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规范
北京市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全文.doc

北京市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全文北京市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全文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为加强常住人口管理,严密户口登记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原则是: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常住户口,农业人口只能在有农业户口的地区进行登记。
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总要求是:先审后办,先内后外,坚持日核对,做到人头不重不漏,项目不错不漏。
先审后办,即先查验户口登记所需的证件证明,再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先内后外,即先填写四项变动登记簿,按照登记要求录入、修改人口信息,再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
办理户口登记时,要认真询问并及时变更户口登记自然项目,确保户口登记项目准确详实。
每日工作结束后,应当打印日变动核对清单、居委会统计表及常住人口日报表(原月报表做日统计)与出生、死亡、迁出、迁入等登记簿、《常住人口登记表》、《迁移通知单》、《增加人口变动卡》、《减少人口变动卡》《错迁人员更正通知单》进行核对,准确无误后将日变动核对清单、居委会统计表及常住人口日报表、《迁移通知单》、《错迁人员更正通知单》等材料装订留存,以备查验。
办理市内户口迁移在迁入地派出所一次办结,出生、死亡、参军及走失注销、市外迁入、迁往市外及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等其他户口登记事项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第一条出生登记出生登记指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在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以后出生的婴儿,在出生后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等到其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2003年8月7日以前出生的仍按原有规定随母申报出生登记)。
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一方为本市家庭户的,婴儿应当随家庭户一方登记出生户口;父母均为本市集体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父随母登记出生户口;母亲为本市集体户口,父亲为外省市户口的,婴儿可以随母登记出生户口;母亲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母随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北京市公安局户籍管理规定

北京市公安局户籍管理规定为贯彻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精神,北京市公安局制定了外地来京人员的户籍管理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北京市公安局户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北京市公安局户籍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保障外地来京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首都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无本市常住户口,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京暂住的人员(以下简称外地来京人员)。
第三条本市各级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外地来京人员的户籍管理工作。
第四条居(村)民委员会和雇用、留宿外地来京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外地来京人员的户籍管理工作。
在外地来京人员较多的地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户籍协管员,协助公安机关对外地来京人员进行户籍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对外地来京人员实行暂住登记和《暂住证》制度。
《暂住证》是外地来京人员在本市临时居住的合法证明。
对未取得《暂住证》的外地来京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出租房屋或者提供经营场所;劳动行政机关不予核发《外来人员就业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暂住证》由市公安局统一印制。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通过户籍管理对外地来京人员规模进行控制。
对外地来京人员相对集中的地区,应当采取有效的疏导措施,使暂住在该地区的外地来京人员的数量,不超过外地来京人员所占当地常住人口的一定比例。
具体比例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外地来京人员到达本市后,必须在3日内按下列规定申报暂住登记。
其中,年满16周岁,在本市暂住时间拟超过1个月的或者拟在本市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外地来京人员,应当在办理暂住登记的同时申领《暂住证》: (一)暂住在本市居民或者农民户内的人员,由户主带领或者由本人持户主的户口簿,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二)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工棚内的人员,由留住单位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三)暂住在出租房内的人员,由房主带领或者由本人持房主的户口簿和《房屋租赁许可证》、《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四)暂住在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旅馆业单位的人员,由店方进行住宿登记;对其中应当申领《暂住证》的人员,由店方或者本人向公安机关申领《暂住证》。
北京市户口管理规定

北京市户口管理规定随着我国经济的日益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北京市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经济和文化中心。
然而,人口过度集中的问题也随之而来。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调控人口流动,北京市实行了一系列的户口管理规定,旨在合理分配人口资源,保障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一、户口迁移政策为了控制北京市的人口数量,限制户口迁入迁出是必不可少的。
根据现行的政策,非京籍居民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迁入北京市办理户口。
这些条件包括就业、投资、技术人才等方面。
对于已经在北京市工作、居住多年的非京籍居民,也可以通过社保缴纳和纳税等方式申请办理户口。
这样的政策旨在减少人口的流入压力,优化资源配置。
二、户口转移规定北京市户口转移规定是为了解决城市内部人口流动的问题。
根据相关规定,北京市户口仅允许在户籍所在地的附近范围内转移,以避免过度的人口流动造成城市资源的浪费和不稳定。
这意味着,北京市的居民在换取新的居住地时,需要尽量选择与原居住地相近的区域。
当然,市政府也给予了一定的政策支持,鼓励居民选择相对较远的区域。
这样的规定和政策能够更好地控制人口流动,保障城市的稳定和发展。
三、户口迁移的影响户口迁移不仅仅是一个人口管理问题,它还涉及到城市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社会问题的解决。
通过调控人口的流动,可以减轻北京市的交通压力、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改善环境质量等。
同时,户口迁移也会对家庭、学校和社区等方面产生影响。
例如,随着一些非京籍居民获得北京市户口,他们的孩子也有了相应的义务接受教育。
这就使得学校、社区等相关机构需要适应新的人口结构和需求,提供更好的服务。
四、优化户口管理系统为了更好地管理和服务户口迁移的人口,北京市不断完善和优化户口管理系统。
通过建立电子化系统和创新的管理模式,使得户口迁移的办理更加方便快捷。
居民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手机APP进行信息填报和查询,避免了繁琐的人工操作和排队等待。
这样的措施大大提高了户口迁移的效率,减少了居民的办事压力。
综上所述,北京市户口管理规定是在控制人口数量和优化资源分配的基础上制定的。
最新北京户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

【范文大全】第一条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转载于 : : 最新北京户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户籍管理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
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
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
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
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北京市户口管理规定

北京市户口管理规定一、概述本文旨在对北京市户口管理规定进行详细解读,确保读者对该规定有全面的理解和准确的适用。
北京市户口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北京市居民的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行为,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的维护而制定的。
二、户口登记范围1. 居民户口登记:北京市户籍居民在出生、成年、婚姻、死亡等情况发生时进行户口登记。
登记时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出生证明等,并按照相关规定填写户口登记表。
2. 非居民户口登记:非北京市户籍居民在在北京工作、学习等特殊情况下,可申请办理暂住户口登记。
申请时需提供有效的居住证明材料,如租房合同、工作/学习证明等,并按要求填写暂住户口登记表。
三、户口迁移流程1. 户口迁入:居民户口迁入北京市时,需向目标地派出所提交迁入申请,并提供迁入证明、身份证明材料、原户口簿等相关材料,并按要求填写户口迁入登记表。
迁入后需按时参与常住地社区的户籍集体户口核查。
2. 户口迁出:居民户口迁出北京市时,需向原户籍地派出所提交迁出申请,并提供迁出证明、身份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并按要求填写户口迁出登记表。
迁出后需及时办理目标地户口登记手续。
四、户口注销规定1. 毕业生户口注销:毕业生在离开北京市工作、就业或学习时,需向所在学校或单位提出户口注销申请,由学校或单位负责办理注销手续。
注销时需提供毕业证书、身份证明材料等相关资料,并填写户口注销申请表。
2. 死亡户口注销:居民因死亡而导致户口注销,需由家属向所在社区或派出所提出户口注销申请,并提供逝者的死亡证明、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社区或派出所将安排相关人员办理注销手续。
五、违规行为及处罚根据北京市户口管理规定,任何人在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行为中,若存在伪造材料、提供虚假信息等违规行为,均将受到相应处罚。
具体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限制迁入迁出等。
六、总结本文对北京市户口管理规定进行了全面而详细的介绍,包括户口登记范围、户口迁移流程、户口注销规定以及违规行为的处罚等内容。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22.03.25•【字号】京公法字〔2022〕337号•【施行日期】2022.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犯罪侦查正文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公法字〔2022〕337号局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规范办理无犯罪记录查询工作,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公安局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查询申请表(单位)2. 查询申请表(中国公民)3. 查询申请表(外国人)4. 复查申请表(中国公民)5. 复查申请表(外国人)6. 无犯罪记录证明7. 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通知书8. 犯罪记录查询结果告知函9. 复查意见北京市公安局2022年3月25日北京市公安局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方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从事相关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犯罪记录,是指我国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的客观记载。
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外,其他情况均应当视为无罪。
有关人员涉嫌犯罪,但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办案单位撤销案件、撤回起诉、对其终止侦查的,属于无犯罪记录人员。
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理不属于犯罪记录内容。
第三条犯罪记录查询坚持依法申请、客观出具、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犯罪记录查询工作依据公安部犯罪人员信息查询平台及其他相关信息查询平台。
查询结果只反映查询时平台录入和存在的信息。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五条个人可以查询本人犯罪记录,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查询,受托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
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随着北京市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外地人员来到北京工作、生活。
为了规范外地来京人员的户籍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北京市的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非北京市户籍的外地来京人员。
二、户籍登记1、外地来京人员应当自到达北京市之日起 3 日内,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或者社区服务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2、申报居住登记应当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居住地址证明等材料。
3、居住地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三、暂住证办理1、外地来京人员拟在北京市居住 30 日以上的,应当在申报居住登记的同时申领暂住证。
2、办理暂住证应当提交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两张、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居住地址证明以及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3、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暂住证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发放暂住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户籍管理1、外地来京人员在北京市的户籍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2、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
3、外地来京人员在北京市的户籍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3 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五、权益保障1、外地来京人员在北京市依法享有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接受教育、享受公共卫生服务等权益。
2、用人单位应当为外地来京务工人员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保障其合法权益。
3、教育部门应当保障外地来京人员子女在北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按照相关规定安排其入学。
六、法律责任1、外地来京人员违反本规定,未按照规定申报居住登记或者申领暂住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50 元以上200 元以下罚款。
2、用人单位、房屋出租人、就读学校等违反本规定,未按照规定报送外地来京人员相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公安派出所户籍人口查询工作规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公安派出所户籍人口查询工作规范篇一: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信息证明工作规范关于转发省公安厅、司法厅《关于规范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淮公办〔20xx〕102号各派出所:省厅制定的《公安派出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范(试行)》《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信息证明工作规范(试行)》已于4月1日施行。
现将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省公安厅、司法厅《关于规范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司法厅文件苏公通﹝20xx﹞99号关于规范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公安局、司法局:为规范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群众,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受理范围对公民因出国定居、留学、探亲或在国内应聘工作等事由申请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符合受理条件的,公证机构应依法予以受理。
对因应聘工作需要,申请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的,应当认真审查法律、法规、规章是否规定从事该职业必须以无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为前提。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作出无相关违法犯罪记录等从业限制规定的,依法予以受理;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的,公证机构和公安机关一律不予受理。
二、规范办理程序公证机构受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后,向申请人出具《补充证明材料通知书》,申请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补充证明材料通知书》向被证明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公安派出所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后交申请人带回公证机构(《补充证明材料通知书》由派出所留存)。
对于被证明人有违法犯罪记录的,公安派出所还应电话告知公证机构。
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原则上由本人办理,本人因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的,可委托其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代为办理。
代理人应向公证机构出具代理人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户口审批工作规范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户口审批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6.08.02•【字号】京公人管字〔2006〕716号•【施行日期】2006.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户口审批工作规范的通知京公人管字〔2006〕716 号各分县局:现将新修订的《户口审批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人口管理处反映。
北京市公安局2006年8月2日户口审批工作规范第一部分外省市人员进京投靠入非农业户口一、夫妻投靠(一)外省市农业户口或无业人员夫妻投靠1.受理条件:(1)申请人年满45 周岁,且结婚满10 年;(2)申请人年满46 周岁,不满55 周岁,结婚应满5年;申请人年满55 周岁以上,结婚应满 2 年;(3)随迁子女系18 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我市计划生育有关政策,随迁独生子女的年龄不能超过25 周岁,且未婚、未就业(独生子女指原配夫妻婚后生育的子女);(4)被投靠人系本市非农业户口。
2.审批程序:申请人须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3.须提供的证件证明:(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同时签名);(2)申请人及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3)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4)住房证明(是指具有属于申请人、被投靠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住房);(5)申请人为外省市居民户口的,其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劳动保障部门须出具无业证明或失业证;(6)离婚人员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7)随迁人如系独生子女的,须提供《独生子女证》;二胎以上(包括二胎)的子女须出具本市司法部门的亲子鉴定书、准生证,超计划生育的须出具原始罚款收据及被投靠人单位计划生育部门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处理决定;(8)随迁25 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及本人出具经公证的未婚声明;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或失业证;(9)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公布全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公布全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公安局
•【公布日期】2015.10.19
•【字号】京公法字〔2015〕1350号
•【施行日期】2015.10.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公布全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京公法字〔2015〕1350号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落实全局执法规范化建设,推进依法行政,2015年上半年,市局组织对2014年12月31日前以市局名义印发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全局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84件,其中:决定保留79件,决定废止5件。
现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予以公布(具体内容见附件1、附件2)。
附件:1.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北京市公安局
2015年10月19日附件1
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决定废止的市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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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开发区、燕山、清河分局,各分县局:
现将《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公安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认真查验律师注册印章做好律师接待工作的通知》、《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户政管理工作便民利民服务措施的通知》相关精神,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工作原则对外提供人口信息查询户籍地址服务工作应坚持促进社会管理、方便群众生活、打击违法犯罪、保护公民隐私的原则。
第三条受理机构各分县局户籍大厅、各户籍派出所户籍接待室负责受理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实行首接负责制,不得相互推诿,受理对象不受地域限制。
由被查询人现住地派出所负责与被查询人联系核实工作,由接待查询受理地派出所负责最终答复查询人查询结果。
市局人口管理处负责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被查询对象范围本市户籍人口和已经在本市公安机关办理过暂住证件的暂住人口。
第五条适用范围国家机关、部队等党政机关因“政审”等工作需要;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因工作公务需要;公、检、法及纪检监察部门因办案工作需要;政府职能部门因社会管理工作需要;律师事务所因承办法律事务查询需要;公民个人因私寻亲访友需要;公民因查询新生儿姓名重名情况需要。
第六条查询需核验的证件和证明
(一)国家机关、部队等党政机关因“政审”等工作需要,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因公务需要查询的,凭单位人事或保卫部门注明查询事由的《介绍信》、查询人本人《工作证》或《军官证》、《居民身份证》。
(二)律师事务所因承办法律事务需要查询的,凭律师事务所注明委派律师姓名、查询事由并加盖律师
事务所印章的介绍信、当事人《委托协议书》和复印件、《律师执业证》和复印件、律师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三)公民个人因私寻亲访友需要查询的,凭本人《居民身份证》。
(四)对新生儿姓名的重名情况需要查询的,凭《生育服务证》和查询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五)公安系统内部可使用公安专线电话查询,无公安专线电话的可凭《人民警察证》和单位《介绍信》的电话传真件查询。
(六)政府职能部门因社会管理工作需要查询相关统计信息的,必须签订《保密协议书》(附件1)。
第七条信息提供范围
(一)国家机关、部队等党政机关因“政审”等工作需要,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因公务需要,查询人口信息中群众住址信息的,可以提供人口信息中被查询人本人的常住户籍登记地址或暂住户籍登记地址,其他信息一律不得对外提供。
(二)公、检、法及纪检监察部门因调查、办案工作需要查询人口信息的,凭单位证明可提供被查询人家庭成员信息。
(三)公民个人因私寻亲访友查询的,必须征得被查询人同意后,方可向查询人提供被查询人本人的户籍登记地址、暂住户籍登记地址或联系方式。
外籍人员因私查询人口信息的按照公民个人因私寻亲访友对待。
(四)公民需要查询新生儿姓名重名情况的,可提供姓名重名情况的统计数字。
(五)律师事务所因承办法律事务查询,可提供姓名、性别、年龄、户籍地址、民族、身份证号码、文化程度等内容。
(六)政府职能部门因社会管理工作需要,查询本辖区人口统计数字信息的,经上级人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提供相关统计数字。
(七)持介绍信查询的,仅提供介绍信中指定的被查询人员的信息。
对查询人数较多,介绍信无法注明详细人员的,可另附纸制名单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八条信息提供方式
(一)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可口头告知或以纸质形式对外提供,不得对外提供任何电子文档。
(二)公、检、法、纪检监察部门及律师因调查、办案工作需要,可通过派出所工作综合信息系统“人口查询—对外常住人口查询信息打印”和“对外暂住人口信息查询打印”两个模块打印查询结果对外提供。
如查询人需要在查询结果上盖章的,可在信息查询打印表上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第九条不纳入信息查询范围的事项
(一)外国使领馆及办事机构查询人口信息一律通过外事部门联系。
(二)新闻媒体因宣传报道需要查询人口信息的,由市公安局外宣部门接待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对于来信来函要求查询信息的,由收信单位按本规范第七条第二、三款相关规定办理,其程序纳入处理信访件统一管理。
第十条查询工作流程及工作要求
(一)对外提供查询应遵循审核、告知、登记、查询的工作流程。
在审核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后,民警应告知查询人认真阅读人口信息查询注意事项,明确承担的责任及义务,由查询人填写《人口信息查询申
请表》(附件2)并签字确认后,方可提供查询。
(二)接待查询工作应做到认真细致,规范服务。
民警对查询人的证件与证明材料要认真核实,问清事由,做好登记;对符合查询条件的可提供查询结果;对无正当理由或手续不全的不得提供查询,并做好解释工作。
(三)各分县局要明确职责和工作标准,确定专人负责,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制。
要严格本规范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标准,依法按程序办理,对违反本规范规定提供查询并造成后果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查询登记制度各查询单位要建立健全信息查询登记制度,将每次查询日期、查询人姓名、单位、查询原因,所持证件或证明及被查询人姓名、性别、查询结果、档案编号等详细填写在《人口信息查询登记表》(附件3)内,并将《人口信息查询登记表》、《介绍信》、证明材料、当事人《委托协议书》复印件、查询人证件复印件等资料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保存期限2年。
第十二条本规范由市局人口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凡过去有关信息查询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范为准。
附件1:保密协议书
为确保公安机关提供的人口信息在使用、管理中的安全保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公安机关警务工作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等法律规定,现就相关保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公安机关依法强制采集的户籍登记信息为警务工作秘密。
为促进社会管理工作,对外提供的户籍登记信息涉及公民个人隐私,使用单位及个人确保在使用、管理公安机关提供的户籍登记信息过程中采取同等强度的保密措施,并对公民承担同等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二、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使用单位及个人不得将从公安机关获取的户籍登记信息向第三方机构、个人提供或与第三方机构、个人共享。
三、使用单位及个人由公安机关获取的户籍登记信息在使用、管理中不得泄露信息来源。
使用中应与本人核实确认,确保与公民本人身份信息一致。
四、使用单位为完成(工作内容) 工作,承诺查询到的某某等户籍
登记信息仅限于此专项工作中使用。
五、此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公安机关(印章) 使用单位(印章)
主管领导签字:主管领导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2:人口信息查询申请表及填表说明(/gzdt/gggs/P02010111540949 6889527.pdf)
填表说明
一、填写时使用黑色、蓝色钢笔或签字笔,字体工整。
二、“申请查询人信息”中包含的各栏请认真填写,方便与您联系。
其中:
(一)“证件名称”,公民寻亲访友的,分别填写居民身份证和居民身份证号码;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因公查询的,分别填写居民身份证和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工作证和工作证号码;部队因公查询的,分别填写军官证和军官证号码;律师事务所查询的,分别填写律师证和律师证号码。
(二)“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填写能够直接联系到申请查询人的地址和电话。
三、“被查询人信息”中包含的各栏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填写:
(一)“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或年龄”、“身份证号码”、“籍贯或出生地”请根据实际了解的情况详细填写,为在查询中进一步辨别提供依据。
填写被查找人姓名后,请选择“同音”或“同字”查询,并在相应□内划√。
如果不清楚被查询人的具体年龄,出生日期或年龄一栏可填写年龄段(如20—25岁)。
“居住地址或单位职业”,可填写已知被查询人所居住的区域,如朝阳区潘家园附近、原居住地为崇文区等,或填写被查询人从事的职业,如 学校教师、厨师、工人等。
填写被查找人居住地址或单位职业后,请选择“查询常住人口”或“查询暂住人口”,并在相应□内划√。
(二)“与被查询人关系及查询原因”,应详细填写实际情况,如同学关系,因举办同学会查找小学同学 ;或律师,因何案件查找 ;或单位因公,因转递档案查找原本单位职工 等。
四、申请人必须认真阅读“查询人声明”,并在“申请人签字”栏内签署本人姓名。
第十三条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凡过去有关信息查询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范为准。
附件3:人口信息查询登记表 (/gzdt/gggs/P020101115409497004792.p 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