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视反垄断法中的利益新题目初论
反垄断法视域中的公共利益问题-Core

* 收稿日期 : 2010- 02- 23
作者简介 : 卢炯星 ,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 潘志玉 论民法上的公共利益 , 政法论丛 2008年第 3 期。 李国海 : 反垄断法公共利益理念研究 , 法商研究 2007 年第 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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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 , 则是反垄断法的终极目的。 第二 , 公共利益理念是协调反垄断法具体价值冲突的基准点。当公共利益 与其他利益发生冲突时, 公共利益优先。第三 , 保护公共利益目标还具有补充反垄断执法目标的作用。社会 经济生活是不断发展变化的, 维护公共利益是法律追求的最基本的目标 , 反垄断法借助这一目标可以不断适 应社会经济的新变化。美国反托拉斯法经历了一百多年仍然有效地承担着反垄断的职责正好证明了这一 点。 二、 反垄断法对公共利益涵义的界定 如何界定公共利益的确切涵义是法学界争论较多的问题。各国或地区的立法对此都有意无意地采取了 模糊策略, 至今尚没有哪一个反垄断立法文件对公共利益给予明确定义。从字面上讲 , 社会公共利益不是个 别人或者个别群体的利益 , 而是一种普遍的社会利益。综合各立法文件和学界的主要观点 , 关于反垄断法公 共利益的涵义可作如下概括: 第一, 公共利益就是所维持的自由竞争的经济秩序本身 ; 第二 , 公共利益是确保 平等交易权的恢复; 第三, 公共利益既指自由竞争, 又指广泛的国民利益 , 即国民经济之均衡发展 ; 第四, 经济 法上的公共利益是竞争秩序的维持和一般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第五, 是包括比较高层次的生产者、 消费者在 内的整个国民经济利益; 第六, 中小企业者、 消费者等经济的从属者以及弱者的利益等。 一般而言, 判断某项垄断行为是否符合公共利益, 应当以下述内容为标准: 第一, 合法合理性。就是只有 在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下才可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依法对公民或团体的基本权利加以限制, 即坚持合 法原则。此外, 对于公共利益的考虑 , 还应符合合理原则。第二, 公共受益性。纵观各国立法和行政实务 , 许 多国家对于公共利益 公共性 的理解都日益宽泛, 凡国家建设需要、 符合一般性社会利益的事业, 都被认为 具有公共性。公共利益的受益范围一般是不特定多数的受益人 , 而且该项利益需求往往无法通过市场选择 机制得到满足, 需要通过统一行动而有组织地提供。政府就是最大的、 有组织的公共利益提供者。第三, 公 平补偿性。运用公共权力追求公共利益时必然会有代价 , 这就造成公民权利的损害。有损害必有救济, 才符 合公平正义的社会价值观 , 这是现代法治的要义之一。第四 , 公开参与性。以公共利益为由采取特殊强制行 政措施时, 必须做到决策和执行全过程的公开透明 , 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 听证权、 陈述权、 申辩权、 参与决策权等程序权利和民主权利的有效行使。第五, 权力制约性。以公共利益为由限制公民权利 , 极易造 成政府与人民之间的紧张关系 , 所以必须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制约, 这是建设有限政府、 法治政府的要求。 第六, 权责统一性。如果行使公权力后不承担责任 , 任何权力掌握者都会滥用权力, 所以必须完善相应的责 任机制。当某个权力掌握者以公共利益为由限制或剥夺公民的基本权利 , 但之后通过监督机制判定所谓公 共利益的理由不成立 , 则必须依法追究其责任 , 包括法律责任、 政治责任等。 三、 反垄断法公共利益理念的条文化及基本功能 (一 )反垄断法公共利益条款的一般规定 反垄断法公共利益理念的条文化指的是通过立法将公共利益理念体现为具体的反垄断法条款。目前发 达国家对 公共利益 的界定, 主要有 德国民法典 的概括式和日、 韩等国的列举概括式。 德国 反对限制竞争法 第 4 条规定: 因销售减少而发生持续的需求变化时 , 卡特尔当局可因申请将第
反垄断法论文范文借鉴(共4篇).docx

反垄断法论文范文借鉴(共4篇)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际贸易交流的持续增加,反垄断逐渐成为对外经贸易中的焦点。
在国内市场条件下,垄断企业的不断扩大不仅给其他企业的正常经营造成了阻碍,也对消费者的正当权益的实现产生了不良影响。
我国现行《反垄断法》和司法解释对规制市场公平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依然存在着原告资格规定不明、损害赔偿力度不足等问题,因此,本文认为对我国反垄断立法进行完善势在必行。
第1篇:反垄断法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思考消费是市场活动中一个重要的环节,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只有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充足保护,市场活动才能有序进行。
垄断行为的作出者往往是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垄断行为具有隐蔽性、特殊性的特点,而消费者作为市场活动中的弱势群体,仅仅依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事后救济,并不能在根本上改变其在经济实力、交易信息获取以及救济寻求等方面的弱势地位。
随着2012年《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数量增多,同时网络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使类似“3Q大战”的新型反垄断案件逐步走进司法视野,我国反垄断法面临着诸多严峻考验。
一、我国反垄断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不足(一)反垄断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现机制存在漏洞《反垄断法》第38条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有权对涉嫌垄断的经济行为进行调查,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向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举报。
据此可以看出,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现途径主要包括两种,一是执法机构主动进入行业内部调查,二是接受消费者举报后调查。
法律赋予国家机关设立专门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权利,使国家公权力可以发挥其专业优势,加大了对垄断行为的禁止力度,但是由于公共执法机构保护公众利益的目的,对消费者个体的保护、赔偿力度有较大的稀释和削弱。
且由于实施垄断行为的企业往往是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较高的市场控制力和社会影响力,因此公共执法在执法过程中可能会产生渎职、监管不力等现象。
2023年国家司法考试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历年真题解析

2023年国家司法考试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历年真题解析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成为了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工具。
对于准备2023年国家司法考试的考生而言,掌握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知识至关重要。
本文将结合历年真题,对这两个领域的法律要点进行解析,帮助考生更好地备考。
一、反垄断法1. 垄断行为的定义及禁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垄断行为是指具有市场行为者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的行为。
根据法律的规定,禁止经营者以下行为: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
2. 垄断协议的认定和处理原则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多个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包括价格垄断、行销垄断等。
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垄断协议的效力一般是无效的,但也有例外情况。
处理垄断协议时,应根据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是否有公共利益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3. 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和滥用行为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一个经营者在特定市场上具有的控制、影响市场价格和市场支配权的地位。
对于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既可以从市场结构、市场份额等经济指标入手,也可以从法律定义入手。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一个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采取措施排除、限制竞争,增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等行为。
4. 经营者集中的认定和审查程序经营者集中是指两个或多个企业之间的合并、收购或者其他形式的联营。
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具有一定规模的经营者集中需要进行审查。
在审查程序中,应当依据是否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垄断、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进行判断。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1.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和种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多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虚假宣传、商业贿赂、妨碍商业秘密的保护等。
这些行为都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或者公众利益的行为。
2. 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和处理虚假宣传是指一个经营者在商品宣传、广告中发布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做出错误的购买决策。
反垄断法保护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

反垄断法保护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在保护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方面,反垄断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反垄断法是指一系列法律和法规,旨在防止市场上出现垄断行为,确保市场公平竞争,并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本文将重点探讨反垄断法的背景、意义和具体实施。
一、背景在竞争市场中,垄断行为对市场和消费者产生负面影响。
垄断企业可以通过操纵价格、限制竞争等手段获得过高的利润,在经济中形成不公平的竞争环境。
为此,各国开始制定反垄断法,以限制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
二、意义1. 促进市场竞争:反垄断法限制垄断企业的行为,鼓励更多的企业加入市场竞争。
这种竞争有助于提高产品质量、刺激创新、降低价格,最终受益的是消费者。
2. 保护消费者权益:反垄断法关注消费者权益,例如通过禁止价格垄断、限制销售限制、阻止虚假广告等行为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它确保消费者能够获得多种选择,具有更好的价值和产品质量。
3. 维护市场秩序:反垄断法确保市场秩序得以维持,避免一家或少数几家企业垄断市场资源和利润。
这有助于避免市场出现歪曲、不稳定和失衡现象。
三、实施方式反垄断法实施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竞争政策:通过设立监管机构,制定反垄断政策和法规,对市场中的竞争行为进行监管和干预,例如鼓励合并审查、禁止垄断协议、打击虚假广告等,在市场中维护竞争秩序。
2. 罚款和制止令:对违反反垄断法的企业进行罚款,并下达制止令,要求企业停止垄断行为或采取相应的改正措施,以恢复市场的竞争性。
3. 合并审查:对合并和兼并的企业进行审查,并评估其对市场竞争的潜在影响。
如果合并会导致市场垄断,监管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行动来保护市场竞争。
4. 举报和投诉机制:公众、企业或其他利益相关方可以通过举报和投诉机制向监管机构报告垄断行为。
监管机构将对投诉进行调查,并采取适当措施来处理违法行为。
总之,反垄断法在保护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通过限制垄断行为、促进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以及维护市场秩序,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反垄断法中的利益问题初探

[内容摘要]反垄断法作为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干预市场的主要法律形式,是各种利益的聚焦点,利益关系及其复杂,在维护市场竞争和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同时,同时还要兼顾国家利益、规制追求部门利益和地方政府利益的行政垄断。
[关键词]国家利益;行政垄断;社会整体利益反垄断法所体现的利益关系极其复杂,在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同时,还涉及到国家利益和政府(部门)利益,甚至私人利益,而且这些利益还存在冲突的可能。
因此,分析反垄断法中的利益问题就显得尤为必要,本文拟就这一问题做一初步探讨。
一、反垄断法中的国家利益“如果说各个法域的竞争法均以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的基本内容为其共同特征的话,那么在保护竞争的名义下,其所保护的利益和实现的功能却各有不同”①。
也正是由于所保护利益的不同,反垄断法在各国呈现出明显的政策性特征,成为各国执行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的有效工具。
作为“市场经济大宪章”的反垄断法,维护的是整个市场经济的竞争秩序,其执法对象通常是一些行业中的占支配地位或影响力极大的企业,其中不乏世界性的跨国公司。
这些企业对整个国家的经济和国家战略具有重大影响,因此,执法者在执法时国家利益成为一个不得不考虑的因素。
在令世人关注的微软垄断案中,虽然维持了联邦地区法院有关微软从事了垄断行为的判决,但是美国司法部以分拆方式处罚微软公司的方案并没有通过。
之所以出现这种结果,这和当前激烈而复杂的国际竞争环境是分不开的,规模较大的公司才有可能在国际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
如果将微软强行分拆,很可能使美国失去世界软件业的霸主地位,使美国的整体利益受损。
市场经济在各国具有共同性,竞争是市场实现资源有效配置的方式,而反垄断法正是通过维护竞争或者说有效竞争来实现其的法律功能,因此反垄断法的条文在世界各国是大同小异的,必须反映市场竞争的基本规律。
但是在国家利益面前,对于同一个案件,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则会采取不同的观点。
在波音公司与麦道公司的合并案中,美国和欧盟的争端有力的证明了这一点。
论反垄断执法相对人的利益保护

论 反垄 断执 法 相对 人 的利 益 保 护
游 钰
( 门大学 法学院 , 厦 福建 厦 门 3 10 ) 6 05
摘
要: 反垄断执法弹性很大 , 在反 垄断执法 过程中强调 相对人 利益保 护对于 防止执 法权滥
用、 协调利益关系 以及维护商业秩序稳定极为必要。规范反垄 断执法 自由裁 量权 和保 障相对人 的
21 0 2年第 2期 ( 总第 2 0期) 1
厦 门大 学 学 报 ( 学 社 会科 学 版 ) 哲 J U N LO I ME NV R IY( r O R A FX A N U I E ST A t S c c ne ) s& oi S i cs l a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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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法律程 序 等许多 法律 原则 , 些原 则 的基本 目的就 在于有 效制 约 和规范 权力 , 而保 护相对 人乃 这 从 至社会公 众 的权利 和 利益 。 反垄 断 执法权 是公 共权 力 的 重 要组 成 部 分 , 运行 理 应 遵 循 那 些 业 已确 立 的基 本 法律 原 则 。 其
的益。
关键词 : 反垄断执法 ; 自由裁量权 ; 利益保护
中图 分 类 号 : 9 22 D 2 .9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4 8 4 0 2 1 )2— 12— 8 0 3 —0 6 (0 2 0 0 0 0
反垄 断执法 是各 国反垄 断 法实施 的关键 一环 , 反垄 断执法 是 否适 当 , 仅关 系到 反垄 断法基 本 不 目标 的实现 , 也极 大 影响着 相关 当事 人 的利 益 。例 如 ,0 9年 3月 1 日, 务 部 发 布 决定 禁 止 可 20 8 商
试析反垄断法中公共利益的界定

试析反垄断法中公共利益的界定[摘要]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反垄断法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公共利益的含义与判断标准一直存在着争议。
在反垄断法中公共利益有独特的内涵。
如何在反垄断法的实施中维护公共利益必先厘清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
[关键词]反垄断法;公共利益;竞争机制引言我国《反垄断法》的第一条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提高经济的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作为立法目的。
公共利益作为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界定以便于反垄断法更好地实施。
一、公共利益在反垄断法中地位众所周知,反垄断法并不反对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竞争者,反垄断法反对的是滥用自身的市场支配地位实施的反竞争行为,那么是不是可以说反垄断法的目的就是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呢?也不尽然,在各国的反垄断立法和反垄断实践中频频出现对某些反竞争行为的豁免,为什么?因为即使这种行为对充分的竞争秩序有一定负面影响,但是却可以避免因过度竞争带来的资源浪费并能使得各方收益,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
反垄断法不是为了反垄断而反垄断,一个最重要的考量是能否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也即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维护竞争机制是手段,是工具,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才是目的,但是绝不能割裂了竞争机制和公共利益的关系,著名的经济学理论以及反垄断的实践,都证明竞争机制是实现公共利益的最有效和最好的途径。
只有维护一种公平的竞争机制,才能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维护公共利益是反垄断法的目的。
具体表现:1.反垄断立法中直接阐明公共利益的法律地位。
如我国《反垄断法》第1条规定“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2.在具体法律条文中将公共利益作为反竞争行为的豁免事由。
如我国《反垄断法》第15条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2023年司法考试反垄断法与竞争法历年真题解析

2023年司法考试反垄断法与竞争法历年真题解析反垄断法与竞争法作为司法考试的重要考点,对于法律从业者而言,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在过去的几年中,司法考试中出现了许多与反垄断法和竞争法相关的真题,这些真题涵盖了相关法律的基本原理、适用范围以及案例分析。
本文将对2023年司法考试的历年反垄断法与竞争法真题进行解析,深入剖析各个问题的考点和解答思路。
一、《反垄断法》相关真题解析1. 关于《反垄断法》的基本概念以及适用范围,请简要阐述。
答:《反垄断法》旨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防范和制止垄断行为。
其适用范围包括涉及市场竞争的各个环节,例如反垄断审查、垄断协议的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禁止以及经营者集中的审查等。
2. 请列举《反垄断法》中的若干禁止垄断协议的具体规定。
答:根据《反垄断法》,以下是禁止的垄断协议行为:(1)价格垄断协议:禁止通过协商、合同等方式限定或者协商价格,如价格联盟、价格歧视等。
(2)限定销售地区的协议:禁止通过协议限定销售地区,以达到限制竞争的目的。
(3)限定销售对象的协议:禁止通过协议限定销售对象,以达到限制竞争的目的。
(4)拒绝交易协议:禁止通过协议拒绝与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以达到限制竞争的目的。
3. 对于垄断行为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应当具备哪些要素?请简要描述。
答:对于垄断行为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素:(1)存在市场支配地位:即市场上某一经营者能够在没有实质竞争者的情况下单方面决定产品的价格、数量等经营条件。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市场支配者利用其地位进行不正当的行为,如价格垄断、拒绝交易等,导致其他经营者受到不公平待遇。
二、《竞争法》相关真题解析1. 简要介绍《竞争法》的基本目的和核心原则。
答:《竞争法》的基本目的是维护和促进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其核心原则包括禁止垄断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禁止限制竞争的协议和滥用知识产权以及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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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反垄断法作为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干预市场的主要法律形式,是各种利益的聚焦点,利益关系及其复杂,在维护市场竞争和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同时,同时还要兼顾国家利益、规制追求部分利益和地方政府利益的行政垄断。
[关键词]国家利益;行政垄断;社会整体利益
反垄断法所体现的利益关系极其复杂,在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同时,还涉及到国家利益和政府(部分)利益,甚至私人利益,而且这些利益还存在冲突的可能。
因此,分析反垄断法中的利益新题目就显得尤为必要,本文拟就这一新题目做一初步探索。
一、反垄断法中的国家利益
“假如说各个法域的竞争法均以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的基本内容为其共同特征的话,那么在保护竞争的名义下,其所保护的利益和实现的功能却各有不同”①。
也正是由于所保护利益的不同,反垄断法在各国呈现出明显的政策性特征,成为各国执行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的有效工具。
作为“市场经济大宪章”的反垄断法,维护的是整个市场经济的竞争秩序,其执法对象通常是一些行业中的占支配地位或影响力极大的企业,其中不乏世界性的跨国公司。
这些企业对整个国家的经济和国家战略具有重大影响,因此,执法者在执法时国家利益成为一个不得不考虑的因素。
在令众人关注的微软垄断案中,固然维持了联邦地区法院有关微软从事了垄断行为的判决,但是美国***以分拆方式处罚微软公司的方案并没有通过。
之所以出现这种结果,这和当前激烈而复杂的国际竞争环境是分不开的,规模较大的公司才有可能在国际竞争中占据上风地位。
假如将微软强行分拆,很可能使美国失往世界软件业的霸主地位,使美国的整体利益受损。
二、行政垄断中的利益新题目
在我国反垄断立法的过程中,行政垄断的规制成为一个争论的焦点。
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在彻底完成转轨以前,这两种体制将会一直交互功能,而这又必然导致某些行政权力和经济权力的结合,出现行政垄断。
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可以有多种分类,但究实在质是行政机关或者享有和行使行政权的其他单位行使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权力是利益的一种非凡存在形式,是一种非凡的社会资源,在权力的背后是利益”②。
反垄断法要规制行政垄断,就不得不面对行政垄断背后的利益。
然而,这种利益的形成不是由市场形成的,根源在于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
这也成为很多学者反对将行政垄断纳进反垄断法的主要理由。
不可否认,对于造成行政垄断的行政权力滥用,需要行政法乃至宪法的规制,需要推进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来解决。
对于造成行政垄断的部分利益和地方政府利益,反垄断法本身无法对其进行分配和平衡,由于作为这些利益载体的行政权力的上风不是在竞争中形成的,而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
但是我们应该熟悉到,行政性垄断同一般的经济性垄断从后果上看都是经济垄断,它们都是利用上风地位限制市场竞争,为特定的市场主体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以社会为本位的反垄断法,以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实现社会整体利益为己任,当然可以对造成市场垄断后果的各种行为,包括行政垄断进行规制。
固然反垄断法很难调整造成行政垄断的利益,但是既然反垄断法能够规制行政垄断,那么必然会对造成行政垄断的利益造成影响。
实际上,由于部分利益和地方利益的客观存在,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在行使权力时必然会进行价值选择——究竟是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还是实现自己部分或辖区的利益。
而在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官商不分的传统可谓“历史悠久”,这种传统作为行政垄断产生的文化根源,形成了一种历史惯性。
新中国成立后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并没有使这种惯性减弱,而使我国缺乏和市场
经济相匹配的竞争文化。
一般来讲,竞争文化先于法律制度存在,竞争法律制度是竞争文化发展的结果,但是,反过来竞争法律制度又会促进竞争文化的传播。
我国在学习发达国家实行市场经济,进行竞争立法的同时,却没有存储和移植足够的竞争文化。
而将行政垄断纳进反垄断法,对于政府及其部分来说,不仅是一种制约和警示,同时,也有利于其接受竞争文化和竞争观念的确立,使其在进行价值选择是倾向于“公共利益”。
三、反垄断法所追求的社会整体利益
“从规范意义上说,竞争法的政策目标,是指竞争法通过规范交易行为和维护市场竞争,所应当保护的利益和实现的功能”③。
但是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利益是多元化的,非凡是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和国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国家利益成为各国竞争法立法和执法考虑的重要因素,这就使得竞争法的政策目标具有多样性和易变性。
以竞争法最为发达和完善的美国和欧盟为例,美国的反垄断法的政策目标一百多年来经历了一个由政策目标为主到经济目标为主,直到走向唯效率目标的演变过程。
而这一演变的基本动力,是美国社会经济条件和国际环境的变化。
而欧盟竞争法的鲜明特色是它始终以打破国界间的经济壁垒、推进市场一体化为压到一切的首要政策目标,同时十分关注消费者的利益④。
尽管如此,不管反垄断法的政策目标如何变化,反垄断法终究是以社会为本位的,维护的是社会整体利益,实现的是社会范围内整体的效率和实质公平。
如上所述,国家利益成为各国竞争法立法和执法考虑的重要因素,但这和反垄断法所追求的社会整体利益并不矛盾,而且是一致的,由于“政治是经济的集中体现,竞争法政治上的考虑,常能更正确的概括社会整体经济利益”⑤。
究竟,社会整体利益中的社会是一国范围内的社会,国家利益的考虑通常是基于整个国家的国民或者社会的。
而对于导致行政垄断的部分利益和地方利益而言,情况则恰好相反。
行政垄断追求部分利益和地方利益,本身就是对社会整体利益的一种损害。
更为严重的是,行政垄断利益的追求者们往往以极为抽象的“公共利益”为借口,追求自己的利益。
“尽管从终极极的意义上讲,‘公共利益’通过提升共同体的利益,进而对个人利益肯定有所增益,但是就当下的情形看,‘公共利益’是一种否定性的主张,是抑制某些个人权利的正当性理由。
‘公共利益’的受益者是不确定的,而通过‘公共利益’抑制个人权利则是确定的。
因此,援引‘公共利益’实施某种政府行为时,必然会对一部分人有利,对另一部分人不利”⑥。
也正由于如此,作为“公共利益”代表者的政府及其部分往往成为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反垄断法所保护的社会整体利益的主要侵害者。
在我国,从某种角度讲,正是由于这种在“公共利益”伪装下的侵害,也就是行政垄断,使得通过立法保护社会整体利益成为必要,催生了反垄断法。
四、结语
反垄断法作为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干预市场的主要法律形式,是原本对立的“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一个结合点,也因此成为各种利益的聚焦点,产生了各种复杂的利益关系。
反垄断法中的利益新题目,远不止上文所阐述的这些。
例如,作为我国一个新生的法律部分,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的设立,就涉及复杂的权力利益的分配,在反垄断立法过程中,三个政府部分相继参与就说明了这一点。
法律调整实质上是利益的调整,而作为反垄断法而言,其所涉及的利益更为复杂,因此反垄断法中的利益新题目,值得我们往深进探索,这对于反垄断法的立法、执法和遵法都是十分重要的。
注释摘要:
①③④⑤王源扩摘要:“我国竞争法的政策目标”,载《法学探究》1996年第5期。
②刘旺洪摘要:《国家和社会——现代法治的基本理论》第94页,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⑥刘连泰摘要:“‘公共利益’的解释困境及其突围”,载《文史哲》2006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