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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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25•【字号】藏政办发[2013]36号•【施行日期】2013.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2013]36号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体育局)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2]53号)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推动我区学校体育科学发展,进一步加强我区青少年体育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学校体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广大青少年身心健康、体魄强健、意志坚强、充满活力,是一个民族生命力旺盛的体现,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是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方面。

体育锻炼是提高学生健康素质的有效途径,对青少年思想品德、智力发育、审美素养和健康生活方式的形成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加强学校体育,增强学生体质,对于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实现教育现代化,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二)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把加强青少年体育锻炼作为提高全民健康素质的基础工程,把加强学校体育作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和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举措。

多年来,我区不断完善和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广泛开展阳光体育运动,有力推进学校体育改革发展。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毕业分配【发文字号】宁党办[2004]77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发布日期】2004.12.14【实施日期】2004.12.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04]77号2004年12月14日)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区党委和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编办、教育厅、司法厅、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团委关于做好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促进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实现就业,根据《国务院批转教育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04]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高度重视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1.大中专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合理使用大中专毕业生人才资源是落实科教兴宁和人才强区战略的重要措施之一,对加快我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自治区党委、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精神,高度重视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工作,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为自治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了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但是随着大中专毕业生数量逐年快速增长,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压力逐渐增大。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千方百计广开就业渠道,解决好毕业生就业中存在的实际困难,通过多方面努力促进毕业生就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城镇与农村贫困地区学校对口支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城镇与农村贫困地区学校对口支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城镇与农村贫困地区学校对口支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3.17•【字号】新政办发[2003]29号•【施行日期】2003.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城镇与农村贫困地区学校对口支援工作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03]29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深入开展城镇与农村贫困地区学校对口支援工作,是我区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实施“科教兴新”和西部大开发战略,推进农村贫困地区经济、社会、教育协调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

2000年9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自治区大中城市与贫困地区中小学校对口支援实施方案》(新政办[2000]107号)。

三年来,我区的学校对口支援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绩,对口结对学校达42个,派出支教教师94名,接受受援单位培训40人,支援资金(含物资)近200万元,受援单位的办学条件得到了改善,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区农村贫困地区教育事业发展,扩大对口支援覆盖面,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东西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工作的通知》(厅字[2000]13号)、教育部等六部委《关于东西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2000]2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自治区城镇与农村贫困地区学校对口支援工作实施意见如下: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制定治本之策和解决紧迫问题相结合,制定新措施与落实现有政策相结合,支援单位优势与受援单位需要相结合的原则,以学校之间对口支援为基本形式,以农村贫困地区学校为主要支援对象,开展教育对口支援工作,努力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学校办学条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教育部、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中央编办、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九年五月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教育部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中央编办中国残联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国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全面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不断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1.继续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

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适龄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以下简称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要基本达到当地普通儿童少年水平;已经“普九”的中西部农村地区,其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要逐年提高;未“普九”地区要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70%左右。

积极创造条件,以多种形式对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等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儿童福利机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2.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为残疾学生就业和继续深造创造条件。

具备条件的地市要举办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

特殊教育学校要根据需要举办残疾人高中教育部(班);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拓宽专业设置,扩大招生规模;普通高中要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2.11•【字号】新政办[2001]182号•【施行日期】2001.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新政办[2001]182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办发[1999]588号)精神,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自治区地税局、国税局联合提出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

开展助学贷款工作是国家为帮助经济上有困难的学生升入高校深造并保证完成学业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贯彻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现将《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十二月十一日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自治区地税局、自治区国税局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日)为促进我区教育事业的发展,推动西部大开发和“科教兴新”战略的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办发[1999]58号文)及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动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发展的通知》(银发[2001]245号)等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委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就全面实施助学贷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全面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国家助学贷款是资助经济困难学生上大学深造,完成学业的重要手段。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教育厅《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规定》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教育厅《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规定》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教育厅《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20•【字号】藏政办发[2006]13号•【施行日期】2006.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教育厅《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规定》的通知(藏政办发[2006]13号二00六年二月二十日)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规范我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5]1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我区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人员。

第三条在我区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已从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身体健康。

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我区干部(含援藏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农牧民子女,户籍在藏,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

(二)曾在我区工作过的干部、职工离藏后,其子女户籍在藏的,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

(三)我区机关、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聘用任用的区内外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其子女户籍按《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关于改革我区户籍管理制度放宽入户条件的规定的通知》(藏政办发[2001]82号) (以下简称82号文件)迁入西藏,且户籍在藏时间一年以上(上一年7月31日前入户,下同),具有西藏高中学籍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关于西藏自治区普通高中新课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关于西藏自治区普通高中新课



开 始 举 行 听 力 考试




高 考科

设置

安 排在 外 语 考试 的 开 始 外 语 口 试 时 间 安 排 在


我 区 普 通 高 等 学校 招生 全 国 统
置为

考试 科

目设


具 体考 试时 间 表 另 行公 布



文 科 综合
) 、
理 科 综合

Hale Waihona Puke 其中“指 语文 或

艺 术 体育 类 专 业 考 试


稳 步推 进 高考 改革


其 汉 语 文 和 藏语 文 成 绩 分别 按





计入
五 坚持实事求是 从 实 际出 发 的原则 合理
总 分 作 为 语 文 成绩


确 定 考 试难 易 度 提 高考 试 信 度 和 效 度


除 外 语 和 藏 语 文 外 其 他 各科 均 使 用 汉 语文

三 高 考科 类



科 目 设置 及 考 试安排

字答 卷
试卷


数 学 文 科综 合 和 理 科 综合 均 为 汉 语 文 字


高 考科类设置
我 区 普 通 高 等 学 校招 生 全 国 统



考试考生报


考试 时 间

考 科类 分 为 文 史类 理工 类 艺 术 体 育 类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6.18•【字号】宁政发[2002]50号•【施行日期】2002.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2]50号2002年6月18日)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教育厅、计委、财政厅、人事厅、民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地税局,卫生厅、残联《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计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地税局、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残联2002年4月25日)为了实现我区残疾儿童少年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目标,根据《义务教育法》、《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区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大力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进一步完善特殊教育体系1.切实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纳入全区义务教育体系。

按照区域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进一步加快全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普及和巩固提高步伐,千方百计地满足广大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需求,形成残疾儿童少年学前教育、义务教育、中等职业教育乃至高等教育相互衔接和贯通的特殊教育体系。

“十五”期间,全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发展的基本目标和任务是:到2005年,川区各市、县(区)三残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80%以上,巩固率达到90%以上,城市和有条件的地区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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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区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标 签】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 号】桂政办发﹝2000﹞152号【发文日期】2000-08-15【实施时间】2000-08-1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各高等学校:自治区教育厅、计委、财政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地税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区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二○○○年八月十五日自治区教育厅 计委 财政厅建设厅 国土资源厅 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区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意见2000年7月23日 国办发[2000]1号文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号文)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意见》(桂发[1999]29号)精神,实现我区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目标,切实解决高等学校因后勤服务模式落后、后勤社会化改革滞后、后勤负担沉重而成为高等教育发展的“瓶颈”问题,进一步促进我区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现就我区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中涉及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一)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

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是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在高等学校后勤领域的具体体现,是高等教育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

因此,在思想观念上,必须充分认识高等学校后勤的产业属性,积极借鉴经济领域和其他社会领域改革的有益经验,摆脱计划经济模式的影响,抓住机遇,勇于实践,敢于突破和创新,努力加快我区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步伐。

(二)坚持“实事求是,逐步推进,讲求效益,量力而为”的原则。

高等学校后勤改革最终目标是要实现社会化,但实现的方式允许多样化。

同时,应充分考虑各地各校的不同情况,做到因地因校制宜。

必须统筹兼顾各方面的利益,力戒急于求成和简单化,要保持学校和社会的稳定。

(三)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必须始终坚持为学校教学、科研、师生服务的方向,处理好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并遵循教育规律。

改革要有利于提高高等学校后勤服务的质量和管理水平,有利于减轻学校和学生的负担,有利于提高学校办学效益,有利于保证学校的发展和稳定。

(四)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主要目的是要实现高等学校后勤管理模式与运行机制的根本转变。

高等学校后勤服务实体要与学校、教育行政部门保持必要的责、权、利关系。

改革必须坚持政府统筹主导、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学校参加、社会参与、市场引导的做法。

(五)要依靠并充分利用现有高等学校的后勤资源。

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过程中所需的物力、人力、财力,应主要通过对现有高等学校后勤资源的优化配置、重组和改制来实现。

对必须增加的新的后勤设施,应由政府统筹并采用新机制建设和经营。

(六)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是高等教育领域一项涉及面广、任务十分艰巨的改革。

在组织实施的过程中,一方面要注意同其他改革相配合、相协调,另一方面工作一定要细致,作风一定要扎实,操作一定要精心,务必把这件大事办好办实。

二、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目标与步骤(七)我区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总体目标是:从2000年起,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实现全区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建立符合我区区情和高校特点的新型的后勤保障体系。

(八)改革的步骤第一步:(1)从2000年1月起,由广西大学、广西民族学院、广西医科大学参股组建跨校的“广西高校后勤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试点。

通过对现行高等学校后勤管理体制的改革,把学校的后勤服务经营人员、相应资源及操作运行成建制地从学校行政事业管理系统中分离出来,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现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2)其他高等学校的后勤部门最迟在2000年6月以前实现后勤服务经营人员、相应资源及操作运行成建制地从学校行政事业管理系统中分离出来,组建具有法人资格的后勤实体,与学校形成甲、乙方关系,实现高等学校后勤资源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后勤服务实体实行企业化管理,按企业管理模式进行运营。

第二步:从2001年6月至2002年底,在认真总结组建后勤服务实体经验的基础上,由各高等学校后勤服务实体选择并入、托管、联办、连锁、股份合作等形式组建跨高等学校的股份(集团)公司,或进入广西高校后勤股份有限公司,以规范化、集约化、企业化等形式承担本地区或全区高等学校的后勤服务保障工作,达到最终实现社会化的目标。

为满足高等学校发展而增建的各类后勤设施,一般均应由此类集团统筹建设并管理。

三、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内容和重点(九)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内容,应包括学生生活后勤、教职工生活后勤以及学校管理、教学、科研等服务性工作。

现阶段主要有:高等学校的饮食、学生公寓(或学生宿舍)、教职工宿舍、公共用房的经营服务,房屋维修、水电供应、校园卫生、绿化及其维护、交通运输及通讯服务、学生日常生活用品及文化用品的供应等,要因时、因校逐步实施改革,将其从学校行政管理体系中剥离出来,转到高校后勤服务实体自主经营或由跨高校组建的后勤服务股份公司经营,也可交由社会上相应的行业管理部门管理,并由其向学校提供相应服务。

高等学校教职工的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障、离退休制度的改革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政策和属地化原则进行。

学校教职工住房制度改革按自治区有关规定逐步实现住房供应社会化。

有条件的学校,应逐步提供实验室对外开放服务。

(十)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重点是学生生活后勤改革。

各高等学校后勤服务实体应着力抓好师生饮食、学生宿舍以及学生用品的经营服务。

在对新建的学生公寓及其他后勤服务设施的土地使用方面,应本着节约挖潜、充分合理利用的原则。

在建设的投入方面,应坚持主要依靠并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和资金的方针。

自治区人民政府视情况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十一)在实施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过程中,对原属学校事业编制的后勤人员按有关政策规定妥善安排。

住房、医疗、失业、养老等保障制度,在我区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前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对学校原来在后勤方面的国有资产,在改革过程中要及时清查核实,进行产权登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明晰产权关系,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和不流失。

改革初期,学校应继续对后勤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在费用核算方面,要逐步由行政拨款转为有偿服务收费,并实行优质服务、优价收费的制度。

(十二)广西高校后勤股份有限公司、各高等学校后勤服务实体及其他类似的后勤服务实体要尽量减少管理层次和管理人员,班子要精干高效。

公司或实体内部和相互之间,要建立起相互激励、相互竞争、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机制。

四、加大对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政策扶持力度(十三)全区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总体规划、目标及实施步骤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各地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十四)按社会化的方式加快学生公寓和相应后勤设施建设。

(1)高等学校新建的学生公寓及其他后勤服务设施建设,由自治区教育厅统一规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高等学校比较集中的地市人民政府划出几个小区专门用于建设学生公寓和教师住宅小区。

(2)对其他后勤设施建设用地,各级人民政府比照所在地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政策予以划拨。

(3)对符合地市土地使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和其他法定条件的,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优先办理土地征用、转用、立项;建设等各类相应审批手续。

(十五)对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项目所需的资金,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给予大力支持。

(1)新建的大学生公寓建设的资金主要是:向银行贷款、政府部分贴息、收取学生住宿费、引入其他社会资金等。

从2000年起至2002年,由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大学生公寓建设贷款贴息1000万元,由自治区教育厅统筹安排用于急需建设的大学生公寓项目贷款部分贴息。

(2)由于我区绝大多数高等学校供水、供电、地下管道及其他后勤基础设施陈旧老化,必须加快维修、改造步伐。

所需资金,按财政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级人民政府继续给予必要的支持。

(十六)启动社会市场,挖掘社会潜力,多渠道解决高等学校扩招中的大学生住宿生活问题。

(1)通过调整教育结构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将部分生源不足、办学效益差的中专或技工学校改建成大学生生活区。

(2)鼓励企事业单位尤其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空置房屋改造为学生公寓,并以各种方式与高等学校合作。

(十七)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1)大学生公寓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享受优惠政策,包括自治区审批权限内免交城市建设配套费、人防工程建设费、教育附加费、墙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施工噪音超标排放费及减免当地自行制定的其他各项收费。

(2)各高等学校收取的大学生住宿费免交预算外政府调济资金。

(3)在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过程中由各高等学校后勤服务实体或广西高校后勤股份有限公司及此类的后勤实体向各高等学校提供的各种服务性业务,均享受改革前相应的优惠政策。

(4)高等学校后勤部门原来的国有资产改为高等学校服务的经营性项目后,免交国有资产占用费。

(5)有关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25号)执行。

高等学校后勤服务实体的认证工作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

(6)对企业和社会力量用于建设校舍及其他后勤服务设施的捐款,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7)对企业和社会力量投资新建及改扩建大学生公寓建设项目,在规定期限内,其用途没有变更的,可同等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五、加强对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领导,确保改革的顺利实施(十八)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和统筹。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纳入本地区综合体制改革和宏观经济的调控之中,把高等学校后勤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经济建设发展规划。

为保证高等学校后勤改革目标如期实现,自治区成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计委、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等部门及南宁市、桂林市人民政府领导组成的自治区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并协调、落实全区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整体规划及相应政策,保证政策到位,措施有力。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从“科教兴桂”的高度支持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对有关工作要特事特办,不得推诿拖延。

(十九)各高等学校的主要负责同志要负起责任,认真抓好本校有关的后勤改革工作,并顾全大局,积极、主动参与并配合全区统一组织的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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