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交通肇事逃逸能否构成不作为犯罪(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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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肇事逃逸处罚规定

交通事故肇事逃逸处罚规定

交通事故肇事逃逸处罚规定1.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释》第3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这里要注意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所谓“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2、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解释》,“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但刑法理论上对“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形成了诸多不同的观点。

本书认为,“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态度应限于过失,因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为保持犯罪构成的纯洁性,其加重构成的心理态度也应是过失。

故《解释》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一主体: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

肇事逃逸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肇事逃逸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李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某市某路段由北向南行驶。

当日21时30分许,当李某行驶至该路段某路口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赵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

事故发生后,李某未停车,也未采取任何措施保护现场,驾车逃离现场。

被害人赵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李某所驾驶的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处于制动状态,事故发生时李某所驾驶的车辆与被害人赵某所驾驶的二轮电动车接触部位为前部左侧,李某所驾驶的车辆前部左侧损坏,被害人赵某所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前部右侧损坏。

二、争议焦点1.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2.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3. 如果李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三、法律分析(一)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救助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本案中,李某在事故发生后未停车,也未采取任何措施保护现场,驾车逃离现场,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要件。

因此,李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二)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死亡的行为。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虽然造成了被害人赵某的死亡,但其主观上并非故意,而是过失。

李某在事故发生时,所驾驶的车辆处于制动状态,且事故发生时李某所驾驶的车辆与被害人赵某所驾驶的二轮电动车接触部位为前部左侧,李某所驾驶的车辆前部左侧损坏,被害人赵某所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前部右侧损坏。

综合分析,李某的行为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三)如果李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1.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论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后的逃逸与因逃逸致人死亡

论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后的逃逸与因逃逸致人死亡
生 重大事 故 , 致人 重伤 、 死亡或 者使 公私财产 遭受 重人损 失 的, 处 致人 死 亡” 的罪 状 的 目的 , 就是 为 了打击 肇事后 不救 助被 害人 甚 三 年 以下 有期徒 刑或拘 役 ; 交通 运输 肇事后 逃逸或 者有 其他特 别 至 因而 致人 死亡 的行 为 , 对于 这一 立法 本意 ,我们 是不 能忽 略 恶 劣情节 的 , 处三 年 以上七年 以下有 期徒刑 ; 因逃逸 致人 死L f ,  ̄l ' j , 的。 此 。 对于 《 释》 相 解 中所规 定 的“ 逃避 法律 追究 ” “ 反救助 ,违
和界 定 。
关键词 交通肇 事后逃 逸 因逃 逸致人 死亡 法律性质 中图分 类号 : 943 D 2-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90 9(0 0l-4 —2 l0.522 1)0040
我 国《 法》 l3 刑 第 3 条规 定:违 反交通运 输管 理法规 , “ 因而 发 和 财产 ” 。同时 , 9 7年刑 法增 “ l9 交通 肇事 后逃逸 ” “ 和 因逃 逸
但 足其主动 的逃逸 行 为l 足 山于 故意, }是 H知 肇事而 故意逃 调“ 去 I J " I J . J 为逃 避救助 义 务”『 i 逃逸 为宜 。 l j
逸 , 一 点应无 疑 刚。那 么 , 这 逃逸 的主 观 目的应 该是 怎样 的 ? 从 最i 岛院的 《 解释 》 看 , 为逃 避法 律追 究” 但足这 与刑 法 原 来 足“ , 理 有悖 。任 何行 为人 实施 犯罪 行 为之后 都有 逃避 法律 追究 的
亡” 却没有 进行 洋细 的规 定 , 而使理 论上 和实 践 中产生 了/ 少 后 , 从 I 行为人 没有 履行 法律 所肌 定 的、 于受害人 或受 毁损 的财物 对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问题研究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问题研究

关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问题的研究摘要:伴随着市场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 车辆的迅速增加, 交通肇事逃逸也呈逐年递增趋势。

交通肇事罪已经成为当前社会中一种常发的严重犯罪,但总体来讲,还较为笼统, 交通肇事逃逸及因逃逸致人死亡只是作为一个量刑情节发生作用, 尤其是在实践中出现的概念误解和做法上偏差,法学家关注的焦点。

有鉴于此, 笔者试图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因逃逸致人死亡、指使逃逸致人死亡等问题进行研究,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深刻剖析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特征和罪过形式进行等,同时试着从评论各种观点入手,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以图对深化理论研究和缓解司法实践中的冲突有所裨益。

关键词:交通肇事;交通肇事逃逸;逃逸致人死亡一、致人死亡的含义(一)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含义及相关观点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或不履行相应义务, 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此为交通肇事逃逸的加重情节,构成此加重情节, 从主观上看行为人要具有逃避法律追究或不履行相应义务的目的,从客观上看要造成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后果。

现行刑法对交通肇事罪所作的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上述定义是法律的规定,但从法律理论和司法实践上还存在几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交通肇事致使被害人受伤, 在行为人及时救助被害人可能挽救被害人生命的场合, 行为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 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第二种观点认为,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交通肇事罪的转化犯,即由过失的交通肇事罪转化为故意杀人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交通肇事后致人重伤,因逃逸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的情形, 这是目前的通说。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含义及适用情形论文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含义及适用情形论文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及适用情形一、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1997年《刑法》新增设了“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提高了法定刑幅度,为司法机关惩治这种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然而,由于《刑法》的这一新增条款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具体含义并没有做出明确解释。

首先,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从法条的逻辑结构来看,“因逃逸致人死亡”是对法条中前一情节的进一步说明,因此,条文中两个逃逸的内涵应该是一致的,都应该理解为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救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逃逸。

其次,从立法技术上看,“刑法所要追究的通常是现实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又根据《解释》的规定,“逃逸”是指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逃跑的行为。

因此,“逃逸”只能是为了逃避第一次发生的事故所造成的法律责任。

综上,行为人在发生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而再次发生交通肇事致使第三人死亡的,应该单独构成交通肇事罪。

二、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不同适用情形对于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如何认定,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肇事行为构成犯罪逃逸致人死亡。

一是死亡结果不可避免的情形。

行为人的肇事行为对被害人造成致命伤害,即使被害人得到及时救助也不能避免死亡结果的,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其一,行为人在肇事后,没有实施其他积极的逃避责任的行为,而只是单纯的不救助被害人而逃离事故现场。

由于被害人因为肇事行为已造成致命伤害,不能避免死亡结果,即其死亡结果与“逃逸行为”没有因果关系,虽然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不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而只能适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情节。

关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主观目的的辩证思考

关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主观目的的辩证思考
观 目的 的 如何 理 解 。
《 路交通安全法 》及 《 道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办法 》均 明确 规定交通肇 事者肇事 之后具有救助 伤者的义务 ,而这
种 义务是否属 于刑法不作 为犯罪的义务来 源?笔者认 为 ,
当前 ,关于交通肇事逃逸行 为主观 目的,围绕 最高人 民法 院的这 一司法解释 ,在我国形成 了两种观点 。一种 观
重大损失 的,处3 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 ;交 通肇事后逃 年
逸 或 者 有 其 他 特 别 恶 劣 情 节 的 ,处 3 以 上 7 以下 有 期 徒 年 年 刑 ; 因 逃 逸 致 人 死 亡 的 ,处 7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 ” 对 于 其 年 中第 二 档 和 第 三 档 的 “ 逸 ” 如 何 理 解 ,在 理 论 上 存 在 争 逃
规定 的严重 程度 ,那么 ,案 例一 中的行为 人构成交通肇 事
逃 逸 没 有 疑 问 ,因 为 逃 逸 行 为 导 致 被 害人 最 终 死 亡 的 ,则 应 该适 用交 通肇 事 罪 的第 3 即 逃 逸致 人 死 亡 。 案例 二 中 , 档 按 照 司 法 解 释 的 规 定 ,行 为 人 乙 构 成 交 通 肇 事 罪 的 同 时 ,
符 合交 通肇事后 逃逸 的情节 ,应该适 用交 通肇事 罪 的第 2 档 。案例l 一中行 为人丙则不构成 交通肇事逃逸 ,仅构成基
本 的 交 通 肇 事 罪 。但 是 ,分 析 案 例 二 和 案 例 三 我们 可 以发
标 明位置 ),并迅 速报告公安机关 或者执勤 的交 通警察 , 听候处理 。”该条 明确 规定 了交通肇 事人在肇事后 负有立
而 这是 在造 成 他人 人身 伤 亡 的情况 下行 为 人必 须履 行 的 义务 。此 外 ,19 年 国务 院颁 布的 《 91 道路交通事 故处理办 法 》第7 条亦 规定 : “ 发生交通事故 的车辆必须立 即停车 ,

交通肇事逃逸将造成哪些后果

交通肇事逃逸将造成哪些后果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

随着交通运输业的迅速发展,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

根据法律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要严惩,如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犯罪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那么,交通肇事逃逸将会造成哪些危害呢?第一,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加重了受害人的伤情,甚至因此而死亡。

第二,受害无法得到相应赔偿,进而有损法律的权威性。

第三,严重损坏了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易对广大交通参与者造成一种潜在的威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据了解,逃逸原因主要是害怕承担事故后所会面临的法律责任及赔偿问题。

主观上为害怕受到法律追究,不愿承担治疗和赔偿费用。

客观上为驾驶状态系违法,其中包括无证、酒后、驾驶证被吊扣,或是车辆存在手续不合法等问题。

同时事故发生时一些特殊情况也会促使驾驶人怀着侥幸心理肇事后逃逸。

如在晚间等特殊时段、乡村道路等偏僻路段,缺少目击证人这一破案线索,或是肇事车辆牌照本身就存在问题,不怕被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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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不构成犯罪怎么处罚

肇事逃逸不构成犯罪怎么处罚在发⽣肇事事故之后⼀些⼈会逃逸,他们逃逸是因为害怕,对于事故造成的伤害根本就不清楚。

⼀些肇事者逃逸的事故其实根本就没有构成犯罪,如果肇事者不同逃逸的话,可能根本就不会受到处罚。

店铺⼩编做了有关介绍,你可以看⼀看。

肇事逃逸不构成犯罪怎么处罚1、未构成犯罪的交通肇事逃逸后,对肇事者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下拘留。

2、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后逃逸,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加重处罚情节,对肇事者应处三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九条 有下列⾏为之⼀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罚款:(⼀)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驾驶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四)机动车⾏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的;(五)强迫机动车驾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通⾏,不听劝阻的;(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财产损失的。

⾏为⼈有前款第⼆项、第四项情形之⼀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项、第三项、第五项⾄第⼋项情形之⼀的,可以并处⼗五⽇以下拘留。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为记分分值》⼀、机动车驾驶⼈有下列违法⾏为之⼀,⼀次记12分:(⼀)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超过核定⼈数20%以上的;(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肇事逃逸不构成犯罪,但因为逃逸的关系,当事⼈也需要为⾃⼰的⾏为承担⼀部分的法律后果,请肇事者必须要清楚这⼀点。

浅谈高速公路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刑法处理



及相关 资料 、证件 ,或行 为人 主观上有带走 车辆 的牌 照及 相 关 资料 、 证件 的意图,但 出现了意外情况 未能带 走 ,以各种 借 口借 机离开现场等等 ,笔者认 为 ,如存在 上述 情况 ,都 应 认定 为交通 事故逃逸 。当然 ,如果行 为人离 开事 故现场非主 观意志, 而是不离开就会遭到受 害者 家属 的人身攻击等情况 , 行 为人 应在离开事故现场后及 时报警 ,在不远处等待有关机 关 前来处理 ,这样 的弃 车离开不应被认 定为交通 事故逃逸 。 但 如果 行为人因上述情况单纯离开而无 及时报警行为 ,则应 当被认 定为交通 事故逃逸 。 三、高速公路肇事逃逸行为人应负的刑 法法律责任 ( 一 )单 纯逃逸 ,未构成交 通肇事罪 的行为 。对 于单 纯 逃逸 ,未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人 ,根据 《 中华人 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规定 : 机动车驾驶员造成交通 事故后逃逸 ,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处 2 0 0 元 以上 2 0 0 0元 以下 罚款 ; 可 以并处 1 5天 以下 拘留 。行 政拘 留、罚款处罚是对 诸如此类 的行为人处 理办法 。当然 , 如果此类行为人在事故 中触犯 了刑法 ,也可根据 《 刑法 》第 1 3 3 条和 《 解释 》的具体规定追究 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 二 )构 成交通 肇事 罪后逃 逸 的行为 。在 具体 实践 中 , 构成交通肇事罪情况分外复杂 ,笔者认为 ,对于交通肇事罪 的属性 ,应依照当前刑法与相关法规对行为人肇事逃逸时主 观与客观上 的具体态势和行为进行正确界定 。具体而言 ,根 据刑法第 1 3 3条 , 有 3种基本情况 , 一是 因而发生重大事故 , 致人重伤 、死亡或者是使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的 ,处 3 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如死亡一人或者重伤 3 人 以上 ,负事 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的。二是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 他特别恶劣 的情节 的,处 3年 以上 7年 以下有期徒刑 ; 如事 故 中造成伤者 的脑部 、心脏或肝脏等重要器官受伤严重 ,致 使生 命垂危 ,即使 经过行为 人的及时抢救 ,最终依然 死亡 , 最终行为人驾 车逃逸 的。i是 因逃逸致人死亡 的 ,处 7 年 以 上有期徒刑 。如行 为人肇事 时,将他人撞伤 ,伤者 当时并不 具备死亡 的危 险性 ,但行为人逃逸 ,间接故意使伤者未 能得 到及 时救治而死亡 的。 ( )肇事后驾 事故车辆转移 并丢弃伤者致 其死亡 的行 为。对于肇事后 驾事故 车辆转移并 丢弃伤 者致其死 亡的行 为 的刑 法认定 ,笔者认 为不应 刑法第 1 3 3 条之 内。此类事 故中 行 为人在逃逸 过程 中已不仅 仅存 在主观故 意逃逸 ,而是对伤 者施 行了加害 ,转 移并 丢弃 伤者致其因得 不到及 时救治而受 伤严 重甚至死 亡。此类 案件的处理应 根据 《 解 释 》第 6条规 定 “ 行 为人在 交通肇事后 为逃避 法律追究 , 将被 害人带 离事 故现场后隐藏 或者遗弃 ,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 者严 重残疾的 ,应 当分别依照刑法第 2 3 2条 、第 2 3 4 条 第二 款的规定 ,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

浅析黄某交通肇事案——如何理解“交通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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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1 D年 7月 ( )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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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 解 “ 交通肇事后逃 逸” “ 和 因逃逸致人 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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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通过对黄桌交通肇事案的分析, 探讨了交通肇事罪中关于“ 交通肇事后逃i 和 “ 因逃逸致人死亡” 如何认定 的 问题 , 为应 该 以不救 助被 害人 为核 心理解逃 逸 。 认 关键词 交通肇事 逃逸 因果关系
事刑事 案件 具体应 用法律 若干 问题 的解 释》 的规定 ,交通 肇事后 年 秀还 是没有 抢 救过来 。该 事实表 明 , “ 黄某 在交通 事 故发生后 , 逃 逸” 指行为 人在 发生 了构成 交通肇 事罪 的交通 事故 后, 是 为逃 即使 不逃 离事 故现 场 , 被害人 黄年 秀及 时进行 救助 , 对 结果也 是 避 法律追 究而逃 跑 的行 为。 “ 将 逃逸 ” 解释 为“ 为逃避 法律追 究而 如 此 , 也不 能 改变被 害人 死亡 的结果 。( ) 害人 的死亡 是 由交 2被 逃 跑” 具有合 理性 。 罪后 为逃避 法律追 究而 逃跑 是不具有 期 通 事 故引起 的 。在 本案 中 , 不 犯 从法 医鉴 定结论 可 以看 出, 害人被 被
的逃 逸行 为则 不能 认定 为“ 因逃逸 致人死 亡” 而 只能 认定 为“ , 交
第三种 意见 认为 : 某构 成交通 肇事 罪 , 黄 属于 交通肇 事后 因 通肇 事后逃 逸 ” 。 本案 中, 1被 害人黄 年秀 得到 了积极 的救助 。黄 某虽 然逃 ()
离 了现场 , 是在 交通肇 事 发生地 点旁边 有很 多村 民 , 民立 即 但 村 笔者赞 同第 二种意 见 。 据 最高人 民法 院《 于审理 交通肇 拨 打 10救 护车迅 速赶 到现场 , 间没有 延误 时间 , 被害人 黄 根 关 2, 中 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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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交通肇事逃逸能否构成不作为犯罪(一)
〔内容摘要〕: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一种常见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本文主要探讨的主
要问题是从理论上交通肇事逃逸能否构成不作为的故意犯罪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对具有
逃逸情节的案件进行定罪处罚。笔者认为交通肇事行为能够构成不作为犯罪的先行行为,即
交通肇事能够构成不作为犯罪;在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应当考察整个具体案情,根据逃逸行
为人的主观罪过及逃逸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按照犯罪构成理论依法予以正确界
定。
〔关键词〕:交通肇事逃逸不作为犯罪
一、引言
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典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和“逃逸致人死亡的”作为交通肇事罪的法定
加重情节规定下来。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责任案件具
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逃逸”和“逃逸致人死亡”做了具体规定。
这些举措为司法实践中对“交通肇事逃逸”和“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以及相关的罪质认定问
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仍然不能满足现实的司法审判需要,特别是在某些情况下,肇事者
逃逸后出现被害人死亡的情节,如何定罪与非罪以及此罪与彼罪,是属于普通交通肇事致人
死亡、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情节,还是能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若能成立,又
要否与交通肇事罪实行数罪并罚?这在刑法理论上存在非常大的争议。对此,笔者提出自己
的观点和看法,以期对完善立法,推进司法改革有所裨益。
二、交通肇事逃逸能否构成不作为犯罪
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
为。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其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不作为犯罪亦有其犯罪构成,也是
主客观的统一。通说认为,不作为犯罪的构成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行为人具有作为
义务;(2)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3)不作为之不履行与危害结果之发生具有因果关系。对
于交通肇事逃逸能否构成不作为犯罪就应从以上三个方面考察。
(一)交通肇事行为能否成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
只有具有特定的作为义务的人才能构成不作为犯罪,因此一定的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罪构成
的前提条件。而产生作为义务的来源大致有四种情况:(1)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2)
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4)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其中,
先行行为引起作为义务而不作为从而构成不作为犯罪的问题颇为复杂。
先行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源于法律的禁止规范。如果行为人因自己的行为给法律保护的利益
造成了一定的危险,他就负有采取积极行动防止危险结果发生的义务,即有责任保证这一危
险不会转变为损害结果发生的现实。具体说来,先行行为引起作为义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先行行为具有使损害结果发生的现实危险性,此乃基于先行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的关
键。(2)先行行为必须是在客观上违反义务的,具有违法性,但不必是有责的。(3)先行行
为具有使结果发生的直接性。以上三者是先行行为引起作为义务构成不作为犯罪的必要条件。
在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件中,作为先前的交通肇事行为要引起作为义务,从而构成不
作为故意杀人罪,也必须具备上述条件。
学术界一般认为,交通肇事逃逸致死构成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在于肇事者的先行行为。
1]但该先行行为是否限于肇事行为,仍存在较大分歧。例如有的学者认为,包括交通肇事在
内的犯罪行为,不能成为不为犯罪中引起作为义务的先行行为,因为行为人犯罪后只有义务
承担刑事责任,而没有义务防止结果发生。2]而有的学者则认为交通肇事犯罪行为可以成为
先行行为。3]
笔者认为,对于犯罪行为能否成为先行行为应当区别对待。首先,在故意犯罪中,由于可能
导致的危害结果正是行为人所追求的或者是行为人为追求其他结果所放任的,要求行为人采
取积极的措施防止其犯罪行为可能导致的危害结果的发生,实际上就是要求行为人停止实施
他渴望实施的某种行为,这显然是不现实的,即不可期待的。因此,故意犯罪行为不能作为
引起行为人实施某种特定作为义务的先行行为。其次,在过失犯罪中,因为行为人对其行为
造成的危害结果是自以为能够避免而未能避免,或应当预见而未能预见的,他并非追求或放
任其行为的危害结果的发生。从逻辑上说,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危害结果若不是追求其发生,
又不是放任其发生,就应避免或防止其发生。若已发生就应积极地去避免或制止可能发生的
更进一步、更严重的危害结果,并应尽力去消除已造成的危害。刑法对过失犯罪之所以要追
究刑事责任,就是因为他们的行为已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危害结果。他们承担的刑事责任之所
以比故意犯罪刑事责任要小些,就是因为他们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对于整个犯罪的刑事
责任而言,行为人所承担了防止进一步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是对其未承担的那部分已经减去
的刑事责任的补偿,以求得个人对社会的责任的平衡。这也是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论中个人
价值和个人与社会关系在刑法学上的体现。4]从这一角度看,可以要求行为人对其犯罪行为
可能导致的危害结果采取积极措施以防止结果的发生,亦即过失犯罪行为能够作为先行行为
的一种,引起行为人的特定作为义务。因此,交通肇事这种过失犯罪行为在一定条件下是可
以作为引起特定法律义务的先行行为的。
(二)交通肇事中逃逸人的主观心理
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而不作为犯罪是故意犯罪,所以在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能否构成不作为
的犯罪中,对逃逸人主观心理的把握也是认定逃逸构成不作为犯罪的关键。
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件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交通肇事阶段和驾车逃跑致人死亡阶段。
第一阶段是肇事阶段,行为人的主观为过失,对此大家均无异议。第二阶段是行为人发现被
害人受伤后,为逃避法律责任,弃之不顾,驾车逃跑,导致被害人死亡。在这一阶段对行为
人主观心理的认定要通过全面分析受伤者负伤程度以及所处的环境以及逃逸人对其先前的
肇事行为造成的损害是否明知来把握。若肇事者明知受害者流血过多,不立即送往医院救治
就不能得救的情况下,行为人逃逸不管的行为就可以认定逃逸人在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
从受害者所处的环境看,其受伤的程度虽不致达于死亡,但若受害者被置于人迹很少的山路
或者是在深夜,行人极少,等待较长时间也不会受到救护,亦或在寒冷的季节因流血过多而
有冻死的危险,或者行为人为湮灭罪证,将受害者撞伤后将其挪离现场弃置他处,使其得不
到他人的及时发现并救助,行为人的这种弃置不管行为或将受害者移至他处的行为,本身就
包含着对受害者生命权益威胁的现实危险性,当然可以认定逃逸人具有杀人的故意,应以不
作为故意杀人罪论处。至于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出于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则要依具体情形
而定。
大多数情况下,行为人是出于一种放任、听之任之的态度即间接故意的心理。倘若受害者负
伤程度并非致命,肇事现场乃行人往来频繁的场所、时间尚早、医院就在附近,受害者极有
可能得到他人的及时救助,或者行为人将受害者撞成重伤濒临死亡,即使及时抢救(事后法
医诊断证明)亦无法避免其死亡,行为人畏罪潜逃而受害者即刻死亡的,即逃逸行为与被害
人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即使有间接故意的心理,其逃逸不
管的不作为也不宜论之以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即不能成立故意杀人罪,而应仅构成交通
肇事罪一罪,至于其逃逸行为,则只是交通肇事的加重情节。如果行为人对肇事情况不明知,
而驾车“继续行使”,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所谓的“逃逸”在行为人的主客观上无非是正常驾驶
行为的连续化(例如甲某在深夜酒后开车,将前方过路行为人影误当作道路两旁树影,之后
突然发现车头似有物体撞击,但因光线极弱,加上酒后神志不清,撞击声音微弱,甲误认为
是道路两旁的树枝刮擦所致,因而并未下车查看。直到第二天酒醒出车,发现车头有血迹,
寻至可能肇事地点,发现被害人已经死亡)。在此,行为人对先前肇事后果不知,即使被害
人死亡,但由于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故意,也不能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三)结论
综上所述,在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案件中,肇事行为能够成为不作为犯罪的先行行为,即
交通肇事逃逸在某些情况下符合不作为犯罪的犯罪构成,能够构成不作为犯罪。在具体案件
中,若通过考察整个案情,能够认定被害人只要得到即使救助就可以避免死亡,而肇事者对
这一现象明知又逃逸,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即逃逸人主观上具有故意且逃逸行为与被害人的
死亡具有因果关系时,逃逸人就有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可能。
三、交通肇事逃逸的各案分析
从司法实践看,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况非常复杂。这类案件简单地以交通肇事罪或故
意杀人罪定罪处罚都不免失当。笔者认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件的定性,应当根
据行为人逃逸时的主观罪过及逃逸过程中的客观行为,按照犯罪构成理论依法予以正确界定。
具体而言,可依照以下不同情况予以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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