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新三板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改后

XX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平合理,维护公司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关联交易的披露》、《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XX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制度。
第二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二章关联方和关联关系第三条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本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第四条下列各方构成本公司的关联方:(一)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本公司的子公司。
(三)与本公司受同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
(四)对本公司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本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本公司的合营企业。
(七)本公司的联营企业。
(八)本公司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本公司或者对本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本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公司活动的人员。
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新三板上市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模版

新三板上市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模版一、前言新三板企业公开转让市场(以下简称“新三板”)是我国境内的一个股权市场,它的设立旨在为中小企业及非公开股权投资机构提供一个线上股权转让的平台。
在新三板上市后,企业与其关联方的交易容易产生利益输送、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因此,为规范企业与关联方的交易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定适用于新三板上市企业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模板具有重要意义。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在新三板上市交易系统挂牌上市并确定了关联交易标准的企业。
三、术语定义1.关联交易:指新三板上市企业与其控制股东、实控人、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以转移利益为目的的交易。
2.控制股东:指持有新三板上市企业10%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3.实控人:是指在新三板上市企业中拥有股权且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人。
4.关联方:是指新三板上市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控制股东、子公司、关联公司、关联人等。
5.独立董事:指不受限制于新三板上市企业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干扰,能够独立自主地行使职权的董事。
四、关联交易管理制度1.目的和原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新三板上市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制度执行的原则主要包括:真实性、公允性、审慎性、透明性和追溯性。
2.相关责任人关联交易的相关责任人包括:企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
3.关联交易审批程序新三板上市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通过审批程序才能实现。
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分为四个阶段:(1)提供含关联交易详情和必要说明的审核报告或报告摘要;(2)独立董事审查并提出牵涉关联交易的情况说明;(3)董事会审议:对提交的审核报告及相应说明进行讨论、审议,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决策;(4)公告:公司要及时通过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
4.关联交易的监管方法(1)报告制度:新三板上市企业应每年向监事会撰写关联交易报告,对本年度所有关联交易做出说明;(2)限制关联交易:对于影响新三板上市企业正常经营的重大关联交易应通过董事会决议予以限制,参与限制的关联交易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3)人员限制:企业应在财务、法务等重要岗位聘用专业人员,防范关联交易中产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限制与关联方直接或间接具有控制关系的人员出任关键管理岗位。
新三板合格投资者标准

新三板合格投资者标准新三板是中国证券市场的一部分,也是国内中小企业的重要融资平台。
作为投资者,了解新三板合格投资者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就新三板合格投资者标准进行详细介绍,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相关政策和规定。
首先,新三板合格投资者标准是指符合一定条件的投资者才能参与新三板市场的交易。
根据《关于做好新三板市场合格投资者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合格投资者包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符合一定条件的非金融机构。
个人投资者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成为合格投资者,包括资产规模、投资经验等方面的要求。
其次,新三板合格投资者标准的设立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提高市场透明度和稳定性。
通过设立合格投资者标准,可以筛选出具备一定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投资者,降低投资风险,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合格投资者标准也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减少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对市场的干扰,提升市场的健康发展。
再次,新三板合格投资者标准的具体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经验、资产规模、风险识别能力等方面。
个人投资者需要具备一定的投资经验和风险识别能力,同时需要满足一定的资产规模要求。
机构投资者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同时需要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这些条件的设立旨在确保投资者具备足够的投资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从而更加理性地参与市场交易。
最后,新三板合格投资者标准是动态调整的,监管部门会根据市场情况和投资者需求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投资者应及时关注监管部门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了解最新的合格投资者标准,以便更好地规划自己的投资行为。
同时,投资者也应不断提升自身的投资能力和风险识别能力,以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的要求,更加理性地参与市场交易。
总之,新三板合格投资者标准是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市场透明度和稳定性的重要举措。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相关政策和规定,提升自身的投资能力,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共同推动新三板市场的健康发展。
新三板分层管理办法全文

新三板分层管理办法全⽂新三板,其实就是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企业融资的⼀种⽅式。
在新三板中,有具体的分层管理制度。
那么,新三板分层管理办法全⽂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试⾏)第⼀章总则第⼀条为进⼀步完善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市场功能,降低投资⼈信息收集成本,提⾼风险控制能⼒,审慎推进市场创新,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和《⾮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步推进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的若⼲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分层管理适⽤本办法。
第三条挂牌公司分层管理遵循市场化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切实维护挂牌公司和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全国股转系统设⽴创新层和基础层,符合不同标准的挂牌公司分别纳⼊创新层或基础层管理。
第五条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制定客观、公开的分层标准和维持标准,并据此定期调整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
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及其调整,不代表全国股转公司对挂牌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挂牌公司层级划分和调整的需要,要求挂牌公司或者主办券商等中介机构提供相关资料。
第⼆章分层标准和维持标准第⼀节分层标准第六条满⾜以下条件之⼀的挂牌公司可以进⼊创新层:(⼀)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年平均净利润不少于2000万元(以扣除⾮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两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10%(以扣除⾮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最近两年营业收⼊连续增长,且年均复合增长率不低于50%;最近两年营业收⼊平均不低于4000万元;股本不少于2000万股。
(三)最近有成交的60个做市转让⽇的平均市值不少于6亿元;最近⼀年年末股东权益不少于5000万元;做市商家数不少于6家;合格投资者不少于50⼈。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8大流程体系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8大流程体系
1. 沟通与披露,这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核心流程,包括公司与
投资者之间的定期沟通和信息披露。
这包括财务报告、业绩发布、
股东大会等活动,以及定期与不定期的投资者关系活动。
2. 股东关系管理,这一流程主要包括与公司股东的沟通与互动,包括股东大会的组织、股东权益的保护、股东诉求的回应等。
3. 投资者服务,这一流程关注于为投资者提供服务,包括投资
者咨询、投资者教育、投资者关系网站的维护等。
4. 法律合规,这一流程确保公司在与投资者沟通和披露信息时
符合法律法规,包括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内幕交易管理等。
5. 投资者关系分析,这一流程包括对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数据分
析和评估,以及对投资者关系活动效果的监测和改进。
6. 社会责任与可持续发展沟通,这一流程关注公司与投资者之
间关于公司社会责任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沟通。
7. 风险管理与危机沟通,这一流程关注公司在面临风险和危机时与投资者的沟通,包括危机公关、风险提示和危机应对计划等。
8. 投资者关系管理技术支持,这一流程包括投资者关系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维护,以及其他技术手段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的应用。
以上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8大流程体系,这些流程相互关联,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投资者关系管理体系,有助于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好沟通与合作。
新三板上市公司披露制度

新三板上市公司披露制度
新三板上市公司应该建立完善的披露制度,以保证信息透明度和市场公正性。
具体措施包括:
1. 定期报告披露:公司应按照规定时间向公众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
其中年度报告要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业绩情况、财务情况、股本结构等。
2. 重大事项披露:公司应在发生重大事项时及时向市场公布。
这些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变动、合并收购、业务调整、涉诉情况等。
3. 其他信息披露: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内部控制、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等。
4. 公司治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等,以保证公司决策与运营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5. 投资者关系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向投资者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服务,保护投资者权益。
6. 信息披露透明化:公司应注重信息披露的透明化和真实性,避免虚假宣传和误导投资者的行为。
以上措施旨在保证新三板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维护市场公正性和投资者权益。
- 1 -。
新三板分层管理办法2022

新三板分层管理办法2022有鉴于中国证监会(CSC)要求加强对新三板市场管理,以增强公众对新三板市场的信心和促进新三板市场长期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政策,现就新三板分层管理办法2022(以下简称“本办法”)拟定如下:第一条为贯彻执行《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新三板市场管理,增强投资者保护,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新三板分层管理制度的通知》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防止新三板市场“病态”现象发生,控制市场风险,并维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规定,采取分层管理机制,以具体规定形式加强对新三板市场的信息披露等各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为贯彻新三板分层管理办法,新三板市场分为A股市场、B股市场和新三板市场三个层次。
其中,新三板市场分为挂牌公司开放市场、挂牌公司封闭市场和投资者咨询市场三个市场。
第四条 A股市场:(一)A股市场适用于发行上市公司,股份上市公司发行新股,以及发行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当期报价办法进行股份买卖或交易。
(二)A股市场应当依据《证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具体的申报审核、定价、转让、保护投资者、外国机构投资者及其它有关管理制度。
第五条 B股市场:(一)B股市场适用于挂牌公司的新股发行,以及挂牌公司在当期报价办法规定的股份买卖或交易方式进行股份买卖或交易。
(二)B股市场应当依据《证券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具体的投资者披露和保护、申报审核、审批及交易管理等有关制度。
第六条牌公司开放市场:(一)挂牌公司开放市场应当依据新三板专项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依法发行新股或在报价办法规定的股份买卖或交易方式进行股份买卖交易。
(二)挂牌公司开放市场应当依据《证券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具体的投资者披露和保护、申报审核、审批及交易管理等有关制度。
第七条牌公司封闭市场:(一)挂牌公司封闭市场适用于挂牌公司发行新股以及在当期报价办法规定的股份买卖或交易方式进行股份买卖或交易方式,但并不适用于投资者咨询市场。
新三板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新三板公司的管理,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新三板公司及其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监事会及各部门。
第三条公司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法治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公司合法权益;2. 公正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地处理公司事务;3. 诚信原则:诚实守信,履行社会责任;4. 效率原则:提高工作效率,优化资源配置;5. 安全原则:保障公司资产安全,防范风险。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及各部门,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
第五条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发展战略、重大决策及监督公司经营情况。
董事长主持董事会工作,对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总经理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
第七条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第八条各部门在总经理的领导下,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第三章股东大会第九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公司基本制度、重大决策及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第十条股东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章董事会第十一条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执行股东大会决议,领导公司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董事会由董事长、董事组成,董事长主持董事会工作。
第十三条董事会职责:1. 制定公司发展战略、重大决策;2. 审议、批准总经理的工作报告;3. 审议、批准公司财务预算、决算;4. 审议、批准公司投资、融资计划;5. 审议、批准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6. 审议、批准公司薪酬制度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7. 审议、批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8.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担保事项;9. 决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10. 审议、批准公司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章监事会第十四条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监督董事会、总经理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与交流,并运用金融和市场营销等手段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有机统一的投资理念;(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
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
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四)诚实守信原则。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五)高效低耗原则。
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六)互动沟通原则。
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六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四)投资者关系顾问;(五)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八条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场战略和经营方针等;(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等;(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五)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一)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二)年度报告说明会;(三)股东大会;(四)公司网站;(五)分析师会议和说明会;(六)一对一沟通;(七)邮寄资料;(八)电话咨询;(九)广告、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材料;(十)媒体采访和报道;(十一)现场参观;(十二)路演;(十三)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条根据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网站上公布,如有必要,也可在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一条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
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二条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十三条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沟通。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第十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负责人是公司董事长。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检查核查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
公司投资证券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包括的主要职责是:(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分析师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印制和邮送工作;(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议材料;(四)分析研究。
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五)沟通与联络。
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六)公共关系。
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七)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八)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九)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十)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公司设置专线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电话,确保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畅通,并责成专人接听,回答投资者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咨询。
当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变更时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咨询电话。
第十八条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投资证券部派专人负责接待。
接待来访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并请来访者签署相关承诺书,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
第十九条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二十条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会秘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公开对外宣传。
第二十一条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公司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公司关注的问题,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它挂牌公司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二十二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10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1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应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 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六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