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交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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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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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15•【字号】辽市政办发[2010]14号•【施行日期】2010.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市政办发〔2010〕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辽阳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三月十五日辽阳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48号),设立辽阳市林业局,正处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职责。

(三)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湿地、宜林荒山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加强全市湿地、宜林荒山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林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林业及生态建设的规范性文件、发展战略;编制全市林、果、蚕、药、花卉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市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宜林荒山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市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拟订相关地方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和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承担辽阳市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关于印发辽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辽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辽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市政办发〔2010〕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辽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三月十五日辽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48号)精神,设立辽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并挂辽阳市物价局、辽阳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牌子,正处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1.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对全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重大项目及使用市和市以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需报市政府批准或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审核外,区分不同情况按项目管理权限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2.县(市)区的地方规划和专项规划、专项产业政策,除按规定需报市政府审批的外,由县(市)区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国家、省、市规划和政策指导下分别制定。

3.取消巳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集中精力抓好全市宏观调节重点是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年度计划;搞好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维护全市经济安全;加强全市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监测、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研究经济运行有关重大问题,增强扩大开放条件下经济协调发展的能力;加强全市投资宏观管理,调控全社会投资总规模;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动缩小地区发展差距;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统筹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

(三)划入的职责将市物价局、原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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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辽阳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辽阳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2月9日辽阳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编委办《关于组建辽阳市商务局的批复》(辽编发〔2016〕25号)精神,设立辽阳市商务局,挂辽阳市外事办公室、辽阳市侨务办公室牌子,正处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整合的职责1.将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职责划入市商务局。

2.将原市服务业委员会的内贸管理职责划入市商务局。

(二)取消的职责1.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2.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

(三)划出的职责1.将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下设的市对外开放办公室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将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承担的组织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招商活动、项目跟踪落实等对外招商引资职责划入市经济合作局。

3.将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承担的“限额以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及变更事项审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加工贸易审批”“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备案”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局。

4.将原市服务业委员会承担的“规模发卡企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管理”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局。

5.将原市服务业委员会承担的组织制定促进全市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参与研究提出服务业对外开放的政策措施,组织协调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等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09•【字号】辽市政办发[2005]87号•【施行日期】2005.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市政办发〔2005〕8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辽阳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十一月九日辽阳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2004〕24号)和2005年6月29日市委常委会议精神,设置辽阳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简称“中心”),正县级建制。

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是负责组织协调各行政管理部门、服务机构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提供“一站式”服务的市政府直属行政机构。

一、主要职能(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收费、便民服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负责对入驻中心的各行政管理部门、服务机构进行工作协调,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提供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收费、便民等“一站式”服务。

(三)配合有关部门对全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实行全程代办服务,参与项目联审,对项目办理情况进行协调。

(四)负责制定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对入驻中心各窗口单位业务工作人员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情况进行考核评比。

(六)协助有关部门受理对全市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便民服务工作的咨询与投诉。

(七)负责对县、市(区)中心进行业务协调、指导。

(八)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22•【字号】辽市政发[2011]18号•【施行日期】2011.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辽市政发〔2011〕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辽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辽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2011年至2015年是辽阳全面振兴老工业基地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

认真回顾“十一五”时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成就,剖析存在的问题,科学制定和有效实施第十二个五年(简称“十二五”)规划,对促进辽阳实现经济社会发展新跨越具有重大意义。

现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省委“十二五”规划建议及市委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精神,编制本规划纲要。

一、“十一五”时期辽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回顾(一)主要成就“十一五”时期是极不平凡的五年,是辽阳经济实力提升最快、社会建设成效最好、城乡面貌变化最大、人民群众得到实惠最多的五年。

面对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环境和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任务,市委、市政府团结带领广大干部群众,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中央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和沈阳经济区获批国家新型工业化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历史机遇,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励精图治,奋力拼搏,胜利完成了“十一五”规划确定的各项主要指标和工作任务。

1.综合经济实力大幅提升。

到2010年末,地区生产总值预计(下同)实现720亿元,年均增长16.2%,高于规划预期目标1.2个百分点;人均地区生产总值5800美元,高于规划预期目标510美元;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实现76.5亿元,年均增长28.8%,高于规划预期目标13.1个百分点;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实现500亿元,五年累计超过1400亿元,年均增长36.3%,高于规划预期目标11.3个百分点。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阳市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阳市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阳市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11•【字号】辽市政发[2005]37号•【施行日期】2005.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阳市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市政发[2005]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阳市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八月十一日辽阳市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05]2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市政府决定,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为目标,通过推行政务公开,使政府与群众沟通的渠道更加畅通,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得到切实保障。

(二)基本原则:1.依法全面的原则。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一律实行公开。

2.真实详尽的原则。

公开的内容必须翔实可信,准确无误。

3.及时便民的原则。

按照规定的制度和程序,对应该公开的事项,采取方便快捷、灵活多样的方式及时公开。

(三)工作目标:到2005年底,以推行各部门和单位基本信息公开为主,初步完成统一的政务公开网络平台建设,确保平台运行稳定,并与省政务公开平台实现链接。

政务信息发布率和每日更新率达到100%;动态公开率在60%以上;行政审批项目进驻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率在90%以上;群众对政务公开工作满意率在85%以上。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27•【字号】辽市政办发[2010]37号•【施行日期】2010.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市政办发〔2010〕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辽阳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辽阳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48号),设立辽阳市教育局,正处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的职责1.加强基础教育工作,以农村教育为重点,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公共教育资源进一步向农村和民族自治地区倾斜,促进教育公平。

深入推进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切实减轻中小学的课业负担,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2.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努力提高职业学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

3.加强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完善民办教育宏观管理的政策措施,规范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改革和发展方针、政策和规划,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全市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全市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负责全市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城市建设公用事业管理局主要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城市建设公用事业管理局主要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城市建设公用事业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辽市政办发[2009]72号【发布部门】辽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12.29【实施日期】2009.12.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城市建设公用事业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市政办发〔2009〕7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辽阳市城市建设公用事业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辽阳市城市建设公用事业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48号)精神,设立辽阳市城市建设公用事业管理局,正处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的职责将原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职责划入市城市建设公用事业管理局;将原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城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职责、原市房产局城市供暖职责划入市城市建设公用事业管理局。

(三)划出的职责将原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城市客运管理职责划给市交通局;将城市供水、污水处理职责划给市水务局;将污水处理运营监管职责划给市环境保护局。

(四)加强的职责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统一建设和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城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市政设施、环境卫生、绿化、燃气、供暖等基础设施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起草本市地方性城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市政设施、环境卫生、绿化、燃气、供暖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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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交通局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辽市政办发[2009]86号
【发布部门】辽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12.31
【实施日期】2009.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交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09〕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辽阳市交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辽阳市交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48号)精神,设立辽阳市交通局,正处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公路客运附加费及二级公路通行费的管理职责。

(二)划入的职责
将原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城市客运管理职责划入市交通局。

(三)划出的职责
将路政管理部分职责划给省路政管理局。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全市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职责,优化交通运输布局,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相互衔接,加快形成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综合运输体系。

2.加强统筹全市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职责,进一步发展公共交通和农村交通,加快推进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交通运输行业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公路、水路、地方铁路和城市客运等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拟订有关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涉及全市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承担涉及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有关问题的协调工作;按规定组织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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