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户籍、户口政策共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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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北京户口落户政策规定

2023北京户口落户政策规定

2023北京户口落户政策规定2023北京户口落户政策规定北京户口落户政策是可以通过新生儿落户或者是通过积分入户、人才引进落户都是可以的,积分落户如下所述:(一)持有本市居住证:应为北京市公安局核发的《北京市居住证》,在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申领。

(二)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截至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一般应为男60周岁(不含)以下,女工人50周岁(不含)以下,女干部(管理岗人员)55周岁(不含)以下,且用人单位正常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如遇国家退休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三)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截至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申请人应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7年(补缴记录累计不超过5个月),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各项险种的缴费应符合北京市社会保险相关规定。

实际缴费记录应在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形成,且缴费状态正常。

二、北京户口买房新政策有哪些?1、京籍已婚家庭北京只能拥有两套住房,北京单身家庭只能拥有一套住房;在京家庭名下拥有一套经济适用房的,暂停在本市购买住房2、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已婚家庭北京只能拥有两套住房,单身家庭只能拥有一套住房;3、非京籍家庭在京限购1套住房【社会保险】:近期连续60个月(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且同时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明,可申请购买1套住房。

二者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说明:因工作调转产生的断缴不超过3个月,认可补缴,除些之外,不认可补缴的断缴部分;【个人所得税】:近期连续60个月(含)以上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且同时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明,可申请购买1套住房。

二者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4、港、澳、台、华侨、外籍人士购房,在北京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办理过户业务需要提供“涉外审批单”、有效身份证明及译本公证;北京户口有什么好处1、利于买房买车。

北京商品房限购,北京户口才能买,或者连续五年社保或税。

北京户口规定

北京户口规定

北京户口规定北京户口是指在北京市办理的居民户口,其中包括常住户口和暂住户口两种类型。

对于想要在北京市落户的人来说,办理北京户口是一个相对复杂的过程,需要符合一系列的规定和条件。

首先,对于常住户口,北京市有一定的限制政策。

根据北京市户口管理办法,拥有常住户口的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首先,必须是全日制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或者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人;其次,需要在北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满3年的“外籍人员”或“非北京户籍人员”;再次,通过租赁、购房、购车等方式在北京市有稳定的居住条件;最后,需要在北京市拥有稳定的工作岗位,并获得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证明。

对于暂住户口,北京市有相对宽松的规定。

暂住户口主要面向来北京市工作、学习、探亲等短期逗留的人员。

暂住户口的办理条件相对简单,需要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住址证明、工作或学习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

暂住户口的有效期一般为3个月,也可以根据个人需求进行延长。

为了控制北京市的人口数量,北京市对外来人口的户口办理有一定的限制。

根据北京市户籍管理局的相关规定,外来人口必须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户籍所在地的迁移证明、居住证等相关材料,并满足北京市的户口审批条件。

此外,对于部分从事特定行业的人员(如演员、模特、艺术家等),在申请常住户口时还需要提供相关的专业资格证明和工作经验。

总体而言,北京户口的规定相对较严格,对于外来人口而言,办理北京户口并不容易。

这也是因为北京市是中国的首都和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吸引了大量的人口涌入。

为了保证北京市的城市发展和公共资源的均衡分配,对于户口的管理有一定的限制和控制。

尽管办理北京户口有一定的难度,但是北京作为中国的首都,仍然吸引着大量的人口涌入。

这是因为北京具有丰富的经济机会和发展空间,拥有雄厚的产业基础和良好的教育医疗资源。

同时,北京还拥有众多的旅游景点和文化资源,吸引了国内外游客和文化爱好者。

因此,尽管北京户口的规定相对严格,但是对于想要在这个城市落户的人来说,依然是一种值得追求和争取的机会。

北京市公安局户籍管理规定

北京市公安局户籍管理规定

北京市公安局户籍管理规定为贯彻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精神,北京市公安局制定了外地来京人员的户籍管理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北京市公安局户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北京市公安局户籍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保障外地来京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首都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无本市常住户口,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京暂住的人员(以下简称外地来京人员)。

第三条本市各级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外地来京人员的户籍管理工作。

第四条居(村)民委员会和雇用、留宿外地来京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外地来京人员的户籍管理工作。

在外地来京人员较多的地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户籍协管员,协助公安机关对外地来京人员进行户籍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对外地来京人员实行暂住登记和《暂住证》制度。

《暂住证》是外地来京人员在本市临时居住的合法证明。

对未取得《暂住证》的外地来京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出租房屋或者提供经营场所;劳动行政机关不予核发《外来人员就业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暂住证》由市公安局统一印制。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通过户籍管理对外地来京人员规模进行控制。

对外地来京人员相对集中的地区,应当采取有效的疏导措施,使暂住在该地区的外地来京人员的数量,不超过外地来京人员所占当地常住人口的一定比例。

具体比例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外地来京人员到达本市后,必须在3日内按下列规定申报暂住登记。

其中,年满16周岁,在本市暂住时间拟超过1个月的或者拟在本市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外地来京人员,应当在办理暂住登记的同时申领《暂住证》: (一)暂住在本市居民或者农民户内的人员,由户主带领或者由本人持户主的户口簿,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二)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工棚内的人员,由留住单位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三)暂住在出租房内的人员,由房主带领或者由本人持房主的户口簿和《房屋租赁许可证》、《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四)暂住在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旅馆业单位的人员,由店方进行住宿登记;对其中应当申领《暂住证》的人员,由店方或者本人向公安机关申领《暂住证》。

北京市户籍管理规定

北京市户籍管理规定

北京市户籍管理规定北京市户籍管理规定,是指北京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的户籍管理方面的规定。

该规定旨在加强对北京市居民的户籍管理,优化人口结构,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下面将对该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一、户籍管理的范围和对象1. 户籍管理的范围包括北京市内各区县的户口登记、审批、签发和管理等工作。

2. 户籍管理的对象是具有北京市长期居住意愿和条件的居民。

二、户籍登记和迁移1. 居民在北京市居住满6个月以上,可申请在所居住地办理户籍登记。

2. 居民从大陆迁居来京的,需提供相应的迁移证明材料,再由相关部门审核后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3. 户籍迁移需符合相关规定,不得有蓄意逃避法律责任和滥用户籍等不良行为。

三、户籍变动和更正1. 居民的户籍发生变动(如结婚、离婚、死亡等),需要及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籍变动手续。

2. 出现户籍信息错误的,居民可向公安派出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申请户籍更正。

四、户籍证件的管理和使用1. 居民的户籍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私自买卖或损毁等行为。

2. 居民到公共场所(如银行、机关等)需要提供户籍证件,公共场所应严格按照规定核查并保护居民的个人隐私信息。

五、不同户籍人员的权益保障1. 本市户籍居民和非本市户籍居民均享受平等的基本公共服务,但本市户籍居民在教育、就业、医疗等方面有优先权。

2. 对于有特殊贡献和需要的人员,相关部门可给予适当的照顾和优惠待遇。

六、对不符合北京市户籍管理规定的处理措施1. 对于蓄意逃避法律责任和滥用户籍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2. 凡涉及虚假居住或伪造材料等违法行为的,将予以严惩,并取消其相关户籍。

以上是北京市户籍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该规定的制定旨在规范和管理北京市居民的户籍,促进人口结构的优化,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推动社会稳定发展。

希望在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规定的宣传和执行,确保规定的有效实施,为居民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和权益保障。

北京市户口管理规定

北京市户口管理规定

北京市户口管理规定随着我国经济的日益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北京市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经济和文化中心。

然而,人口过度集中的问题也随之而来。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调控人口流动,北京市实行了一系列的户口管理规定,旨在合理分配人口资源,保障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一、户口迁移政策为了控制北京市的人口数量,限制户口迁入迁出是必不可少的。

根据现行的政策,非京籍居民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迁入北京市办理户口。

这些条件包括就业、投资、技术人才等方面。

对于已经在北京市工作、居住多年的非京籍居民,也可以通过社保缴纳和纳税等方式申请办理户口。

这样的政策旨在减少人口的流入压力,优化资源配置。

二、户口转移规定北京市户口转移规定是为了解决城市内部人口流动的问题。

根据相关规定,北京市户口仅允许在户籍所在地的附近范围内转移,以避免过度的人口流动造成城市资源的浪费和不稳定。

这意味着,北京市的居民在换取新的居住地时,需要尽量选择与原居住地相近的区域。

当然,市政府也给予了一定的政策支持,鼓励居民选择相对较远的区域。

这样的规定和政策能够更好地控制人口流动,保障城市的稳定和发展。

三、户口迁移的影响户口迁移不仅仅是一个人口管理问题,它还涉及到城市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社会问题的解决。

通过调控人口的流动,可以减轻北京市的交通压力、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改善环境质量等。

同时,户口迁移也会对家庭、学校和社区等方面产生影响。

例如,随着一些非京籍居民获得北京市户口,他们的孩子也有了相应的义务接受教育。

这就使得学校、社区等相关机构需要适应新的人口结构和需求,提供更好的服务。

四、优化户口管理系统为了更好地管理和服务户口迁移的人口,北京市不断完善和优化户口管理系统。

通过建立电子化系统和创新的管理模式,使得户口迁移的办理更加方便快捷。

居民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手机APP进行信息填报和查询,避免了繁琐的人工操作和排队等待。

这样的措施大大提高了户口迁移的效率,减少了居民的办事压力。

综上所述,北京市户口管理规定是在控制人口数量和优化资源分配的基础上制定的。

最新北京户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

最新北京户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

【范文大全】第一条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转载于 : : 最新北京户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户籍管理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

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

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

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

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北京市户口管理规定

北京市户口管理规定

北京市户口管理规定一、概述本文旨在对北京市户口管理规定进行详细解读,确保读者对该规定有全面的理解和准确的适用。

北京市户口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北京市居民的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行为,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的维护而制定的。

二、户口登记范围1. 居民户口登记:北京市户籍居民在出生、成年、婚姻、死亡等情况发生时进行户口登记。

登记时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出生证明等,并按照相关规定填写户口登记表。

2. 非居民户口登记:非北京市户籍居民在在北京工作、学习等特殊情况下,可申请办理暂住户口登记。

申请时需提供有效的居住证明材料,如租房合同、工作/学习证明等,并按要求填写暂住户口登记表。

三、户口迁移流程1. 户口迁入:居民户口迁入北京市时,需向目标地派出所提交迁入申请,并提供迁入证明、身份证明材料、原户口簿等相关材料,并按要求填写户口迁入登记表。

迁入后需按时参与常住地社区的户籍集体户口核查。

2. 户口迁出:居民户口迁出北京市时,需向原户籍地派出所提交迁出申请,并提供迁出证明、身份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并按要求填写户口迁出登记表。

迁出后需及时办理目标地户口登记手续。

四、户口注销规定1. 毕业生户口注销:毕业生在离开北京市工作、就业或学习时,需向所在学校或单位提出户口注销申请,由学校或单位负责办理注销手续。

注销时需提供毕业证书、身份证明材料等相关资料,并填写户口注销申请表。

2. 死亡户口注销:居民因死亡而导致户口注销,需由家属向所在社区或派出所提出户口注销申请,并提供逝者的死亡证明、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社区或派出所将安排相关人员办理注销手续。

五、违规行为及处罚根据北京市户口管理规定,任何人在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行为中,若存在伪造材料、提供虚假信息等违规行为,均将受到相应处罚。

具体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限制迁入迁出等。

六、总结本文对北京市户口管理规定进行了全面而详细的介绍,包括户口登记范围、户口迁移流程、户口注销规定以及违规行为的处罚等内容。

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

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

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随着北京市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外地人员来到北京工作、生活和学习。

为了加强对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的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外地来京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北京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外地来京人员的户籍管理。

外地来京人员是指户籍不在北京市,但在北京市居住、工作、学习等的人员。

二、登记制度1、外地来京人员到达北京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通常为 7 日内),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或者社区(村)居委会申报居住登记。

2、申报居住登记时,应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如实填写居住登记表。

3、居住地址发生变更的,外地来京人员应在变更后的 7 日内,向新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或者社区(村)居委会办理变更登记。

三、暂住证制度1、年满 16 周岁,拟在北京市居住 30 日以上的外地来京人员,应当在办理居住登记的同时申领暂住证。

2、暂住证是外地来京人员在北京市合法居住的证明,有效期一般为 1 年。

期满需要继续居住的,应当在期满前办理延期手续。

3、申领暂住证时,应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居住地址、就业证明或者就读证明等材料,并缴纳相关费用。

4、暂住证不得转借、冒用、伪造、涂改,如有违反,将依法予以处罚。

四、户籍迁移1、符合北京市户籍迁移政策的外地来京人员,可以申请将户籍迁入北京市。

2、户籍迁移政策包括人才引进、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积分落户等。

具体的政策和条件可以通过北京市公安局的官方网站或者相关部门咨询了解。

3、申请户籍迁移时,应按照规定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并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

五、权益保障1、外地来京人员在北京市享有与本市居民同等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险、教育、医疗等权益。

2、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其合法权益。

3、外地来京人员的子女在北京市接受义务教育,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就读。

六、管理责任1、公安机关负责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居住登记、暂住证办理、户籍迁移审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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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办理户口登记办理户口登记、迁移应由本人(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或户主办理。

非本人或户主办理户口登记、迁移的,应出具户口登记、迁移人授权的委托证明。

第一条办理出生登记(一)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是北京市常住户口的婴儿,在出生一个月内,由监护人到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婴儿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一方为本市家庭户口的,婴儿须随家庭户一方登记常住户口。

婴儿母亲为本市集体户口,父亲为市外户口的,户口可随母亲登记为集体户口。

母亲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母或随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办理出生登记,应出具下列证件证明:1.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2.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3.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随父申报登记的,该证需到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迁移手续);4.婴儿母亲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须出具其母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5.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婴儿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须持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及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

非婚生婴儿同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经派出所审批办理;6.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须持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护照》;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或区县计生部门出具的同意入户证明。

(二)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的婴儿(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要求随父申报出生登记的,应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经婴儿父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审批办理。

应出具下列证件证明:1.入户申请;2.医疗机构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3.婴儿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婴儿父亲的住房证明;4.《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外省市生育服务证明需到入户地街、乡计划生育部门更换成《北京市生育服务证》)。

第二条办理死亡登记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死亡后,由户主或亲属、监护人等在火化前持下列证件证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一)在医院死亡的,须持医院开具的《北京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在家中死亡的,须持当地街道、乡镇卫生保健部门开具的《北京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街道居(村)委会证明及亲属申请;非正常死亡的提供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二)死者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第三条办理迁出登记办理户口迁往市外登记须出具下列证件证明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一)招生、毕业分配的须持招生、毕业分配证明。

(二)参军的须持《入伍通知书》或军事院校录取通知书。

(三)出国(出境)定居的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批准赴港澳地区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批准赴台湾地区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或家属书面注销户口申请;已在国(境)外定居的,提供本人在国(境)外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申请。

(四)失踪6个月以上注销户口须持法院(宣告失踪)裁定或派出所报走失登记及亲属书面申请。

(五)其他原因迁往市外的须持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

上述人员迁出或注销户口,还需提供迁出或注销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第四条办理市内迁入登记办理市内迁入,实行“一地办结”(取消市内户口迁移证),须出具下列证件证明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一)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三)迁入人与户内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出生证等)。

(四)新立户的,非农业人口须出具北京市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单位自管房须出具单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单》及复印件;无房产证明要求入户的,须出具购房发票或银行贷款购房合同及房管、物业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及以上证明的复印件;农业人口须出具村委会同意立户证明。

(五)农业人口迁入的,须出具村委会同意迁入证明。

(六)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及注销户口证明。

监外罪犯入户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及派出所长审批单。

第五条办理市外迁入办理市外迁入户口登记,须出具以下证件证明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一)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系从本市参军的须出具市或区、县复员转业安置部门的落户介绍信或市局《入户通知单》、《复员证》或《转业证》;非本市参军的须出具市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档案部门出具的户口项目证明及《复员证》或《转业证》;从本市参军注销户口后,被部队退回入户的,须出具所在部队师以上单位退兵证明;以上人员还须出具部队或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公民身份号码证明。

(二)大中专院校录取或毕业分配的学生录取学生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录取通知书》及分县局《入户通知单》。

毕业分配的学生须出具:1.本市院校毕业分配的外地生源须出具《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及分县局或市局的《入户通知单》;2.外地院校毕业分配的(含本市生源)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及分县局或市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本市生源未分配工作的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分县局或市局的《入户通知单》及学校证明;3.本市学生到外地院校上学后退学的须出具就读学校出具的退学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

(三)本市出国(出境)未取得定居权的人员须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他出入境证件;在国外遗失《护照》的,须出具我国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在国内遗失《护照》的,须出具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出具的“原护照签发证明”。

出国前户口在外地及非北京生源学生在京院校学习期间出国留学,归国后安置到本市的人员,须出具分县局或市局开具的《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或《入户通知单》、《常住人口登记卡》、《护照》。

(四)华侨、港澳台同胞到本市定居人员须持市局出具的《入户通知单》。

(五)失踪注销户口又寻回的须持原注销户口登记证明、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经派出所长审批办理。

(六)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

监外罪犯入户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及派出所长审批单。

(七)外省市人员调动工作进京、投靠等入户的须持《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入户通知单》。

(八)迁入人员新立户的,非农业人口须持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自管房提供单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单》及复印件;农业人口须持村委会同意立户证明。

上述人员户口迁入,还须持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回国、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及退兵、退学(经市局审批入户的除外)不在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的,须持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

第六条办理时限户籍接待室在办理户口登记事项时,对理由正当、手续齐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即时办理(办理户口登记须经派出所审批办理的时限为20个工作日第2章办理申请在京入户第七条外省市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夫妻投靠进京入非农业户口(一)受理条件1.申请人年满45周岁,且结婚满10年;2.申请人年满46周岁,不满55周岁,结婚应满5年;申请人年满55周岁的,结婚应满2年;3.随迁子女系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我市计划生育有关政策;系独生子女的年龄不能超过25周岁,且未婚、未就业(独生子女指原配夫妻婚后生育的子女);4.被投靠人系本市非农业户口。

(二)审批程序申请人应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共同签名);2.申请人及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3.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4.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房);5.申请人为外省市非农业户口的,其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劳动保障部门须出具无业证明或失业证;6.再婚人员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2004年以后协议离婚的须提供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7.随迁人如系独生子女的,须提供《独生子女证》;系二胎子女的,当地计划生育部门须出具准生证,本市司法部门须出具亲子鉴定书;超计划生育的须出具原始罚款收据及被投靠人单位计划生育部门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处理决定;8.随迁25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及本人出具经公证的未婚、未生育子女声明;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或失业证;9.被投靠人因工作调动、大学毕业分配等原因户口已进京,须提供被投靠人10年以内的进京批件;如遇特殊情况,还需提供被投靠人10年以上的进京批件。

批件包括:各中央单位、市属单位批准的进京批件或报户口介绍信、准予迁入证明、入户通知单、大学毕业生就业派遣通知书、研究生就业通知书、就业报到证等;10.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第八条离休、退休人员夫妻投靠进京入非农业户口(一)受理条件1.干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工人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2.特殊工种,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3.在外省市工作,且已达到离、退休年龄,并办理了离、退休手续;4.随迁子女应系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系独生子女的年龄不能超过25周岁,且未婚、未就业(独生子女指原配夫妻婚后生育的子女)。

(二)审批程序:申请人应持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共同签名);2.申请人的《(离)退休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结婚证》或单位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4.被投靠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5.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房);6.随迁25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及本人出具经公证的未婚、未生育子女进京声明,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或失业证;7.再婚人员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2004年以后协议离婚的须提供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8.申请人从事特殊工种退休的,其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须提供特殊工种退休审批表;9.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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