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对累计预扣法计算保险证券佣金收入预扣个税政策的解析

对累计预扣法计算保险证券佣金收入预扣个税政策的解析随着保险证券佣金收入的逐渐增加,预扣个税政策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对于累计预扣法计算保险证券佣金收入预扣个税政策的解析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对这一政策进行详细解析,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累计预扣法。
累计预扣法是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预扣税额合并预扣。
而保险证券佣金收入则是指个人在从事保险证券交易时所获取的佣金收入。
在计算这一收入的预扣个税时,需要按照相关政策进行合理的计算。
在累计预扣法计算保险证券佣金收入预扣个税中,首先需要注意的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收入减除费用、捐赠等专项附加扣除后的余额。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根据所得项目的实际发生额计算的。
在计算保险证券佣金收入的预扣个税时,首先需要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再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进行计算。
还需要注意的是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
根据税法规定,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以年度为单位确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是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
个人在这一期限内需要对前一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申报,并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对于保险证券佣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也需要在这一期限内进行申报和缴纳。
累计预扣法计算保险证券佣金收入预扣个税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需要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合理的计算和申报。
在实际操作中,个人需要仔细核对自己的保险证券佣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进行预扣税额的计算,并在税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申报和缴纳。
只有这样,个人才能合理地计算和缴纳保险证券佣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避免因税收问题而带来的不便和损失。
对于累计预扣法计算保险证券佣金收入预扣个税政策,个人需要充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按照规定进行操作。
只有做到这一点,才能避免因税收问题而带来的不必要的麻烦,并保证自己的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
希望本文的解析对大家有所帮助,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应用这一政策。
对累计预扣法计算保险证券佣金收入预扣个税政策的解析

对累计预扣法计算保险证券佣金收入预扣个税政策的解析1. 引言1.1 1. 背景介绍随着保险业和证券行业的快速发展,保险证券佣金收入在经济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这种收入来源于保险公司通过代理人、经纪人等中介渠道销售保险产品而产生的佣金。
在这一过程中,中介机构可以通过向投资者推荐特定的保险产品或服务来获取相应的佣金。
保险证券佣金收入的预扣个税政策是一项重要的财政政策,旨在规范相关行业的税收管理,增加税收收入,同时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随着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调整,保险证券佣金收入预扣个税政策也在不断更新和改进。
通过对这一政策的深入研究和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其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从而有效遵守税法法规,合理规划税收筹划,保障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累计预扣法计算保险证券佣金收入预扣个税政策进行解析,通过剖析具体政策内容和实施细则,为纳税人提供指导和建议,促进税收管理的规范和透明。
1.22.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对累计预扣法计算保险证券佣金收入预扣个税政策进行深入解析,旨在探讨该政策的实施背景、具体内容以及导致的影响。
通过对什么是累计预扣法、保险证券佣金收入预扣个税政策的详细介绍,以及如何计算保险证券佣金收入预扣个税、预扣个税的税率、纳税申报流程等方面的分析,从而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该政策的实质和执行细则,为相关保险证券佣金收入纳税人提供必要的指引和建议。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旨在揭示累计预扣法计算保险证券佣金收入预扣个税政策对相关纳税人和经济主体的影响,进一步探讨该政策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并提出一些建议和展望,促进相关纳税人和经济主体更好地遵守税收法规,促进税收制度的完善和健康发展。
2. 正文2.1 1. 什么是累计预扣法累计预扣法是指个人在每个月的收入中,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
具体而言,根据中国税法规定,累计预扣法是指在个人每月的薪金收入中,按照适用税率进行个人所得税的预扣预征。
这意味着个人每月拿到手的薪金收入中,已经扣除了个人所得税。
证券经纪人佣金税收问题探讨

人佣金收入的增加 ,与此同时,证券经纪人佣金相关税收问题也 更 为合 理 。
成 为证 券 公 司 、 券 经 纪人 和 税 务 机关 关 注 的 问题 。 证
3 证券公司支付证券经纪人佣金的票据问题未予以明确 。目 . 前,证券公司支付证券经纪人报酬时,需要证券经纪人到税务机
关 代 开 劳 务 费 发 票 作 为 证 券 公 司 经 纪 人 支 出企 业 所 得 税 前 扣 除
是 自然 人 ;二 是证 券 经 纪人 是证 券 公 司 的代 理 人 ;三 是证 券 经 纪 服 务等 , 提高投资者 的投资能力, 增加投资者 的财产性收入, 国 与 人 只 是代 理 证券 公 司从 事 客 户招 揽 和 客 户服 务 等 活 动 , 客 户 发 家 提 出 的增 加人 民群 众 财产 性 收 入 的 需求 相 符 , 属 于 国家 鼓 励 与 均 生法 律 关 系 的 是证 券 公 司 ,而不 是 证 券 经纪 人 。国 家 资本 市 场 的 发展 的方 向, 来 的 社会 效 益 具 有相 似 性 。因此 , 证 券 公 司支 付 带 在 迅 猛 发 展 极 大 的促 进 了证 券 经 纪 人 队 伍 的 发 展 壮 大 和 证 券 经 纪 给证券经纪人的报酬税前列支 问题上, 参照保险企业对证券行业
券 经 纪 入 与 证券 公司 之 间 的委 托 代 理 关 系 ,并 对 其 资质 要 求 、执 纳 税 主 体 带 来 的 社 会 效 益 看 ,保 险经 纪人 为投 保 人 提 供 咨询 服
业规范和管理责任等作出规 定。这一规定表明:一是证券经纪人 务 ,为投保人财产提供保障 ,证券经纪人为投 资者提供投资咨询
二 、 券经纪人佣金相关税收问题 证
( ) 券 公 司经 纪 人 佣 金 支 出企 业 所得 税 前 列 支 问题 一 证
实务解析保险、证劵佣金收入个税预扣预缴及汇算清缴退税

实务解析保险、证劵佣金收入个税预扣预缴及汇算清缴退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三条,对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佣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计税方式等进行了调整。
笔者认为,对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佣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应注意以下方面的要点:注意:适用该项政策的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均限于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一)应税项目的确定个人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从事经纪业务取得的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二)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对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鉴于保险营销和证券经纪业务的连续性,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应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三)收入额的确定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即:收入额=不含增值税的佣金收入×(1-20%)(四)展业成本的计算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即:展业成本=不含增值税的佣金收入×(1-20%)×25%(此处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的展业成本实为不含税佣金收入的20%;减除的费用和展业成本之和等于不含税佣金收入的40%,与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规定的“展业成本为佣金收入减去地方税费附加之余额的40%”的比例基本持平)(五)附加税费按照营改增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增值税税额,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的公式计算销售额。
展业成本不征个税,证券经纪人税负减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展业成本不征个税,证券经纪人税负减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阅读提示:45号公告的核心内容在于,其首次明确了证券经纪人的佣金收入中包含展业成本及其所占比例,并规定不对展业成本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这让证券经纪人获得了与保险营销员同样的税收待遇,其个人所得税负担大大减轻。
从10月1日起,在证券市场奔忙的证券经纪人一族迎来重大利好。
根据前不久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证券经纪人获得的佣金收入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对展业成本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所谓展业成本,指从事证券经纪、保险营销等业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为招揽客户及维护客户而支出的成本。
这些展业成本包括房屋租金、通信费用、交通费用、招待费用和宣传资料费用等。
一般来说,证券公司并不负担这些展业成本,全部由证券经纪人自行负担。
业内专家表示,45号公告的出台和实施将有效减轻证券经纪人的税收负担,有利于规范这一行业的税收秩序,促进证券经纪人队伍的健康发展。
展业成本占佣金收入40%,不征个人所得税
河南四方会计师事务所总经理张春喜介绍,45号公告主要从四个方面明确了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一是明确证券经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是明确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其中展业成本占比为。
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税讲解

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税讲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5号公告《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要求,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应先减去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再减去40% 的展业成本,余额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新规定从2012年10月开始实施,现将经纪人涉税问题进行如下讲解:一、营业税金及附加1、营业税:营业税税法规定个人月度营业额低于20,000.00元的不需要缴纳营业税,超过20,000.00元的按5%缴纳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应纳营业税的7%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3、教育费附加按应纳营业税的5%缴纳教育附加。
二、个人所得税计算标准1、应纳税所得额≤20000元,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
2、20000元<应纳税所得额≤50000元,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
3、 50000元<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40%。
三、应纳所得额的计提标准1、应税所得额=提成-风险保证金-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提成*40%(展业成本)。
2、风险保证金=提成*5%。
3、应税所得额≤4000,可扣除标准为800。
4、应税所得额>4000,可扣除标准为应税所得额的20%。
5、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所得额-扣除标准。
四、例题讲解假如本期经纪人有提成30,000.00元。
风险保证金=30,000.00*5%=1,500.00元。
营业税=28,500*5%=1,425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1,425*7%=99.75元。
教育费附加=1,425*5%=71.25元。
展业成本=28,500.00*40%=11,400元。
应税所得额=30,000.00-1,500.00-1,425.00-99.75-71.25 -11,400.00=15,504.00元个人所得税=15,504.00*(1-20%)*20%=2,480.64元扣除税费金额合计=1,500.00+1,425.00+99.75+71.25+2,480.64=5,576.64元应发金额=30,000.00-5,576.64=24,423.36元。
单位向员工以外的个人支付费用的税务处理

1、增值税
(1)政策规定
根据财税〔2016〕36号的规定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未达起征点以及出租不动产享受小微企业免税优惠的,代开的发票应显示正常的税率和税额。参见:发票审核:谨防自己给自己免税。
(3)与个人所得税的协调
单位向员工以外的个人支付的费用,构成对方所得的,无论是否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除「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这两类税目外,均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参见:单位向个人支付费用,哪些不需要代扣代缴个税?
(2)实务分析
员工以外的个人为单位提供的劳务(服务),绝大多数均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如出租动产或者不动产、咨询服务、居间服务、经纪服务等;少数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如外部董事、监事费用、营销业绩奖励、兼职收入等。
具体是否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以《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为准。
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劳务(服务),单位应当取得由个人代开的增值税发票。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不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个人因包销商品房取得的差价收入及因此而产生的包销补偿款,属于其个人履行商品介绍服务或与商品介绍服务相关的劳务所得,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个人兼职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
证券经纪人佣金个税政策规定及计算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证券经纪人佣金个税政策规定及计算【标 签】证券经纪人,佣金,个人所得税【业务主题】个人所得税【来 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发布后,受到证券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普遍欢迎。
但在相关后续报道中,出现了一些误读,如有的报道标题是《10月起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需缴个税》,极易让人误认为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以前不缴税,10月起才对其新开征个人所得税。
另外,有些证券公司的财务人员对该项个人所得的应税所得额及应缴税款计算还不甚了解,对新规定执行时间也认识不一。
为此,笔者试就相关问题和税款计算作如下解析。
证券经纪人的佣金构成和性质 45号公告所称证券经纪人,即《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2号)中的“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按照相关规定,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签订的是委托代理合同而不是劳动雇佣合同,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委托代理关系,不构成任何劳动关系,证券经纪人不具有该证券公司任何类别的员工身份,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并专门代理该证券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因此,证券经纪人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取得的佣金(返佣),指由委托代理的证券公司支付给独立的有权(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从事证券经纪服务的个人的劳务报酬,而不是工资、薪金等劳动报酬。
45号公告首次确认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并规定以其取得的佣金收入减去40%的展业成本后的余额作为劳务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
45号公告的意义与执行时间的把握 45号公告的出台,并非表示证券经纪人从10月1日起才开始缴纳个人所得税,证券经纪人取得的返佣收入,以往一直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且不能扣除展业成本,按取得的佣金减去营业税及附加后的余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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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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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标 签】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
【业务主题】个人所得税
【来 源】
最近,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45号),明确了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问题。
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该公告的背景和意义
证券经纪人制度在我国是一个新生事物。
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和《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2号)等规定,我国正在引入和发展证券经纪人制度,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
证券经纪人不是证券公司的正式员工,其取得服务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范围,但与从事其他劳务活动而取得收入的纳税人相比有所不同。
表现在:一是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委托,不得兼做他职,其主要收入是佣金收入,且大多数证券经纪人月收入处于较低水平;二是证券经纪人收入水平与市场交易量、客户交易偏好等因素直接相关,证券经纪人收入在不同年份之间、不同月份之间有较大波动;三是证券经纪人与保险营销员一样,在展业过程中,为招揽客户及维护客户需要自行额外负担展业成本,但保险营销员的展业成本可在税前扣除,而证券经纪人未明确,造成其实际承担的税负高于保险营销员。
税务总局出台本公告,符合公平税负的基本要求,有利于降低证券经纪人的税收负担,有利于规范证券行业有关经纪业务支出项目的财务核算,有利于保持证券经纪人队伍的稳定和促进证券经纪行业健康发展。
二、本公告的主要内容
由于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证券经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实际上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组成,展业成本部分是证券经纪人实际发生的展业费用支出,按照个人所得税立法精神,对佣金收入中的展业成本部分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有关部门调研测算的情况,经研究,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每次收入额的40%。
证券经纪人以一个月内取得的佣金收入为一次收入,其每次收入先减去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再减去展业成本,余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证券
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三、本公告的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即:对于证券经纪人2012年10月1日后取得的佣金收入,可以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关联知识:
1.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