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招投标指导意见
河南省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

河南省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招投标是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领域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对于规范市场秩序、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进一步加强河南省的招投标管理,制定本实施细则,旨在确保招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透明,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招投标范围本实施细则适合于河南省范围内的所有招投标活动,包括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领域。
三、招标人的义务1. 招标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求,制定招标文件,并在规定的媒体上公告招标信息。
2. 招标人应当公开、公平、透明地组织招标活动,不得歧视任何潜在投标人。
3. 招标人应当保护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投标人的商业机密信息。
4. 招标人应当及时向投标人提供相关的招标文件和资料,并解答投标人的疑问。
四、投标人的义务1. 投标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
2. 投标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投标文件,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3. 投标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串通投标、行贿受贿等违法行为。
4. 投标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投标文件,逾期提交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五、评标与中标1.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公开、公平、透明地进行评标工作。
2.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3. 中标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4. 中标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的要求履行合同,并按时完成工程或者提供商品、服务。
六、监督与处罚1. 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2.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监督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暂停资格等。
3. 投标人或者招标人对监督部门的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七、附则1.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 招标人、投标人应当密切关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招投标行为。
河南安阳至新乡高速鹤壁至新乡段第2标段招标

河南安阳至新乡高速鹤壁至新乡段第2标段招标
摘要:
1.河南安阳至新乡高速鹤壁至新乡段第2 标段招标概况
2.项目建设背景和意义
3.项目内容和规模
4.招标范围和相关要求
5.招标文件的获取和递交
6.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
7.联系方式和相关说明
正文:
河南安阳至新乡高速鹤壁至新乡段第2 标段招标
近日,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了安阳至新乡高速鹤壁至新乡段第2 标段的招标公告。
该项目是河南省高速公路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建成后将对提高地区交通便捷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项目建设背景和意义
安阳至新乡高速鹤壁至新乡段全长约50.06 公里,设计时速120 公里/小时,双向四车道。
项目起点位于鹤壁市淇县庙口镇台辉高速枢纽,向南经鹤壁市淇县、新乡市卫辉市、辉县市、凤泉区,止于凤泉区荷宝高速枢纽。
该项目的建成,将极大地提高鹤壁、新乡两地间的交通便捷性,缩短行车时间,降低物流成本,对促进两地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项目内容和规模
本次招标的第2 标段具体范围为路线全长约50.060 公里,其中新乡市境路线长约36.225 公里,鹤壁市境路线长约13.835 公里。
关于印发《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豫交集团工〔2013〕194号)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施工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意见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所属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工作,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建设项目工程施工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豫交〔2011〕42号)精神,本着公平、合理、风险共担和规范操作的原则,制订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高速公路项目施工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中拟约定进行材料价差调整时,应结合本项目工程特点确定参与材料价差调整的材料品种,但材料品种、风险幅度、基准价和调整价取定方法、调整周期等内容,原则上不应超出豫交〔2011〕42号文件相应要求范围。
由于项目特殊性需超出以上范围的,应经项目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上报集团,报省交通运输厅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条 仅对主体工程进行材料价差调整,房建、机电、交安、绿化工程不予调整材料价差。
第四条 材料调整价原则上应采用河南省交通工程定额站发布的当期指导价。
对于仅发布出厂价和未发布指导价的材料,项目公司应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共同调查核实料场、出厂价、运距、运价等,计算工地材料价格,并书面确认作为材料调整价。
确定料场应按就近原则,必须采用运距较远的料场时,应事先由项目— 2 —公司批准,并书面说明。
第五条 对于仅发布出厂价和未发布指导价的材料,项目公司应于每月25日至月底组织进行一次调查、核实、计算和书面确认,每半年将各月确认的材料价格报项目主管单位备案。
第六条 材料价差调整应按季度进行。
调整价应采用总监签认的计量支付证书时间所在季度的材料价格。
需经调查核实计算并书面确认的材料价格,按季度内各月算术平均取定。
材料价差不计税金等其他费用。
第七条 调差材料数量应按实体工程数量分析计算,不计损耗。
计算原则如下:(一)钢材数量按计量数量计算。
(二)水泥混凝土、水泥砌筑砂浆、底基层、基层中的水泥、砂石、生石灰、片石等和沥青混合料中的砂石等地材数量按实体计量体积,以施工配合比分析计算。
其中,沥青路面用碎石与普通碎石分别分析计算。
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

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质量、安全、畅通和正常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是指依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建设的专供汽车分向分车道高速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公路..第三条高速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科学规划、质量第一、节约用地、保护环境、保障安全畅通、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五条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相关的高速公路工作..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职责..省公安机关主管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公安机关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规定的职责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和治安管理等工作..交通、公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在投资主体进入、招标投标、征地拆迁和施工等方面创造良好的环境;支持、促进高速公路建设..第六条高速公路建设的投资形式包括政府投资、社会投资和社会捐资..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利用贷款建设高速公路..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以特许经营的方式;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等形式;依法投资、建设、经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经营权的取得和经营期限;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政府还贷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和高速公路经营企业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在高速公路及其附属道路上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检查车辆..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高速公路建设应当科学规划;协调发展..高速公路规划应当依据国家路网规划;按照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其他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第十条国家重点高速公路规划的编制;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其他高速公路规划;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计划、土地等有关部门并商沿线省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高速公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年的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第十二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的选择和确定;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法人应当严格履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对建设项目的质量、投资和工期负责..第十三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第十四条投资建设经营性高速公路的项目法人投入项目的资本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数额..投资建设经营性高速公路的项目法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开工建设和建成投入运营;非因不可抗力不能如期开工的;批准机关可以收回高速公路的建设经营权;不能如期完工的;依照合同处理..第十五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在批准建设前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环境;防止水土流失;保护文物古迹..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确需压覆矿产资源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承揽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将所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工程合同;承担合同中明确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接受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规、规章实行招标..招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七条项目法人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责任制度;保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的质量..第十八条高速公路勘察设计、施工工期的合同约定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随意变更..第十九条高速公路的设计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计、安装报警电话、可变信息板等交通安全设施..交通行政执法和交通安全执法所必需的场所、设施应当与高速公路同时设计建设..第二十条设计单位在设计高速公路时;应当踏勘现场;听取当地水利等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的意见;按照保持水流通畅;便利生产、生活的原则;依照有关规定设计桥涵、排水、隔音墙等设施..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前款规定的设计施工..已经建成通车的高速公路;供村居民穿越高速公路的通道因积水等原因无法通行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保证正常通行..第二十一条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对高速公路建设依法征收、征用土地和迁移居民;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建设高速公路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标准由征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向农民公示..依照前款规定应当支付给农民的费用;项目法人应当在土地丈量后及时缴纳给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高速公路开始施工前支付给农民..安置补助费的支付和使用;依照国务院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拖欠..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第二十二条高速公路建设损坏乡村道路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撤离前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建设高速公路取土;应当利用荒丘、荒坡、荒废地和高岗薄地;并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相结合..确需在耕地上取土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复垦责任..第二十三条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维护高速公路建设秩序;加强对高速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三章路政管理第二十五条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督促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完善高速公路服务设施;保障高速公路完好、畅通..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阻挠..高速公路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公正廉洁、热情服务、秉公执法..第二十六条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讯设施、水利工程及其他建设工程等;确需占用高速公路用地、挖掘高速公路的;跨越、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桥梁、架埋设管线及修建地下构筑物;以及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埋设管线、电缆及修建地下构筑物等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报经有管辖权的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须征得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占用、挖掘高速公路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原公路的工程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经济补偿..所修建、架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造成高速公路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出入口通道、立交桥、匝道、连接线、服务区停车场内及通道上摆摊设点、堆放物品、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倾倒垃圾、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高速公路和影响高速公路畅通的活动..第二十八条国家重点高速公路用地两侧外各五十米、其他高速公路用地两侧外各三十米、高速公路立交桥、匝道、收费站外侧各一百米范围内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或者地面构筑物..控制区内原有的合法建筑物、构筑物需要拆迁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二十九条高速公路特大型桥梁周围三百米;大中型桥梁周围二百米;隧道洞口上方或者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不得挖沙、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地下开采作业及其他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的活动..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高速公路..第三十条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外廓尺寸及轴载质量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省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在高速公路入口处设立超载运输监控室或者监控装置;实施超载运输检查..超载的车辆必须卸载后方可通行;卸载所需费用由运输人支付..运载不可解体超限物品的车辆确需行驶高速公路的;应当经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车道、速度行驶;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运输人不能按规定采取措施的;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人承担..第三十一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在高速公路上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高速公路标志、标线、标桩、界桩以及其他附属设施;不得填充高速公路边沟、开设平面交叉道口..第三十二条除高速公路收费站区、立交区、服务区和过路天桥区外;禁止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广告设施..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区、立交区、服务区和过路天桥区设置广告设施的;应当经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第三十三条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相关责任人应当立即报告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接受调查处理;并承担赔偿责任..因交通事故造成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相关责任人应当保护现场;报告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和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和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在处理案件时;应当及时通知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相关责任人应当向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章经营管理第三十四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保证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完善通讯、监控、收费、路政、交通安全等设施..第三十五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收费站入口处及高速公路上设置电子信息牌及时发布交通管制信息和交通运行信息..第三十六条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缴纳车辆通行费..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和年限依照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确定..收费标准和年限应当向社会公布..高速公路应当实行计算机联网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收费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车辆缴费滞留等待时间;其收费设施、开启的车辆通道和上岗收费人员的配备应当满足车辆快速安全通过的需要;不得造成车辆堵塞..按照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免收通行费的车辆进入高速公路时;驾驶员应当主动向收费人员出示有效证件..第三十七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服务区规范化管理;为司乘人员餐饮、休息、住宿、加油、修理等提供符合卫生和有关质量技术标准的服务..收费服务应当做到质价相当..第三十八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依法享有收费权、广告经营权和服务设施经营权..第三十九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对拒交、逃交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车辆有权采取必要措施限制其通行;要求其补交应交纳的通行费;并可以依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加收费款..拒不补交的;由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责令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四十条高速公路收费权益的转让依照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并经营的高速公路;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的;依法办理移交手续..第五章交通安全管理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建立并执行严格的巡查制度和快速反应制度;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第四十二条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配备故障车辆警告标志牌和灭火器..第四十三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履带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摩托车、三轮机动车、悬挂试车号牌和教练车号牌的车辆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第四十四条禁止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上下乘客或者装卸货物..装载容易散落、飞扬、泄漏的物品;必须封盖严密..安装安全带的车辆;其驾驶员和乘车人必须系好安全带..第四十五条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不准倒车、逆行;不准穿越中央隔离带掉头或者转弯..同方向只有两条车道的;左侧第一条车道为超车道..不超车时严禁占用超车道..占用超车道后;应当及时驶回原车道..同方向有三条或者三条以上车道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各车道的最低车速要求行驶..第四十六条车辆因遇障碍、发生故障、事故等停车后;驾驶员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行驶方向后方的一百五十米以外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牌;夜间、雨、雪、雾天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宽灯、尾灯和后雾灯..第四十七条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因前方发生事故、堵塞等情况必须停车时;应当依次停在行车道内;除事故救援车辆外;禁止占用应急车道停车、行车..第四十八条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确需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的;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车道、速度行驶;悬挂明显的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第四十九条因雨、雪、雾、路面结冰、道路施工作业、交通事故、突发事件以及其他情况;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限制车速、调换车道等交通管制措施..当出现能见度低于五十米或者路面大面积结冰等情况;采取其他交通管制措施仍难以保证交通安全;确需关闭高速公路时;由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商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发布公告实施;并通过媒体、收费站入口及沿线信息板等发布信息..关闭高速公路的情况消除后应当及时开通高速公路;并发布开通信息..第五十条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发现高速公路养护维修作业施工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第六章养护管理第五十一条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养护的监督管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或者高速公路养护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高速公路进行养护和维修;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第五十二条高速公路大修、中修和专项工程养护业务应当采用招标方式选定养护企业..对高速公路进行大修、中修和实施专项工程改造;应当科学安排、周密计划;充分考虑工程实施对交通的影响..确需封闭一侧车道时;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发生阻塞;保证安全通行..对高速公路的日常养护作业;应当避开车流高峰时段..第五十三条高速公路养护人员实施养护作业;应当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养护作业的车辆、机械必须设置明显的标志和示警灯..高速公路养护、维修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和安全防范设施..通过施工现场的车辆;必须减速并按设置标志行驶;服从现场指挥人员的指挥..高速公路养护专用车辆和专用机械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高速公路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高速公路养护车辆应当注意相互避让..第五十四条因塌方、山体滑坡、水毁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紧急情况;致使高速公路交通局部中断时;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可以临时变更车道;设置明显的标志;并迅速报告省交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抢修;难以及时修复的;沿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助抢修..第五十五条高速公路绿化和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组织实施..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完成更新补种任务..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违反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七条高速公路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违反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发生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由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标准从重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高速公路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和本条例;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工程质量责任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外;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八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由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罚款;对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除分别给予上述处罚外;并限制其进入河南省公路建设市场;由此造成工程质量责任事故的;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十九条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上下乘客、装卸货物的;由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暂扣三个月以下驾驶证;并由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营运证..第六十条高速公路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者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未履行管理、养护义务;致使车辆不能正常行驶的;省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修复;严重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省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暂停收取车辆通行费;并向社会公告..第六十一条围堵收费站、服务区;聚众闹事;拒不交费;闯卡通行;打骂、侮辱收费、服务人员;妨碍正常工作、经营秩序;依法应当受到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侵占、挪用、拖欠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征地补偿费用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或者支付..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三条交通主管部门、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干涉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公路养护施工招标投标(3篇)

第1篇一、招标公告根据我国公路养护管理的相关规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现将某省某市某公路养护工程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1. 项目名称:某省某市某公路养护工程施工2. 项目地点:某省某市3. 招标内容: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包括路基、路面、桥梁、隧道、涵洞、交通安全设施等养护维修工程4.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5. 投标人资格要求:(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2)具有公路养护工程施工资质,且在有效期内;(3)近三年内具有同类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业绩,且无不良记录;(4)具备良好的信誉和业绩,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5)具备较强的施工技术和管理能力,能够满足本工程的需求。
6. 招标文件发售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7. 招标文件发售地点:某市某区某路某号8. 投标截止时间:2022年某月某日9. 投标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10. 开标时间:2022年某月某日二、投标须知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
2. 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投标函;(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4)资质证书副本;(5)近年业绩证明材料;(6)企业信誉证明材料;(7)施工组织设计;(8)投标报价文件;(9)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 投标人应确保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
4. 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不得擅自修改招标文件内容。
5. 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串通投标,否则将取消其投标资格。
6. 投标人不得以虚假信息投标,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
7. 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价投标。
8.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未按时提交者视为放弃投标。
三、评标办法1. 评标委员会由5名专家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1名,技术专家3名,经济专家1名。
2.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主要内容包括:(1)投标人资格及业绩;(2)施工组织设计;(3)投标报价;(4)施工方案及措施;(5)工期及质量保证措施;(6)信誉及业绩。
工程招标指导意见(3篇)

第1篇一、引言为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招标投标效率,保障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工程招标投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二、招标投标原则1. 公平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保所有投标人享有平等的机会。
2. 公开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公开进行,招标信息、评标标准、中标结果等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3. 公正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公正进行,评标委员会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评审投标文件。
4. 诚实信用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三、招标投标程序1. 招标公告:招标人应当通过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名称、招标范围、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2. 招标文件编制: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投标文件格式等。
3. 投标报名: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名参加投标,并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4. 投标文件递交: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招标人指定的地点。
5. 开标:招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开标会议,公开宣布投标文件接收情况、投标报价等信息。
6. 评标: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7. 中标公示:招标人应当在中标结果确定后,及时将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8. 中标通知书发放: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公示期满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9. 签订合同:中标人应当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合同签订程序,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四、招标投标要求1. 招标人应当确保招标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并具备相应的招标资格。
2.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合理确定招标范围、招标方式、评标标准等。
河南省道路养护标准

河南省道路养护标准一、前言。
道路养护是指对公路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和修复,以确保道路的安全和畅通。
河南省作为我国经济大省,交通发达,道路养护标准的制定对于提升道路质量、保障交通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道路养护标准的重要性。
1. 保障交通安全,道路养护标准的制定可以规范道路养护工作,提高道路的安全性,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2. 促进经济发展,良好的道路养护可以提高道路的使用寿命,减少车辆损耗和维修费用,促进经济的发展。
3. 提升交通效率,道路养护标准的执行可以保障道路畅通,提高交通效率,方便人民群众出行。
三、河南省道路养护标准的内容。
1. 道路养护责任,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道路养护责任,建立健全养护责任制度。
2. 养护资金保障,加大对道路养护的资金投入,确保养护经费的落实。
3. 养护技术标准,制定道路养护的技术标准,包括路面修复、标线维护、排水系统清理等内容。
4. 养护周期规定,明确道路养护的周期和频次,保证道路养护工作的及时性和持续性。
5. 养护质量监督,建立健全道路养护质量监督机制,加强对养护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四、加强道路养护工作的措施。
1. 完善养护队伍,加强对养护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养护队伍的素质和技术水平。
2. 强化养护设备,更新养护设备,提高养护作业的效率和质量。
3. 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对道路养护标准的宣传和推广,提高社会公众的道路养护意识。
4. 加强监督检查,建立道路养护工作的考核评价机制,对养护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和检查。
五、结语。
河南省道路养护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提高道路质量、保障交通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切实加强对道路养护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道路养护标准的落实,为人民群众出行提供更加安全、便捷的道路环境。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若干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监察厅•【公布日期】2014.02.08•【字号】豫发改法规[2014]344号•【施行日期】2014.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若干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法规〔2014〕344号)各省辖市、直管县发展改革委、监察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直有关部门:随着我省经济快速发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逐年增多,各地公共资源交易场所(中心)在招标投标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目前我省招标投标活动中一些行为违法或不规范的问题比较突出,直接影响了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社会反应强烈。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依法选择招标代理机构,规范招标代理行为。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认定的相应资格等级范围和招标人委托代理的权限依法开展招标代理活动,制止和取缔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许可范围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禁止非法租借、伪造、涂改使用代理资格证书和代理业绩,禁止低价恶性竞争。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经营,平等竞争,严禁违法违规、弄虚作假、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侵犯招标人或者其他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对严重违规违法的,依法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二、明确职责定位,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场所(中心)行为。
公共资源交易场所(中心)应当按照公共服务、公平交易的原则,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所和信息服务,为政府监管提供便利。
公共资源交易场所(中心)为招标投标各方服务,应不以盈利为目的,不能代替招标人职责,不能扮演招标代理机构的角色,不能代行行政监督职责。
不得越权或者非法干涉应由招投标市场主体依法自主决定的事项,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过程,影响开标、评标、中标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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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招投标指导意见 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养护招投标管理,规范养护招投标行为,提升养护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试行规定》(九部委2007年56号令)、河南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南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豫交工[2009]12号)、《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已通车高速公路的土建及交通安全设施日常维修保养、绿化日常养护工程的招投标管理,本指导意见需要结合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试行规定》(九部委2007年56号令)、河南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南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豫交工[2009]12号)、《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和《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招标文件范本》等。 专项(中修)养护工程、大修工程的招投标参照新建项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我省高速公路养护日常维修保养工程实行总承包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监理制度和验收制度,各运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应严格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结合辖段高速公路实际情况应用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 日常维修保养工程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要体现以人为本,以车为本的理念,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强化管理、改革创新;依靠科技、提高质量;反应快捷、保障畅通”的方针,实现以“以路面养护为中心,桥梁隧道养护为重点”的全方位养护。 第四条 日常维修保养工程、专项(中修)养护工程的招标主体为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维修保养工程、专项(中修)养护工程施工招投标相关资料须报省厅高管局审查批准、核备,省厅高管局批复并报省厅备案后方可开展下一步招标工作。 第五条 日常维修保养工程须体现“费用包干、年度检评、目标管理” 的模式。
第二章 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第六条 业主可根据辖段实际情况确定日常维修保养工程的标段划分,一般以30~50km为宜,可将土建及交通安全设施工程和绿化工程作为一并发包,亦可将绿化工程单独发包,养护年限以3年为宜。路段划分为两个及以上标段时,节点宜设置在互通区附近,以利于车辆调头和节省费用。将土建、交通安全设施工程和绿化工程分别发包的,标段划分宜相互对应。 第七条 土建及交通安全设施工程养护承包人要求具有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养护三类及以上甲级资质;绿化工程养护承包人要求具有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园林绿化二级及以上(不含试行二级)资质。 第八条 土建及交通安全设施工程发包内容宜为路基、路面、桥涵结构物、边坡防排水工程和交通安全设施的维修保养,亦可增加收费岛维护维修的内容,但不可将站区房建设施、机电监控、收费设施养护等内容列入;绿化养护工程发包内容宜为中分带、路肩、边沟外侧及景观带、互通区和苗圃等绿化工程的维修保养,亦可将站区绿化纳入绿化养护范围。 第九条 机电工程,如果养护数量较大,可由业主单独组织招标。 第十条 日常维修保养工程报价实行按公路公里/年报价,在招标合同期内分年度报价,所有招标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养护工作,以年度包干费用形式(公里/年)支付。合同期内(公里/年)报价应逐年递增,未进行大修、专项(中修)工程时不得逐年递减。 第十一条 资格预审须按规定采用合格制,不得接受联合体形式参加的资格预审申请,亦不允许分包或转包。 第十二条 资格预审文件中,业主可根据辖段路况和养护期满所要求达到的路况技术指标对投标人的某一方面业绩和人员资质和资历、设备能力、施工保通能力等提出特殊要求。 第十三条 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业主应按照范本要求土建及交通安全设施工程列出各标段项目工程概况、项目主要工程数量表、近三年路况技术指标值、近三年路况监测评价数据、近三年维修保养工程数量表、近三年日均交通量表、近三年偷盗、损坏的设施数量表等,绿化养护工程列出三年来苗木补植数量表、业主已有的用于绿化浇水的设施情况、业主已有的用于苗木补植的苗圃情况等,供投标人参考。 第十四条 由于实行总价合同制,除清单中列出的项目需要填报外,招标文件所提供的其它相关数据仅供投标人参考,不作为合同实施期内的工程量依据,亦无需列出主要材料和主要施工项目的清单单价作为计量支付的依据。 第十五条 承包人的驻地位置和用于本养护工程的设备材料仓库应设尽可能设在标段中段的高速公路出入口附近,利于快速养护和节约成本。
第三章 养护巡查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指出:养护巡查由业主组织,以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巡查为主,承包人可配合开展路况徒步调查并提供必要的测量设备。业主应制定《管理考核细则》,作为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检查和考核的依据,细则中亦应明确养护巡查的方式和频率。 第十七条 土建和安全设施巡查与绿化巡查可合并进行,亦可根据需要单独组织。业主应制定详细地年度、季度、月度调查、专项检查和路况徒步调查、桥梁专项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并将路况徒步调查和日常巡查相结合进行,保证养护巡查的及时性、连续性。巡查应以路面和桥梁检查为重点,特别注意路面裂缝等早期病害的检查。 第十八条 养护巡查完成后,发现的问题应由监理工程师将需要小修的问题和病害汇总后协商业主制定处理方案,以《任务单》或《监理工程师通知》形式通知承包人按要求进行修复。合同规定的保养项目应由承包人按照合同自行组织实施,无须下发《任务单》或《监理工程师通知》。
第四章 监理管理 第十九条 养护监理单位应具有公路工程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对监理工程师的业绩要求、具体岗位和人员数量等。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应配备满足需要的工程师代表、巡查工程师、桥梁工程师、合同工程师、绿化工程师、安全工程师和助理工程师等。 第二十条 监理工程师要按照“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方针履行监理职责,对养护工程的合同管理、质量管理、进度管理、费用管理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等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业主对监理工程师可实行量化的绩效考核,以利于调动其积极性。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要求制定《监理程序和细则》,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并制定相应地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
第五章 日常养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 日常养护管理应采用指数考核,指标管理,考核结果与计量支付挂钩。土建和交通安全设施工程考核应采用综合养护指数和国际平整度指数(IRI)双控指标,绿化养护工程应采用绿化养护指数。当一个阶段内的综合养护指数值、国际平整度指数值或绿化养护指数值低于设定的数值时,根据合同文件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三条 综合养护指数可由路面状况、桥涵状况、路基和防护状况、沿线设施状况、日常管理状况等项目组成,其各项权重可由业主根据路况的不同和设定的预期目标确定,综合养护指数值满分为100分。绿化养护指数可由承包人的绿化日常养护、绿化施工管理和内业内务管理等项目组成,其各项权重可由业主根据绿化现状及设定的预期目标确定,绿化养护指数值,满分100分。 第二十四条 国际平整度指数值可由业主根据本段道路近几年国际平整度指数的下降速率和车流量变化情况,以及设定的今后几年的国际平整度指数目标值确定,亦可参照与本段高速公路通车时间、车流量和路况、气候相近的其它高速公路对照设定,设定的国际平整度指数值应逐年递增,但设定的最大值不得超过2.0m/km。 第二十五条 综合养护指数、绿化养护指数下的分项扣分细目可按照《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所列的细目设定,也可由业主根据实际路况和养护重点增减,扣分数值可根据路况和预期目标由业主酌情设定,并在合同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六条 综合养护指数和绿化养护指数的检评方式包括养护巡查、月度季度检查验收、路况徒步调查以及上级单位的评比检查等,检评结果以监理工程师季度汇总的得分为准;国际平整度指数值的检评以省高管局或业主委托的检测单位检评结果为准。 第二十七条 综合养护指数和绿化养护指数,维修工程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情况,承包人违反的即由监理工程师对照合同扣分;属于保养项目、要求承包人在日常养护中及时开展,而承包人没有及时组织保养的,监理工程师巡查中发现即可扣分,不必下发《任务单》或《监理工程师通知》进行提醒,但是需以《监理工程师通知》形式予以明确扣分原因和数量。 第二十八条 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发现问题或病害,通知承包人需要组织维修的,《任务单》或《监理工程师通知》中须明确指出存在问题或病害的位置、病害类型、拟定的处理方案、要求所使用的材料、质量目标、完成时间、现场安全和文明施工要求等内容,承包人接到通知没有异议的应按照要求组织施工,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 第二十九条 承包人的一切施工活动必须置于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控制之下,如果没有得到业主和监理工程师通知擅自进行道路维修和作业的,承包人亦应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六章 合同管理和计量支付 第三十条 业主、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都应树立按照合同办事的意识。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无权把合同中没有载明的工作内容强加于承包人身上;监理工程师也不能在没有得到业主授权的情况下擅下指令;承包人亦不能在没有得到指令的情况下擅自施工或违反指令随意施工。 第三十一条 不是因承包人自身过错造成的病害(如桥头沉降等),不应该包含在招标文件的日常保养范围内。但如果合同明文规定,如要求承包人在夏季高温时段对易发生车辙路段进行洒水降温以减少或延缓车辙发生,或明确规定承包人负有对沿线设施的看管责任,合同中亦包含上述费用的,而承包人没有执行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受到合同规定的处罚。 第三十二条 业主可对比较成熟的养护管理做法,如拓展护路员工作内容,适当增加护费用,让护路员开展路产保护宣传、负责沿线设施维护而减少设施丢失损坏的,效费比较高,业主可在合同中载明,并要求各方严格执行。 第三十三条 招标文件中对承包人人员、设备、材料、安全文明施工等以及其它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业主和监理工程师须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