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新华人寿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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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之新华人寿保险合同

合同范本之新华人寿保险合同

新华人寿保险合同【篇一:最新标准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新华人寿)模板范文】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第一章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健康告知书,复效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保险对象及投保手续第二条:凡出生满一个月至年满十四周岁、身体健康、发育正常的婴、少儿,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父母或有法定抚养关系(限年龄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政党工作和劳动)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保险一份或多份。

第三章保险责任第三条:本条款有下列保险责任,投保人可按附表一的组合,选择下列投保项目:(一)被保险人在初中、高中教育金领取期(12、13、14、15、16、17岁合同生效对应日内生存,本公司分六年给付初中、高中教育金,每年每份500元。

12岁、【篇二:新华人寿保险内容和理赔材料】2013—2014年高校学生社保补充医疗保险说明---适用广东省高等院校已参加学生居民医疗保险的学生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秉承“热心社会,关爱学子”的宗旨,为保障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配合学生居民医保保障不足部分,特设计了保障全面的高校学生社保补充医疗保险方案,以解决学生、父母及学校的后顾之忧。

第一条、投保条件及对象凡30周岁以内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在校注册学生,且投保了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均可成为本保险的投保对象。

第二条、保险金额、保险费1、承担校内、校外门诊;门诊月限额为250元/月,同种疾病每年两次为限。

2、各学校同时提供校内药物价目表,门诊医疗基金赔付以后,需提供学校有公章的结算清单,发现一次假单,将该校意外门诊和住院赔付比例自动降10%。

第三条、责任说明1、意外身故、意外残疾保险责任身故: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之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新华保险的合同范本

新华保险的合同范本

新华保险的合同范本合同编号:_______甲方(新华保险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地址: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乙方(投保人):_______地址: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一、保险产品1.1 保险产品名称:_______1.2 保险金额:_______1.3 保险期间:_______1.4 保险费:_______二、保险责任(1)_______;(2)_______;(3)_______;(4)_______。

(1)_______;(2)_______;(3)_______;(4)_______。

三、保险费支付3.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支付保险费。

3.2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为:_______。

3.3 乙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的,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

四、合同解除4.1 乙方有权在合同成立后_______日内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无息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1)乙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经甲方催告后_______日内仍未支付的;(2)乙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险金的;(3)_______;(4)_______。

五、争议解决5.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约定6.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6.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6.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盖章):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

新华人寿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条款

新华人寿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条款

新华人寿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条款一、合同的订立本保险合同由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在投保前应了解保险条款,确保了解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免除责任等重要内容。

二、保险对象本保险适用于在校大学生,包括全日制本科、专科、研究生等在校学生。

三、保险标的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投保人的生命安全。

四、保险责任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残疾或烧伤承担保险责任。

具体赔偿标准按照本合同附表《赔偿处理表》执行。

此外,保险人还承担以下责任:1. 住院医疗保险:对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进行补偿。

2.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的门诊医疗费用进行补偿。

3. 紧急救援服务:提供被保险人紧急救援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转运、亲属协助等。

五、免除责任保险人对于下列情形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 投保人的违法行为或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失;2. 战争、军事冲突、核反应等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3.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竞技类比赛导致的损失;4.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以外的行为导致的损失;5. 其他按照法律或本合同规定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六、保险期限与续保本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投保之日起生效。

投保人可选择续保,续保需在保险期满前办理,并按照当时的保险费率支付保险费。

七、保险费与支付方式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保险金额等因素确定,具体金额以投保单记载为准。

投保人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保险费。

八、合同解除与终止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或终止:1. 投保人申请解除合同;2. 发生法律或本合同规定的终止事由;3. 投保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经保险人催告后仍未支付。

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应付款项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九、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保险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条款1.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对保险人询问的有关事项应如实告知。

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新华人寿)5篇

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新华人寿)5篇

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新华人寿)5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为其子女(被保险人)向乙方投保少儿终身保障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背景及目的本合同旨在保障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疾病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住院津贴、身故及伤残等风险,为其提供全面的终身保障。

二、合同当事人1. 甲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为被保险人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

2. 被保险人:甲方所投保的子女,为未成年人。

3. 乙方: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甲方提供保险服务。

三、保险标的及保险金额1. 本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及身体健康。

2. 保险金额详见保险单,包括医疗费用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伤残保险金等。

四、保险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终身。

五、保险责任1. 乙方承担因意外事故或疾病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住院津贴、身故及伤残等保险责任。

具体保险责任范围及赔偿标准详见保险条款。

2. 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请求,应当在符合保险责任的前提下及时核定,并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六、保险费及支付方式1.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保险费。

2. 保险费金额及支付方式详见保险单及保险条款。

七、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被保险人终身。

2. 在合同期限内,任何一方不得无故解除合同。

如遇特殊情况,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解除。

3. 本合同在以下情况下可以终止:(1)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且未发生保险事故的;(2)甲方按照约定履行完毕保险费的支付义务后,选择终止合同的;(3)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决定终止本合同的。

八、争议解决如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金融合同新华人寿养老金保险条款

金融合同新华人寿养老金保险条款

金融合同新华人寿养老金保险条款一、合同概述本合同是由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投保人(以下简称“您”)签订的养老金保险合同。

本合同的目的是为您的未来养老提供经济保障,确保您在退休后能够享有稳定的经济生活。

二、合同主体1. 投保人:与本公司签订本合同的自然人或法人。

2. 被保险人:本合同所列明的受保障的人。

3. 受益人:根据本合同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

三、保险条款1.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保险金额及相应的保险费,按照本公司的规定进行确定和调整。

2. 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满期日为止。

3. 养老金领取: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开始领取养老金。

养老金的领取方式和金额按照本合同约定执行。

4. 保险责任: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下列保险责任:(1)在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约定支付养老金;(2)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四、合同解除与终止1. 合同解除: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

合同解除后,本公司将按照约定退还相应的保险费或现金价值。

2. 合同终止:本合同可在下列情况下终止:(1)保险期间届满;(2)投保人支付全部保险金并领取完毕;(3)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4)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领取完全部养老金。

五、合同变更与修改本合同一经签订,不得随意变更或修改。

若需变更或修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签署变更或修改协议。

六、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其他条款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若国家法律法规有所变更,本公司有权对本合同作出相应调整。

3.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和相关情况。

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责任。

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新华人寿).doc

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新华人寿).doc

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新华人寿).doc 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新华人寿)本合同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签订,为投保人提供少儿终身保险保障服务。

以下是本合同的详细内容:一、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间1.1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_____________元,保险期间为_____________年。

1.2 保险金额的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一次性缴清/分期缴纳)。

1.3 保险金额的保障范围:_____________(详见保障内容条款)。

二、被保险人信息2.1 被保险人姓名: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号码:_____________,与投保人关系:_____________。

2.2 如果被保险人未来发生疾病或意外身故,保险金将支付给谁:_____________(指定受益人/法定受益人)。

三、保险费用和缴费方式3.1 本合同的保险费用为:_____________元,缴费方式为:_____________(一次性缴清/分期缴纳)。

3.2 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银行转账/现金支付/支票支付等)。

3.3 保险费用的缴纳周期:_____________(月缴/季缴/半年缴/年缴等)。

四、赔偿和理赔4.1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疾病或意外身故,保险公司将支付保险金额给指定或法定受益人。

4.2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患有以下疾病之一,保险公司将支付_____________%的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列举疾病及赔偿比例)。

4.3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身故,保险公司将支付_____________%的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列举意外身故的赔偿比例)。

五、退保5.1 如果投保人需要退保,可以在合同生效后的_____________(合同生效后的15日内/30日内/45日内/90日内)内办理。

新华人寿养老金保险条款_合同范本

新华人寿养老金保险条款_合同范本

新华人寿养老金保险条款_合同范本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复效申请书、变更申请书、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被保险人范围: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九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做为被保险人出席本保险。

二、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投保单位在职人数必须75%以上投保,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年龄的合同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方式之一给付养老金:一、一次性保险费养老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中止;二、向被保险人给付十年固定年金,如被保险人在领取十年固定年金期内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领满十年固定年金后仍生存,可继续按原领取方式领取养老金,直至其身故,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申领期前身故,本公司对投保人归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单现金价值,但未凑足二年保险费的,在计入手续费前进还保险费。

例如投保人存有罚息保额的情形,归还上述款项时应计入罚息保额及利息。

第四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所分担的保险责任已自公司同意投保、缴纳首期保险费并核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已经开始生效,已经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每月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一、交费期:从合同生效日起至最后一次交费日止。

二、申领期:自保险单签订合同申领年龄的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至保险责任履行职责完时终了。

本保险的养老金领取年龄分为50、55、60、65、70周岁五档,最低领取年龄的约定要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标准。

领取方式分为月领和一次性领取。

新华保险的合同书

新华保险的合同书

新华保险的合同书
甲方(保险公司)和乙方(投保人)的全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3. 保险产品介绍:详细说明投保人所购买的保险产品名称、类型、特
点以及保障范围。

4. 保险期限:明确保险合同的生效日期和终止日期。

5. 保险金额:列出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率。

6. 保险费:详细列出保险费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支付金额以及逾
期支付的相关规定。

7. 保险责任:详细阐述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项下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8. 投保人义务:列出投保人在合同期内应履行的义务,如如实告知、
按时缴纳保险费等。

9. 保险金的支付:说明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金的支付条件、程序
和方式。

10. 免责条款:明确保险公司在特定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11. 合同变更与解除:规定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程序和后果。

12. 争议解决: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13. 附加条款:根据具体保险产品的特点,可能包含的额外条款或特殊约定。

14. 合同生效:明确合同的生效条件,如签字盖章、保险费支付等。

15. 附件:列出合同的附件,如有相关的保险条款、投保单、健康声明等。

16. 签字盖章:合同双方的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

17. 日期:合同签订的具体日期。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合同书的一般结构和可能包含的条款,具体内容应根据新华保险的具体产品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定制。

在实际撰写合同时,还应确保所有条款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得到法律顾问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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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人寿保险合同【篇一:最新标准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新华人寿)模板范文】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第一章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健康告知书,复效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保险对象及投保手续第二条:凡出生满一个月至年满十四周岁、身体健康、发育正常的婴、少儿,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父母或有法定抚养关系(限年龄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政党工作和劳动)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保险一份或多份。

第三章保险责任第三条:本条款有下列保险责任,投保人可按附表一的组合,选择下列投保项目:(一)被保险人在初中、高中教育金领取期(12、13、14、15、16、17岁合同生效对应日内生存,本公司分六年给付初中、高中教育金,每年每份500元。

12岁、【篇二:新华人寿保险内容和理赔材料】2013—2014年高校学生社保补充医疗保险说明---适用广东省高等院校已参加学生居民医疗保险的学生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秉承“热心社会,关爱学子”的宗旨,为保障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配合学生居民医保保障不足部分,特设计了保障全面的高校学生社保补充医疗保险方案,以解决学生、父母及学校的后顾之忧。

第一条、投保条件及对象凡30周岁以内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在校注册学生,且投保了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均可成为本保险的投保对象。

第二条、保险金额、保险费1、承担校内、校外门诊;门诊月限额为250元/月,同种疾病每年两次为限。

2、各学校同时提供校内药物价目表,门诊医疗基金赔付以后,需提供学校有公章的结算清单,发现一次假单,将该校意外门诊和住院赔付比例自动降10%。

第三条、责任说明1、意外身故、意外残疾保险责任身故: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之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残疾: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残疾的,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本公司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的给付上述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上述各项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而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进行门(急)诊治疗,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治疗发生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从学校门诊医疗基金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后,按投保时双方约定的比例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最多不超过约定的保险金额。

校内门诊基金赔付以后需提供校内结算清单,发现一次假单,将该校意外赔付比例自动降10%。

3、住院补充医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之30日起初次罹患疾病,而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治疗发生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从基本医疗保险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后,按投保时双方约定的比例给付保险金,最多不超过约定的保险金额。

对符合居民医保政策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社保起付线以下费用、共付段费用、超限额以上费用按规定由个人自付的部分,均按保单约定的比例给付 (个人自费费用、部分项目自负费用不在保险理赔范围内,且不含个人按规定比例自付的费用)。

第四条、责任免除对下列费用,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发生治疗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七、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八、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十、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十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被法院宣告死亡的;十二、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十四、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配镜、假眼、假牙等)的费用;十五、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

十六、本合同生效前已发生的并且投保人在投保单中未如实告知的伤害或疾病。

十七、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

十八、被保险人患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及进行美容整形手术、矫形、变性手术治疗。

十九、被保险人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堕胎、分娩(含剖腹产)、避孕、节育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

二十、被保险人进行一般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治疗、心理咨询或治疗,或进行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二十一、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已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

二十二、居民医保设定的门诊特定项目和指定慢性病门诊医疗。

二十三、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或出现过的病症。

转保视为续保,在大学期间曾发生的伤害或疾病除外,但须提供往年保单记录)广东高校学生综合医疗保险说明---适用广东省高等院校未参加学生居民医疗保险的学生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秉承“热心社会,关爱学子”的宗旨,为保障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设计了保障全面的学生综合保险方案,以解决学生、父母及学校的后顾之忧。

投保条件及对象凡30周岁以内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在校注册学生,均可成为本保险的投保对象。

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项目保险金额意外身故、残疾、烧伤 1万元意外门诊 3000元;50免赔额,80%赔付。

住院医疗 3万元保险费 26元/年/人保险责任1、意外身故、残疾、烧伤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之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10000元。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残疾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后附比例表)中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无论发生一次或多次意外伤残均按条款规定给付,累计以10000元为限。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保险人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致烧伤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本合同所附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后附比例表)中该项烧伤所对应的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烧伤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

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的给付上述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上述各项保险责任终止,本保险意外残疾及烧伤保险金给付互不冲减。

2、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而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进行门(急)诊治疗,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治疗发生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在50元免赔后按80%的比例给付,最多给付额不超过3000元。

3、住院医疗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之30日起初次罹患疾病,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而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必要的费用,保险人按投保时双方约定的分级累进比例给付保险金。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医疗支出,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

二、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或助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

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七、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精神失常。

八、被保险人因检查、麻醉、手术治疗、药物治疗而导致的医疗意外。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跳伞、滑雪、滑水、滑翔、狩猎、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蹦极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

十一、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三、战争、军事行动、恐怖行为、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五、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医药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但肇事者逃逸或无赔偿能力的除外。

十六、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配镜、假眼、假牙等)的费用。

十七、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

十八、本合同生效前已发生的并且投保人在投保单中未如实告知的伤害或疾病。

(转保视为续保,在大学期间曾发生的伤害或疾病除外,但须提供往年保单记录)十九、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

二十、社会基本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

理赔材料一览表1、发生保险责任后需及时打电话“95567”报案(在校学生不用打电话);2、若发生交通意外则需要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双方赔偿协议书;3、就医需选择公立的区县级以上的医院4、如需了解理赔所需材料和流程,请浏览此网页:/blog/static/1901043372012325112 837105/5、学生准备好理赔材料准备好后交至学生处麦老师,联系电话:36552430;【篇三:2017年最新合同范文精品-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新华人寿)】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第一章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犯法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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