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公用事业管理职责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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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公用事业管理职责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市政发[2016]18号
【发布部门】辽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5.04
【实施日期】2016.05.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公用事业管理职责的通知
(辽市政发〔2016〕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市政府经研究,决定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建公用事业局与城区政府就城市公用事业管理职责作先行调整,待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文件下发后,再予以完善。

一、各城区政府负责协调辖区内的城市公用事业管理职能,并承担主体责任。

二、弃管居民小区住宅楼共用部位、住宅楼出户井(污水井)与化粪池连接的污水管道等维护管理工作仍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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