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实施现状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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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法律责任追究程序探析

反垄断法法律责任追究程序探析
重 的必须 立案 。
( ) 查取 证 二 调

行 政责任追 究程序
中国在未来制定《 反垄断法》 , 时 应根据权威独立 、 依法设置 、 精干效能的原则 , 设置反垄断执法机构和运
作程 序 。执法机 构宜 称 为 “ 家反 垄 断 委 员 会 ” “ 国 或 国

家公平交易委员会” 直接隶 属于国务院总理 , , 其人事 编制和财务 由人事部和财政部编列预算 。在职权上 , 应享有行政权、 准司法权和准立 法权 , 具体为调查 、 检 查、 处罚 、 审核批准、 做出裁决 以及制定规章等 。委员 应具有经济学 、 法学理论 知识 和实际工作经验。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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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有效地、 顺利地进行 , 防止偏差 和错误 , 做到及时 准确地揭露和查清违法行为 , 处罚违法行为人 , 办案人 必须依法进行检查 、 调查 , 做到依法办案 、 严格执法 。 二是调查取证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即要求执
垄断执法机构时 , 应当设立 中央与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两级机构。在具体 的管辖范围划分上 , 省级反垄断执 法机构只受理本行政区域 内的垄断案件 , 中央级反垄
的手段性规范 , 是实现反垄断法的立法 目的 , 达到社会 经济生活的稳定和竞争秩序 的良好运转的重要保障。
笔者在立足中国基本 国情的基础上 , 借鉴 国外先进 的 立法经验 , 尝试设计 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 的由行政机 关与公 、 法相互协调配合的法律责任追究 程序 。 检、

要作为案件进行追究 , 并决定是 否开始进行检查或调 查的问题。因此 , 立案的条件 : 一是反垄断执法机关认
断执法机构管辖跨省 、 自治 区、 直辖市的垄断案件。当

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在我国的适用探析

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在我国的适用探析

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在我国的适用探析作者:陈筱彬来源:《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4年第01期[摘要]豁免制度,作为反垄断法一项重要制度,伴随着反垄断法理论的成熟逐渐发展并完善。

区别于反垄断法对垄断的原则性禁止,豁免制度允许某些合理垄断的存在,这体现着反垄断法维护有效竞争、促进市场资源合理配置、追求反垄断与实现社会经济发展有机结合的最终目标。

我国的《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正式实施,对限制竞争性协议、控制企业合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政垄断等方面进行了规制,但其对豁免制度的规定还较笼统。

文章试从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概念入手,论述其适用的范围和模式,并以电信联通涉嫌垄断事件为切入点,探讨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在我国的适用。

[关键词]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电信联通;适用一、反垄断法豁免制度概念及表述豁免又称为适用除外,是指某种行为形式上虽然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因其实质符合法律法规责任豁免的规定而免于追究或处罚。

虽然说豁免制度违背了法律规范的稳定性、普遍适用性等基本特点,但该制度能灵活适用于千变万化的复杂情况,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可消除不稳定因素的产生。

“垄断”原意是独占,即市场上只有一个经营者。

这是“垄断”在经济学中的定义,它的状态是用市场上经营者的数量作为衡量标准。

法律意义上的“垄断”更多的指的是一种行为,即经营者为达到操纵或支配市场,限制和排斥竞争的目的,以独占、联合等形式,凭借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实现自身利益的行为。

[1]而对于垄断行为的处罚不能一概而论,要酌情衡量,这就涉及反垄断法的豁免制度。

反垄断法豁免制度,是指对于形式上符合反垄断法禁止的行为,因为其符合免责规定的条件而将其从反垄断法规定的适用中排除。

其核心是针对某些特殊行业、特定行为或特定时期的特定情况,允许某些垄断状态和垄断行为的存在。

当前学术界对于反垄断法豁免制度提出的“合理垄断”、“合法垄断”等概念,[2]概括地说就是:反垄断法对垄断状态和行为豁免的前提是其在合理性基础上取得了合法性,并对该状态或行为予以明示,从而不予追究或处罚。

反垄断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关系探析

反垄断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关系探析
品之性能及潜在危 险。消费者消费 中的一 难 以在 诉讼 中实现损 害赔偿 权利 。另外 , 致垄断行为者的违法成本下降 。为 了惩罚
以 违反垄 断法 的行 为 , 有效保 护其他竞 争者 切信息均有赖于经 营者 提供 。这些均导致 由于现 行诉讼 程序非 常繁杂 而且漫 长 , 和广大 消费者 的合法权 益 , 维护社 会公共 消费者在购买或 消费商 品时往往处于交易 及 消费者被 害事件 常具有 人数众多 、 额 金 上之不利地位。 就必须广泛动 员消费者行使 权利 , 加 不大等特点 , 传统的民事诉讼制度及程序 利益 , 对垄 消 第二 , 经营 规模 的扩大化 。 由于产业 在该 类案件 中甚为 不便 , 费者难 以利用 重违法者 的违法成本负担 , 断行为实行 惩罚性赔偿 。例如美 国的《 尔曼法》 《 谢 、克 合理化 、 效率化之要求 , 以及生产设备 自 动 该项救济制度 与经济力及诉讼能力强大的
均规定 了“ 绝对三倍损 害赔偿 ” 即 : 化 的结果 , 现代企业 多采用 批量 生产 的方 垄 断行 为实施者相抗衡 。消费者通过 司法 莱顿法》 不论损害大小 , 一律给予其损害额的三倍赔 式 生产商 品 。同时 , 因为在现 代社会人 制度 寻求权益救济 的少之又少 。 又
人都 是消费者 , 收入 水平 不断提高 , 消费者
创 圃 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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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 糕
文/ 王玉 辉
生侵害事件 , 被害 的消费者不仅人数众多 , 意义上 的保护 , 通过维 护竞争 机制而维 是 而且范 围遍及全 国各 地。消费者权益侵害 护消费者的福祉 。反垄断法不仅把 消费者
消费者作为购买或使 用商品或者接受 问题影响深远且触及社会公共利益 。 服务 的个体 社会成 员 , 在经 济生活 中往往

“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折射的反垄断法问题

“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折射的反垄断法问题

“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折射的反垄断法问题摘要:垄断是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消极作用,所以是市场经济国家竞争法律规制的主要对象。

我国也于2008年8月1日实施《反垄断法》,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垄断现象予以法律规制,但相关执法制度建设尚不够完善。

本文通过分析“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探讨反垄断审查等相关反垄断法问题。

关键词:垄断相关市场反垄断审查垄断是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具有独占市场、操纵价格等特征,会产生破坏市场经济自由竞争机制、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消极作用,因而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竞争法律规制的主要对象,反垄断法也就成为“现代竞争法的核心组成部分” 。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垄断现象也不可避免的在我国出现,反垄断问题也就成为经济立法的重要问题,我国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这为我国反垄断执法提供了法律基础,但如何更好地执行是一个更为重要的问题。

“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大的影响,这也是我国反垄断执法面临的第一次较大考验,对于我国反垄断执法必将产生较大的影响。

一、垄断的相关问题“垄断”,在英语中有两种基本含义:“一是一种权性利益或优势,即一个人或一些人和公司在进行特定的商务、贸易及产品制造中或者在某一商品交易的控制中所拥有的排他性权利;二是指一种市场结构形式,即由一个或极少数企业家支配某种产品或服务的销售市场格局” 。

垄断是一个重要的经济现象,但是究竟应当如何界定其含义,多数国家的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只有少数国家在立法中有相关定义,如日本《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的法律》将垄断定义为“事业者不论单独或利用其他事业者的结合、通谋以及其他任何方法,排除或控制其他事业者的事业活动,违反公共利益,实际上限制某一交易领域内的竞争” 。

理论界对于垄断的含义也未形成定论,新古典经济学的代表人物马歇尔认为垄断是指“一个人或一个集团有权规定所销商品的数量或销售价格” ,我国学者也从不同的角度界定垄断的概念,杨公朴认为“所谓垄断,通常是指一家或少数几家企业直接或通过某种形式排他性地一直生产要素和产品市场” ,还有学者认为“垄断是特定主体为了特定目的通过构筑市场壁垒对相关市场进行排他性控制的市场结构或行为” 。

反垄断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反垄断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互联网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在此背景下,一些大型互联网企业开始寻求合并,以增强市场竞争力。

然而,合并行为也可能引发反垄断问题。

本文将以腾讯与阿里巴巴合并案为例,分析反垄断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2018年,我国互联网巨头腾讯与阿里巴巴宣布达成一项战略合作,双方将共同投资100亿元成立一家新公司,以拓展双方在电商、金融、云计算等领域的业务。

这一合并引起了我国反垄断监管机构的关注。

三、反垄断审查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涉及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本案中,腾讯与阿里巴巴的合并涉及巨额资金,可能对相关市场竞争产生重大影响,因此需要接受反垄断审查。

四、案例分析1. 市场界定在反垄断审查中,首先需要确定相关市场。

本案中,相关市场包括电商、金融、云计算等领域。

腾讯与阿里巴巴在电商领域占据重要地位,合并后市场份额将进一步提升。

在金融领域,双方均有涉足,合并后可能对金融市场的竞争格局产生影响。

在云计算领域,双方均有布局,合并后可能对云计算市场的竞争格局产生重大影响。

2. 市场份额根据公开数据,腾讯与阿里巴巴在电商、金融、云计算等领域均占据较大市场份额。

合并后,双方的市场份额将进一步扩大,可能导致市场竞争格局发生变化。

3. 市场集中度市场集中度是衡量市场竞争程度的重要指标。

本案中,腾讯与阿里巴巴的合并可能导致市场集中度上升,从而引发反垄断关注。

4. 竞争影响腾讯与阿里巴巴的合并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以下影响:(1)减少竞争:合并后,双方在相关市场的竞争将减少,可能导致消费者选择减少,价格上升。

(2)市场进入壁垒:合并后,新进入者的市场进入壁垒可能提高,从而抑制市场创新。

(3)消费者利益:合并可能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如价格上升、服务质量下降等。

5. 反垄断监管针对腾讯与阿里巴巴的合并案,我国反垄断监管机构进行了严格审查。

行政垄断的界定——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

行政垄断的界定——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

行政垄断的界定——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一直以来,社会各界对行政垄断讨论很热烈,学术界对行政垄断的争议颇多,学科之间对行政垄断的认识角度也不同。

我们认为,行政垄断在反垄断法上应该有一个界定,成为一个有特定内涵的法律概念,在此基础之上才能讨论行政垄断的反垄断规制等问题。

首先,我们先比较分析目前人们经常在哪些意义上使用并描述“行政垄断”的。

一、对“行政垄断”的不同描述、认识和定义(一)行政垄断可以简单地概括为“市场管理部门滥用其手中的管理权(市场管理者指所有对市场运行秩序发挥影响的部门,而不仅仅指行政部门。

在目前行政、司法和立法权限没有完全理顺的情况下,这三个部门都有可能对我国的市场运行秩序发挥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甚至连行业协会等非政府组织,也会因为拥有政府机关的授权而成为市场管理者)”。

(《我国行政垄断与世贸组织国民待遇冲突探析及启示》历永《国际贸易问题》20XX-2)这个观点把立法、行政和司法滥用权力对市场的干预都作为行政垄断,但是国家(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与“市场管理部门”或“行政”如何相对应呢?这样对行政垄断定义本身就是有矛盾的。

(二)行政性垄断是政府公权力干预所形成的垄断,可以表现为政府作为直接主体的行政垄断,也可以表现为政府作为间接主体,和其他组织作为直接主体的垄断,政府作为直接主体的行政性垄断是指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运用禁令直接参与限制经营活动的行为,主要有地方行政垄断、强制联合限制竞争、行政强制经营行为,政府作为间接主体的行政性垄断是指政府授予某类以垄断经营权或指定某种产品只能由某类经营,政府不直接参与,而由经营主体行使垄断经营的行为。

主要有:行政性公司垄断、国家指定专营、行业垄断。

(《中外行政性垄断与反垄断立法比较研究》姜彦君《政法论坛》20XX-6第3期)行政垄断是行政权力加市场力量而形成的特殊垄断。

(张德霖《论我国现阶段垄断与反垄断法》载于《经济研究》1996年第6期)行政垄断是通过行政手段和具有严格等级制的行政组织维持的垄断。

反垄断法中关于消费者权益的探讨

反垄断法中关于消费者权益的探讨摘要:反垄断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种交互关系,呼应了当前席卷全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

本文旨在协调国家经济总体平稳运行过程中,通过对不合理的经济力量的强力干预,达到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

反垄断法不仅应该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而且更应该在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上给予强有力的支持。

关键词: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目的;作用在我国,将反垄断法纳入立法规划已久,可是才刚刚出台。

具体阻碍其得到立法机会的原因是在体制影响下,有关政府部门和垄断企业为维护自身的既得利益,在观念上没有充分认识消费者权益在反垄断法中的重要性,如何在反垄断法中充分体现和维护消费者权益已成为难解之题。

有学者认为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护有效的公平竞争秩序;可相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来说,这种目的只是阶段性的,必须符合终极目的的要求。

反垄断法究竟以维护经济公平竞争秩序还足保护消费者权益为首要的立法目的,仍存在争议。

一、消费者权益亟待保护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生产社会化的高速发展,企业经营规模不断扩大,消费者权益被侵害已不再是偶发问题,而是日益发展成为众多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经常性社会问题。

消费者作为购买或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在经济牛活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为此,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对于平衡法益及实现实质公平显得尤为重要。

作为经济法主要组成部分的反垄断法,应当承担起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任。

二、反垄断法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我国《反垄断法》第1条规定,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有五个,但彼此之间是层层递进关系,还是相互并列关系;彼此有无主次之分,有无冲突,在学界尚有争议。

但毋庸置疑的是,在反垄断法诸多立法宗旨中,其中就有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更何况在“以人为本”理念的倡导下,维护消费者权益应是立法执法中不懈的价值追求。

反垄断法基本制度及若干重要概念探析

反垄 断法 的核 心任 务就是保 护竞争 , 建立 自由平等 的市场秩 指 经营者 在相 关市场 内具有能够控 制商 品价 格、 数量 或者其他 交 序 。然 而 , 由于经 济体 制和 市场经 济 发展程 度 的不 同, 国反垄 易条件 , 各 或者 能够 阻碍 、 响其他经 营者进 入相 关市场 能力 的市 影 断法对 于规 制对 象的规 定却 并不 相 同 。中国 的反垄 断法 规定 了 场 地位 。 四种垄 断行为 : 一是 垄断 协议 。二是滥 用市 场支 配地位 。 是经 三 在 通常 情 况下 , 一个企业 拥有较 大的市 场份 额时 , 当 它才 有
从 经济学 的角度或者 从经 营者的 角度看 , 场一般 指经营者 地位 的 同时 , 触角还 涉及相 互竞 争公司 的协 同行 为 。 国法把 市 其 德 的市场 则 是指相关 市场 (e vn m re 。相关市 场是 指与具 体 议两 种 。 r eat akt l ) ( ) 向 限制 竞争协议 一 横
马 志
摘 要 作 为经 济法 重要组 成部 分 的反 垄断法 ,是 现代 市场经 济体制 的基 本法 则 .本 文分析 了反 垄断法 所规 制 的各种 典 型 的垄断行 为 , 并对其 中若 干重要 的概 念进 行 了分 析 , 清 了反 垄断 法 的具体规 制 范 围和作 用 的界 限。 厘 关键 词 垄断 反 垄断法 市场 经 济 自由竞争 中图分类 号 : 9 2 9 D 2. 2 文献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090 9(091。6.2 10 .5220)0040
在判 定某 个企 业是否 占据 市场 支 配地位 之前 ,我 们必须 对 会 对现 有市 场竞 争程度 之维 持或成 长造 成影 响 。对 于滥 用市场
“ 市场 “ 、市场 支配地位 ” 滥 用市场 支配地 位 样的概念有 清 支 配地位 行 为, 国法律 大都采 用列举 的方 式进行 了规 定 。 例 和“ 这 各

反垄断法的性质、基本特征与地位探析


【 键 词 】 除 竞 争 行 为 ; 制 竞 争 行 为 ; 垄 断 法 : 济 法 关 排 限 反 经 【 图 分 类 号 】DF 1 中 4 【 献 标识 码 】 文 A 【 章 编 号 】 6 1 5 01 2 0 0 — 0 4 0 文 1 7 - 1 【0 6) 3 0 0 — 3
反 垄 断 法 是 通 过 规 制 特 定 主 体 ( 行 为 人 ) 特 或 在 个 真 正 的 合 题 。② ”
定 市 场 上 在 经 济 活 动 中 排 除 或 者 限 制 竞 争 的 状 态 和
行 为 进 而 调 整 企 业 即 经 营 者 之 间 的 竞 争 关 系 的 法 律 规 范 有 不 同 的 称 谓 , 是 与 各 国 独 特 的 法 律 、 治 、 济 和 文 化 背 景 这 政 经
断 法 主 要 具 有 典 型 的 国 家 干 预 性 、 体 利 益 本 位 性 、 济 政 策 性 、 整 方 法 的 综 合 性 以及 实 体 法 与 程 序 法 一 整 经 调
成部 分。
体 性 等 基 本 特 征 。 垄 断 法 是 经 济 法 的 核 心 部 分 之 一 , 我 国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法 律 体 系 不 可 缺 少 的 重 要 组 反 是
灵 的 市 场 进 行 调 节 和 干 预 ,打 击 乃 至 消 除 市 场 上 排
除 、 制 竞 争 的 不 法 行 为 和 不 正 当竞 争 行 为 , 而 使 限 从 正 当 竞 争 者 的 利 益 和 广 大 消 费 者 的 利 益 , 进 而 推 动


反 垄 断 法 的 性 质
反 过 来 限制 甚 至扼 杀竞 争 。 时 , 竞 争 过程 中 , 同 在 一

我国反垄断法“二元”执行体制下的冲突与协调

我国反垄断法“二元”执行体制下的冲突与协调
李中华
【期刊名称】《法制与经济》
【年(卷),期】2015(0)16
【摘要】我国《反垄断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了"并行"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和反垄断行政执法的"二元"执行体制,反垄断民事诉讼的提起并不以反垄断行政执法程序的前置为前提,私人有权先后或者同时启动反垄断民事诉讼程序和反垄断行政执法程序。

然而我国现有立法没有对两大执行程序间的衔接、协调机制作出规定,使司法实践中出现了程序竞合冲突、后续程序冲突等问题,降低了"二元"执行的效率。

我国反垄断法立法目标的实现有赖于公私二元执行间的有效配合。

【总页数】5页(P135-139)
【关键词】“二元”执行体制;反垄断民事诉讼;反垄断行政执法;冲突;协调
【作者】李中华
【作者单位】贵州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4
【相关文献】
1.中国反垄断法应确立二元执行体制
2.国反垄断法“二元”执行体制下的冲突与协调
3.从效率出发评价反垄断法执行体制--以公共执行与私人执行的协调为视角
4.
从二元反垄断典型案例探析反垄断法执行体制效率5.构建公私协调的反垄断法执行体制——中国的问题及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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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代 商 贸 工 业 Mo enB s es aeId s y dr ui sTrd ut n n r
21 第 4 0 1年 期
反垄断法实施现状探析
卢 炯
( 北经贸 大学, 北 石 家庄 O06) 河 河 50 1
摘 要 : 2 0 自 0 8年 8月 1 日以 来 , 垄 断 法 实施 的 效 果 不 是 很 好 。针 对 该 情 况 找 出其 中 的 原 因 , 出解 决 办 法是 我 们 反 想 所要 做 的 。在 具 体 了解 垄 断概 念 、 义 和 分 类 的 基 础 上 作 进 一 步 的 分 析 。 对 此 . 行 政 救 济 和 司 法 救 济 等 方 面 来 采 取 措 含 从 施 , 决 问题 。各 部 门应 协 同合 作 , 一 互助 , 源 共 享 , 挥 其 最 大作 用 。 解 统 资 发
关键词 : 断; 垄断法; 政 垄断 ; 垄 反 行 实施 阻 力 ; 政 救 济 行
中图分类号 :9 D
文 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23 9 (0 10 -280 1 7 —1 8 2 1 ) 40 3 -2
1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断 的 概 念 及 含 义
垄 断 是 指 市 场 主 体 在 经 济 活 动 中 排 除 或 限 制 公 平 竞 争 秩 序 的行 为 和 状 态 。 换 言 之 , 场 主 体 为 追 求 最 大 的 垄 断 市 利 益 , 滥 用政 府 赋 予 的权 力 , 其 自身 已 取 得 的 市 场 支 配 或 或 地 位 , 利 用特 许 经 营 权 , 与 其 他 经 营 者 合 谋 , 断 市 场 或 或 垄 或 价 格 , 除其 他 经 营 者 进 入 同 业 市 场 , 而 损 害 消 费 者 权 排 从 益 , 反 公 共 利 益 。该 定 义 主 要 包 括 两 种 含 义 : 一 , 断 违 第 垄 是 指 垄 断 行 为 , 指 市 场 结 构 , 指 市 场 行 为 。 但 垄 断 的 法 既 也 学 定 义 只 指 市 场 行 为 。各 国 反 垄 断 立 法 所 关 注 的 垄 断 已 不 2 垄 断 的 分 类 是 或 主 要 不 是 垄 断 结 构 而 是 居 于 垄 断 地 位 的 经 营 者 或 其 利 2 1 合 法 垄 断 与 非 法 垄 断 . 益 代 表所 为 的 垄 断 行 为 。美 国 的 《 尔 曼 法 》《 莱 顿 法 》 谢 ,克 垄 断 并 非 一 律 违 法 , 中 国家 为 了 保 护 整 个 国 民 经 济 其 等 反 垄 断 法 都 未 直 接 对 垄 断 进 行 界 定 , 是 对 各 种 具 体 的 的 健 康 发 展 , 反 垄 断 法 中 明 确 规 定 的 不 适 用 反 垄 断 法 的 只 在 够 充 分 发 挥 职 工 在 民 主管 理 中 的 积 极 作 用 , 进 企 业 发 展 。 促 由 于依 法 行 政 、 章 办 事 , 加 了 企 业 管 理 工 作 的 透 明 度 , 按 增 避 免 了 “ 箱 操 作 ” 弊 端 , 企 业 职 工 能 够 知 企 情 、 企 暗 的 使 议 事 、 企 政 , 加 心 理认 同感 ; 业 广 开 言路 , 采 众 长 , 监 增 企 博 才 能 够 充 分 发 挥 职 工 在 民 主 管 理 中 的 积 极 作 用 , 企 业 宏 观 使 决 策 更 能 体 现 战 略 性 、 局 性 、 瞻 性 , 职 工 对 开 创 企 业 全 前 使 新 局 面 充 满 了信 心 。 三是 依 法 治 企 切 实 维 护 员 工 的 合 法 权 益 , 利 于 发 挥 有 职 工 的 主 人 翁 精 神 。应 加 大 依 法 治 企 的 宣 传 , 断 培 养 高 不 素 质 的知 法 、 法 、 法 的 企 业 管 理 队 伍 。 注 意 引 导 和 增 强 懂 用 的 主 体 意 识 、 利 意 识 和 法 治 意 识 , 大 家 树 立 捍 卫 自 己权 权 使 利 的 观 念 , 悉 行 使 权 利 的 方 式 , 依 法 治 企 内 化 为 企 业 领 熟 把 导 和 头 脑 中 的 真 正 信 念 。 在 依 法 治 企 的 理 念 下 , 合 企 业 符 生 产 规 律 、 满 生 机 活 力 的 新 的 内 部 管 理 体 制 和 运 行 机 制 充 基本形成 。 () 建 和 谐 企 业 需 要 形 成 良 好 的 企 业 精 神 和 文 化 氛 3构 围 , 法 治 企 是 形 成 、 持 良 好 企 业 精 神 文 化 的 必 须 , 构 依 保 是 建和谐企 业的必然选择 。 企 业 文 化 和 企 业 精 神 是 社 会 文 化 在 高 企 的 一 种 内 在 反 映 , 企 业 人 为 了 实 现 企 业 的 培 养 目标 , 过 、 习 、 研 、 是 通 学 科 管理 、 活等各个领域 的活动所 创造 出来 的一 种与 社会 、 生 时 代 密 切 相 关 又 有 企 业 特 色 的 人 文 氛 围 、 业 精 神 和 生 存 环 企 境。 党 的 十六 届 六 中 全 会 通 过 的 《 共 中 央 关 于 构 建 社 会 中 主 义 和 谐 社 会 若 干 重 大 问 题 的 决 定 》 出 ,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指 社 值 体 系 是 建设 和 谐 文 化 的 根 本 。必 须 坚 持 马 克 思 主 义 在 意 识 形 态 领 域 的 指 导 地 位 , 牢 把 握 社 会 主 义 先 进 文 化 的 前 牢
进 方 向。

垄 断 行 为进 行 了 规 制 。 如 《 尔 曼 法 》 1条 规 定 : 何 人 谢 第 任 以 契约 , 立 斯 形 式 或 其 他 形 式 的联 合 共 谋 , 制 州 际 与 外 托 限 国之 间 的 贸 易 或 商 业 是 非 法 的 , 何 人 签 订 上 述 契 约 或 从 任 事上述联合 或共 谋 是严 重 犯罪 。第 2条 又规 定 : 任何 人 若 从 事 垄 断 或 企 图 垄 断 与 他 人 联 合 或 共 谋 , 图 实 现 对 州 际 以 或对外 贸易或商业 的任何 部分 的垄断 , 应视为 犯有 重罪 。 均 第 二 , 断 是 指 垄 断 状 态 , 要 是 指 产 生 市 场 弊 害 的 垄 断 性 垄 主 市场结构等 , 他是反 垄断法所要反对及 制裁的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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