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站前B地块项目进行房屋征收的决定

合集下载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阳市城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阳市城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阳市城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08•【字号】辽市政发[2007]17号•【施行日期】2007.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阳市城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的通知(辽市政发〔2007〕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辽阳市城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八日辽阳市城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建设规划工作的通知〉》(辽建〔2006〕349号)精神,加强对全市近期城市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统筹,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改善人居环境,构建和谐辽阳,特编制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房地产调控相关政策,以《辽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辽阳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辽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结合我市实际进行编制。

第三条本规划是对城市近期住房建设进行控制和指导的依据。

第四条本规划的规划范围为白塔区、文圣区、太子河区(以下简称城市中心区)、宏伟区和弓长岭区(不包括村镇建设住宅),规划期限为2006年至2010年。

第五条在规划期限内,凡在规划范围内进行的各项住房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划及年度计划,与住房建设相关的各项政策、计划均应与本规划基本协调。

第六条本规划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以加强对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抑制住房价格,实现住房供求总量基本平衡、供应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为原则,以加快城市化进程和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居民住房需求为导向,促进住房建设、房地产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阳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阳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阳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02•【字号】辽市政发[2007]30号•【施行日期】2007.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阳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辽市政发〔2007〕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辽阳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日辽阳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就业和医疗等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8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持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家庭中年龄满16周岁及以上的在籍农业人口,具体包括:(一)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土地全部或大部分被征收或征用的建制村的农民;(二)经县(市)区政府批准“村改居”的居民(原建制村的农民);(三)由于土地被征收或征用而“农转非”的农民。

第三条实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应坚持以下原则:(一)生存与发展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统一;(二)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三)多渠道筹集资金;(四)政府能承受,被征地农民能接受;(五)公正、公开;(六)因地制宜和城乡统筹兼顾;(七)城市规划区内、外区别对待;(八)制度设计既要有别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又要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衔接。

第二章养老保障第四条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应全部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其他人员是否纳入养老保障范围,需征得农民本人同意。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由被征地农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名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由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核定。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区划调整后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换证和登记工作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区划调整后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换证和登记工作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区划调整后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换证和登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27•【字号】辽市政办发[2013]23号•【施行日期】2013.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区划调整后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换证和登记工作的通知(辽市政办发〔2013〕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加强我市行政区划调整后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以下简称“农房”)产权产籍管理,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城区农房换证和登记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换证和登记范围本《通知》所称换证,就是将1998年7月1日以前市政府、原县(市)区政府为农房制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房产执照》、《城乡私有房产证》等,由市房产产权产籍管理处统一换发为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制、全国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所称登记,就是对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权登记等。

换证和登记范围如下:(一)按照《辽阳市行政区划局部调整方案》(辽市委办发〔2011〕41号)新划入城区的王家镇、罗大台镇、沙岭镇、小屯镇原已发证的房屋。

(二)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区房屋产权产籍管理职责的通知》(辽市政发〔2002〕36号)精神,原宏伟区、太子河区已发证尚未换证的房屋;原太子河区管辖现已划入文圣区的东京陵乡11个村原已发证的房屋;对此次区划调整前已划入宏伟区的兰家镇,经辽阳县办理房屋登记的房屋。

二、换证和登记原则(一)个人申请,依法集中办理原则。

由房屋权利人申请,以行政村(社区)为单位,集中统一办理,特殊情况可以单独办理。

(二)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原则。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03•【字号】辽市政办发〔2016〕51号•【施行日期】2016.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关于印发辽阳市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辽市政办发〔2016〕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系列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阳市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有关财政政策的意见》、《辽阳市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辽阳市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和《辽阳市市直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人员安置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3日辽阳市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有关财政政策的意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做出的重要部署,也是财政改革与制度创新的重要内容。

为积极支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2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分类推进我市事业单位改革中有关财政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着力构建财政支持公益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促进基本公共服务逐步实现均等化(一)明确公共服务的范围。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强化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建立健全基本财力保障制度,并根据公共服务的层次性,相对、动态地划分基本和非基本公共服务,完善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强财政支出管理,逐步从“养人”向“办事”转变。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2015年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2015年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2015年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7.31•【字号】辽市政办发〔2015〕41号•【施行日期】2015.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2015年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市政办发〔2015〕41号河东新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阳市2015年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7月31日辽阳市2015年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为确保我市2015年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总体部署,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如期完成”的总体要求,以解决民生、促进发展为目的,着力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改造城市面貌,拉动房地产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二、改造原则(一)统一领导,区域负责。

由市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棚户区改造实施工作,实行县(市)区长负责制。

(二)统一政策,严格标准。

严格执行《辽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130号)和市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推行分散化货币化市场化安置的通知》(辽市政发〔2015〕2号)要求。

(三)政府主导,多方筹资。

积极争取国家、省政策资金支持,充分调动政府、企业、银行、个人等各方积极性,多方筹措资金,确保棚户区改造顺利进行。

(四)以人为本,确保稳定。

充分尊重棚改居民自主选择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问题,实现推进棚户区改造与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辽市政发[2007]35号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辽市政发[2007]35号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07.07.30
施行日期2007.07.30
文号辽市政发[2007]35号
主题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正文:
----------------------------------------------------------------------------------------------------------------------------------------------------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辽市政发〔2007〕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相关政策均在调整中市政府决定,将《关于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及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辽市政发〔2005〕30号)确定的我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标准(2005年-2006年)有效期延长至2007年年底。

二OO七年七月三十日
——结束——。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2012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市政办发[2012]56号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2012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市政办发[2012]56号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2012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2012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市政办发〔2012〕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阳市2012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2月3日辽阳市2012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解决和改善我市农村贫困群众的住房安全问题,根据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关于下达2012年全省农村危房改造任务等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保居发〔201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全市2012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逐步解决和改善我市农村贫困群众住房问题作为“保民生”的重要举措;统筹城乡居民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全面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加快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居住安全问题,切实改善其生活条件,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群众自主自愿与政府引导扶持相结合,免除一切规费。

农村危房改造要以农民自主自愿为原则,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搞强迫命令。

整合社会资源,动员多方力量做好服务工作。

2.科学规划,有序实施。

针对农户的困难程度和房屋危险等级情况,进行科学合理规划,有序有效实施。

对危房改造任务比较集中的村庄,要组织编制村庄规划,统筹协调水、电、路、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整体改善村庄人居环境。

3.危房改造与其他工作相结合。

危房改造与农村救灾救济、扶贫开发、城镇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村庄环境整治等工作相结合。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18•【字号】辽市政办发〔2018〕55号•【施行日期】2018.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辽市政办发〔2018〕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阳市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18日辽阳市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节约集约用地政策,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在全市开展以加快盘活“供而未用”“净地不净”和闲置土地为重点的存量建设用地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建设智慧文明美丽幸福新辽阳的发展战略,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节约集约用地为导向,完善存量建设用地管理机制,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使土地利用结构更加优化,提升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

二、目标任务(一)总体目标。

全面查清全市57宗、318公顷“供而未用”“净地不净”和闲置土地实际情况,切实加大土地消化利用和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力争2019年底全面完成整治任务。

加快征收拆迁、前期开发等工作进度,推动“供而未用”“净地不净”土地的消化利用。

分析闲置土地成因,逐宗制定处置方案,通过消除动工障碍、置换盘活、收回土地使用权等措施加快闲置土地处置工作。

对2014年以来,全市未实现净地的棚改项目103个地块(含市本级26个)、13372户、647万平方米土地完成征收任务,全部实现净地。

(二)具体任务和完成时限。

2018年在深入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定《辽阳市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完成全市“供而未用”“净地不净”和闲置土地总量的20%;2019年上半年完成总量的60%;2019年底全面完成整治任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站前B地块项目进行房屋征收
的决定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市政发[2011]41号
【发布部门】辽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12.16
【实施日期】2011.1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站前B地块项目进行房屋征收的决定
(辽市政发〔2011〕41号)
为加快我市老城区改造建设步伐,改善老城区居民居住环境和城市整体形象,提升城市品位,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有关规定,结合辽阳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市政府关于老城区改建工作的总体部署,在认真履行前期各项法定程序的基础上,市政府决定,对辽阳站前B地块项目规划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依法征收。

一、征收范围:东至胜利路、南至中华大街、西至铁路行李房、北至小庄街。

二、房屋征收部门:辽阳市城市建设开发和房屋征收办公室。

三、征收实施单位:由辽阳市城市建设开发和房屋征收办公室委托白塔区政府具体组
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辽阳市中天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五、征收签约期限:2011年12月16日起至2012年2月13日止,共60日。

六、根据国家规定,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间不得在已确定的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七、具体征收补偿办法和标准按《站前B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八、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在规定的征收搬迁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以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主动完成搬迁。

九、被征收人在规定的征收搬迁期限内,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政府按征收补偿方案相关标准作出补偿决定。

十、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十一、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站前B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辽阳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附件:
站前B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依法、规范实施站前B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有关规定,在认真调查、充分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范围和自然情况
(一)征收范围。

东至胜利路、南至中华大街,西至铁路行李房,北至小。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