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第2版复习笔记(国有资本运营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第2版复习笔记(国有资产监管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第2版复习笔记第二十五章国有资产监管法律制度一、国有资产监管法概述1.国有资产监管的含义国有资产监管,是指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从监督的角度,对国有资产的经营、占用主体及其投资、运营、使用、处分国有资产等行为所进行的管理。
2.国有资产监管法的概念国有资产监管法是调整国家及其政府在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管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有资产监管关系的主要内容有:(1)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关系;(2)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关系;(3)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关系。
3.国有资产监管法的体系(1)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组织法(2)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法(3)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法(4)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法4.国有资产监管法的原则(1)国有资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2)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监管职能相对分离原则(3)国家统一所有与分级行使所有权和监管相结合原则二、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法律制度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是国有资产法的核心制度,作为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的基础的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法律制度在整个国有资产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1.国有资产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法国有资产管理,是指国家对属于国有资产的投资、运营、收益、处分等行为所进行的监控。
目前我国对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企业自主经营的管理方式。
国有资产管理法是指调整国有资产产权关系及国家管理国有资产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调整对象为国有资产产权关系及国家管理国有资产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2.清产核资的法律规定(1)清产核资的概念清产核资,是指依法对国有资产进行清理、估价、核实、登记等以明确产权。
清产核资的内容,包括资产清查、资产价值重估、土地清查估价以及资金核实等工作。
(2)清产核资范围的法律规定清产核资的范围是指清产核资的对象,包括占有国有资产的一切单位,其重点和主要对象是国有企业,其具体范围是:①各地区、各部门所属的国有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级国有企业、单位,以国有资产为主体投资举办并掌握实际控制权的各类国有控股企业。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第2版复习笔记(国外经济法的立法实践)【圣才出品】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第2版复习笔记第八章国外经济法的立法实践一、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一般规律1.经济法产生的起点与质疑(1)经济法产生起点的诸观点①经济法是在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级以后才产生的。
a.虽然经济法产生的历史背景,是战争和革命这一特殊社会现象,但它并不存在于经济发展过程的突变现象之中,而一般是以资本主义高度发展现象(战争也是其表现之一)为基础的。
b.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是在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向垄断的时代,到20世纪初,特别是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才形成的。
c.垄断恶化竞争环境并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靠市场的力量无法纠正,又为在社会范围内协调生产流通,资本主义国家逐步改为采用“国家干预”、“宏观调控”、“混合经济”和“管理贸易”等新的做法和理念,以“有形之手”直接、具体地干预和参与经济生活,是为“经济法”。
d.经济集中和垄断是经济法产生的内在原因,战争需要是经济法产生的直接动因之一。
②近代经济法产生于19世纪末,但并不否认“市民革命以前经济法”的存在。
③随着国家与法律的产生,经济法就产生了;到了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经济法形成为一个新的法的部门。
(2)对经济法产生起点的质疑①关于经济法产生的含义a.关于“经济法产生”的三种理解。
第一,经济法的产生即经济法律规范的产生。
第二,经济法的产生,即经济法的制定。
第三,经济法的产生,即经济法律部门的形成。
b.上述三种不同观点,说明了一个共同的事实,即经济法律规范的产生、经济法律的制定和经济法律部门的形成具有一定的联系。
c.经济法的产生应理解为经济法形成一个法的部门,并获得独立部门法地位才是较为正确的。
之所以会对“经济法产生”内涵有如此之大的差异,在于对经济法的概念的理解存在诸多不同的角度、立场以及利益导向。
②关于经济法产生的时间a.经济法产生的时间是在奴隶制社会。
第一,此观点源于“经济法起源论”观念。
第二,在奴隶制条件下,绝大多数的商品交换关系服从于身份关系,等级特权高于一切,经济关系并未形成独立的领域。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第2版复习笔记(价格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第2版复习笔记第十七章价格法律制度一、价格法概述1.价格的一般经济学原理价格的功能有:(1)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2)市场机制通过价格发挥刺激与引导作用;(3)市场机制通过价格起着核算作用。
2.价格法的一般经济学原理(1)价格法,是指调整涉及价格的制定、执行、监督等有关的各种经济关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从经济学原理来说,学者们对价格问题大致有如下三种观点:①“自由主义价格观”价格反映供需关系,市场会自动实现均衡,不需要外在的市场机制的力量;②“非均衡观”市场机制主要依靠市场价格信号实行资源的优化配置,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价格信号会失灵,需要价格法律矫正或补救;③认为价格信号仅在某些情况下起作用主要依靠国家对价格管制,需要建立国家管制价格模式的法律。
(3)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第二种观点比较可取。
理由如下:①由于信息偏差的情况存在,市场会“失灵”。
②价格在反映价值时,必然受到供求关系的深刻影响。
而市场经常处在“非均衡”状态,因此需要国家对价格实施宏观调控,使市场恢复均衡状态,法律可以确保这种调控的及时性与准确性。
二、价格的管理体制及基本制度1.我国的价格法发展与价格管理体制的确立(1)我国价格管理体制与价格法的发展经历了下述三个阶段:①以“调”为主,有限度地放开小商品的价格(1979—1984年);②以“放”为主,实行价格双轨制(1985--1991年);③加快价格形成机制的市场化改革与法制化进程(1992年至今)。
(2)经历三个阶段的改革,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求的价格管理体制基本确立:多数商品的价格放开,由经营者在国家政策指导下自主制定,并对其价格行为通过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对极少数商品和服务的价格,用政府的《定价目录》制定其范围,由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管理。
2.经营者的定价行为(1)经营者在价格行为中的权利:①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②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自主定价;③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④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笔记(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二十五章 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法律制度【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国有资产投资法律制度1.国有资产投资的必要性(1)财政方面,通过国有资产投资扩大财源以满足国家机关运行经费的需要;(2)政治方面,为了维护和巩固国家政权由国家控制某些经济要害部门;国有资产投资的必要性 国有资产投资法律制度 国有资产投资法律规制的原因 国有资产投资法的基本原则 国有资产投资的基本方向 现行国有资产经营模式 国有资产经营模式 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重新确认 国有资本运营机构独立性之保障 “授权经营”关系的重新阐释 国有公司治理的基本理念 国有公司治理机制 当前我国国有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 我国国有公司治理机制的制度完善 国有资产转让的基本程序 国有资产转让的具体方式 国有资产转让制度 国有资产转让中的价格确定方式 国有资产转让中的信息披露 国有资产转让中的审批机制 国有资产经营分配问题的产生 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分配制度 国有资本收益上缴的正当性 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制度的基本构建 国有资本收益使用方向的设计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法律制度(3)经济方面,通过国家直接投资经营,调节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
各国利用国有资产克服市场自身缺陷,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主要表现在:①协调行业发展。
政府运用国有资产进行投资以解决商人的唯利性造成的一些关系到公众生活的切身利益,或者对社会发展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的行业无人投资的问题。
②促进经济发展的均衡性。
国家以直接投资的方式介入市场,直接参与市场活动,对于消除区域差异,带动地区间经济的协调发展确实具有积极效应。
2.国有资产投资法律规制的原因——政府失灵(1)公共政策失效公共政策的制定是一个更复杂的过程,存在种种阻碍,使得国家难以制定并执行合理的公共政策,导致公共政策失效。
公共政策失效的原因有:①经济人假设而产生的决策失效。
a.在政治结构中,由于政策是由本质上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人来作出并进行的,因而便产生了一系列政府失败的结果;b.每个政治部门或公共事业部门所遵循的政策,是由该部门领导人根据自己对公共利益的理解来决定的,而非真正的符合最大限度增加共同利益的目的;c.官僚机构通过一些人们并不真正需要的公共服务来增加自身预算,借以提高其机构及其个人的级别、俸禄和待遇,但却相应地扩大了社会成本的支出。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第2版复习笔记(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第2版复习笔记第二十章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1.不正当竞争行为(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不正当竞争行为(unfair competition),是相对于市场竞争中的正当手段而言,它泛指经营者为了争夺市场竞争优势,违反法律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采用欺诈、混淆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并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利益的竞争行为。
①一般性条款的概括界定针对l9世纪末期欧洲各国出现的大量违反商业道德的竞争行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l900年的修订本首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概括式的定义,这是最早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全面界定。
②列举式的补充界定为了有效制止特别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各国法律在概括式规定之外,还通过列举式方式来补充对行为的概括界定。
③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我国于1993年12月1日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采用了世界各国的通常做法。
a.在该法的总则部分规定了市场交易的基本准则,实际上是提出了正当竞争行为的标准。
b.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概括性的界定,即“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c.在该法律的分则部分又规定了五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它们分别是仿冒混淆行为、虚假广告行为、商业贿赂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不当有奖销售行为。
(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特征①行为主体的“经营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应该是在商业活动中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的经营者。
②行为判断的不确定性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性的确定与其他行为有所不同,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必须通过个案进行判断。
市场竞争主体的行为一旦被认定为有悖公认的商业道德,即可被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
③危害后果的社会性现代市场经济中竞争程度日益加剧,对社会的影响也日益增强。
不正当竞争所导致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仿冒他人营业标志,盗窃他人商业秘密、通过贿赂抢夺交易机会等行为,会使市场信号失灵、消费者产生误导、商业道德败坏、劣币驱逐良币,其危害性已经从损害经营者的私权和私益扩大到对公众利益的损害和对社会经济运行秩序的破坏。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第2版复习笔记(保险监管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第2版复习笔记第三十六章保险监管法律制度一、保险监管与保险法1.保险的概念和种类(1)保险的概念①保险通常是指建立专门的后备基金,用以在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发生时弥补经济损失、保证社会安定和发展的一种保障制度。
②保险监管法律制度下的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保险的特征①保险是对危险实施的保障。
②保险是分散危险。
保险是通过分摊损失来实现其保障职能的,由多数人参加保险,交纳保险费,组成保险基金以分担少数人的损失。
③保险必须有明确的当事人和关系人。
a.当事人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b.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3)保险的分类①依保险标的划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a.财产保险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包括财产损失保险(含火灾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运输工具保险、工程保险、农业保险等)、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
b.人身保险以人的生命和健康为保险标的,包括人寿保险、疾病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②依保险实施的形式划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a.强制保险是保险双方依国家规定缔结保险的法定保险;b.自愿保险是保险双方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缔结的保险。
③依危险转移的形式划分为原保险和再保险a.原保险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保险,是第一次保险;b.再保险是保险人将其所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投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是原保险的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的保险。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第2版复习笔记(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第2版复习笔记第二十九章对外贸易法律制度一、对外贸易法律制度概述1.对外贸易(1)对外贸易的概念①对外贸易是指一个国家(地区)与另一个国家(地区)之间的商品货物、技术和服务的交换。
这种交换由进口和出口两个部分组成。
②对接受商品货物、技术和服务的国家(地区)来说,就是进口;对输出商品货物、技术和服务的国家(地区)来说,就是出口。
(2)对外贸易的地位①是一国国内贸易的延伸,是再生产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②关系到一国外汇收支平衡,关系到国内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3)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①制定对外贸易发展战略,建立和完善对外贸易促进机制。
②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建立和完善为对外贸易服务的金融机构,设立对外贸易发展基金、风险基金。
③通过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出口退税及其他促进对外贸易的方式,发展对外贸易。
④建立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向对外贸易经营者和其他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⑤采取措施鼓励对外贸易经营者开拓国际市场,采取对外投资、对外工程承包和对外劳务合作等多种形式,发展对外贸易。
⑥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有关协会、商会。
(4)对外贸易的分类①根据贸易对象的不同性质,可以分为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②根据贸易对象的流转方向,可以分为进口贸易、出口贸易和过境贸易;③根据清偿手段的不同,可以分为自由结汇贸易和易货贸易。
2.对外贸易法的概念(1)对外贸易法,是指在调整对外贸易活动中形成的对外贸易管理关系和对外贸易合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对外贸易法的意义①为了推行国家的对外贸易政策以及维护对外贸易经济秩序,各国无不以法律手段对对外贸易进行法律调整,加强管理。
②各国国际贸易在全球化的推动下,经济相互联系更加紧密,谋求全球合作和共同发展,要求各国服从国际性的法律调整,通过国内的对外贸易立法,践行承诺和履行国际义务。
(3)对外贸易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①狭义上的对外贸易法: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是我国对外贸易的基本法律。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第2版复习笔记(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圣才出品】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第2版复习笔记第五章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一、中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1.中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的历史形成(1)从新中国成立到1950年中国共产党七届三中全会召开,是中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的雏形构建阶段。
(2)从1950年6月党的七届三中全会提出争取国家财政状况基本好转的中心任务至1952年,我国不仅设立了比较系统的计划机构,而且确定了条块结合的经济管理形式,同时制定了一系列与此相适应的准制度性规范,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初步形成。
(3)从1953年初党和政府开始把注意力转移到有计划的大规模的经济建设上来至1954年《宪法》对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的确认,集中统一的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与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在中国完全建立。
(4)在随后的长达二十多年的时期内,中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基本上就是在这一经济体制的规范下进行运作的,计划经济构成中国这一历史时期经济生活的根本内容。
2.中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的基本特征(1)从所有制角度看,我国长期存在着以公有制为主导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所有制格局。
(2)从计划制度的特点看,我国长期实行的是直接计划与间接计划相结合的计划制度。
1953年8月,中共中央明确指出:“对于不同的经济成分应有不同的计划。
国营经济实行直接计划,其他经济成分,实行间接计划。
”(3)从经济管理体系看,我国主要按照部门垂直管理为主,地方分块管理为辅的管理体制。
我国的计划经济体制从其建立到形成阶段,表现出大统一小自由、大集中小分散的特征。
3.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社会根源及其经济学分析(1)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社会根源①中国小农经济基础和传统对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新中国是在小农经济的土壤上建立起来的,其分散、封闭的特点需要并方便了行政权力对经济生活的直接干预。
②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经济管理经验对我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革命根据地与解放区时期,在中央统一领导下调动各方面积极性、行政命令和党的政策代替法律管理经济以及供给制传统等做法,都不同程度地延续到新中国建立以后的经济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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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第2版复习笔记
第二十六章国有资本运营法律制度
一、国有资本运营法概述
1.我国国有资本运营法律制度变迁
(1)国有国营阶段(20世纪50年代--70年代末)
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整个社会经济体制是按照列宁的“国家辛迪加”模式组织起来的,不存在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概念。
当时国有企业管理体制的基本特点是政企不分。
20世纪50年代中期,这种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与之相传承的企业管理体制刚一建立,问题就暴露出来,特别是在经营性资产方面。
从20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就开始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
但限于当时的认识水平,当时变革的方向只停留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如何划分权力的层次上,而远远没有考虑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作根本性的变革。
(2)“两权分离”阶段(20世纪70年代末一90年代初)
1984年10月,中共中央作出了《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全民所有制两权分离的理论。
198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在法律层面上,将这种两权分离的模式固定下来。
在这种两权分离的思路之下,缺乏产权制度的配套改革,所谓的“放权”于企业也很难收到理想的效果。
(3)国资委(办)阶段(20世纪90年代初至今)
为革除政企不分的弊病,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着手国资体制改革的探索。
1988年成立了专事国有资产管理的国有资产管理局;90年代以后,我国部分地区着手国资运营
体制的探索,出现了沪深模式和武汉模式。
①沪深模式
上海、深圳两地积极推进国有资产管理模式改革,初步形成了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三个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简称为“沪深模式”。
②武汉模式
武汉国资经营管理实行的是“三层架构”,即在“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一国有资产营运机构一企业”下实现“三个职能”分开。
在各地探索国资运营机制的过程中,建立高级别的、统一而且独立的国资部门的呼声一直没有停止过。
2003年3月,备受瞩目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终于揭开了面纱,从而终结了此前国资“五龙治水”的格局。
国资委的建立,无疑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2.国资委的职权职责
(1)国资委享有下列职权:
①高层的任免权。
②薪酬决定权。
③重大经营事项的决定权。
④资产处置权和收益分配权。
⑤战略规划权。
(2)国资委的职责
①负责建章建制。
②负责国有资产的基础管理工作。
③安置下岗职工。
④派出监事会。
⑤财务监督。
3.我国国有资本运营模式的基本思路
(1)国资委的定位及其目标
作为最高层次的国有资本所有者代表,国资监管机构是一个政府机构,它由人大授权设立,应再授权国资经营机构作为它的代表经营国有资产,经营机构作为国有企业的股东,行使出资者所有权,国有企业则行使企业法人财产权。
在这种框架之下,国资委只应在总体上把握国有资本经营的目标、战略、计划、布局等的基本导向,制定国资运营的基本规章,选择合适的受托人及被授权对象,并监督国有资产的运营,而不应介入相对具体的国有资本经营活动。
(2)国有资本具体运营方式
在微观操作层面,总体上可采取授权经营、信托经营方式。
以法律的方式明确国资部门的监管者职责,剥离其出资人地位,将其明确为国有资产的持有人和国有资本运营的监督者,通过信托、授权经营方式运营国有资本。
在法律层面上,将产生如下后果:
①国资部门不再作为出资人,出资人仍停留为国务院。
②国资部门作为国有资产的持有人,与既存的国有企业、法律创设的特设公司等,签订信托经营合同、授权经营合同、租赁合同后,作为债权人代表享有请求权,其请求权的内容完全依赖合同来界定,合同未约定的,遵循信托法(包括法理)、授权法理和租赁法理的一般规定。
③国资部门作为国有资本运营的监督者。
其对被信托、授权或者租赁的国有资本的考核绩效所适用的标准,完全依靠信托合同、授权合同或租赁合同。
如果相对方的经营绩效不符合同约定,国资部门可以行使请求权,另行信托、授权或租赁。
这样,摈除了长官意志和任意性,增强了市场预期。
二、国有资本信托经营法律制度
1.信托经营的概念和基本种类
(1)信托经营的概念
信托经营实际上是一种信托制度在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中的运用,即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代理人)通过签订信托协议,将企业整体或部分财产的所有权(或法人财产权)委托给一定的受托机构,甚至自然人进行经营和管理。
委托人获得信托财产的收益,而受托人则收取信托报酬。
(2)信托经营的基本种类
①国有股权信托
国有股权信托是在目前国有企业已经成为相对独立的经营实体的情况下的现实选择,本身的变动成本不大,只要国家将其在国有独资企业或参股企业中的股权权益委托给信托公司经营即可。
②经营信托
经营信托是以经营管理企业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美国称为“business trust”,澳大利亚称为“trade trust”,其法律地位通常被认为是一种非法人的商事组织,属于一种特殊的企业形态。
经营信托在我国已经以“企业托管经营”或委托经营的形式得到使用,对于搞活中小型企业具有重大意义。
2.我国国有资本的信托管理实践
(1)国有企业托管经营
①海南模式
1995年4月,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规定:“企业国有资产委托经营”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公司制企业的国有资产通过合同方式委托给其他企业进行经营,并由受托企业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②黑龙江的“委托经营模式”
1995年7月,黑龙江体改委《关于国有企业委托经营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委托经营是指企业产权所有者通过法律形式将企业经营管理权交由职业性的具有较高经营管理能力并能承担相应经营风险的法人(主要是指企业及事业、社团法人)或者自然人有偿经营,以明确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和生产者的责、权、利关系,实现经营的价值和企业效益最大化的一种经营方式。
③江西的托管经营模式
江西省从1990年就开始探索企业的托管经营。
根据南昌市经委提交的“全省国有小型工业企业深化改革工作会”的经验材料介绍:托管经营,就是政府委托经济实力强的大中型企业采用以大带小、以强带弱的方式对产品结构或技术装备结构相近的小型企业,特别是亏损、困难的小型企业,实行委托经营管理。
④中现模式
中现模式是由香港韵利发展集团总裁,北京大学社会发展研究所特约研究员刘嘉恩创立的。
在黑龙江省委的支持下,刘嘉恩在黑龙江组建了黑龙江中现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据介绍,中现模式有四个特点:
a.实施新的产权关系。
b.采取新的分配方式。
c.确定新的经营管理主体。
d.进行新的劳动组合。
在黑龙江体改委的指导下,中现模式在佳木斯市、肇东市进行试点。
⑤武汉市国资的信托经营模式
2003年底,为了推进国有中小型亏困企业及其他存在问题的国有小企业的改革工作,武汉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会同其他有关机关设立了武汉华煜托管有限公司。
该托管公司对内为武汉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事业部,对外则为独立法人。
武汉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通过授权,把所属20家中小企业托付给托管公司管理。
(2)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信托
我国上市公司的股份托管由于具有明显的脱法动机,以及自发地制度创新本质,在法律上有诸多问题不能明确。
我国上市公司的股份托管,具有了信托经营的基本内容,但终究由于其避法功能而最终被禁止。
中国上市公司股份托管的实证研究表明,股份托管生命力存在,关键是要从功能上进行定位,并完善相应的制度设计。
(3)国有商业银行不良债权的信托处置
由于种种原因,中国国有商业银行在其经营过程中累积了大量风险,包括不良资产的巨大化,直接影响到同样作为国有商业银行的生存和发展问题,特别是在中国加入WT0后,更是如此。
中国通过设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的方式来收购和处置银行的不良资产。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不良资产中,为了尽快实现现金回流,采用信托的方式来运作国有债权类资产,特别是采用资产证券化的手段来运营不良资产(NPL)。
三、国有资本授权经营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