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收管理办法
工程管理部验收制度

工程管理部验收制度
一、验收制度的基本原则
工程管理部验收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公正、公平、公开。
所有的工程项目,无论大小,都必须严格按照验收制度进行验收。
验收过程中,应当确保所有的标准和要求都是明确、具体的,避免因为模糊不清而导致的误解和纠纷。
二、验收流程
1. 预验收:在工程项目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预验收,检查工程项目是否达到预定的目标和要求。
2. 正式验收:预验收通过后,由工程管理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正式验收。
验收过程中,应当详细记录验收结果,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3. 最终验收:整改完成后,由工程管理部再次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最终验收。
只有通过最终验收的工程项目,才能被认定为完成。
三、验收标准
验收标准应当具体、明确,包括工程项目的质量标准、安全标准、环保标准等。
所有的标准都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也要考虑到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
四、验收责任
验收责任明确,是保证验收工作顺利进行的关键。
项目负责人、工程管理部、验收人员等都应当明确自己的责任,确保验收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五、验收结果的处理
验收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相关人员,对于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同时,验收结果也应当作为评价工程项目和相关人员的重要依据。
物料验收管理办法

物料验收管理办法
1. 引言
2. 管理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采购的物料验收工作,包括原材料、零部件、成品等。
3. 验收要求
3.1 验收标准
正确性物料的型号、规格、数量等信息应与采购订单一致。
完整性所有物料应齐全并无缺损。
质量要求物料应符合公司的质量要求和标准。
安全要求物料应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和法规要求。
3.2 验收程序
1. 采购部门在收到物料后,需先核对采购订单与实际物料是否一致,包括型号、规格、数量等信息。
2. 采购部门进行外观检查,确保物料没有明显的损坏和缺陷。
3. 采购部门进行质量抽检,对一定数量的物料进行抽样检测。
4. 如果物料不符合要求,采购部门将通知供应商,并按照公司的退货流程进行处理。
3.3 验收记录
采购订单信息
实际物料信息
验收结果
验收人员
验收日期
4. 质量控制
4.1 供应商管理
公司应建立供应商管理制度,对供应商进行评估和审核。
只有经过审核合格的供应商才能提供物料。
4.2 质量抽检
采购部门应建立质量抽检制度,对供应商提供的物料进行定期抽检,以确保物料的质量符合要求。
4.3 不良品处理
如果在验收过程中发现物料不符合要求或存在缺陷,采购部门应按照公司的不良品处理流程进行处理,包括退货、索赔等。
5. 监督和改进
公司应定期进行物料验收管理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改进措施,以提高物料的质量和供应链管理的效率。
6. 附则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如有需要进行修改或调整,应经过公司相关部门的审批和批准。
结论。
工程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项目验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投资和进度等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各类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和保修等工作。
第三条工程项目验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二)严格标准,确保质量;(三)责任明确,分工协作;(四)科学合理,高效便捷。
第二章工程项目验收程序第四条工程项目验收分为内部验收和外部验收。
第五条内部验收:(一)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合同和有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要求后,编制竣工报告。
(二)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提交评估报告。
(三)建设单位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内部验收,对工程质量、安全、投资和进度等进行全面检查。
第六条外部验收:(一)建设单位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
(二)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工程项目进行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合同和有关技术标准;2. 工程投资是否控制在批准的投资规模内;3. 工程进度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4. 工程安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5. 工程档案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第七条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出具验收证书,并将验收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工程项目移交第八条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项目移交给使用单位。
第九条工程项目移交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竣工图纸、施工技术资料、验收证书等档案资料;(二)工程设施、设备等资产;(三)工程使用和维护保养手册;(四)工程保修单。
第十条工程项目移交时,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签订移交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工程项目保修第十一条工程项目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保修期内,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的使用功能缺陷,施工单位应当负责修复。
第十三条保修期满后,工程设施、设备等资产的维修保养由使用单位负责。
验收管理办法

验收管理办法随着企业发展的不断加速,各种审计管理制度也不断地涌现出来,验收管理办法是其中之一。
验收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它旨在确保项目的质量和合规性,降低项目失败和风险的可能性,以保证企业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保持竞争力。
本文将探讨验收管理的基本概念、验收管理的重要性、验收管理制定的五步流程和有效的验收管理实践。
一、验收管理的基本概念验收管理是指在项目完成后,根据事先设定的标准进行检查,以确保项目达到质量、进度、成本和技术要求的一种管理方法。
其主要目的是保证项目成果符合质量标准,达到预期效益和可持续性。
验收管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实施验收,即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估和认可;二是规范验收,即对验收过程中的各项活动进行计划、组织、管理和控制,确保验收的效果和结果符合要求。
二、验收管理的重要性验收管理是项目管理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对项目成功或失败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以下是验收管理的重要性:1、保证项目质量。
验收管理能够有效地避免或减少项目缺陷和问题的发生,提高项目的质量和稳定性。
2、提升项目管理水平。
通过验收管理的不断完善和优化,可以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和效力,提升项目管理的水平。
3、降低项目风险。
通过严格的验收管理,能够发现并消除项目中的潜在风险和问题,保证项目的安全和顺利完成。
4、满足合作方和客户的期望。
验收管理能够确保项目的成果符合客户和合作方的要求和期望,打造良好的信誉和口碑。
5、促进项目管理的可持续发展。
验收管理要求对项目过程进行评估和总结,从中学习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和优化管理体系,保证项目管理的可持续发展。
三、验收管理制定的五步流程为了实现成功的验收管理,需要遵循以下五步流程:1、确定验收标准。
根据项目性质和具体要求,确定验收标准和验收内容,明确验收范围和标准,制定详细的验收计划。
2、准备验收工作。
根据验收标准和计划,制定验收方案,组织人员,准备验收工具和设备。
3、进行验收工作。
工程项目部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项目部验收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工程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进行的各类验收工作。
第三条工程项目部验收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科学、严谨、规范;2. 公正、公平、公开;3. 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执行;4. 严格控制验收时间,确保工程进度。
第二章验收范围与内容第四条工程项目部验收范围包括:1. 单位工程验收;2. 隐蔽工程验收;3. 质量事故处理验收;4. 竣工验收。
第五条工程项目部验收内容主要包括:1. 工程质量;2. 工程进度;3. 工程安全;4. 工程资料;5. 工程费用。
第三章验收程序第六条单位工程验收程序:1. 施工单位填写单位工程验收申请表,报送项目部;2. 项目部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验收的单位工程进行现场检查;3. 检查合格后,项目部出具验收意见,报送建设单位;4. 建设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签字确认。
第七条隐蔽工程验收程序:1. 施工单位填写隐蔽工程验收申请表,报送项目部;2. 项目部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验收的隐蔽工程进行现场检查;3. 检查合格后,项目部出具验收意见,报送建设单位;4. 建设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签字确认。
第八条质量事故处理验收程序:1. 施工单位填写质量事故处理验收申请表,报送项目部;2. 项目部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验收的质量事故处理进行现场检查;3. 检查合格后,项目部出具验收意见,报送建设单位;4. 建设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签字确认。
第九条竣工验收程序:1. 施工单位填写竣工验收申请表,报送项目部;2. 项目部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竣工验收的工程进行全面检查;3. 检查合格后,项目部出具验收意见,报送建设单位;4. 建设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签字确认。
第四章验收责任与要求第十条项目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验收工作,确保验收工作顺利进行。
备件验收管理办法

备件验收管理办法一、概述备件验收是企业采购和管理备件的重要环节之一,合理的备件验收管理能够确保备件的质量和使用效果。
本办法旨在规范备件验收的流程和要求,提高备件监管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二、备件验收流程1.备件验收的流程分为备件到货前准备、备件验收及验收结果确认三个阶段。
2.备件到货前准备主要包括对备件验收标准的设定、验收仪器的校准及检验员的培训等工作。
3.备件验收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对到货备件进行外观检查、功能检测和性能测试等工作。
4.验收结果确认阶段需要对验收结果进行记录和归档,并将不合格备件进行退货或申请售后服务。
三、备件验收标准1.备件验收标准应根据不同类型备件的特点和要求而确定,包括外观要求、功能要求和性能要求。
2.外观要求主要指备件的外观应符合相关标准,无明显缺陷和损坏。
3.功能要求主要指备件应能够正常开启、关闭、调节等基本操作。
4.性能要求主要指备件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应具备预期的性能指标,如稳定性、可靠性、耐用性等。
四、备件验收人员培训1.备件验收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接受相应的培训和考核。
2.培训内容包括备件验收流程、验收标准、仪器使用和故障判断等方面的知识。
3.培训结束后,备件验收人员需要参加考试,合格后方可担任备件验收工作。
五、备件验收仪器校准1.备件验收仪器应定期进行校准,确保测试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校准工作由专业的校准机构或仪器生产商负责,并出具相应的校准证书。
3.校准周期应根据仪器的特点和使用频率而确定,一般不超过一年。
六、备件验收记录与归档1.备件验收应进行详细的记录,包括备件信息、验收日期、验收结果等内容。
2.验收记录应由备件验收人员和现场监督人员共同签字确认,确保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验收记录应按照一定的分类和存档要求进行归档,便于查询和追溯。
七、备件验收结果处理1.合格备件应按照规定流程进行入库,包括标识、分类、编号和存放等工作。
2.不合格备件应及时进行退货,并与供应商协商解决后续问题。
商品验收管理办法

商品验收管理办法
一、商品收货必须由指定收货人员收货,不具备收货资格的人员不得收货。
二、供应商送货时须付商场订单(传真)及送货单,没有订单不得收货。
三、验收时,为防止供应商塞货,商品数量不得超过订购量之10%、否则不得收货。
四、验收人员在商品入库前、对待验收商品进行以下几方面核对与检查:
1、进货商品之品名、规格、数量、条形码逐一与进货单进行核对。
2、如有品名、规格、数量、条形码与实物不符,应在送货单上改正过来,并与主管交接注楚。
3、检查商品的保质期和生产日期,严格依照保质期收货标准进行收货,接近保质期商品不能
受理。
4、包装形态是否完整。
5、不良品是否混流(脏残商品、凹罐破损、真空食品是否有空气等)。
6、是否有其他同业退货品、如果有以上所列瑕疵或不良品,应直接给供应商带回,本商场依
实际收货量办理验收、不再办理退货手续。
7、完成收货后必须检查该供应商是否有退货,如有退货应及时退货。
8、验收人员确认检查供应商进货人员携出的退货商品、其数量与退货单是否相符,严格检查空箱
以防进货人员夹带商品,同时验收人员要跟随进货人员离开商场。
五、收货人员在办完验收手续后,无国际条码的商品打印店内码张贴。
六、完成收货后,发现不符合保质期收货标准、数量不准确时,将追究收货人责任。
项目工程验收管理制度模板

项目工程验收管理制度模板一、目的和依据为规范项目工程验收管理,保障工程质量,提升工程建设水平,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规范以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等,旨在确保工程验收程序的规范、公正及可靠性。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工程项目的验收管理,包括建设工程、装修工程等。
三、工程验收管理流程1. 验收前准备(1)项目负责人提交验收申请,包括相关工程文件、资料、证明材料等;(2)项目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勘察、检查工程质量、完工情况等;(3)编制工程验收报告。
2. 验收程序(1)邀请相关部门领导、专家参与验收;(2)组织召开工程验收会议,听取项目负责人汇报情况;(3)由专家对工程质量、合格率等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3. 验收结果(1)验收合格,项目负责人签署验收意见书,并提交相关文件至公司管理部门;(2)验收不合格,制定整改方案,并重新申请验收。
四、验收标准1. 工程质量标准(1)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筑规范要求;(2)符合公司内部工程建设标准。
2. 完工合格率标准(1)项目各项工程验收标准达到100%;(2)各项工程质量达到验收标准。
3. 完工情况标准(1)工程进度按计划完成;(2)无遗留问题。
五、验收人员及角色分工1. 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工程验收工作,并签署验收意见书。
2. 相关部门领导负责监督验收过程,审核验收结果。
3. 专家负责对工程质量、合格率等进行评估,并提出整改意见。
六、验收结果处理1. 验收合格(1)公司管理部门颁发验收证书,并将工程项目移交使用单位或销售;(2)项目负责人办理结算手续,归档相关文件。
2. 验收不合格(1)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时限;(2)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
七、验收记录和归档1. 材料清单(1)验收申请表;(2)工程验收报告;(3)验收意见书;(4)验收证书。
2. 归档管理(1)将验收文件归档存档,备查;(2)保留时间不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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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南水北调续建配套工程验收管理办法1 总则1.0.1 为加强山东省南水北调续建配套工程(以下简称“配套工程”)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职责,规范验收行为,根据水利部及山东省水利厅有关规定,结合配套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1.0.2 配套工程验收分为施工合同验收、供水单元工程竣工验收及国家规定的有关专项验收1.0.3 配套工程验收的目的是通过检查已经完成的工程以及核对工程实施过程中形成的资料,按照有关验收依据,对已经完成的工程进行鉴定并做出是否符合有关设计、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结论。
1.0.4 验收工作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经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设计变更、修改文件,以及施工合同等。
1.0.5 按照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在验收前应完成的专项鉴定、评估、检测等,项目法人应组织完成,且作为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之一。
1.0.6 配套工程项目主体工程批准开工后,项目法人应依据本办法并结合工程建设计划及时组织制定工程验收工作方案和计划,格式见附录1。
项目法人应将验收工作方案和计划报工程验收监督管理部门核备。
当工程建设计划进行调整时,工程验收工作方案和计划也应相应地调整并报验收监督管理部门核备。
1.0.7 验收工作应在项目法人和工程参建单位进行的有关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及有关工程实施过程如实记录的基础上进行。
有关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应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
项目法人和工程参建单位应提交真实的验收资料并对其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负责。
1.0.8 验收工作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的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下同)负责,验收结论应经过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的保留意见应在验收成果性文件上明确记载并有其本人签字。
1.0.9 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协商确定。
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但是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的,需报请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1.0.10 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对工程验收不予通过的,应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
有关单位应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并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1.0.11 工程实行委托或代建时,项目法人应明确需委托项目管理单位行使的有关验收职责,并在相关合同中载明。
1.0.12 省南水北调局负责配套工程的验收监督工作。
1.0.13 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统一组织,有关工程参建单位应按照项目法人的要求及时完成。
验收资料分为验收提供资料和验收备查资料,资料目录分别见附录2和附录3。
1.0.14 项目法人和工程参建单位制备的验收资料内容与格式应符合相关要求与规定,纸张规格统一为国际标准A4,单本厚度不超过50mm。
文件正本应加盖单位公章且不得采用复制件。
2 验收工作组织管理2.0.1 跨市(设区)的供水单元、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承担项目法人职责的供水单元以及涉及中型(含中型)以上水库建设的供水单元由省南水北调局由省南水北调局或其委托单位主持阶段验收、部分工程通水验收和竣工验收。
2.0.2 上述供水单元外,其他供水单元的阶段验收、部分工程通水验收和竣工验收,由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或其委托单位主持。
3 施工合同验收3.1一般规定3.1.1 施工合同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项目完成验收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验收。
其他验收包括项目法人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设的阶段验收等。
3.1.2 施工合同验收的内容、应具备的主要条件、程序、执行的标准应在合同中明确。
特殊情况,也应在验收前确定。
3.1.3 施工合同验收由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主要设备供应(制造)等单位代表组成的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工作由项目法人主持,其中分部工程验收可由监理单位主持。
3.1.4 实行委托或代建的工程项目,合同项目完成验收由项目法人或委托项目管理单位主持,其他施工合同验收原则上由项目管理单位主持。
3.1.5 施工合同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工程验收所需要的资格条件和相关的专业知识。
除特邀专家外,验收工作组成员是代表所在单位参加工程验收,应持有所在单位的书面确认。
3.1.6 施工合同验收的依据主要是施工合同,同时还应满足、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
3.2验收程序的基本要求3.2.1 施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报告。
3.2.2 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审批申请报告,明确验收工作组成员及验收时间。
3.2.3 验收主持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验收工作方案与计划制定验收工作大纲并经过验收工作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3.2.4 施工合同验收可按专业性质设立专业组,并由各专业组进行专业工程检查并提出相应的检查意见。
3.2.5 依据合同的有关条款确定工程验收相关标准,必要时可以对标准进一步细化和补充。
3.2.6 对验收所需要的资料进行完整性和规范性检查,当发现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和要求时,应要求资料提供单位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3.2.7 听取被验收工程参建单位关于工程建设情况的报告。
3.2.8 到工程现场对工程完成情况和质量进行检查。
3.2.9 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3.2.10 验收工作组成员分别提出本单位对工程完成情况和质量情况的评价意见。
3.2.11 根据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验收工作组提出工程质量评定等验收结论性意见。
3.2.12 讨论并通过工程验收成果性文件,验收成员在文件上签字。
对验收结论有不同意见的提出保留意见并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确认。
3.3分部工程验收3.3.1 分部工程验收可由监理单位主持,项目法人(项目管理单位)、勘测(需要时)、设计、施工、主要设备供应(制造)等工程参建单位的代表组成验收工作组进行。
验收前验收主持单位应通知质量监督机构。
3.3.2 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和相应的专业知识。
参加分部工程验收的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2名。
3.3.3 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的主要条件是:1 分部工程的所有单元工程已经完成;2 单元工程已经完成质量检验与评定且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经处理完毕或有下阶段处理意见;3 验收所需要的资料已经满足要求;4 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条件。
3.3.4 分部工程验收的主要工作是:1 检查单元工程的质量检验与评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2 检查工程完成情况;3 鉴定工程质量是否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以及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4 对分部工程质量进行评定;5 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6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要求并落实责任处理单位;7 讨论并最终形成“分部工程验收签证书”。
3.3.5 分部工程验收的主要成果性文件是“分部工程验收签证书”,其格式见附录4。
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在签证书的正本上签字,正本数量按项目法人、参加验收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各一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
3.3.6 项目法人应在分部工程通过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分部工程验收签证书”正本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3.3.7 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分部工程验收签证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载有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意见的签证书除自留一份存档外,其余正本返回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在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分送有关单位。
3.3.8 当质量监督机构对分部工程验收工作或验收结论持有异议并提出进一步处理意见时,项目法人应组织参加验收单位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意见落实情况反馈质量监督机构。
3.3.9 分部工程验收时所提出的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应有完整的记录,经相关责任单位代表签字后,随“分部工程验收签证书”一并归档。
3.4单位工程验收3.4.1 单位工程完成并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出单位工程验收申请报告,申请报告格式见附录5。
项目法人应自收到单位工程完成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完成验收,不同意验收应明确理由。
3.4.2 单位工程验收由项目法人(或委托建设管理单位)主持,验收工作组由监理、勘测(需要时)、设计、施工、主要设备供应(制造)、运行管理等工程参建单位的代表组成。
必要时,可邀请上述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
3.4.3 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的主要条件是:1 主要分部工程已经完成并通过分部工程验收;2 其他分部工程已经完成或基本完成,遗留尾工不影响分部工程的质量评定结论;3 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已经处理完毕并经过验收,未处理的遗留问题应有充分的理由并有下阶段处理意见;4 验收所需的资料满足要求,包括施工图纸以及竣工图纸;5 施工场地已经进行清理;6 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条件。
3.4.4 单位工程验收的主要工作是:1 检查工程完成情况;2 检查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3 对单位工程质量进行检验与评定;4 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5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要求并落实责任处理单位;6 检查可以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是否具备安全运行条件;7 讨论并最终形成“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3.4.5 项目法人(项目管理单位)应在单位工程验收前15个工作日通知质量监督机构,主要单位工程验收还应通知验收监督管理部门,但上述参加验收人员不在验收的主要成果性文件上签字。
3.4.6 单位工程验收的主要成果性文件是“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其格式见附录6。
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在鉴定书的正本上签字,正本数量按参加验收单位、质量监督机构、验收监督管理部门各一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
3.4.7 项目法人(项目管理单位)应自单位工程通过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报项目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3.4.8 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单位工程验收签证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载有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意见的签证书除自留一份存档外,其余正本返回项目法人。
3.4.9 项目法人(项目管理单位)应在收到核备后的“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将其报验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行文发送有关单位。
3.5合同项目完成验收3.5.1 施工合同项目建设内容完成后,项目法人应组织合同项目完成验收。
3.5.2 合同项目完成验收工作组由监理、勘测(需要时)、设计、施工、运行管理、主要设备供应(制造)等工程参建单位的代表组成,委托管理的项目应通知项目法人参加。
必要时,可邀请上述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
3.5.3 合同项目完成并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出合同项目完成验收申请报告,申请报告格式可参照附录5。
项目法人应自收到合同项目完成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合同项目完成验收,不同意验收应明确理由。
3.5.4 合同项目完成验收应具备的主要条件是:1 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和工作已经按合同文件的要求完成,但经项目法人同意列入保修期完成的尾工除外;2 工程项目已经完成合同文件要求进行的各种验收;3 施工现场已经进行了清理并符合合同文件要求;4 已经试运行(或部分投入使用)的工程安全可靠,符合合同文件的要求;5 工程有关观测仪器和设备已经按设计要求安装和调试,并已经测得初始值及施工期各项观测值;6 历次验收发现的问题及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7 验收资料已整理完毕并满足验收要求,包括施工图纸和竣工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