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垄断机构设置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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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委员会性质初探

我国反垄断委员会性质初探

最高法院或者其他法院的法官, 名来 自经济、 4 竞争或者消费者 法工 作则 由反垄断执法 机构和法律 、 行政法规 规定 的行业监管机
方 面的专 家 , 名 来 自生产 销售 、 工业 、 5 手 服务或者 自由职业 领域 构负 责。 的人 士 。 些 国家 的法 律赋 予 了其很 大的行 政裁决权 , 这 具有较 强
权力 , 不受 联邦 经济部长 和卡特 尔局局 长 的干 涉 。0 ” 再如法 国的 行 政机关各 司其职 。 从我 国最终 立法来看 , 国采取 了第二 种主 我
竞 争 审议 委员 会 , 它是 法 国独 立的反 垄断执法 机关 , 负责 反垄断 张 , 由国务院 设立独立 的机构 负责反垄 断的执 法工作 , 即通过 设 案 件 的裁 决 。竞争委 员会 由 l 人组成 , 名来 自最高行 政法院 、 立 反垄断委 员会 , “ 6 7 负责领 导、 组织 、 调反垄 断工作 , 协 而反 垄 断执

程序和 人员 由反垄断 法直接创 设 , 证 了反垄断 法效力 的发挥 , 保 为我 国反垄断立 法提供 了必要 的启示 。
二 国反垄 断委 员会的法 律定位 及利弊 分析 我

国外反 垄断执 法机构 的性质 及其特点
世 界各国一般都 设立 了专门的反垄 断法 执法机构 , 于他们 关 的性质 , 国学界 的认识 大体相 同 , 我 一般按性 质将其 分为三种 类 型。 第一 , 行政 机构, 多为 欧洲国家所 采用 。 如 德国 的卡特 尔局 , “
由其 负责组 织 ,人 员组成 和规 则交 由国务院进行 具体规 定。从 该文 中可 以看 出 我 国反 垄断委 员会 并非一 个实体性机 构 。本文将在 分析 国外的立 法经验和 我 国国情的基础 上对其 性质作 初步探 讨 ,并提

我国市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

我国市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

我国市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一、我国市场存在的问题之一:市场垄断现象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垄断现象逐渐凸显出来,成为我国市场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

市场垄断是指在某一特定行业或领域中,少数企业占据绝对市场份额,形成对市场的控制和操纵。

市场垄断不仅限制了市场竞争,还可能导致价格不合理、资源配置失衡、消费者权益受损等一系列不利后果。

市场垄断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少数大型企业通过垄断手段控制市场资源,将小型竞争对手排挤出市场,独占市场份额。

这种情况下,消费者选择的权利受到限制,市场供求关系被扭曲。

其次,由于垄断企业在市场上拥有绝对地位,它们可以通过设定高昂的价格获取更高的利润。

这种非正常的价格竞争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剧烈,消费者承受更高的经济负担。

再次,市场垄断还可能导致资源配置的不均衡。

由于少数大型企业可以自由支配资源,他们经常将资源投放到盈利较高的领域,而忽视了对公共利益和社会需求的投入。

针对市场垄断问题,我国政府已经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进行约束和监管。

首先,政府加大了对垄断行为的打击力度,出台了一系列法律和法规,明确禁止垄断行为的存在。

其次,政府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通过给予税收优惠、提供融资支持等方式,增加了市场的竞争性。

此外,政府还加强了对市场的监管,建立了行业监管机构,加强对市场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然而,在解决市场垄断问题方面,我国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对于一些垄断企业的监管力度仍然不够,导致其在市场上依然可以得到较大的利益。

其次,一些地方政府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更加注重经济增长速度,而忽视了对市场垄断问题的重视。

第三,对于违法垄断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很多垄断企业通过支付罚款等方式就可以逃避惩罚。

这些问题都需要政府进一步加强监管和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来解决。

二、我国市场存在的问题之二:信息不对称与市场垄断问题相比,信息不对称是我国市场存在的另一个重要问题。

信息不对称是指在市场交易过程中,买方和卖方拥有不同的信息水平,从而导致市场的非理性和不稳定。

论反垄断法执行体制论文

论反垄断法执行体制论文

论反垄断法执行体制摘要:反垄断法的执行既包括公共执行,又包括私人执行。

我国《反垄断法》对私人执行制度只做了原则性规定。

我国应重视私人执行制度的发展,使其成为公共执行制度的重要补充。

本文旨在以效率价值为视角,借鉴世界各国制度经验,对我国反垄断法执行体制的完善提供制度建议。

关键词:反垄断法;执行体制;私人执行;效率一、反垄断法执行体制的价值选择(一)反垄断法的基本价值反垄断法的基本价值是通过保护竞争或维护竞争秩序来实现实质公平和社会整体经济效率的,反垄断法应当体现实质公平的价值和社会整体经济效率的价值。

[1]同时,反垄断法作为经济法的一个分支,应当体现经济法的价值。

漆多俊教授指出,虽然经济法的价值与一般法的价值一样,也可表现出秩序、效率、公平、正义等价值形态,但是,经济法的价值链的中心环节是效率与公平。

[2]因此,反垄断法的基本价值也应是效率与公平。

(二)反垄断法执行体制的基本价值与整体的反垄断法的价值一样,反垄断法执行体制价值的最重要表现形式也是公平正义和效率,只不过这里的正义转换为了对程序正义的追求。

1、反垄断法执行体制的公平价值反垄断法执行体制的公平价值要求实现程序正义,使违法者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市场交易的公平和平等,以促进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的建立。

2、反垄断法执行体制的效率价值反垄断法执行体制的效率价值要求以最少的成本最大程度提高反垄断法实施的效率,扩大反垄断法的有效范围,提高执行效果。

下文将重点从效率的角度,分析反垄断法执法体制,并通过介绍世界各国的执行体制,以期对我国反垄断法执法提供制度建设的建议。

(三)反垄断法执行体制的分类1、公共执行反垄断法的公共执行是指国家竞争主管机关通过行使公权力来执行反垄断法。

2、私人执行私人执行则是指那些自身利益受到垄断损害的主体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通过仲裁等方式来执行反垄断法。

这里所谓私人包括广泛的内涵,个人(自然人)、合伙人、公司,企业联合体、有关组织等,一切能够以自己的名字行事并承担责任的私法主体,都应包含在私人的范围之内。

行业垄断问题的整改措施与建议

行业垄断问题的整改措施与建议

行业垄断问题的整改措施与建议一、行业垄断问题的背景及现状当前,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推进,各个行业竞争日益激烈。

然而,在市场经济中,垄断行为与垄断企业的形成却不可避免地存在。

行业垄断是指某一行业内少数大型企业通过合法或非法手段获取市场主导地位,并控制着市场资源、价格及市场准入等决策权的情况。

这种独占性导致了消费者福利下降,市场效率低下以及公平竞争环境被破坏。

目前,我国在一些关键行业中存在严重的垄断问题。

比如电力、能源、银行、电信等领域,少数企业通过控制供应链、技术壁垒和资本优势等手段来加强对市场份额的控制。

这些企业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通过限制竞争和剔除潜在竞争对手来获取超额利润,严重阻碍了其他竞争者进入市场并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

二、对行业垄断问题造成影响的主要原因1. 产业规模经济:一些行业对资金、技术和人力资源的需求相对较大,凭借规模效应可以降低成本。

这使得少数大型企业能够在市场上获得竞争优势,形成垄断地位。

2. 国家政策支持与自然垄断性质:一些行业由于其特殊性质或国家政策的支持,例如电网、石化等领域,存在自然垄断的情况。

一些国有企业也依靠政府背景和授权优势形成垄断。

3. 技术壁垒:在高科技领域或某些专利技术保护较好的行业中,技术壁垒成为进入市场的障碍,导致少数企业形成垄断地位。

4. 市场准入限制:在一些行业中,特别是证券、银行业等金融领域,相关法规和监管要求过于严格,使得其他新进入者很难满足市场准入条件。

三、针对行业垄断问题的整改措施与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反垄断法律体系,加强对存在行业垄断行为的公司进行罚款和行政处罚,并及时公开处罚结果。

同时,应制定透明的市场准入规则,加大对新企业的扶持。

2. 鼓励市场竞争:减少对行业的限制性政策,打破垄断企业的利益壁垒,鼓励其他企业进入市场。

此外,要尽量避免采取过度干预行业发展的方式,给予市场更多的自主权和活力。

3. 提高监管力度:加强监管部门对垄断行为的监督和查处力度。

反垄断工作总结范文(3篇)

反垄断工作总结范文(3篇)

第1篇一、前言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反垄断工作。

在此背景下,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以下是对我国反垄断工作的总结。

二、反垄断工作背景1. 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2. 数字经济发展迅速,新兴业态不断涌现。

3. 国际贸易摩擦加剧,反垄断工作面临新的挑战。

4. 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不断提高,对反垄断工作的需求日益增强。

三、反垄断工作成果1. 法律法规不断完善(1)2017年,我国修订了《反垄断法》,进一步明确了反垄断执法的宗旨、原则和适用范围。

(2)2020年,国务院发布《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明确了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标准。

(3)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针对数字经济、平台经济等新兴领域的反垄断政策法规。

2. 执法力度不断加大(1)2021年,全国查处垄断案件176件,罚没金额235.86亿元。

(2)2021年,审结经营者集中案件727件,附条件批准4件、禁止1件。

(3)市场监管总局加挂国家反垄断局牌子,监管力量得到充实。

3. 国际合作与竞争倡导取得新进展(1)成功举办第七届金砖国家国际竞争大会。

(2)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政策协调,推动建立公平、公正、透明的国际竞争环境。

4. 公平竞争政策体系建设和实施取得新进展(1)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强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重大政策、措施的审查。

(2)加强对涉及民生、公共利益的行业和领域的反垄断执法。

5. 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不断提高(1)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

(2)畅通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

四、反垄断工作亮点1. 强化部门协同,形成反垄断工作合力(1)加强市场监管总局与国务院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反垄断工作合力。

(2)加强与地方政府的合作,推动地方反垄断工作深入开展。

论我国反垄断实施机制的完善

论我国反垄断实施机制的完善
垄 断实 施 机 制 是 以反 垄 断 法 实 施 机 构 为 本 位 的 机 构 设 置 和
运作体制 , 包括反垄断机构的职能范围 、 力配置 、 力运行 权 权 原则和 程序 等核 心要 素。对 于所 有建立反 垄断 法律制 度的 国家来说 , 反垄断实施 机制都 是一个 非常重 要的 问题 , 不 其
反垄断委员会具有联席会议的性质 , 主任由国务 院分 管副总 理担任 , 主任 由商务部部长 、 副 国家发改委主任 、 国家工商 总
收 稿 日期 :0 9 1一 l 2o — 2 8
断行为进行查处 , 目前其并未被 明确为反垄断执法机构 。 但
作者简介 : 倪娜 , 南开大学 国际经济研究所博士生 , 女, 国务院法制办工作人 员。 万欣 , 中国人 民大学法学院硕士生 , 女, 国务院法制办工作人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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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反垄断实施机制 的完善
我国构建系统的反垄断体系起步较 晚 , 理论 界和实务部
门曾对我国反垄断实施 机制 该如何 借鉴 其他 国家 的先进 经 验进行过热烈 的讨 论 。归 纳起来 , 主要有 两种 观点 。第 一 , 建议采 用一元化 的机 构设 置模 式 。在这种模 式下 , 反垄断
执法主要由单一行政机 构完 成 , 政机 关既 负责反 垄断 , 行 也
的实施 。持这种 意 见 的主要 是 一些 研究 机 构 和专 家 学者 。 第二, 不设立新 的机构 , 将现有的反 垄断执法 职能进行整合 , 明确由国务院现有 的一个 部 门统一 承担 。如 商务部 和 国家 工商总局 都 曾提 出 , 由本部 门 承担 反垄 断 机构 的 职能 。第
局局长 、 国务 院分管副秘书长担任 , 委员 由国家发改 委 、 工业 和信息化部 、 监察 部 等 1 6个单 位 的负责人担 任。反垄 断委 员会下设专家咨询组 , 聘请 法律 、 经济 等方面 的专家 和有关 人员组成 , 对委员会需要研究的重大 问题 提供 科学咨询 。反 垄断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是 : 究拟 定有关竞 争政 策; 织调 研 组 查、 评估 市场 总体 竞争状 况 , 布评估报告 ; 发 制定 、 发布 反垄 断指南 ; 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等 。反垄断 委员会主要通 过召开委员会 全体会议 、 主任 会议 和专题会 议履行 职责 , 不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机制及其完善——兼评《垄断司法解释》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机制及其完善——兼评《垄断司法解释》

方式帮助查明案件事实的规定,对降低证明难度具有一定的作用。专家证据的引人在司法实践中已得以运
完善我国反垄断私人实施机制做出了哪些制度创新又还存在哪些不足仍然值得进一步探讨。因此,延续笔 者对反垄断法实施机制的一贯研究思路‘41,结合《垄断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本文主要从实施主体、实施程 序和法律责任三方面对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机制展开论述,并在此基础上得出完善我国反垄断法私人实施 机制的简短结论。
协议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第8条对被诉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则规定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同时又
在第9条规定被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主体为公用企业以及具有独占经营资格的经营者的,适当减轻 原告的举证责任。尽管原告可以以被告对外发布的信息作为证明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证据,然而由于现 今信息的畅通以及可能对其行为的不利影响,经营者发布相关信息也将更为审慎。因此,原告要承担证明被 告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和其滥用网通案”均因原告举证不力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6]l 41叫45同时,针对垄断民事案件的疑 难复杂性和专业性问题,《垄断司法解释》通过第12条和第13条做出引导当事人通过专家证人、专家意见的
不对此做过多的分析,而是将私人实施简明地界定为“诉讼”,即“私人根据反垄断法提起的独立的民事诉讼
或反诉”。[31国内学者对此概念的认识也存在争议,很多学者将“私人实施”与“私人诉讼”不加区别地等同使 用。笔者认为,从实质意义上理解,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是由私人主体直接针对垄断行为发起的、以制止垄 断行为为目的并依据反垄断法规定要求行为实施者承担法律责任的过程。因此,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实际 上包括两方面的活动:一是私人主体直接与垄断行为实施者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以救济损失和停止违法行为, 一是私人主体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损害赔偿或要求行为实施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由于私人主体分布在社会的各个角落,具有低成本发现违法垄断行为的优越性,而且,无论是自然人、法 人还是其他组织对垄断的危害性和自身利益的维护都是最具敏感性的。因此,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是公共 实施的必要补充。至今,我国反垄断法实施已近五年,在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等方面的确 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由于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原则性,也无其他关于反垄断私人实施的细则规定,反垄 断法的私人实施在实践中一直缺乏充足的法律依据,甚至还存在很多实施障碍和难题。我国现行反垄断法 以公共实施为主导的实施机制设置以及在私人实施机制设置上的不足,导致私人实施的效果并不明显,也导 致其补充作用无法得以有效发挥。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8日出台了《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 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垄断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已于同年6月1日正 式施行。该司法解释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反垄断审判领域出台的第一部司法解释,对于指导人民法院正确 适用反垄断法、依法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等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然而,该司法解释对

反垄断法实施的反垄断-精选文档

反垄断法实施的反垄断-精选文档

反垄断法实施的反垄断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和基本法则,但市场本身并不能保证竞争的自由和公平。

“要使竞争发挥作用,不仅需要适当地组织某些制度安排,如货币、市场和信息渠道――它们之中有些是私人企业从来不能充分提供的――而且它尤其依赖于一种适当的法律制度的存在,这种法律制度的目标在于既维护竞争,又使竞争尽可能有利地发挥作用”。

反垄断法是维护市场竞争的法律,被誉为“经济宪法”,对促进市场充分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但“如果法律规定的内容仍停留在纸上,而不影响人的行为,那么法律只是一种神话,而非现实”。

要把“纸面上的”反垄断法变成“行动中的”反垄断法,使反垄断法真正成为市场经济的守护神,必须建立科学的反垄断法实施模式。

一、私人执行:权利救济与法律实施对反垄断法私人执行有不同范围的理解。

广义上的私人执行是指因私人当事人倡导或介入而进行的反垄断法执行;中义上的私人执行是指在诉讼程序中,涉及反垄断法执行的任何私人当事人作为诉讼参与人来指控违法者;狭义上的私人执行是指在诉讼程序中,私人当事人基于反垄断法的规定而提起的独立民事诉讼或民事反诉。

典型的私人执行是指狭义上的私人执行,一般是由垄断违法行为的受害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执行方式。

本文持广义的观点,即凡是由私人发起的反垄断都属于反垄断法私人的执行。

(一)私人执行是一种权利救济方式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首先是作为一种权利的救济方式存在的。

有权利,就有救济方法。

如果存在着一种权利,那么,法律就要为这种权利的被侵犯而找到一种救济方法。

同样,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一种无法诉诸法律保护的权利,实际上根本就不是什么法律权利。

两面关系合成一个整体,构成了法治社会价值的两个要素。

救济通常以某种权利的存在和被侵害为前提,是对权利的救济,即在权利被侵害后对权利的恢复、修复、补偿、赔偿或对侵权的矫正,故称为权利救济。

但权利能否得到救济,法律需要对救济本身赋予“权利”,这种“救济权利”是一种纠正或减轻性质的权利,在可能的范围内会矫正由法律关系中的他方当事人违反义务行为造成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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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法机构设置的现状
人文系汉语言文学2班 118612010094 陈俊鹏 11级法学二专业2班
【摘要】市场本身并不具备维护公平竞争的机制,因而我国亟需建立反垄断法律制度,但反垄断法本身不能创造一个公正、自由的交易秩序,必须借助于一个有效的反垄断执法机构,针对我国实施的反垄断法确立的“反垄断委员会”和“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双层架构”模式的不足,我国在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模式上应借鉴国外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的经验,同时结合我国自身的特殊性,建立一个有效保障我国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

【关键词】反垄断法;反垄断机构
引语
现代反垄断法产生的标志是美国1890年制定的《谢尔曼法》。

反垄断法被奉为市场经济国家经济体制的基石,这种趋向宽容的变化并没有改变反垄断法在西方国家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地位。

在我国,最早提出反垄断任务的规范性文件是1980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经济的暂行规定》。

此后,国务院及其有关部委又分别相继出台了一些规范反垄断行为的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1993年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就反对一些限制竞争行为,尤其是行政垄断行为作出了规定。

2007年8月,我国颁布了《反垄断法》。

不过,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特殊性,建立的执法机构并不如国外的反垄断机构独立、权威、专业、有效。

一、我国反垄断法机构的设置及其问题
(一)我国反垄断法机构的设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于2007年8月30日获表决通过,并于2008年8月1日生效实施。

但是我国反垄断法对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是所谓的“双层模式”,即“反垄断委员会”和“反垄断执法机构”两者并存。

反垄断法第九条明确,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五大只能。

其中说明反垄断委员会并不行使行政权力,也不做出行政决定。

实际上,在我国并没有明确反垄断执法机构是由哪个机构担任。

眼下,我国已基本明确由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商务部作为三大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多头执法”模式,就某些特殊领域和行业其监管机构也有不同程度的反垄断法执法权,所以一些管制性机构也将成为垄断行为的执法主体。

但“这种多头执法,是人们不愿意看到的一种安排。

不仅因为就同一职能设置多个机构执法成本高而效率低,而且这些机构之间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争执和摩擦。


(二)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问题
1、缺乏权威性
反垄断法的任务是要与大企业集团、垄断企业的限制竞争,还涉及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这就要求反垄断执法机关有权威,有地位,否则其执法必然会受到其他政府部门的干扰和影响。

在美国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中的反托拉局在反垄断案件中独立行使调查权,不受司法部干涉这点来看,就可看出美国与中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之间的差别。

2、缺乏独立性
执法独立性一旦丧失,反垄断法的执法效果必然大打折扣。

从国际通行的经验和市场监管的法理来看,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和产业政策制定部门与反垄断的执法部门是相分离的,而
我国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商务部三部门都有制定行政法规和市场监管的权力,在其内部设置反垄断执法机构很难保证执法的公正性。

3、多头执法,职能交叉,限制反垄断执法机构作用
多头执法会造成执法部门之间相互争夺管辖权或相互推诿的弊端,协调难度大,增加执法成本,更会导致衡量标准的不统一,影响执法处理结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而且我国已经有了反垄断多头执法的反面经验,在反垄断法制定之前,中国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分散于各个部门,有权负责执法的机关有十几家,权力过度分散,结构不合理。

使得一些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无法真正得到查处。

多头执法导致的权力和资源的分散,必然削弱执法力度,无法维护反垄断执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二、完善我国反垄断法执法机关的建议
(一)、建立一个高效统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
在反垄断执法初期,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价机构分头执法已成定局。

这种模式执法成本高而效率低,而且会产生争执和摩擦。

如果能将三个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璧合为直属国务院的统一机构且赋予必要的权威和独立性,这将大大提高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效率和执法力度。

对于这个做法,可以根据我国国庆,在总结西方主要国家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具有地位高、权力大、机构精干、人员专家化的共同点的基础上吸取他们的精华。

(二)、完善反行政垄断执法程序
行政垄断是指行政主体李勇行政权力实施的限制竞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地方政府、政府部门等凭借行政权力封锁市场、限制、排除、妨碍市场竞争,阻碍了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侵犯了市场主体的权权益,还助长了政治生活中的腐败,阻碍了经济体制改革进程。

当今学者们普遍认为“中国反垄断的主要任务是反行政垄断”。

这也就可以看出行政垄断在当今中国危害之大。

我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中国行政垄断制造了很大的便处,况且,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也明确规定法院不得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

因此,反垄断执法机关对行政性垄断规制的各种努力将可能会无果而终。

所以,应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处理权。

由反垄断执法机关对行政垄断行为造成的反竞争后果先进行审查,确认违法后,对当事的行政机关所作的相关行政命令、行政决定等宣告撤销,再将相关决定移交当事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由其负责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而不是仅仅有建议权。

结语
我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现在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如果不能从根本的政治上、地位上给予肯定和权力,终将是无法使反垄断执法机构发挥其本应拥有的职能和力量,也无法真正实现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杨紫烜:经济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04
王晓晔:《2008:预测与战略》,《财经》年刊,2007年12月5日
曹海晶:《论我国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的设置》,华中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1996,(5)彭彩虹:《论我国反垄断法中反垄断执法架构的完善》,广东教育学院学报,2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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