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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05.03•【字号】•【施行日期】200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通告第一条为保障本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缓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交通拥挤堵塞,提高通行效率,维护广大交通参与者和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实践,制定本通告。
第二条本通告所称的快速处理交通事故,是指在本市道路范围内依法由交通警察按照简易程序处理或者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
仅造成车物损失或者人体伤情轻微的交通事故,可由一名交通警察按照简易程序处理。
机动车之间仅造成车辆损失且车辆尚能行驶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可自行协商处理,但有本通告第八条中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项情形的,不适用自行协商处理。
第三条各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可以先行书面记录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后撤离现场。
不即行撤离现场或者只有一方当事人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候处理。
第四条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向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的,或者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以由交通警察按照简易程序对交通事故实施快速处理。
第五条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当立即开启车辆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须开启后位灯;车辆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按规定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扩大示警距离;车辆尚能移动的,应将车辆移至右侧路肩上;没有路肩的,移至非机动车道右侧边缘;没有路肩和非机动车道的,移至右侧道路边缘。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规范、文明执法30项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规范、文明执法30项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3.08.20•【字号】京公法字[2003]854号•【施行日期】2003.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规范、文明执法30项措施的通知(京公法字[2003]854号)局属各单位:为了深入贯彻中央领导对公安工作的有关批示和市局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扩大会议精神,把市局党委关于“执法为民”的工作部署切实落实到各项执法工作中去;充分体现“执法为民、立警为公”,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执法工作,规范执法办案程序,充分保障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安执法水平,市局决定在全局范围内开展“执法为民见行动”推行“规范、文明执法30项措施”的活动,并将“规范、文明执法30项措施”向社会公布。
现将《北京市公安局规范、文明执法30项措施》印发给你们,请接此通知后,认真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立即组织全体领导、民警,特别是刑侦支(大)队、治安处(科)、派出所等基层办案部门的民警认真学习;要将“30项措施”的内容传达到每一位基层执法民警,不留死角。
不得出现在措施公布后执法民警还不了解内容的情况,更不得以此为借口不予落实。
二、立即着手做好落实“30项措施”的各项准备工作,要想方设法解决与之相配套的硬件设施。
不得在措施公布后以条件不具备为由不予落实。
三、立即抓紧研究相关工作细则,并通过清理执法规范性文件,对其中与“30项措施”内容相抵触、矛盾的规定进行修改,统一规范要求。
四、各级领导在贯彻落实“30项措施”工作中必须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并以此作为提高民警素质和执法办案质量的重要举措,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执法观念,对责任不落实,贯彻不到位,造成失信于民后果的,要依照市局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00三年八月二十日北京市公安局规范、文明执法30项措施一、办理刑事案件(一)刑事案件受理。
北京市公安局警务公开细则

北京市公安局警务公开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节任务和职权第一条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条北京市公安局是北京市政府主管公安工作的职能部门,是首都公安民警的最高领导和指挥机关。
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危险物品;(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十)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十一)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十二)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节警务公开原则、内容第三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北京市公安局全面推行警务公开制度,在执法办案和行政管理工作中,除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以及需要保密的事项外,都要予以公开。
第四条警务公开工作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以人民满意为最高标准,切实做到:有利于保证公正执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便民利民,方便群众;有利于解决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有利于群众对公安机关的监督。
第五条警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执法活动的原则、执法依据、办案程序、执法制度;公安机关受理举报、控告、申诉、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制度规范。
(二)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的范围、执法职权和办案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等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的权利和义务。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物流寄递渠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物流寄递渠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9.25•【字号】2012年第12号•【施行日期】201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邮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物流寄递渠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2012年第12号)为进一步规范加强全市物流、寄递渠道治安保卫工作,有效提升物流、寄递企业安全防控能力,及时查处通过物流、寄递渠道非法贩运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爆物品等禁寄物品的行为,维护物流、寄递渠道安全畅通,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流、寄递的货物运输、储存、配送等专业物流服务的企业,以及邮政、快递企业均适用本通告。
二、物流、寄递渠道安全管理工作由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市交通委、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邮政管理局等部门按照分工各负其责,属地区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物流、寄递渠道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落实。
三、物流、寄递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责。
物流、寄递企业应当严格落实安全防范工作逐级责任制,明确各层级领导、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防范责任,开展经常性的安全防范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物流、寄递企业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四、物流、寄递企业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制度,建立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档案,制定安全防范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等关于开展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等关于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法规类别】量刑【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17]52号【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北京市司法局【发布日期】2017【实施日期】20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京高法发〔2017〕52号)为依法办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根据“两高三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法[2016]386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北京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遵循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强化监督制约,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确保司法公正。
第二条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结合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从宽以及从宽幅度,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确保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坚持罪责刑相适应,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准确裁量刑罚,确保刑罚的轻重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按照裁判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证据。
第三条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加强侦查、起诉、审判环节衔接,提高办案质效。
第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实施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实施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0.11.16•【字号】京公治字[2010]1379号•【施行日期】2010.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实施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京公治字〔2010〕1379号)政治部,勤务指挥部,警务督察总队,装财处,法制办,科技处,情报信息中心,刑侦,治安,巡特警总队,内保、交管、消防局,网安处,文保、警察训练总队,天安门、开发区、燕山、清河分局,保安总公司,各分县局:现将《北京市公安局实施〈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公安局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北京市公安局实施《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型活动主办者是指活动的发起人,承办者是指具体组织举办活动的单位或组织。
大型活动中其他参与大型活动单位包括:活动的场所管理者、安保服务提供单位和其他根据《条例》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安全职责的单位。
第三条我市建立市和区县两级大型活动综合协调小组,整合政府资源,引导大型活动良性健康发展,为在我市举办的大型活动提供高效的安全服务和保障。
第四条安监部门负责参与临建设施安全标准的制定工作,对大型活动临建设施开展日常监督,对重大、敏感活动临建设施组织开展安全检查。
质监局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大型活动安全技术标准系列的立项、审批、发布,依法对大型活动现场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察。
市政市容委负责监督场所管理者确保活动期间水、电、气、热、迅运行安全稳定。
城管局负责查处大型活动现场周边违反市容环境秩序的行为。
交通委负责为大型活动交通提供相应的服务保障工作。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调整部分行政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调整部分行政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9.03.03•【字号】京公交字[2009]215号•【施行日期】2009.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调整部分行政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京公交字〔2009〕215号)局属各单位: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关于北京市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表〉的通知》(京政法制发〔2008〕30号)要求,局结合公安部新修订的部门规章及交通管理工作实际,经市政府重新确认,对由交管局负责实施的10项行政许可事项工作规范进行了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行政许可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影响交通安全的占道施工许可工作规范2.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规范3.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工作规范4.机动车驾驶证定期检验工作规范5.非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6.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7.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工作规范8.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工作规范9.外省市长途客运车辆通行许可工作规范10.旅游客运汽车旅游通行许可工作规范北京市公安局二〇〇九年三月三日附件1:影响交通安全的占道施工许可工作规范许可事项名称:影响交通安全的占道施工许可。
许可事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二款:“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在道路上堆物、施工作业以及开辟通道,设置台阶、门坡、广告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占用道路行为,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取消5项临时许可事项的通知-京公法字[2005]704号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取消5项临时许可事项的通知-京公法字[2005]704号](https://img.taocdn.com/s3/m/81ab1bc927fff705cc1755270722192e453658f0.png)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取消5项临时许可事项的通知
正文:
----------------------------------------------------------------------------------------------------------------------------------------------------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取消5项临时许可事项的通知
(京公法字〔2005〕704号2005年7月27日)
局属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的规定,2004年6月28日经市政府批准决定,我局保留了6项由政府规章设定的临时许可事项。
根据市政府的立法工作安排,自今年7月1日起,除“举办大型社会活动治安登记”临时许可事项仍继续实施外,其他5项临时许可事项一律予以取消。
现将取消的许可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并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的5项临时许可事项:
(一)穿越禁放区内运输烟花爆竹批准;
(二)非禁放区内的禁放点燃放烟花爆竹的批准;
(三)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审核;
(四)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竣工验收审批;
(五)雇用外省市驾驶员登记备案。
二、对于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局属有关单位尤其是市局业务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研究日常监管办法,逐项从管理依据、管理措施等方面制定管理规范,切实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防止工作中出现“真空”。
三、经国务院决定设定了1年过渡期的行政许可事项,仍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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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分区
防烟分区
火灾
危险性
数量
最大面积
数量
最大面积
××写字楼
框架
一级
12
47M
4.5万M2
1万M2
24
2000M2
96
500M2
储
罐
设置位置
设置型式
□内浮顶罐□水槽式罐□浮顶罐□球形罐□拱顶罐□卧式罐□其它
储物类别
□可燃液体□易燃液体□可燃气体□助燃气体□不燃气体□其它
储罐材质
站□调压站
类别
新建□改建(□改变用途□装修)□扩建
设计依据标准名称和编号
依据《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232-××
依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J50234-××
依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5-××
单体建筑名称
结构类型
耐火
等级
层数
建筑高度
建筑
面积
2、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的儿童用房□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其它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的病房楼□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中小学校的图书馆□中小学校的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3、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场馆□营业性室内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大学的图书馆□大学的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除本栏第1项、第2项以外的 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
□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
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城市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工程□大型变配电工程
5、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
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专用车站□专用码头
易燃易爆气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张××
李××
12345678
设计单位
××设计公司
王××
刘××
12345677
施工单位
××建筑公司
陈××
宋××
12345676
监理单位
××监理公司
赵××
钱××
12345675
使
用
性
质
大型人员密集场所
1、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具有娱乐功能的茶馆□具有娱乐功能的咖啡厅
编号: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样表)
工程名称××综合楼工程
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公司(盖章)
申报日期20××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制
工程名称
××综合楼
预计开工时间
2009.10
工程地址
北京市××区××街
预计竣工时间
2010.08
单位类别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建设单位
××房地产开发公司
4、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5、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6、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的展示厅□博物馆的展示厅
其他特殊工程
1、□设有上栏所列大型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消防应急照明
□干粉灭火系统
□其他:
防烟排烟设施
地下车库
工程简要说明
建筑内部装修工程
使用功能
建筑结构
建筑层数
原有用途
装修面积
装修层数
装修材料分类
装修部位
材料名称
面积
燃烧性能等级
顶棚装修材料
墙面装修材料
地面装修材料
房间隔断材料
固定家俱
装饰织物
其他装饰材料
储存物质名称
火灾危险性类别
□钢□砼
□硅□洞穴
□地上□地下
□半地下
□低温
□常温
堆场
储量
储存物质名称
消防设施
类别
设置场所
类别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所有区域
消防供水系统
消防水池
□高位消防水箱
室内消火栓
室外消火栓
水泵接合器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所有区域
□水喷雾灭火系统
□泡沫灭火系统
□消防电梯
□灭火器
□气体灭火系统
□疏散指示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