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垄断法中的量化问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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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反垄断法

解读反垄断法

解读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是一项旨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工具。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各国纷纷出台和完善了相关的反垄断法,以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和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对反垄断法进行解读,并介绍其背景、原则和应用。

一、反垄断法的背景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日益加剧,一些垄断企业通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或操纵价格等手段获得了不正当的利益,损害了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阻碍了市场的正常运行。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各国开始关注和制定反垄断法,以建立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反垄断法的原则1.禁止垄断行为反垄断法的核心原则是禁止垄断行为。

垄断行为包括通过垄断地位滥用的行为、限制竞争的行为和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等。

反垄断法规定了禁止的具体行为,并对违法者进行了相应的处罚和制裁。

2.保护消费者权益反垄断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是保护消费者权益。

通过禁止垄断行为和限制竞争的行为,反垄断法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确保消费者能够享受到优质的产品和服务,获得合理的价格。

3.促进经济发展反垄断法还致力于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通过打破垄断市场结构,反垄断法鼓励新进入者的加入,增加市场竞争的活力,推动创新和技术进步。

同时,反垄断法的实施也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竞争力,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

三、反垄断法的应用反垄断法的具体应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禁止合并和收购垄断企业反垄断法规定了对于可能导致市场垄断的合并和收购行为的审查和管制机制。

通过对合并和收购行为的监管,可以阻止垄断企业进一步扩大市场份额,保护其他竞争企业的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

2.打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一些垄断企业常用的手段,通过限制竞争或操纵市场价格等方式获取不正当的利益。

反垄断法规定了对此类行为的禁止和制裁,并对违法行为者进行处罚,以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3.监管反竞争协议和垄断协议反竞争协议和垄断协议是阻碍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之一。

反垄断理论分析及其对我国反垄断政策的建议

反垄断理论分析及其对我国反垄断政策的建议

反垄断理论分析及其对我国反垄断政策的建议摘要:我国目前的垄断性行业已严重影响到经济的内生性增长,如何制定出行之有效的反垄断政策,需要针对形成垄断的各种原因,分别对各种形式的垄断现象进行理论上的分析,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反垄断政策方面的建议,以及开放条件下反垄断政策的一些新的变化,这样才有助于制定出符合实际的反垄断政策。

关键词:垄断进入壁垒比较研究中国进入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如何应对动荡多变的国际局势,寻找自身存在的发展潜力,打破垄断行业壁垒,缩小行业收入差距,提升行业竞争活力,已经成为“十二五”规划中重要一环。

垄断制约着我国经济发展,如何有效降低垄断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我们有必要对各种形式的垄断现象进行理论上的分析,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符合实际的反垄断政策。

一、垄断理论简述垄断(Monopoly) ,通常是指卖方垄断,一般指这样一种情况,在相关产品市场上只存在唯一的卖者,垄断者在市场上,能够按照自身的意愿控制和调节市场价格与产量。

传统经济理论把市场分为完全竞争市场、垄断竞争市场、寡头市场和垄断市场四个类型,其中完全竞争市场的效率最高,垄断市场的效率最低。

在垄断市场,厂商可以根据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自行确定市场价格、产量,产品的边际成本低于其市场价格,从而存在效率的缺失。

同完全竞争相比,垄断厂商提供的产品数量较少,但价格却较高。

因此,无论是从经济理论角度分析,还是从政府政策出发都主张对各种垄断现象进行反垄断控制。

但同时另一方面,垄断也有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

早期,“马歇尔难题”,即完全竞争与规模经济(垄断)的两难选择就说明了垄断可以提高效率的一个方面。

之后,又有人指出,垄断可以鼓励和促进创新、技术进步等等。

这使得人们对于垄断的认识进一步复杂化,也更接近现实。

由于垄断对于经济的发展既有促进的一面又有阻碍的一面,因此对于反垄断而言不能一概而论,应该具体问题分析具体分析,针对不同的情况、不同的垄断类型采取不同的政策。

法律如何应对反垄断问题

法律如何应对反垄断问题

法律如何应对反垄断问题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反垄断问题日益凸显。

垄断行为不仅限制市场竞争,还会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经济发展。

因此,各国法律制度纷纷出台了反垄断法规来应对这一问题。

本文将探讨法律如何应对反垄断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反垄断法规的出台为了制止垄断行为,各国纷纷制定了反垄断法规。

这些法规旨在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自由性,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常见的反垄断法规包括禁止价格操纵、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

1.禁止价格操纵价格操纵是垄断行为中的常见手段之一。

法律旨在禁止企业操纵市场价格,以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在这方面,法律可以设置罚款和监管等措施来制止价格操纵行为。

例如,欧盟的《反垄断法》规定,禁止企业通过协议、合同、公告等方式操纵产品和服务价格。

2.禁止垄断协议垄断协议是指不同企业之间达成的垄断行为。

这些协议旨在限制市场竞争,如价格协议、独家分销协议等。

法律应针对这些协议进行限制,防止垄断行为的发生。

例如,美国的《谢曼反托拉斯法》规定,企业之间的水平垄断协议和竖直垄断协议都是违法行为。

3.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是另一种常见的反垄断行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将限制其他企业的进入和发展,破坏市场竞争。

法律可通过设立监管机构、规定市场支配地位的标准等方式来防止滥用行为的发生。

例如,中国的《反垄断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将受到限制和处罚。

二、法律应对反垄断问题的挑战尽管反垄断法规的出台为解决垄断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同时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1.全球垄断行为的挑战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垄断行为往往具有跨国性。

跨国公司的垄断行为可能在不同国家之间进行,给法律的执行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因此,法律需要通过加强国际合作和信息共享来有效应对全球垄断行为。

2.新经济领域的挑战新经济领域的快速发展给反垄断法律带来了新的挑战。

例如,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应用可能会导致新的垄断行为的出现。

反垄断法律的主要经济理论综述

反垄断法律的主要经济理论综述

二十世纪反垄断的主要经济理论综述反垄断一直以来都是政府对经济领域进行规制的一项重要的内容之一。

从十九世纪末至今的一个多世纪中,学界围绕着经济生活中所出现的大型企业(托拉斯或垄断企业)进行了深入广泛的讨论和理论论证,主要是集中在垄断产业的原因、反垄断有无必要性和如何进行垄断的规制三个方面。

垄断,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与竞争相对的一种经济现象,是对竞争过程的限制和阻遏。

1垄断并不是资本主义社会所特有的现象,在资本主义之前的社会中就已经有其他垄断形式的存在。

马克思就曾经提出:“蒲鲁东先生所讲的只是由竞争所产生的现代垄断。

但是,大家知道,竞争是由封建垄断产生的。

可见,原来竞争是垄断的对立面。

因此,现代垄断并不是一个单纯的反题,相反地,它是一个真正的合题。

”2因此,当十九世纪末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企业规模的扩张,各种以托拉斯形式出现的垄断企业大量涌现的时候,出于对竞争自由的信仰和对封建垄断本能排斥的政治理念,美国在1890年通过了第一部反托拉斯法——《谢尔曼法》,正式拉开了资本主义国家通过政府管制的方式进行反垄断的序幕。

与其在政治上获得的支持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谢尔曼法》在一开始遭到经济学界几乎是一致的反对。

这是因为,古典政治经济学自由放任的观点和社会达尔文主义的“适者生存”论在当时的主流经济学家中仍然很风行。

他们认为,大企业是产业自然演变的结果,托拉斯组织通过运用大额的资本和精良的机器设备可以实现更低的成本生产,政府不必进行干预。

3反垄断的经济学理论体系的建立是在20世纪50年代,随着产业组织理论的形成而建立起来的。

在20世纪上半叶大型制造业公司迅猛涌现的背景下产生的,它在很大程度上是对新古典微观经济学完全竞争理论缺乏现实解释力所做出的一种反应,经济生活中发生的重大变化需要新的理论阐释,同时也为新的理论所产生提供了土壤。

一、哈佛学派的反垄断经济理论20世纪50年代前后,哈佛大学的经济学家系统地提出了产业组织理论的基本框架,标志着现代产业组织理论的基本形成。

《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量化标准研究的开题报告

《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量化标准研究的开题报告

《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量化标准研究的开题报告一、背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实体之间的合并、收购和重组现象越来越频繁。

其中,经营者集中是一个热点问题。

经营者集中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之间的合并、收购和重组,它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福利产生了深刻影响。

为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该法规定了经营者集中的监管制度,并规定了相关的量化标准,但是现有的标准已不适应现实经济发展的需求。

因此,有必要对经营者集中的量化标准进行研究。

二、研究目的本文旨在研究目前我国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数量标准的不足之处,结合国内外相关研究,提出完善的经营者集中量化标准,以促进经济发展,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

三、研究内容(一)经营者集中的卡特尔化程度评价体系研究。

该部分研究如何对经营者集中的卡特尔化程度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是否需要通过反垄断法规范合并、收购和重组。

(二)经营者集中对市场影响评估研究。

该部分研究如何对经营者集中后企业的市场份额、市场集中度等因素进行评估,以评估经营者集中对市场的影响。

(三)横向和纵向效应评估研究。

该部分研究如何评估经营者集中后对市场消费者价格、产品品质、创新能力等方面产生的横向和纵向效应。

四、研究方法(一)文献研究法。

对国内外反垄断法和经济学领域相关文献进行梳理和分析,了解国内外有关经营者集中的监管制度及其经验。

(二)案例研究法。

对国内外典型的经营者集中案例进行研究,了解经营者集中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影响,并尝试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三)统计分析法。

通过收集、分析市场数据,评估经营者集中后的市场影响,并制定相应的量化标准。

五、研究意义本研究的意义在于对经营者集中的监管制度进行完善,提升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的监管水平,以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福利。

同时,本研究将对反垄断法监管实践提供科学依据,促进我国反垄断制度与国际接轨,增强我国在全球经济中的竞争力。

反垄断执法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及有效策略

反垄断执法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及有效策略

反垄断执法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及有效策略作者:徐力诚来源:《环球市场》2019年第24期摘要:作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以及社会公平的重要工具,反垄断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近些年来,随着反垄断执法机制的不断完善以及相关执法机构的不断努力,我国反垄断法的作用也在进一步发挥。

然而,相较于国外反垄断执法水平,我国仍然存在一些差距和问题。

基于此,本文就反垄断执法机制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展开阐述,并结合相关理论知识,提出自己关于反垄断执法的建议。

希望通过本研究,能够进一步提升我国反垄断执法实效,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营造公平竞争、公平经营的市场经济环境。

关键词:有效策略;问题;执法;反垄断一、反垄断执法机制概述对反垄断執法机制进行研究之前,有必要明确反垄断执法的概念。

所谓反垄断执法,主要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反垄断执法权限的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对市场经济中垄断行为进行查处的一项行政执法活动[1]。

反垄断执法的作用主要体现为以下两个层面:一方面,相关执法部门在法律授予职权范围内,及时预防、惩治、制止垄断行为,可以营造公平的市场经济竞争环境,避免市场经济的无序化。

另一方面,相关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活动,有效维护相关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可以加快行业竞争,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升消费者消费过程中的选择性。

总体而言,我国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吸引更多的国内外资本进入到相关行业,就必须要完善反垄断执法机制。

二、反垄断执法机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执法人员专业化水平有待提升,执法中举证不足反垄断执法必须要具有充分的证据和依据,这是依法治国背景下反垄断执法机构必须要遵循的原则。

也就是说,相关执法部门只有在拥有在证据并掌握相关事实的情况下才可以作出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

然而,现阶段我国部分执法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却存在举证不足、事实不清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反垄断执法的权威性以及严谨性[2]。

第一,部分案件本身较为复杂多样,或是涉及较多的垄断行为受害者以及垄断经营者,或是存在较多不同类型的限制竞争行为,导致执法机构在人力、物力以及财力受限的情况下无法进一步优化违法事实认定工作,难以掌握全面额的证据。

反垄断法法律制约市场垄断与不正当竞争

反垄断法法律制约市场垄断与不正当竞争

反垄断法法律制约市场垄断与不正当竞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垄断与不正当竞争现象日益突出,给经济健康发展和消费者权益带来了一系列负面影响。

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保护市场秩序,反垄断法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工具催生并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探讨反垄断法如何法律制约市场垄断与不正当竞争。

一、反垄断法简介反垄断法是一种旨在维护市场竞争公平性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法律制度。

它的核心目标是遏制市场垄断行为,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确保市场的健康发展。

反垄断法分为公法和私法两个领域,公法主要由政府主导,通过监管部门进行执法;私法主要由民事诉讼机构负责,提供给受害者通过诉讼维权的权利。

二、反垄断法的法律制约机制(一)反垄断法实施监管为了加强市场监管,反垄断法设立了专门的监管机构,如反垄断行政机关和反垄断执法机构,它们负责对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和调查。

这些机构拥有从事反垄断行为的市场主体合法性审查、查处违法行为和发布相关政策的权力,以确保市场自由竞争的正常进行。

(二)反垄断法规范市场行为反垄断法通过制定一系列法律条款和规章,明确规定了禁止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与标准,从而规范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

对于市场垄断行为,反垄断法规定了在一定情形下对市场主体的垄断行为予以制约或禁止;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反垄断法规范了虚假宣传、恶意诋毁、垄断定价等行为的界定和违规处理手段。

(三)制定合适的处罚手段反垄断法规定了一系列相应的处罚措施和惩罚机制,对违反反垄断法规定的市场主体进行处罚和制裁。

这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吊销相关许可证等手段,以确保法律的执行和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

三、反垄断法的实践效果(一)维护市场竞争公平性反垄断法的实施有力地遏制了市场垄断行为的发生,使得市场竞争得以公平进行。

通过规范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反垄断法明确了市场竞争的条件和规则,从而维护了市场竞争的公正性,提升了市场整体效益。

(二)保护消费者权益反垄断法的出台和实施使得消费者有了更多的权益保护。

反垄断立法建议

反垄断立法建议

反垄断立法建议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垄断问题成为了各国经济发展中的一个重要挑战。

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公正,保护消费者权益,反垄断立法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针对当前反垄断立法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以完善相关法规。

一、加强垄断行为的定义和界定在反垄断立法中,对垄断行为的定义和界定需要更加准确和清晰。

当前的法规往往过于笼统,未能有效界定何为真正的垄断行为。

因此,建议立法机构明确规定垄断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以便更好地指导执法和司法实践。

二、加强对市场定位力的监测和评估一个关键问题是如何确定某个市场中某家企业的市场定位力和市场份额。

建议建立独立的监管机构,对市场进行定期的定位力监测和评估。

这样可以更加客观、科学地评估市场份额,判断企业是否具有垄断地位。

三、规范市场集中度的限制标准针对市场集中度的限制标准,建议制定清晰的规范和具体的指标。

当前的反垄断法往往只是粗略地规定了某个市场的集中度限制,但没有提供具体的计算方法和可操作的标准。

因此,应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计算方法,以更加精确地确定市场集中度的限制标准。

四、完善对垄断行为的处罚力度为了有效遏制垄断行为,建议对违法垄断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

要建立和健全违法垄断行为的罚则体系,提高违法成本,增加违法风险。

同时,还应规定相应的民事赔偿机制,以便被垄断行为侵害的企业或个人能够获得合理的赔偿。

五、加强国际合作与经验借鉴反垄断问题具有明显的跨国性特点,需要各国加强国际合作与经验借鉴。

建议建立反垄断领域的国际合作机制,开展依法合作,分享相关的立法、执法和案例经验。

同时,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反垄断立法的成功经验,以期提高我国反垄断立法水平。

六、提升执法和司法的效能在反垄断的实施过程中,执法和司法机构的作用至关重要。

应建立更加有效的执法和司法机构,增强其独立性和公正性。

同时,加强执法人员和法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素质,以确保执法和司法的公正和高效。

七、加强监管和市场监察的力度为了加强市场监管,建议加大对垄断行为的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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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垄断法中的量化问题(一)
“内容提要”量化标准问题已成为我国反垄断法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而量化标准的难以确定与统一,已成为制约我国反垄断法尽早出台的因素之一。

“关键词”反垄断法、量化问题、民主程序一、反垄断法中量化问题的表现(一)反垄断法中主体的量化1.企业个数的量化问题。

欧盟竞争法上的企业表现形式有十几种,其中有两种企业形式存在量化问题。

第一,由个人所有并控制的多家公司。

第二,“聚合型”的合资公司,即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具有相互竞争关系的企业共同投资而设立的具有自主经营权的独立公司。

欧盟竞争法之所以对企业的个数及构成规定如此之细,是因为正确确定企业的个数这一量化问题在反垄断法中具有重要意义。

例如,当一个公司集团中的数家工厂或商店统一受一个总公司的领导控制时,如果这些工厂和商店之间达成限制竞争的协议,那么因此受害的第三人能否就此行为提出控告呢?这就取决于对一个集团公司中的数家工厂或商店的地位及性质的认识。

如果认为它们构成一个企业,则不能适用欧盟竞争法第85条,因为该条是关于几个独立的企业之间共同实施的反竞争行为的规定。

此时只有证明这些工厂或商店滥用优势地位时,才可以援用欧盟竞争法第86条提出控告。

另外,如果多个工厂或商店被当成一个企业的话,其市场影响力就大大增加,也就很难给予其责任豁免。

2.国家执法机关的量化问题。

国家设立几个执法机构,也是反垄断法主体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如日本与我国台湾地区只设一个公平交易局,既是反垄断行为的执法机构,又是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机构。

德国只设一个独立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而美国则设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两个并行的反垄断执法机构。

(二)垄断行为中的量化问题1.扭曲市场行为中的量化问题。

欧盟竞争法认为只有扭曲竞争或其影响达到显著程度时,才构成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欧盟《关于较轻重要协议的通令》(1986)规定了两个量化标准,第一,协议所涉及的企业的年销售额或经营额不超过3亿欧洲货币单位;第二,协议所约定的产品或服务不超过共同市场内该协议所影响的产品或服务市场份额的5%.2.企业合并与控制中的量化问题。

美国的哈特—司格特—鲁迪南反托拉斯改进法规定,凡达到一定规模的公司之间的合并必须要先向执法机关汇报。

这个规模标准是,合并企业净销售额1亿美元,被合并企业的净销售额1000万美元。

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第23A第1款规定:参与合并的企业年销售额共达到120亿马克,且其中两个企业的年销售额达到10亿马克,即推断这些企业共同取得了市场支配地位,即属于被禁止的范围。

3.滥用优势地位中的量化问题。

反垄断法中的滥用优势地位,是指具有优势地位的企业采取的一切妨害正常的竞争秩序的经营行为。

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滥用优势地位的重点和难点问题都是优势地位的标准是什么以及怎样确定这两个问题。

一般认为,市场份额的数值因素、时间因素及认定企业具有优势地位的地域范围是最关键的。

而这三者都需要予以量化,需要明确界定占多少份额,持续多长时间才算是具有优势地位。

(三)反垄断法中禁止性垄断行为衡量标准的量化根据罪刑法定的近代法治原则,对反垄断行为进行处罚的前提要件就是足以证明被控行为构成了反垄断法中的禁止行为。

这就要求对被指控行为进行定量分析。

另一方面,由于规模经济的优势和效益,各国政府在认定一行为是否为非法时,又要考虑或衡量垄断行为与自由竞争的平衡关系,需要在两利之间择其大,两弊之间择其小,这就要求反垄断部门对被指控的经济行为进行结构—行为—效益的经济分析。

(四)反垄断法中处罚问题的量化对被认定为违反反垄断法的垄断行为,当然要给予处罚,其中的罚款、赔偿、拆解公司、返还或退还股份等,都涉及量化问题。

二、反垄断法中量化问题的实践(一)德国反垄断法对量化问题的处理德国反垄断的力度和严格程度一直是比较高的。

在量化问题上表现为确定了一系列的具体制度。

第一,关于合并的概念。

具体规定了取得支配权和取得股份的数额。

第二,企业合并的申报。

《反对限制竞争法》第35条第1款规定,如果参与合并的企业在上个经营年度内全球销售额至少达到10亿马克,参与合并的企业中至少有一个企业在德国境内的销售额至少达到5000万马克,就必须对合并进行申报。

第三,合并申报的内容。

如果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德
国或德国某一地区的市场份额达到20%,就必须说明这个份额并且说明计算或估算的依据。

但这一做法并不是绝对的。

第一,在理论上已由专家提出反对理由。

Moeschel认为,在现有的标准不能认定合并是否限制竞争的情况下,单纯的以绝对规模为干预标准是极其危险的,因为这样的立法是建立在空想的基础上的。

第二,在立法上,不再把量化标准绝对化,甚至不再规定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概念,而是充分考虑“德国境内外事实上或者潜在的竞争”,严格化、科学化开始让位于灵活性和政策性。

(二)日本反垄断法对量化问题的处理日本反垄断法对垄断状态、市场结构及造成的市场弊害都做了具体的量化规定。

日本《禁止私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第2条第7款规定,垄断状态是指国内提供的同类商品或劳务的价额在1年时间内超过500亿日元。

但是,日本反垄断法的一个最大特点就是例外条款特别多,如反垄断法中所指的垄断状态不包括输出者,股份持有的限制中不包括金融企业,不包括依特别法设立的公法人和对产业开发及社会经济发展有贡献的企业。

如此一来,日本的反垄断法就成了经济政策的附属物。

(三)美国反垄断法对量化问题的处理美国反垄断法(即反托拉斯法)的法规都非常简短,条文规定也非常原则和简单。

反垄断法的适用是建立在判例的基础上的,必须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加以解释,体现了反垄断法适用的广泛性和灵活性。

三、反垄断法中量化问题的实质(一)量与质的矛盾要求反垄断法中的量化问题准确化、科学化,不仅体现了而且也符合近现代科学的发展规律和趋势。

但是,爱因斯坦的相对论证明了不仅质是相对的,量也是相对的。

量子力学的测不准原理,更是直接证明了量是测不准的。

这就意味着反垄断中的量化问题不会绝对准确,人们通过量化标准来确定垄断行为性质的做法是值得怀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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