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权利冲突——以“美多食品公司著作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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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外观设计权与商标权的冲突

论外观设计权与商标权的冲突
识产权局进行初步审查后即授权的 , 知识产权局 的初步 审查 范围也仅包 括其 已经授权或正在 申请的专利, 并不可能主动延 伸至授权商标 , 除非有 其他人提出异议。而商标在授权之前 的公 告也是同样的道理。因此 , 仅 管各部门法在制定与修订过程 中, 在某种 程度 上也会顾及 与相邻 知识产 权单行法律间的协调问题 , 但不容否认这种考虑是十分有限的。
法和 司法解释 。一方面 , 在司法解释 中对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权权利 冲突 的解决进行规 定。另一 方面 , 对利 益冲突较大 , 利不易区分的产 权 品, 采取颁布专门法 的方 法 , 如 , 例 我国 的《 于家具 设计 保护试 行办 关
二、 可行 的原 则 和 做 法
针对我国的立法空 白, 笔者结合国内现有的判决以及 知识产权法体 系中各法之间的关系 , 提出以下可行 的原则和做法。 第一 , 确立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到本 文所指 的权 利冲突 问题 , 笔者
育 出版 社 .0 6 2 7 2 0 :3 .
解释》 承认商标权可以构成域 名的在先权 , 中, 但需依其是 否驰名 , 侵权 人主观恶意的程度而定。这种运用在先权利原则的具体标准值得借鉴 。
但该意见并没有上升到原则的高度 。另一方面 , 司法实践 中, 在 已有根 据该原则进行的判决。例如, 老干妈” 正 当竞争 纠纷上诉 案中 , 在“ 被 上诉人在获得“ 干妈 ” 味豆豉 的外观设 计专利权 后 , 用 该专利 权 老 风 利 生产 的产 品, 与上诉 人先前 使用 多年的 “ 于妈 ” 味豆豉 产品装潢 相 老 风
则 之 口, 用 在 先 权 利 原则 之 实 。 既 然 司 法 实 践 中 , 原 则 可 以 通 过 规 运 该
[] 1 李永健. 突发事件报道框架下 的主 流媒体 [ ] 山东视 听,0 8 J. 20 ,

浅析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冲突与解决

浅析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冲突与解决

[摘要]实用艺术品兼具实用性与艺术性的特点,使其具有同时获得著作权保护以及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可能,故而容易引发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两种权利间的冲突。

本文从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利冲突这一现象入手,剖析了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的含义,分析了两种权利产生冲突的原因,并通过理性的思考探寻缓解两种权利冲突的方法。

[关键词]实用艺术品;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浅析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冲突与解决高翔(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北京市100088)一、基本案情1999年9月15日,英特莱格公司以可高公司侵犯其玩具积木块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权、销毁侵权物品、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及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代理费。

而在当时,被诉侵权的可高公司制造的玩具早在1996年就已经申请了我国的外观设计专利。

也就是说可高公司制造的那部分玩具在获得我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情况下,又被英特莱格公司控诉侵犯了其玩具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英特莱格公司是本案涉及的多种玩具积木块实用艺术作品在中国的著作权及相关权益的所有者。

英特莱格公司所在国瑞士及中国均为《伯尔尼公约》成员国,依《伯尔尼公约》第2条的规定,公约保护的文学艺术作品包括实用艺术作品,故中国对起源于《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国民的实用艺术作品负有保护义务。

可高公司产品与英特莱格公司主张权利的多种玩具积木块实质性相似,构成侵权。

故法院判决可高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和赔偿英特莱格公司的经济损失。

本案属于现实生活中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冲突比较典型的案例,引发了我如下思考:什么是实用艺术品?在实用艺术品保护上,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有什么区别?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之间为何冲突?解决这种冲突的出路又在何方?以下我将围绕这些问题展开讨论。

浅析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冲突与解决

浅析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冲突与解决

文化艺术浅析实用艺术品薯作权与外观没计专利权冲突与解决高翔(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北京市100088)随要]实用艺术品兼具实用性与艺术,出的特点,使其具有同时获得著作权保护以及夕}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可能,故而容易引发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两种权利问的冲突。

本姒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利冲突这一现象入手,剖析了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的含义。

分析了两种权利产生冲突的原因.弗歪过理性的思考探寻缓解两种教利冲突的方法。

I关键词I实用艺术品;著作权;外碗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一、基本案情1999年9月15日,英特莱格公司以可高公司侵犯其玩具积木块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杈、销毁侵权物品、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O 万元及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代理费。

而在当时,被诉侵权的可高公司制造的玩具早在1996年就已经申请了我国的外观设i十专利。

也就是说可高公司制造的那部分玩具在获得我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情况下,又被英特莱格公司控诉侵犯了其玩具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英特莱格公司是本案涉及的多种玩具积木块实用艺术作品在中国的著作权及相关权益的所有者。

英特莱格公司所在国瑞士及中国均为‘f白尔尼公§协成员国,依a白尔尼公§嗲第2条的规定,公约保护的文学艺术作品包舞实用艺术作品,故中国对起源于《『白尔尼公}嗲成员国国民的实用艺术作品负有保护义务。

可高公司产品与英特莱格公司主张权利的多种玩具积木块实质性相似,构成侵杈。

故法院判决可高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杈产品和赔偿英特莱格公司的经济损失。

本案属于现实生活中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冲突比较典型的案例,引发了我如下思考:什么是实用艺术品?在实用艺术品保护上,著作权与外聊i殳i f专利权有什么区另妒著作杈与外观溺十专利权之间为何冲突7解决这种冲突的出路又在何方7以下我将围绕这些问题展开讨论。

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冲突问题探究

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冲突问题探究

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冲突问题探究【摘要】我国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以避免混淆和防止冲突产生为立足点,如专利法中规定,对外观设计授予的专利权,不得与他人在该申请日以前所取得其他合法权利(文中仅限著作权)相抵触。

可见,当前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制度中,创造性并未给予考虑,这致使外观设计专利权或保护不充分,或受限制而致使创造困难。

因此以外观设计的创造性认定为契机,建立一套完整有效的方式,才能克服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与著作权之间的冲突。

【关键词】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一、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冲突产生的原因造成两者冲突的主要原因是,在保护对象上外观设计专利权和著作权存在着交叉部分。

我国专利法中规定产品的外观图案、产品的形状或图案与形状相结合属于专利法的保护范畴,另外产品的外形、图案与设计时用到的色彩相结合而创作出的新型创意的设计也符合专利法的规定。

然而产品的图案与图案中所用的色彩也正是著作权保护的范畴,因此作为外观设计保护的对象也成为了著作权所保护的对象。

但是对同一事物适用于不同的权利主体加以保护,必将在申请时产生法规之间的权利冲突。

另一种造成冲突的原因是二者对被保护对象所取得权利采用的程序不同,著作权依法律程序自动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由知识产权局完成,审查通过后授予外观设计专利,这一过程中省略了实质性审查。

如果外观设计者的作品使用了未经许可的、属于著作权利人的作品,通过审查并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这必然会导致该专利权与著作权相冲突的问题。

二、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冲突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第一,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予并不是以鼓励创新为立足点的,这点不符合专利法的立法宗旨,并且将外观的设计与著作权作品分别加以不同的保护方式会降低设计者创作的积极性。

第二,在法院受理的专利权纠纷案件中,通常都是保护在先依法享有权利的当事人之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据我国司法解释,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发生冲突的案件中,在先申请的权利人优先受到保护。

商品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冲突与对策研究

商品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冲突与对策研究

商品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冲突与对策研究由于知识产权客体具有非物质性,权利客体之间容易发生竞合与冲突。

专利法中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需要严格限定在不与在先合法权利产生冲突的前提下。

这将外观设计与其他知识产权客体完全分割开来。

外观设计无法借鉴优秀的文化成果,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创新。

对此,文章以鼓励创新为出发点,剖析二者权利冲突产生的原因,现存冲突解决机制中存在的问题以及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实体和程序方面的建议。

标签:外观设计;著作权;权利冲突在创新的驱动下,当今世界的经济突飞猛进,并且这一趋势方兴未艾,将继续引领中国的商品经济向更高水平发展。

设计创造财富,外观设计对于提升商品档次,刺激消费,从而最大限度实现市场价值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个优秀的外观设计兼具工业实用价值与美学欣赏价值。

在进行外观设计时,不可避免需要借鉴其他一些优秀的文化成果,使其外观设计对提高市场竞争力尽最大可能发挥作用。

在此背景下,专利法与著作权法保护存在冲突自然难以避免。

一、二者权利冲突构成要件根据2010年颁布的《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对二者冲突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接触或者有可能接触他人著作权作品的情况下,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了与该著作权实质性相似的设计,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利的,则判定该专利权与著作权冲突。

由以上规定不难得知,二者冲突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三方面。

首先,主体的相异性。

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人不是同一主体,如果两个权利属于统一主体,虽然也会产生二者之间的冲突问题,但是不会产生纠纷,所以文章不对这一方面进行探讨;其次,在先著作权的时间性。

著作权作品的产生必须早于外观设计申请日;最后,权利保护范围具有重合性,这也是文章研究的前提。

知识产权是最重要的公共政策问题。

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问题具有法律和政策共同属性。

一方面需要我们理解随着社会发展新的情况不断出现,立法不得不使用一些概括性语言尽可能使其适用范围更广泛,以避免法律需要频繁修改。

“外观设计专利权”与“美术作品版权”的冲突问题研究

“外观设计专利权”与“美术作品版权”的冲突问题研究

“外观设计专利权”与“美术作品版权”的冲突问题研究作者:郭宇佳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09期摘要:如今,由于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客体上存在相似之处,二者间的冲突问题已成为各界讨论的热点问题,在实践中和理论上当两者客体相同时,是否予以双重保护以及发生冲突时如何解决分歧较大。

本文定义入手,阐释二者间的区别与联系,以及实践中二者产生冲突的条件等问题进行讨论,提出解决该冲突的建议。

关键词: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一、外观设计专利权与美术作品版权概述(一)外观专利设计权与美术作品版权的概念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对象是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色彩及其结合所呈现出的设计。

而美术作品需要创作者表达对美的独特理解。

我国《著作权法》对美术作品的定义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即在我国著作权与版权是通用概念。

(二)外观设计专利权与美术作品版权的区别1.权利取得方式上的差异对版权而言,作品一旦完成,作者自动享有版权,不需要任何登记或审批。

我国《著作权法》对此也有规定。

该原则对美术作品同样适用,即美术作品一经创作者完成创作,无需在相关的行政机关办理登记或审批即取得著作权。

我国《专利法》和《专利实施细则》的规定,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首先要向国家专利局提出申请,提交文件;经国家专利局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的理由,授予专利权,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2.权利的取得条件不同。

著作权法上的美术作品要求具备独创性,以创作为前提。

美术作品依法被规定是具有审美意义的艺术作品。

笔者认为对审美的理解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若在客观上不可能具有审美意义,无论如何不能取得权利。

而取得外观设计专利权需要设计“富有美感”,这是客观上的要求,比“具有审美意义”更严格。

3.是否具有排他性存在不同。

怎样解决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纠纷

怎样解决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纠纷

怎样解决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纠纷知识产权经济是我国正在⼤⼒发展的,⽽知识产权有很多,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经济要发展,就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护,那么怎样解决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纠纷?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怎样解决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纠纷可以先进⾏协商,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解决。

未经专利权⼈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或者利害关系⼈可以向⼈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作的部门处理。

管理专利⼯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为成⽴的,可以责令侵权⼈⽴即停⽌侵权⾏为,当事⼈不服的,可以⾃收到处理通知之⽇起⼗五⽇内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向⼈民法院起诉;侵权⼈期满不起诉⼜不停⽌侵权⾏为的,管理专利⼯作的部门可以申请⼈民法院强制执⾏。

进⾏处理的管理专利⼯作的部门应当事⼈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可以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民法院起诉。

有些作品可能会既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同时⼜享有专利权,如绘画、书法、摄影、影视、图形等作品。

⽬前解决上述作品关于著作权与外观专利权的冲突,可以采取 “⼀次卖绝”⽅法,即上述作品⽤于⼯业外观设计时,著作权⼈必须将在该作品上使⽤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转让给⽣产者。

按照这种⽅法,绘画、摄影、影视、图形、书法等作品⾸次⽤于⼯业品外观设计的,适⽤著作权法;在同类产品上再次使⽤该作品的,转为专利法调整。

上述“⼀次卖绝”的⽅法有以下特征:1)⽣产者⾸次将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在产品上使⽤时,必须征得著作权⼈的许可,并⽀付报酬;2)作品的著作权⼈必须将在同类产品使⽤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卖绝;3)“⼀次卖绝”后,该产品只适⽤专利法;4)该作品在不同种类产品的上使⽤的权利,仍属于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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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外观设计专利和著作权的冲突

法律文书-外观设计专利和著作权的冲突

外观设计专利和著作权的冲突
如何解决肖像权与的冲突
在我国,工艺美术品可以申请外观戏衣专利,诸如手镯、耳坠、项链、戒指、装饰性玻璃制品、装饰性篮筐、装饰用的瓷器、艺术陶器、花瓶、小雕像、镶嵌画、人造花、人造水果、人造灌木枝等,这些工艺美术品属人文学科,不受著作权保护。

绘画、书法、摄影、影视、图形等作品首次用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受著作权之保护;在同类产品上以上用再次使用该作品的,则由专利法调整,不为著作权法保护。

为解决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这一重合,可采取“一次卖绝”,是指绘画、书法、摄影、影视、图形等作品用于工业品外观设计时,著作权人必须将在该产品上使用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转让知识产权给生产者。

权利转让后,该产品则同上专利法调整,不再适用著作权保护制度。

“一次卖绝”的办法有以下特征:
第一,生产者首次将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在产品上使用,必须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二,作品的著作权人必须将在同类产品上使用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卖绝。

第三,“一次卖绝”后,该产品只适用反垄断法,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的,他人不得仿制,仍未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的,任由他人复制。

第四,该作品在不同种类的产品上使用的权利,仍属于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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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导航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权利冲突——以“美多食品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为视角赵亚真热孜完古丽·吐孙(河南科技大学,河南洛阳471000)摘要:在知识产权领域,“外观设计”作为客体均可以受专利权、著作权保护。

这导致实践中会出现同一个“外观设计”同时存在两个合法权利,进而导致外观设计权利冲突纠纷不断发生。

从我国的专利法对于外观设计权利取得的程序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在当前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制度中,创造性并不是考虑的必要因素,外观设计的专利权并不能得到充分的保护,有时也使其因受限而致使创新制作困难。

本文以重庆市法院审理的“美多食品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为视角,对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冲突的原因进行剖析,探寻处理冲突的措施。

关键词: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在先权利;权利冲突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5168(2016)11-0061-03Conflict between Design Patent and Copyright--by"MeiDuo Food Company Copyright Infringement Dispute"ZhaoYazhen Reziwanguli·Tusun(He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Luoyang Henan471000)Abstact:In the field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exterior design"can be protected by patent and copyright as an object.This leads to the appearance of the same"exterior design"in the same time there are two legal rights in prac⁃tice,which leads to conflicts of disputes in the design patent.From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patent law of our country on the procedure of obtaining design patent,it can be seen that creativity is not a necessary factor and the de⁃sign patent cannot be fully protected in the current system of patent application for exterior design,sometimes it is dif⁃ficult to make innovation due to constraints.From"the Meiduo Food Company copyright infringement dispute" trailed by Chongqing court,this paper analyzes the reason of conflict between the design patent and the copyright and explores the measures for dealing with the conflict.Keywords:design patent;copyright;prior right;right conflict1案情回顾2009年1月19日,重庆市美多食品有限公司(下称美多公司)将其产品“冰点情”矿物质水的外包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外观设计,其外包装共涉及12幅京剧脸谱。

赵梦林于2002年出版的《中国京剧脸谱》画册中共有568幅脸谱,其中有12幅脸谱与该外包装中涉及的脸谱是相同的,且该矿物质水外包装的一段文字说明与赵梦林所著的《中国京剧脸谱》前言中的一段文字和标点是完全一致的。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赵梦林汇编的京剧脸谱体现了智力劳动,该绘画具有创造性,是一种智力成果,故赵梦林依法享有著作权,美多公司涉案产品的外观设计与赵梦林的作品具有客体一致性,因此美多公司构成侵权。

于2013年3月8日判决美多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3.5万元。

美多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收稿日期:2016.10.30作者简介:赵亚真(1995-),女,本科在读,研究方向:知识产权;热孜万古丽·吐孙(1993-),女,本科在读,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基金项目:本文系河南科技大学SRTP项目《外观设计纠纷类型化实证研究——以洛阳中院审理的案件为例》(2016086)阶段性成果。

61HENANKEJI·ZHISHICHANQUAN2016.11河南科技·知识产权法院经审查驳回了美多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1]从此案中可以了解到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在实践中会发生竞合和冲突,本文将从知识产权自身的特性、权利保护的对象、以及权利取得的程序等方面进行分析,结合司法实践提出合理可行的解决措施。

2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冲突的原因“外观设计”作为客体依据著作权和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它既可以受著作权保护,又可以受专利权的保护。

实践中,外观设计专利权和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必然会存在共性,在这个知识产权化时代,有利益必然有竞争,有竞争必然有纠纷。

由于外观设计与著作权之间存在相似之处,所以在实践中经常会发生权利冲突纠纷,且从出现的冲突情况来看,大多是外观设计专利侵犯在先著作权[2],“美多食品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就牵涉到外观设计与在先著作权的权利冲突问题。

结合知识产权的相关知识和处理纠纷的司法实践,笔者从以下三个方面分析外观设计与著作权发生冲突的原因。

2.1知识产权自身的特性知识产权属于无形财产,不具有物质形态也不占有一定的空间,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不能像有形财产那样清晰和直观,它的权利界定难以划定。

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部分,当然具有无形财产的性质。

知识产权权不同于法定物权“一物一权”的特点,即在同一件知识产权物品上可能同时存在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知识这两项权利为不同的主体所享有。

司法实践中,当同一作品被不同的主体分别享有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二者之间就必然会产生冲突。

2.2保护对象存在交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畴与著作权的保护范畴存在差异,但对美感追求在一定程度上是一致的。

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产品的形状、图案与设计时用到的色彩相结合而创作出的新型创意的设计”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

著作权将图案或者图案与色彩的结合也列入保护对象的范围,如此当不同的主体利用相同的图案色彩进行创造,其创造出的智力成果极可能会出现相同或相近似的结果。

实践中有很多关于一件产品的“外观设计”既可以收外观设计保护又可以受著作权保护,尤其在平面设计领域,譬如基于塑料袋或纸袋的平面图案设计,平面包装袋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对作为美术作品自身授予专利时无明显差异。

在单行立法形式下,将该新设计或作品用于不同的领域,分别依法取得外观设计专利权和著作权时就会发生权利的冲突。

2.3程序设置的问题2.3.1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的取得程序不同依照法律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完成之日起自动获得,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获得由法律规定,即经专利审查部门审查后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审查部门就会做出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且审查程序只是初步审查。

无论是自动获得的著作权还是经专利审查部门审查后取得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其审查程序并没有经过严格的实质审查制度,又因为二者保护的客体存在着共性,故而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在所难免的会发生冲突。

若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在其外观设计产品中没有利用他人已取得著作权的作品,该产品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后,便不会因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保护的客体相同而发生纠纷。

若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在其外观设计中使用了他人已取得著作权的作品,在没有通过著作权人的允许,该外观设计被付与专利权后,必然发生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纠纷的问题。

2.3.2无效宣告程序的弊端权利无效宣告程序是知识产权纠纷中,被告为维护自己的权利抗辩的常用手段。

这种程序在外观设计专利与在先著作权冲突中更是常见。

然而,目前,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正面临授权数量激增而导致专利质量有所降低和大量诉讼纠纷的问题,且由于一些附加的规定及繁琐的诉讼程序导致现行的无效宣告程序显得冗长进而降低效率,这样就会与用无效宣告程序维护权利人利益的宗旨相违背。

在宣告外观设计专利失效的流程中,申请人以外观设计专利与在先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相同或相似为由而提出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无效的请求时,必须提交生效的裁决或处理决定。

若因申请人不能提交生效的裁决或处理决定复审委没有受理,无效宣告的请求人又不能诉诸于法律,这就使得申请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无效的程序,因为附加规定而可能流于形式[3]。

纵然申请人根据相关规定提交了生效判决或处理决定,复审委受理,在专利复审委做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以后,受该决定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能会因不服该决定而提起行政诉讼,从而带来通常为期半年至两年的行政诉讼期。

而受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通常会因缺乏关于专利权是否有效的有力依据而不能及时确定涉案专利的有效性而中止相应的纠纷解决程序,容易延误执法,可能造成部分当事人因此放弃维权。

2.4利益的驱使知识产权是一种极其重要的市场竞争性资源,谁享有知识产权谁就获得了持续而稳定的市场优势,知识竞争愈演愈烈。

外观设计专利权作为一种重要的商业知识财产,为商家所利用也是在所难免的。

外观设计的知名度越高其就越能获得持续而又稳定的市场优势。

于是一些经营者谋取利益,赢得市场竞争优势,让自己本应构成不正当的违法行为扣上合法的帽子,他们将同一或相似62HENANKEJI·ZHISHICHANQUAN2016.11专利导航的知识产权如著作权的客体依照法定程序申请获得了与原权利人不同的知识产权。

[4]然而,严格说来,这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而是一种“伪冲突”,是一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3和平共处机制——解决冲突的方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之间的纠纷究其本质原因在于利益和价值的冲突。

因而,为了解决两者之间的冲突,应该从冲突本质下手,对症下药,在遵循保护在先权利原则的基础上兼顾个人利益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完善外观设计专利权利审查制度,使得纠纷结果趋于公正化,进而解决外观设计专利权和著作权之间的冲突,笔者就此做出了以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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