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绿色城镇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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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现代化美丽城镇建设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现代化美丽城镇建设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现代化美丽城镇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8.25•【字号】浙政办发〔2023〕49号•【施行日期】2023.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现代化美丽城镇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3〕4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持续深化“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高质量推动城乡协调发展,全面推进现代化美丽城镇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深入实施“八八战略”,持续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加快提升全省小城镇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经济产业、人文环境、综合治理现代化水平,协同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以现代化美丽城镇建设成效展现“两个先行”的使命担当。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全龄友好。

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推动幼有善育、学有优教、劳有所得、病有良医、老有康养、住有宜居、弱有众扶,打造宜居宜业的现代化美丽城镇。

——因地制宜,分类施策。

坚持宜农则农、宜工则工、宜商则商、宜游则游的原则,持续塑造城镇产业、文化和风貌特色。

鼓励都市区卫星城、省级中心镇、县域副中心城镇加快向小城市发展。

——联创联建,共富共美。

推动美丽县城、美丽城镇、美丽乡村联创联建,加快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公共服务共建共享、产业高质量协同发展,充分发挥城镇在推动农业农村发展中的带动作用,提升城乡融合发展水平。

——全民参与,共建共享。

统筹发挥政府“有形之手”、市场“无形之手”、社会“自治之手”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乡贤返乡助力、人才入乡创业,形成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局面。

(三)主要目标。

全面推进现代化美丽城镇建设,持续提升小城镇品质,按照“重点打造一批、创新培育一批、扶持提升一批”的建设思路,每年打造100个以上环境更宜居、服务更友好、产业更兴旺、人文更深厚、治理更高效的现代化美丽城镇示范镇,联动推进现代化美丽县城(城区)建设。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森林浙江行动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森林浙江行动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森林浙江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31•【字号】浙政办发[2011]100号•【施行日期】2011.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森林浙江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10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森林浙江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森林浙江行动方案为加快建设“森林浙江”,促进“兴林富民”,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浙委〔2010〕64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改革发展全面推进“森林浙江”建设的意见》(浙委〔2011〕8号)精神,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重要意义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林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

森林和林业在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中具有重要地位,在生态建设中具有首要地位,在应对气候变化中具有特殊地位。

实施“森林浙江”行动,对于培育发展林业资源,增强固碳和防灾减灾抗灾能力,美化城乡面貌,优化人居环境,弘扬生态文明,促进农民增收和经济发展,推进新型城市化和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各地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深入实施生态省建设,大力发展现代林业,全省森林资源稳步增长,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林业产业快速发展,有力地促进了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

但是,仍存在森林地域分布不均、森林质量和综合效益不高、林业基础设施薄弱、抵御自然灾害能力较弱、森林火灾和有害生物综合防控能力不强等问题,必须加快“森林浙江”建设,加强林业基础和生态建设,科学发展林业经济,促进森林生态、经济、文化协调发展。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立足生态优先、兴林富民,坚持依法治林、科技兴林,加强森林资源培育,优化森林布局,提高森林质量,拓展森林经营,科学开发利用森林功能,弘扬森林文化,全面推进“森林浙江”建设,逐步建立起完备的森林生态体系、高效的森林产业体系和繁荣的森林文化体系,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2.02•【字号】浙政办发〔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的通知浙政办发〔2024〕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和《十方面民生实事责任分解》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的关键一年,也是浙江“勇当先行者、谱写新篇章”的再出发之年。

各地、各单位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十五届历次全会精神,把坚持高质量发展作为新时代的硬道理,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紧扣“勇当先行者、谱写新篇章”新定位新使命,持续推动“八八战略”走深走实,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强力推进创新深化改革攻坚开放提升,以三个“一号工程”为总牵引,深入实施“十项重大工程”,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狠抓落实,确保政府工作说一件、干一件、成一件,为全国大局勇挑大梁、多作贡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2月2日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一、王浩省长牵头重点工作1.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与经济增长同步。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2.坚持政府过紧日子,严肃财经纪律,严控一般性支出,大幅压减论坛、展会、节庆等活动,把更多财力用在帮企业、促发展、惠民生上。

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牵头,省商务厅、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除标注为“牵头”单位外,列第一位的为牵头或汇总单位,下同)3.积极争取并高效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充分发挥其对重大项目建设的拉动作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蓝色屏障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10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蓝色屏障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10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蓝色屏障行动方案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蓝色屏障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10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蓝色屏障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浙江省蓝色屏障行动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近岸海域、海岸带环境污染防治,有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提高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和《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中共浙江省委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浙委〔2010〕64号)、《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规划》和《“811”生态文明建设推进行动方案》的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开展蓝色屏障行动的重要意义浙江是海洋大省,海域面积广阔,岛屿数量众多,岸线优势明显,滩涂资源丰富,在环境承载、生态平衡、要素供给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特别是“十一五”以来,我省高度重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继实施了两轮“811”环境保护行动,开展了“碧海生态建设行动”,取得了初步成效。

但是,现阶段我省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入海河流携带的氮、磷和重金属污染物超过重点海域环境容量,近岸海域、海岸带和海岛生态系统处于不健康或亚健康状态,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中政府和市场两种调节机制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等。

实施蓝色屏障行动,深入开展海洋污染防治,着力提高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有利于我省全面实施海洋经济示范区建设战略,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平稳较快发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绿色创建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11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绿色创建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11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绿色创建行动方案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绿色创建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11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绿色创建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浙江省绿色创建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浙委〔2010〕64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811”生态文明建设推进行动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42号)精神,深入开展各类绿色创建活动,着力增强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切实提高生态环境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富饶秀美、和谐安康”的生态浙江为目标,以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扎实推进并不断拓展提升各类绿色创建活动,弘扬生态文明理念,增强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努力构筑共建共享生态文明的良好格局,把我省建设成为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区。

力争到2015年,全省各类绿色创建活动继续保持全国前列,形成一批在全国具有较强示范性、典型性的绿色创建示范点;培育和传播生态文化的机制基本形成,生态文明宣传普及率不断提高,生态文明理念深入人心。

二、基本原则--以人为本、全民参与。

坚持多方联动、整体推进,注重把绿色创建活动与解决影响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生态环境问题结合起来,引导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和参与绿色创建活动,着力改善人居环境,增进民生福祉。

--因地制宜、突出特色。

坚持绿色创建活动与各地实际相结合,充分利用各地的自然社会条件,充分尊重当地群众的意愿和首创精神,科学规划、分类指导,有步骤、有重点地推进绿色创建活动。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8.15•【字号】浙政发〔2022〕21号•【施行日期】2022.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22〕2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2022年8月15日浙江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为切实做好我省“十四五”节能减排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33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以下称“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以下称能耗双控)制度,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组织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确保完成“十四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阶段性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目标节能减排政策机制更加健全。

到2025年,全省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20年下降14.5%,能源消费总量得到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比2020年下降5%左右、控制在1.24亿吨左右,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达到5.50万吨、4.76万吨、5.43万吨、0.36万吨。

三、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一)工业节能降碳工程。

开展新一轮制造业“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坚行动,全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和整治提升高耗低效企业15000家以上。

以钢铁、建材、石化、化工、化纤、造纸、纺织等七大行业为重点,开展公共用能系统能效诊断,每年组织实施百个省级重点节能降碳技术改造项目。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纲要》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纲要》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1.10•【字号】浙委发[2004]93号•【施行日期】2005.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纲要》的通知(浙委发[2004]93号)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浙江省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纲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学习贯彻,并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和实施意见,确保该项工作的全面落实。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2005年1月10日浙江省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纲要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建设“平安浙江”,进一步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特制定本《纲要》。

一、总体要求(一)充分认识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的重大意义。

目前,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增长方式转变、经济体制转轨、社会结构转型的关键时期,如何加快推进工业化、城市化和市场化进程,解决好农业基础比较薄弱、农村发展相对滞后、农民增收压力加大的问题,扭转城乡差距、工农差距、地区差距扩大的趋势,是当前面临的重大课题。

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就是要把城乡经济社会作为一个整体统一筹划,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整合工业化、城市化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的各项举措,着力解决好“三农”问题,缩小城乡差距,充分发挥城市对农村的辐射带动作用和农村对城市的支持促进作用,实现城乡互补、协调发展和共同繁荣。

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重大举措,也是新时期新阶段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811”生态文明建设推进行动方案》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811”生态文明建设推进行动方案》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811”生态文明建设推进行动方案》的通知正文:----------------------------------------------------------------------------------------------------------------------------------------------------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811”生态文明建设推进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811”生态文明建设推进行动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4月7日“811”生态文明建设推进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七次、八次全会精神,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浙委〔2010〕64号)精神,现就2011年至2015年开展“811”生态文明建设推进行动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坚持生态省建设方略,走生态立省之路,以建设“富饶秀美、和谐安康”的生态浙江为目标,以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保障改善民生为核心,大力发展生态经济,不断优化生态环境,积极培育生态文化,着力完善体制机制,加快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增长方式和消费模式转变,构筑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生活品质,努力建设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区。

(二)总体目标。

经过五年努力,基本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环境质量提高与改善民生需求相适应,生态省建设继续保持全国领先,生态文明建设走在全国前列。

(三)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讲求实效;统筹兼顾、整体推进;巩固传承、整合提升;强化法治、健全机制;依靠科技、开放合作;党政主导、社会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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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绿色城镇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125号浙江省绿色城镇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浙委〔2010〕64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811”生态文明建设推进行动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42号)精神,推进城镇绿色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新型城市化战略为龙头,按照集约节约、功能完善、宜居宜业、生态特色的要求,以改善人居环境、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为目标,以改革创新为动力,规划、建设、管理齐抓并进,政府、企业、社会各方联动,引导、扶持、保障多措并举,着力打造一批生态环境优美、人居条件良好、基础设施完备、管理机制健全、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绿色城镇,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基本原则。

——规划引领,统筹发展。

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保护,统筹生产、生活和生态需要,统筹城镇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加强规划,合理布局。

——以人为本,务实发展。

注重完善城镇功能设施,注重改善人居环境,注重优化政府管理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人民群众生活品质。

——因地制宜,特色发展。

充分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充分发挥各地资源环境优势,充分体现各地自然人文特色,因地制宜、分类推进,促进城镇特色发展。

——改革创新,持续发展。

着力破解制约绿色城镇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着力构建推进城镇绿色发展的新平台新载体,着力探索建设绿色城镇的新方法新手段,在改革创新中促进城镇持续健康发展。

(三)总体目标。

到2015年,在全国率先形成城乡一体的规划体系,城乡规划制度全面落实;率先基本实现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城镇污水收集处理率和处理达标率处于全国领先水平;率先实现供水、供气和生活垃圾收集处置城乡一体化,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推进;率先推行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初步建立比较完善的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设施设备体系和标准制度体系;率先建立市县镇三级园林城镇体系,园林城镇创建水平进一步提高;率先基本形成绿色建筑发展体系,实现从节能建筑到绿色建筑的跨越式发展。

二、主要任务(一)加强规划引领。

确立全域规划理念,优化完善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合理布局城镇空间。

2011年底前,全面完成27个小城市培育试点镇的总体规划修改完善工作;2012年底前,全面完成中心镇的总体规划修编工作。

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加快实现城镇建设用地范围控规全覆盖。

积极开展各类专项规划特别是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着力加强规划之间的统筹衔接。

严格执行“先规划后建设”要求,严格落实已建区、适建区、限建区、禁建区和城市绿线、蓝线、紫线、黄线管治措施,严格履行规划修改法定程序,确保规划有序有效实施。

建立健全规划督察员监管制度。

到2015年,所有设区城市均实施规划督察员监管制度,县(市)规划督察员监管示范试点工作稳步推进。

(二)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1.完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

加快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提高污水收集处理率。

到2012年,80%的建制镇建成污水处理设施,设区城市和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7%和83%,其中太湖流域、钱塘江流域城市分别达到92%和88%以上。

到2015年,基本实现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新增城镇污水收集管网7000公里以上,设区城市和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0%和85%,其中太湖流域、钱塘江流域城市分别达到93%和90%以上;建制镇污水处理率力争达到45%以上。

加快推进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新建、在建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套建设脱氮除磷设施。

积极推进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系统工程建设,提高中水回用率。

到2015年,全省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率达到10%。

2.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加快推进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改造,重点加大垃圾焚烧处置设施建设力度,构建技术先进、方式多样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设施体系。

到2012年,设区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6%,县以上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4%。

到2015年,实现县以上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设施全覆盖,设区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7%,县以上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

积极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着力完善分类收运网络和处置设施。

到2015年,设区城市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全省建成4个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示范市县、4个以上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示范项目。

3.完善城镇污泥处置设施。

重点加快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设施。

积极推进市、县(市、区)区域内污泥处置设施共建共享,鼓励规范的污泥处置单位跨县(市、区)服务。

到2012年,基本完成设区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设施建设改造。

到2015年,全面完成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设施建设改造,设区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5%以上,县(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

4.完善城镇供水设施。

加强老旧和劣质供水管材管网更新改造,加快既有供水水厂工艺提升改造,完善配水系统,减少供水漏损和管网二次污染。

到2015年,全省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不超过12%。

加快推进城市供水设施向周边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延伸覆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因地制宜发展区域供水管网体系,促进城乡和区域供水设施共建共享。

(三)加强城镇综合管理。

1.强化设施运行管理。

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管,提高出水水质达标率。

到2015年,太湖流域和钱塘江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其他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提高到一级B排放标准。

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特别是填埋场和焚烧厂运行的监管,确保设施正常运转。

到2015年,全省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管理均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评价标准》(CJJ/T107—2005)规定的II级以上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管理均达到《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

加强供水设施运行监管,严格质量和卫生管理,确保供水安全。

(GB5749—2006)。

到2015年,全省城市供水水质106项指标均达到《生活饮用水标准》2.强化洁化序化管理。

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背街小巷等重点部位和占道经营、乱搭乱建、乱堆乱摆等重点行为的整治,规范城镇日常秩序。

加强对清扫保洁、户外广告、建筑立面和城市家具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城镇整洁美观度。

加强环卫作业管理,加快更新环卫作业装备,提高机械化作业水平。

到2015年,全省城镇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45%以上。

3.强化环境管理。

加强城市内河环境整治,改善河道水质,努力营造水清、流畅、岸绿、景美的水景风貌。

实施河道综合养护管理,健全常态化、规范化、标准化的河道管护机制,到2015年,河道保洁覆盖率达到90%以上。

深化“烟尘控制区”、“噪声达标区”、“烟花爆竹禁放区”和“禁燃区”划定工作,重点防治建筑扬尘、交通和娱乐业噪声、餐饮业油烟和小型燃煤锅炉污染。

到2015年,全省新增“烟尘控制区”面积2500平方公里以上,区域环境噪声小于55分贝的县以上城市比例达到75%以上,城市市区餐饮业和单位食堂100%配备油烟净化装置并建立运行维护制度,8个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城区清洁能源使用率达到70%以上。

加强辐射污染和放射源监管,确保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的安全收贮。

到2015年,废旧放射源安全收贮率达到100%。

(四)提高城镇人居品质。

1.推进城镇园林绿化。

编制完善城镇绿地系统规划,到2015年,各市、县(市)全面完成绿地系统规划的修编工作。

探索开展城镇绿道网规划编制工作,合理布局城镇绿色空间。

加强既有绿地管理养护,严格落实绿线管制和古树名木保护措施。

积极推广实行建筑物、屋顶、墙面、立交等立体绿化,大力推广应用乡土植物,严格控制大树移植,努力打造“节约型园林绿化”。

到2015年,县以上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绿地率达到31%以上,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2平方米,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不低于60%。

深化园林城镇创建工作,鼓励国家园林城市争创更高水平的国家生态园林城市。

到2015年,设市城市均创建成为园林城市,园林市县占全省市县总数的70%以上,每个设区市创建的园林镇不少于4个。

2.推进城市湿地资源保护。

加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湿地的保护和管理,确保城市建设不占或少占原生湿地资源。

加快推进临海三江国家城市湿地公园、台州鉴洋湖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保护和建设,总结推广绍兴市建设镜湖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成功经验,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城市湿地公园申报创建“国家城市湿地公园”。

开展城市湿地环境净化和生态恢复功能性研究,提高城市湿地保护管理水平。

3.推进风景名胜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认真实施《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依法加强对各类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加快推动我省由风景名胜大省向风景名胜强省跨越。

重点抓好西湖和江郎山世界遗产的保护,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开展世界遗产申报工作。

到2015年,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基本实现详细规划全覆盖,风景名胜区设施配套水平、管理水平显著提高,各类风景名胜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文物古迹的保护,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推进人居环境示范创建。

积极推进中国人居环境奖和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创建工作,鼓励开展联合国人居环境(范例)奖申报创建,引领各地着力提高城镇人居综合品质。

到2015年,全省获得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的市县和项目争取达到30个以上。

(五)大力发展绿色建筑。

1.深化建筑节地。

科学划定城镇空间增长边界,引导紧凑型城镇布局。

科学规划和安排城镇功能,促进城镇居住、就业和公共服务等就近配套。

提高城镇用地特别是工业园区的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

积极推进城镇空间复合利用,加快推进城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2.深化建筑节能。

加强民用建筑设计节能评估和审查,开展民用建筑竣工能效测评,落实民用建筑节能要求。

加强既有建筑节能普查,积极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加强民用建筑用能管理,扩大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高能效建筑用能设备。

到2015年,新建民用建筑全面实行节能设计标准,既有高耗能建筑节能改造率达到30%以上,建成太阳能光热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面积5000万平方米以上。

3.深化建筑节水。

加强建筑节水设施建设和运行监管,落实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积极推行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计划累进加价政策。

大力推广节水技术和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积极探索雨水和再生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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