其是特定的义务。指引人们避免因自己的不作为而危害他人、危害社会,让人们不会因为疏忽的不作为而获罪。从而减少对社会的危害,达到一定的预防犯罪的目的。

五、总结

不作为犯罪中犯罪人是以不作为的方式来完成犯罪的。它与作为的犯罪在作用上是等同的,不作为犯罪与作为的犯罪同样侵害刑法保护的法益。不作为犯罪主观上是故意或过失,其危害结果和作为的犯罪在某种程度上是一样的。不作为犯罪的发生在多数是因为人们的错误认识。所以应从不作为犯罪的原因,不作为犯罪的危害结果方面入手,加强对不作为犯罪的宣传,让人们更深刻的认识到不作为犯罪。让人们知道什么情况下,不作为会构成犯罪,纠正人们的错误认识。从而减少本不应该的犯罪,减少对社会对他人的危害。

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

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 ——以夫妻、恋人之间的“见死不救”为视角内容摘要:我国近年来判处了许多夫妻,情侣间因一方不作为导致另一方自杀死亡,而不作为一方处故意杀人的案例,那么这些案例中,不作为的义务来源是什么呢?本文将以宋福祥杀妻案着重探讨该问题,并就“重大社会公德”是否可以作为不作为的义务来源之一进行简单分析。 关键词:不作为之作为义务来源宋福祥杀妻案重大社会公德 近些年,我国司法机关不乏将“未婚同居者或者夫妻之间,因琐事吵架,一方自杀,另一方见死不救的情形”认定为不作为故意杀人罪。比如河南宋福祥杀妻案、浙江李家波“见死不救”不作为故意杀人案、辽宁省辽阳市张述伟不作为故意杀妻案、天津市王春全不作为故意杀妻案、江苏吴德成不作为杀妻案等等。在这些案件中,犯罪人并没有实施杀人行为,而都是死者自杀身亡,犯罪者并无作为,那为什么依然对他们定罪处罚呢?下面我们一起来分析关于不作为犯罪。 刑法理论上一般将犯罪行为归纳为作为与不作为。作为是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实施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刑法禁止做而去做的情况;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而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却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或者说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不作为犯罪的成立必须负有特定的义务。那么这些义务包括哪些呢?上面这些案件,又是因为不履行哪些义务而犯罪的呢? 不作为犯罪的形式作为义务来源目前理论界存在争议,有三来源说,四来源说,五来源说等。但是通说认为是四来源说:即包括法律上的明文规定;职务或业务上的要求;行为人先前的行为。 一、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主要是指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最终由刑法加以确认的,行为人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该义务即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义务。[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要成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必须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第一是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第二是刑法将不履行该义务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二、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是指专门从事特定职业,履行特定职务的人因职务或业务上特定的要求而负有的义务,这种特定的作为义务是职业或业务管理规章制度中规定了的,行为人若违反了该义务,使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受到威胁或损害时,行为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三、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是指由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行为使得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合法权益受到威险或严重损害时,该行为人就负有义务采取积极行为以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能够履行而不履行该以致危害结果发生,该行为就构成不作为犯罪。 四、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法律行为,是指能够引起某种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 终止的意识表示行为。实行某一法律行为既会产生某种法律权利,又能引起某种法律义务。如果行为人实施某种法律行为引起了一定的义务后,行为人能够履行而不履行该义务的即可构成不作为犯罪。目前,在我国具体司法实践中,能够引起作为义务的法律行为主要有合同行为和自愿承担义务行为。 那么上面这些案件中犯罪者附有哪些义务而不履行而导致其犯罪呢?在理论分析中,存在不同的观点,下面我们以宋福祥杀妻案为例进行分析。 案例回顾:本案基本案情是: 1994年6月30日晚,被告人宋福祥酒后回到家中,因琐事与其妻李霞发生争吵并厮打。李霞说:“三天两头吵,活着倒不如死了算了。”宋福祥说:“那你就去死吧。”后李霞在寻找预备自缢的凳子时,宋福祥喊来了邻居叶宛生对李进行规劝。叶走后

论不作为犯罪

论不作为犯罪 我国《刑法》规定的一切犯罪,其基本形式不外乎两种,即作为和不作为。作为犯罪是最常见的犯罪表现形式,不作为犯罪是犯罪的另一种形式,它和作为犯罪有很多相同之处:都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都侵害了刑法保护社会关系,都可以以故意或过失的形式构成等。但不作为犯罪更具有自己的特点,深入研究不作为犯罪,有助于人们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多样性,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特别对是一些掌管国家权力的人不切实履行其特定的义务的行为进行有效地甄别,从而正确认定不作为犯罪,更好地体现立法精神,维护社会权益,稳定社会关系,准确地同不作为犯罪做斗争,保护无罪的人免收刑事追诉,具有重要意义。 一、不作为犯罪及与作为犯罪的关系 1.不作为犯罪的概念 不作为与不作为犯罪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前者是行为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而后者则是以这种行为表现形式所构成的犯罪类型,即不作为是不作为犯罪的上位概念。因此,正确界定不作为,是正确理解不作为犯罪的理论前提。

在刑法理论上,对不作为是否具有与作为行为完全一样的行为属性,有着不同的观点。笔者赞成社会行为论:从社会价值的角度来认识不作为,认为不作为同样具有行为的社会价值。认为作为与不作为都与社会价值世界相关联,只要是来自于人类有意识的社会举措都有可能成为刑法上的行为。1这是比较公正、客观的。 2.不作为犯罪与作为犯罪的关系 作为犯罪是以作为的危害行为方式来实现的犯罪。根据上文的论述,不作为和作为在属性上同属行为,从行为结果的角度来考察,两者有具有等效性,只是达成结果的行为方式不同,但不作为和作为行为方式的不同,并不影响犯罪的性质。称某一犯罪是作为犯罪或者是不作为犯罪,均是就已经实现的、现实的或已然的犯罪而言,即行为人实际上以作为方式实现的犯罪称为作为犯罪,实际上以不作为方式实现的犯罪称不作为犯罪。2根据实际实施犯罪的行为形态来区分作为、不作为犯罪,因为作为或不作为的危害方式可以达到相同的危害结果,所以,对于法律规定的某种犯罪,在未实际实现时就称其为作为犯罪或者是不作为犯罪,是不恰当的。但是对于某些只能由作为或只能

不作为犯罪浅论

试论不作为犯罪 内容提要:刑法中规定了一些不作为的犯罪,怎么理解不作为犯罪呢?它指的是负特定义务主体有作为的义务,由于不作为导致严重危害结果发生,触犯刑法构成犯罪。不作为的犯罪在主观上是有罪过的,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哪么要求人们作为的义务究竟有哪些?不作为犯罪在主观上是有罪过的罪过形式是怎样的呢?它又有怎样的危害呢?处罚这种犯罪的意义又何在呢? 关键词:作为不作为犯罪 一、将不有些不作为行为规定为犯罪原因 (一)不作为与作为的作用是等同的,同样侵害刑法保护的法益 作为是指犯罪人以积极的行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不作为是指行为负有负有积极作为的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作为的犯罪,例如破坏交通工具罪,犯罪人出于报复社会,故意破坏铁路轨道使火车发生出轨,造成火车倾覆毁坏,人员伤亡。在这里犯罪人是以积极的行为促成犯罪结果的发生。同样是破坏交通工具罪也可以是不作为的方式,如搬道工人在该搬道的时候故意不搬道从而使火车倾覆。二者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是一样的,它们的作用是等同的。破坏交通工具罪中的犯罪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犯罪客体就是受保护的法益,即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破坏交通工具罪中,作为与不作为侵害的法益是相同的。保护法益是刑法始终贯穿的一条主线,作为的犯罪所侵害的法益刑法受保护法益,当不作为行为侵害同样的法益符合具体的犯罪构时,就应受到刑法的制裁。 (二)行为人有作为的义务,有作为的可能性 首先,作为义务它是一种必须实施一定行为的义务,该义务是

实施特定的积极行为,而并非不实施一定积极行为的消极义务。不作为犯罪中的作为义务是一种特定作为的义务,且该义务在特定情况下是针对特定的人。行为人不作为将使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受到损害,这种不作为行和刑事法律后果是相联系的,具有刑事强制性和刑事制裁性。故行为人要以积极行为的去作为,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负有此种作为义务的人不作为,就构成不作为的犯罪。这种作为义务的来源有以下几种:(1)法律明文规定义务,如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抚养的义务、当事人履行生效的法院裁判的义务。(2)职务和业务上要求的义务,以及对危险源负有监管、控制义务而产生的作为义务。如防疫人员,疾控人员,监狱看守人员等,爆炸物品保管人员有妥善保管爆炸物防止爆炸物致人伤亡的义务。(3)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即先行行为导致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或防止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先行行为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不法行为。但正当防卫不能引起救助义务,正当防卫行为并不成为作为义务的来源。而其他的正当行为仍然可以引起保护义务,如紧急避险。(4)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如合同行为,自愿接受行为。如登山队(合法的危险共同体)在登山时队员之间约定相互救助的情况,将弃婴领回家中的情况。 其次,行为人有作为的可能性,即具有刑法上的期待可能性。这种可能包含两层意思:行为人能实施和有能力避免危害结果发生。能实施是指行为人在不受外界环境制约的情况下,所要面对的不是不可抗力,作为行为是具有具体可行性的。比如突发地震导致化学物品泄露,致使他人伤亡,财物毁损。这其中的损害结果是因地震引起的,是超出人们的预测,无论是采取任何行为都是难以避免地震发生,是人为不可抗的。行为人有能力实施,指的是行为自身有实施积极行为的能力。如果不具备这种能力,也就不具有刑法

论不作为犯罪

论不作为犯罪 目录 摘要 (2) 引言 (3) 一、不作为犯罪概述 (3) 二、不作为犯罪的特征 (4) 三、不作为犯罪中义务的来源 (5) 四、不作为犯罪成立的条件 (6) 五、结束语 (6) 注释 (7) 参考文献 (7)

论不作为犯罪 【摘要】刑法理论把各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大致归纳为两种基本形式,即作为和不作为。不作为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它与作为犯罪相比,本身有着许多的特征。不作为犯罪以作为义务的存在为前提,本文的目的在于通过对不作为犯罪的概念、特征、作为义务等方面系统地剖析不作为犯罪。 【关键词】不作为;作为;特征;作为义务

引言 不作为犯罪,在理论上早已不是一个陌生的概念,但在实际的操作中,对它的认定上还存在许许多多地困难。不作为是一种什么行为,为什么是一种行为,作为义务作为不作为犯罪存在的前提,它来源于何处,应如何认定,接下来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不作为犯罪概述 我国《刑法》里规定的犯罪行为种类,可以说是多种多样。刑法理论把各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大致归纳为两种基本形式,即作为和不作为。所谓作为,就是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实施的我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不当为而为之”。如故意伤害罪,法律禁止对他人予以伤害,犯罪嫌疑人故意实施伤害行为,就是一种作为。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由作为的形式构成。 关于不作为的概念,可以说是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演变过程。在我国的刑事立法中并没有直接使用过“不作为”一词。不过刑法理论界,则对不作为的定义有着众多的观点,其中最主要的有以下几种:高铭暄教授认为,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特定法律的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马克昌教授认为,“不作为,也是犯罪的不作为,指行为人负有刑法要求必须履行的某种特定的义务,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的行为”[1];杨春洗教授认为,不作为是指“负有防止某种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特定的义务人,在能够履行该种义务时,消极地不履行的行为”。还有其他的学者认为,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并且能够实行某种积极义务却未实行的消极行为”。 上述各种看法虽然在内容上不尽相同,但他们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都认为不作为是一种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这从本质上揭示了不作为的特征。不作为犯罪与作为犯罪的区别体现在:第一,是刑法规范规定上的区别;第二,是实际实施犯罪时的区别。所以,不作为犯罪有两个概念:第一,是按刑法规范的规定为依据确定的,属于规范性概念;第二,是以行为人实际实施犯罪为依据来确定的,属于事实性概念。由于规范性概念是事实性概念存在的基础,若明确了规范性概念,那么事实性概念也将迎刃而解。 不作为犯罪是具有不作为形式的犯罪,因此,不作为犯罪的概念可以这样表述:不作为犯罪是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触犯刑法而应受刑罚处罚的不作为。 为了能够更全面地、准确地理解不作为犯罪的概念,除了明确前述不作为犯罪的规范性概念以外,还应了解不作为犯罪的事实性概念。我们可以将规范性概念的不作为犯罪称法定的不作为犯罪,将事实性概念的不作为犯罪称现实的不作为犯罪,也就是说,不作为犯罪可分为法定的不作为犯罪和现实的不作为犯罪。 法定的不作为犯罪,是指刑法是否明文规定了该犯罪具有的不作为形式。它是指刑法规定的、其客观要件包含有不作为形式,而且不作为是其客观本质特征的一类犯罪。这是从犯罪构成的角度阐释的,而不作为则是这种犯罪或这一部分犯罪的客观必要条件。 由于不作为犯罪的复杂性,各种不作为犯罪不一定都是独立的罪种。有的不作为犯罪是独立的罪种,例如,《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罪和第313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这都是纯正的不作为犯罪,它属于独立的不作为犯罪罪种。对于这些独

论不作为——刑法领域

论不作为——在刑法领域 摘要:我国刑法中不作为是与作为相对应的危害行为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刑法中的不作为指负有实施某种刑法义务的主体,在能够履行该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从而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不作为行为人之所以会 构成犯罪,就是因为行为人负有一定的作为义务,由这种不作为形式 实施的犯罪称之为不作为犯罪。作为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不作为犯 罪比作为犯罪要复杂得多,由于其构成条件的特殊性,司法部门处理 这类犯罪也比较棘手。因此,在理论上和实践中注意研究和考察不作 为犯罪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关于不作为犯罪的处罚我国刑法 虽有相关规定但并不完善,本文中我仅提出自己对刑法中该规定的意 见和看法。 关键词:不作为作为义务不作为犯罪 正文: 一,对不作为犯罪的浅析。 马克思说过:“我只是由于表现我自己,只是由于我踏入现实的领域,我才进入立法者支配的范围。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无行为则无犯罪亦 无刑罚”这是中外刑法理论中不辨自明的定理。犯罪行为作为认定犯 罪的核心因素,也是认定犯罪的理论基础。因此,要确定某一行为是 否是犯罪行为,就必须先要确定这一行为是否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行为性。 一,不作为也是一种行为。 对于不作为犯罪也一样,要确定某一不作为行为是否是犯罪行为 也要看其不作为行为是否违法也即该不作为行为是否是法律规定的 行为人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的义务。这种义务有:(1)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2)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 (3)法律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 (4)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但是,不作为是不是一种行为,这本身就是一个有待论证问题。各种行为理论都力图证明不作为的行为性,可以说,

论不作为犯罪

黑龙江大学 本科生毕业论文论文题目:论不作为犯罪 学院:国际文化教育学院 年级:级 专业:法学 姓名: 学号: 指导教师: 2014 年月日

摘要 不作为是行为的一种特殊方式,与作为有一定关系,由于不作为的复杂性,其一直是许多刑法学者在行为理论上争论的焦点问题。不作为是负有履行特定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使法益受到损害的行为。这一定义的科学性在于克服了形式定义方法和实质定义方法的缺陷,对于正确的认定不作为犯具有一定的意义。本文首先,分析了不作为犯罪的概念与行为性;其次,就我国不作为犯的立法现状进行了介绍与分析;第三,重点分析了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来源问题;最后,对我国刑法中关于不作为犯的立法方式提出几点建议,即在刑法总则中就不作为犯成立所必须的作为义务和等价性做出概括的规定,以明确成立不作为犯的要件。 关键词 不作为犯罪;刑法;法律义务;立法方式

Abstract As a special way of act , there is a certain relationship between act and omission. Due to the omission of the complexity of omission of its criminal law scholars have been the focus of debate in the theoretical behavior problems . This article is not recognized as being liable to fulfill specific legal obligations of view, and the ability to perform and did not fulfill those behavior legal interests compromised. This definition is to overcome the shortcomings of the scientific method to define the form and substance of the definition of methods for the proper identification of Omission has certain significance. In order to systematically study the subject is not as guilty, we choose not to , as the title of crime were studied . Firstly, the concept and not as a criminal sexual conduct ; Secondly , the legislative status quo is not as committed introduced and analyzed ; Third , focuses on the obligation is not a crime as a source of the problem ; Finally, the Criminal Law of China on not presented as a way of committing several legislative proposals that the general provisions in the criminal law must not be established as guilty as the obligation to make a generalization and equivalence provisions to clarify the elements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omission . Keywords Not as a crime ; criminal law ; legal obligations ; legislative approach

试论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一)

试论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一) 提要:不作为犯罪的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着客观的联系,这种客观联系就是追究不作为人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研究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对于追究犯罪,正确量刑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关键词: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刑事责任刑法因果关系问题的提出最早见于Stubel 于1805年的《犯罪之构成要件》一书,此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研究越来越得到重视。刑法因果关系是犯罪构成理论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刑事立法和行事司法的重要课题之一。为了正确认识和处理各种复杂的刑事案件,就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和刑法科学研究中,正确解决刑法因果关系问题。纵观世界各国,对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和实践经验的研究都是十分重视的。从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来看,犯罪有作为犯罪和不作为犯罪,从而,也可以将刑事因果关系区分为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和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本文仅对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做一个简要分析。一、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各种学说不作为犯罪是指负有特定作为义务的人,故意或者过失地不履行其特定的义务,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依照刑法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是刑法因果关系的一种特殊情况,对于不作为犯罪,理论上有各种不同意见,纵观西方刑法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1肯定说。即肯定作为犯罪中也存在刑法因果关系。持这种学说的学者在具体论证的时候又主要有五种不同的见解。他行为说、先行为说、他因利用说、作为义务违反说、防止可能性说。以上五种学说前两种是从不作为以外的作为行为中寻找不作为犯罪中的因果关系,因此被称为“作为原因说”。后三种,因为都不同程度地力求从不作为本身研究不作为犯罪中的因果关系,因此被称为“不作为原因说”。2否定说。即否认不作为犯罪中存在着刑法因果关系。这种学说认为,不作为是“无”,无中不能生有,因此不作为没有引起结果的原因力,不作为犯罪中就根本不存在因果关系问题。“如德国学者韦尔策尔认为:不作为没有行为,绝无后果可说。”1显而易见,这种学说是错误的,也已经被抛弃。现在学者多数认为不作为并不时单纯的“无”,而是没有实施法律期待的行为,在社会意义上仍然是一种存在,是否为不作为应当从法律或者社会意义上判断。3不作为准因果关系说,即不作为犯罪在客观上事实上不存在因果关系,但是法律将不作为引起的结果的原因与作为犯罪一样看待。德国刑法学者李斯特说:“不作为不过是不防止结果发生的消极的意思活动,所以它对结果的发生,没有任何的物质原因力存在。之所以是犯罪行为之一,无非不作为与结果之间得以作为之因果关系准用之而已。自法律上观察,无此不作为则不发生一定的结果,与作为对于有原因关系存在,完全相同。”2该学说,与第二种学说都认为不作为没有原因力,只不过法律将其不作为看作结果的原因而已。显而易见,这种学说是错误的,“因为它否认了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实质上也就是否认了不作为犯罪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我们认为,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是法律强加的。”3.综上所述,不难看出,对于不作为犯罪中的因果关系问题,在刑法理论中存在着分歧。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首先应该明确不作为犯罪和作为犯罪相比有哪些区别,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有哪些特点,然后我们才能深入的研究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问题。 二、不作为犯罪及其因果关系特点构成任何一种犯罪,首先需要有人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这种行为既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不作为具备一定条件时候,之所以也应该受到处罚,是因为它也是受人是意识支配的,也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结果。对于这个问题,古人也早已懂得,中国古代法律就有关于不作为犯罪的法律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不作为犯罪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许多的国家不仅在刑法分则中规定了不作为犯罪,在总则中也明确规定了不作为犯罪。我国刑法虽然在总则中没有规定不作为犯罪,但是在我国的刑法典分则中有不少关于不作为犯罪的规定,例如,关于遗弃罪的规定。“所谓不作为,亦称犯罪的不作为,危害行为的一种基本形式,是指行为人负有刑法要求必须履行的某种特定的义务,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的行为。”4从表现形式上看,不作为是消极的身体动作;从违反的法律性质上看,不作为不仅违反了刑法的禁止性规定,而且直接违反了某种命令性规范。如在遗

浅析交通肇事逃逸能否构成不作为犯罪(一)

浅析交通肇事逃逸能否构成不作为犯罪(一) 〔内容摘要〕: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一种常见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本文主要探讨的主要问题是从理论上交通肇事逃逸能否构成不作为的故意犯罪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对具有逃逸情节的案件进行定罪处罚。笔者认为交通肇事行为能够构成不作为犯罪的先行行为,即交通肇事能够构成不作为犯罪;在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应当考察整个具体案情,根据逃逸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及逃逸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按照犯罪构成理论依法予以正确界定。 〔关键词〕:交通肇事逃逸不作为犯罪 一、引言 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典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和“逃逸致人死亡的”作为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加重情节规定下来。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责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逃逸”和“逃逸致人死亡”做了具体规定。这些举措为司法实践中对“交通肇事逃逸”和“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以及相关的罪质认定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仍然不能满足现实的司法审判需要,特别是在某些情况下,肇事者逃逸后出现被害人死亡的情节,如何定罪与非罪以及此罪与彼罪,是属于普通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情节,还是能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若能成立,又要否与交通肇事罪实行数罪并罚?这在刑法理论上存在非常大的争议。对此,笔者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以期对完善立法,推进司法改革有所裨益。 二、交通肇事逃逸能否构成不作为犯罪 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其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不作为犯罪亦有其犯罪构成,也是主客观的统一。通说认为,不作为犯罪的构成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行为人具有作为义务;(2)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3)不作为之不履行与危害结果之发生具有因果关系。对于交通肇事逃逸能否构成不作为犯罪就应从以上三个方面考察。 (一)交通肇事行为能否成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 只有具有特定的作为义务的人才能构成不作为犯罪,因此一定的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罪构成的前提条件。而产生作为义务的来源大致有四种情况:(1)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2)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4)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其中,先行行为引起作为义务而不作为从而构成不作为犯罪的问题颇为复杂。 先行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源于法律的禁止规范。如果行为人因自己的行为给法律保护的利益造成了一定的危险,他就负有采取积极行动防止危险结果发生的义务,即有责任保证这一危险不会转变为损害结果发生的现实。具体说来,先行行为引起作为义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先行行为具有使损害结果发生的现实危险性,此乃基于先行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的关键。(2)先行行为必须是在客观上违反义务的,具有违法性,但不必是有责的。(3)先行行为具有使结果发生的直接性。以上三者是先行行为引起作为义务构成不作为犯罪的必要条件。在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件中,作为先前的交通肇事行为要引起作为义务,从而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也必须具备上述条件。 学术界一般认为,交通肇事逃逸致死构成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在于肇事者的先行行为。1]但该先行行为是否限于肇事行为,仍存在较大分歧。例如有的学者认为,包括交通肇事在内的犯罪行为,不能成为不为犯罪中引起作为义务的先行行为,因为行为人犯罪后只有义务承担刑事责任,而没有义务防止结果发生。2]而有的学者则认为交通肇事犯罪行为可以成为先行行为。3] 笔者认为,对于犯罪行为能否成为先行行为应当区别对待。首先,在故意犯罪中,由于可能导致的危害结果正是行为人所追求的或者是行为人为追求其他结果所放任的,要求行为人采

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等价性问题研究

DD 唐山私家侦探TS.HXZHENTAN.COM 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等价性问题研究 不真正不作为犯是指行为人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通常以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何种情形的不作为能成立通常以作为形式实现的犯罪,一直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的困惑。由此,不真正不作为犯获得了“未解之题”或“最难且未令人满意地解决的难题”⑴之称。因此,刑法理论厘清不真正不作为犯这一难题,指导司法实践和刑事立法显得很迫切。由不作为方式充足通常由

DD 唐山私家侦探TS.HXZHENTAN.COM 作为方式实施的构成要件如何才能和作为犯在事实上和法律价值上得到相同的评价,即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等价性问题是研究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主流。对不真正不作为犯等价性问题的判断对于限制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处罚范围具有重要意义。 一、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等价性的意义 (一)等价性问题是判断不真正不作为犯是否成立的关键性问题 从大陆法系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理论发展脉络来看,等

DD 唐山私家侦探TS.HXZHENTAN.COM 价性一直是不真正不作为犯理论研究的主流。之所以这样,是因为等价性是判断不真正不作为犯是否成立的关键性问题。 19世纪不作为研究的重心是因果关系问题,学者们试图通过证明不作为与发生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来解决不作为与作为的等值问题。⑵后学者们认识到,“因果关系不能充分说明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可罚性基础,只有未为特定的被期待的行为,即特定的防果义务,才是处罚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基础,因此,对作为

DD 唐山私家侦探TS.HXZHENTAN.COM 义务的探讨取代了对因果关系的研究。”⑶我国刑法理论也一直把作为义务当作不作为犯的核心问题,认为作为义务是决定不纯正不作为犯能否产生以及属于何种性质犯罪的主要依据。⑷但学者们在研究时也意识到,有特定作为义务,能履行而不履行,并产生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一定就成立不纯正不作为犯。“例如,父母具有抚养子女的义务是法律义务,对一名刚满月的婴儿不履行扶养义务而致其死亡与对一名已满15 周岁的少年不履行扶养义务而致其死亡,从扶养义务

不作为犯罪

浅析先行行为引起的不作为犯罪的几个问题 内容摘要:不作为犯罪在刑法学领域中,从来都是一个引人注目的问题。它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的情况下,不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行为。就其义务来源,一般有以下几种:(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2)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行为;(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对于前三种行为引起的不作为犯罪,司法实践中没有太大的争议,而对于先行行为引起的不作为犯罪则争议颇大。这其中,首先,关于先行行为的内涵的界定。诸如,先行行为是否限于违法行为,是否限于有责行为等等说法不一。另外,关于先行行为引起的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也存在争议。还有就是罪刑法定的适用和先行行为引起的不作为犯罪的关系问题也悬而未决。本文不揣浅陋,对这些问题作简单的分析以提出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不作为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构成先行行为因果关系罪刑法定 引言 刑法学通说认为,作为犯与不作为犯是犯罪的二种基本类型,“法律在形式上规定以一定之作为为犯罪之内容者,称之为作为犯。反之,以一定不作为为犯罪之内容者称之为不作为犯”①在我国刑法中,不作为犯分为纯正不作为犯(或称真正不作为犯,即只能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的犯罪)和不纯正不作为犯(或称不真正不作为犯,是指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由作为方式构成的犯罪)。不作为犯罪以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的作为义务为前提,是有所不为。但是这种有所不为只限于对法律所期待的特定行为的不为,而不是完全不为的任何行为。因此,如果行为人在特定情况下,虽然有所作为,但他所为的是被期待的特定的行为之外的行为,仍然是刑法上的不作为。关于不作为犯罪中的特定义务来源,在刑法界存在争议。有人主张三来源说,即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行为;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②有的主张四来源说,即不作为犯的特定义务除了上述三个方面外还有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③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仅限于由其它法律规定而由刑法予以认可的义务,其余的都是针对不纯正不作为犯而言的。因此, ①韩忠谟.刑法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第77页 ②韩忠谟.刑法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77页 ③陈明华.刑法学(M).北京中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56页

浅论不作为犯罪

浅论不作为犯罪 马克思曾经指出:“我只是由于表现自己,只是由于踏入实的领域,我才进入受立法者支配 的范围。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我的 行为就是我同法律打交道的唯一领域,因为行为就是我为之要求生存权利,要求现实权利的 唯一东西,而且因此我才受到现行法律的支配。”马克思之所以强调行为在法律上的重要性,是因为法律就其性质和功能上看,就是调整特定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正因为如此,“犯罪是行为,无行为即无犯罪”已成为近代刑法学的基本原则之一,可以说,现代刑法体系赖以构筑的基石是以行为为基点的。因此,探讨不作为行为属性问题就有必要首先明确不作为的上位 概念———行为的理论问题。 我国刑法学者对于行为含义的理解,虽未达成一致的意见,但一般认为我国刑事立法中,行 为的含义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层次:(1)最广义的行为。即在一般意义上使用的,泛指人 的一切行为,不论是否犯罪行为。如我国刑法第1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 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2)广义的行为。 这种“行为”与犯罪行为含义相同,即指犯罪。如我国刑法第13 条关于犯罪定义规定中所使用 的“行为”一词属此。(3)狭义的行为。这种“行为”专指作为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行为,即危 害行为。根据上述对刑法中有关“行为”的理论的分析,如何界定不作为行为属性,应当从不 同层次、不同角度分析,才能完整地把握不作为行为的属性问题。为此,笔者认为,不作为 的基本属性表现为:自然属性、社会属性、法律属性的有机统一。 二、不作为犯罪之作为义务 行为人负有履行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即作为义务,是不作为成立的前提条件。在不作为犯 罪中,作为义务反映了不作为犯罪的基本事实和构成要素的本质性。如何理解不作为的“作为义务”,是刑法上不作为犯罪中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对于刑法上不作为之“作为义务”的理解,有着不同的观点,其主要为: 1.不作为是一种法律的判断,或者说是行为人实际实施行为与他应实施的行为的对立。故而 不作为义务的来源在于“应防止一定结果的法律义务。在法律承认的情况下,甚至于包括某种习惯而产生的义务。 2.不作为的义务范围包括法律规定、职务要求和特定情况下的“见危不救”。 3.不作为的“特定义务”源于:基于法律之规定、基于特定关系、基于职务的要求以及自己的 行为。 4.不作为义务源于:(1)法律的规定;(2)合约之规定或职业守则;(3)行为人的行为 引起的特定危险而产生的义务;(4)某种唯一的状况,即行为人在某些情况下是唯一能够 控制、防止或排除某种危险的人时,行为人就负有做出救助的义务;(5)拥有某种物品的 业主或实际控制者所产生的义务。 5.作为义务的根据包括:(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针对学界关于“作为义务”根据或来源的争议,归根结底在于如何界定“作为义务”及其确定标 准问题。正因为对“作为义务”的界定及确定标准理解的不一致,故而产生涉及“作为义务”的 来源或根据的观点林立,莫衷一是。 如何理解与界定“作为义务”及其标准问题:首先,应当从法律义务的内涵上分析。在法律上,义务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律要求人们实施一定积极的义务,例如纳税的义务等,这是积 极的义务,其本质在于要求人们依法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应为义务。在这种法律规定情况下,行为人违背了义务性规定则表现为“应为而不为”,构成不作为犯罪之要求的“作为义务”。

浅析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性质与来源

浅析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性质和来源 一、概述 刑法上的犯罪,就其能动形态来说,分为作为犯罪和不作为犯罪。作为,是指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不作为与作为相对,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在我国刑法中,有的犯罪只能由不作为构成,如遗弃罪,这种犯罪称为纯正的不作为犯罪;还有的犯罪既可由作为形式实施,也可以由不作为形式实施,这种犯罪称为不纯正不作为犯罪。 刑法上所谓的作为义务,是指义务人依据刑事法律应当积极实施特定行为以防止危害发生、保护法益的一种约束或限制。我国刑法理论认为,构成不作为犯罪的“不作为”,以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为前提,即构成不作为犯罪的主体须为负有特定作为义务的人。纯正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由法律在分则条文中具体规定;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成立则必须存在某种特定的义务,即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由此可见,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罪的核心要件之一,在不作为犯罪理论中居于最重要的地位。深入研究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理解其性质,明晰其来源,无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二、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性质 刑法上的作为义务,作为决定不作为犯罪成立的要件和限定不作为犯罪范围的标准,本身具有诸多特殊的性质。具体包括: (一)明确性 1、概念及意义

刑法作为义务的明确性,是指作为义务这一范畴的内涵与外延的准确性和排他性。这种明确性,要求通过明确规定作为义务的种类及程度,用以无歧义的告诫人们——具有作为义务而不履行之将必受刑法处罚;同时,从另一个方面说,没有作为义务的情况下必不会构成不作为犯罪。 体现作为义务的明确性,本质上来说是保障和实现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这有助于人们理解,哪些情况下的作为是刑法所期待人们去做的,而不作为在此种情况下将是社会和法益无法容忍的,是一种刑法会处罚的行为。从而帮助人们提前分析利弊、做出判断,保障和提高法的安全性和可预期性。 2、义务明确性与罪刑法定主义的冲突 值得注意的是,在纯正的不作为犯中,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义务由刑法分则条文明确规定,不存在异议;而在不纯正不作为犯中,法条本意处罚的是作为犯罪,而犯罪人违反一定的作为义务后,实际以不作为的方式触犯了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如故意杀人罪,法条原意是作为犯罪。如果以不作为的方式构成了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则与原来的法条似有不契合之处。有学者即以此为出发点,认为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因为类推适用了作为犯的构成要件,而违反了罪刑法定主义,违反了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明确性,因而主张不纯正不作为犯是不可罚的。也有学者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出发,认为不纯正不作为犯和与其同质的作为犯具有对法律的同等程度的“敌对意志力”或“等价值”,在此意义上就可对看似违反罪刑法定主义的不作为犯罪以作为犯进行处罚。 对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对于不作为犯罪所“实行”(包括客观的动作和无动作)的相关行为,虽然囿于刑法规定的严简性而无法严格按照罪刑法定主义的要求进行一一规定——事实上,刑法也很难罗列所有犯罪情况——但是,不作为犯罪总有一个对应的影子,就像一个本体站在镜子前,镜中总会有一个镜像一样。这个镜像与其本体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有相同的对法益的侵害以及相同的对国家利益、社会公益的侵蚀。看起来不同,只不过是穿上了“作为”的外衣罢了。比如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与作为的故意杀人并没有本质的差异,他们都非法的剥夺了自热人的生命权,只

不作为犯罪的完整总结版

关于南开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的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指导教师指导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学位论文的研究成果不包含任何他人创作的、以公开发表或没有公开发表的作品内容。对本论文所涉及的研究工作做出贡献的其他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年月日 本人声明:该学位论文是本人指导学生完成的研究成果,已经审阅过论文的全部内容,并能够保证题目、关键词、摘要部分中英文内容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学位论文指导教师签名: 年月日

南开大学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中文题目:浅析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 外文题目:On The Obligation Origins Of The Impure Non-action Crime 学号:___0612922______ 姓名:__王贤祥_______ 年级:__ _2006级______ 专业:____法学__ ______ 系别:____法学________ 学院:____法学院_ _____ 指导教师:___郑泽善_______ 完成日期:_2010年5月10日

摘要 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一直是我国刑法理论中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与不作为犯罪的行为性、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等问题相比,学术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相对薄弱,各国刑法理论有不同认识,立法实践也存在较大的差异。通说认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包括法律上的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以及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这四个方面,但其并不能完全合理的解释不作为犯罪的界限而饱受争议。为了更好的说明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有必要对不同种类作为义务逐一评析,通过对作为义务来源的形式限定到实质限定再到实质化形式限定,明确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 关键词:不作为犯罪;先行行为;法律行为;作为义务

试举例论述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

试举例论述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刑法通论认为不作为犯罪即以不作为的形式实现的犯罪,是指负有特定的义务,能够履行该义务而不履行,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因而严重危害社会,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由此可知构成不作为犯罪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应当负有特定的作为义务。 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在我国存在着诸多的理论观点,且在刑法典中对其构成条件又没有明确规定。目前我国刑法学界有不同的观点,综合各个方面的观点,可以看出我过的不作为犯义务来源主要有: (一)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 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主要来源,主要是指真正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例如当事人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的义务,如果当事人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生效的判决、裁定,就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因此,拒不抚养、赡养的行为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刑法第193条又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并不仅限于刑法(包括单行刑法和非刑事法律中的刑法规范)明文规定的义务,而且也应当包括民法、经济法、婚姻法、诉讼法、行政法规等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二)职务或者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的作为义务,是指一定的人由于担任某项职务或从事某项业务而依法要求履行一定的作为义务。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范围很广,具体认定要根据职业、行业的管理规定、规章制度而定。例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履行相应职责的义务,值勤的消防人员有消除火灾的义务,等等。 (三)行为人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是指由于行为人的某种行为使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的排除危险或者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积极义务,如果不排除、不避免,没有防止危害的发生,那么就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例如,成年人王某带儿童赵某去游泳,这是合法的行为,其不履行看护义务,致赵某溺水身亡,其违背了因先行行为产生的看护义务,构成不作为犯罪。 (四)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法律行为,即在社会中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实施一定的法律行为,既能产生某种权利,又能引起一定的法律义务,因此,其产生的义务也是法律义务的一种。法律行为既然可以产生某种权利,又能引起一定的法律义务,一定的法律行为就意味着权利和义务伴随该法律行为而生,权利得以实现依靠义务的履行,相对人不履行义务就会导致权利人的权益受到损害。行为人因自己的法律行为产生了这种特定的义务,如果不履行,以致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受到侵害或严重威胁,就成立不作为犯罪。这种因法律行为产生的义务也是作为义务。作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之一的法律行为主要包

不作为犯罪论文:论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不作为犯罪论文:论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中文摘要】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一直都是刑法因果关系研究中争议的热点问题。不作为是行为人对其所负有的某种特定的法律义务的不履行,正是由于其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消极不作为,最终导致了本来可以避免的危害结果的出现。以不作为的方式构成的犯罪被称为不作为犯罪,其一般外在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的故意或者漠视。不作为犯罪同时又可以分为纯正不作为犯罪与不纯正不作为犯罪。通常认为,行为人以不作为的方式构成的刑法分则条文明确规定以不作为方式构成的犯罪是纯正不作为犯,也有学者称之为真正不作为犯。行为人以不作为的方式构成刑法分则条文明确规定以作为方式构成的犯罪,客观上又同时导致法定实害结果的发生或者法定的具体危险的出现的是不纯正不作为犯,也叫不真正不作为犯。刑法因果关系不是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必然条件,但却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对于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来说,同样是不作为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因而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对于追究不作为犯罪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关于不作为犯罪的行为性、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以及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在刑法学说史上曾经有过很长一段时间的争论,时至今日仍然不能得出令人信服的权威性结论。本文尝试从以下几个部分对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的问题作一探讨。第一部分,笔者对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相关学说分国外和国内两部分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和归纳,从理

论学说上为深入研究和把握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做了充足的准备。对国外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学说按对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承认 与否分为肯定说和否定说两大派,其中肯定说中根据对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论证方法的不同又分为他行行为说、先行行为说、干涉说、作为义务违反说、防止可能性说、他因利用说、保证人说。国内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学说大体上也是分为积极说和消极说两种观点。其中积极说中根据对不作为犯罪的原因力解释的不同又分为作为义务违 反说、防果可能说、转辙说;消极说中根据具体的论证理由的不同,也分为拟制说和条件说两种学说。第二部分,笔者详细论述了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区别于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特点。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与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都具有因果关系的顺序性、多样性及客观存在性的等特征,但同时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在原因、原因力、内部结构等方面都不同于作为犯罪因果关系而具有自身的特殊性。第三部分,从原理性层面上对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进行分析和探讨,并对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和判断进行了详细的论述。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起果性原理和防果破坏性原理已为大多数学者所承认,对原理的探讨和分析有助于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理解和现实中的具体认定。对于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笔者认为应该区分纯正不作为犯罪和不纯正不作为犯罪,对纯正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应采用作为义务违反说加期待说;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应采用干涉说加期待说。第四部分,通过以上三部分对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论述,结合现实中最具有争议的不作为行为——见危不救,并对其区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