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垄断法执行中的特殊问题
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在我国的适用探析

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在我国的适用探析作者:陈筱彬来源:《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4年第01期[摘要]豁免制度,作为反垄断法一项重要制度,伴随着反垄断法理论的成熟逐渐发展并完善。
区别于反垄断法对垄断的原则性禁止,豁免制度允许某些合理垄断的存在,这体现着反垄断法维护有效竞争、促进市场资源合理配置、追求反垄断与实现社会经济发展有机结合的最终目标。
我国的《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正式实施,对限制竞争性协议、控制企业合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政垄断等方面进行了规制,但其对豁免制度的规定还较笼统。
文章试从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概念入手,论述其适用的范围和模式,并以电信联通涉嫌垄断事件为切入点,探讨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在我国的适用。
[关键词]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电信联通;适用一、反垄断法豁免制度概念及表述豁免又称为适用除外,是指某种行为形式上虽然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因其实质符合法律法规责任豁免的规定而免于追究或处罚。
虽然说豁免制度违背了法律规范的稳定性、普遍适用性等基本特点,但该制度能灵活适用于千变万化的复杂情况,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可消除不稳定因素的产生。
“垄断”原意是独占,即市场上只有一个经营者。
这是“垄断”在经济学中的定义,它的状态是用市场上经营者的数量作为衡量标准。
法律意义上的“垄断”更多的指的是一种行为,即经营者为达到操纵或支配市场,限制和排斥竞争的目的,以独占、联合等形式,凭借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实现自身利益的行为。
[1]而对于垄断行为的处罚不能一概而论,要酌情衡量,这就涉及反垄断法的豁免制度。
反垄断法豁免制度,是指对于形式上符合反垄断法禁止的行为,因为其符合免责规定的条件而将其从反垄断法规定的适用中排除。
其核心是针对某些特殊行业、特定行为或特定时期的特定情况,允许某些垄断状态和垄断行为的存在。
当前学术界对于反垄断法豁免制度提出的“合理垄断”、“合法垄断”等概念,[2]概括地说就是:反垄断法对垄断状态和行为豁免的前提是其在合理性基础上取得了合法性,并对该状态或行为予以明示,从而不予追究或处罚。
对行政性垄断的界定及其法律规制

对行政性垄断的界定及其法律规制摘要:行政性垄断在市场经济转型国家是一个比较特殊的现象和问题,对经济发展的阻碍巨大;尤其是在构建理性、法治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的关键时期,反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规制是一个应引起绝对重视的问题。
对此,本文从宏观到微观,从法理到实践等层次对行政性垄断作一个全面的分析,以期能够为我们从新审视反行政性垄断的问题,并提供一个解决问题的崭新思路。
关键词: 行政性垄断;自由竞争;法治;市场经济;法律规制一、行政性垄断的含义界定按照法学界通行理论,垄断从其产生的原因是否具有行政权力干预因素的角度区分,可以分为经济性垄断和行政性垄断。
垄断最先源于经济学的研究,主要存在于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是一种经济现象。
它最早指经济性垄断,与政府体制并无过多关联。
但是从20世纪五十年代开始,某些原计划经济国家在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出现有政府干预而造成的市场上的垄断的情况,引起了经济学家和法学界的广泛关注,出现了行政垄断的概念。
因此,我们研究行政垄断主要是基于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为前提,这对于我们深化认识是必要的。
因此,我们认定行政垄断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权力机关违法行政,滥用或不合理利用行政权力,破坏市场自由竞争的行为。
二、行政性垄断的表现形式行政性垄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最为突出的是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
所谓行业垄断是指经济行业部门的政府主管机关运用其拥有的行政权力,限制或阻止其他行业部门的经营者或本行业部门的其他经营者从事某种经营活动,使该行业部门里的个别企业凭借政府机关赋予的特殊权利实现垄断和限制竞争的效果。
所谓地区垄断是指地方政府机关滥用行政权力,设置种种地区壁垒,从而限制或阻止本地区以外的经营者、商品进入该地区市场的行为。
三、行政性垄断的成因分析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但尚未完善,社会经济政治体制处于激烈转型期的时代条件下,反行政性垄断在我国有了其深厚的基础。
”由于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制传统’,许多反竞争行为背后实际上由政府推动,尤其是在地方区域领域。
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类型

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类型提要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它的出现填补了我国在相关领域立法的空白,更是完善我国在经济转型时期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又一力措。
本文仅从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类型角度,对我国反垄断法展开讨论。
关键词:反垄断法;垄断类型市场经济是一个有着众多利益纷争的经济体制,在任何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不可能不进行反垄断,进行反垄断就不可能不颁布、实施反垄断法律。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不断完善,反垄断法的出台也就成了顺理成章的事情了。
本文仅从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类型角度对我国的反垄断法展开讨论。
一、垄断协议协议垄断是现代市场经济中出现的最常见的垄断类型之一,典型的行为方式就是协议垄断或者说是联合限制竞争。
所谓协议垄断就是企业之间通过合谋性协议,安排或者协同行动,相互约束各自的经济活动,违反公共利益,在一定的交易领域内限制或妨碍竞争。
首先,限制竞争的类型有横向联合限制竞争和纵向联合限制竞争。
每一种都有主要的代表,反垄断法并没有对垄断协议作出一个普遍的规定,而是直接采取了列举的方式,把主要的垄断类型展现了出来。
其次,反垄断法关于垄断协议的定义基本反映了现实的客观要求。
如“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全面地反映了客观现实的要求,但是美中不足,定义中的“决定”、“协同行为”满足哪些要件并没有涉及,还有“决定”的主体有没有特殊的要求,内容有没有特别的限定也没有论及,如何界定行为的“协同性”以及构成垄断协议“协同行为”是否以“意思联络”为要件,更是让人不得而知。
最后,关于兜底条款的设想。
反垄断法的第十四条第三项“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何谓“其他”?一般情况下,法律做此规定是为了预防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新的垄断情形,因此而设定一项“万能条款”,但是基于第十四条的前两款规定不是非常完备(仅包括“纵向价格限制”),缺少了“纵向非价格限制”,所以笔者认为,此兜底条款应当包括“纵向非价格限制”。
第09章 反垄断法的豁免制度

(二)垄断协议豁免的条件
一是对《反垄断法》 15条列举的前五类协议 一是对《反垄断法》第15条列举的前五类协议 予以豁免,需具备三个条件:(1)经营者所达 予以豁免,需具备三个条件:(1 成的协议属于前述法定情形之一;(2 成的协议属于前述法定情形之一;(2)由经营 者证明其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 竞争。(3 竞争。(3)由经营者证明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 此产生的利益。 二是对于《反垄断法》 15条列举的后两类协 二是对于《反垄断法》第15条列举的后两类协 议,即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 利益的协议和法律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应予豁免 的协议等,经营者则无须就协议不严重限制竞争 以及与消费者分享利益等提供证据,只要协议本 身符合法律规定的豁免要求即可予以豁免
(一)关于“特定行业”
这里的“特定行业” 这里的“特定行业”是指在我国有特殊地 位的重要行业,包括两类:一是国有经济 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 安全的行业 : (1)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 (2)重大基础设施和重要矿产资源;(3) )重大基础设施和重要矿产资源;(3 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4 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4) 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 业。
第九章 反垄断法的豁免制度
反垄断法的豁免制度又称适用除外制度,其核心 内容是针对某些特殊行业、特定行为或特定时期 的特定情况,反垄断法允许某些垄断或限制竞争 行为合法存在,也即对其排除适用反垄断法的规 定。它体现了法律在对垄断这种具有正负双重效 应的经济现象予以规制时所进行的一种利益权衡 的选择。该制度的运行可以充分发挥垄断对经济 生活的积极作用,避免不必要的竞争所造成的巨 大社会资源浪费,为不同层次利益的取舍提供选 择机会,并能够增强反垄断法的适应性和灵活性。 本章论述了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含义、特征、立 法体例、适用范围、制度模式,以及我国《反垄 法体例、适用范围、制度模式,以及我国《 断法》 断法》关于豁免制度的规定
反垄断民事诉讼中损失计算问题探讨

2006年第3期(总第54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il ongjiang Adm inistrative Cadre I nstitute of PoliticsA nd LawNo .3 2006(Sum No .54)反垄断民事诉讼中损失计算问题探讨李俊峰1,岳华芳2(1.华东政法学院,上海200042;2.苏州大学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 [摘 要]我国的反垄断法草案明确规定,实施违法垄断行为者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损失计算将是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重要问题。
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相比,垄断行为造成的侵害有显著的特殊性,因此垄断损失的计算和证明多采用专家证言形式。
垄断损失的计算方法主要有:标尺比较法,前后比较法,市场份额法和持续经营法,这些计算过程要接受形式和实质的司法审查。
为了妥善解决垄断损失计算问题,我国亟待建立专家证人法律制度,提高法官和律师的反垄断法学和经济学素养。
[关键词]反垄断;民事诉讼;损失;计算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06)03-0055-05 [收稿日期]2006-03-28 [作者简介]李俊峰(3),男,山东乳山人,华东政法学院级经济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岳华芳(3),女,山东济宁人,苏州大学5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在反垄断民事赔偿诉讼中,原告起诉的首要目的是获得损害赔偿,只有通过损害赔偿,才能补偿原告受到的垄断损害。
此外,惩罚性损害赔偿,例如美国反垄断法中的三倍赔偿,对违法者或潜在的违法者还具有显著的威慑功能,使他们惮于不法行为败露的可能性和招致的不利后果,从而自我抑制不从事违法行为。
这种威慑功能被认为是反垄断救济法律制度的主要目标、“反垄断法最优先、甚至可能是唯一的目标”[1]。
由于损害赔偿问题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占有如此重要的地位,因此如何计算垄断行为导致的损失大小(以下简称“垄断损失”),法院对有关计算方法应如何审核确认,就成为重中之重的问题。
《专利联盟反垄断法规制研究》

《专利联盟反垄断法规制研究》一、引言随着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专利作为创新成果的重要表现形式,其价值和影响力日益凸显。
专利联盟作为一种特殊的组织形式,将多个专利集中起来形成强大的专利集群,为企业提供法律保护和市场竞争力。
然而,近年来随着专利联盟的迅猛发展,也引发了一系列反垄断问题。
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和推动技术创新,对专利联盟进行反垄断法规制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二、专利联盟概述(一)定义与特点专利联盟是指多个专利权人基于共同利益,将各自拥有的专利进行集中管理、运营和许可的一种组织形式。
其特点包括集中管理、共享资源、提高议价能力等。
(二)发展现状与影响随着技术创新不断加速,专利联盟在国内外呈现出快速发展趋势。
它通过集中管理专利,提高行业准入门槛,进而影响市场竞争格局。
同时,专利联盟也可能导致技术垄断、阻碍创新,进而影响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反垄断法规制必要性(一)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反垄断法规制旨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防止企业通过形成垄断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对于专利联盟而言,若其形成垄断地位,将导致市场竞争力下降、创新动力减弱等问题。
因此,对专利联盟进行反垄断法规制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必要手段。
(二)保护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之一,其权益应得到充分保障。
专利联盟若形成垄断地位,将导致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面临更高的价格和更少的选择。
反垄断法规制可以防止这种情况发生,保护消费者权益。
(三)推动技术创新技术创新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
专利联盟若形成技术垄断,将阻碍技术创新和行业发展。
反垄断法规制可以打破技术垄断,为技术创新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四、反垄断法规制措施及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当前我国在反垄断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已初步形成,但仍需进一步完善。
针对专利联盟的特点和问题,应制定更具针对性的法律法规,明确专利联盟的设立、运营、许可等行为规范。
同时,应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论反垄断法在知识产权领域内的适用

在决定某项反竞 争行 为是否违反反垄断法 时所适
用的标准 ,能否 同样适用 涉及知识产权 的相关案例 , 还是制定一套不 同特 殊性 ,但是也有相 同
之处 :第一 ,两者都具备 权利拥 有 的基础 。有形财产
以所 有权观念为基础 ;无 形财产 理论上无法 占有 ,却
第 1 卷 第 2期 6 21 0 0年 4月
中南大学学报( 社会科 学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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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反 垄 断法 在 知 识 产 权 领 域 内 的适 用
通 过产权理论建立 了对知 识产权 的权利基础 。第二 , 两 者 皆具有排他专属权 限。有 形物具有对世效力 的物 权 :知识产权 因独 占可 以禁止他 人未经许可使用 。第
三, 两者都可 以通过对第三 人提供财产 的让与或使用 , 发挥 经济上 的效益 。有关 知识产 权或其产 品的交易行 为适 用 民法 的一般原则 ,知识产 权领域的反竞争行为 的表现 与在 有形财产领域 的基本 相同,因此 ,适用反 垄 断法的基 本原则与一般财产相 同,没有必要另立标 准 。有 学者甚至提 出知识产权本 身不需要赋予垄断 的
殊途 同归, 即如何在知识产权领 域 内适用反垄断法 , 亦 不仅是我 国,也是当今各 国共 同面 临的问题 。
能会发 生冲突。 当企业采取 知识 产权保护本身所预计 “
之外 的方 式、 以反竞争 的手法来使用 知识产权 ,就会 引起大量 的 问题 。在这种情形下 ,挑 战在于 ,在减少 反竞争影 响的同时 ,要尊重知识产权 的存在和知识产 权 意图促进 的公共 目标 。” ‘ 在发达 国家 ,人 们普遍 认 为,只有 当知识产权制度得到有效竞 争政策体制 的 ( 一)反 垄 断法适 用 的基础一 一 知识产 权 与有形 财产平等适用
论我国央企的垄断地位问题及对策研究

空 服 务 经 常 出 错 和 油 价 只 涨 不 降 等 现 象 频 现 。行 政 性 垄 断 不 仅 直 接 扭 曲 了 国 民 收 入 的初 次 分 配 , 时 也 伤 害 了 社 会 公 平 正 同 义 价 值 。另 外 央 企 的 发 展 并 非 都 是 来 自竞 争 力 的 提 高 , 有 些 投 资 房 地 产 业 的 央 企 , 时 也 是 上 市 公 司 , 在 市 场 上 有 利 可 如 同 当
场经济 , 而以往计划经济时期 的做法还在很大程度上对 我国经济 的运行产 生影响 , 致使 垄断仍然 在 国有 企业 中存 在 , 中尤 其
以央企的垄断最为突出 。
第 二 , 经 济 因素 看 。垄 断 地 位 的形 成 是 和 商 品 经 济 的 发 达 程 度 或 市 场 的成 熟 程 度 关 联 在 一 起 的 。在 我 国 计 划 经 济 的 从
办法有}入竞争 , 用监督 、 l 利 法律 、 场 等 多方 面 手 段 来 消 除 垄 断 地 位 。 市
[ 键 词 ] 央 企 ; 断地 位 ; 关 垄 问题 ; 策 对 [ 者 简 介 ] 刘建 军 (9 8 ) 男 , 士 , 作 17一 , 硕 吉林 财 经 大 学信 息 经 济 学 院讲 师 , 要 从 事 企 业 管 理 和 市 场 营 销 研 究 。 主
V o . N o 04 1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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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 经 济 学 ・管 理 学研 究
论我 国央企的垄断地位 问题及对 策研究
刘 建 军
( 吉林 财 经 大 学 信息 经 济 学 院 , 林 长 春 1 0 2 ) 吉 3 1 2
[ 摘 要 ] 中央 企 业 是 我 国 国有 企 业 的 核 心 , 是 我 国 国有 经 济 的命 脉 。 但 我 国 央 企 在 发 展 过 程 中 由于 居 于 垄 断 也 地 位 产 生 了诸 如 限制 市 场 竞 争 、 损害 消 费者 利 益 以及 谋 取 高 额 垄 断 利 润 等 问题 。 要 解 决 这 一 系 列 问 题 , 出 的解 决 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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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反垄断法执行中的特殊问题【摘要】在全球经济的背景下,当下的市场竞争是全球性的,我国的反垄断法制定不仅应面对国内市场,也应面对国际市场,使我国反垄断法与国际统一大市场相协调。
正因为如此,我国反垄断法的执行既要实现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又要体现反垄断法的原则和理念,应对一些基于我国国情所特有的特殊问题。
【关键词】反垄断;竞争;执行
一、我国农业领域反垄断适用的执行问题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是社会经济的基础产业,为了落实和实现国家的农业产业政策,我国农业领域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的缘由主要有:
(一)可以化解和减少农业生产的风险
农业活动的季节性、连续性和长周期性,使得农业经济面临的不确定性因素更多,因此需要农业生产者和农业经济组织在农业活动中进行联合或协和行为,共同应对风险,从而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的经济效率。
(二)可以使农业生产者和农村经济组织依靠联合力量增强自己的市场地位
反垄断法的适用使农业生产者和农村经济组织可以以低成本进入市场,增强他们的竞争力,使农产品在市场谈判中获得相对有利的价格。
(三)可以实现以政治利益和宏观经济利益为基础的公共利益
的要求
允许农业产业的联合行为有利于国家的整体经济利益,也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稳定。
(四)可以促使农业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要在面对国际竞争时处于优势地位,就必须改变我国农业领域分散经营的现状,农业生产者和农村经济组织的联合行为是改变这种现状的主要途径。
(五)可以建立自由、公平的农业经营机制
正如德国联邦卡特尔局指出:“竞争虽是配置资源的最佳方式,但有些市场因其特殊条件,优化资源的配置只有在限制竞争条件下才能实现。
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合作实现合理化就比自由竞争更可取。
”[1]
笔者认为我国农业领域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执行的几点对策建议:第一,建议尽快制定我国《农业领域反垄断执行指南》。
第二,建议我国农业主管部门制定《关于促进农业领域公平竞争的有关规定》。
第三,建议构建和加强我国农业领域反垄断执行的合作和协调机制。
二、我国特殊行业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问题
特殊行业并非是一个非常严谨的法律概念,其内涵和外延均有不同的内容。
我国《反垄断法》第七条“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的提法来对反垄断法及实施过程中所提及的特殊行业来进行界定,
这些行业包括:基于行业或产业的重要性而依法律、法规而形成的行业,如石油天然气,交通运输等;基于行业特点而形成的自然垄断行业,如电网、电信、自来水等行业。
《反垄断法》规制特殊行业经营者集中行为的难点与应对措施:处理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冲突与协调。
一个国家实施产业政策并不必然损害竞争,当竞争政策试图保证某个产业的竞争机制存在时,这个产业的市场机制才能焕发出生机和活力,产业政策才能真正发挥出效用。
《反垄断法》与产业政策在经营者集中领域的关系并不如传统观点所述那样具有不同程度的冲突,它们本身具有相同的目标取向[2]。
在面临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冲突的问题时,协调这种冲突需要遵循利益平衡理念,以及是否利于国家整体利益最大化为判断标准进行。
三、我国行政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问题
我国《反垄断法》的实务选择与创新在于禁止将行政垄断行为的谨慎执法与立法目的结合起来,为其他法律提供适用依据,并体现对行政垄断行为的警示作用。
反垄断执行机构在行政垄断行为中的作用,从反垄断执法机构与其他机构合作的角度看,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有关行政执法机构处理决定起着很大的促进和帮助作用,并且能够在长期的法律实施中形成很好的合作机制,对于现有的行政垄断行为是一个极大的弥补与完善。
[3]
反垄断执行机构规制的抽象性行政垄断还存在诸多障碍,我国
的行政垄断行为的产生,往往不是行政机关对特定的人、事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现实生活中,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多、数量大、范围广,而其中形式不符合规范的不占少数,行政机关经常以此来给自己授权,甚至以其为谋取利益,掩盖违法行政行为的手段,由于这些特点使得其所造成的损失可能比具体行政行为更加严重。
[4]因此,笔者认为将一定的抽象行政行为归入司法审查范围,不仅可以控制行政垄断行为的需要,还可以满足依法行政的需要。
四、我国反垄断执行机构与行业主管机构之间的执法协调问题
现实的经济生活使我们考虑在行业监管机构对本行业的竞争问题拥有管辖权的同时,反垄断机构是否也有管辖权?许多国家把行业监管授权给一个独立的行业监管机构,这种授权非但不会剥夺反垄断执行机构的执法权,反而会削弱部分反垄断执行机构的执法权限,如美国在电信、电力、航空和金融等领域建立了监管机构。
[5]我国的反垄断执行机构和行业监管机构协调执法的基础为社会整
体利益的最大化,《反垄断法》“经济性宪法”的地位与反垄断主管机构相比较,管制机构具有更大的权威性,这就决定了其在干预竞争中具有正当合法的主导权[6]。
但是从实现维护整体社会利益的目标出发,行业监管机构与反垄断执行机构并不存在利益上的冲突,而有着共同的执法基础。
参考文献:
[1]王先林.借鉴国外有益经验指定符合我国需要的反垄断法[j].中国软件学,2000,(01).
[2]丁茂忠,倪振峰.反垄断法是高级的法律化的产业政策[j].探索与争鸣,2009,(02).
[3]时建中主编.反垄断法——法典释评与学理探源[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4]史际春主编.反垄断法理解与适用[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5]王晓晖.竞争法学[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6]张占江.竞争倡导研究[j].法学研究,20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