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外地进京户口办理相关政策

合集下载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京公人管字〔2004〕1062号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京公人管字〔2004〕1062号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正文:----------------------------------------------------------------------------------------------------------------------------------------------------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试行)京公人管字〔2004〕1062号一、出生登记出生登记指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在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以后出生的婴儿,在出生后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等到其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2003年8月7日以前出生的仍按原有规定随母申报出生登记)。

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一方为本市家庭户的,婴儿应当随家庭户一方登记出生户口;父母均为本市集体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父随母登记出生户口;母亲为本市集体户口,父亲为外省市户口的,婴儿可以随母登记出生户口;母亲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母随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父随母登记出生户口。

婴儿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查验证件证明(一)出生证明。

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到原发证医疗机构补办后办理,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到北京市妇幼保健院开具证明后办理;(二)婴儿母亲、父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三)《生育服务证》。

随母登记出生户口的,提供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随父登记出生户口的,需到婴母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生育服务证》迁出手续;(四)婴儿父母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还需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五)超计划、非婚等违反《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婴儿,提供(一)、(二)项证件证明及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非婚生婴儿同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六)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提供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护照》;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或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入户证明。

北京市公安局户籍管理规定

北京市公安局户籍管理规定

北京市公安局户籍管理规定为贯彻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精神,北京市公安局制定了外地来京人员的户籍管理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北京市公安局户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北京市公安局户籍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保障外地来京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首都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无本市常住户口,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京暂住的人员(以下简称外地来京人员)。

第三条本市各级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外地来京人员的户籍管理工作。

第四条居(村)民委员会和雇用、留宿外地来京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外地来京人员的户籍管理工作。

在外地来京人员较多的地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户籍协管员,协助公安机关对外地来京人员进行户籍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对外地来京人员实行暂住登记和《暂住证》制度。

《暂住证》是外地来京人员在本市临时居住的合法证明。

对未取得《暂住证》的外地来京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出租房屋或者提供经营场所;劳动行政机关不予核发《外来人员就业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暂住证》由市公安局统一印制。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通过户籍管理对外地来京人员规模进行控制。

对外地来京人员相对集中的地区,应当采取有效的疏导措施,使暂住在该地区的外地来京人员的数量,不超过外地来京人员所占当地常住人口的一定比例。

具体比例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外地来京人员到达本市后,必须在3日内按下列规定申报暂住登记。

其中,年满16周岁,在本市暂住时间拟超过1个月的或者拟在本市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外地来京人员,应当在办理暂住登记的同时申领《暂住证》: (一)暂住在本市居民或者农民户内的人员,由户主带领或者由本人持户主的户口簿,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二)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工棚内的人员,由留住单位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三)暂住在出租房内的人员,由房主带领或者由本人持房主的户口簿和《房屋租赁许可证》、《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四)暂住在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旅馆业单位的人员,由店方进行住宿登记;对其中应当申领《暂住证》的人员,由店方或者本人向公安机关申领《暂住证》。

【精品文档】已经拿到北京市公安局入户通知单,派出所办理落户-实用word文档 (10页)

【精品文档】已经拿到北京市公安局入户通知单,派出所办理落户-实用word文档 (10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已经拿到北京市公安局入户通知单,派出所办理落户篇一:北京市公安局办理进京户口须知北京市公安局办理进京户口须知一、办理中组部、国家人事部批准调京工作的人员及随迁家属户口,需持以下证明:1、调入单位人事部门(局级)出具的介绍信;2、调出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转工资、档案关系的介绍信(影印件);3、随迁子女超过18周岁的需有居民身份证;是在校学生的需有在校证明;是待业人员的需有当地街、乡政府主管就业部门的证明。

二、办理中组部、国家人事部批准接收的大学毕业生户口,需持以下证明:1、中组部、人事部的批件及报户口介绍信;2、落户人员名单;3、户口迁移证、就业报到证。

三、办理驻京部队军官(含文职)配偶子女、父母随军户口,需持以下证明:(一)配偶随军1、各总部、各军兵种、北京军区、武警总部的《申请家属随军审批表》;2、以上部队的干部任职命令或干部调京工作的调令(影印件);3、结婚证、配偶居民身份证;4、配偶是城镇户口的需有户口所在地街、乡政府主管就业部门出具的待业证明。

(二)子女随军1、各总部、各军兵种、北京军区、武警总部的《申请家属随军审批表》;2、女军人需有师以上单位调令(影印件);3、结婚证;4、子女超过18周岁的需有居民身份证;是在校学生的需有在校证明;是待业人员的需有当地街、乡政府主管就业部门的证明。

(三)父母随军1、各总部、各军兵种、北京军区、武警总部的《申请家属随军审批表》;2、以上部队出具的干部家庭情况证明;3、父母居民身份证;4、当地街、乡政府或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及家庭成员情况证明。

四、办理军队、武警干部(含文职)转业人员的户口,需持以下证明:1、军队转业干部办公室的入户介绍信;2、本人军官转业证;3、接收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注明干部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等身份情况);4、在京直系亲属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北京市户籍管理规定

北京市户籍管理规定

北京市户籍管理规定北京市户籍管理规定,是指北京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的户籍管理方面的规定。

该规定旨在加强对北京市居民的户籍管理,优化人口结构,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下面将对该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一、户籍管理的范围和对象1. 户籍管理的范围包括北京市内各区县的户口登记、审批、签发和管理等工作。

2. 户籍管理的对象是具有北京市长期居住意愿和条件的居民。

二、户籍登记和迁移1. 居民在北京市居住满6个月以上,可申请在所居住地办理户籍登记。

2. 居民从大陆迁居来京的,需提供相应的迁移证明材料,再由相关部门审核后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3. 户籍迁移需符合相关规定,不得有蓄意逃避法律责任和滥用户籍等不良行为。

三、户籍变动和更正1. 居民的户籍发生变动(如结婚、离婚、死亡等),需要及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籍变动手续。

2. 出现户籍信息错误的,居民可向公安派出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申请户籍更正。

四、户籍证件的管理和使用1. 居民的户籍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私自买卖或损毁等行为。

2. 居民到公共场所(如银行、机关等)需要提供户籍证件,公共场所应严格按照规定核查并保护居民的个人隐私信息。

五、不同户籍人员的权益保障1. 本市户籍居民和非本市户籍居民均享受平等的基本公共服务,但本市户籍居民在教育、就业、医疗等方面有优先权。

2. 对于有特殊贡献和需要的人员,相关部门可给予适当的照顾和优惠待遇。

六、对不符合北京市户籍管理规定的处理措施1. 对于蓄意逃避法律责任和滥用户籍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2. 凡涉及虚假居住或伪造材料等违法行为的,将予以严惩,并取消其相关户籍。

以上是北京市户籍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该规定的制定旨在规范和管理北京市居民的户籍,促进人口结构的优化,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推动社会稳定发展。

希望在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规定的宣传和执行,确保规定的有效实施,为居民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和权益保障。

调入北京户口的条件和程序(同名49123)

调入北京户口的条件和程序(同名49123)

调入北京户口的条件和程序(同名49123)调入北京户口的条件和程序很多外地户口朋友认为成为首都市民是遥不可及的梦想。

最近人民网又爆出了黑市通过灰色途径办理北京户口收费30万元,而且还门庭若市的消息。

其实,也许你符合户口进京条件,但由于对政策不了解错过了机会。

为了方便大家了解户口进京的相关政策,国光对户口进京政策按受理审批部门进行了总结和归纳,希望能对大家一所帮助。

有权审批户口进京的行政部门有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事局、各区县人事局,只要上述行政机关一经审批,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都会配合办理。

具体内容如下:A:经公安机关审批一、离休、退休人员夫妻投靠进京入非农业户口(一)受理条件1.干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工人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2.特殊工种,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3.在外省市工作,且已达到离、退休年龄,并办理了离、退休手续;4.随迁子女应系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系独生子女的年龄不能超过25周岁,且未婚、未就业(独生子女指原配夫妻婚后生育的子女)。

(二)审批程序:申请人应持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共同签名);2.申请人的《(离)退休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结婚证》或单位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4.被投靠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5.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房);6.随迁25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及本人出具经公证的未婚、未生育子女进京声明,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或失业证;7.再婚人员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2004年以后协议离婚的须提供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8.申请人从事特殊工种退休的,其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须提供特殊工种退休审批表;9.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外地人如何落户北京户口

外地人如何落户北京户口

外地人如何落户北京户口
北京作为中国的首都和经济、文化中心,吸引了大量国内外人士前往
发展和生活。

对于外地人来说,落户北京户口不仅能够享受到城市的优质
资源和公共服务,还有利于长期居住和发展。

但是,由于北京户籍的限制
和人口控制政策,外地人要想落户北京并不容易。

下面将从北京户籍政策、条件和申请流程三个方面详细介绍外地人如何落户北京户口。

一、北京户籍政策
二、落户条件
2.居住条件:外地人可以通过在北京购房或租房满足居住条件。

购房
条件较为严格,需要满足北京市购房政策中的各项要求。

租房条件相对宽松,外地人只需要在北京有一年或以上的租房记录且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
所得税,就有机会满足居住条件。

3.教育条件:外地人可以通过子女在北京上学满足落户条件。

一般来说,外地人需要保证子女在北京接受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习,并且在学校有
稳定的学籍记录,才能满足教育条件。

三、申请流程
2.提交申请:外地人可以将相关申请材料提交给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
或者北京市公安局辖区派出所户籍办理窗口。

3.审批流程:申请材料提交后,一般会经过初审、复审、公示等环节,并由相关部门进行综合评定和审核。

根据申请人的个人情况和符合条件程度,最终确定是否落户北京户口。

总之,外地人要想在北京落户并获取户口,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

不同的户籍政策和条件限制着外地人的申请和落户。

因此,外地人在准备申请之前,应该了解和熟悉相关政策和条件,并做好相应的准备。

同时,也要有足够的耐心和信心,因为落户北京户口需要时间和机遇的积累。

北京市户籍制度最新规定

北京市户籍制度最新规定

北京市户籍制度最新规定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户籍制度逐渐成为许多城市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而北京作为中国首都,其户籍制度的更是备受瞩目。

最新规定对于北京市的户籍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和。

本文将从户籍政策、户籍迁移、户口簿管理等多个方面介绍北京市户籍制度的最新规定。

一、户籍政策1.人才引进:北京市将继续对各类高层次人才实行优先落户政策,鼓励他们在北京市就业、创新和创业。

同时,对于在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工作满3年以上的外籍人才,可以申请永久居住证。

2.农民工落户:为了解决农民工子女在城市接受教育的问题,北京市将进一步扩大农民工子女落户范围。

具体的政策将根据市区不同情况而有所调整,但总体目标是逐步实现农民工子女在城市落户的稳定化。

3.退休人员迁入:北京市将继续对全国各地的退休人员实行迁入政策,促进京外退休人员和其子女、配偶的就业创业和社区养老。

同时,这项政策也有助于缓解京内退休人员的养老压力并促进人口流动。

二、户籍迁移1.北京市户籍迁移政策将更加灵活:原则上,北京市居民的户籍一经迁出即作废。

但为了符合人们的实际需求,这次将对北京市户籍迁移政策做出更多的调整。

具体措施包括:对外地人移居北京工作满一年的,可以申请北京户籍;对于一些重要行业的关键人才,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条件迁入北京市户籍;对于在北京市买房的居民,可以享受更加便利的户籍迁移政策等。

2.常住人口与户籍人口逐渐融合:为了逐步解决常住人口和户籍人口之间的差异,北京市将实施常住人口与户籍人口逐渐融合的政策。

这意味着,在获取一些公共服务和福利方面,常住人口和户籍人口将享受同样的权益。

这将有效减少户籍人口和非户籍人口之间的不平等问题。

三、户口簿管理1.电子户口簿全面推行:为了提升户口管理的效率和便利性,北京市将全面推行电子户口簿系统。

通过电子平台,市民可以随时随地进行户口信息的查询和修改,不再需要繁琐的纸质手续。

这一举措将大大提高了户籍管理工作的便捷性和准确性。

北京市公安局办理进京户口须知

北京市公安局办理进京户口须知

北京市公安局办理进京户口须知一、办理中组部、国家人事部批准调京工作的人员及随迁家属户口,需持以下证明:1、调入单位人事部门(局级)出具的介绍信;2、调出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转工资、档案关系的介绍信(影印件);3、随迁子女超过18周岁的需有居民身份证;是在校学生的需有在校证明;是待业人员的需有当地街、乡政府主管就业部门的证明。

二、办理中组部、国家人事部批准接收的大学毕业生户口,需持以下证明:1、中组部、人事部的批件及报户口介绍信;2、落户人员名单;3、户口迁移证、就业报到证。

三、办理驻京部队军官(含文职)配偶子女、父母随军户口,需持以下证明:(一)配偶随军1、各总部、各军兵种、北京军区、武警总部的《申请家属随军审批表》;2、以上部队的干部任职命令或干部调京工作的调令(影印件);3、结婚证、配偶居民身份证;4、配偶是城镇户口的需有户口所在地街、乡政府主管就业部门出具的待业证明。

(二)子女随军1、各总部、各军兵种、北京军区、武警总部的《申请家属随军审批表》;2、女军人需有师以上单位调令(影印件);3、结婚证;4、子女超过18周岁的需有居民身份证;是在校学生的需有在校证明;是待业人员的需有当地街、乡政府主管就业部门的证明。

(三)父母随军1、各总部、各军兵种、北京军区、武警总部的《申请家属随军审批表》;2、以上部队出具的干部家庭情况证明;3、父母居民身份证;4、当地街、乡政府或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及家庭成员情况证明。

四、办理军队、武警干部(含文职)转业人员的户口,需持以下证明:1、军队转业干部办公室的入户介绍信;2、本人军官转业证;3、接收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注明干部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等身份情况);4、在京直系亲属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五、办理留学人员的户口,需持以下证明:1、教育部或北京市人事局入户介绍信;2、本人护照;3、本人户籍证明(出国前户口已注销的需持户口注销地派出所的户籍证明)。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办理申请在京入户的有关政策第1章办理户口登记办理户口登记、迁移应由本人(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或户主办理。

非本人或户主办理户口登记、迁移的,应出具户口登记、迁移人授权的委托证明。

第一条办理出生登记(一)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是北京市常住户口的婴儿,在出生一个月内,由监护人到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婴儿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一方为本市家庭户口的,婴儿须随家庭户一方登记常住户口。

婴儿母亲为本市集体户口,父亲为市外户口的,户口可随母亲登记为集体户口。

母亲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母或随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办理出生登记,应出具下列证件证明:1.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2.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3.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随父申报登记的,该证需到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迁移手续);4.婴儿母亲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须出具其母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5.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婴儿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须持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及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

非婚生婴儿同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经派出所审批办理;6.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须持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护照》;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或区县计生部门出具的同意入户证明。

(二)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的婴儿(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且未随母亲在外省市登记常住户口的),要求随父申报出生登记的,应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可直接到其父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户政大厅)办理出生登记。

应出具下列证件证明:1. 婴儿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2.医疗机构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3. 《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外省市生育服务证明需到入户地街、乡计划生育部门更换成《北京市生育服务证》)。

第二条办理死亡登记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死亡后,由户主或亲属、监护人等在火化前持下列证件证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一)在医院死亡的,须持医院开具的《北京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在家中死亡的,须持当地街道、乡镇卫生保健部门开具的《北京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街道居(村)委会证明及亲属申请;非正常死亡的提供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二)死者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第三条办理迁出登记办理户口迁往市外登记须出具下列证件证明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一)招生、毕业分配的须持招生、毕业分配证明。

(二)参军的须持《入伍通知书》或军事院校录取通知书。

(三)出国(出境)定居的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批准赴港澳地区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批准赴台湾地区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或家属书面注销户口申请;已在国(境)外定居的,提供本人在国(境)外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申请。

(四)失踪6个月以上注销户口须持法院(宣告失踪)裁定或派出所报走失登记及亲属书面申请。

(五)其他原因迁往市外的须持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

上述人员迁出或注销户口,还需提供迁出或注销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第四条办理市内迁入登记办理市内迁入,实行“一地办结”(取消市内户口迁移证),须出具下列证件证明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一)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三)迁入人与户内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出生证等)。

(四)新立户的,非农业人口须出具北京市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单位自管房须出具单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单》及复印件;无房产证明要求入户的,须出具购房发票或银行贷款购房合同及房管、物业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及以上证明的复印件;农业人口须出具村委会同意立户证明。

(五)农业人口迁入的,须出具村委会同意迁入证明。

(六)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及注销户口证明。

监外罪犯入户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及派出所长审批单。

第五条办理市外迁入办理市外迁入户口登记,须出具以下证件证明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一)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系从本市参军的须出具市或区、县复员转业安置部门的落户介绍信或市局《入户通知单》、《复员证》或《转业证》;非本市参军的须出具市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档案部门出具的户口项目证明及《复员证》或《转业证》;从本市参军注销户口后,被部队退回入户的,须出具所在部队师以上单位退兵证明;以上人员还须出具部队或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公民身份号码证明。

(二)大中专院校录取或毕业分配的学生录取学生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录取通知书》及分县局《入户通知单》。

毕业分配的学生须出具:1.本市院校毕业分配的外地生源须出具《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及分县局或市局的《入户通知单》;2.外地院校毕业分配的(含本市生源)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及分县局或市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本市生源未分配工作的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分县局或市局的《入户通知单》及学校证明;3.本市学生到外地院校上学后退学的须出具就读学校出具的退学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

(三)本市出国(境)公民回国后要求恢复户口的,需提供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他中国出入境证件(有效指护照或证件在有效期内,并同时加盖有中国边防检查部门的出、入境验讫章)及注销户口证明等有关证件证明到派出所办理户口恢复手续。

公民持过期的中国护照或其他中国出入境证件以及遗失中国护照或其他中国出入境证件要求恢复户口的,由入户地派出所开具《关于协助提供公民入境记录情况的核查证明》传真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查询其入境记录。

市局出入境管理处在收到传真件后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关于____入境情况的证明》交换到入户地派出所,同时发传真回复。

入户地派出所根据回复情况,属于有入境记录的,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为其办理入户手续,并留存《关于_____入境情况的证明》及注销户口证明等。

若无入境记录,不予办理入户手续。

(四)失踪注销户口又寻回的须持原注销户口登记证明、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经派出所长审批办理。

(五)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

监外罪犯入户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及派出所长审批单。

(六)外省市人员调动工作进京、投靠等入户的须持《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入户通知单》。

(七)迁入人员新立户的,非农业人口须持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自管房提供单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单》及复印件;农业人口须持村委会同意立户证明。

上述人员户口迁入,还须持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回国、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及退兵、退学(经市局审批入户的除外)不在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的,须持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

第六条办理时限户籍接待室在办理户口登记事项时,对理由正当、手续齐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即时办理(办理户口登记须经派出所审批办理的时限为20个工作日)。

第七条外省市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夫妻投靠进京入非农业户口(一)受理条件1.申请人年满45周岁,且结婚满10年;2.申请人年满46周岁,不满55周岁,结婚应满5年;申请人年满55周岁的,结婚应满2年;3.随迁子女系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我市计划生育有关政策;系独生子女的年龄不能超过25周岁,且未婚、未就业(独生子女指原配夫妻婚后生育的子女);4.被投靠人系本市非农业户口。

(二)审批程序申请人应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对夫妻属于初婚且未成年子女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户口在外省市的一方投靠户口在北京一方落户的,由分县局审批即可办理入户)(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共同签名);2.申请人及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3.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4.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房);5.申请人为外省市非农业户口的,其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劳动保障部门须出具无业证明或失业证;6.再婚人员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2004年以后协议离婚的须提供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7.随迁人如系独生子女的,须提供《独生子女证》;系二胎子女的,当地计划生育部门须出具准生证,本市司法部门须出具亲子鉴定书;超计划生育的须出具原始罚款收据及被投靠人单位计划生育部门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处理决定;8.随迁25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及本人出具经公证的未婚、未生育子女声明;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或失业证;9.被投靠人因工作调动、大学毕业分配等原因户口已进京,须提供被投靠人10年以内的进京批件;如遇特殊情况,还需提供被投靠人10年以上的进京批件。

批件包括:各中央单位、市属单位批准的进京批件或报户口介绍信、准予迁入证明、入户通知单、大学毕业生就业派遣通知书、研究生就业通知书、就业报到证等;10.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第八条离休、退休人员夫妻投靠进京入非农业户口(一)受理条件1.干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工人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2.特殊工种,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3.在外省市工作,且已达到离、退休年龄,并办理了离、退休手续;4.随迁子女应系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系独生子女的年龄不能超过25周岁,且未婚、未就业(独生子女指原配夫妻婚后生育的子女)。

(二)审批程序:申请人应持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对夫妻属于初婚且未成年子女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户口在外省市的一方投靠户口在北京一方落户的,由分县局审批即可办理入户)(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共同签名);2.申请人的《(离)退休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结婚证》或单位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4.被投靠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5.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房);6.随迁25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及本人出具经公证的未婚、未生育子女进京声明,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或失业证;7.再婚人员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2004年以后协议离婚的须提供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8.申请人从事特殊工种退休的,其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须提供特殊工种退休审批表;9.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