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政策对反垄断法实施的影响(一)
反垄断法对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性与作用

反垄断法规定了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标准和程序,如 市场份额、控制市场的能力、财力和技术条件等。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反垄断法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地位,实施排除、 限制竞争的行为,如不公平定价、拒绝交易、搭售等。
保护消费者权益
通过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反垄断法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 益,保障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和知情权等。
严格反垄断执法程序
规范反垄断执法程序,确保执法的公正性、透明度和可预测性,防 止滥用执法权力和不当干预市场竞争。
强化反垄断执法力度
加大对垄断行为的打击力度,严肃查处各类垄断案件,维护市场公 平竞争秩序。
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提高全社会对反垄断法的认识
1 2
加强反垄断法宣传教育
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加强对反垄断法的宣传和 教育,提高全社会对反垄断法的认识和了解。
02
禁止纵向垄断协议
反垄断法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达成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如
限定转售价格、排他性交易等,以保障上下游市场之间的自由竞争。
03
促进自由竞争
通过禁止垄断协议,反垄断法为市场中的经营者创造了一个自由、公平
的竞争环境,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创新和经济发展。
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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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执法不足
当前市场监管执法存在力度不足、 手段单一等问题,难以有效遏制违 法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03
反垄断法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中 的作用
禁止垄断协议,促进自由竞争
01
禁止横向垄断协议
反垄断法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经济法学》形考任务三试题及答案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经济法学》形考任务三试题及答案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经济法学》形考任务三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0.25分,共2.5分) 1.经济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标志之一是()。
选择一项:A.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B. 经济法的地位 C. 经济法的本质 D. 经济法的渊源题目2 2.甲、乙双方签订一份修理设备的合同,在此经济活动中,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
选择一项:A. 甲乙双方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B. 乙方修理的该设备 C. 乙方修理设备的劳务行为 D. 甲乙双方题目3 3.与公司企业、合伙企业相比,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表述错误的是()。
选择一项:A. 个人独资企业依法具有法人资格 B. 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C. 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D. 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题目4 4.根据公司的信用基础不同,公司可以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及人合兼资合公司。
典型的资合公司是()。
选择一项:A. 有限责任公司 B. 股份有限公司 C. 无限公司 D. 两合公司题目5 5.在某市工商行政局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由()人民法院管辖。
选择一项:A. 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 B. 债权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 C. 债务人主管部门所在地法院 D. 债务人住所地的中级法院题目6 6.某中国公民在国内一上市公司工作,20__年7月份工资收入为5000元,则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选择一项:A. 5000元-四金-3500×5%=应缴税额 B. 5000元-四金-3500×10%=应缴税额 C. 5000元-3500×3%=应缴税额 D. 5000元-四金-3500×3%=应缴税额题目7 7.下列证券中属于资本证券的是()。
选择一项:A. 股票 B. 汇票 C. 支票 D. 货运单题目8 8.下列不属于我国土地所有权特征的选项是()。
反垄断法特征

反垄断法特征反垄断法特征 反垄断法有什么性质、地位、特征?那么,下⾯是⼩编给⼤家介绍的反垄断法特征,仅供参考。
⼀、关于反垄断法的性质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精髓和要义,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促进经济社会进步,增进消费者福祉的最有效⽅式。
可以说,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属性和本质特征,没有竞争也就谈不上市场经济。
但只要有竞争存在,就会有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为,垄断⾏为和市场竞争如影随形、相伴共⽣,垄断和竞争是动态存在的⼀对⽭盾。
我们都知道,垄断⾏为的存在会扭曲市场机制,扼杀经济活⼒,阻碍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损害消费者利益。
由于垄断⾏为是对市场竞争机制的破坏,市场机制本⾝并不能有效地约束和制⽌垄断⾏为,必须通过反垄断法这“有形之⼿”对市场“失灵”进⾏“矫正”,规制垄断⾏为,恢复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反垄断法作为保护和促进市场竞争的基本法律制度,其功能在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企业提⾼⽣产效率和竞争⼒,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
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认识反垄断法的基本性质: ⾸先,反垄断法是国家⼲预经济、进⾏宏观调控的重要法律依据。
反垄断法在本质上是为了弥补市场机制本⾝存在的不⾜,主动⼲预市场,防⽌和制⽌垄断⾏为,维护⾃由、公平的竞争秩序,保持经济活⼒。
在这个意义上,反垄断法主要是国家调节经济活动的政策⼯具。
正因为如此,各国反垄断法⽆论在⽴法层⾯,还是执法层⾯,普遍表现出⼀些特点:从⽴法上看,反垄断法本⾝的制度、规范⼀般都⽐较原则,实施中需要⼤量的细则、指引或者判例等作为补充;反垄断法的不少制度规范都不是“⾮此即彼”的简单判断,⽽是需要进⾏理性的效果分析。
从执法上看,各国反垄断法执法的宽严程度与其市场竞争状况关系极为密切,执法中对垄断⾏为的认定、处罚等⼀般都综合考虑多⽅⾯因素;相对于⼀般执法机构,反垄断执法机构往往被赋予更⾼的权威性和更⼤的⾃由裁量权,⽐如,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是直接⾪属于国会的具有准司法性质的⾏政执法机构,有很⾼的权威和⼴泛的影响,在反垄断执法中可以使⽤其特有的⾏政执法程序,发布停⽌违法⾏为令和处以罚款,具有准司法性的权⼒;美国司法部反托拉斯局的主要职能是对构成犯罪的垄断案件以检察官的⾝份进⾏调查并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运⽤其他侦查机构可以运⽤的⼀切⼿段。
经济法第四章-反垄断法精选全文

(二)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
我国反垄断法在第1条规定:"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 为,保护市场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 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 康发展,制定本法。
其直接目的:是反对垄断和保护市场竞争 其最终目的:是提高经济效益和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一些国家的反垄断法明文规定,企业的市场份额达到一定标准,就被 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例德国。一些国家的反垄断法对市场支配地 位的界定标准并无明文规定,而是由判例来确立规则。
对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无论采取何种模式,标准是趋同的。如果企业 的市场占有力超过70%,其市场支配地位是明显的;如果企业的市场 占有力不足30%,一般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如果企业的市场占有率 在30%--70%之间,必须考虑其他一些进一步说明企业竞争地位的因 素。这些因素包括:其一,对新的竞争者进入市场的障碍;其二,企 业的财力;其三,企业垂直联合的程度;其四,企业转向生产其他产 品的可能性;其五,交易对象转向其他企业的可能性;其六,市场行 为(企业的某些交易行为与竞争条件下可能实施的行为相差越大,该 企业不受竞争制约的能力就越强)。
各国反垄断法列举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大致有二类:剥削性滥 用和妨碍性滥用。
剥削性滥用的典型表现形式是对交易相对人(包括供应者、顾客和 最终消费者)索取不合理的垄断高价。
妨碍性滥用是指,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为了维护或进一步加强 其市场地位,往往凭借业已获得的市场支配地位,妨碍公平竞争,目 的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阻碍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
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及其行为进行监督控制,被称为反垄断法 的三大支柱之一。
中国的反垄断法案对企业的影响

中国的反垄断法案对企业的影响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反垄断法案逐渐成为中国经济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中国的反垄断法案旨在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分析中国的反垄断法案对企业的影响。
一、促进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中国的反垄断法案旨在打破垄断和限制竞争的行为,促进市场的竞争性并确保公平竞争的环境。
这项法案对企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企业在市场上面临更多公平竞争的机会,无论大小企业,都可以依靠自身的优势在市场上获得更多的发展机遇。
此外,反垄断法案的实施也减少了企业可能面临的垄断威胁,降低了企业的市场风险。
二、保护消费者权益反垄断法案的另一个目标是保护消费者权益。
通过打击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法案确保了消费者能够享受到更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同时也获得了更多的选择权。
这对企业来说是一个双重挑战和机遇。
一方面,企业需要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赢得消费者的青睐。
另一方面,企业还需要不断创新,提供具有竞争力的价格和产品,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三、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反垄断法案的实施对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影响。
首先,打破垄断行为和限制竞争的行为,为企业创造了更加开放和自由的市场环境。
这鼓励了企业间的互联互通和合作,促进了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联动发展。
其次,反垄断法案通过规范和规定企业的市场行为,为企业提供了一个公正的竞争平台。
企业在这个平台上,能够更好地根据自身的实力和竞争优势进行发展,并获得更多的机会。
然而,反垄断法案也对企业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首先,一些企业可能需要重新评估自身的市场地位和竞争策略,以适应新的法规要求。
其次,企业需要加强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风险评估和管理,以避免法律风险和商誉损失。
此外,相关企业可能需要拓宽市场渠道,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和法规的要求。
总结而言,中国的反垄断法案对企业的影响是积极的。
产业政策对企业的影响

产业政策对企业的影响
产业政策对企业有着深远的影响。
以下是几种典型的影响:
1. 提供市场机会和支持:产业政策可能通过创建特定的市场机会和提供经济支持来帮助企业发展。
例如,政府可能通过减少税收、提供补贴和优惠金融条件等方式来支持特定产业的发展,从而鼓励企业在该产业中投资和扩展。
2. 创造竞争优势:产业政策可能通过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提供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支持等方式,帮助企业在特定领域建立竞争优势。
政府可以通过合作研究计划、技术转让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政策来促进企业的创新和发展。
3. 规范市场行为:产业政策可以通过制定法规和规章,以规范企业的市场行为。
政府可能会制定反垄断法、消费者保护法和劳工法等法律,以确保企业采取公平竞争的行为,保护消费者利益和劳工权益。
4. 增加企业成本和限制发展:产业政策有时也可能对企业带来负面影响。
政府可能会采取限制性措施,如对特定行业征收高额税收、实施进口限制或减少外商投资等,这可能增加企业的成本和限制其发展。
总之,产业政策对企业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它可以提供机会和支持,帮助企业发展,并创造竞争优势。
然而,政府的规范和限制也可能对企业的运营和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企业应
该密切关注和理解产业政策,并制定相应的战略来适应政策环境中的变化。
论农业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协调——以农业产业法规与反垄断法农业适用除外制度之关系补正为中心

以农 业 产 业 法 规 与 反 垄 断 法 农 业 适 用 除 外 制 度 之 关 系 补 正 为 中心
: l :
陈 兵
摘要 :农产品作为人类基本 的生活物资 ,其价格 波动影响 甚广。近年 来我 国农 产品涨价潮频发 的原 因有很 多,其中市场竞争秩序的扭 曲值得 高度重视。从 目前我国农 业市场竞争秩序 的规制现状 来看,农 业产业法规 与 以反垄断法为首的竞争法律政 策的协调 出现 了问题 ,包括积极 冲突和 消极 冲突,且 以后 者居 多。鉴 于后 者发 生
农 业豁免 制度为 中心” ( 项 目编 号 :2 0 1 1 B 0 1 6 ) 、吉 林省 法学会 2 0 1 2年研 究课 题 “ 农 民权 益的竞争法保 护机 制研 究—— 以吉林 省农 产 品市场 竞争秩 序为 中心 的分析” ( 立
项 号 :吉 法学会研 字 [ 2 0 1 2 ]I号) 、教 育部 人 文社 会科
生活水平 的急剧下降。 与此 同时 ,农产品价格大 幅上涨并未带来 农民收入的
内人士 、专家学者还是一般 民众 ,都普遍认 为农产品生产
者 和消费者是农 产品大幅提价 的受害者 ,对加工 、流通环
节获利 巨大 的加工企业 和中间运营商谴责之声不断 。究其
原因 ,在整个农业产业链 条中 ,农产品生产者与消费者都 面临着付 出与收益极不对等的情况——农 民种植农作物付
一
、
从 农产 品涨价 潮 透视 农产 品市 场竞 争 秩
正常引致市场涨价 的因素外 ,游资炒作农产 品 ,中间商囤 积农产 品.控制农产 品交易价格等违法行为 ,也成为农产
品价格大 幅上涨 的重要推手 。这类 违法行 为危 害性 极大 ,
《反垄断法》实施对我国特殊产业发展的影响——以电力行业为例

20 0 8年 8月 1日 , 酿 了 近 1 酝 4年 的 《 垄 断 法 》 式 实 反 正
施 . 利 用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 者 “ 用 行 政 权 力 ” 限 制 竞 争 的 “ 或 滥 来 行 为将 从 此 被 视 为 违 法 。这 使 得 反 垄 断 一 词 受 到全 社 会 的关 注 和热 议 。 主要 是 反 垄 断法 出 台对 我 国产 业 的影 响 , 别 是对 特
一
消 费 者 的利 益 . 进 社 会 主 义市 场 经 济 的健 康 发 展 。而 这 对 于 促
我 国的 特 殊 产 业 . 别 是 已形 成 自然 垄 断 的 电力 行 业 来 说 . 特 反 垄断法的出台. 到底 意 味 着 什 么 呢? 反 垄 断 法 总则 的第 7条 规定 : 国 有 经 济 占控 制 地 位 的 关 “ 系 国 民经 济 命 脉 和 国 家 安 全 的 行 业 以 及 依 法 实 行 专 营 专 卖 的 行业 。 国家 对 其 经 营 者 的 合 法 经 营 活 动 予 以保 护 , 对 经 营 者 并 的经 营行 为 及 其 商 品 和服 务 的 价 格 依 法 实 施 监 管 和 调 控 。 维 护 消 费 者 利益 . 促进 技 术 进 步 。 ” 这段 话 有 两 个层 面 的意 思 : 一 方 面这 是 一 部 明 确 贴 上 “ 垄 断 ” 签 的 法 律 : 一 方 面 又 明 反 标 另 确 表 示 要 保 护 那 些 涉 及 国 家 经 济 命 脉 和 关 乎 国计 民生 的 行 业 。一 只手 是 反 垄 断 , 另 一 只手 则 是 保 护 垄 断 行 业 , 不 禁 而 这 让 人 疑 惑 这 是 否 自相 矛 盾 ? 云 南 大 学 黄 勇 教 授 表 示 .我 国的 反 垄 断 法 实 际 上 并 不 是 反 对 一 切 垄 断 .反 垄 断 法 目前 的 主 要 任 务 还 是 培 育 和 完 善 市 场 机 制 。 由于 我 国的 市 场 经 济 是 具 有 中 国特 色 的社 会 主义 市 场 经济 .国家 掌 控 经 济 命 脉 , 因此 我 们 在 维 护 公 平 竞 争 的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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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政策对反垄断法实施的影响(一)关键词:产业政策/反垄断法/市场机制/政府干预/实施效用内容提要:产业政策与反垄断法虽然都是政府干预经济的基本方式,但两者干预经济的深度、广度及基本理念都是不同的。
不同类型的产业政策会对反垄断法的实施产生不同的效用。
我国目前过于扩张的产业政策不仅延缓了反垄断立法进程,而且势必影响未来反垄断法在经济生活中的实际作用。
为避免反垄断法的边缘化,必须寻找与我国反垄断法相匹配的产业政策,必须妥善界定产业政策与反垄断法在国家法与政策体系中各自的作用范围以及两者的主次关系。
2006年在我国产业组织立法领域有以下两件事比较引人注目:一是反垄断法在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10余年后终于在6月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立法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引起了人们的热烈讨论;二是12月5日国务院转发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推进国有资本向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以保证国有资本在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绝对控制地位。
笔者认为,反垄断法作为“经济宪法”、“经济基本法”,虽然也是政府干预经济的手段之一,但它的重心是通过遏制垄断和限制竞争等行为以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我国进行此项立法标志着政府要充分发挥“市场之手”作用的政策取向。
而《指导意见》不仅仅是对国有资本流向的新要求,也是对国家产业政策的宣示与调整。
推动企业重组并保证国有经济成分在特定领域的控制地位是运用“政府之手”干预经济的典型表现。
《指导意见》的内容和价值考量与正在进行中的反垄断立法有什么关联?“市场之手”与“政府之手”如何协调兼顾?我国现有产业政策对将来反垄断法的实施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如此种种,在反垄断立法进程加快后就成为需要我们深入思考的重要问题。
一、产业政策的内涵与基本作用机制产业政策如何影响反垄断法的实施取决于两者关系的性质。
如果两者是相容关系,产业政策与反垄断法将服务于共同的目标,形成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合力;如果两者是相斥关系,则可能发生冲突或作用力相互抵消等情形。
因此,探讨产业政策与反垄断法的关系首先必须厘清两者各自的内涵、价值取向、施行措施和作用边界。
产业政策的概念自上世纪中叶被提出以来,对于它的确切含义一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以该概念的来源国——日本——的学者为例,贝冢启明认为产业政策是影响该国产业结构的所有政策;小宫隆太郎认为产业政策是政府为改变产业间的资源分配和各种产业中私营企业的某种活动而采取的政策;植草益认为产业政策是把有发展前途的产业作为出口产业,重点给予保护、培育所使用的各种各样的政策手段;下河边淳等认为产业政策是国家或政府为了实现某种经济和社会目的,以全产业为直接对象,通过对全产业的保护、扶植、调整和完善,积极或消极地参与某个产业或企业的生产、经营、交易活动以及直接或间接干预商品、服务、金融等市场形成和市场机制的政策的总称;1]伊藤元重等人则认为产业政策是由于竞争性市场存在的缺陷(市场失灵),当自由竞争导致资源分配和收入分配出现问题时,一国政府为提高本国经济福利水平而实施的政策。
2]由上可见,这些定义不仅宽窄程度不同,而且在本质上也有区别。
另外,日本学者所定义的产业政策多数是以日本政府施行的措施为蓝本的,并不一定具有普适性。
作为一个具体的、历史的范畴,产业政策的确切内涵需要结合特定国家特定时期的具体施政内容而定,当然,不同国家在不同时期的产业政策也有一些共通之处。
对此,我们可以对产业政策作如下分类:首先,产业政策有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之分。
形式意义上的产业政策是指制定经济政策的国家机关明确表述为“产业政策”的经济政策。
例如,日本产业结构审议会在1963年11月发表的咨询报告中明确提出了“产业结构政策”概念。
3]在我国,“产业政策”则是在1986年制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中首次提出,并在1989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国产业政策大纲》和《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等文件中得到明确界定。
但学界更多的是在实质意义上使用产业政策的概念,并不局限于特定经济政策是否被冠以“产业政策”的名称。
其次,就实质意义上的产业政策而言,还可以进行再划分。
如按照所属经济体制的不同可以分为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业政策和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产业政策;按照构成内容的不同可分为产业结构、产业组织、产业技术、产业布局等政策。
这也是我国政府于1994年颁布的《90年代国家产业政策纲要》等文件中的正式分类。
一般认为,产业结构政策又可细分为主导产业选择和支持政策、弱小产业扶持政策、衰退产业调整政策;产业组织政策可细分为竞争政策、直接规制政策和中小企业政策等。
4]按照政策功能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功能性的产业政策和选择性的产业政策。
功能性产业政策通常指的是通过人力资源培训和研发补贴来提高产业部门国际竞争力的政策,其政策功能是弥补市场缺陷,通常没有特定的产业导向。
选择性产业政策也就是日本式的产业政策,其政策功能是主动扶持战略产业和新兴产业,缩短产业结构的演进过程,以实现经济赶超目标。
5]作以上分类的意义在于:不同类型产业政策的理论基础和作用机制可能有所不同。
例如,在产品经济理论下,计划经济国家不仅在微观经济领域垄断着人、财、物、产、供、销,而且还在宏观经济领域以制订计划、政府投资、行政命令等方式控制产业发展的规划与执行。
在这种经济政策下,没有市场经济意义上的需求、供给、交换、市场等概念,完全是以计划和行政等手段代替了市场机制的作用。
在市场经济国家,功能性产业政策与选择性产业政策有着本质上的不同。
其中,功能性产业政策是旨在弥补市场失灵的产业政策,存在市场失灵就成为政府干预产业发展的前提。
显然,这种产业政策是作为市场机制的补充而出现的,与市场机制相辅相成。
选择性产业政策的理论基础是“赶超理论”。
赶超理论源于后发展国家的比较优势。
该理论认为,后发展国家可以从发达国家直接取得现成的经济技术,学习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汲取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通过制定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和确定优先发展的产业,在短时期内赶超发达国家。
6]但政府施行此项产业政策,必然在很大程度上压缩市场机制作用的空间,甚至在产业结构的调整、产业组织的实施、产业布局的规划等方面都起到了替代市场机制的作用。
二、反垄断法的内涵与基本作用机制既然竞争政策被认为是产业组织政策中的一种,那么,竞争政策也就成了产业政策与反垄断法的联结点。
但产业组织政策并不限于竞争政策,政府也可能通过组建大企业或企业集团并通过其规模效应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或自己投资组建企业甚至以行政命令等方式促进、限制特定产业的发展。
这些产业组织方式在不同程度上背离了竞争政策和反垄断法所秉持的核心理念。
同时,竞争政策不仅可能与同一层面上的其他产业组织政策存在冲突,也可能在更高层面上与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布局等政策发生背离。
对于反垄断法与竞争政策的关系,理论界虽然多有争议,但一致的看法是将其界定为交叉关系:一方面,竞争政策需要通过反垄断法来体现,反垄断法是竞争政策理念与内容的主要载体;另一方面,竞争政策的外延不限于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如竞争政策也包括反垄断法之外的其他建构竞争秩序的措施,反垄断法规则体系也不限于宣示竞争政策,它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产业政策的要求。
作为“地方性知识”的各国反垄断法在产生原因、立法宗旨和法律功能都有所不同。
例如,美国反托拉斯法就是在市场自身矛盾演化中作为遏制垄断、纠正市场失灵的手段出现的;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的产生既因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占领当局的授意与影响,更是在集中管理经济和实行自由放任经济政策失败后所独立作出的走第三条道路的选择;欧盟竞争法是从经济而不是政治角度入手推动欧洲一体化的重要手段;日本、韩国的反垄断立法、执法过程则体现了对经济上后发展国家如何实现赶超战略的思考;出于对政府在经济转型中特殊作用的考虑,俄罗斯反垄断法既规制经济垄断,也规制行政垄断。
但总体而言,反垄断法的内涵和外延还是比较确定的。
具体言之:首先,从调整对象看,各国反垄断法都以经济垄断为主要规制对象,禁止限制竞争协议、控制企业集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范构成了各国反垄断法规则体系的三大支柱。
其次,从立法目的看,促进经济发展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是当代各国反垄断法的主要目标。
这可以从美国不同时期实施宽严不同的竞争政策的内在原因,日本、韩国在不同时期对竞争政策重视程度的不同以及俄罗斯为什么要通过反垄断法等立法以实现经济转型等事例中得到佐证。
资源配置效率提高这个核心目标的确立既有经济发展、应对国际竞争的考虑,也是在经济学知识增进的助推下完成的。
再次,从作用机制上看,反垄断法作为政府干预经济的重要形式之一,它是以“一般性规则”为适用依据的间接干预经济活动的方式。
例如,有学者认为不同于以间接干预为特征的宏观调控、以从企业内部直接控制和干预为特征的国有化以及从外部对企业进行直接行政干预为特征的管制,反垄断法是间接的司法干预。
7]由此折射出来更重要的信息是:反垄断法虽然也是政府干预经济的基本形式,但它倡导市场理性,要求政府仅在市场出现妨碍市场机制良性运行的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时才进行干预。
尽管反垄断法以恢复、维护市场机制良性运行为主要作用机制,但它也部分兼容了竞争政策以外的其他经济政策。
例如,出口卡特尔豁免制度可以被认为是保护性贸易政策在反垄断法领域中的延伸;中小企业卡特尔豁免、适用除外等制度体现了产业政策的要求或者说是为产业政策适用预留的空间,等等。
反垄断法对产业政策的回应是协调反垄断法与产业政策冲突的重要途径。
三、产业政策对反垄断法实施的效用由于产业政策在性质上表现为很不相同的若干类型,因此,探讨产业政策对反垄断法实施的影响就需要根据产业政策的不同分别进行。
同时,又由于产业政策对反垄断法产生的影响不仅取决于产业政策自身的目的、功能和作用机制,也取决于产业政策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因此,在探讨产业政策对反垄断法实施的影响时还需要将不同类型的产业政策与其所可能运用的具体措施结合起来。
产业政策和反垄断法都可能服务于多元的政策目标,为了简化问题,下文仅从经济效益角度进行探讨。
笔者认为,功能性产业政策旨在弥补市场失灵,总体上对反垄断法的实施应该起促进作用。
其原因在于:功能性的产业政策与反垄断法的作用机制具有同质性,都是对市场失灵的矫正。
其中前者主要是对市场不普遍的矫正,即由政府对投资周期长、风险大、企业可能不愿进入的行业如基础产业进行直接投资或以其他方式促进这些产业发展。
反垄断法主要是对市场不完全的矫正,即市场存在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时才进行干预。
功能性产业政策与反垄断法的配合能起到互补和相得益彰的作用,特别是能够保证竞争性产业和自然垄断产业、基础产业之间协调、均衡发展,避免因基础设施等产业的发展不足对竞争性产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